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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3-28 17: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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顱腦腦內血腫相關要素

進展性腦內血腫一般是指患者傷后首次CT檢查無腦內血腫,一段時間后再次CT檢查發現新的血腫,或者首次檢查已有血腫,第二次檢查較原有血腫增大。Sanus等[1]定義為:在第二次CT上出現新的病灶,或者首次CT上的出血病灶擴大超過25%。由于該類患者病情發展比較隱蔽,甚至一部分患者入院時無神經生理學及影像學的改變,往往依據頭顱CT得以確診,如診治不及時常導致病情急劇惡化,預后差。本文探討影響進展性腦內血腫的相關影響因素,在臨床上碰到合并有一個甚至幾個相關危險因素時應該加強對患者的監控并及早做出正確判斷,提高臨床救治效率。

資料與方法

1.一般資料收集我院2009年8月31日-2010年8月31日收治的613例患者臨床資料。男427例,女186例。平均年齡(47.27±15.88)歲。納入標準:排除傷后他院收治而后轉來我院的患者、傷后24h內入院并在入院時24h內及24-72h內接受CT檢查的患者、年齡≥18歲、住院時間≥3d。

2.方法記錄患者的性別、年齡、入院時格拉斯哥昏迷評分(GCS)、傷后至入院時間、顱腦損傷診斷(如腦挫傷、硬腦膜外/下血腫、腦內血腫、顱骨骨折等)。

3.統計學處理應用SPSS17.0統計軟件,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珚x±s)表示,計量資料間差異性用方差分析和t檢驗,影響顱腦外傷合并多發傷患者,預后的多因素相關性用Spearman相關性分析及Logistic回歸分析。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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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相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市有關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根據實際,研究制訂衛生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2、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全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3、制定傳染病和慢性病等疾病的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依法監測傳染病。

4、依法對傳染病、公共場所衛生、職業衛生、飲水衛生、學校衛生、建設項目衛生等實施監督管理。

5、負責醫療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監督實施;監督管理特殊藥品的臨床使用;依法打擊非法行醫。

6、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施緊急處置;組織開展重大突發災害和事故的應急醫療救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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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相關傷口護理現狀分析

摘要:闡述了災害相關傷口的臨床特點,包括傷情復雜、感染問題嚴重,其發生和演變與災后時間密切相關;處置的基本步驟可分為現場初步評估和急救、二次評估和處置、持續評估和記錄等環節。提出災害相關傷口護理缺乏專門的組織設定,護理策略不清晰,對實施者的能力要求不夠明確,且培訓不足。應進一步確定救災人員的傷口護理能力,加強與災害有關的傷口護理能力的培訓和研究,加快完善與災害有關的傷口護理組織管理體系的建設。

關鍵詞:災害相關傷口;傷口護理;災害救援;護理管理;組織設定;綜述文獻

災害相關傷口是指在災害中新發生的傷口,以及受災害因素影響而新發或加重的各類傷口的總和[1-2]。災害相關傷口具有傷情復雜、感染率高、并發癥多等特點,加之救護條件惡劣、時效性降低,災后傷口護理難度大,且高風險人群(如臥床癱瘓、糖尿病患者等)新增傷口的比例也會增加,或使原有的傷口惡化。當前,關于災害相關傷口護理的研究很少,缺乏國際認可的災害相關傷口護理指南,急需開展相關的文獻研究。本研究通過系統檢索近十年的相關文獻,分析災害相關傷口的特點,梳理災后傷口護理策略,總結災害相關傷口管理組織工作情況,提出可能的應對策略,以期為今后災害相關傷口護理的進一步研究提供思路。

1災害相關傷口的臨床特點

1.1多為復雜傷口。災害中發生的傷口往往是多處皮膚破裂或深部穿刺傷,常伴有軟組織損傷,可能伴有骨折、神經血管損傷或其他危及生命的傷害[3],并被污垢、泥土、海水、沙子和碎片,甚至糞便污染[4-5]。研究表明,地震災害可導致30%患者有頭部和頸部受傷,約25%傷員有胸部、胸腰椎或脊髓損傷,其中約1/3需要手術干預;骨折患者的比例為22%,軟組織挫傷、扭傷或并發神經血管損傷的比例為6%[3];海嘯不僅可引起表淺撕裂傷和割傷/劃傷,也可引起深達筋膜的深層損傷,還可合并骨折、頭顱損傷等[6]。此外,災后壓力性損傷也是一類重要的災害相關傷口。一項回顧性研究表明,災害相關壓力性損傷的發病率明顯增高,已成為地震后僅次于脊髓損傷的第二大常見損傷,其中3期和4期壓力性損傷的發病率甚至可達日本日常發病率的近10倍[7]。這些都表明,災害相關傷口的傷情、傷部和傷類都是復雜多變的。1.2感染問題嚴重。傷口感染是災后相關傷口最常見的并發癥。地震等災害引起的傷口感染常由于傷口污染、組織損失、清潔和清創不徹底或延遲,以及過早閉合傷口等引起[8]。而海嘯/洪水引起的傷口多為尖銳物體導致的深部組織撕裂,創面主要表現為嚴重感染[9]。臺風引起的傷口感染率為44%~59%[1,10],與傷口異物及處置不及時有關,導致傷口情況復雜化。破傷風、全身性感染等嚴重感染,以及災難相關傷口處理不當引起的敗血癥、多器官衰竭等,不僅顯著增加了“可避免住院率”,使災后蜂窩織炎、壞疽等的門診入院率顯著增高[11];還導致殘疾率或病死率增加,其病死率是沒有敗血癥患者的2.45倍[12]。1.3災害相關傷口發生和演變與時間有關。災難發生后,短時間內將出現大量傷員,且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數量激增。研究表明,對地震災害而言,傷員通常在災后的前3~5d尋求緊急醫療[3],災難發生后第3~5周,創傷患者(包括與災難有關的傷口)的比例從18%迅速增加至39%[13]。可能與病情加重導致患者尋求進一步治療有關。而對臺風災害來說,災后1周開始大量涌現傷員災害相關傷口的診療事件[1],可能與臺風災害引起各種交通不便有關。掌握這些時間規律,有助于未來災害事件中的快速反應及針對性準備,對于在自然災害后提供有效的緊急醫療服務至關重要。

2災害相關傷口的處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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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利益相關者治理

摘要:利益相關者治理是實現公司社會責任的理想路徑選擇。我國實行的股東、職工與債權人等核心利益相關者治理有其合理性,但從實踐結果看,仍存在一些問題。考慮到我國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發展觀以及建設生態文明的需要,應該在維護股東、職工、債權人利益的基礎上,強化公司的環境責任。至于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則通過相關法律的完善、市場機制、信用機制的建構以及公司道德義務的履行來實現。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

我國現行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據此,公司社會責任成為公司的法定責任。但何謂公司社會責任,公司法未作規定。一般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僅對股東負有責任,而且應對股東之外的雇員、債權人、供應商、客戶、社區以及公共利益負有責任。

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的歷史淵源

從歷史的視角看,公司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具有歷史的淵源性和發展的共生性,二者統一于利益相關者理論和實踐中。利益相關者治理是實現公司社會責任的理想路徑選擇。在經濟學和公司法學上,利益相關者治理通常與“共同的所有權”或“共同產權”聯系在一起,認為利益相關者都是擁有“專用性資本”的主體,他們分別向企業提供自己的專用性資本,從而成為企業的“投資者”。企業則是治理和管理這些專用性資本的一種制度安排。擁有企業專用性資本的利益相關者同時也是企業的所有者,企業則是這些提供專用性資本的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組契約。契約本身所內含的利益主體的平等性和獨立性要求公司治理結構的主體之間應該是平等、獨立的關系。這些相互關聯的主體,包括股東、債權人、經營者、生產者、消費者、供應商及其他有關利益主體,組成了利益相關者。公司不僅要重視股東的利益,也要重視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公司治理的重心在于解決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也就是要解決下述矛盾:誰從公司決策中受益;誰應當從公司決策中受益。這種沖突和矛盾往往表現在公司控制權的爭奪上。

我國利益相關者治理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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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業相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旅游業的發展,合理開發、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住宿、餐飲、交通、購物、娛樂、信息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

本條例所稱的旅游資源,是指可以為發展旅游業開發利用,具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自然資源、歷史人文資源和其他社會資源。

本條例所稱的旅游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導游服務公司、旅館、旅游集散站、旅游區(點)經營者、網絡旅游經營者和旅游線路經營者等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旅游的促進和發展,旅游的規劃編制和資源保護,旅游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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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介入“傍名牌”相關探討

“傍名牌”并非一切仿冒、克隆“名牌”違法行為的泛指,而有其特定內涵即一定形式的非法商標商號化使用,特指境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我國與外國及地區登記注冊法律制度的差異,將企業的知名注冊商標到境外(主要到香港)注冊成公司,然后回到境內直接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以“授權生產”、“委托加工”、“監制”等形式,許可他人在同類產品上使用其在境外注冊的企業名稱,引起消費者誤認誤購,造成市場混淆的行為。[1]目前,法院對“傍名牌”一般作為商標侵權案件處理,對“傍名牌”者的處罰也限于責令停產停售、賠償損失、賠禮道歉;而對“被傍”企業要求“傍名牌”者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所傍“名牌”字樣的訴訟請求則出于諸種原因只能駁回。

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12月12日審結的浙江“報喜鳥”訴香港“報喜鳥”一案為例。[2]本案中被告黃錦樓、黃小琴在香港注冊和報喜鳥集團馳名商品“報喜鳥”服飾同名的“香港報喜鳥股份有限公司”,再授權浙江樂清大東方制衣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香港報喜鳥公司的注冊商標為“德派”的西服,在西服的外套、商標吊扣、商標掛牌上標印,突出“香港報喜鳥”字樣,并在各地開設“香港報喜鳥”專賣店銷售“德派”西服。此案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最終判決香港報喜鳥公司立即停止授權大東方公司使用其企業名稱;大東方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標有“報喜鳥”文字的服裝及授權他人開設香港報喜鳥“德派”西服專賣店,并銷毀其庫存的香港報喜鳥“德派”西服;香港報喜鳥公司和大東方公司向原告報喜鳥集團賠償損失并登報道歉。駁回原告要求被告香港報喜鳥公司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報喜鳥”字號的訴訟請求。

“治標不治本、斬草不除根”的司法處理現狀使大量同類“傍名牌”案件反復出現。[3]由“被傍”企業按民事訴訟程序對“傍名牌”者提出侵權之訴要求賠償,法院“不告不理”;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獲一起處理一起,打擊效果都很成問題。侵權方實施侵權行為需要負擔的侵權風險遠低于侵權收益,成為“傍名牌”行為屢禁不絕的根源。要剎住“傍名牌”歪風,應對的思路主要是以下兩條:一是加強我國大陸和境外其他地區(主要是香港)在商標和商號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的信息交流與合作,在出現商標被盜用情況下通過區域協調和司法合作取消“傍名牌”者的合法企業名稱使用權。這是一個需要假以時日以待完善的過程;二是必要情況下的刑法介入,對“傍名牌”者施以刑事制裁。本文主要就第二點對策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展開論證。

一、“傍名牌”刑法介入的現實依據

持“傍名牌”行為不構成犯罪者的主要理由是刑法應該慎用,刑法沒有必要介入本應由民商、行政法律調整的經濟領域。但他們對以下的行為似乎熟視無睹:“傍名牌”打假天天打,卻越打越多。[4]這只能說明其他法律對規制此類行為確已無能為力,而如果此時作為最后防線的刑法不挺身而出,對“傍名牌”者打擊“皮痛肉不痛”的處理現狀不加改變,此種侵權行為將無法遏制。刑法介入“傍名牌”行為,根據在于該行為已嚴重侵害社會利益,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因而具有刑法可罰性。刑法介入“傍名牌”行為基于以下四點理由:

(一)“傍名牌”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是刑法介入的根本依據。首先,這一行為嚴重損害了名牌所有者的合法權利。一個企業創名牌,短則數年長則需數十年之功,而一旦被假冒、仿冒,則極可能短期內品牌被搞垮,市場被擠占,數十年之功毀于一旦。其次,這一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傍名牌”產品易出現質量問題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而消費者卻索賠無門,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再次,這一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整體上對公平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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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考察活動相關制度

各黨(總)支部,機關各部門、各直屬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各基層單位外出考察活動的組織管理,嚴格審批程序,嚴肅外出考察活動紀律,經鎮黨委、政府研究,就進一步加強外出考察活動的規范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報批程序

1、由上級部門或單位組織的需要有鎮相關部門、基層單位人員參加的外出考察學習活動,必須憑有關外出活動的通知,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經鎮黨政主要領導審批后方可參加。

2、基層各黨組織、企事業單位自行組織的外出活動,必須提前一周書面報請分管領導同意后,經鎮黨委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組織。在上報書面請示時,必須注明外出時間、地點、期限、參加人員及經費預算等基本情況。

3、機關各部門、各村、居委、企事業單位主要黨政領導外出,必須報請鎮黨委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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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相關制度

總則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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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質量相關性綜述

一、財務報表重述相關文獻綜述

1.財務重述的動因。Dechowetal(1996)認為公司的融資需求將使得上市公司發生財務重述的可能性增加。BurnsandKedia(2006)研究表明高層管理者所持期權組合對股價敏感的程度與財務報告的錯報正相關,而高管薪酬的其他部分與錯報沒有很明顯的相關性。張為國、王霞(2004)研究發現盈余管理方向為正的財務重述盈余管理動機較明顯。雷敏、吳文(2006)研究發現,財務重述中的更正事項大部分和利潤有關系,他們認為財務重述背后可能隱藏著部分公司通過財務補充和更正公告進行粉飾報表的惡意目的。

2.財務重述公司的特征。KinneyandDaniel(1989)按同行業對發生財務重述和未發生財務重述的公司的財務特征進行了對比檢驗發現發生財務重述公司的規模相對較小,成長性相對較差,資產負債率也高于非財務重述公司。Ahmed和Goodwing(2007)通過以澳大利亞的公司為樣本,研究發現發生財務重述的公司往往較非財務重述公司,成長機會比較高,相同行業中非財務重述的公司規模相對更小。張為國、王霞(2004)以A股1999年到2001年發生財務重述的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發現,高估盈余的會計差錯盈余管理動機較為明顯,同時研究發現高估盈余的錯誤更容易發生于當期利潤低于上期,資產負債率較高,線下項目產生的收益高、虧損的、規模較小的公司。

3.財務報表重述的經濟后果。GAO(2002)通過研究表明公司在發生財務重述之后股票價格在三個交易日內下跌大約達10%。KinneyandMcDaniel(1989)、Dechowetal.(1996)、AndersonandYohn(2002)、Scholz(2008)等人也發現財務重述在通常情況下回引起負的市場反應。陳凌云(2005)研究發現市場對年報補充更正公告有顯著的短期反應。劉現春(2011)研究發現,在(3,3)的窗口期內,財務重述對股票價格存在顯著為負的整體影響。

二、財務重述和審計質量的相關文獻

1.財務重述與盈余管理。Callen(2003)通過研究表明于盈利公司相比,之前存在虧損歷史并將來有可能虧損的公司進行收入重述的可能性高。Dechow(2007)發現發生財務重述的公司會在季度末時提前安排交易,揭示了財務重述公司在盈余和現金流方面的雙重操縱。上述研究基本上都持有一個相同的觀點,即財務重述是公司盈余操縱的一個表面特征。陳曉敏(2011)選取了2005年到2009年年報重述公告的公司為樣本,與同行業同規模的非財務重述公司進行配對樣本研究,發現財務重述公司盈余持續性、會計盈余質量低于非財務重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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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代行業相關制度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外經貿部關于治理整頓國際貨運市場經營秩序的指示精神,規范貨代行業的具體做法,堅決打擊非法經營單位的不法行為,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良好運輸市場環境,市外經貿委在廣泛征求、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訂本規定。

一、關于貨主企業。

1、本市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所有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進行國際運輸費用結算時必須接受“統一發票”。任何無稅務監制章的發票和境外發票,均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付款憑證.

2、各貨主企業在外貿運輸進出口業務過程中,必須始終堅持“三統一”做法,即統一訂艙托運、統一核價付款、統一交單結匯。非外貿運輸人員不得從事外貿運輸業務。

3、各貨主企業必須委托經外經貿部批準的國際貨運企業辦理外貿運輸業務,不得擅自將進出口貨源交非法經營者辦理。

;4,各貨主(貨代)企業必須加強單證管理,特別是委托書和報關單的管理,要有專人負責保管,實行簽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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