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司利益相關者治理

時間:2022-04-09 09:18:00

導語:論公司利益相關者治理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論公司利益相關者治理

摘要:利益相關者治理是實現公司社會責任的理想路徑選擇。我國實行的股東、職工與債權人等核心利益相關者治理有其合理性,但從實踐結果看,仍存在一些問題。考慮到我國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發展觀以及建設生態文明的需要,應該在維護股東、職工、債權人利益的基礎上,強化公司的環境責任。至于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則通過相關法律的完善、市場機制、信用機制的建構以及公司道德義務的履行來實現。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

我國現行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據此,公司社會責任成為公司的法定責任。但何謂公司社會責任,公司法未作規定。一般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僅對股東負有責任,而且應對股東之外的雇員、債權人、供應商、客戶、社區以及公共利益負有責任。

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的歷史淵源

從歷史的視角看,公司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具有歷史的淵源性和發展的共生性,二者統一于利益相關者理論和實踐中。利益相關者治理是實現公司社會責任的理想路徑選擇。在經濟學和公司法學上,利益相關者治理通常與“共同的所有權”或“共同產權”聯系在一起,認為利益相關者都是擁有“專用性資本”的主體,他們分別向企業提供自己的專用性資本,從而成為企業的“投資者”。企業則是治理和管理這些專用性資本的一種制度安排。擁有企業專用性資本的利益相關者同時也是企業的所有者,企業則是這些提供專用性資本的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組契約。契約本身所內含的利益主體的平等性和獨立性要求公司治理結構的主體之間應該是平等、獨立的關系。這些相互關聯的主體,包括股東、債權人、經營者、生產者、消費者、供應商及其他有關利益主體,組成了利益相關者。公司不僅要重視股東的利益,也要重視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公司治理的重心在于解決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也就是要解決下述矛盾:誰從公司決策中受益;誰應當從公司決策中受益。這種沖突和矛盾往往表現在公司控制權的爭奪上。

我國利益相關者治理的特點

在引入公司社會責任之后,我國現行公司法也對公司治理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強化公司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強化職工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強化中小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現行公司法在舊公司法的基礎上規定,公司在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現行公司法在肯定了舊公司法中關于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國有獨資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同時,又鼓勵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中可以有職工代表;舊公司法雖然規定了公司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但卻沒有規定具體比例。現行公司法則具體規定了監事會職工代表的比例,并要求不得低于1/3;現行公司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規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即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規定實際上為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提供了特殊程序;現行公司法第34條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帳簿的規定,第75條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并規定在同等條件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出資,第123條完善了獨立董事制度,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與公司沒有利害關系的獨立董事,有利于維護中小股東利益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另外,增加股東訴訟的諸多規定,初步建立起司法介入公司內部的機制。

上述變化表明,利益相關者治理已成為我國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其特點為:從法律規范內容看,現行公司法沒有為所有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提供法律支持,而是推行股東、職工與債權人等核心利益相關者治理;從法律規范的性質看,現行公司法有關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大多為任意性規定。這意味著,在強調公司自治的今天,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取締或增強利益相關者治理;從比較法角度看,現行公司法在繼承世界立法的同時又有所創新??疾煳鞣焦痉ǖ囊幎?,均放棄了所有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理念,而是在維護股東利益的基礎上,適當兼顧核心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從改革董事義務責任體系入手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主要措施為要求董事為公司債權人承擔信義義務;另一種是以德國、日本為代表,從公司治理結構入手注重公司的社會責任,其中,德國公司法賦予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推行職工共同治理制,日本賦予銀行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推行主銀行治理制。西方國家對利益相關者治理的設計,既有歷史和法律傳統的成因,也有立法者對公平價值、社會正義、社會結構和國家政策等因素的綜合考慮。我國公司法繼承了這一立法原則,同時又吸收了德、日兩國的優點,將職工、債權人都作為公司治理的主體。

我國利益相關者治理的合理性

(一)堅持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發展觀

所有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固然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但其所面臨的兩個基本問題決定了所有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公司的效率是最低的,即:不能在公司決策時,對應該以什么樣的目標為決策目標做出明確回答;如何保證公司董事在其位、謀其事成為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這是因為按照現代公司理論,所有利益相關者都是公司的委托人,董事會必須在不同委托人的利益之間進行平衡。然而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偏好不同,即使同一利益相關者內部,偏好差異也十分明顯。因此,要求董事對所有利益相關者負責實際上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公司的決策變成了一個無休止地討價還價的過程,勢必影響董事會決策的效率。同時,所有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意味著公司治理目標的多元化,多元化的治理目標容易導致管理者失去追求目標;在企業出現虧損時,董事會以維護職工利益為借口,為自己辯解。因此,極端地講,一個董事聲稱對所有人負責,意味著他可以對任何人不負責任。基于此,我國公司法堅持效率優先,實行股東、職工和債權人共同治理,同時,通過強化債權人、職工公司治理參與權,兼顧社會公平。(二)彰顯了人力資本的價值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公司是勞動和資本之間的一種伙伴關系,即勞動為財富之父,資本為財富之母。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一樣具有創造剩余價值的功能,所以,人力資本的所有者當然和物質資本的所有者一樣可以成為公司的所有者。職工也像其他股東一樣,有權參與公司的治理。新公司法對職工參與公司權利的強化本身展現了立法者對人力資本的重視,符合知識經濟的要求。

(三)降低了立法困難且保證了法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

從理論上看,所有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是實現公司社會責任最為理想的途徑,但在法律規范的構建中,立法者會遇到下述困難:公司治理結構邊界不清。如果從資產專用性的角度來界定利益相關者的話,利益相關者通常指在企業內投入專用資產的人或組織,但對于投入多少專用性資產或投入的資產專用性程度多高才能算作利益相關者并參與企業的治理,利益相關者治理并沒有給出確切的回答。如果從與企業之間相互影響角度來界定利益相關者,則其邊界更為不清。由于利益相關者的身份和數量難以準確確定,企業的治理結構邊界也就難以確定,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難以設計;公司控制權難以安排。在公司生產社會化、專業化程度不斷提高的背景下,經營者、職工、債權人等核心利益相關者成為公司控制權的主體是可以理解的。但將供應商、銷售商、消費者、政府、社區甚至環境等非核心利益相關者納入到公司治理中,成為公司控制權的主體,缺乏可操作性??刂茩嗍菍舅锌晒┲浜屠玫馁Y源進行控制和管理的權力??刂茩嗟南碛泻桶才乓运袡酁楦鶕?。根據契約論,利益相關者是公司的所有者,應該享有公司的控制權。但由于無法準確確定利益相關者所擁有的專用性資產的數量,公司控制權的安排也就難以進行。

立法者遇到的上述困難意味著,公司法有關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只會成為一種道德宣言,而不可能成為明確的法律規則;只會存在于話語層面,而不會立刻在操作層面上引發所欲追求的變化?;诖?,我國公司法只允許股東、職工、債權人成為公司治理的主體,同時對職工、債權人利益的維護以不損害股東對公司的控制為前提,至于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則訴諸于公司經營者的實踐理性,這降低了立法的難度,保證了法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

我國利益相關者治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實施利益相關者治理以來,我國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狀況明顯好轉,但仍然存在著一些較為明顯的問題,比如債權人利益保護不足、職工與客戶的切身權益未受到足夠重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較少考慮環境問題等。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人力資本出資者的權益并未得到與物質資本出資者同等的待遇

按照現行公司法的規定,股東的出資僅限于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性財產,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之外的股份認購人甚至只能以貨幣出資。這種對股東出資方式的要求表明,只有物質資本的出資者才能取得股東資格,進而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人力資本不能作為出資,人力資本的所有者不僅不能合法享有公司的控制權,也不能合法取得公司的利潤。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在立法者面前的不同境遇導致公司的控制權仍然掌握在股東手中,職工參與公司治理成了公司“經濟民主管理秀”的一個角色而已,根本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以職工監事為例,監事會中職工的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決定,而公司章程是由股東制定的,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所占比例完全受制于股東的權宜選擇,職工沒有決定其代表在監事會中所占比例的參與權,其結果是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的比例被定格為法律所要求的1/3。由于監事會決議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即可,職工監事根本無法左右監事會的決定,無法實現有效的監督,職工利益也因此受不到有關方面的足夠重視。

(二)債權人對公司實施的監控作用較小

除企業破產階段之外,債權人沒有任何決策參與權,無法要求公司作出一項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決策。除此之外,公司法對債權人直接保護的規定太少,且均為事后保護,特別是沒有規定公司股東和經理人由于濫用職權或自身過錯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后如何賠償。制度的缺失導致公司以犧牲債權人的利益為代價,攫取不正當利益。

此外,立法者在公司制度的安排上,忠實地貫徹了現代財產制度的基本邏輯,股東壟斷了公司的最終控制權和剩余收益索取權。而環境利益主體的缺失,往往使立法者以犧牲環境利益為代價換取其他利益主體的支持或與之達成妥協。公司環境責任的落實只能依賴于股東的良知。

完善我國利益相關者治理的具體措施

授予公司董事會就人道主義援助、環境保護等涉及生態文明的事宜以決策權。同時,為保護那些誠實履行公司社會責任的董事的利益,引入經營判斷準則。結合我國實際,只要符合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股東就不能以董事的決策未使自己獲利為由,追究其責任:董事決策涉及的事項是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董事決策涉及的事項是履行一個負責任公司應盡的道德義務;董事將合理的資源用于公共福利、人道主義、環境保護、教育和慈善事業。

確立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義務與責任。所謂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義務與責任,是指股東不得以不誠實或欺詐的方式對待債權人,當股東違反該義務時,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在法律上確定股東對債權人承擔義務,實際上是為確保公司履行社會責任增加了債權人這個外部的、獨立的、堅定的監督者,有利于改善公司的治理狀況。

強化監事會對利害相關者的保護。可以借鑒德國公司法的做法,規定監事會由股東代表、銀行代表以及職工代表組成,這樣監事會就相當于公司利害關系人代表大會,有利于保護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賦予利益相關者環境訴訟權并規定:如果公司有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破壞自然環境的行為時,利益相關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糾正和制裁。

建立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公司按會計年度披露能源利用、環境保護、職工利益、消費者利益以及對公益事業貢獻的信息,除了有利于向公司相關利益者提供相關的信息,還可以幫助社會責任信息使用者評價公司經營活動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和公司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促使公司經營目標與社會目標協調一致,改善公司與社會的關系,維護公司的社會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