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9 05: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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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

融資擔保調研報告

信用擔保機構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誕生的新生事物,是在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意圖為背景下發展起來的。我市的信用擔保機構已走過了七年多的歷程,七年間它的不斷壯大有效地緩解了全市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資金緊張的狀況,方便快捷了中小企業融資,優化了創業環境,帶動了就業,提升了社會總財富,并對加快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一、我市信用擔保機構的基本情況

目前全市開展擔保業務的有七家擔保機構,即:

(1)**市民生擔保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注冊資金2050萬元,這是一家由我市多家民營企業及私營業主投資設立的為民營、個私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民營專業擔保公司,是我市首家擔保公司,同時也是國內首家民營擔保公司。

(2)**市購房貸款擔保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由企業法人投資,注冊資金595萬元,主要是為城鎮居民辦理購房貸款提供擔保的專業信用擔保機構,也是股份制性質的企業。

(3)**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主要由財政和企業法人出資設立,系股份制公司,注冊資金3000萬元,2005年9月該公司完成增資擴股,北京中加陽光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現金增資7000萬元。其目的是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解決我市中小企業資金不足、貸款困難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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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的狀況與前景

一、融資性擔保行業現狀

近年來,大量民間資金不斷進入擔保業,擔保行業市場化進程明顯加快,在推動市場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參與力量。2010年3月,銀監會、工信部等7部委聯合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規范運行,降低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門檻,并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

但我國民營融資性擔保行業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問題也不容忽視。這些問題如下:

1.資本實力差,抗風險能力低。眾所周知,融資擔保行業是一個對資本金高度依賴的行業,資本金的多寡直接決定了其業務規模的大小和風險抵御能力的強弱。以河南為例,截止到2011年6月,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布了首批初審合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名單,河南省第一批共計246家擔保機構經營資格經過初審合格,注冊資本均在3000萬元以上。這246家公司數量不到河南擔保公司數量的一個零頭,而眾多中小擔保公司沒有被審核通過的原因就是資金達不到要求。

2.經營管理不規范。目前部分擔保公司脫離主業違法經營,還有部分公司是打著擔保的名義,實為高息攬存或發放高利貸從事與擔保無關的高風險業務,資本金過度流動,管理粗放。這些違法業務,不僅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2008年河南省撥付8.5億元資金支持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此后三年時間,當地擔保公司的數量在大量的民間資本借貸的促進下達到數千家,同時也出現了虛假注資、高息吸儲、違規放貸、超額擔保等問題。

3.風險意識差。目前很多中小規模擔保公司并未建立起風險評估系統,對企業風險的評估主要依賴主觀判斷,實際運作中不按規定要求提取風險準備金。擔保業務沒有完善的再擔保機制來規避風險,缺乏后續資金補充。實際操作中,不按規定執行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的規定,增加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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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融資融券擔保機制

一、融資融券擔保實現的路徑選擇

在我國,為解決我國融資融券的擔保問題,學者們提出了三種設想:

①讓與擔保。它是指債務人以擔保債權為目的,轉移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債權人,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通過評價結算擔保物價值來優先清償其債權,或終局確定取得擔保標的物所有權的權利。因為其制度形式為讓與權利,但其規范旨在債權擔保,所以稱為讓與擔保。它簡化了擔保的設定程序,不需采取傳統擔保方式的登記、占有方式,只需開設專用信用交易賬戶,將其中的資金和證券之權利通過信托方式,在名義上歸于債權人成為擔保物即可,客戶作為擔保人仍可繼續動用擔保品進行證券交易,而證券公司也可以取得擔保的效果。然而,其缺點也很明顯,因其違反了大陸法系所堅持的物權法定原則,故讓與擔保是否應在法律中確立仍是個爭論不休的問題。缺失上位法的支持,我們對讓與擔保進行具體制度的設計,并將它作為融資融券擔保模式的基礎,始終顯得“名不正言不順”。另外,讓與擔保缺乏一種行之有效的擔保意思公示制度。占有擔保物的債務人一旦違反誠信義務,擅自將標的物轉讓,債權人面臨著“脫保”風險。債權人忽視債務人的利益,利用擁有的所有權對擔保物進行處分或轉讓,債務人可能面臨著擔保物滅失的風險,對于第三人而言,由于其缺乏法定的公示和實現程序,其無從自外在表征確定其擔保債權額,且在當事人之間極易就其債權額或擔保物之估價造假,從而極易遭受不測之損害。

②賬戶質押。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自己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擔保的方式向債權人質押,在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債務或出現雙方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以賬戶中的資金優先受償。在融資融券交易中,投資者存放于擔保賬戶(投資者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投資者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資券,類似于質押賬戶下的款項,且都規定在債務人違約后,債權人有權以賬戶里的資金或款項獲得賠償。這種設想可以有效地解決公示性和擔保物確立問題。賬戶名稱中就已經包含有“擔保”二字來體現該賬戶的功能,而且賬戶是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商業銀行這些具有公信力的機構開立,方便第三人在交易過程中辨認,同時,將賬戶本身設定為擔保物,而不是以賬戶中的資金為擔保物,則能夠消除因擔保物的流動性而引發的對外公示障礙。可是,賬戶質押與讓與擔保一樣并沒有得到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的承認。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擔保法》的解釋中,曾對賬戶質押這一擔保方式有所涉及,但后來最高院已明確廢止了出口退稅托管賬戶質押貸款這一司法解釋。另外,我國相關立法已對賬戶的流轉性進行了明令禁止。

③最高額質押。我國學者提出將最高額質押適用于融資融券擔保中,主要是考慮到了其可對連續交易狀態下的一定范圍內發生的債權產生擔保效力。證券公司通過客戶提交的保證金以及保證金比例,確定對客戶的授信額度,這個授信額度即投資人在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債權擔保的最高額限度。在融資融券擔保制度中適用最高額質押有理論上和實踐上的可行性:首先,最高額質押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是它與讓與擔保和賬戶質押之間最大的不同。最高額質押只需結合融資融券交易中特殊部分進行細節上的處理構造,如此帶來的修法成本更低,與現有法律體系耦合性更高,更具有現實操作性。其次,解決了質押制度適用于融資融券交易中質物價值無法固化的問題。投資人和證券公司在融資融券交易開展前已確定了授信額度,投資人在一段時間內進行的連續性交易,無論其交易次數或交易額怎么變動,只要其沒有超出授信額度的上限,就仍處于擔保范圍內,這種方式很好地解決了擔保物處于流動狀態下價值難以確定的問題。最后,最高額質押只需設立一次質押,即可擔保后面一段時間的交易活動,減少了設立重復,簡化程序,更好地發揮質押擔保的功能。綜上所述,融資融券擔保實現制度的設計,首要之義為確定其構造路徑的選擇,金融領域的創新層出不窮,相對的規則也應與時俱進,但是我們應在制度創新與傳統理念之間尋找適當的平衡點,盡量合理利用本國的法制資源,在適應本國法制環境的基礎上,跟進金融創新,設計新的法律制度。相較而言,信托說雖然可有效利用現有法律資源,但是其與信托基本原理的沖突也顯而易見。讓與擔保和賬戶質押說更是直接缺乏上位法的明文規定,故與其他學說相比,“最高額質押”的立法修改成本低,更能適應我國的法制環境。以最高額質押來構建我國融資融券擔保實現制度可謂是適宜的現實選擇。

二、融資融券擔保實現制度的具體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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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貸融資擔保問題

資金的短缺一直困擾著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商業銀行改革后實行自負盈虧的經營模式,對風險大、收益小的農村市場失去了興趣,逐漸撤出了設在農村的網點,過度集中于城市。同時,正規金融機構受法規局限過多,適用的擔保方式單一,且手續復雜,多數農戶、農村中小企業不能提供有效擔保,金融風險較大,風險、成本與收益不成正比,往往使專業知識欠缺的農民望而生畏,從而造成了農民“貸款難”與金融機構“難貸款”兩難并存的局面。為此,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扶持農村經濟發展的新政策和新舉措,多次提出要加快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擔保品缺乏的問題,以破解其融資難題。

一、我國農村信貸融資擔保的現狀及缺陷

(一)現狀。

在2009中國農村金融論壇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黨組成員、農村經濟研究部部長韓俊先生發言指出:中國的農村金融體系離普惠性的金融體系還有很大的距離,我們目前有兩億多農戶,真正可以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信貸服務的大約占到三分之一。近年出版的《中國農村金融調查》的數據顯示,目前中國有融入資金需求的農戶大約占到了60.6%,但這些想借錢的農戶有42%以上沒有從正規的金融機構借到錢,即使從正規金融機構貸到款的農戶,也有35.6%以上的農戶表示這些貸款不能夠滿足他們的實際需求。截止到2009年6月末,全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只有118家(不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全部引入的資本還不到50億元,吸收的存款只有130億元,發放的農戶貸款55億元。2008年,所有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近7萬億元。目前,我國農村的主要融資渠道有五個:一是政策性銀行信貸(如農業發展銀行提供的對農村糧棉油收購、加工企業的信貸業務);二是商業銀行信貸(如農村商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村鎮銀行等的信貸業務);三是農村信用社貸款;四是民間高利借貸;五是民間親情借貸。正規金融融資和非正規金融融資約各占一半。其中正規金融機構對農村融資的需求,主要通過以擔保形式提供貸款。農村信貸投放中,涉及農村信貸擔保的主要法律、法規為《擔保法》、《物權法》、《貸款通則》等。與農村信貸擔保相關的法律還包括《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條款。目前我國農村信貸擔保方式主要為:保證擔保、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等。

(二)我國農村信貸融資擔保的主要困境。

1.信貸擔保形式單一。目前,信用貸款和保證貸款占農村信貸的絕大部分,特別是小額信用貸款與聯保貸款業務的試點,使信用和保證貸款的比重進一步提高。抵押、質押貸款雖然較信用和保證貸款的風險防御能力高,但由于農村信貸通常額度低、期限短且農村可供抵押物、質押物種類少,故抵押和質押這兩種擔保方式反而使用的頻度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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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融資擔保管制下信用擔保體制思索

一、研究背景

長期以來,農村經濟主體的信貸需求難以得到滿足是困繞實際部門和理論界的難點問題。近年來,中央著力在資金供給層面上深化了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采取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條件、發展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服務機構及農村小額信貸組織、完善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拓寬農業發展銀行業務范圍、組建郵政儲蓄銀行等一系列措施,以引導資金逐步回流農村地區。然而,這些措施卻未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經濟主體的融資難問題。農業部的一項調查表明,2002年37家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總的貸款資金需求滿足率為60.4%,其中中部地區為58.3%,西部地區僅為47.9%。農村中小企業貸款難現象更是普遍;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2003年的調查數據也表明,農村居民特別是種養大戶有強烈的貸款需求,但發生借款行為的農戶僅占調查農戶總數的19.5%,并且借款農戶中僅有32.8%的借款是從銀行和信用社獲得[1]。難以獲得有效的信貸支持已經阻礙了農村經濟發展的步伐,同時更加劇了農村經濟區域發展的不平衡。

農村經濟主體的信貸需求長期以來難以得到滿足,除了國家長期以來城市導向的信貸資源配置戰略和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滯后等原因之外,農村信用擔保機制不健全使金融供給與需求之間不能對接無疑也是重要原因。為了防范違約風險,農村金融機構普遍采用擔保貸款的形式向農村經濟主體發放貸款。但是,擔保貸款卻受種種因素的制約,從而造成了農村經濟主體的貸款難問題。顯然,如果不引入新的制度安排,僅靠金融機構的行為選擇與政府“一廂情愿”的鼓勵,是無法促使農村金融交易有效進行及拓展的,農戶與農村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也必將長期持續下去。因此,深入考察農村信貸融資的擔保約束及其成因,并提出緩解擔保約束的制度安排,對緩解農村融資難問題有重要意義。

二、農村信貸融資的擔保約束與農村融資難問題

在農村金融市場上,事前金融合約的達成既受客觀自然風險的影響,還受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信用風險的制約。為了防范違約風險,農村金融機構普遍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條件,如實物抵質押、權利質押或保證擔保等,并在融資契約中明確規定擔保違約責任。何廣文(2002)等通過對全國6個省區的18個鄉鎮信用社、6個縣級聯社、4個農業銀行基層辦事處和57戶農戶的調查表明,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基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按貸款額度算,各種形式的擔保貸款占貸款總額的72%,而信用貸款僅占28%,主要擔保貸款形式為抵押擔保貸款、質押擔保貸款和保證擔保貸款,其比例分別為18.2%、12.6%和40.2%[2]。從對不同地區進行的個案調查來看,情況基本類似,對西部地區重慶市的一個典型調查表明,農村信用社農戶貸款總額中,擔保貸款占74%;而對東部地區江蘇省張家港市的調查則表明,地處經濟較發達農村的信用社工商業貸款占比較高,其信用貸款占比例則更低,僅有2.41%,絕大多數是擔保貸款。據筆者(2009)對福建省閩清縣和邵武市(縣級市)農村信用聯社、南安市(縣級市)農村合作銀行等不同區域的調查表明:閩清縣農村信用社2001—2008年農戶貸款中各種抵押擔保貸款占比在90%—95%,信用貸款只占不到10%的比例[3];邵武市農村信用聯社2008年對信用農戶發放小額信用貸款占10%左右,其他農戶貸款都要求有各種形式的擔保及抵押,對中小企業的貸款都須要不同形式的抵押和擔保,如房產、產房、機器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資產抵押;南安市農村合作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都須要不同形式的抵押和擔保,農戶貸款主要是農戶聯保貸款或擔保貸款,小額信用貸款逐步退出,只占1%左右。然而,這與農村中小企業和農戶普遍存在的抵押擔保品不足的現實相悖。據統計,我國90%以上的中小企業都建在農村地區(縣域或鄉鎮),廠房用地多是租用的集體用地、宅基地等,農村中小企業不擁有該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及其依法處分權,導致農村中小企業所有的有限的不動產資源無法有效地用于擔保貸款,農村中小企業可供擔保的不動產資源嚴重受限[4]。農戶本身可抵押的價值極低甚至為零。這主要是由于中國的農村經濟發展比較落后,農戶的價值儲備有限,符合可抵押、質押條件的特別是易于進入市場實現價值的資產并不多。抵押擔保難問題是當前農村中小企業和農戶“貸款難”和農村金融機構“放款難”矛盾的焦點所在。擔保約束造成了農村金融機構的農村信貸資產質量不高、農村信貸業務難以拓展,農村經濟主體的信貸需求難以得到滿足。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圍繞“三農”問題開展執法檢查和工作調研的部署,2004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金融支農問題調研組對金融支農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由國家統計局農調隊對農戶固定調查點進行的抽樣調查來看,多數農戶從農村金融機構(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下同)得到貸款難度較大。2000年至2003年,農民每人每年從農村金融機構借入資金65元。據湖南農調隊對全省3700戶農戶的抽樣調查,2003年從農村金融機構得到貸款的農戶有218戶,所占比例僅5.9%;據江西省農調隊對全省2450戶農戶的抽樣調查,2003年有574戶有借貸行為,占23.4%,其中從農村金融機構得到貸款的有120戶,占被調查農戶的4.9%;從2001年至2003年,從農村金融機構得到的貸款僅占農戶總借貸額的13-23%左右。據安徽省農委從農村調查點了解的情況,2003年農民戶均借款中,來自農村金融機構的占12.6%。農戶從農村的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困難成為一個普遍現象[5]。根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提供的資料以及張捷(2003)、王靜(2004)、馮興元(2004)等人的研究表明,農戶與農村中小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中得到的融資只占其需求的50%[6[]7[]8]。

三、農村信貸融資擔保約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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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融資擔保機制思索

在各國扶持中小企業的措施中,一些國家出現了政府專為中小企業設立的融資擔保制度。根據政府做法的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政府建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由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從而獲得銀行貸款;另一類,由政府出面干預銀行的信貸方向,并規定了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比例。

一、政府主辦型的融資擔保機構

由于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涉及產業政策、公共利益、就業水平及技術創新等各方面,需要多方協調合作,非個別企業或組織所能設立,因此,大多數國家采取政府出面的方式,為銀行提供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擔保,以鼓勵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采用這種方式的以美國、日本、德國為代表。

(一)美國:政府機構性質的小企業管理局提供中小企業融資擔保

1.融資擔保主管機構——小企業管理局。美國政府針對占國內企業數量99%的中小企業,設立了小企業管理局(SmallBusine,~Adminstm—tion,下簡稱sBA),負責管理中小企業。SBA是聯邦政府的機構,主要職能是執行和管理小企業擔保貸款計劃,并于年終向國會聽政會報告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提出下一年度預算申請。對于符合貸款資格的中小企業,SBA可提供高達90%的貸款擔保,其貸款額一般在l5.5萬美元之內,即使貸款超過此數,也可提供高達85%的保證。此外SP,k經常舉辦各種商務研討班,為小企業提供創業準備、計劃擬定、公司成立、行政管理、商業理財等多方面的咨詢,保證了企業使用貸款資金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融資擔保方法——美國小企業貸款擔保計劃。該計劃1997財政年度為5萬多家小企業新提供擔保貸款約llO萬美元。該計劃的特點是:(1)中小企業信貸保證計劃的資金由聯邦政府直接出資,國會預算撥款。具體執行和管理是SBA;(2)依法執行計劃。美國的(Sma~BusinessInvestmentAct)對該計劃的四部分貸款(7a計劃、微型貸款計劃、注冊開發公司貸款計劃、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的用途、條件、擔保金額和費用、利息標準和政府執行機構的職能等,都作了明確和詳細的規定。政府主要通過擔保來支持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除此而外,只對少數減災項目和貧困地區的特殊企業給予少量直接貸款;(3)美國政府參與的擔保體系是一級擔保機構,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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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行業調查與思考

近年來,融資擔保行業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了較大貢獻,尤其對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發揮著國有商業銀行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市擔保行業雖起步較晚,但近幾年發展較快,經歷了從小到大,從粗放經營到規范管理,從鮮為人知到眾所周知的過程,已成為工業經濟發展的強力推手。近期,市經信委組成專題調研組對全市擔保行業發展進行了調研。

一、全市融資擔保行業發展概況

(一)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經過近三年高歌猛進式的發展,我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擔保機構從2004年1家,發展到2012年21家,其中2010年后成立的有17家。21家擔保公司中,由各縣、市、區財政出資成立的政策性法人擔保公司7家,民營法人擔保公司14家,已形成以民營、國有共同發展的新格局。全市擔保行業從業人員208人,其中本科以上學歷88人。

(二)覆蓋范圍逐步擴大。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遍及城區及各縣、市、區,其中市直6家,曾都區9家,隨縣4家,市1家,市經濟開發區1家。在21家擔保公司中,有13家擔保公司分別與開行、農發行、農行、中行、建行、民生行、浦發行、農商行等8家銀行簽訂了合作協議并開展擔保業務,另外還有部分擔保公司正在與銀行合作洽談。

(三)資本規模不斷壯大。截至2012年底,21家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本總額為16.8億元,其中國有出資1.4億元,注冊資本億元以上擔保公司達到11家,累計為3110家中小微企業提供擔保貸款總額51.66億元。

(四)擔保業務趨于成熟。通過多年實踐,在擔保公司內部制度建設、運營機制和風險控制等方面都有了明顯提升。建立了保前調查、保中審查、保后管理的擔保流程,從企業申報,到貸款回收由專人負責,將責、權、利融為一體,“誰擔保放款,誰負責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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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制扶持企業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政府主辦型的融資擔保機構;政府強制型中小企業貸款計劃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政府建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由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由政府出面干預銀行的信貸方向,并規定了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比例、美國:政府機構性質的小企業管理局提供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融資擔保主管機構——小企業管理局、融資擔保方法——美國小企業貸款擔保計劃、日本:地方擔保與政府再擔保的雙重融資擔保方式、德國:提高企業償貸能力并提供必要的備用融資擔保制、通過凈資產援助項目加強凈資產基礎、凈資產援助項目增強了企業的清償能力、凈資產援助項目與地方擔保銀行提供必要的融資擔保、政府參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砥目,都有比較明確的政治目標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本文介紹了國外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的幾個典型類別,并在此基礎上簡單分析了這些融資制度的特點及缺陷。

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擔保

一類是政府建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由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從而獲得銀行貸款;另一類,由政府出面干預銀行的信貸方向,并規定了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比例。在各國扶持中小企業的措施中,一些國家出現了政府專為中小企業設立的融資擔保制度。根據政府做法的不同可分為兩類。

一、政府主辦型的融資擔保機構

由于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涉及產業政策、公共利益、就業水平及技術創新等各方面,需要多方協調合作,非個別企業或組織所能設立,因此,大多數國家采取政府出面的方式,為銀行提供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擔保,以鼓勵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采用這種方式的以美國、日本、德國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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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企業融資擔保的趨勢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的發展可以追溯到1993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的成立。當時,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管,之后,由于黨政機關與金融類企業脫鉤,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不再作為金融類機構接受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轉而成為當前的非金融類企業。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發展中大量民營經濟的興起,以及其對融資需求的不斷擴大,1998年后,江蘇、山東、安徽等地方開始出現了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的試點。到1999年原國家經貿委正式發文提出在全國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才標志著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的正式啟航。

在發改委和工信部中小企業局牽頭主管十多年后,于2010年2月,國務院了關于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決定成立由銀監會牽頭,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等部門參加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管理部及聯席會議。至此,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長期以來低門檻、監管乏力、運營不規范等原因形成的混亂的融資擔保業市場,開始進入了一個整頓、規范的發展階段。據統計,截至2011年5月31日,全國納入規范整頓范圍的機構數量為9192家,已完成規范整頓的為8732家,規范整頓合格的為6473家,全國共發放經營許可證5888張。但實際上,目前全國在工商局系統以擔保字樣注冊的企業數量仍然高達1.9萬多家。顯然,規范、整頓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的任務仍然非常艱巨。特別是,未來這些融資擔保機構的發展前景何在?到底采取哪種經營運作模式,才能既適應國家宏觀政策監管的需要,又適應市場需求,從而保持持續發展壯大的生命力,這個問題值得進一步探索研究。

1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將逐步演化為包含政策性擔保功能的商業性擔保模式

從世界范圍來看,目前運作比較成功的擔保模式大多具有很強的政策性,純商業性的擔保模式成功較少。原因主要在于,像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這些建立在純自由市場經濟基礎上的融資擔保機制,本質上是政府以擔保方式通過動用公共資源干預、彌補市場化融資體系的失靈或不足。但我國經濟體制以公有制為主,私營企業以及混合經濟雖然為社會提供了絕大多數的就業、稅收,但從經濟總量來看,特別是在一些關系國際民生的關鍵性行業中,仍然不是主導。這種經濟結構決定了政府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事業的扶持和資助,其目標主要是獲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溢出效應,而非獲取資本收益,也不是為了解決提供某種特定社會功能的需要。這些溢出效應包括因中小企業發展而帶來的就業崗位增加、繳納稅收增加、經濟總量增加等等。融資增加對于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有較大的乘數效應。一定額度的融資將匹配相關比例的投資,最終增加若干倍數的產出規模。這些新增經濟總量,既是對社會的貢獻,更是對地方政府的直接貢獻。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政府在推動地方經濟發展過程中,特別需要做大非公有制經濟增加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量。面對制約作為非公有制經濟核心構成和主要代表的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地方政府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相對不完善的條件下,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通過政府直接投資組建擔保公司的做法,來彌補這種擔保服務的市場缺位問題。這就是本世紀前幾年,在政府的推動下,政策性擔保機構快速興起的根本原因。

但是,經過多年的發展,特別是進入“十一五”以來,我國不但在經濟總量上迅速增長,而且在市場經濟體制、機制與制度方面,也快速成熟。體現在融資擔保領域,政策性融資擔保模式出現了難以持續的問題。一是政府受財力支出限制,無法持續投入融資擔保事業;二是向金融機構提供融資擔保屬于市場化行為,一旦失敗需要按市場原則承擔損失,這對于政府而言是超出其社會管理職能的額外負擔,難以承擔;三是融資擔保產生的溢出效應,相對政府直接投資資助而言,是一種潛在難以度量的、非排他性獨享的間接效益,不可能吸引政府的更多積極性。面對這些根本性問題,2005年以后,政府由直接組建投資擔保機構,轉變為采取“政府引導、民企控股、市場運作”的思路,通過給予優惠政策來間接支持擔保發展,包括營業稅的減免、擔保余額的獎勵、代償損失的補償,以及再擔保的風險分擔等等。實際上,隨著大量政策性擔保機構的增資擴股,以及政策性擔保機構的重組整合,許多政府性資金開始相對收縮,大多已經傾向于退居非控股地位。

目前,我國融資擔保業仍然伴隨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水平由東向西不斷發展,但是,在這種新的發展思路下,政府逐漸轉變對融資擔保行業的支持方式和手段,由直接投資轉向政策引導。這些在政策引導下成立的商業性擔保機構,在向中小企業提供市場化融資擔保服務的同時,通過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事實上履行了政府間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目標。也就是說,過去獨立運作的政策性融資擔保功能,已經能夠由政府優惠政策支持下的市場化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履行并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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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擔保緩解融資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面臨的潛在風險;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管理的國際經驗;借鑒國際經驗,有效防范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我國信用擔保業呈現快速發展勢頭,有效地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來自中小企業的風險、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導致風險產生、中小企業技術裝備普遍落后,產品在市場上競爭力不強、來自擔保機構自身的風險、擔保機構資金規模偏小,抗風險能力較弱、來自協作銀行的風險、政府部門不適當干預引發的風險、政府進行有效監管,制定了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注意避免政府直接干預造成的風險、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風險分擔機制和風險補償機制、形成了比較健全的風險內部控制制度、完善擔保業的法律法規,加強行業監管、加強對受保企業的監督檢查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我國信用擔保業是一個僅有十幾年歷史的新興行業。由于經營的對象大多是金融機構不愿貸款的信用等級較差的中小企業,使得該行業具有高風險性特征,因此,借鑒國際經驗,切實加強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風險管理,顯得尤為必要和緊迫。本文重點分析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面臨的潛在風險,并提出了相關對策。

【關鍵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風險控制

近幾年來,我國信用擔保業呈現快速發展勢頭,有效地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信用擔保業畢竟是一個僅有十幾年歷史的新興行業,缺乏成熟的經營模式和管理經驗,加之作為其服務對象的中小企業信用缺失、與貸款銀行的協作關系扭曲以及來自政府部門的不適當干預,使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面臨的風險十分突出,有些擔保機構由于遭受了嚴重的風險損失已難以為繼。為此,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風險防范與控制十分必要。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面臨的潛在風險

據調查,當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面臨的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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