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價值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8 11: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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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價值

憲法價值與憲法價值探討論文

一、憲法價值

“價值”原為經濟學上的語匯,例如“交換價值”、“使用價值”等,用以表示產品對人而言的要求、有用與相對稀缺。據國外學者考證,這一范疇引入哲學、人文科學之中,始于19世紀下半葉赫爾曼?洛采所創立的價值哲學。[9]自此以后,“價值”成為一個倫理性的概念,用以表達人們的某種需求或對事物的相關評價。按照哲學界的一般說法,所謂價值,就是在人的實踐——認識過程中建立起來的,以主體尺度為尺度的一種客觀的主客體關系,是客體的存在、性質及其運動是否與主體本性、目的與需要等相一致、相適合、相接近的關系。[10]由此可見,價值體現著主客體之間的關系,也表征著作為價值主體而言的人的主體性意識,同時也代表著主體與客體之間關系的契合程度。

價值在社會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經濟價值、政治價值、審美價值、法的價值等,法的價值只是價值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那么,什么是憲法價值呢?這是研究憲法價值沖突問題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憲法價值作為法的價值的一部分或者特殊表現形式,筆者認為,應當從法的價值的角度去理解憲法價值。對法的價值,學者們有著不同的理解。

日本學者川島武宜認為:“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存在著這種必要性)的價值,我們將其稱之為‘法律價值’……各種法律價值的總體,又被抽象為所謂的‘正義’。”[11]

英國《牛津法律大辭典》在解釋“價值觀”時指出,“價值因素包括:國家安全,公民的自由,共同的或公共的利益,財產權利的堅持,法律面前的平等、公平,道德標準的維護等”。[12]

在我國,有的學者認為:“法的價值是標志著法律與人關系的一個范疇,這種關系就是法律對人的意義、作用或效用和人對這種效用的評價。因此,法的價值這一概念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基本含義:第一,法律對人的作用、效用、功能或意義。……第二,人對法律的要求和評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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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憲法價值初探

本文作者:王崇英工作單位:江南大學法政學院

在當今世界政治多極化、經濟全球化、科技快速化發展的態勢下,中國怎樣加快法律現代化的進程,適應經濟全球化和科技快速發展的趨勢,這不僅需要我們對現代中國憲法價值予以關注,而且需要我們正確認識中外憲法價值取向的關系,明確現代中國憲法價值變化的基本方向,推動以憲法為基礎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一、憲法價值的基本涵義

從詞義上看,憲法價值,即指憲法的功能和效用。從具體的內涵上看,憲法價值主要表現為工具價值和目標價值。憲法的工具價值,從一般意義上講,國家法律體系的各部門法其中包括憲法,都是為國家經濟、政治、文化服務的政治工具。就憲法來說,它是國家的根本法,首先是通過它來體現國家的根本經濟、政治、文化制度,然后又要通過它來保障它所規定的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有關基本制度。這表明,憲法除了體現掌握國家政權階級的階級意志外,還要保護掌握政權階級的利益,是一種重要的政治保護工具。憲法的目標價值,是指通過憲法功能和有關法律保障體系的作用所要達到的最終目標。從憲法是一種政治工具這一意義來講,它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制定憲法的目的,在于有法可依,并以它為基礎制定和修訂各部門法,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依法調整國家生活中的各種社會關系,以此達到鞏固社會經濟基礎,發展社會生產力,保障權力主體(人民)的利益,并依靠權力主體(人民)建設法制國家,達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目標。現代中國憲法價值,既包括了工具價值,也包括了目標價值,并在這兩種價值的有機統一和相互作用下,推動中國現代法治和現代化的發展。

二、現代中外憲法價值取向的比較

現代憲法價值取向的一個新特點,是如何既體現憲法的工具價值,又體現憲法的目標價值。在這兩種憲法價值互動的過程中,中外憲法價值的取向存在許多相似之處:其一,重視憲法的基礎作用,促進國家法治化。總體來說,西方國家比較注意憲法工具價值與憲法目標價值之間的聯系,注重憲法根本法的地位,較早地走上了依憲立法、依憲行政、依憲司法的法治化道路。現代中國也越來越重視憲法的價值,特別是重視憲法工具價值到憲法目標價值的轉變。這在我國現行憲法中有所體現,它不但確認了自身的根本法地位,要求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6序言),而且在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明確地把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進了憲法。這表明我國已經步入了以憲法為基礎進行法治建設國家的行例。其二,重視公民的基本權利,保障人權。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憲法價值的核心體現。一般來說,西方國家在憲法中比較強調人權,注重以個人為本位的權利。目前,世界各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有所規定或體現。就以中國現行憲法來看,從第33條到第51條,都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這充分體現了我國憲法對人權保障的重視,同時也說明了中國憲法體現的價值與國際人權的要求相一致。23年9月13日德國總統約翰內斯#勞訪華過程中在南京大學作現代社會法治建設的演講時曾說:中國的憲法中包含有廣泛的自由和權利,且在內容上完全可以同西歐或國際人權目錄相比擬;言論出版自由、集會與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35條和36條))))所有這些以及更多的內容在憲法中均有闡述。[1]其三,重視法治行政,制約國家權力。法治行政和制約國家權力,是憲法價值的又一特征。許多國家經過長期的法治建設,基本確立了法治行政,并以此達到制約國家權力,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確保公民依法享有的廣泛權利和自由。中國在這方面也有長足進步,從2世紀9年代起,已制定和修訂法律法規有數百條,中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與行政部門的關系日漸得到了法律的規范。越來越多的中國公民運用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請求法院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裁量,這均顯示了中國實行法治行政和對國家權力的具體制約。當然,現代中外憲法價值的發展除了有相似之處外,也存在一些差異:其一,在法治化上,由于主要受社會經濟條件和歷史條件的制約,各國法治化的進程不盡相同。一般來講,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其法治化的歷程較為久遠,它們在立法和實施法律上日漸完備,積累了一些法治的成功經驗。而中國,法治化建設起步不久,就從新中國依憲法治的第一部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6算起,不到5年,若從改革開放后的現行憲法算起,才2多年。因而,其法治化的歷程還很短,在法治方面不僅立法不夠完備,而且經驗也不夠豐富。其二,在人權觀上,眾所周知,西方國家將人權視為以個人為本位的權利,強調人權的基點是個人,突出個體人權。在中國,我們強調人權是具體的,既承認個體人權,也突出集體人權,更重視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特別是生存權,這是社會主義國家的獨特貢獻,中國政府歷來強調生存權是首要的人權,這是人權保障的基點。其三,在國家權力制約上,西方國家憲法一般確立三權分立的權力模式,立法、行政、司法三項權力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但在中國,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權力模式,而是通過憲法確立國家權力機關為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受國家權力機關監督,這是一種國家權力統一的內在監督模式,或稱自身監督模式。同時,中國憲法又明確規定人民有權對國家權力機關進行監督,這是一種外在監督模式。這些表明,我國對國家權力的約束,實質上是一種內外結合的二元約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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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價值研究論文

什么是憲法價值與憲法價值沖突,這是本文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因為只有對二者進行合理的界定,才能以此為基礎去合理地探究憲法價值沖突本身及其相應的解決機制。

一、憲法價值

“價值”原為經濟學上的語匯,例如“交換價值”、“使用價值”等,用以表示產品對人而言的要求、有用與相對稀缺。據國外學者考證,這一范疇引入哲學、人文科學之中,始于19世紀下半葉赫爾曼•洛采所創立的價值哲學。[9]自此以后,“價值”成為一個倫理性的概念,用以表達人們的某種需求或對事物的相關評價。按照哲學界的一般說法,所謂價值,就是在人的實踐——認識過程中建立起來的,以主體尺度為尺度的一種客觀的主客體關系,是客體的存在、性質及其運動是否與主體本性、目的與需要等相一致、相適合、相接近的關系。[10]由此可見,價值體現著主客體之間的關系,也表征著作為價值主體而言的人的主體性意識,同時也代表著主體與客體之間關系的契合程度。

價值在社會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經濟價值、政治價值、審美價值、法的價值等,法的價值只是價值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那么,什么是憲法價值呢?這是研究憲法價值沖突問題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憲法價值作為法的價值的一部分或者特殊表現形式,筆者認為,應當從法的價值的角度去理解憲法價值。對法的價值,學者們有著不同的理解。

日本學者川島武宜認為:“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存在著這種必要性)的價值,我們將其稱之為‘法律價值’……各種法律價值的總體,又被抽象為所謂的‘正義’。”[11]

英國《牛津法律大辭典》在解釋“價值觀”時指出,“價值因素包括:國家安全,公民的自由,共同的或公共的利益,財產權利的堅持,法律面前的平等、公平,道德標準的維護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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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價值的生態化透析

本文作者:陳英工作單位:貴州大學

一、憲法價值取向生態化的時代背景

2世紀中葉以后,人類挾其利用核能及電子科技的能力,將人類社會推進到科技時代。這次科技革命雖帶給人類前所未有的便利與文明,但對社會所造成的沖擊也百十倍于過去的工業革命,特別是公害的頻生、自然環境的惡化、物種滅絕的危機,不僅伴隨而生,而且日趨嚴重。環境問題作為一個世界性問題與世紀性問題既向傳統法律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又為法律的創新與發展注入了生機與活力,即法律的生態化,但法律的生態化又肇始于舊的發展模式和舊的倫理觀念的破除。作為與自然人的生存關系極為密切的政治宣言憲法,自然不能對這些問題熟視無睹。當越來越嚴重的環境問題威脅著人類的生存,人類不得不開始反思法律特別是憲法的傳統價值理念及其制度規范。法價值取向的生態化,就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應運而生的。具體說來,憲法價值取向的時代背景可以概述如下:

(一)生態危機全球化正如美國物理學家費卡普拉在5轉折點科學社會興起中的新文化6一書中所指出的那樣:當前的危機不只是個人的危機,不只是政府的危機,也不只是社會組織的危機,而是全球性的變遷。無論是作為個人,作為社會,作為一種文化,還是作為全球的生態系統,我們都正在達到一個轉折點。隨著生態危機的加劇,生態危機已經超出國界成為全球性生態危機,從而也把人類保護環境、改善生態、建設自然推向一個嶄新發展的時代,實現人類由征服掠奪生態環境資源,到保護建設生態環境資源的大轉變,創造比農業文明和工業文明更加燦爛輝煌的生態文明,并使之成為未來經濟社會發展起主導作用的文明形式。因此,21世紀將是重建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生態與經濟協調發展的生態時代。對憲法價值取向隨著情勢的變遷而進行修正,才能應對生態危機所帶來的文明轉型。

(二)可持續發展理論的確立生態危機的全球征候引起人類對自身生存發展狀態的嚴重反省,終于認識到工業文明的發展道路是一條掠奪和浪費資源的發展道路。現代經濟發展再也不能繼續沿著這條黑色道路走下去,必須探索可持續發展的綠色道路。1987年聯合國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的報告5我們共同的未來6在分析了全球性的生態危機后,把可持續發展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1]這標志著可持續發展理論正式的形成。它要求在生態環境承受能力可以支撐的前提下,解決當代經濟社會與生態發展的協調關系;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前提下,解決當代經濟發展與后代經濟發展的協調關系。從而真正把現代經濟發展建立在節約資源、增強環境支撐能力、生態良性循環的基礎之上,將經濟社會發展的生態代價和社會成本減少到最低限度。這就要求把法律生態化的理念注入憲法價值理念中去,重新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

(三)21世紀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人類正在進入知識經濟時代,世界經濟形態正在由資源經濟(或物質經濟)向知識經濟(或智力經濟)轉變。知識經濟是一種直接依賴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傳播、分配和使用(消費)的經濟,它不是以自然資源而是以智力資源為主要依托,從而可以根本改變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大量索取、大量投入、大量消耗、大量廢棄的利用模式與生產方式。通過知識經濟,能夠逐漸降低經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依賴程度,從而有效地緩解經濟發展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破壞。知識經濟的興起與發展,為人類解決環境資源危機找到了根本出路,也為人類走出環境危機的困境提供了根本保障。憲法價值取向的生態化正是適應知識經濟的要求,更好地處理人與自然、社會的關系,使其更加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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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憲法價值的探索

本文作者:韓國莉工作單位:甘肅廣播電視大學

一、憲法價值的含義

憲法價值的含義有一般與個別之分。憲法價值的一般含義主要是指憲法價值蘊涵著工具價值、目標價值和形式價值,即憲法價值的工具(效用)、目標(取向)、形式等具有普遍性。無論哪個國家、哪個階級、哪個時代的憲法價值,都具有這些基本特性。首先,憲法的價值表現為工具價值。工具即有用,無用不成之為工具。古希臘的雅典之所以要把憲法確立為它的政體,作為一種區別于普通法律的組織法,就在于憲法的價值體現為一種有用的政治工具,有利于雅典城邦推行奴隸制。在近代,西方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之所以要創立憲法,也在于憲法是強化資產階級統治的政治法律工具。現代社會主義國家之所以要實施社會主義憲法,同樣是在于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有利于公民權利、國家權力、社會利益的和諧。概言之,憲法是一種有用的政治工具。其次,憲法價值表現為目標價值。憲法目標價值是憲法工具價值的延伸。掌握有用的工具,只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運用法律手段治理國家而已,而更高層次上的目標是建設法治國家。從這一意義上講,憲政國家不僅把憲法作為依法治國的主要手段,而且通過依法治國,最終達到建設法治國家的終極目標。再次,憲法價值表現為形式價值。其形式價值表現為調整基本社會關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完全意義的憲法是近代民主政治的產物,體現民主政治的一般原則,因此,在成文憲法國家中,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首先必須服從憲法,并以憲法作為最高行為準則。在法律體系中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同其他部門法相比居于根本法的地位。憲法價值的個別含義主要是指憲法價值蘊涵特殊的經濟、政治、文化特性。首先,憲法價值表現為特殊的經濟價值。憲法雖然是民主政治的產物,屬于政治領域和上層建筑,但它產生的基礎,歸根結底在于經濟基礎,是一個憲政國家社會經濟制度的集中體現。資本主義憲政國家的民主政治,總是與資本主義私有制相聯系,反映的是資產階級私人占有制的利益,這種利益本質上是保護少數人的利益,這是憲法價值在經濟上的特殊反映。而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價值在經濟上的反映則不同,其民主政治是建立在全體人民利益和公有制基礎之上的,體現和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其次,憲法價值表現為特殊的政治價值。憲法特殊的政治價值,集中表現為憲法是政治法,是治理國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則總體,憲法規定政治體制、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和官員的一般職能和權限,以及如何行使這些職權。但是,憲法的本質在于階級性。雖然其他部門法同樣也具有階級性,但相對而言,憲法更集中、更全面反映了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因此,在憲法概念中,不因為沒有出現階級詞語,而階級性即被改變或消失。在憲法的內容上,也不因為各國憲法對該國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表述不一致而階級性即被改變。再次,憲法價值表現為特殊的文化價值。憲法的文化價值,集中反映在促進文化教育、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設。近代社會科學特別是法學理論的發展,如果沒有職業法學家的創造性探索,就不可能出現近代憲法。羅馬法作為簡單商品經濟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它為私人財產提供了完備的保護,成為憲法保障個人權利的法律基礎。宗教改革,摧毀了封建制度的神學支柱,確定了資本主義的新教倫理,使宗教信仰成為個人的自由,為憲法的產生打掃出了一片空地。啟蒙運動高舉理性的大旗,運用自然法學說和社會契約論,以人權反對神權,以民主對抗專制,使自由、平等、博愛等觀念深入人心,為運用成文憲法構建近代民主政治描繪了理想的藍圖。因此,無論社會主義社會還是資本主義社會,都有其自己特有的精神文明。總之,憲法價值的含義廣泛而豐富。就其工具價值、目標價值、形式價值而論,也蘊涵著一般的、個別的、普遍的和特殊的價值內容。

二、憲法價值的特征

憲法價值與一般法律價值一樣,也具有客觀性與主體性、歷史性與階級性、絕對性與相對性、一元性與多元性統一的特點。然而,憲法價值作為法律價值的一個部分或特殊表現形式,必然有其不同于其他法律的價值的特點。在分析憲法價值的特點時,既要考慮憲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所具有的特點,也要考慮憲法規范本身的特點以及憲法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特點,從三個特點統一的角度進行整體性研究,其特征體現如下。其一,原則性與概括性。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等涉及國家全局的根本問題,其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其中成文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要嚴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馬克思曾用憲法法律的準繩[1]來說明憲法的根本法地位。斯大林說得更加明確:憲法并不是法律匯編。憲法是根本法,而且僅僅是根本法。[2]這一根本法的地位決定了憲法規范不同于普通法的規范,而必然具有原則性或概括性,其為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提供指導性原則。也就是說,主體在造就憲法時賦予其原則性的潛在價值。這種潛在價值在實現的過程中,只能與主體之間發生宏觀的相互關系,只能轉化為宏觀性的現實價值。這種宏觀性的現實價值盡管比較抽象,但卻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是晶核或酵母,可以派生出許多微觀價值。其二,適應性與廣泛性。在一定意義上說,憲法正是為在權力與權利之間進行恰當的劃界,有效地防止國家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害而產生、存在和發展的。設定并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是任何憲法的首要任務。5法國人權宣言6第16條宣布: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盡管不同國家憲法的結構和內容有許多不同,甚至同一個國家在不同時期的憲法的結構和內容也可能不同,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即都必須有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并且在憲法結構中處于重要的地位。美國學者迦納認為,典型的成文憲法包括三組條文,其中第一組就是規定公民基本的權利,并對政府的權力加以某種限制,用以保障公民能安全享受這種權利。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也就是法律意義上的人權。公民的基本義務包括由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應履行的最主要的義務。正因為如此,憲法規范所具有的潛在價值就具有高度適應性,它能在較大的程度上承受客觀形勢變化所帶來的影響。只要客觀形勢的變化尚沒有引起國家根本制度的質的變化,尚未達到完成國家根本任務的程度,憲法的潛在價值就仍照樣存在。這種高適應性的潛在價值在轉化為實然價值過程中,必然帶來廣泛性的現實價值。其三,國家性與權威性。憲法能集中或全面地表現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有的學者甚至因此認為憲法的本質在于集中表現了各種社會力量對比關系[3]。在剝削階級存在的資本主義社會,政治力量對比首先是表現為階級力量強弱對比關系,也表現為憲法隨階級力量對比關系變化而產生相應的改變;而在社會主義社會,政治力量對比關系則包括各種階層和社會組織、社會集團的社會力量的對比。憲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主體的一方主要是國家或國家機關,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以解決公民與國家權力的關系,以權利制衡權力的問題;調整國家與社會組織的關系,以解決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力的關系;調整國家機構內部的關系,以解決權力分工制約的問題。所有這些,說明國家或國家機關是憲法關系的一方主體。憲法既凝結了公民和社會的需要和意志,也凝結了國家的需要和意志,在公民權利、社會權力和國家權力之間保持必要的張力和適當的平衡。這種表面上以國家為軸心而實質以公民為軸心的憲法必將對國家、社會、公民具有應然價值。這種國家性的應然價值在與公民、社會、國家發生作用的過程中表現出權威性(或至上性)的實然價值。其四,配補性與適用性。憲法與民主政治不可分割。近代意義的憲法是隨著民主制度的產生而產生的,是民主法律化的結果。民主是一種國家形式,一種國家形態[4]。資產階級制定憲法的目的,是為了把反封建的革命成果鞏固下來,把資產階級爭得的民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社會主義憲法是在反對資產階級民主制和建立社會主義民主制的過程中產生的,社會主義民主是最高類型的民主,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內容越來越充實,范圍也會越來越廣。兩種不同的憲法使兩種不同性質的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因此,民主事實是憲法價值的根據。不論是以資產階級民主或是以無產階級民主為根據的憲法,都能在其實施前具有潛在價值,在其實施后逐步具有實然價值。

三、憲法的正義、自由與秩序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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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化與憲法價值探索

本文作者:王崇英工作單位:江南大學法政學院

一、我國社會主義憲法價值取向的變化發展

當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取得勝利后,在全國范圍內,首先實現了新民主主義的憲政制度,制定了憲法性文件)))5共同綱領6。接著,1954年,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即將確立前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簡稱五四憲法。此后,相繼在五四憲法的基礎上,修正制定了七五憲法、七八憲法和八二憲法。對這四部憲法的價值認識,也隨著中國社會經濟、文化的變遷而變化。對社會主義憲法價值取向的變化認識,筆者認為可以分為三個時期:1.以為領導核心的時期在這個時期,以為核心的領導集體,對中國的法制建設是重視的,尤其在立憲方面功不可沒。并以憲法為基礎頒行大量法規,使中國開始全面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對作為主要領導者來說,他關于對中國社會主義憲政和憲法的論述還是很多的。建國后,他的許多政論和重要講話,實質上都是圍繞中國社會主義憲政和法制主旋律而闡述的。比如,他有名的5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6、5論十大關系6、5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6等論著,都大量涉及中國憲政和憲法理論與實踐。當時的對中國憲法價值的認識建立在中國現代化目標上,即是說,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價值視作為實現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工具。但隨著他晚年左傾錯誤的發生,連對憲法工具價值的認識也隨之淡漠。尤其是十年期間,中國法制遭受嚴重挫折。2.以鄧小平為領導核心的時期在這個時期,作為中央第二代領導核心的主要領導者鄧小平,首先進行撥亂反正,其中大量的就是對憲法、法制所遭受的破壞進行撥亂反正,大力加強法制建設,加強修憲和立法工作,使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制逐漸得到恢復。特別是,圍繞中國社會主義政治體制改革主題,鄧小平對中國憲政的論述就更多了。在他有名的5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6、5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6等一系列重要講話中,總結了過去的經驗教訓,強調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價值,開始提出了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新要求。并強調了正確處理民主和專政、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紀律、民主和黨的領導等價值關系的重要性。可以說,以鄧小平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對社會主義憲政、憲法價值的認識,在第一代中央領導核心工作的基礎上,一方面,仍把憲法價值認識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工具,但另一方面,則開始認識到了依憲民主,依憲法制,實現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目標價值。3.以為領導核心的時期在這個時期,以為領導核心的中央第三代領導集體,堅持馬列主義、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旗幟,在繼續堅持原有價值的基礎上,集中全黨和全國人民的智慧,在黨的十五大上,正式提出了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人民當家作主的基礎上,依法治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并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個治國的基本方略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憲法。這表明,中國自有憲法以來,第一次以發展的姿態,第一次旗幟鮮明地確立了法治國家的價值目標。這不僅體現了中國人民對憲法價值認識的一次根本性轉變,而且表明了中國社會主義憲法價值的根本取向。

二、中國現代化對憲法價值轉換的新要求

中國現代化本身就包含法制現代化。考察中國現代化對憲法價值轉換的新要求,筆者認為主要有如下幾點:1.基本權利、義務和個人的關聯從根本上說,憲法的最高價值是要實現人的自由和秩序需要的有機統一。¹筆者很贊同謝暉先生的分析:人的本質是其個體與社會性的有機統一。個體性必然強調自由的需求指向,而社會性又必然強調秩序需要的指向;這兩種需求的法律表達,應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權利主要以保障主體自由為己任,而義務以保障社會秩序為己任。º按照人的本質的自然性和社會性這兩重性來看,體現在憲法價值中,自然性表現為,個人對其基本權利的要求與運用。社會性表現為個人對社會基本義務的遵守和履行。這兩個方面既要求人的個體化、個性化,又要求人的理性化,即能理性地處理好基本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從個人與基本權利的關聯上講,應該充分尊重和保障個人的自由意志。因為,憲法基本權利的產生,本身是個人自由意志的整合,要能使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得以很好的行使,必須尊重和保障個人自由意志;否則,憲法的基本權利的價值就難以得到體現。當然,尊重和保障個人自由意志,絕非是說對那種無紀律、無政府的不屬于憲法基本權利的個人自由意志也要給予保障和尊重,而是說受到保障和尊重的是符合憲法基本權利的那種共同相融的、有利于社會秩序的個人自由意志。從個人與基本義務關聯上講,基本義務與個人意志也是密切關聯的。即是說,一方面,基本義務是體現社會秩序所要求個人應該遵守和履行的憲法規則;另一方面,基本義務中的憲法規則是通過個人自由意志整合而成的共同遵守、履行的準則。因而,在基本義務中也包含著個人自由意志的價值。以上表明,憲法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都體現了個人自由意志為本位的價值特征。我國是代議制民主國家,其憲法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也體現了這一價值特征。這就要求我們在執行憲法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時候,必須高度重視個人自由意志的價值。同時,個人自由意志又必須是合憲的。2.權力法定原則權力法定原則是相對過去的權力欽定原則而言,是一種發展和必然要求。權力欽定原則是前資本主義社會權力確定的基本形式,即由君主安排和分配國家權力。這在東西方古代社會幾乎是一個通理。正因為如此,才有其后洛克、孟德斯鳩、杰斐遜等強烈鼓吹的分權學說和權力制約主張»。與權力欽定原則相對的是權力約定原則,這是一種來自自然法的社會契約為基礎形成的權力規定原則,其要義是使權力受制于法律,即只有法律下的權力,無法律上的權力,只有法律中的權力,無法律外的權力。從權力欽定原則和權力約定原則基本概念的比較中,可見權力法定原則來源于權力約定原則的要義,它是指權力的主體(人民),權力的執行者(官員)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力,無法律之上或之外的權力。在當今社會,作為憲法的權力法定原則,不僅規定著國家權力的來源,而且規定著國家和公民權力的行使。如果沒有權力的法定,權力的行使便沒有了標準,權力的濫用到處泛濫,這只能是一種口含天憲,言出法隨的權力公開放任,就會出現新的權力欽定,即現代達官貴人一人說了算,就會出現封建性的人治,而非民主性的法治;同時,還會出現權力主體(人民)的冷淡,使權力失去真義,法治國家就會成為空談。3.法治與道德的互契隨著我們經濟市場化、政治化、法律化、文明化方向的確立,人們對法治與道德的關系越來越表示關切。在關切中凸現的問題是德治主位?還是法治主位?是法律化道德?還是道德化法律?這纏繞人們心際的問題,究竟應該選擇哪一種價值呢?謝輝先生曾說:如果是道德化法律,則在中國依然維持了流傳久遠的價值結構,因此,無所謂中國法制現代化;相反,如果是法律化道德,則意味著中國精神價值的重建,意味著中國向法制現代化的必然發展。¼謝先生的這段話是明確的,他倡揚法律化道德,并把它視為中國法制現代化精神價值取向的必然趨勢,這是一種極有意義的見解。但是,這是否意味著中國傳統道德就此失去它存在的意義呢?我們要進行正確的辨析。一方面,對于那些陳舊、落后、腐朽的,凡有礙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的傳統道德,的確需要清理;另一方面,對那些至今對中國現代化有促進作用的,如愛國主義、實事求是、清正廉潔、重志進取、團結協作、艱苦創業、吃苦耐勞等傳統美德還是需要弘揚的。當然,在我們沿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邁向法治化時代的時候,必然也是法治為價值取向的時代。這種時代的價值主導,將是使法律充分體現道德性,使法律具有合理的道德前提和價值基礎,即體現為一種法治與道德的互契。但是,在法治與道德的互契中,其法治的基礎是憲法,沒有憲法作法治的核心就無法法治,也無法達到法治與道德的互契。毫無頭緒,任意繁殖的法律只會導致法律功能本身的嚴重異化,即法律成為社會發展的一大負擔。½可見,在法治與道德的互契中,最根本的是憲法。有了憲法,才能有序地法治,也才能法治與道德互契,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4.權威與民眾的互動從外國提供的經驗來看,以英美為代表的歐美法治現代化的進程,在一定意義上說,也是權威與民眾互動的過程。從中國的歷史經驗來看,如果從清末立憲開始起步入法治軌道,中間經過清末王朝、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時期的所謂法治權威的效果怎樣呢?由于當時的那些傳統的權威們,不能制定良法,沒有一部象樣的憲法來推動法治,其權威只能隨著人治而告終,最終被人民所唾棄。中國共產黨的權威則形成鮮明對比,之所以由小到大,由弱到強,由在野變為執政,就在于能集中民意推行良法。雖然在也犯過錯誤,但始終能以人民利益為前提,堅持法制化的道路,同時也受到一定法律的約束和監督,因而,能始終保持在人民中的威望和權威,是全面推動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唯一領導力量。歷史經驗表明,權威與法治互為因果的背后卻是民眾因素。除了首先體現出是否符合民眾意志的法治外,還要體現出民眾的權力運用,即參與和主導。如果民眾的權利不能得到很好體現,不能積極參與和主導,法治就沒有根基和目標。要使民眾真正積極地參與和主導,必須保障人民的權利,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是民眾權利運用的最基本條件,也是民眾運用其他權利的基礎。因此,在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中,將是一種權威與民眾更密切、更有效的互動。

三、現代中國憲法價值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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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政治的價值選擇

本文作者:陳純柱韓兵工作單位:重慶郵電大學法學院

“縱觀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過程,還沒有哪一項發明、創造能夠比得上憲法給人類社會帶來的福祉。憲法是由一套法律規范而構成,它為特定政治和社會提供了基本價值、目標、結構和過程。”①近現代政治發展史證明,我們只有依照“憲法”來治理國家,實行憲法政治,才能為社會發展和人們的各種活動提供合法性的基礎。

一、憲法政治的科學內涵與本質

1、憲法政治的科學內涵“憲政”作為一個專門術語在憲法學領域使用得較為普遍,而憲法政治的提法卻比較陌生。從國外來講,一些英美的憲法學家多次闡述和研究憲法政治問題:比如,美國憲法學家阿克曼多次講到和研究過憲法政治問題;德國思想家馬克斯•韋伯也在著作中多次研究憲法政治問題,認為是法治國家重要的載體。從國內來講,憲法政治的研究也是熱門話題:比如張慶福教授認為,“憲政就是憲法政治,以憲法治理國家。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憲法這種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爭得的民主體制確定下來,以便鞏固這種民主體制,發展這種民主體制”。②學者劉俊祥認為:“憲政,即憲法政治,是指堅持以人為本的、奉行憲法規則至上性的法治政治”。③談到憲法政治,人們就想到憲政。從學理上探究,我們認為,憲政和憲法政治的關系在實質上是相同的,它們都是以憲法為基礎來規范國家權力和國家活動,以保障公民權利,它要求舊式非民主型、人治型政治轉換為以憲法為基礎的民主法治型政治。但憲政和憲法政治在形式上還有一些區別:憲政主要是針對過去傳統政治體制中的人治而言,它提出了要按照憲法來規范國家的管理體制和權力機構,憲政是憲法的生命和價值依托;而憲法政治既包括了憲政的屬性,同時又是憲政在政治關系中的拓展和體現,它還包含了憲法規范下的政治關系、政治行為和政治信念。從外延上講,憲法政治比憲政還要廣闊。由此可以揭示出憲法政治的科學內涵:憲法政治是指依照憲法來規范一個國家政治制度、政治行為和政治關系以保障公民權利的政治形態。憲法政治是以憲法為依據并按照憲法規則在國家與社會中運行的一種政治關系和政治行為,是一種依據憲法來調控的政治運動形態。從關系形態上講,憲法政治的邏輯狀態可以外化為運行的憲法和運行的政治;就憲法而言,憲法政治既關注于觀念的憲法,也關注于制度的憲法,是觀念和制度的統一。就制度憲法而言,既關注于制度的設計,也關注于制度的實施。憲法政治的應然之義就是:“一切政治制度都必須以憲法為價值參照系而展開和設計,一切政治活動的運行和發展都必須循憲法而動。任何背離憲法的政治行為,都應當受到憲法的否定評價和承受相應的憲法制裁后果”。④憲法政治所要求達到的是:憲法與社會必須進入一種“共同棲息”的關系,在這種情形下,憲法的規范駕馭著政治過程,相反,權力的運作也能“適應和服從”憲法規范。⑤憲法政治是政治秩序的憲法化,它以憲法為依據構建的國家制度為合法性和正當性的基礎,以憲法規范和限制國家政治權力為出發點,以國家政治權力在憲法范圍內有序運行為標準,以人民的權利保障為價值目標。2、憲法政治的本質揭示以憲法為中心而展開的憲法政治的本質,就是國家的民主法治政治,它是由一個國家的階級本質所決定的。憲法政治的本質決定了它是以民主和法治為依托,以規范國家權力的運行和政治關系為途徑,以保障公民權利為目標的政治,它是政治文明走向法治文明的最高形態。憲法政治崇尚憲法至上,它作為靜態憲法規范與動態政治實踐相統一,以達到政治始終在法治軌道中運行,實現切實有效保障公民權利的理想價值目標。憲法政治的本質決定著憲法政治的核心理念。這就是要使國家政治權力的運行和公民權利的實現達到平衡,從而也就需要有效協調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保證以憲法規范為基礎而建立的現代政治制度的運行和社會政治關系的和諧。在憲法規范國家權力過程中,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對立和沖突,一直是憲法政治需要解決的矛盾。這一矛盾,實質上也就是憲法政治的基本矛盾。怎么來協調和處理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怎么來規范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調控政治關系,必然成為憲法政治運行的價值選擇。當然,我們也不能“把視野局限于政府權力之限制,過分夸大政府和個人及社會之對立,以至于造成觀念上的狹隘,片面與僵化。”⑥憲法政治對于權力并非一味的限制,一味的限權,而是以憲法為依據來規范與控制國家權力,調控國家的政治關系,達到保護公民權利的目的。在我國,政治科學走過了曲折的發展道路,政治和政治科學曾經長期被當成階級斗爭工具。在現代民主和法治規范背景下,政治終于由單純的階級政治轉換為現代社會的民主政治。而憲法政治的提出,使人們在民主政治方面進入了以憲法為基礎的全新的政治形態,人們用憲法來規范政治和規范國家權力,調節社會的政治關系和政治行為,配置社會政治資源,培育社會政治信念。憲法政治的這種政治的法治化要求為國家權力的控制和配置以及公民權利的保障等提供了合法性基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政治學界很多學者都在思考著這樣一個重大的問題,怎么把憲法科學與政治科學結合起來,使政治成為憲法政治,使政治科學成為真正的科學這一重要課題。

二、憲法政治的本質特征

憲法政治不僅僅是靜態的制度體系,更是一個動態的法治實踐,或者是一種把憲政體制和政治實踐統一起來的法治主義形態。與傳統政治相對應,憲法政治的基本特征可以在這幾個方面進行概括:1、憲法政治是以憲法為主要規范的“國家政治”憲法政治要面對的首要內容應該是憲法。現代國家都是以憲法為基礎并且是在法治規范下建立和運行的,因而國家的政治行為和政治關系必然是憲法規范和憲法主導下的政治理念、政治形態和政治過程。因此,憲法政治就是社會發展到超越階級政治而進入以憲法為主導的政治時代,它是人類法治文明進步的標志所在。一是憲法具有法律性。憲法不僅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為國家運行和公民權利行使提供合法性,而且憲法和其它法律一樣,還具有規范性、可操作性、強制性等特征;二是憲法具有中立性。清華大學林來梵教授認為:“作為一種價值載體,憲法規范本身可具有價值中立的特性,因為它并不排除任何一種特定的價值,就好像一種單純的容器。”⑦憲法盡管它本身包含著特定的價值,“但這不能否認它仍然具有中立性。正是這種中立性,不僅要求公民,也要求政府必須遵守憲法,使憲法成為可以而且必須由法院加以適用并被作為司法評判的最終標準。”⑧三是憲法具有最高權威性或至上性。憲法不僅是規范國家政權體系運作的最高準則,更是人權保障的最高法律準則。人權保障是憲法追求的最終價值,憲法的最終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在有憲法的基礎上才有國家的憲法政治,即憲法政治的運作和實施。憲法政治,就是依照憲法來施政,是以憲法為中心而設計和展開的一種政治模式和政治運動形態。2、憲法政治是以民主法治為依托的現代“科學政治”憲法政治不同于傳統政治,它堅持人民主權原則,以民主制度為基礎,通過民主創設國家權力,從而使國家權力的運作具有正當性與合法性。歷史上的階級政治都是以人的意志作為政治運行的主導和載體,在皇權意志下的政治,是以個人悲喜為載體的政治行為,這種政治被冠以封建專制而遺臭歷史。現代民主拋棄個人專制的陋習,而倡導全民意志管理國家,這種由全民意志上升到國家意志并由國家制定和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意志,就是法律。政治發展的實踐證明,憲法政治與民主和法治是分不開的,憲法政治的生成首先要依托民主,同時需要法律作為保障。“歷史事實一再告訴我們:光有憲法,沒有行憲的社會環境,沒有護憲的法律機制,是不可能實現真正憲政的。”⑨憲法政治超越階級政治而上升為國家政治,必須要以民主和法治為載體。而憲法政治就是在法律意志下的政治行為,就是由憲法作為國家最高法律治理國家的政治行為,這種行為使階級的政治上升到科學的政治。3、憲法政治是以分權制約為途徑的“限制政治”從政治文明的發展來看,憲法政治的重要基礎應該是法治政治。這種法治政治是國家權力的規則性和政治法治性的統一,是對國家政治的強力性和權治政治的限制與否定。一切有權力的人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亙古不變的真理。“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⑩。美國學者卡爾•婁文斯強調:“憲法是控制權力過程的基本文件,其目的在于提出限制和控制政權的范圍,把規定的權力從統治者的絕對控制下解放出來,使他們在活動過程中取得合法的分享。”瑏瑡政治發展的實踐證明,一切國家權力的運行都必須置于憲法預設的控制之下,對權力予以有效地防范和制約,這是保證個人權利不受政府權力肆意侵犯的制度性前提。從某種意義上講,“憲政”就是“限政”,即國家權力必須通過分權制衡和法治才能得到有效的限制。而實施憲法的價值就在于劃定國家權力的范圍并為其設立一套理性的運行規則和管理機制。使權力受到規范和制約,這既是人類政治文明的智慧結晶,也是人類社會的政治規律。4、憲法政治是以保障人權為終極目標的“人本政治”人權是人依其自然和社會的本性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在傳統的政治社會,人權常常被神權和皇權所踐踏,人性、人權蕩然無存。現代社會催生著人性的尊崇和人權的解放,而憲法的誕生為人類社會政治秩序的規范開辟了新的紀元,也給人權帶來了制度保障。一部憲法就是一部人權宣言書,在憲政社會,人權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尊重,憲政制度形成之初,就將保障人權作為其價值目標。聯合國成立之后,《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確認了普遍人權的存在及其基本的共同內容。在世界很多國家制定的憲法中,保障人權也是憲法的出發點和歸宿。憲法的基本原則,首先就包括了要維護基本人權的內容。我國憲法三十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憲法政治運行的今天,人權問題是憲法中的重要內容,所以,憲法政治在根本上就是一種以憲法為基礎的、以保障人權為目標的制度政治或“人本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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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制度與憲法價值探索

本文作者:唐光誠工作單位: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依據我國憲法,檢察機關是與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并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在國家憲政體制中的作用是:通過行使檢察權,保障審判權和行政權的依法行使,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然而,由于對中國檢察制度行政檢察監督憲法價值的迷失,改革開放30多年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依然鎖定于“訴訟監督”的范圍,形成對行政權網開一面的狀態,導致行政權力濫用、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法行政行為的嚴重存在,既有違國家的憲政架構,也必然影響到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法學界對中國檢察制度質疑與反質疑的論戰此起彼伏,而檢察機關的行政檢察監督實踐卻如火如荼,反映了中國檢察制度應然性與實然性矛盾的尖銳沖突,給中國檢察制度行政檢察監督憲法價值的回歸帶來機遇與挑戰。

一、中國檢察制度面臨的應然性與實然性矛盾沖突

中國檢察制度應當是應然性與實然性的統一,一方面必須符合中國檢察制度的本質和規律,必須符合設置中國檢察制度的價值追求;另一方面,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監督現實的客觀需要與可能。當中國檢察制度行政檢察監督憲法價值缺失,不能滿足我國行政監督現實的客觀需要時,必然會通過理論、立法和實踐諸多方面的矛盾沖突表現出來。

(一)對中國檢察制度行政檢察監督憲法價值迷失引發的理論論戰多年以來,在我國法學界存在一種十分奇特的學術現象。一方面,中國檢察制度屢屢遭到一些刑事法學者的質疑,在對于如何認識檢察機關在國家政權體制中的的地位和作用問題上,一種代表性的意見主張取消檢察機關,將其歸入行政機關的名下,成為單獨的公訴機構,將原有檢察權中的監督權交由權力機關行使,將對職務犯罪的偵查權交由監察部門或者新設的廉政部門行使,或者保留現有的檢察機關,但僅賦予其公訴權和訴訟監督權。有的學者雖然沒有明確提出取消檢察機關,但是他們從訴訟法學特別是“刑事訴訟法理學關注的課題”出發,從理論上對檢察權的性質和范圍進行分析,進而對檢察權以及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產生懷疑。而這一懷疑得出的結論必然是對檢察機關現有地位和作用的否定。〔1〕為此引發了一次次對中國檢察制度質疑與反質疑的理論論戰,引起法學界的高度關注。而另一方面,行政法學者較普遍認為,人民檢察院對行政監督的范圍窄、權力小、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應研究改進和完善這種監督制度和方式。〔2〕檢察機關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應當更為全面、豐富。〔3〕這些觀點散見于行政法學論著中,而往往被法學界忽視。從憲法規定來看,對于檢察機關的定位應該說一直以來是非常明確的。1954年,我國頒布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下“一府兩院”的國家體制,明確了檢察機關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及其體制。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進一步明確了檢察機關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及其與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關系。然而,由于我國后來的憲法并沒有具體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從法律的有關規定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在內容上受到嚴格限制,即對法律執行情況的監督只限于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活動中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和公訴;對法律遵守情況的監督只限于對嚴重違反法律以致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追訴;對法律適用情況的監督只限于對三大訴訟活動中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以及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進行監督。〔4〕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局限于公訴、職務犯罪偵查和訴訟監督等方面,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成了檢察機關對行政權監督的具體體現。而由于兩大法系國家都不同程度地賦予了檢察官對職務犯罪的偵查權,從20世紀開始,一些英美法系國家陸續針對職務犯罪案件作出特別規定,賦予檢察官對職務犯罪案件的直接偵查權。〔5〕如此,現行我國檢察機關的職權與西方國家檢察機關相比,就沒有很大的差別,并且西方一些國家的檢察機關還擁有參與、提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刑事法學者以中國檢察制度的實然性為基點對比西方國家檢察機關職權的特點,按圖索驥來質疑我國檢察制度顯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過,被忽視的行政法學者的觀點也是我們研究中國檢察制度應當重視的問題。因為,行政法學者的觀點從中國檢察制度的應然性揭示了我國現行檢察制度的“短板”———檢察機關作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對行政權監督的缺位問題。也就是說,把兩大法系國家的檢察機關都擁有的職務犯罪偵查權等同于檢察機關的行政檢察監督職能的觀點,既不符合我國行政執法權力缺乏監督的客觀實際,也沒有體現我國憲法對檢察機關作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的要求。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法律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為公訴、職務犯罪偵查和訴訟監督方面,只能說是符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性質和當時我國的實際情況。但是,30多年來的經濟建設和法制建設,使我國各個方面已經發生巨大的變化,尤其是行政法律制度建設突飛猛進,行政權的擴張是改革開放初期遠遠不能相比的。如果依然把檢察機關的職權鎖定在“訴訟監督”的范圍,則行政檢察監督的缺失,必然會導致行政權力的普遍濫用,嚴重影響國家法制的統一。中國檢察制度為何屢屢遭到質疑?在質疑與反質疑的爭論當中,我們可以看到,兩者往往都是從檢察制度的實然性出發,而忽視了對檢察制度應然性的研究。特別是一些論者對檢察權屬于司法權、檢察機關屬于司法機關、檢察制度屬于司法制度的推斷,違反了檢察制度的應然性要求,必然頻頻招致刑事法學者的質疑。正是由于一些論者漠視我國檢察機關對行政權監督這個中國檢察制度的重要內容,固守于現有法律規定的檢察職權之“雷池”,在我國法律監督屬性的檢察機關和西方國家行政屬性的檢察機關都擁有公訴權和偵查權“趨同”的情況下,陷入了一次次只是關于檢察機關的“名份”意義的理論論戰。有學者認為,或許20世紀90年代末期對檢察權的行政權定位,乃至取消檢察體制的學理探討讓檢察官們感到惶恐,他們忙于解說法律監督權的法理基礎而忽略了對法律監督程序化的細微探究。〔6〕這是我們在研究中國檢察制度時應當引起注意的。然而,對中國檢察制度質疑與反質疑的論戰,以及刑事法學者與行政法學者對中國檢察制度大相徑庭的觀點,反映了中國檢察制度實然性與應然性矛盾沖突的理論問題,這是推動中國檢察制度逐步完善的動力,也是必然出現的學術現象。

(二)檢察機關的行政檢察監督實踐游走于法律的邊緣一般認為,我國現已形成較為系統全面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多元化行政監督體系。〔7〕實際上,我國的行政監督體系存在重大法制缺陷,即憲法規定的檢察機關對行政權監督的缺位問題。縱觀我國現行行政監督體系,無論是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都是通過公民為維護個體利益的救濟程序,客觀上起到對行政權的監督作用。這種監督,其實只是對行政機關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一般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而對行政機關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一直以來卻處于監督的空白。譬如,行政處罰是國家法律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國和西方目前的情況不同,西方的行政處罰從來沒有發達到我國的程度,刑罰是西方國家制止違法犯罪的主要手段。有資料說,我國法律內容的80%要靠行政部門執行,行政處罰已成為我國社會生活中與公民關系密切、滲透各個領域的一種制度。〔8〕而我國對行政處罰權的監督,只是對行政機關侵犯公民利益的行為通過公民的行政訴訟達到司法監督的目的,而行政機關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濫用職權、以罰代刑、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違法行政行為卻游離于監督之外。在經濟轉型時期,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經濟犯罪急劇增加,1998年以來,我國經濟犯罪的總量持續居高不下。立案數量從1998年的5.2萬起增長到2001年的8.5萬起,年均增長20%左右,遠遠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增長速度。〔9〕行政處罰程序是追訴經濟犯罪行為的重要行政法律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同樣涉及刑事犯罪,而行政處罰程序卻沒有設置一套基本的法律監督機制,對已經查出的經濟犯罪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基本上是由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兩者在監督制度設計上的天壤之別顯然應引起我們的高度注意。我國檢察權是按權力制約權力的監督理論來設置的,保障行政權的合法行使是檢察權行使的重要價值之一,如果檢察機關放棄對80%行政法律執行的監督,必然會給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帶來極大的損害。所以,無論是在理論上存在對中國檢察制度的質疑,還是在法律上存在對檢察權的限制,當行政權濫用達到嚴重程度的時候,客觀規律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對行政機關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監督問題必然會通過檢察實踐表現出來,成為行政法學者呼喚檢察監督的實踐注腳。進入21世紀以來,行政處罰中違反刑事法律的嚴重問題觸目驚心,引起了中央政府和有關國家機關的高度重視,特別是已經注意到對行政處罰權的檢察監督問題,并且采取了一些應對措施。2001年4月,國務院了《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要求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建立信息共享、溝通便捷、防范有力、查處及時的打擊經濟犯罪的協作機制,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構成犯罪行為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一次提出了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問題。同年7月,國務院公布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確立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基本框架。200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監察部又聯合公布了《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初步構建,給長期以來行政處罰的封閉模式打開了一個缺口,對于防止行政處罰權的濫用,打擊經濟犯罪起到了非常明顯的作用,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檢察機關對行政權監督的一次重大實踐。僅據200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稱,2008年,檢察機關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864件,比上年增加4%。〔10〕20世紀末,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結構變遷,國有資產流失而監管部門怠于起訴、社會公益受侵害而無人起訴等現象日益突出。一些檢察院從“檢察權對國家和社會公益的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督、有限監督”理論出發,開始探索一種新的監督方式———督促起訴:發現對負有國家或社會公益監管職責的監管部門不履行監管職責時,檢察機關會督促其及時提起民事訴訟,追回國有資產。浙江省檢察機關自2004年實行督促起訴制度以來,辦理督促起訴案件1500余件,已為國家挽回國有資產共計約17億元,其中60%至70%出現在土地出讓領域。〔11〕目前,我國已有10多個省(市)的檢察機關相繼開展了這項工作。與督促起訴應運而生的是檢察機關督促監管的興起,創新開展非訴訟監督工作。如2008年2月28日,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檢察院民行檢察科注意到當地某媒體報道該區玉泉鎮粉塵嚴重污染問題后,立即深入當地調查,發現該鎮共有149家企業,一些采石、水泥生產企業沒有采取環保措施,造成當地粉塵污染嚴重,給人民群眾工作和生活帶來危害。為此,該院向區環保局發出了加大環境監管力度,責成污染企業盡快整改的檢察建議。該區環保局十分重視,多次召開局務會研究整治方案。最終,在玉泉鎮涉及環保不達標的71家企業中,有兩家企業被處以罰款,兩家企業被責令停產整頓,62家企業被責令限期整頓,使當地粉塵污染問題得到較好的治理。〔12〕檢察機關如火如荼的行政檢察監督實踐,是對檢察理論和立法的猛烈撞擊,是不能熟視無睹的中國檢察制度的法制走向。當然,也許是由于我國行政處罰制度與西方國家的差異,和西方國家對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法行政行為選擇公益訴訟的路徑,使我們無從借鑒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來解析這個中國特色的法律問題;而我們的檢察理論研究又以法律規定為“雷池”,所以面對檢察機關如火如荼的行政檢察監督實踐長期游走于法律的邊緣,成為與法治國家極不協調的現象,而不能在行政檢察監督立法方面提供理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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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憲法價值的規定性

本文作者:陳馳工作單位:四川師范大學

憲法價值是價值哲學在憲法學研究中的具體應用和展開,它應該具有一般價值,尤其是法的價值的共性,即憲法的理想和應然狀態以及憲法對于主體需要的滿足程度。然而,長期以來,我國憲法研究呈現出的整體特點是:基于憲法典的事實分析—解釋憲法—肯定憲政現狀。這樣既缺乏價值研究,又沒有把實證研究引向深入。其結果是實證研究只重視解釋憲法,價值研究只重視關心注釋馬列經典著作,這樣就使注釋加頌揚成為憲法學研究的主要形式,而憲法觀念、思想和價值評價等理論性研究卻顯得軟弱無力。可見,價值研究和實證分析同等重要,甚至對于當前中國憲法的理論與實踐現狀而言,前者具有更大的意義。也就是說,憲法既是對社會民主事實的確認,對國家制度的安排和人們行為的規范,又是對人類政治理想的指引和人們行為的道德評價——憲法本身就是人類關于理想政治和社會正義的思想結果和制度設計,是現代政治文明的標志。在由憲法而到憲政的漫漫征程中,憲法價值的靈魂與統率作用是顯而易見的!那么,憲法價值的內涵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它包括哪些構成要素以及這些要素之間是什么樣的關系?它本身又包含了哪些價值指標?它為哪些價值的實現保駕護航?它又為促進這些價值的實現進行了怎樣的價值選擇和制度創新?這些都是我們在憲法價值的研究中所無法回避的。

一、憲法價值的初步分析

關于憲法價值的界定,國內學者研究的不多,而且僅有的幾位也是思路不同,觀點各異,很難達成一致的意見。大體說來,表現為兩種思想進路:一種從憲法的外在目的和內在運行機制出發,列舉式的概括出憲法的價值,這是大多數學者的思想進路。如李龍教授就將憲法的價值概括為國家價值、社會價值和法律價值,其中每一類價值又分為若干種具體的價值:憲法的國家價值包括憲法是立國的政治宣言、治國的法律根據、建國的基本綱領和衛國的有力武器;憲法的社會價值包括安全、民主、秩序、人權、自由等;憲法的法律價值包括立法的基礎、法律平等、正當程序等。[1]周葉中教授則將憲法價值分為三個方面:憲法在社會生活中所促進的價值,即憲法的目的性價值(如政治制度的民主化,經濟的發展,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社會的公共福利等);憲法本身所具有和反映的價值(如平等、自由、法治等);以及憲法的價值評價標準。[2]汪習根將憲法價值與依法治國聯系起來,認為憲法對構造法治國家有重要價值:憲法是法治國家立國的政治宣言;憲法是法治國際治國的法律根據;憲法是法治國家強國的經濟憲章。[3]另外還有學者認為憲法的核心價值或基本價值是公平和民主,[4]或者認為憲法的價值包括經濟價值、政治價值和法律價值,法律價值又應當包括公平、效益、自由、平等、人權、秩序、正義和安全等。[5]嚴格說來,這種列舉式的界定方法,不是科學的定義方法,最多只是概括了憲法價值的某些內容。而且,不同的人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就會列舉出不同的價值內容,很難有一致的意見和確定的理解,這就很容易對憲法價值的內涵流于空乏而不及其本質。作為憲法學基本范疇的憲法價值,應該是有豐富的內涵和確定的外延,而且其內容是相對穩定的、統一的,這樣才既有利于憲法的學科建設,又有利于憲法價值這一概念的普遍推廣和使用。為此,應該從憲法價值的一般內容中抽象出它的本質屬性來界定其概念,而不是用一般內容來代替本質屬性。根據邏輯學的定義方法,給一個概念下定義就是用精練的語句將這個概念的內涵揭示出來,也就是揭示這個概念所反映的對象的本質屬性。這就是另一種界定憲法價值的思想進路,即從一般價值的本質屬性出發,認為憲法價值不過是價值的一般理論在憲法中的具體運用和發展。如朱福惠先生就認為,在研究憲法價值時,應當避免價值范圍過寬。憲法的價值是人們對憲法產生的預期需求,民主、平等、保障人權等是憲法價值實現的積極結果,而不是價值本身。[6]這種觀點的思想進路和概括方法是可取的,但他把價值看作是人們的“預期需求”,顯然有失偏頗。因為,根據我們對價值的哲學思考,價值應當包含兩層含義:即客體對主體需要的滿足和主體對客體的期望與評價。換言之,價值是主客體之間的雙向的互動過程,二者統一的切合點就是實踐——價值產生于主體有目的、有意識的實踐活動——價值既是主觀的,又是客觀的,但首先是客觀的。朱先生將憲法價值僅僅看作是人們對憲法的“預期需求”這一主觀形態,而忽視了憲法價值同時又是憲法對人們法治需要的滿足這一客觀屬性的觀點,值得商榷。試想,如果沒有憲法本身的法治屬性與功能,即憲法不能滿足人們治國安邦和人權保障的基本需求,而僅有人們的主觀“預期”,何來客觀的憲法價值?相比而言,廣東商學院的吳家清教授,在憲法價值活動的基礎上,從憲法價值關系的角度來理解憲法價值的本質則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他認為:“憲法價值就是:潛含著主體價值需要(或價值預期)的憲法在與主體相互作用過程中對主體發生的效應。”[7]這個概念較好地體現了憲法價值的客觀性與主體性的統一,很好的糅合了一般價值兩個層面的內容。而且作者為了進一步解釋憲法價值豐富的內容,特意對憲法價值關系做了細化分析,認為憲法價值關系包括四個層面:應然性憲法價值發生關系;應然性憲法價值體悟關系;實然性憲法價值形成關系和實然性憲法價值體悟關系。顯然,這種分析問題的思路和抽象概括的方法實值得學習和借鑒!美中不足的是,在解釋憲法價值的時候又用了“價值需要(或價值預期)”這樣含有“價值”的語詞,違背了形式邏輯關于給概念下定義不得同語反復的規則要求,此其一。其二,價值不僅僅是“效應”,它還有其他方面的內容,換句話說,“效應”僅僅是價值的一種屬性,它不能代表價值的全部屬性,尤其是價值的本質屬性。那么,該如何來界定憲法價值的概念呢?

二、法的價值的一般分析

為了正本清源,我們還得從價值的基本含義說起。我們知道,憲法價值是從價值哲學的角度,對憲法的本質進行的全面透視和哲學反思。因此,憲法價值屬于價值哲學的范疇,當然也屬于法哲學的范疇。要科學分析憲法價值的概念,必須從價值哲學的角度,在全面廓清一般價值的內涵的基礎上,分析法律價值的含義和特征,然后以此為理論基礎,才能科學界定憲法價值的規定性。所謂價值就是標志著主體與客體關系的特殊范疇,是客體對于主體的意義,包括客體對于主體的需要的滿足和主體對于客體的評價兩個方面。價值的這一規定性包含了四層含義:首先,價值是一個標志著主客體關系的特殊范疇。其次,價值的構成要素有:主體、客體、主客體統一的實踐以及價值的內容。主體是指有目的、有意識地從事實踐活動和認識活動的人。客體是指主體活動所指向的,并反過來制約主體活動的外界對象,是人的主觀世界以外的客觀實在。主客體統一的過程,就是它們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即實踐過程。這是價值的第三個構成要素。第四、價值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客體對于主體的需要的滿足;二是主體對于客體的期望與評價。同樣,所謂法的價值就是標志著人與法的關系的特殊范疇,是法對于人的意義,包括法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和人對于法的期望和評價兩個方面。它同樣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等幾個方面的要素。首先,法的價值主體是人,包括個人、集團、階級、民族、國家、社會、人類等。但就一般意義而言,人們往往籠統的說人是價值主體。其次,法的價值的客體是法,即廣義上的法律現象,包括觀念形態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文化,制度形態的法律規范和制度以及現實形態的法律行為和法律事實。最后,法的價值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和人對法的期望與評價。作為法的最重要組成部分的憲法,當然要以上述關于法的價值的一般理論為指導,才能科學界定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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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憲法價值的位序探索

本文作者:徐繼超工作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憲法學界普遍認為:按照馬克思主義的憲法分類,憲法可分為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與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但是,國內憲法學界在研究憲法的價值問題時,都是對憲法的普適性的、抽象的價值進行研究,幾乎沒有學者結合我國國情,對我國當代社會主義憲法價值的位序進行專門研究。本文試圖結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與國情,對我國當代社會主義憲法價值的位序展開研究,以就教于學界。憲法最先產生于西方資本主義社會。憲法具有諸如:正義、秩序、公平、自由、人權、平等、效益、安全等普適性的、抽象的價值。問題是這些普適性的、抽象的價值與我國當代社會主義憲法價值是否完全一致?換言之,我國當代社會主義憲法價值是否等同于上述普適性性、抽象的價值?如果我國當代社會主義憲法的價值與上述普適性的、抽象的價值不能等同?那么,我國當代社會主義憲法的價值究竟是什么?我國當代社會主義憲法價值的位序如何?這里我們所說的憲法價值的位序:是指按憲法價值在我國社會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所排定的先后次序。社會主義憲法價值的位序研究,對我國社會主義憲政實踐具有重大意義。它能夠指導我國在憲政實踐中,根據我國憲法價值重要性程度,有針對性的開展憲法價值建設。韓大元教授認為:“立憲主義是共性與個性的統一體,立憲主義的歷史最早起源于西方社會,而且西方社會的發展的確為其創造了極其豐富的經驗與文明成果,但它并不是西方文明的獨占品,不同的文化背景與傳統孕育著具有濃厚民族風格、體現民族精神的立憲主義價值體系,每一種文明在豐富立憲主義財富的過程中均處于同等地位,所創造的成果具有同等價值。……并通過對亞洲主要國家經濟發展過程的分析,得出西方立憲主義原理就其基本方面而言并不直接適合于亞洲實際的結論”[1]按照韓大元教授的結論:西方立憲主義原理就其基本方面而言并不直接適合于亞洲實際。那么,西方資本主義憲法的普適性的、抽象的價值是否就能一定等同我國當代社會主義憲法價值呢?上述西方資本主義憲法的普適性的、抽象的價值是否都一樣重要呢?是否存在憲法價值的位序呢?答案應該是不言而喻的。我們認為,我國當代社會主義憲法價值按位序主要包括:秩序與穩定;公平與效率;自由與人權。(這里我們所說的“主要包括”,是指我國社會主義憲法價值并不僅限于此,諸如安全、民主、法治等也是我國憲法的價值。這里只是為了研究的方便,選取的其中三組。)

一、秩序與穩定

英國社會學家科亨認為,所謂秩序是指以下幾個方面的意思:第一、社會的可控性,即存在于社會體系中的各種調控因素,包括限制和禁止性因素等;第二、社會生活的穩定性,如某一社會持續地維持某種狀態的過程;第三、行為的互動性,這是指人們的行為具有相互引起、相互補充和配合的特點,因而不是偶然的、無序的;第四、社會活動中的可預測因素,因為,在無序狀態中,人們便無法預測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難以進行各種活動。[2]埃德加.博登海默認為:“秩序的概念,意指在自然界與社會進程中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3]他還指出:“法律是一種行使國家強制力的威脅,從而設想法律是一種強力的秩序。”[4]因此“與法律相伴隨的基本價值,便是社會秩序。”[5]憲法就是一種政治秩序。“政治秩序的意義就在于:通過為社會所公認的、能夠產生出具有實際政治效能與合法性的政治權力的規則和制度,將圍繞取得、保持政治權力的政治斗爭納入一定秩序的軌道,使國家政治生活保持穩定狀態。”[6]我們認為,回顧法律的歷史,我們就會發現,法律本身就是道德衰落傾向出現、社會秩序混亂、“禮崩樂壞”之后產生的,法律的出現就是為了形成社會的秩序,因而,秩序是法律價值的最高體現。所謂憲法秩序,是指在人類的憲政實踐中,憲法主體之間形成的一種互動的、可控的、有序的、一致的、穩定的政治生活現實狀態。憲法秩序是人類憲政實踐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它存在于人類憲政實踐中,并推動人類政治生活的正常進行。從發生學的觀點來看,憲法秩序是一種特定的制度安排和政治實踐的結果。近代憲法就是為了使民主政治生活滿足這種秩序建構的需要而產生的。秩序之所以能成為憲法的價值,是基于人們對社會政治生活普遍而持久的有序狀態的期盼。這種期盼體現的是理想的法律秩序;法律作用于社會生活而形成的秩序是一種現實的秩序,它是執法與守法的結果。改革開放三十年來,盡管我國理想的法律秩序與現實的法律秩序之間還有差距,我們要盡快消除現實生活中,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緊張關系。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這三十年,我國經濟高速發展,人民安居樂業,我國的國際地位不斷提高,政府的權力不斷受到限制,有限政府、責任政府、服務型政府正在形成。這一切,沒有社會秩序的安定,是絕對不可能的。憲法的穩定價值對于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而言,與秩序價值一樣,同樣是至關重要的。鄧小平同志多次講過:“中國的問題,壓倒一切的是需要穩定。“”沒有穩定的環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經取得的成果也會失掉。”[7]同志《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指出:“堅持穩定壓倒一切的方針,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穩定是改革和發展的前提。”[8]同志《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也指出:“社會穩定是人民群眾的共同心愿,是改革發展的重要前提。”[9]中國新一代領導人認識到中國必須改革開放,集中精力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一切都需要有一個穩定的政治環境,穩定的局面。而穩定的社會政治秩序,從根本上依靠憲法來保障與確認。我國的改革開放、經濟改革與發展,主要依靠“政策先行,憲法事后確認”的方式進行。這也是采取的漸進式、穩定的政治治理方式。從我國“八二憲法”之后的四次憲法修正案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憲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主要體現在確保穩定的前提下,逐步擴大公民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與自由。歷史的教訓非常深刻。“從五十年代后期開始,放棄了他對政治穩定問題的審慎態度,重新陷入對急風暴雨式的大規模群眾階級斗爭的錯誤追求。”[10]結果,導致了“”和“”的發生。“五四憲法”沒有得到真正的實施,使社會陷入動蕩不安,經濟發展瀕臨崩潰,人民無法安居樂業。憲法作為根本大法,規定著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這些根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黨的領導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只要在實踐中得到落實,國家就能從根本上保持有序與穩定狀態。近年來,由于社會的急劇轉型、社會利益多元化,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依然存在。而憲法及憲法性法律,為公民不同意見表達提供了合法平臺,只要我們采取寬容、平衡、協商的方式,通過合法的途徑逐步解決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矛盾,我們的國家就能從根本上長期保持有序與穩定狀態。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秩序與穩定,不僅是我國社會主義憲法的根本價值所在,同時,也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需要。“精神上的自由或剛強屬于個人的美德,而國家的美德在則在于安全穩定。”[11]當然,我們也認識到,憲法的秩序與穩定價值,是動態的、變化的,一旦我國法律與社會生活之間的緊張關系逐步消除了;政府權力與人民權利之間的緊張關系通過民主的方式在憲法的范圍內逐步解決了;政府管理行為與公民自由之間的矛盾逐步克服了,到那時,秩序與穩定在我國憲法價值中的位序可能發生變化。我們相信,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秩序與穩定仍然是我國憲法的第一位的價值。

二、公平與效率

公平是我國社會主義憲法的倫理之維。我國社會主義憲法應以公平,作為憲法的基本價值。古希臘先賢畢達哥拉斯曾說“一定要公正。不公正,就破壞了秩序,破壞了和諧,這是最大的惡。[12]”公平,作為人類追求的基本價值理應成為我國憲法的基本價值。亞里士多德就認為:“一切科學和技藝都以善為目的,一切之中最主要的科學則以最大和最高的善為目的,政治之學術即是最主要的科學,政治上的善即公正,也就是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13]公平原則要求“所有的社會價值———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的基礎———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對其中的一種價值或所有價值的一種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14]馬克思主義者,從人的共同特性,人的共同自然本性,強調作為人類的人在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上的平等。“從人的這種共同特性中,從人就他們是人而言這種平等中。引申出這樣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15]憲政運行只有遵循公平的原則,在社會價值和社會利益的分配過程中協調好各個階層的利益關系,把社會各個階層的利益差距調整到合理的限度內,才能實現社會和諧。效率,表達的是投入與產出的關系,就是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20世紀60年代興起的經濟分析法學派首先把成本、效率等一些經濟學概念與方法引進了法學領域,……從根本上講,這是法與經濟內在聯系的具體而生動的體現,是基于法律擔負著實現資源最大限度使用與優化配置的新使命,是基于法律對當代經濟生活的全面滲透。[16]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問題,是任何社會都不能回避的問題。關于兩者的關系問題,學界已經爭論很久,有的說,發展是硬道理,應該始終強調效率優先;有的說,過去經濟不發達時,應該強調效率優先,現在經濟已經極大的發展,應該強調公平優先。我們認為,兩者并不矛盾,不能把兩者對立起來、割裂開來理解。只有提高了效率,才能為實現社會公平創造條件;只有實現了社會公平,才能充分調動社會各個階層人士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才能從根本上提高效率。我們認為,公平與效率必須同時兼顧,只有這樣,才能為維護和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打下堅實的基礎。如果只講效率,社會就會失去公平。“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和廢除。因此,政治正義的主要體現就是制度正義。”[17]如果沒有較高的效率,也不能解決我國的社會公平問題。就拿就業來說,我國人口眾多,勞動者充分就業的需求與勞動力總量過大、素質不相適應的矛盾長期存在,就業結構性矛盾十分突出。根據計算,我國城鎮每年新增勞動力1000萬人,加上上年結轉的1400萬人。按經濟增長8%-9%計算,年度勞動力供求缺口仍在1300萬人左右。[18]即使按照年經濟增長8%-9%,我國尚有1300人失業,如果經濟增長率更低一些,我國下崗失業的人口會更多,這對社會穩定也會產生影響。對于這些失業者而言,社會對他們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們認為,在當下中國,當社會有了秩序和穩定之后,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經濟發展不平衡、貧富分化日益嚴重國家來說,公平和效率,就是最重要的問題。故此,我國社會主義憲法價值,在目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公平和效率是第二位序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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