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時間:2022-02-08 0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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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規范沈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沈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此市實際,制定此辦法。
第二條此辦法適用于此市行政區域內沈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
此辦法所稱沈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度,被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第三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沈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國稅、地稅、海關、食品藥品監督、知識產權等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沈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沈著名商標的認定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商標所有人創立和申請沈著名商標,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沈著名商標的認定
第六條申請認定沈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注冊商標所有人,且是在此市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
(二)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1年以上,且無權屬爭議;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達到國際或者國內先進質量標準,且質量穩定,售后服務良好;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譽;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市場覆蓋面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全市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六)申請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制度;
(七)申請人沒有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第七條申請認定沈著名商標,應當填寫沈著名商標申請認定表,并向所在地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主體資格證明;
(二)《商標注冊證》以及變更、續展、轉讓證明;
(三)申請認定的注冊商標圖樣以及商標實際使用圖樣;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在近3年內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市場覆蓋面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在此市同行業的排序情況或者能夠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
(五)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的書面材料,包括內部管理、人員配置以及制度建設情況的說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一式兩份,以及電子文此材料一份。申請材料應當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第八條申請人認為其商標符合此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可以向所在地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沈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對符合認定條件的,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認定的理由。
第九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國稅、地稅、海關、食品藥品監督、知識產權等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協會征詢意見,在3個月內做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
對做出認定的沈著名商標,發給沈著名商標證書、牌匾,并在市級主要媒體上公告。
第十條沈著名商標自公告起3年內有效。有效期滿需要繼續認定的,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對符合沈著名商標條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準予延續并公告;對不符合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延續的理由。
第三章沈著名商標的保護
第十一條沈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沈著名商標”字樣。
未經依法認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沈著名商標”字樣。
第十二條自沈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同行業不得使用與沈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另有特殊規定和情形的除外。
第十三條經依法認定的“沈著名商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擇優向省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認定“遼寧省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
第十四條沈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在此市行政區域以外遭受侵犯,市和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其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沈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保證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粗制濫造、以次充好、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沈著名商標所有人變更注冊人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在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沈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著名商標的,該商標的著名商標資格,應當按照此辦法規定重新認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沈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沈著名商標資格,收回沈著名商標證書、牌匾,并給予公告:
(一)申請人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沈著名商標資格的;
(二)沈著名商標所有人超越商標注冊核定的商品范圍,使用“沈著名商標”字樣、標識,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三)在沈著名商標有效期內,該著名商標所指商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差,或者其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嚴重下降,達不到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
(四)沈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經審查不符合此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五)經轉讓后未重新認定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未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擅自在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沈著名商標”字樣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對侵犯沈著名商標專用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非法經營活動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認定和保護沈著名商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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