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08: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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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國內少年司法制度思索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

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制約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國已經制定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于少年案件尚無專門的實體性和系統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出臺的一些有關司法解釋,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總體上說,這些規定欠缺對少年成長狀況的研究,并沒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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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的透析

【摘要】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自誕生以來,在治理少年犯罪和保護少年成長上發揮了重大積極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尚待完善。本文旨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進行反思,并提出包括樹立正確的少年司法理念———保護、教育、復歸,加強少年立法,創設少年法院,確立全面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指定辯護、審判不公開、刑事污點取消、暫緩判刑和社區矯正等制度等設想。

【關鍵詞】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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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發展論文

內容摘要自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法院第一個少年法庭建立以來,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已經走過了17年的發展歷程。近20年來,少年司法制度在控制青少年違法犯罪、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少年司法制度發展到今天也出現了許多問題,少年法院的創設是解決這些問題所必然尋求的出路。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應是一種多元化的格局,而少年法院創設的意義在更大程度上是為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提供契機和動力。

關鍵詞少年司法制度發展問題少年法院

一、新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之路

在我國,青少年違法犯罪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主要開始于“”結束以后。與1899年美國伊利洛斯州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庭的歷史背景類似,出于治理日益嚴重的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需要,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在全國率先試點建立了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因為特定的歷史背景、法律依據等因素的考慮,當時的少年法庭實質只是附設于刑庭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1988年才開始出現獨立建制的少年庭。少年法庭一出現就以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視、社會公眾的認可和歡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長寧區少年法庭的成功經驗在全國得以推廣。1986年少年法庭發展到100多個。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開“全國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經驗交流會”時,全國已經建立起400多個少年法庭。199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開“全國法院審理少年刑事案件工作會議”,少年刑事審判推向了一個新的階段。在南京會議的推動下,迎來了少年法庭發展的春天,到1990年年底,全國少年法庭已經達到2400余個。截止1998年底,全國共有3694個少年法庭。

今天少年法庭的的組織形式大體上包括以下幾種:(1)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庭——專門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2)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附設于刑庭內,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綜合性少年案件審判庭。這種少年庭不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還受理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另外還有一種特殊形式,即在刑庭中指定專人辦理少年刑事案件。與少年審判機構相適應,部分省市的公、檢、司等機關也設立了相應少年機構,配套成龍,初步顯示了少年司法的整體優勢。

一般都認為,長寧區少年法庭的建立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起點。少年司法制度自創立以來,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治理青少年違法犯罪中發揮了重大的作用,近二十年的實踐證明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實踐從總體上而言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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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探究論文

【摘要】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自誕生以來,在治理少年犯罪和保護少年成長上發揮了重大積極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尚待完善。本文旨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進行反思,并提出包括樹立正確的少年司法理念———保護、教育、復歸,加強少年立法,創設少年法院,確立全面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指定辯護、審判不公開、刑事污點取消、暫緩判刑和社區矯正等制度等設想。

【關鍵詞】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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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司法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一百年來,傳統司法制度幾乎被視為落后和守舊的代名詞而被束之高閣,移植西方法律以實現中國法制的現代化成為法學界的主流思想。反思歷史,正視現實,我們會驀然發現傳統司法制度依然具有推動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的不可忽視的價值,即文化認同、補充國家制定法與司法改革的借鑒價值。

[關鍵詞]傳統司法制度司法改革法律移植

一、問題的提出

肇始于20世紀初的清末修律是中國法制現代化的起點,一百年來,我們沉迷于法律移植的喜悅之中,認為移植西方法就可以解決中國的一切問題。但自從上世紀90年代后期“本土資源”學者大聲疾呼之后,學仁開始反思我們移植的西方法律是否契合于中國本土文化?是否會產生水土不服問題?為此中國的傳統司法制度對建設法治國家而進行的司法改革到底有無價值?若有,又有哪些價值?回答這些問題可能會對當代中國的法制現代化進程不無裨益。時下存在一種悖論,即過度強調現存司法制度各種問題形成的歷史成因,忽視了現實中各種外在社會制度和觀念對司法制度的消極影響,從而把現實中的一切司法問題推卸于古人,而忽略對現有制度和觀念的批判和改造;二元對立的理解東西方司法制度和法律文明,凡是西方的司法制度就是先進的、文明的、合理的,只要是傳統的司法制度就必然是落后的、黑暗的、不合理的,從而在實踐上盲目移植西方司法制度,否定傳統司法制度,忽視對傳統司法資源的創造性改造和對移植過來的司法制度的本土轉化。基于此,探討傳統司法制度對當代司法改革的價值就有其必要性。

二、當代司法改革需要反思傳統司法制度

法律就其功能而言是用來解決諸多社會問題和調節各種社會矛盾的,但其自身的變革卻往往更依賴于政治、經濟,以及其他社會環境的培育和改造。這一點對于后發國家的法律現代化而言尤為重要。清末修律、國民政府的法律改革之所以最終失敗或流于形式,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囿于當時的歷史條件的限制,法律改革者們往往傾向于關注法律自身的變革,而忽視了與之相配套的外在社會環境的改造和培育。日本明治維新時期法律變革之所以成功,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成功地處理好了這一問題。前事不忘,后事之師。反思歷史,聯系現實。竊以為當代中國的司法改革應該從司法制度自身的變革和外部社會環境的培育和改造兩個方面著手并使之有機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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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的憲法構造畢業論文

【摘要】完善我國的司法制度,必須首先從國家權力體系的層面明確司法制度的憲法基礎和司法改革的憲法界限,基于這一立場: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地位上是憲法創設的機關,具有“國家性”,分別是“審判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在組織體系上,憲法規定了司法組織體制的基本框架;在功能上,憲法賦予司法機關人權保障的功能,體現在行政、刑事和民事訴訟過程中;在法檢公三機關的關系上,憲法設定了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其中,相互制約是核心;在功能的界限上,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文義顯示,人民法院不僅是國家審判機關,還承擔著重要的政治功能,這為司法能動主義提供了空間,但能動主義司法應受到憲法原則與精神等方面的限制。

【關鍵詞】司法制度;憲法構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正文】

司法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憲法制度,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發揮著保障作用。現行憲法在第三章中設有專門一節來規定司法制度[0],即第七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該節共12條,憲法其他章節還有10條直接提及人民法院(審判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即憲法關于司法制度的規定共有22條,約占整個憲法文本正文的16%.這足以顯示司法制度在憲法體制與運作過程中的重要性。自現行憲法頒布實施以來,先后進行了四次修改,形成了31條修正案,但涉及司法制度的內容卻從未修改,這說明司法制度的憲法基礎是相對穩定的,具有適應現實生活的能力。但不可否認的是,現行憲法關于司法制度的規定還有較大的拓展、完善與改革空間。在完善我國司法制度時,需要從國家權力體系的層面進一步明確司法制度的憲法基礎和司法改革的憲法界限。

一、司法機關的憲法地位

由于各國的憲政體制、政治制度、歷史文化傳統等因素的不同,各國司法制度的憲法基礎呈現出多樣性。在西方,不同國家司法制度之間的差異性是比較大的,但通常強調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的嚴格分立,強調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獨立性,國家權力相互之間的制約性十分突出。總體上講,法院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居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其對整個公共權力的調控作用明顯。如法院在違憲審查制度中發揮的功能上,有的國家采取普通法院審查制,即由普通法院(通常是最高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有的國家采取專門機構審查制,即由專設的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行使違憲審查權。我國則實行最高權力機關審查制,即由國家權力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法院無權直接作出違憲的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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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探析論文

【摘要】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自誕生以來,在治理少年犯罪和保護少年成長上發揮了重大積極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尚待完善。本文旨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進行反思,并提出包括樹立正確的少年司法理念———保護、教育、復歸,加強少年立法,創設少年法院,確立全面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指定辯護、審判不公開、刑事污點取消、暫緩判刑和社區矯正等制度等設想。

【關鍵詞】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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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中國傳統司法制度的進程

[摘要]一百年來,傳統司法制度幾乎被視為落后和守舊的代名詞而被束之高閣,移植西方法律以實現中國法制的現代化成為法學界的主流思想。反思歷史,正視現實,我們會驀然發現傳統司法制度依然具有推動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的不可忽視的價值,即文化認同、補充國家制定法與司法改革的借鑒價值。

[關鍵詞]傳統司法制度司法改革法律移植

一、問題的提出

肇始于20世紀初的清末修律是中國法制現代化的起點,一百年來,我們沉迷于法律移植的喜悅之中,認為移植西方法就可以解決中國的一切問題。但自從上世紀90年代后期“本土資源”學者大聲疾呼之后,學仁開始反思我們移植的西方法律是否契合于中國本土文化?是否會產生水土不服問題?為此中國的傳統司法制度對建設法治國家而進行的司法改革到底有無價值?若有,又有哪些價值?回答這些問題可能會對當代中國的法制現代化進程不無裨益。時下存在一種悖論,即過度強調現存司法制度各種問題形成的歷史成因,忽視了現實中各種外在社會制度和觀念對司法制度的消極影響,從而把現實中的一切司法問題推卸于古人,而忽略對現有制度和觀念的批判和改造;二元對立的理解東西方司法制度和法律文明,凡是西方的司法制度就是先進的、文明的、合理的,只要是傳統的司法制度就必然是落后的、黑暗的、不合理的,從而在實踐上盲目移植西方司法制度,否定傳統司法制度,忽視對傳統司法資源的創造性改造和對移植過來的司法制度的本土轉化。基于此,探討傳統司法制度對當代司法改革的價值就有其必要性。

二、當代司法改革需要反思傳統司法制度

法律就其功能而言是用來解決諸多社會問題和調節各種社會矛盾的,但其自身的變革卻往往更依賴于政治、經濟,以及其他社會環境的培育和改造。這一點對于后發國家的法律現代化而言尤為重要。清末修律、國民政府的法律改革之所以最終失敗或流于形式,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囿于當時的歷史條件的限制,法律改革者們往往傾向于關注法律自身的變革,而忽視了與之相配套的外在社會環境的改造和培育。日本明治維新時期法律變革之所以成功,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成功地處理好了這一問題。前事不忘,后事之師。反思歷史,聯系現實。竊以為當代中國的司法改革應該從司法制度自身的變革和外部社會環境的培育和改造兩個方面著手并使之有機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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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對造成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領事裁判權、觀審、會審制進行了詳細論述,并簡單介紹了列強在華設立的領事法庭。還以天津教案為例,以從中折射出的清末司法制度問題,著重補充論證了這一問題

[Summary]thistextreview,conductedtrialjointlytomaketocarryondetailedtreatisetowardsresultingintheconsularjurisdiction,viewthatthejudiciarysemi-colonyoflateChingdynastyturns,andintroducedgreatpowersinbrieftoestablishinthe華ofconsullawcourt.ReturntotaketeachingplaninTienjinasanexampletorefractthelateChingdynastyofajudiciaryproblemfromit,emphasizedcomplementargumentthisproblem

[關鍵詞]領事裁判權觀審制會審制教案

[目錄]

一、領事裁判權的確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開始

二、觀審制和會審制是對領事裁判權的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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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論文

摘要:清末政府在變法修律的大背景下,進行了司法體制的改革,通過法律移植引入了大量的現代化的法律制度,仿照西方國家三權分立原則建立了近代司法機構組織,確立了一系列資產階級的訴訟原則和規則制度。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現代化的開端。然而由于封建專制主義政體的歷史局限性其失敗是必然的,但這次法制改革對我國當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經驗和教訓,通過對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希望對今天的司法改革有所啟迪。

關鍵詞:清末;刑事訴訟;法制現代化;司法變革

清朝末年,各種社會矛盾錯綜復雜。腐朽、落后的清政府在內憂外患之下無法照舊統治下去。20世紀初,義和團和八國聯軍先后攻占北京,使清政府意識到變法改革的必要性。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專制統治,尤其是為了收回“領事裁判權”,清政府被迫于1902年開始變法,艱難地邁開了法律改革的步伐。中國社會承襲了幾千年的“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法律體例土崩瓦解,走上了法制現代化的道路。至此,刑事訴訟法在中國開始以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清末法治改革對中國社會,中國法制發展的進程以及現代法律的發展變化都起著一定的影響,具有積極的意義。本文擬對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進行研究,借鑒其經驗教訓,推動當前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設和司法改革的發展。

一、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

(一)創制中國近現代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由于時間所迫,清末法制改革對于西方法律制度進行了全面移植,這種全面引進為后來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礎。光緒三十二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武廷芳主持編訂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1](P124)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現代意義上的訴訟法草案,該草案工分總則、刑事規則、民事規則、刑事民事通用規則、中外交涉時間處理規則等5章260條,打破了中國法律編纂中實體法與訴訟法不分的傳統模式。其后修訂法律館、法部等機構在繼續修訂訴訟法典的同時,相繼制定公布或擬定了《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法院編制法》、《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其中《法院編制法》是晚清制定頒布的一部較為全面、系統的法院組織法,確立了司法獨立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審檢分離和合議制度;[2](P318)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則是歷史上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具有現代意義的訴訟法典,它吸收了近代優秀的刑事訴訟原則,從而在中國首次確立了較為完備的起訴制度,檢察官制度,回避制度,推進了中國訴訟制度近代化的過程。1910年,在經過多次反復討論后,終于擬訂完成了《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主要以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為藍本,由日本法學家協助完成,內容較完備,系統采用了資產階級國家的訴訟制度和原則,較完善規定了刑事訴訟程序,是一部當時世界范圍內較先進的刑事訴訟法草案。中華民國成立后也曾使用其中部分內容,極大的推動了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近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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