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解釋程序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8 1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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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解釋程序探究論文
「內容提要」憲法作用的發揮,必須依賴憲法解釋,而憲法解釋之首要問題,是憲法解釋程序的合理設計。我國憲法解釋的真正有效運作,同樣必須有合理的憲法解釋程序。本文通對憲法解釋的類型化分析,探討了我國憲法解釋的具體程序。
「關鍵詞」憲法解釋違憲審查程序
一、引言
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為一切法令之效力淵源,憲法規定之含義如何,關系著國家憲政秩序之穩定,人民權利之保障。因此,憲法解釋對于憲法精神的落實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憲法解釋,闡明憲法含義,排除違憲的法律、法規,以維護憲法的最高性,使立法機關不得以違憲的法律,行政機關以違憲的法規、命令歪曲憲法的精神,變異憲法的性質,損害人民的權利。我國修憲伊始,憲法中存在的諸多不確定法律概念,如人權、公共利益等,要明確其內涵,落實修憲精神,更需要借助憲法解釋。而憲法解釋的真正有效運作,則有待于相應的憲法解釋程序與之配合。憲法解釋程序的價值即體現在其作為實現憲法解釋的手段或途徑的有效性,使憲法解釋具有了實踐的品格。可以說,憲法解釋程序直接制約著憲法解釋活動的進行,沒有相應的憲法解釋程序,憲法解釋活動就無從發起,一旦出現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或者將憲法束之高閣,任由憲法與現實脫節,或者輕易的發動修憲程序,而此兩者,都不利于憲法的成長和憲法精神的落實。我國自1982年憲法以來,已經進行了5次大的憲法修改,而作為“解決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沖突的最主要、最經常手段”[1]的憲法解釋,卻沒有真正進行過一次,憲法解釋程序的欠缺可以說是其主要原因。
二、我國憲法解釋的程序的選擇
當今世界各憲政國家,根據憲法解釋主體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憲法解釋程序,計有立法機構解釋憲法的程序、普通法院解釋憲法的程序和特別機關解釋憲法的程序[2].那么,我國應當采取何種憲法解釋程序呢?筆者認為,憲法解釋程序的具體設計,與憲法解釋主體有著密切的關系,憲法解釋主體的不同,必導然致憲法解釋程序的差異。因此,闡述我國憲法解釋程序的選擇,必須明確我國憲法解釋的主體。我國憲法第67條第(一)項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解釋權。盡管對于這種立法機關解釋體制存在著諸多批評,例如,由于籍憲法解釋進行違憲審查的對象主要是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所以,將違憲審查制度化之職責完全交由立法機關,等于是要立法者自己設計一套限制自身權力之制度。這是違背常理的安排。[3]的確,由立法機關執掌憲法解釋職權,存在著“自己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困惑,但是,由立法機關解釋憲法也最具權威性,若果真能行之有效,則是最理想的一種方法。[4]應當看到,由代議機關或國家權力機關進行憲法的監督,解釋憲法具有長久的傳統,在我國更是一以貫之,問題在于是否有必要的條件使之勝任和履行其職責。我國憲法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思想,立法機關在國家權力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它國家機關都由其產生,受其監督,因此,從理論上講,也只能由立法機關進行憲法解釋。固然,我國目前的憲法解釋工作還不理想,還不盡如人意,但是這絕不能簡單地歸結為我國的憲法解釋體制本身。目前我國制約憲法解釋工作進行的首要問題不是立法機關解釋憲法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其內部缺乏必要的運行機制,以致制約了憲法解釋工作的進行。因此,我們在我國探討憲法解釋程序,只能以立法機關解釋模式為出發點。
憲法解釋程序完善及意義
憲法解釋是憲法適用的重要手段,所謂憲法解釋是指有權解釋憲法的機關根據憲法的原則和精神對憲法條文、語句和文字的含義所作的說明。這是狹義上的概念,而廣義上憲法解釋的概念將解釋的主體擴大為政府、團體、專家等對憲法作的無權解釋。憲法的有權解釋涉及法的公信力及法的實施等問題,所以更需要有嚴格的程序規則,本文對憲法解釋程序的探討,也著眼于對有權機關應遵循的步驟、形式和方法。
一、憲法解釋程序的概念
憲法解釋程序由憲法解釋程序的啟動者、憲法解釋的主體、憲法解釋的對象以及憲法解釋的具體步驟組成。憲法解釋程序的啟動者是指有法定資格提請憲法解釋機關啟動憲法解釋活動的團體或個人,既可以是憲法解釋機關自身,也可以是憲法解釋機關外的其他有權主體。我國憲法解釋程序的啟動者參照的是一般法律解釋啟動主體的規定,即可以由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憲法解釋案。憲法解釋的主體是指誰有權解釋憲法,也便是狹義上的憲法解釋機關。根據不同國家對于憲法解釋體制的規定來看,解釋的主體主要有三種類型:其一是立法機關解釋,由立法機關參照程序和原則來解釋憲法;其二是普通司法機關解釋,在審理具體案件,普通司法機關審查法律是否違憲,如果是違憲的,則法院有權拒絕適用,即司法機關附帶性憲法解釋體制包含于憲法審查之中;其三是專門機關解釋,這種制度將憲法解釋蘊含于違憲審查之中。憲法解釋的客體也即憲法解釋的對象,是憲法解釋主體所面對一種憲法文字的存在形式。理論界主要存在三種學說:憲法說、憲法條文說和憲法規范說。憲法說反對將憲法解釋的對象僅僅局限于條文,而是把憲法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解釋。憲法條文說是一種傳統并占主導性地位的觀念,其把憲法條文看作是憲法解釋的對象。憲法規范說反對將憲法解釋僅僅局限于對條文的闡釋,更需要將規范的內在特征作為切入點,進而相互印證的解釋。憲法解釋的具體步驟是指憲法解釋主體在對解釋對象進行憲法解釋時所遵循的時間和空間的規則。在將憲法解釋應用于具體案件進行附帶性解釋的國家,憲法解釋是置于爭議案件的解決過程之中的;在實行立法機關解釋憲法和特定專門機關對憲法進行抽象審查時進行憲法解釋的國家,遵循的具體步驟有提出議案、審議、表決和公布等。
二、憲法解釋程序的類型
不同法系的國家由于法律傳統以及憲法體制的差異,其憲法解釋程序也有所區別。但它都與憲法審查制度的類型緊密相關,以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憲法解釋程序做不同的分類:以憲法解釋主體的不同可分為立法機關解釋憲法的程序、司法機關解釋憲法的程序和專門機關解釋憲法的程序;以是否以具體案件的存在為前提可將憲法解釋程序可分為抽象型憲法解釋程序和具體案件型憲法解釋程序。在此我們以后者為例對憲法解釋程序的類型做一劃分:
1.抽象型憲法解釋程序,代表性國家為法國。法國實行由憲法委員會審查憲法的制度,它對憲法的抽象性審查主要是在法律頒布之前的事前審查。這種審查制度將憲法解釋作為一種純粹的文本推理活動,而不因某一具體的案件啟動。因此類似于法國的抽象憲法解釋程序具有以下特征:其一,書面程序的特點。憲法解釋由憲法委員會委員書面進行,沒有司法審查中的言詞辯論和對峙雙方的參與。雖然在這一過程中,“不排除非正式的交換口頭意見的可能性,特別是通過電話方式或通過某些公務員聽證的方式。但這些方式都無法形成正式的文件,更不能被作為法定方式而原因適用”。其二,解釋程序封閉性的特征。從實踐來看,憲法委員會從受理案件到裁決的公布都是秘密進行的,其中的程序性文件并不得為人查閱。
憲法解釋程序試析論文
「內容提要」憲法作用的發揮,必須依賴憲法解釋,而憲法解釋之首要問題,是憲法解釋程序的合理設計。我國憲法解釋的真正有效運作,同樣必須有合理的憲法解釋程序。本文通對憲法解釋的類型化分析,探討了我國憲法解釋的具體程序。
「關鍵詞」憲法解釋違憲審查程序
一、引言
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為一切法令之效力淵源,憲法規定之含義如何,關系著國家憲政秩序之穩定,人民權利之保障。因此,憲法解釋對于憲法精神的落實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憲法解釋,闡明憲法含義,排除違憲的法律、法規,以維護憲法的最高性,使立法機關不得以違憲的法律,行政機關以違憲的法規、命令歪曲憲法的精神,變異憲法的性質,損害人民的權利。我國修憲伊始,憲法中存在的諸多不確定法律概念,如人權、公共利益等,要明確其內涵,落實修憲精神,更需要借助憲法解釋。而憲法解釋的真正有效運作,則有待于相應的憲法解釋程序與之配合。憲法解釋程序的價值即體現在其作為實現憲法解釋的手段或途徑的有效性,使憲法解釋具有了實踐的品格。可以說,憲法解釋程序直接制約著憲法解釋活動的進行,沒有相應的憲法解釋程序,憲法解釋活動就無從發起,一旦出現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或者將憲法束之高閣,任由憲法與現實脫節,或者輕易的發動修憲程序,而此兩者,都不利于憲法的成長和憲法精神的落實。我國自1982年憲法以來,已經進行了5次大的憲法修改,而作為“解決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沖突的最主要、最經常手段”[1]的憲法解釋,卻沒有真正進行過一次,憲法解釋程序的欠缺可以說是其主要原因。
二、我國憲法解釋的程序的選擇
當今世界各憲政國家,根據憲法解釋主體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憲法解釋程序,計有立法機構解釋憲法的程序、普通法院解釋憲法的程序和特別機關解釋憲法的程序[2].那么,我國應當采取何種憲法解釋程序呢?筆者認為,憲法解釋程序的具體設計,與憲法解釋主體有著密切的關系,憲法解釋主體的不同,必導然致憲法解釋程序的差異。因此,闡述我國憲法解釋程序的選擇,必須明確我國憲法解釋的主體。我國憲法第67條第(一)項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解釋權。盡管對于這種立法機關解釋體制存在著諸多批評,例如,由于籍憲法解釋進行違憲審查的對象主要是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所以,將違憲審查制度化之職責完全交由立法機關,等于是要立法者自己設計一套限制自身權力之制度。這是違背常理的安排。[3]的確,由立法機關執掌憲法解釋職權,存在著“自己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困惑,但是,由立法機關解釋憲法也最具權威性,若果真能行之有效,則是最理想的一種方法。[4]應當看到,由代議機關或國家權力機關進行憲法的監督,解釋憲法具有長久的傳統,在我國更是一以貫之,問題在于是否有必要的條件使之勝任和履行其職責。我國憲法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思想,立法機關在國家權力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它國家機關都由其產生,受其監督,因此,從理論上講,也只能由立法機關進行憲法解釋。固然,我國目前的憲法解釋工作還不理想,還不盡如人意,但是這絕不能簡單地歸結為我國的憲法解釋體制本身。目前我國制約憲法解釋工作進行的首要問題不是立法機關解釋憲法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其內部缺乏必要的運行機制,以致制約了憲法解釋工作的進行。因此,我們在我國探討憲法解釋程序,只能以立法機關解釋模式為出發點。
制度層面合憲性限定詮釋
一、研究角度的界定
在各國憲法審查實踐中,受審查的法律若存在多種解釋可能,審查主體通常會優先選用最能符合憲法的那項解釋方案,這里所運用的方法,就是“合憲性限定解釋”。在普通法院憲法審查模式中,對憲法問題與法律問題的審查糾結在同一個審查過程中展開,合憲性限定解釋的運用并沒有在獨立的憲法審查程序中展開。而在專門機關審查模式中,這項方法被運用于獨立的憲法審查程序中;然而,普通法院在案件審理中也常常碰到相關法律具有合憲性嫌疑和多種解釋可能,通常而言,最能保全相關法律合憲性的解釋方案,應成為普通法院的首選。這里所運用的方法,與合憲性限定解釋在原理上是相通的,但由于普通法院不具有憲法解釋權,筆者用“合憲性法律解釋”來指稱這項方法,這兩項近似的方法可統稱為“合憲性解釋”。
術語的區分界定,若不是概念游戲,當有其問題意識。具有相通原理的解釋方法,之所以還需要分而視之,在于該方法在不同主體運用過程中存在的區別與關聯,這對于該方法的運用和考察具有重要意義。申言之,法學方法論的理論與運用,并不只是展示法規范內涵的技術問題,它總是身處給定的國家權力架構,承載相應的政治哲學理念,面臨復雜糾結的案件事實。因此,全面探討一項方法,如下兩個相互結合的層面不可偏廢:
第一是原理層面,包括技術性原理與理論性原理以及它們的運用。
第二是制度層面,主要關注特定的法解釋制度中不同解釋主體在運用一項方法時的分工與關聯,并探究與之相關的權限分際等問題。
基于原理層面對合憲性限定解釋的考察,我國憲法學者近兩年已展開較多的論述。而憲法審查主體的合憲性限定解釋與普通法院運用合憲性法律解釋之間的區分意義,主要在第二個層面凸顯出來,由此成為從制度層面縷析合憲性限定解釋時所關注的關鍵問題。制度層面之考察的前提問題是:誰是解釋主體。在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憲法》第67條第2項賦予的“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權限,由此,這個普通法院之外的機關成為合憲性限定解釋的運用者。在實定憲法秩序設定的權限分際格局中,筆者將分別考察這項方法在憲法審查中所體現出來的多重面向,辨析其究竟是憲法解釋抑或法律解釋,其所產生的各項解釋結論的效力,進而探討其與合憲性法律解釋的關聯。希冀通過此來認識兩者在我國憲法秩序中合理地位,以達成兩者之間的統籌兼顧、合理分工,并聯手促進我國憲法之規范效力的實現。
憲法實效與憲法程序化研究論文
摘要:憲法程序是憲法實施的途徑和方法,是使憲法有實效的最關鍵的問題。它包括正當程序原則、國家權力運行程序和合憲性監督程序、立憲程序等內容。其中合憲性監督程序(又稱違憲審查程序或憲法解釋程序)幾乎與憲法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它可以避免非程序的政治紛爭中的難題。
關鍵詞:憲法;憲法程序;國家權力運行程序;合憲性監督程序
一、憲法實效與憲法程序
憲法實效是憲法實施的問題,它涉及的是如何把紙上的憲法變成現實的憲法。自1982年現行憲法頒布以來,憲法實施成為我國憲法學理論的熱點或焦點。開始是憲法的“實施保障”、“憲法監督”和“違憲審查”問題,后來是憲法的“法律性”、“規范性”和“適用性”問題,再后來就是憲法解釋、憲法判例以及憲法慣例的問題。根據我們的理解和歸納,這些討論都是基于這樣一種憂慮,即如果沒有憲法程序,沒有憲法的具體實施途徑和方法,憲法將被束之高閣。也就是說,憲法是否被實施,最關鍵的問題是看憲法有無相應的程序。“從中國現行憲法條文上看……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原則性宣言倒未見得與西方的章句相去多遠。問題是,這些權利義務根據什么標準和由誰來確定、對于侵權行為在什么場合以及按照什么方式進行追究等程序性前提的規定卻一直殘缺不全。……對于憲法精神以及權利的實現和保障來說,程序問題確系致命的所在。”[1]
憲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制約國家政治系統的行為,因此憲法實施監督的主要任務是監督政治系統的行為是否合乎憲法,而不是以某憲法實施機關進行具體的決策來取代國家政治系統。因此,憲法實施制度應當是通過某種常設的程序進行合憲性監督,這也就是一種發現并排除違憲行為或狀態的機制。合憲性監督程序已成為20世紀民主政治的重點,并有跡象表明,它會在21世紀得到更大的發展。
要使憲法有實效,還應當從憲法文本本身說起。就憲法的實體內容而言,它不必規定細枝末節,不必規定政府空想的承諾,因為這反而會影響憲法的合法性和權威;它需要把重點放在“制度的設計與一般原則的陳述”[2](P100)上,特別是法律程序的規定上。美國學者奧德舒克認為:憲法所確定的規則及程序必須足夠明確;一部憲法要想成為實質意義上的法律文件,那么它首先就必須包括這樣的條款-法院可以予以實施并且這種實施并不打亂政府各部門之間的適當的權力平衡,也無需使法院扮演地位更高的立法者角色[2](P102-103)。這樣的憲法就是有程序設計的憲法。
憲法實施與法官憲法意識研究論文
在紀念現行憲法頒布實施20周年時,我們需要采取客觀、理性的態度,既要充分肯定20年來中國社會改革開放進程中憲法發揮的重要功能,同時也要以發展的眼光分析憲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今后憲政體制的進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經驗與思路。在中國的憲政體制中人民法院的角色是什么,在憲法實施中人民法院應發揮什么功能,法官如何履行遵守和執行憲法的義務,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實現憲法價值是值得我們認真思考的問題。法官在法治國家建設中擔負著實現社會正義的重大責任,法官憲法意識的高低對于法治國家建設和憲法實施過程產生重要的影響。
憲法意識是人們對憲法精神與基本內容的理解、認同與情感,社會主體的憲法意識不僅體現人們對共同體價值體系的認同,而且體現憲法價值社會化的過程與結果。憲法意識是在社會實踐中逐步形成的,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感受憲法規范的存在與實際利益。當社會生活中發生各種爭議時,人們自然尋求包括憲法訴訟在內的各種救濟途徑。在現代社會中憲法訴訟是保障基本權利價值,解決社會矛盾與沖突,特別是保護多數人統治下的少數人利益的最基本和有效的途徑,也是憲政體制存在的基礎。因此,憲法進入司法審判過程是憲政發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憲政價值體系的應有之義。法官在審判活動中首先面對的法律是憲法,即如何對憲法負責,如何履行遵守和執行憲法義務。我國憲法對法官遵守憲法義務做了明確規定,賦予其維護憲法尊嚴的責任。法院作為行使司法權的審判機關,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法官法》第三條規定: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七條規定的法官七項義務中首要義務是“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這些規定表明,法官作為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在所有的審判活動中必須遵守憲法,執行憲法,以憲法為依據進行一切審判活動。但在實際生活中,有些人認為,法官與憲法沒有直接關系,或者在實際審判活動中有些法官更注重普通法律規定,對所審理的各類案件中存在的憲法問題則缺乏必要的關注。如果遇到普通法律沒有規定但憲法有規定的問題時,法官有時陷入法律與現實生活、體制與理念之間的矛盾。隨著法治的發展,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大量的社會問題可能轉變為法律爭議,法律爭議有可能更多地轉變為憲法爭議,而解決憲法爭議的各種機制中司法發揮功能的空間是比較大的,法官在解決憲法爭議方面將承擔日益重要的責任,需要進一步提高憲法意識,樹立捍衛憲法尊嚴的基本理念。
首先,法官應具有基本的憲法知識。憲法知識是建立憲法理念的基礎,沒有必要的憲法知識就不可能產生維護憲法的意志與理念,不可能按照憲法要求合理地行使審判權。因此,法官應具備的素質中憲法知識是最基本的知識,它直接影響法官行使審判權的過程。基本的憲法知識使法官能夠認識到審判權的來源、行使審判權的目的與解決憲法爭議的基本方法。正因為憲法知識是法官的基本素質,凡是建立司法考試制度、律師考試制度的國家普遍把憲法知識作為基本的考試科目,而且在整個考試科目與分數上突出憲法知識。在法官的培訓方面憲法知識的培訓也是最基本的內容,要求法官認識到自己的職責,在從事法官職業時牢牢地確立憲法理念。在我國過去進行的律師考試和去年開始進行的統一司法考試中憲法知識的考核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所占比例還是偏低的。另外,在法院、檢察院錄用考試中憲法知識似乎是“非專業知識”,沒有成為考核的基本內容。不重視法官的憲法知識是目前我國法官隊伍建設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各國的司法實踐告訴我們,缺乏憲法知識與沒有經過憲法思維訓練的法官是不可能成為合格法官的。在作者看來,在我國推行法官的職業化是必要的,但職業化的前提首先是掌握基本憲法知識,樹立現代憲法理念。因為對法官來說職業道德與人格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憲法理念來實現的,不以憲法理念為基礎的職業化是空洞的,有可能給司法理性帶來損害。
其次,以憲法知識為基礎,進行憲法思維的訓練,培養憲法思考能力,能夠對各種法律問題進行憲法的思考與分析,以達到理性的判斷。特別是,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法官的憲法思維能力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盡管我國還沒有建立系統的憲法訴訟制度,但在現有的制度框架內發揮司法能動性的空間是比較大的。比如法官要善于發現各種法律問題以及各類案件中適用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可能出現的合憲性問題。如發現有違憲懷疑的法律、法規時可以通過現有的法律程序請求有解釋權的機關作出必要的解釋。大量的憲法爭議首先存在于審理案件過程中,法官的發現和判斷是及時地啟動解釋程序和合憲性審查的基礎。按照憲法和《法官法》的要求,法官的基本責任是不適用違憲的法律、法規,為受侵害的憲法權利提供司法救濟。盡管法官個人還沒有法律的解釋權,但從履行執行憲法義務的要求看,法官實際上需要進行一定意義上的“解釋”活動,并通過這種活動發現可能違憲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因為法官在執行憲法的過程中首先需要以憲法為依據判斷審判中可能適用法規是否符合憲法,需要判斷憲法爭議的性質。這種判斷權實際上允許法官進行職權范圍內的、必要的解釋。
第三,提高法官的憲法意識,強化憲法在司法審判中的功能,有助于解決司法改革中面臨的問題。司法改革本質上是憲政體制的調整問題,首先需要從憲法角度進行思考和分析。法院在司法改革中扮演什么角色,如何確定法院的憲法地位是值得思考的重要問題。目前司法改革雖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沒有更多地從憲法角度思考問題,沒有把司法改革作為憲法問題來認識。司法改革本身要符合合憲性要求,需要在憲政體制的框架內尋求改革的基礎。因此,探討司法改革目標、內容、形式與具體步驟時需要以憲法理念來思考和解決問題,避免改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違憲狀態。就法院而言,司法改革中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實際上并不屬于“改革”內容,而是如何執行憲法的問題。法院執行憲法是憲法實施的重要環節,我們需要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執行憲法的過程之中,確立憲法理念,在憲法框架內思考司法改革問題。在改革過程中法官應以健全的憲法思維對待各種社會問題,強化執行憲法的力度。
提高法官憲法意識是加強憲法實施,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需要進一步提高法官對憲法重要性的認識,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采取行之有效的一些措施。比如在司法考試和法院錄用考試中適當增加考核憲法知識的比例;建立法官向憲法宣誓的制度;憲法知識培訓制度;建立司法解釋合憲性審查制度等。當然,提高法官憲法意識,發揮法官運用憲法功能的基本途徑是盡快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把憲法在司法審判中適用的制度法律化、規范化與程序化。在法律上還沒有建立憲法訴訟制度以前,我們需要積極發揮現有制度的功能,使法官在司法審判中履行執行憲法的義務。比如,積極發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功能,在尊重憲法解釋權的前提下對基本權利的救濟問題進行必要的判斷,為基本權利受害者提供救濟。特別是憲法基本權利沒有被轉化為普通法律權利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提供的司法救濟對憲政體制與憲法理論的發展是有積極意義的。在理念與體制的矛盾中通過個案為啟動現有解釋程序與建立中國憲法訴訟制度提供素材是必要的。毫無疑問
論憲法的基礎條件
憲法實施是憲法學理論與實踐中的重點問題,倍受社會各界的關注。當下對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憲治國”,以及“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①的倡導,使得憲法實施成為熱點話題,并讓人們沉寂已久的“憲法的雄心”變得熱切而有所期待。對于憲法實施重要性的認識社會各界是基本一致的,即憲法實施與“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1]緊密相連,法治國家意味著憲法實施的充分狀態。本文通過運用憲法學基本原理和理論,立足于中國的現實國情,分析并指出在當前的宏觀環境中,憲法實施的基本條件是觀念與行動力。首先厘清憲法實施的內涵,其次取得“憲法共識”,突出強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職業群體的憲法意識,逐步完善憲法解釋制度與憲法監督制度,使憲法成為“活的機關”。
一、憲法實施的學理基礎
憲法實施是憲法學理論中的基本概念,對于憲法實施內涵的認識已經遠遠超出概念本身所具有的學術價值,透過對憲法實施內涵的理解反映出來的其實是隱含在背后的治國理念和憲政文化傳統。而對于這一概念內涵認識上的歧義,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施政實踐的路徑選擇、體制設計,甚或可能影響到未來法治建設與發展的方向。因此,憲法實施的基礎條件首先就要對憲法實施的內涵有一個清晰地界定。憲法實施一詞中的“實施”,英文對應的單詞為“execution”或“implementation”。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execution”一詞具有“使之產生效果”[2]之意。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憲法應當具備社會效果才能稱之為實施。憲法實施作為憲法學上的術語,學者均認同憲法實施應當是使憲法產生實際社會效果的一種制度形態和動態過程。但在憲法實施的具體內容上卻存在著較大分歧。目前學術研究中的代表性觀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憲法實施是指憲法規范在客觀實際生活中的貫徹落實,是憲法制定頒布后的運行狀態,也是憲法作用于社會關系的基本形式,其內容是將憲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權利義務關系,轉化為現實生活中生動的、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進而將體現在憲法規范中的人民意志轉化為人的行為。憲法實施的基本構成主要包括兩大方面:一是憲法的執行和憲法的適用,二是憲法的遵守[3]。第二,憲法實施即是將書面上的憲法規范變成為社會現實的過程、方式和手段。憲法實施包括三個基本方面:首先,觀念形態,如憲法意識、憲法信仰、憲法觀念等;其次,制度形態,包括保障憲法實施的各種制度;最后,制度實施過程中的階段及不同階段所存在的問題[4]。第三,憲法實施是相對憲法制定而言的概念,是指把憲法文本轉變為現實制度的一套理論、觀念、制度和機制。憲法實施是廣義、寬泛、宏觀意義上的概念,它包括通過立法使憲法法律化,行政機關執行憲法,司法機關司法憲法等。憲法實施的具體機制包括憲法監督及憲法解釋,或者是違憲審查和憲法訴訟等[5]。第四,憲法實施是指公權力部門依據憲法作出的國家行為。憲法實施分兩類:程序性實施是指公權力機構按照憲法規定的程序作出的決定或行為;實體性實施則是指以特定憲法條款為目標作出的決定或行為[6]。我國的立法和行政實施一般均為程序實施,司法性適用構成實體實施的主體。現行憲法在實施中還存在某些不足之處。在這里,憲法實施主要是指實體性實施,即憲法的司法適用。第五,憲法實施,又叫憲法適用,是指國家有權機關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從憲法規范的特點出發使其得以落實貫徹并發揮作用的專門活動。憲法實施具有兩種方式,一是立法實施,二是解釋實施[7]。與憲法實施相關聯的詞匯包括憲法遵守、憲法適用、憲法解釋、憲法監督、憲法保障、違憲審查等。還有狹義憲法實施的觀點和主張,指適用憲法規范處理憲法爭議,矯正違憲行為的活動[8]。主張憲法實施意味著要參照其他國家已有的經驗建立中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如果沒有違憲審查就沒有憲法實施。對此,筆者認為憲法實施與違憲審查不是同一概念。只不過在后來的實踐過程中,違憲審查作為憲法監督方式發揮了作用。違憲審查是憲法實施的監督方式,但還不是唯一途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要適用某項法律,藉此涉及到該法律的合憲性審查,但法院不可能適用窮盡全部法律條文,沒有適用到的法律條文也存在違憲的可能性。因此,僅依靠違憲審查來保障憲法實施是不夠的。此外,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在憲法實施過程中的相互監督機制,如依據憲法由特定機關嚴格按照正當法律程序,對法律規范的廢止、對行政機關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以及對錯案的追究等則屬于憲法監督的范疇,而非憲法實施本身。現行憲法使用的是“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一表述形式②,盡管沒有明確憲法實施的內涵,但可以從憲法文本及相關的文獻資料中推斷出制憲者的意圖。第一,憲法實施的主體。不僅包括國家公權力機關,還包括各類社會組織,以及全體公民。第二,憲法實施的內容。(時任憲法修改委員會成員)在五屆人大一次會議上《關于修改憲法的報告》(1978年版)中指出:“憲法通過以后,從憲法的原則精神到具體條文規定,都要保證全部實施。”第三,憲法實施的方式。彭真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指出:“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都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地方各級人大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的遵守和執行。”憲法實施包括憲法遵守,貫穿于憲法實施的每一個環節,涵蓋了全部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全體公民個人。其次是憲法執行,即國家公權力機關直接運用憲法來處理具體事情的活動[9]。再次是憲法監督,它是憲法實施的保障,要求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來源和運行機制必須依照憲法規范進行。筆者所認同的憲法實施就是文本意義上的憲法原則和規范轉換成為社會現實,并能夠很好地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制度形態或動態過程。憲法實施的第一層次包含兩種實施形態,其一為常態的憲法實施,即以憲法文本為依據,全部主體在憲法授權范圍內行使各自的職權,嚴格按照憲法約束自己的行為。其二為特殊的憲法實施,即特定機關在憲法頒行實施后,依照法定程序對憲法條文進行的修改活動,以使憲法規范能夠與社會發展相適應。憲法實施的第二層次:即憲法監督和制約機制。其一是權力與權力之間的監督制約機制,同時也包含各機關內部自上而下的監督制約機制。其二是權利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即社會組織與公民在憲法實施過程中通過行使監督權,對各個國家機關進行監督。通過權力—權力之間、權利—權力之間的監督制約關系發揮協同效應,共同促成憲法實施。
二、激活憲法解釋及其制度
憲法解釋是在憲法實施、憲法監督過程中必須運用的技術手段,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依賴于比較成熟的憲法解釋制度,憲法實施就是將憲法原則、精神和規范忠實地予以貫徹和執行,在這個過程中必須堅持對憲法原則和規范的正確解讀。鑒于憲法解釋的重要現實意義,有學者甚至認為憲法實施其實就是經由憲法解釋來進行的,是解釋的事業[10]。依據憲法學基本原理,憲法解釋就是以憲法實施為目的,解釋的一個重要功能在于“應用”[11]。由于憲法規范的原則性、概括性特點,使得憲法規范蘊含著極其深厚和豐富的內涵,在理解上容易產生歧義,從而引發不同的社會效果。特別是當牽涉到價值判斷時,結論會大相徑庭,導致巨大的分歧。因此,需要借助于憲法解釋活動來統一對憲法規范的理解和認識,以樹立和維護憲法權威。但是,憲法解釋并不等同于憲法實施本身,它與憲法監督連接在一起,憲法監督離不開憲法解釋,憲法監督權的行使與憲法解釋緊密相關,擁有憲法監督權的前提是要有憲法解釋權,沒有憲法解釋權就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憲法監督權。現行憲法文本中有關于憲法解釋制度的設計,到目前為止并沒有具體的憲法解釋實踐。有人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幾次釋法可以被認為是憲法解釋的具體實踐,但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畢竟不是憲法,顯然不能將其稱為是憲法解釋。從長遠來看,有必要確立完善的憲法解釋程序,擴大憲法解釋的運用范圍,使憲法解釋成為調整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關系的基本形式[12]。依據憲法學理論,憲法規范在詞語的使用上和邏輯上與普通法律有很大區別,比較而言憲法規范的用詞更為抽象化和原則化,因此這就決定了在憲法實施的監督過程中,澄清、查明和確定憲法規范的含義是必須要進行的工作。而且憲法監督不僅是法律過程,也是一個政治過程,意味著憲法監督會引發相應的政治效果。因此,這就決定了憲法解釋不單純是一個依賴于憲法文本中所使用的文字和語詞而進行的專業性、技術性的活動,同時又是一個需要參照和援引更為廣泛的淵源的政治過程,其中包括制憲者的意圖、政治哲學與理論、道德以及一個特定時代的憲法共識。正因如此,憲法解釋權是一項重要的權力,應該由一個經由憲法特別授權的機關來行使,而不是泛泛的由多個機關共享的權力。法院依據憲法授權通過正當法律程序裁決具體案件時涉及到對憲法的理解;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的時候需要對憲法規范的含義進行正確解讀,以便將憲法的原則性規定具體化;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的時候也要對相應的憲法規范進行正確的理解,以便指導行政執法活動。這些只是涉及對憲法的理解,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憲法解釋。如果說這些具體活動都屬于憲法實施中的憲法解釋活動的話,那么憲法解釋本身就失去了其應有的嚴謹性和規范性。假設每個國家機關都擁有憲法解釋權,基于各自行使憲法所賦予職權的需要對憲法規范進行解讀,就會產生不同的解釋。誠然,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實行具體工作行為時,都是以對憲法規范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憲法價值的理解為前提的,但這僅僅是對憲法的理解而已,并非憲法解釋本身。只有當對這些憲法實施的具體職權行為進行合憲性監督時,憲法解釋才具有實際意義。憲法監督機關一旦發現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等主體的職權行為及其結果有違反憲法原則和規范的嫌疑時,有權依法定程序開展監督,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對憲法原則和規范進行解釋,以闡明憲法的本意。如何化解憲法解釋制度的不健全,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其一,強化備案審查制度。將現有的備案審查制度從形式審查轉向實質審查,在審查意見和結論中,通過闡明憲法原則和憲法規范的意義,對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提供憲法指引和憲法指導。其二,鑒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職權受到會期時限的限制③,應該設立一個專門性的工作機構,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完成相關的工作。特別是在目前各個地方的改革、“先行先試”如火如荼,大量的地方性法規、規定需要審查。由一個常設的、專門性的工作機構審核后提出意見,然后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上,通過法定程序提交最終結果,促使憲法監督機制處于經常性工作狀態。其三,確立憲法解釋程序規則。成立專門憲法工作機構更為可靠。不論是“憲法委員會”,還是“憲法與法律委員會”,由專門性憲法工作機構規范的運用憲法解釋的程序、解釋方法和解釋原則。
三、憲法監督保障機制的有效運行
憲法解釋學憲法原理研究論文
憲法解釋學的建立是現代憲法學體系發展的出發點與基礎,現代憲法學理論與體系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憲法解釋學的發展與完善。從憲法學發展的歷史看,現代憲法學開始于憲法解釋,終止于憲法解釋。從這種意義上講,可以說現代憲法解釋學反映了現代憲法學發展的基本去向。因此,在探討憲法學理論與體系時需要認真研究憲法解釋的價值,建立科學的解釋原則、程序與方法,以推動憲法學的規范化與生活化,提高憲法學知識體系的專業化水平,發揮憲法學在法治國家建設中的功能。
一、憲法解釋學與憲法學體系
(一)憲法解釋學與憲法學分支學科
憲法學體系是由不同的知識、理論與規則組成的有機的體系,反映了社會發展進程中人類運用憲法治理國家的基本經驗與智慧。憲法學知識體系通常由憲法學說史、憲法社會學、憲法經濟學、憲法政治學、憲法哲學、憲法政策學、憲法解釋學等學科構成。在整個的憲法學知識體系中憲法解釋學處于知識體系的核心與基礎的地位,直接影響其他分支學科的發展,為整個憲法學理論的發展提供價值判斷與方法的基礎。憲法學體系的建立與新的分支學科的出現實際上以憲法解釋學的成果為基礎,并為憲政發展的未來提供方向。在考慮憲法學體系與框架時首先需要以解釋學的知識、技術與規則為基礎,把憲法解釋學的經驗作為理論創新的出發點。特別是,在社會轉型時期憲法理論與憲法實踐的良性互動主要是通過憲法解釋活動得到實現的。憲法解釋學不僅作為憲法學體系的組成部分而存在,同時也作為制約和影響憲法學體系發展的基礎性要素而存在。因此,在分析憲法學體系時我們需要研究憲法學結構的分析與解釋的功能、憲法社會學與憲法解釋學、憲法經濟學與憲法解釋學、憲法政治學與憲法解釋學、憲法學說史與憲法解釋學、憲法哲學與憲法解釋學、憲法政策學與憲法解釋學等學科之間的內在聯系與邏輯關系。[2]
(二)憲法解釋學與憲法原理
憲法解釋活動以憲法原理為基礎,并在憲法原理的指導下進行。憲法解釋的實踐為不斷完善憲法原理提供了現實基礎與驗證原理的平臺,構成推動憲法原理不斷發展的動力。憲法解釋學的出發點是憲法本身價值的理解,即什么是憲法,憲法在事實與價值之間如何保持平衡。現代憲法學由不同的原理構成,其中影響憲法學整體發展的基本原理是國家與社會、個人與國家、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文化普遍性與特殊性之間的關系問題。不同的憲法觀與憲法理論盡管表現形式不同,但都不同程度上影響了憲法解釋實踐的發展。比如,個人主義與團體主義的協調是憲法學的基本原理,在個人權利保護與團體利益關系上,憲法解釋活動應合理地協調兩者的利益關系,在社會各種沖突中追求利益的平衡。特別是,在解釋基本權利時,在多大程度上認定個人與團體的價值是憲法解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如果在憲法解釋實踐中不能保持個人價值與社會價值的統一,那么有可能破壞憲法作為政治共同體的基礎,作為法律規范意義上的憲法就會失去存在的意義。解釋的多元化與原理的統一性是憲法體制得到發展和完善的重要基礎。
物權法之爭與憲法解釋論文
關鍵詞:憲法解釋/原則/沖突/物權法
內容提要:文章以物權法草案的違憲之爭為例,專門梳理了關于憲法解釋的基本的理論預設、憲法解釋的權力邊界特別是對政治性爭論的應有態度和對憲法條文沖突的解決方法。結合我國的憲法解釋實踐,對我國的人大常委會在憲法解釋中的得失進行了探討。
童之偉教授的《〈物權法(草案)〉該如何通過憲法之門——評一封公開信引起的違憲與合憲之爭》一文(以下簡稱《憲法之門》),效果是震撼性的,論證的方式卻存有缺失。文章強調的不過是任何一個憲法性爭端都要面對的最基本的問題,即所涉憲法條文的真正的含義是什么。[①]
《憲法之門》一文涉及到憲法解釋的論證,存在著重大瑕疵。
一、回望《憲法之門》
《憲法之門》以抽絲剝繭的方式,批駁了物權法(草案)彈贊雙方的立場:一方面,文章認為看不出草案背離社會主義原則,因為對何謂社會主義的答案不應簡單地求助于經典作家的論述和刻舟求劍地從已成往事的一大二公的社會主義體制出發,而應該接受黨的十三大報告對初級階段社會主義的定位以及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現實;另一方面,文章認為憲法關于社會主義概念的經濟內容內含著對公私財產的差別待遇,物權法(草案)平等保護所有物權的規定確有違憲之虞。文章的結論是:物權法(草案)的違憲性,源于憲法中的“社會主義概念的經濟內涵與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之間的抵牾”,而消除這種抵牾的最佳方式是由人大常委會正式釋憲。
憲法意識與憲法實施路徑分析
摘要:增強憲法意識是推進憲法實施的根本前提,樹立和增強憲法意識首先就要樹立和增強人民意識,其次要增強公民的基本權利意識、增強權力正當行使意識、切實樹立和增強憲法權威意識。當前憲法實施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需要健全、違憲行為有待及時糾正、公民參與行憲需要加強。推進憲法實施的路徑主要包括進一步推進合憲性審查制度、完善當前憲法解釋制度、強化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制度、強化推進憲法司法化的進程,切實維護我國憲法的最高權威。
關鍵詞:憲法意識;憲法實施;合憲性審查;憲法權威
2014年12月,明確指出:要切實增強憲法意識,推動全面貫徹實施憲法。[1]新時代,憲法成為全黨全國人民的最大共識,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根本遵循。要在全社會弘揚憲法精神、宣傳憲法知識,切實樹立和增強公民的憲法意識,因為憲法意識反映了整個社會的法治素養狀況和憲法法治的實施水平,成為當前推進憲法全面實施的根本前提。
一、增強憲法意識是推進憲法實施的根本前提
(一)增強人民意識。黨的報告明確闡述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重要思想,包括憲法在內的一切法律實施都要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時念,樹立和增強憲法意識首先就要樹立和增強人民意識。憲法是人民的憲法,要堅持人民主體地位,這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重要思想的首要內容。[2]憲法實施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主體地位,憲法實施的關鍵還是來自于人民、為了人民,要運用憲法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要堅持人民利益至上,把維護全體人民憲法權益和實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始終作為檢驗憲法實施的根本標準。要讓憲法能夠及時反映和體現民意,成為人民意愿的晴雨表,要深入堅持群眾路線,時刻把人民對憲法的期盼作為憲法的發展目標。要運用新時代的憲法不斷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尊重人民的首創性和積極性,不斷完善和不斷探索適合我們國情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實現形式,不斷擴大新時代的人民民主,讓社會主義民主的新發展和新時代的憲法實施給人民帶來更多看得見的實惠和利益。要讓憲法走進民眾的現實生活當中,讓憲法給民眾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讓民眾能夠實際看得見憲法的福利,讓民眾時刻感受憲法的溫暖,才能真正用憲法凝聚民心,使我們的黨永葆先進性,不斷提升依憲執政的權威性,永遠立于不敗之地。(二)增強基本權利意識。憲法所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實現一個有尊嚴的公民所必須的和不可或缺的權利,是派生公民其他權利的母體性權利。公民權利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享有某種利益的可能性,而憲法所保護的基本權利更是公民在憲法和法律上享有某種根本利益的可能性。公民不但要樹立和增強權利意識,更要樹立和增強基本權利意識。憲法是公民權利宣言書,也是公民權利保障書。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權利是一個核心要素,更是法治運行的終極目標和使命指向。憲法所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更是現代法治社會所不可缺失的重要元素,要落實權利救濟機制,切實保障憲法所規定的一切權利和自由,國家承擔起應盡的人權保障義務,公民更應該樹立和增強基本權利意識,敢于為實現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訴諸正當程序,包括窮盡各種司法程序。要有正確行使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意識,強調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國家依法保護各種主體的平等權益,公民也有義務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和自由。作為掌握著國家公權力的公務人員更應該樹立和增強基本權利意識,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憲執政,從這種意義上講,國家公權力行使者的基本權利意識更為重要,因為他們頭腦中根深蒂固的是公權力意識,最缺乏的就是基本權利意識。公民基本權利的享有和實現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一個國家對公權力規范和制約的狀況來決定的,體現著一個國家的憲法實施水平和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狀況。(三)增強權力正當行使意識。憲法屬于公法范疇,對國家機構的設置和職權等方面都做出了全面規定,對公權力行使也做出了最基本的規定,成為公權力運行的最基本規范。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首先最重要的就是要把權力關進憲法的籠子,不應該也決不能把憲法當作擺設,不遵循憲法的基本規范去行使和運用國家公權力就是對憲法尊嚴的最大挑戰和最嚴重的破壞。有權必有責,權責應該是統一的,這是最基本的權力運行規則,要樹立和增強公權力正當行使意識,徹底擺脫毫無底線的特權意識。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定職責必須依照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的正當程序而為,做到既不濫權、又不越權,既要積極而為,更要正當而為。法定行使是基礎,正當行使是根本,堅決秉持法定行使和正當行使同樣重要的基本理念。法定行使首先要堅持權力的邊界意識和法定授權的根本問題,在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時候,首先應該想到的是國家公權力來自于公民基本權利的授予和讓渡,所行使的國家公權力是否有憲法的依據,是否違背憲法的最基本宗旨,公民權利的邊界就是國家公權力的界限。正當行使是保證權力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程序并在法定范圍內行使的關鍵,不正當行使權力的意圖和目的一旦存在,就從根本上違背了憲法設置公權力的宗旨。由于公權力的自身屬性使然,也被稱之為公權力的自由裁量屬性,憲法不可能對公權力的具體行使程序規定的一覽無余,必然給其留下一定的空間和余地,這也決定了公權力行使者樹立和增強權力正當行使意識的重要性,尤其是在自由裁量權的中間地帶,正當行使權力才是對憲法的根本遵循。(四)增強憲法權威意識。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是萬法之法,憲法應該具有最高的權威。憲法的權威性決不能僅僅是一種法律上的規定,尤其是在政治和法治社會實踐當中都應該具有最高的權威性,不論是應然性還是實然性上都一定是最權威的。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體系已經建立起來,也比較完善和成熟,人們也普遍意識到了憲法在整個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權威性及其重要性,人們的憲法權威觀念也得到了極大地增強,可以說在應然性上基本實現了我國憲法的權威性。同時,在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建構和運行的實然性上也取得了長足性進展,具體體現為現行憲法的修改完善、憲法宣誓儀式的開展、國家憲法日的設立、憲法進萬家的普及和宣傳、憲法在司法中的具體運用、公民憲法權利保護意識的增強等各個方面,可以說憲法已經行走在進入普通百姓社會生活的道路上。樹立和增強憲法權威意識意義重大,對于公權力行使者而言,只有真正樹立憲法權威意識,才能從根本上做到尊重和遵循國家憲法,做到敬畏權力、敬畏憲法,才能真正實現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才能視民眾為憲法法治的主體而不是客體,才能實現公權力的正當行使。對于普通民眾而言,只有真正樹立憲法權威意識,才能做到發自內心的對憲法認同和遵循,才能夠在實際行動中做憲法秩序的維護者、踐行者,并且能夠敢于拿起憲法武器監督公權力、維護公民自身的合法權益,成為憲法權威的最大受益者。
二、憲法實施亟待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