項目核準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8 20: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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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項目核準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為規范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稱"投資主體"),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并、參股、增資、再投資)項目的核準。
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核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核準機關及權限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推動我國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制訂和頒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明確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劃分各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地方政府發展改革委(計委)和地方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
第三條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度
第一條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除外商投資項目外,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制定《江蘇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江蘇目錄》”),劃分各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發展改革委與省政府規定具有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省經貿委;省以下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具有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性質,分別負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核準,需轉報國家發改委核準的技術改造項目由省經貿委與省發改委聯合上報。
第四條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核準。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章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進一步推動我省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改革,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決策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9號令),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結合我省實際,劃分省內各級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制訂和頒布《四川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四川目錄》)。
省內各級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國家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第三條項目核準機關是指四川省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為各級發展改革委和各級經委(經貿委)。其中:基本建設項目由發展改革委核準;技術改造項目由經委(經貿委)核準。
第四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依法進行核準并對核準的項目加強監督管理。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決策權,規范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
(一)在本市范圍內的各類外商投資項目。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我市興辦投資項目,參照外商投資項目執行。
(二)對我市各類企業,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行的投資項目。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進行的投資項目,參照境外投資項目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我市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推進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制定《*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見附件),明確核準項目范圍,劃分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需要適時調整的,由省人民政府項目核準機關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規范企業投資項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05〕7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是指市內各類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項目除外)。
第三條企業投資項目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各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依據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和《**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的規定,對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
其他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
第四條市、縣、區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是企業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除外商投資項目外,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制定《江蘇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江蘇目錄》”),劃分各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發展改革委與省政府規定具有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省經貿委;省以下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具有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性質,分別負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核準,需轉報國家發改委核準的技術改造項目由省經貿委與省發改委聯合上報。
第四條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核準。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除外商投資項目外,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政府根據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國家目錄》”)及省政府頒布的《江蘇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江蘇目錄》”),制定《*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劃分各項目核準機關權限,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國家目錄》及《江蘇目錄》中規定的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改委;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發改委及省政府規定具有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省經貿委;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市發改委及市政府規定具有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市經委;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和溧水縣、高淳縣發改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性質,分別負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核準。
第四條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核準。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企業投資核準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的需要,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9條)和《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暫行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與本辦法配套實施的有《長治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以明確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范圍和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劃分。
第三條《目錄》中所稱“上報國家核準”是指上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目錄》中所稱“省級及以下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政府規定具有部分投資管理職能的經濟委員會,具體核準權限按各級政府確定的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統稱為項目核準機關。
第四條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按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長治市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核準。二、建立投資項目核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