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2 06: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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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法益侵害理論處罰身份犯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義務違反說”及其檢討;“法益侵害說”及其反思;“綜合說”及其不足;國內學者的新銳見解及其剖析;“身份法益侵害說”之主張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納格勒試圖以規范論為基礎來探求違反限制性規范的身份犯之本質、日本也有部分學者持這種主張、祖國大陸學者通常是從權利與義務的不可分性來論述主體的特殊身份、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學者的主張及理由幾乎與德國學者同出一轍、對身份犯處罰根據的研究只是為了尋求作為整個身份犯理論支撐根基的原點、對身份犯處罰根據的判斷直接決定著身份犯相關問題的結論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身份犯的處罰根據問題是身份犯理論研究的基礎性范疇,它直接決定了身份犯具體問題的展開。發端于大陸法系刑法中的“義務違反說”、“法益侵害說”以及建立在二者基礎之上的“綜合說”都不能圓滿地說明身份犯的處罰根據;我國學者關于此問題的個別看法也不無紕漏。以“身份法益侵害說”作為身份犯的處罰根據,則是一種合理的選擇。
關鍵詞:身份犯;處罰根據;身份法益
《刑法》分則緣何將有些犯罪主體限定在只能是具有某種特定身份的一部分人;又緣何在有特定身份者與無特定身份者都可以實施某一犯罪行為時只對有特定身份者進行加重或減輕處罰,對于這些問題的回答便是對身份犯的處罰根據之探究。有學者將之稱為身份犯的本質或者規范本質[1]。
關于這一問題,在刑法理論較為發達且身份犯理論研究較為深入的大陸法系刑法學中研討得較多且觀點對立鮮明;而相比之下,國內學者則較少論述,這主要是由于我國學者在研究所謂身份犯的問題時要么僅在犯罪構成主體要件部分作簡要介紹,要么僅在共同犯罪部分稍帶論及“身份與共同犯罪”問題,而并未將身份犯作為一個體系自足的、具有相對獨立存在價值的理論范疇進行研究。這種理論研究現狀的直接反映便是對身份犯處罰根據的不重視,這在一定程度上阻滯了身份犯理論研究的進一步深化,這從較早的有關身份犯的相關論述即可見一斑。好在近幾年有學者注意到了這一問題,對身份犯理論作了專門研究并提出了關于身份犯本質的相關看法,但是這種探討還稍顯粗淺。筆者將一一作出評介。
一、“義務違反說”及其檢討
“亮身份、樹形象”
文山州委實施“云嶺先鋒”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開有州屬部分單位領導參加的工作會議,就州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在窗口服務行業中如何實施“云嶺先鋒”工程,營造良好氛圍進行了專題研究和部署。會上,林耘埜部長在聽取了各單位的工作情況匯報后,對全州機關、企事業單位實施“云嶺先鋒”工程提出了要求:
一、高度重視,狠抓落實,再次掀起實施“云嶺先鋒”工程新高潮。要下功夫抓好黨員“亮身份、樹形象”活動。州屬各機關、企事業單位要根據不同工作性質,抓好黨員示范活動,特別是在窗口服務行業要設有明顯的黨員“亮身份、樹形象”標識,真正把黨員身份亮出來,把黨員形象樹立起來,把工作績效抓出來。
二、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采取舉辦聯歡會、文藝演出、知識競賽、組織專題生活會等豐富多彩的形式進行宣傳,讓基層群眾和每一位黨員都能看到、聽到、感受到,使大家知道“云嶺先鋒”工程就在自己的身邊,讓“云嶺先鋒”工程貼近基層、貼近黨員,貼近群眾。
三、找準結合點,找準抓手,扎實推進。各單位要根據各自實際,把實施“云嶺先鋒”工程與機關“三為”教育實踐活動、農村教育體制改革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根據部門和行業工作特點,抓好黨員的設崗定責工作,結合黨員的實際,把“五帶頭”的目標進行分類細化,充分調動黨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讓黨員能夠發揮作用,能夠實實在在地做一些事,讓百姓能夠看到黨員干部作風的轉變。
四、抓典型,出經驗,點面結合。要注意培養一批單位和個人典型,用黨員身邊的事和身邊的人教育黨員;要及時總結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以此帶動面上工作。
身份代表制研究論文
摘要:目前我國的各級人大代表中,還有不少非社會職業的身份群體在選舉實踐中常常被排除在當選為人大代表之外。身份代表制與職業代表制、我國人大代表身份研究、我國社會分層三方面相關研究之間具有密不可分的緊密邏輯聯系,在研究的對象、涉及的層面等等,大多具有一致性或趨同的。本文從身份代表制存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需要重點解決的幾個理論技術問題,對身份代表制作了全面的再探討,并建議完善身份代表制理論體系以及發展人大制度學。人大制度學成為我國法學研究的一個新部門法學體系,是有著良好的憲法學理論基礎和憲政實踐要求的。
關鍵詞:身份代表制,人大代表,人大制度,社會分層,利益群體,人大制度學
目前我國的各級人大代表中,還有不少非社會職業的身份群體在選舉實踐中常常被排除在當選為人大代表之外。筆者認為,應加強對身份代表制的研究,這不僅能解決上述問題,還有助于代表們更好地維護多元的利益群體的利益,并促進較為系統的相關理論研究開展。
一、身份代表制概述
(一)人大代表身份的涵義
關于人大代表之“身份”這一概念,可從以下幾個層面逐步加深理解。首先,從身份的字面概念和制度層面[1]來理解,它反映和體現了個人及其社會群體的角色特征、社會地位、等級、資歷以及“差序格局”。其次,從不同身份人大代表涵義的界定這個角度來理解身份。不同的代表來自不同的社會職業群體、階級及階層,人大代表作用的發揮相應地體現著其代表的身份群體的特征。②再次,從“法律身份”[2](P5)的層面來理解人大代表身份,“指憲法與法律對人大代表身份構成的相關規定”。最后,從“現實身份”[2](P5)的層面來理解人大代表身份,“指人大代表在現實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構成狀況”。
公安局換身份證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和《國務院關于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有關問題的批復》精神,根據省公安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作方案〉的通知》(閩公通﹝20*﹞152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公安局關于**市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作方案的通知》(廈府辦﹝20*﹞63號)的文件要求,鑒于今后思明區街道區劃調整的需要,決定20*年6月至12月在思明區中華、文安、思明三個街道辦事處開展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二代證”)的試點工作,為確保換發“二代證”試點工作和全省換發“二代證”工作的順利開展積累經驗,特制定試點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廳換發“二代證”工作的總體部署,開展宣傳發動、戶口核對、信息采集、證件審核簽發、數據傳輸、證件發放等實際流程試點工作。通過試點,摸索和總結城市換發“二代證”工作的基本做法,建立起一套適合換發“二代證”工作的管理體系和制度,為全省全面推開換發“二代證”工作提供經驗。
二、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對象
㈠基本完成轄區內年滿16周歲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或原證件有效期滿需換證的人員;
㈡戶口在試點轄區內自愿換領“二代證”的人員;
私權平等及身份限制探索
“公眾人物”概念在我國的提出,始于2002年“范志毅訴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侵犯名譽權”一案[1]。之后,“公眾人物”無論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是理論學界均引起廣泛的關注。作為人格權(包括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姓名權等具體人格權)的主體,學者大多將其區別于一般自然人,認為“公眾人物”應受到法律特別的限制以衡平各種權利沖突。然而,是否有必要特別地提出“公眾人物”的概念?人格權主體是否應因“身份”的差異而受到不同對待?對于“公眾人物”人格權的問題是否有必要單獨規定?筆者基于人格權本質以及“公眾人物”人格權限制理論進行剖析,對公眾人物人格權進行審視,并就此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以期就教于學界。
一、人格權本質之解讀
根據現有文獻,人格理論可追溯至古羅馬,然而羅馬法卻是將人與人格相分離,(據周枏先生所述,羅馬法中對人有三個用語,即“homo”、“Capu”t、“persona”。“homo”指生物意義上的人,不一定是權利義務的主體,“Caput”原指頭顱或書籍的一章,后轉借指權利義務的主體,表示法律上的人格,需要同時具有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persona”則表示某種身份,從演員扮演角色所戴的假面具引申而來,用來指權利義務主體的各種身份。(參見周枏.羅馬法原論(上)[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106.))所展現的是不平等的法律人格;及至17、18世紀,近代民法完全否定了古代民法一切不平等身份所帶來的狹隘的物法和債法的觀念,實現了法律人格的形式平等,[2]確立了法律人格系私法上的權利和義務歸屬之主體的概念,其所蘊含的平等內涵是資格平等和機會平等;進入20世紀,隨著社會的變遷,有學者針對近代民法中法律人格的抽象性,提出“弱而愚的人”的觀點,主張具體人格和實質上的平等[3]。然而這種“具體的人”所表示的“不過是法律上認為的平等人格所處的不同地位而已”,人格平等的前提不能動搖。(拉德布魯赫《法哲學》,轉引自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M].王闖,譯.梁慧星.為權利而斗爭.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372.)
因此,法律上的人格發展至今,已普遍確立了人在私法上存在的資格,反映了作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平等性的意涵,并蘊含了自由、責任能力和人的尊嚴等倫理價值[2]26-41。人格權作為一種“主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而基于自身人格的權利”,其主體僅限于私人個體,其客體為獨立的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姓名、肖像、隱私等人格利益。
對于人格權性質的界定,學界存在著民事權利和憲法權利之爭[4]。筆者認為此處所涉及的是一個權利兩面性的問題。從總體上看,私人所享有的權利,可分為公權(利)和私權(利)兩個方面,“公權即人們在政治領域和社會公共事物方面的權利,私權即人們在經濟領域和民間的和私人的事物方面的權利”。[5]因此,公權(利)由公法規定,是一種對抗國家和政府的權利;而私權(利)由私法所規定,是一種對抗其他私人主體的權利。正如有學者所說:“公權反映的是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私權反映的是市民與市民之間的關系……”[6]
人格權作為私人所享有的一項基本的、自然的權利,不但不受其他私人侵害,同時也不受國家權力侵害。因此人格權具有公權利和私權利兩個維度。憲法上的人格權和私法中的人格權,并不是兩個分別的權利或相互排斥的權利,“那不過是單一的權利在對一般人時和對國家時所表現的差異,即不外同一的權利兼備有公權和私權的兩方面。”[7]
我國身份代表制研究論文
摘要:目前我國的各級人大代表中,還有不少非社會職業的身份群體在選舉實踐中常常被排除在當選為人大代表之外。身份代表制與職業代表制、我國人大代表身份研究、我國社會分層三方面相關研究之間具有密不可分的緊密邏輯聯系,在研究的對象、涉及的層面等等,大多具有一致性或趨同的。本文從身份代表制存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需要重點解決的幾個理論技術問題,對身份代表制作了全面的再探討,并建議完善身份代表制理論體系以及發展人大制度學。人大制度學成為我國法學研究的一個新部門法學體系,是有著良好的憲法學理論基礎和憲政實踐要求的。
關鍵詞:身份代表制,人大代表,人大制度,社會分層,利益群體,人大制度學
目前我國的各級人大代表中,還有不少非社會職業的身份群體在選舉實踐中常常被排除在當選為人大代表之外。筆者認為,應加強對身份代表制的研究,這不僅能解決上述問題,還有助于代表們更好地維護多元的利益群體的利益,并促進較為系統的相關理論研究開展。
一、身份代表制概述
(一)人大代表身份的涵義
關于人大代表之“身份”這一概念,可從以下幾個層面逐步加深理解。首先,從身份的字面概念和制度層面[1]來理解,它反映和體現了個人及其社會群體的角色特征、社會地位、等級、資歷以及“差序格局”。其次,從不同身份人大代表涵義的界定這個角度來理解身份。不同的代表來自不同的社會職業群體、階級及階層,人大代表作用的發揮相應地體現著其代表的身份群體的特征。②再次,從“法律身份”[2](P5)的層面來理解人大代表身份,“指憲法與法律對人大代表身份構成的相關規定”。最后,從“現實身份”[2](P5)的層面來理解人大代表身份,“指人大代表在現實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構成狀況”。
農民身份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當前農民身份制度賦予農民的劣等性待遇主要體現在對農民遷移和擇業的控制、稅收負擔上的城鄉差別、直接具有“農民身份稅”特征的各種收費和攤派、財政分享上的城鄉差別。農民身份制度的形成和固化,并非象一些學者所說的那樣是“必然的”、“必要的”,相反,它是一種脫離現實的、違反客觀規律的錯誤發展戰略的政策體現,之所它能延續至今則是這一制度的既得利益者維護自身利益的結果。目前消滅農民身份制度、給農民以國民待遇是求解“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這一過程必然是沖擊社會中一些強勢利益集團既得利益的深刻改革。
關健詞:農民身份制度國民待遇
一、農民和農民身份制度
幾十年的現實說明,中國農民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中國的農業者”,農民,“并不僅僅是一種職業,而且是一種身份或準身份,一種生存狀態,一種小區乃至社會的組織形式……”(秦暉,1996),50年代以來,統購統銷政策、體制、戶籍制度、城市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單位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使中國走上了“城鄉分治,一國兩策”(陸學藝,2000年)的路徑,迄今為止,農民身份仍不只是職業標志,它有著經濟、社會、政治、文化上的“劣等性”內涵。
關于農民身份等級制度,郭書田等列舉了十四項“社會制度上的差別”,包括:戶籍制度、糧食供應制度、副食品和燃料供應制度、住房制度、生產資料供應制度、教育制度、就業制度、醫療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勞動保護制度、人才制度、兵役制度、婚姻制度、生育制度(郭書田等,1990)。李佐軍還進一步論證了政治、先天地位、參政機會、代言組織方面的城鄉差別(李佐軍,2000年)。凡此種種,農民都處于劣等地位(生育制度上農民能生二胎的例外,也對農民并無好處,還加重了農民生存危機)。
盡管改革開放的二十年之中,上列各項制度中有一部分己開始“松動”(如戶籍制度有限地放寬了農民進城的限制)甚至取消(如糧油供應制度徹底壽終正寢),但農民身份的“劣等性”仍很突出,當前農民身份制度的根本性內涵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身份認證與文學研討
一、導言
我們每個人都生活在一個特定的社會文化情境之中,作為一種社會動物,我們在與他人或群體的復雜交往中,很自然地會關注“我是誰”,“我身在何處”等涉及自我身份認同的問題。身份認同(identity)概念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成為跨學科研究的重要問題,并且沒有任何衰退的跡象。“認同”一詞最早由弗洛伊德提出,指“個人與他人,群體或模仿人物在感情上、心理上趨同的過程”。[1]而身份認同則是指“人們在個人或集體這兩個角度,認為自己是怎樣的人,以及這種認識是如何由文化建構而成的”。[2]作為文化研究的一個重要概念,它受到新左派、女權主義、后殖民主義理論家和批評家的關注和青睞,身份認同也由單純的哲學角度進入到了當今廣闊的社會現實領域,與民族、種族、族裔散居、文化、性別和政治等概念相結合,衍生出了民族認同、種族認同、族裔散居混合身份認同、文化認同、性別認同和認同政治等概念。身份認同不但在寬泛的社會文化層面凸顯出來,同時它也深刻地影響了文學領域,為文學研究提供一個新的切入點。身份認同為什么在當今成為一個熱點問題,這個問題是古已有之,還是僅僅是當代人的困惑呢?身份認同的出現不在當代,然而它成為一個問題卻是在當代。身份認同之所以成為問題,是因為它處于危機之中。保羅•吉爾羅伊(PaulGilroy)認為“我們生活在一個身份認同具有重要性的世界里。既作為一個理論上的觀念,又作為當代政治生活中備受爭議的事實,它顯示出重大意義。”[3]喬治•萊瑞論述道“身份要成為問題,需要有個動蕩和危機的時期,既有的方式受到威脅。”
身份認同問題的不確定性與以下語境有密切相關:首先,隨著資本主義社會進入后工業社會和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改變了西方和其他文化的關系及個體的身份感,身份認同本身產生裂變,從一種固定的身份,裂變為多種不同的身份和文化認同;其次,20世紀80年代末的東歐巨變和隨后蘇聯的解體削弱了已經被認可的身份。已經認可的身份和由聯盟崩潰造成的身份困惑構成身份認同變化新的驅動力;再次,各種政治原因和社會原因造成的知識分子選擇的自我放逐和遷徙,使他們集中到環境相對自由的世界性大都市之中,如巴黎、倫敦、紐約、維也納等,形成了20世紀特有的全球“散居”現象,并由此帶來了突出的文化身份認同問題和認同危機。政治、經濟、文化等外部巨大變化使主體對世界的把握變得越來越難,個體在時空變化中迷失了方向,動搖了人們對身份認同的傳統理解,整體的、同質的自我被多樣的、異質的身份所取代,抽象、普遍的同一性被具體的、特殊的差異所更迭。可以說,身份之所以成為“問題”,恰恰是以身份的穩定性和統一性的喪失為前提。
二、身份認同概念梳理和主要問題
身份和認同這兩個概念在英文中是以identity一詞來表示的。從詞源上看,英文中的identity源自晚期拉丁語identitas和古法語identite,受到晚期拉丁詞essentitas(即essence,本質)的影響。英文中identity一詞的詞根是idem,意為“同一”。故identity的基本含義是指物質、實體在存在上的同一性質或狀態。德國哲學家黑格爾的“同一性”概念,在英文中也是用identity來表示的,用來說明思維和存在之間具有同一性,這種同一性中既包含著思維與存在的本質,也包含著差異。總的來說,identity一詞可以從兩個維度進行界定,縱向,它側重個體的差異;橫向,它側重群體的同一。在當代文化研究語境中,由于受西方哲學、人類學、心理學和文化研究的影響,對identity一詞的翻譯和使用還存在著比較混亂的局面,交替使用“認同”“身份”、“同一”或“同一性”等詞匯。顯然,在理論上對identity一詞在漢語語境中的翻譯和使用進行規范就顯得很有必要。我們應該首先要把哲學上使用的identity區分開來。在哲學上,identity的翻譯可以統一使用“同一性”,在某些語境中與sameness(“同一”)、oneness(“一”)這兩個概念相當。而在人類學、心理學和文化研究中,則應根據不同情況和語境,分別使用“身份”和“認同”兩個概念。[5]當然,我們應當明白的是,identity這個詞語所具有的“身份”和“認同”兩個概念是始終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很難截然劃出明顯界限。本文主要從強調整體概念出發,故將該詞所蘊含的兩個概念一起表述為“身份認同”。有關身份認同最具爭議性的問題是:在差異無所不在的語境中,如何看待個體的身份認同?其實質就是身份本身的規定性,即身份是固定不變的、本質論的,是意義的核心,先于并超越文化和政治,可以通過理性把握的,還是流動的、開放的、在社會歷史過程中人為地為了特定利益和目的被建構出來的。學界對此問題展開了熱烈的爭論:英國文化研究學者斯圖亞特•霍爾在《文化身份與族裔研究》中區分了兩種不同的文化身份觀。第一種是本質主義的身份觀,以“同一性”為前提,認為身份是一種共有的文化,集體的一個真正的自我,可以通過個人意志獲得,個人和群體身份都是內在的、本質的和總體性的,強調相同的歷史經驗和共有的文化符碼,如“加勒比性”和“黑人性”就是這種身份觀的產物。霍爾認為,傳統的身份認同是整體性、本源性和統一的,其核心就是一種本質主義傾向,為了反對這種傾向,他提出了第二種身份觀,主張身份認同的建構主義模式,也就是差異的身份觀。這種觀點強調差異、斷裂、非連續性,認為“文化身份就是認同的時刻,是認同或縫合的不穩定點,而這種認同或縫合是在歷史和文化的話語之內進行的。不是本質而是定位”。
身份認同從未是單一的、穩定的,它始終處在建構的過程之中。身份認同的未完成性、過程性、開放性和可塑性是其最大特點。當今大多數有影響的文化研究者都贊同社會身份和文化身份是處于流動之中,在歷史和現實語境之中不斷變遷的觀點。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在想象的共同體》中提出“想象的共同體”概念,認為“想象的共同體”構成了我們對身份、家園之想象的必要組成部分。克里斯蒂娃研究了語言在塑造民族身份中的作用后指出,對語言之意義的意識,必定存在著一個明確的言說主體,而言說主體又受到立場的支配,因而言說活動總與相伴的社會結構和社會制度及其危機有關。[7]霍爾則認為,應該把身份認同視為一種生產,永遠處于過程之中,是在話語實踐中出現的,經由話語實踐,(或具體說,是經由表意實踐)內部而不是外部構成的再現。可見,把身份看成流動的、建構的和不斷變化的觀點,強調差異、斷裂、遷移,挑戰和質疑本質主義的身份觀已經成為當代文化研究的主流。
后殖民影片文化身份認同探析
一、引言
薩義德《東方主義》的面世標志著后殖民主義的誕生。在薩義德看來,東方向來只被看作歐洲的“他者”,對于理性、發展、人道、高級的歐洲來說,反常、落后、愚昧、低級的東方只是其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這種想象和構建東方的模式,體現的是東西方書寫與被書寫的權利關系[1]。在后殖民語境下,無論是殖民地還是被殖民地人民的文化身份認同問題成為了學界爭論和研究的熱點。在《新關鍵詞:文化研究詞匯修訂版》(2005)中,身份的定義是這樣的:“身份關乎個人或社會團體在任何時候、任何境地中想象的共同性;關乎個人或團體能夠持續地作為自己而不是其他的什么而存在”。從這個定義我們可以看出,身份是一種關系,而身份的建構往往參照于他者。在后殖民語境下,殖民地人民對于身份的認同有著很多困惑,甚至有很多人因為對于身份認同的不確定性而感到迷惘、痛苦。事實上,后殖民主體在身份訴求中通常會經歷逃離、模仿、混合以及流散的過程[2]。而他們的身份無一例外地都是混合或者雜交的并不斷變化的動態身份。
二、《印度支那》中各主角的文化身份認同
電影《印度支那》是一部經典的后殖民題材影片,講述了在法國占領越南的最后年代里,法國貴婦艾利安,一個擁有十萬五千畝橡膠園的女人,愛上了年輕的法國海軍軍官讓。在與讓短暫的愛情結束后,艾利安的養女,越南的公主卡美,在與讓偶遇后義無反顧地愛上了這個年輕英俊的法國軍官,卡美在新婚之夜逃婚出走追尋她的至愛讓。當卡美投身于獨立運動時,讓也追隨她而去。最后軍官被殺,公主成了革命者,他們的孩子被貴婦帶到法國撫養成人。電影《印度支那》中的三個主角艾利安,卡美和讓淋漓盡致的體現了后殖民語境下法國與越南的宗主國與殖民地之間的錯綜復雜的關系。在后殖民的語境下,三個主角分別具有不同的文化身份,當然,他們任何一個人的文化身份都不可能是單一的、純粹的,而必然是雙重的、混雜的文化身份。然而在某一個人身上所體現的不同的文化身份的較量中,必然會有特定的文化身份勝出,從而決定了其身份持有者的人生命運。
(一)法國貴婦艾利安
艾利安是一個法國貴婦,她擁有一個非常大的橡膠園,作為一個莊園主,她剝削著莊園里眾多越南工人的勞動果實,過著奢華的生活并周旋在眾多的追求者之中。很顯然,她具有法國的文化身份。然而,作為一個法國人,她卻是在越南出生的,且從未踏上過法國的土地,并且她還收養了一個父母雙亡的越南公主,這又毫無疑問的說明她還具有另外一個文化身份,即被殖民地越南的文化身份。在艾利安這個人物身上,我們看到兩種文化身份的較量是勢均力敵的。她與不同人物的關系中體現著不同的文化身份。當她面對養女卡美的時候,她所體現的是宗主國法國的文化身份,這也意喻著法國與越南這種宗主國與被殖民地的關系。在法國人看來,法國對越南正如一個母親對她的養女,雖沒有真正的血緣關系,卻也包含了一個母親對于孩子的所有無私的情感。然而,雖然艾利安對于養女卡美的愛甚至高于她對海軍軍官讓的愛情,但艾利安卻也試圖控制并改變著卡美,這也恰恰暗示了當時法國對于越南的統治關系。在艾利安對海軍軍官讓的愛情關系中,艾利安所代表的文化身份卻是作為被殖民地的越南文化身份。艾利安對于讓的愛慕可以理解為殖民地人民對于宗主國文化的仰慕。而艾利安與讓最終短暫的愛情也暗示著宗主國文化與殖民地文化之間的沖突和無法化解的矛盾。艾利安的雙重文化身份使她的人生充滿了各種不可調和的矛盾,最終她既無法成為一個真正的法國人,也無法成為一個真正的越南人,而只能生活在兩種文化的夾層中,成為一個被雙重邊緣化的人物。艾利安對于自身文化身份認同的困惑是三個主角中最為明顯的,她對于自己身份的不確定性最終導致了她悲劇的人生。
寫作者身份與文學現象關系
中國21世紀初至今,文學批評界有一個較為關注的話題,即關于“打工文學”、“網絡文學”等這樣的“底層寫作”的論爭。爭論的中心是該如何準確定義“底層寫作”這個新的文學概念。聲音大致有二。其一:“底層寫作”就是:創作者本身就屬于社會階層最底端的人士,他們所進行的一些文學寫作。其二:“底層寫作”就是:以社會底端階層生存狀態為主題的寫作模式。第一個定義的可歸納為:“底層寫”,突出寫作過程中“人的因素”。創作者一般應該是當今社會低階層的代表,生活、工作都是在社會第一線。認可這種說法的例證是,20世紀80年代興起于深圳的“打工文學”和引起強烈反響的《中國打工詩選》。“底層寫作”在這里就是:以都市“打工一族”為代表的社會底層自己的文學創作。
這種表達是不夠準確的,因為“底層”是一個相對概念,隨著社會文化語境的不同而變化。誠如較早關注“底層寫作”的評論家蔡翔先生所說:“相對于男權,婦女就是底層,相對強勢階級,工人農民就是底層。我們在不同的語境下需要考慮不同的底層問題”。“底層”不僅是隨著社會文化語境變化,也是隨著創作者的身份變化而變化。即令當初的“底層寫作者”,經過知識的積累,寫作技巧的鍛煉,理論水平的提高,也能有一番成就。對于這些成名后的“底層寫作者”,他的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生活工作便脫離當初的“底層”,上升到較高的社會層次。第二個定義歸納為“寫底層”,為突出文學寫作過程中“物的因素”。行文選材,內容都緊貼社會現實,反映“底層”生存狀態。認可這個定義的先從“底層”的社會學著手:“1、政治學層面--處于權利階梯的下層底端,難以依靠尚不完善的體制性力量保護自己的利益,缺乏行使權利的自覺性和有效途徑;2、經濟層面--生產、生活資料匱乏,沒有在市場體系中博弈的資本,只能維持最低限度的生存;3、文化層面--既無充分話語權,又不具備完整充分表達自己的能力,因而其欲求至少暫時需要他人代言”。由此推斷:知識分子、作家是這些不具備寫作能力的“底層人士”的代言人,也就是說,不管作者身份,只要作品是反映社會“底層”的就是“底層寫作”。
如研究者王曉華指出:綜觀整個中國文學史,這種指向“底層”的文學寫作始終沒有停止過。確實,早見《詩經》中《氓》章節,就是描寫民間的悲劇愛情故事,再到唐朝著名詩人杜甫的“三吏、三別”,反映農民飽受戰亂、徭役、災荒之苦,還有現代以魯迅先生為代表的鄉土小說,社會底層一直出現在文學寫作中。對應第一個“底層寫”的問題,2009年11月,第八屆廣東省魯迅文學藝術獎揭曉,“80”后打工文學作家鄭小瓊憑借詩集《黃麻嶺》獲獎。東莞市作協聘請她進作協當職業作家,被她拒絕了,還是要繼續打工生涯。她說:“打工的疼痛感讓我寫詩,沒有了疼痛感,詩歌便沒了靈魂”。她深刻知曉她的寫作資源優勢所在,堅守住了“打工文學”的立場,這種“底層寫作”遠比進入主流更有意義。“打工文學”的旗手,較早的研究者楊宏海這樣說:“‘打工文學’作家不管身份如何變,不要忘本,要堅持曾經的民間立場”。顯見,保持“底層”身份對“打工文學”的發展是十分重要的。對應第二個“寫底層”的問題。賈平凹于2007年9月出版了長篇小說《高興》,小說堅持了對農民的一貫關注,主要書寫來自農村,流落城市的拾荒人劉高興的命運故事。同時涉及了城市底層中的各種人群,有乞丐,有民工,有妓女等等。這些人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在城市中艱難地生存。而且,作品在描述他們生活困境的同時,著重關注了他們的精神世界,寫了他們的理想、追求和愛情。這部作品發表后,有學者把它納入“底層文學”,也有學者則對賈平凹、莫言等這批已經成為社會“中產階級”作家的“底層寫作”表示懷疑。我深以為然,盡管《高興》確實是反映“底層”人物生存狀態的,即便當初賈平凹先生也生活在農村,但是此時他卻已是著名作家,有相當高的社會地位、經濟能力,也生活在大都市,所以這種對“底層”的書寫可能只是他的“表述方式”之一吧。有一個重要因素不得不考慮。20世紀80年代,作為第一批經濟特區的深圳,廣東等地,借經濟改革之勢,率先發展起來,工廠林立,需要大批勞動力。于是造成了中國當代史上的人口遷徙,西北部欠發達地區涌起南下廣東、深圳“打工”浪潮,大批“底層”勞動者來到這里,開始從事“底層”打工生活。在工作緊張,身心疲乏,精神文化生活貧乏的環境下,一些“打工一族”的文學愛好者們產生了拿筆書寫自己生活的感受,即為早期的“打工文學”。寫作內容多是他們親身經歷,情感真實,借漸趨發達的傳媒之勢,終引起文壇的注意。《天涯》、《文藝爭鳴》、《文學自由談》等刊物參與組織專題談論,吸引諸多批評家參與探討,“底層寫作”批評熱潮由此成形。并非所有指向“底層”的文學樣式即為“底層寫作”,把“底層人士的文學創作即定義為“底層寫作”也嫌牽強。這樣表達“底層寫作”:正處于“社會底層的人”對“底層社會”的文學創作活動。也許是更為妥帖和純粹的。近年來,“底層寫作”受到廣泛關注的同時,批評聲也紛至沓來。對這個文學現象的普遍指責是:“文學性較差”、“粗鄙化”、“苦難焦慮”“泛自由化”等。誠如諸多評論所講,“底層寫作”時是有感而發,隨意性強,感覺來了,提筆就寫,沒有長時間的思考和沉淀,且多是不加修飾而出。與其他任何文化一樣,是一個復合體,有先進文化、落后文化、垃圾文化之分,精華和糟粕并存,因此對“底層文化”的提升和改造也是很有必要的。
1書寫真實
1994年有一首“打工詩歌”《一位打工妹的征婚啟事》發表后,在眾多的打工者中反響熱烈。詩中有一段這樣寫到:如果你愿意與我北上你必須懂得三月扶犁四月插秧你必須懂得將生命的根須植入深深的土地我不要你給我奢侈的山盟海誓只要你愛得真誠愛得專一我不要你給我金錢結構的小樓只要你一方厚實的土巴墻能遮擋我人生的風雨如果是這樣我的心扉向你敞開你就徑直來我們電子廠采我三月的芬芳從這首詩中可以看出,處于社會邊緣的勞工階層對“自我關懷”的真切訴求,作者直抒胸臆,用心靈在召喚愛情,對愛情的表述也很貼近現實,“不要金錢結構的小樓,只要厚實的土巴墻,遮擋人生的風雨”,寫出自己的內心,不相信虛無縹緲的物質愛情,只求踏實可靠的精神寄托,繁華的都市給作者這樣的“打工族”恐懼感,暫時寄居于此,不想做這都市的主人,只想做自己的主人,最終要回歸故土。多少讀者,被作者“真實”的情感所感動。我們一直把“忠實于現實”作為寫作所要遵循的黃金定律,“現實主義”被文學所審美、反映,始終貫徹于中國文學史。再說,《詩經》中對《碩鼠》的現實主義描寫,杜甫的現實主義詩歌,五四時期“鄉土文學”,新時期寫實小說,“現實主義”成了一種文學寫作規范。我想“現實”和“真實”相對于“底層寫作”,還是“真實”重要。如果要把這個“現實主義”的帽子扣到“底層寫作”的頭上,有點形而上了,屬于文化精英階層就不一定適合“底層”這一特殊寫作群體。“底層寫作”還是必須要把“真實性”作為自己安身立命的法寶,注重創作者本身的真實“底層”身份,創作對象人物“底層”命運的真實性,才是提供這種文學樣式持續的“動力”。
2扎根底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