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8 0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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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自首研究論文

一、“雙規”期間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

行為人主動向紀委投案或者因形跡可疑被紀委盤問教育后如實交代本人犯罪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自首,這一點實踐中一般不存在疑議。但行為人被紀委“雙規”后被迫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的,是否應認定為自首,則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這種行為仍然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應當認定為自首;有的認為這種行為刑法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不應當認定為自首;還有的則認為紀委的“雙規”措施相當于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更為嚴厲,因此,行為人在“雙規”期間如實供述的罪行與紀委所掌握的罪行不是同種罪行的,應當以余罪自首論,如果供述的是同種罪行,則不應當以自首論。筆者認為,對這種情況原則上應當認定為自首。理由如下:1、這種行為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要成立自首,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自動投案是如實供述罪行的前提,如實供述罪行是成立自首的關鍵。因此,“如實供述”應采嚴格標準,要求單獨犯必須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共犯必須如實交代自己的以及所知的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實,主犯則必須交代所知道的整個共同犯罪的事實。“自動投案”則可采取較為寬松的解釋,對投案的對象、時間、場所、方式和動機等不作特別限定,只要行為人出于己意自愿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都應當視為自動投案。行為人接到“雙規”通知后,雖然到案有一定的被動性,但也經過其自由意志的選擇,是自愿接受國家機關的審查和監督,只要其能如實供述本人的罪行,就應認定為自首,這是懲辦與寬大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只有這樣,才有利于罪犯自動投案、悔過自新、不致隱藏在社會上繼續作案。2、“雙規”不屬于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是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規定的紀檢監察機關查處黨紀、政紀案件的必要措施。這種措施雖然也有一定的強制性,但與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卻有著質的不同。首先,作出的主體不同。目前,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監察部門是采取合署辦公的工作方式的,“雙規”措施是由行政監察機關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聯合作出的,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是由司法機關作出的。其次,適用場所不同。“雙規”措施必須在規定的地點進行,但規定的地點不能是司法機關的辦公處所、羈押場所和行政部門的收容遣送場所;司法機關強制措施則沒有適用場所的限制,根據需要可以在任何場所進行。第三,適用的前提不同。適用“雙規”的前提是行為人有違紀、政紀的行為;適用司法機關強制措施的前提是行為人正在實施犯罪或者已實施了犯罪或者有實施了犯罪的嫌疑。第四,適用的對象不同。“雙規”適用的對象是黨紀、政紀違法者,司法機關強制措施適用的對象是現行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因此,被紀委“雙規”后而交代違法違紀事實的,不管行為人所交代的事實(包括犯罪事實)是否已經為紀委所掌握,都應視為司法機關未掌握,從而一律適用刑法第67條第1款一般自首的規定,而無適用該條第2款余罪自首的可能。那種認為如果行為人所供述的罪行如果與紀委所掌握的罪行相同就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觀點,顯然是與法律規定相悖的。

實踐中,紀委在查處案件時,有可能已經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線索和證據,基本上可以認定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紀委在對行為人查問核實并作出黨紀政紀處分后,即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此處情況類似于行政機關移交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的刑事案件。由于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已為紀委所掌握,行為人又是一般性地承認紀委所指證的犯罪事實,并未供述新的犯罪事實的,所以只能算是坦白,不能認定為自首。實踐中還有這樣一種情況,即當紀委發現所查處的特定案件有可能構成重大犯罪時,往往會同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對案件展開調查,當對行為人適用司法強制措施后,行為人被迫承認犯罪事實的,則不應認定為自首。

二、勞動教養期間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

勞動教養是指國家勞動教養機關機關依照勞動教養法規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或者有輕微的犯罪行為,不夠或不需要給以刑罰處罰,而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進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處罰措施。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規定,勞動教養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法規,屢教不改的人,或者是有輕微的犯罪行為,但尚不夠被追究刑事責任,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人。被勞動教養的人如實供述本人的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呢?對此,實踐中也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被勞動教養人員喪失了人身自由,類似于服刑犯,因此其只有交代出與勞動教養原因不同的行為的,才可以以余罪自首論。如果交代出的罪行與勞動教養原因相同,只是在程度上更為嚴重需要適用刑罰的,則不能算是自首。有的則認為如果將勞動教養人員排除在自首主體之外,不利于鼓勵其積極改造,與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相違背,因此應將勞動教養人員主動交代本人罪行的情況一律作自首處理。筆者認為,勞動教養措施畢竟只是一種行政處罰,它既不同于司法強制措施,也不同于刑罰處罰。行為人的人身自由雖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其意志是自由的,也沒有罪行被他人發覺的現實“危險”。因此,行為人在勞動教養期間供述本人罪行的,包括對勞動教養原因的事實作出重大更正和補充,以致有適用刑罰必要的,都應認定為自首。

三、翻供后,能否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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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規范沈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沈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此市實際,制定此辦法。

第二條此辦法適用于此市行政區域內沈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

此辦法所稱沈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度,被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第三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沈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國稅、地稅、海關、食品藥品監督、知識產權等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沈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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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企業認定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區委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總部經濟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區依法設立,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企業或機構行使管理或服務等總部職能的法人機構,具有財務結算、投資管理、市場營銷、技術研發以及人力資源管理等總部職能的企業。

第三條認定總部企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總部企業下屬分支機構分布和經營的區域,本細則規定總部企業分為三個等級,即:中國及區域總部、區域總部、區域總部。

第二章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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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認定保護制度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第三條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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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校評估認定通知

各市教育局,省直有關部門,有關中等職業學校:

20*年以來,教育部組織開展了三批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調整認定工作,我省已有60所學校進入國家級重點學校行列。從20*年開始,省教育廳組織開展了省級示范中等職業學校的創建和評估工作,全省已有30所學校被評為省級示范中等職業學校。經過幾年的建設和發展,上述學校已成為我省擴大招生規模、增強辦學能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排頭兵,成為我省中等職業教育的骨干力量。為了繼續推進國家級重點和省級示范中等職業學校的建設和評估工作,根據教育部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現有國家級重點和省級示范中等職業學校要進一步轉變發展模式,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辦學方針,在不斷擴大辦學規模、保持快速健康發展的基礎上,下大力氣加強學校內涵建設,強化師資隊伍和實訓基地建設,推進教育教學改革,積極探索建立彈性學習制度和工學結合、半工半讀制度,打造自身特色,提高發展質量和水平。國家級重點學校要積極參與國家示范性院校建設,省級示范要積極創建國家級重點,要按照新形勢、新要求,遴選和建設一批骨干示范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園、教學基礎設施建設及實習實訓設備、裝備等方面進行科學規劃和重點建設,形成一批適應時代要求、反映職教特色、高水平高質量的職業學校。

二、繼續做好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的爭創和調整認定工作。各市和有關學校仍按照教育部《關于開展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調整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職成司函[20*]33號)明確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程序,以及“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條件”和20*年修訂的“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評估指導體系”,組織開展創建、評審和推薦工作。今后上述條件和評估指導體系若有修改,教育部職成司將在中國職業與成人教育網(域名:www.****.)上公布。按照教育部職成司函[20*]16號文件附件《關于使用“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管理信息系統”報送調整認定工作有關材料的基本要求》,填報“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管理信息系統”,并保證通過信息系統報送的電子報表與書面報表內容的一致性。請各市教育局、省直有關部門于每年9月15日前將新申報的學校名單、學校“申報表”和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推薦意見等書面材料一式五份報省教育廳職成教處。普通中專學校材料報省教育廳中專(師范)處。

三、繼續做好省級示范中等職業學校創建和評估工作。各市、有關部門和學校仍按照省教育廳《關于開展*省省級示范中等職業學校評估工作的通知》(教職成[20*]11號)要求,進行省級示范學校的申報、評審和推薦工作。各市教育局和省直有關部門請于每年9月15日前將參評學校申請、學校發展規劃、自評報告、《自評表》(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蓋章)和復查情況及評估申報報告各一式三份及電子文檔(word)報省教育廳職成教處,普通中專學校報中專處。

四、各市教育局及省直有關部門近期要對申報國家級重點和省級示范中等職業學校進行摸底,并于8月10日前將名單分類分別電話報省教育廳職成處和中專處。省教育廳將組織舉辦申報學校有關參加評估人員專題培訓會,使其了解、熟悉評估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程序,正確理解并把握好評估條件和評估指標體系的內涵和要求,將學校情況真實準確地反映到申報材料中。培訓會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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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轉型及認定

摘要:隨著信息化進程的不斷深入以及信息技術和信息產業的迅速發展,作為最重要社會關系之一的勞動關系已經受到了沖擊。移動互聯網時代中的勞動關系從屬性特征逐漸減弱,趨于靈活化、社群化、平等化,由此造成勞動法理論和實務工作的困境需要通過實踐理性的回應。構建多元化勞動法律制度是規制移動互聯網時代中的勞動關系較為理想的制度選擇,是增強勞動法理論內在包容性、擴充勞動法適用空間,順應快速發展的社會需要。

關鍵詞:移動互聯網;勞動關系;非典型勞動關系

“互聯網+”時代的網絡平臺以其通信功能、社交功能、信息存儲功能和移動共享功能改變了傳統意義上的勞動力市場和勞動關系。依托互聯網媒介的創新創業推動了生產可能性曲線的外沿,產生了新業態模式,擴大了經濟生產的規模。借助分享經濟的理念,企業以靈活方式創造崗位,構成全新的勞動力市場,勞動關系也從穩定單向維度向靈活多元維度發展。然而,“勞動關系二元論”觀點認為的劃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非黑即白的認定標準缺乏彈性空間,難以適應移動互聯網空間中靈活多變的用工形態。一方面,從宏觀層面看,國家政策重點引導“互聯網+”戰略和大數據技術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實現全生產要素的最大化配置。移動互聯網技術延伸了勞動過程時間和空間的范疇,圍繞勞動關系認定的新型勞動紛將呈爆發式增長。勞動關系的穩定影響社會經濟政治的穩定發展,現實的需要要求我們在法律制度層面對勞動關系轉型作出回應。另一方面,從微觀層面看,互聯網從PC端走向移動互聯網嵌入式應用,科技進步快速改變人類的生產生活方式。勞動者借助社交媒體平臺接受傳播信息更為快捷,勞資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格局有了微妙的調整,其后果是勞動者議價能力提升、社群集合頻繁以及維權意識的蘇醒,勞動力市場內部勞資雙方行為偏好的張力擴大加劇了雙方沖突,只有理性分析勞資雙方價值選擇的沖突才能有效采取平衡策略,適應移動互聯網技術發展對勞動力市場和勞動關系的沖擊。

一、移動互聯網技術下勞動關系的轉型

《2017移動互聯網報告》指出,2016年我國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總收入達到13786億元,同比增長12%,對GDP增長的貢獻約為1.52%。移動互聯網新產品、新應用、新模式不斷涌現,帶來蓬勃發展的生機與活力,引領新型經濟模式,催生信息消費新業態[1]。移動互聯網技術的應用促進新型商業模式創新引發勞動用工形態的轉變,移動互聯網技術與大數據技術深度融合給勞動關系帶來了革命性的影響。(一)勞動關系靈活化。隨著互聯網在各個行業和領域的普及與其他通信設備的家庭化、生活化,商品生產型經濟向服務型經濟的轉變,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邊界變得模糊,呈現較強隨機性和靈活性[2]。“網約車”、“淘寶兼職”、“好廚師”等新型用工方式都是企業借助移動互聯網技術探索輕資產商業模式運營的典型。以共享經濟業態下的“網約車”為例,雇主只要通過手機應用終端就即可實現對司機承運服務過程的管理,司機也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通過手機應用終端決定是否接單,工資、績效考核等日常員工管理都可以通過手機終端遠程操作,雇主和司機之間的勞動關系趨于靈活化。移動互聯網技術為服務型經濟商業模式創新提供了技術支持,導致勞動力市場供求雙方利益需求的變化,影響企業用工模式的選擇和勞動者就業方式的轉變。供給側改革要求企業轉變生產方式,由勞動密集型企業向知識密集型企業轉型,實現組織平面化和人力資源管理精簡化,企業對于非核心崗位會選擇大量勞務外包或者短期勞動合同等用工方式,以降低企業人力資源成本。(二)勞動關系社群化。社群就是基于一定的傳播媒介聚合到一起,進行信息傳播、情感交流、文化和價值共享的群體[3]。網絡虛擬社群的出現建立于互聯網傳播媒介的進步,諸如“微信”、“QQ”等手機終端應用社交媒體正在改變人們的交往模式,陌生人社會和碎片化的社會重建著我們的社會關系。由于人具有“人以群分”的交往傾向和網絡社群的聚合效應,使從事相同職業、有共同勞動權益訴求的勞動者通過互聯網社交媒介傳播信息和交換信息,勞動者團體化和組織化的程度逐步提高,個體勞動爭議極易發展成集體勞動爭議。伴隨著勞動者維權意識的提高,個體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通常會選擇在微博、微信朋友圈、論壇等社交媒體上將勞資糾紛曝光,以尋求具有相似情況的勞動者集合成群,形成權利共同體,維護勞動權益。(三)勞動關系趨向平等化。“從屬性”理論下判斷勞動關系與否嚴格遵守“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三項標準。移動互聯網技術的應用改變了生產生活方式,勞動關系是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根據馬克思經典的生產力與生產關系對立統一的唯物辯證法,科學技術發展是生產力發展的表現,具有生產關系屬性的勞動關系必然要隨之轉型。傳統的“資強勞弱”的勞資力量失衡狀態趨向與勞動關系平等化方向發展。一方面,移動互聯網技術是信息整合傳播的平臺,網絡平臺和社交媒介打破了企業信息壟斷而形成的信息不對稱格局,信息鴻溝逐步在勞動者獲取信息能力提升中消失。勞動者通過網絡平臺和社交媒介知曉企業運營動向,作出職業發展規劃和勞動關系建立的預期判斷。另一方面,網絡和移動智能設備的普及促成了網絡差序格局的形成,網絡差序格局是公民社會在互聯網虛擬社交領域的延伸,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的廣泛使用,改善了勞動者接受信息的弱勢地位,通過互聯網勞動者能夠第一時間獲取到企業侵權報道、國家普法宣傳、專家學者對于勞動糾紛案件的法律分析的信息。暢通的信息獲取渠道激活了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和維權手段,勞動者對于自己的法定權利有了更加明確的認識,轉變被動消極的角色以積極姿態通過法律或者非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移動互聯網技術下勞動關系轉型的價值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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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標準研討

我國勞動法對工傷與非工傷設定了截然不同的待遇:認定為工傷,那么職工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醫療費、生活費等都有了比較充分的保障。而認定為非工傷,那么職工只能按勞動法規定在法定醫療期內享受基本的保障。因此,工傷認定涉及我國數億職工潛在或現實的重要利益。而作為工傷認定的核心問題之一的工傷認定標準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國國務院2003年4月27日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和十六條從三個角度對工傷的認定在法律上做出了規定,分別是認定工傷的情形,視同工傷的情形和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由于工傷認定其較為復雜,所以立法主要采用了機械羅列的方式就一般的工傷情形進行了規定。這未從深層次探究工傷認定的根本問題即工傷認定的標準,不但使人們對一些法律具體列舉的工傷情形產生爭議,而且對日后出現的一些疑難情況也難以進行工傷認定。本文試圖從理論上就工傷認定的標準進行分析和概括,希望能對準確地認定工傷有些許參考價值。筆者認為,工傷認定的標準包括客觀標準、主觀標準。此外還有一些例外情形。

一、工傷認定的客觀標準

工傷是進行工作而發生的。這標準可簡稱為工作標準。《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工傷的三大要素,既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有學者將之分別稱為工傷認定的時間標準、空間標準和工作(或職務)標準。但從《條例》第十四條所例舉的七種情形看,工作標準才是工傷認定的標準。

顧名思義,工傷是指“因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的傷害”“工”即工作,此處的“工作”應當從廣義上理解:首先,它包括一般的經常性工作、任務,也包括單位臨時指派的工作、任務;其次,它包括直接從事的工作,也包括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再次,包括一般情形下單位指派同意的工作,也包括特殊情況下非單位指派、同意的工作。這主要指在緊急情況下,為了單位的利益而主動進行的工作。只有對“工作”作寬泛的理解,才能使工傷的外延因職務的多樣性而拓寬,更好地保護職工的利益。

一些學者認為工傷認定標準還應包括時間標準和空間標準。即工傷只限于在工作時間內發生(時間標準)和在工作區域內發生的(空間標準)。筆者它們實際只是工作標準的時空特點,而不能作為與工作標準并列的工傷認定標準。進行工作必然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的區域進行。把時間條件和空間條件再作標準,顯然是多余的。此外,在工作的時間和區域一般應為工作,但當職工在工作的時間和工作的區域為其他非工作事務時,僅憑這兩個標準即認定工傷顯然不妥,而要作為認定標準需要再附加必須是為工作的條件,這顯然不如工作標準簡潔準確。所以工傷認定的標準是職務標準,而不需附加時間和空間標準。

《條例》第十四條所列舉的七種情形中爭議較大的是其第(六)項規定,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筆者認為,此種情形從嚴格意義上說,也不應歸入工傷。因為在該種情形中,職工遭受傷害的直接原因是發生車禍。盡管與工作有一定關系,但造成傷害的結果并非直接出于工作原因,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根據工傷認定的客觀標準,若非工作原因致傷,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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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司法認定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

我國的立功制度規定得比較簡單。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作出了《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決了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一些認識分歧。然而,實踐的多樣性意味著新的問題層出不窮,需要我們經常總結。筆者在本文擬結合審判實踐對立功的司法認定方面的若干疑難問題,從立功時間的認定,關于"協助"的理解,"重要線索"的認定,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后立功的認定,幫助犯罪分子立功問題的處理,關于檢舉揭發同案犯立功的認定,犯罪單位立功的認定等方面談些粗淺的看法,以期拋磚引玉。

一、立功時間的認定

在立功的時間要件上,目前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存在分歧。

有的同志認為,立功的時間"始于犯罪預備終于刑罰執行完畢,但作為刑罰裁量情節的立功,通常在判決或裁定之前。"有的同志提出"立功時間始于犯罪預備階段而終止于刑罰的確定階段。"也有的同志認為,立功"是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實施的揭發檢舉或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犯罪分子的行為。犯罪以后,不僅包括判決生效前,也包括判決生效后,既可以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也可以發生在服刑期間。"更有同志指出,"立功行為發生于刑事訴訟階段。刑事訴訟階段指偵查、起訴、審判階段……概言之,量刑情節意義的立功必須發生于犯罪分子開始被追訴以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這一階段內。"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雖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存在有待商榷的問題。立功在刑法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立功,是指刑法第68條的規定,而廣義的立功則除此之外還包括刑法第七十八條的立功。這是學者們在立功時間認定問題上發生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狹義的立功終止時間,當然應是在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在刑罰的執行期間出現的立功,則屬于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立功情形。目前分歧較大的主要表現在立功的開始時間認定方面。前兩種觀點認為立功始于犯罪預備階段,無疑縮小了立功的范圍,是不正確的。犯罪預備,是故意犯罪過程中的一種犯罪形態。從而根據前兩種觀點,立功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而在事實上,不僅故意犯罪可以成立立功,過失犯罪也完全可以發生立功的情況。可見,前兩種觀點把過失犯罪中的立功遺漏了。此外,第一種關于終止時間為判決或裁定之前的看法,排斥了判決或裁定作出后生效前期間(如死刑復核)發生立功的可能性,不利于調動犯罪分子的立功積極性,也不符合立法精神。那種認為在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就可以成立立功的觀點,如果付諸實踐無疑會使刑法設立的自首制度失去意義。立功和自首在從寬處罰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懂法的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完全可以基于該理由,在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的同時繼續進行新的犯罪活動,由于具有立功表現,所以即使不去投案自首,他也不會在將來被抓獲歸案后因此而失去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機會,從而逃避了應受到的懲罰。第四種觀點也是不合適的。"追訴"一詞并沒有一個容易掌握的準確含義。犯罪分子被追訴,是指公安機關在案件發生后立案偵查時間,還是將犯罪分子列為犯罪嫌疑人的時間,還是開始對犯罪分子采取強制措施之時,抑或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之時?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因而也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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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培養認定管理通告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五保六提升”的中心工作,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我縣高新技術企業健康發展,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火[2008]362號)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行計劃有序申報高新技術企業

1、確定年度申報數量。申報的企業家數根據臺州市下達的高新技術企業年度培育認定工作目標確定,天臺縣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積極做好培育輔導和組織申報工作。

2、企業申報。具備條件的企業向縣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縣科技局)提交書面申請。

3、組織審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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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從業認定通知

各區、市統計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實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05]58號)和《**省統計局關于做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結合我市實行屬地統計工作的實際,為做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認真組織學習和宣傳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也是一項重要的行政許可制度。對于穩定基層統計隊伍、提高統計人員素質、確保源頭數據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統計部門要組織廣大統計人員認真學習《行政許可法》、《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及其他相關知識,深刻理解《行政許可法》的基本精神和《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主要內容,提高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意識和技能,準確理解和把握公開、公平、公正及效率、便民的原則,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各區、市統計局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報刊、雜志、網絡、電臺、會議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宣傳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程序、證書管理、法律責任等,使有關各方及當事人全面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順利實施創造有利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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