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監督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8 00: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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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監督公共預算變革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預算制定過程中的監督;預算審議中的監督;預算執行中的監督;人大對公共預算改革監督的重點和方向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中國地方政府的公共預算改革已經形成了一個發展勢頭、人大的監督作用主要體現在預算制定過程中的監督、預算審議中的監督和預算執行中的監督、人大在預算制定過程中的監督,主要的內容是人大依據法律舉行相關問題的聽證會、對預算的參與式討論、預算審議中對預算的修改、預算審議過程中不同意見的辯論、成立了專門的人大財經小組,負責對預算執行過程加以監督、召開一次人大會議,由人大代表視察預算項目的執行情況、人大代表的非職業性問題、人大預算審議中走過場的問題、政府的決算審計問題等,具體請詳見。
內容提要:由于制度設計等方面的原因,要實現人大監督作用充分而有效的發揮,仍然面臨很多突出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解決也正是未來出路之所在。在地方政府積極推進的公共預算改革中,人大發揮了越來越顯著的監督作用。從上海閔行、浙江溫嶺等一些地區已經出現的改革案例中,可以看出在預算制定、預算審議和預算執行不同環節,人大監督作用都可以有很好的體現。
關鍵詞:公共財政人大預算監督改革案例
目前,中國地方政府的公共預算改革已經形成了一個發展勢頭,也得到了社會公眾的關注,公共預算改革正在各地持續發展。在公共預算改革的過程當中,人大在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從我們對中國地方預算改革過程觀察中,可以看出人大的監督作用主要體現在預算制定過程中的監督、預算審議中的監督和預算執行中的監督三個主要方面。
一、預算制定過程中的監督
目前,從已經進行的地方預算改革的案例來看,人大在預算制定過程中的監督,主要的內容是人大依據法律舉行相關問題的聽證會。預算的制定是政府要做的事情,可以和人大無關。人大的監督應該主要發生在政府在預算制定完之后,送給人大審議的時候,這個時候是人大發揮作用的主要地方。不過在中國的實踐中,也出現了人大在預算制定過程中的介入,介入的方式主要是人大舉行的聽證會,將政府制定過程中的部門預算或者項目預算拿出來進行討論。
人大監督分析論文
近年來,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特別是加強人大監督,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案例,從法理上對這些現實問題作出闡釋和回應,已顯得十分迫切。
(一)人大監督沒有“一把手”
人大監督權的主體,是指人大監督權力的承擔者,誰有權去行使人大的監督職權。
有人提出,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不可以行使監督權,成為監督權的主體。我認為,它們可以部分地行使監督權,從事某些監督工作(如提出有關監督議案、質詢案和罷免案等),但不能說它們具有監督權,是監督權的主體。完整意義的監督權只能由代表大會和常委會行使,只有它們才能作出真正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決定和采取有效的監督措施。
代議機構的職權只能由代議機構集體行使而不能由個人或者領導人行使,把人大常委會主任看成人大的“一把手”是不對的。
(二)人大監督的操作標準
論人大對法院的監督
摘要:在堅持黨的領導和加強法制建設的大背景下,司法公正猶顯重要。司法公正需要一個完善的司法制度,還需要行使司法權人追求司法公正的高尚情操。在我國現階段下,確保司法公正,與人大對法院的監督工作密不可分。人大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最具法律效力的監督。我國審判機關在黨的領導下,進行獨立審判,需要人大監督,更需要人大保障,使法院能更好做到公正執法。
關鍵詞:司法公正;人大監督;法院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對法院的監督具有充分的憲法和法律依據。我國憲法第2條、第3條規定:“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統一的國家權力”、“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并接受它的監督”。憲法第104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述規定表明,憲法明確賦予人大監督“一府兩院”工作的職責和權力。由此可見,我國的審判權派生于立法權,審判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按照憲法設立的行使國家審判權的特殊機構,它有義務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人大依照憲法規定對審判工作進行監督應是毫無疑義的。此外,《憲法》第62條、第67條、第101條、第104條、第12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l條、第4條、第17條也對人大與法院的關系,人大對法院的監督作了一些具體的規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只有通過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工作才能體現人民權力的實現。不通過監督工作,也就無所謂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從監督中看到了自己的主人翁法律地位得到真正實現。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兩者的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在新的歷史時期,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人大的監督方法,加大監督力度,在人大與法院之間建立起良性的監督關系,對做好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確保正確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具有積極作用。
一、新時期人大監督的重要性
監督權是憲法賦予人大一項重要職權。加強人大對法院的監督,使審判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處于人民的監督之下,對促進法院各項工作依法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一)加強人大監督,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
人大監督要以民生為首
近年來禹城市人大常委會認真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監督理念,緊緊依靠人民,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把關注民生,傾聽民聲,反映民意,務求民富,作為監督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發揮職能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一、謀劃監督思路,關注民生
禹城市人大常委會以關注民生為立足點,在監督思路上把握“三個堅持”:一是堅持把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問題列入年度工作要點。禹城市人大常委會堅持把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民生問題列入年度工作要點專題審議,實施監督。如常委會每年都組織開展對教育、衛生、農村合作醫療等百姓關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檢查和視察,對城區環境衛生和水環境保護特別是飲用水源的保護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促進了政府對環境衛生和水資源保護的高度重視。推動了文明衛生城的爭創工作。二是堅持把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作為監督重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每年都把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如公正司法、通村公路的建設與管理等,作為監督的重點,努力在群眾“最盼”、“最急”、“最怨”的問題上促整改。三是堅持把人民反映最直接的問題作為監督切入點。如市民普遍反映水污染、大氣污染嚴重,常委會對此項目給予高度關注,組織代表進行視察,聽取了有關單位的工作報告,提出了整改意見,使水污染和大氣污染治理取得明顯效果。
二、創新監督方式,服務民生
禹城市人大常委會不斷創新監督方式,擴大人民群眾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通過廣泛公開,致力于服務民生。一是監督內容公開,二是監督渠道暢開,三是監督結果公布。近年來,禹城市人大通過市報、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公布常委會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的意見、建議、決定、決議和對被檢查單位提出的整改措施等,有效地改變了人大監督“審議意見不公開”、“批評意見不見報”、“評議結果不透明”、“反饋意見不知道”等現狀,讓監督結果接受社會和人民群眾監督。
三、增強監督效果,保障民生
干部人大監督途徑思考
當前,伴隨著各地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新一屆人大代表大會的相繼召開,新一屆人大常委會及“一府兩院”的組成人員也相繼選舉產生出來,一大批年輕干部走上了新的領導崗位。如何做好新一屆的工作,成為各地人大及“一府兩院”所關注和急需解決的主要問題。筆者認為,萬事人為本,做好工作要依靠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發揮好作用。現就新一屆人大如何做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工作談幾點建議和做法。
一、加強學習監督,提高監督對象的理論素養
當今社會是知識經濟時代,信息瞬息萬變,競爭日趨激烈。知識創新、科技創新在經濟社發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新事物、新知識、新挑戰層出不窮。在這種知識大爆炸的時代,怎樣才能戰勝自我,超越自我,唯一的途徑就是加強學習。建設學習型社會,是科技高新化、信息網絡化、經濟全球化的客觀要求。現在我們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這是一個經濟更加發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技更加進步、文化更加繁榮、社會更加和諧、人民生活更加殷實的發展階段。這就要求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科技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得到明顯提高。這一切都決定了我們必須不斷地學習和吸收新知識。黨的十六大明確把“形成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確立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所以,抓干部的學習不僅是黨委的事,也是全社會的事。作為人大及其常委會也要毫不例外地把加強對“一府兩院”干部的學習監督作為首要任務。
二、加強工作監督,增強監督對象的公仆意識
加強工作監督,主要是對監督對象進行責任心、事業心和完成工作任務的監督。同志我次強調,我們的黨員領導干部,應該思想境界更高一些,堅持黨的事業第一,堅持人民的利益第一,為國家、不民族奮不顧身工作。有了這樣的精神支柱,站得就高了,眼界就寬了,心胸就開闊了,對個人的名利待遇等等,就能夠正確處理。作為部門的一把手,必須正確對待職務,把責任放在第一位。作為部門的一反把手,必須正確對待職務,把責任放在第一位。牢記“兩個務必”,“在其位,謀其政;司其職,負其責”。這一古訓,既是對為官從政者理想、胸襟、道德、情操的特殊要求,也是衡量一名領導者是否稱職的標準。作為黨員個體戶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員,黨和人民賦予一定的職權,自已就應該在工作和事業上盡心盡力,盡職盡責,這是最根本的要求,也是第一位的要求。盡職,就是用最大的力量去做好本職工作,認真履行自己的責任,正確行政自己的權力。盡責是先例職權的目的,職權是履行職責的手段。職權要服從職責,職責是第一位的。完成本職工作是心職的基本要求?!熬瞎M瘁、死而后已”是盡職的最高境界。任何單位任何地區的工作,在創新和發展的過程中,都不可能一帆風順,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困難,但困難對大家的意志、信心、智慧,凝聚力、創造力都是一種極好的鍛煉。人大應采取調研、視察、述職等不不形式和方法對干部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使其充分認識自己肩負的重任和責任,時刻以黨和人民的利益為重,常懷為民之心,常聽為民之言,常思為民之策,常興為民之舉,常記為民之托,盡職盡責,當好人民公仆。
三、加強作用監督,促使監督對象廉潔從政
人大監督研究論文
依法行使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加強人大的監督,涉及到眾多問題,本文僅就監督的認識問題、監督機制問題和監督原則問題等,談點看法。
(一)
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政權的基本組織形式。國家的權力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由人大選舉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職權有十多條,概括起來有四大項,即立法權、監督權、重大事項決定權和人事任免權。人大的這種性質和職權表明,在我國政治生活中,法律賦予人大“權重位尊”的地位。由這樣權威機關實施的監督,是根本制度的監督,是國家最高層次的監督,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有效措施。
我國是一個有幾千年封建專制傳統的國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新中國成立后,人民成了國家的主人,但由于對國家權力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督,以致出現了像“”期間那種權力過于集中,甚至濫用權力的現象。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認真總結了歷史的經驗,明確提出,要發揚民主,健全法制,并使之制度化。黨的十五大又把依法治國作為基本方略提出來。這些都是從法律制度上,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的重大措施。當然,落實這些措施,要有一個過程,需要全黨、全社會和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需要有來自多方面的監督,而人大的監督則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監督,它的實質,就是人民通過人大,依法對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權力進行制約,以保證國家機關按照人民的意愿和需要運轉。這也是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根本性措施。
(二)
中國人大司法監督探究
本文作者:韋亞力工作單位:巴彥淖爾市市政府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審判、檢察工作,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責,也是我國人民民主政體的一項憲政制度。自改革開放深入發展以來,這項制度對于司法公正的意義愈來愈受到人們的重視,而如何切實有效地實施以及如何發揮其優越性,長期以來尚在探討和嘗試之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法已在研究草擬中,但立法的準備和經驗的積累尚不充分。本文擬從人大司法監督的法律結構、實踐經驗以及立法趨向等方面作一梳理和探討。
一、人大司法監督的法律構建及其實踐
(一)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它所產生的司法機關的工作,這是一條憲法原則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6第三條:/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0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職權。0第一百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0第一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05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6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0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6和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6也分別作了兩院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的規定。憲法以及法律的規定組成了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的基本體系。雖然這些規定只是框架,確實有待于完善,但對國家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之間的職權分立和監督關系有著明確規定。工作監督并不完全是司法監督,但司法監督應是工作監督的內含部分。毋庸置疑,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有權力有職責監督兩院的工作。作為司法機關的兩院,其司法行為應不折不扣地對法律負責,通過對法律負責的形式實現對人大的負責;人大監督的要意是監督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此點必須嚴格加以析別,否則無法理清人大司法監督的責權關系。(二)人大司法監督工作一直以來處于嘗試和探索之中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逐步完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對審判和檢察機關的監督逐步走向法制軌道,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強;同時,司法不公、司法不力、司法腐敗的問題十分突出,司法程序內的監督糾錯能力受到質疑。這就使社會各方把獲求司法公正的注意力投向人大,對人大監督兩院及公安機關的期望值越來越高,人大司法監督受到重視。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萬里提出,要把對法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同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地位。199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有史以來首次執法檢查。1993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6,各級人大將兩院法律實施工作的監督納入人大工作范圍。各地先后制定了地方人大常委會法律監督條例,將執法檢查和有關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開展起來。這個階段,人大監督的主要方式是聽取兩院工作報告;就專項法律的執行進行檢查、聽取匯報;就專項工作提出質詢或要求匯報說明;依法罷免、撤銷嚴重違法失職的兩院人員等。事實上,人大監督這時處于寬泛局面,一方面監督的職權責任和社會期望在加重,另一方面對司法的監督又無從下手、無章可循、無力可使。剛性監督、零距離檢查、錯案追究等做法心有余而力不足。人大對兩院工作的監督尚未實現明顯的法律效益和社會效益。1998年九屆全國人大提出進一步加強對國家機關的執法監督和司法監督,加強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監督,促進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公正司法。事實上這是正式提出人大對兩院司法工作進行監督。在實踐中,個案監督作為人大監督的日常工作提了出來。兩高先后作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決定。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率先對個案監督作出規定,廣東、河北、內蒙古等多個省、區、市相繼出臺有關個案監督方面的法規或規章。5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實施監督的規定6規定:/自治區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已經辦結生效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案件以及雖未辦結但程序嚴重違法案件進行監督。05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實施監督的規定6規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執行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決議和案件監督書的意見。0,/人大常委會交由本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處理的案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報告處理結果或者辦理情況。限期內確實不能辦理完畢的,應當及時向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0河北省秦皇島市人大常委會5秦皇島市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實施個案監督辦法6對個案監督的主體、原則、范圍、程序和責任追究作出規定。(三)個案監督是人大司法監督在原有基礎上的突破由于沒有國家統一的具有程序操作性的立法,更由于個案監督本身從一開始就面臨著困惑。首先面臨的是對司法獨立性的論釋;其次是對司法程序監督功能的影響;接下來是人大機關監督職能如何掌握、個案監督如何勝任的問題。最重要的還是對這項制度的本意)))追求司法公正這一目標出現疑義。盡管地方法規都規定了一些不干預獨立司法、不代替司法機關、不違反司法程序的原則,但個案監督一經提起,介入司法的深度和力度不是可以把握的。深度較大時,人大監督機構直接進行案件事實的調查確認和法律適用,作出處理決定以文件方式下達司法機關執行;深度較小時,以既定的傾向性意見要求司法機關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通過匯報、落實等壓力使司法機關執行該意見。人大監督意見雖然不是在司法程序中作出,但效力往往高于法院判決。通過對一些個案監督的案例進行審視,司法監督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一,司法機關獨立審判、獨立檢察的憲法和法律原則是否嚴格實施;二,司法程序中的監督機制何去何從;三,司法公正是否得以實現,公正的標準怎樣確立。
二、個案監督辨析
個案監督迄今尚未上升為法律,各地的規定見仁見智,因此對它的定義只能依約定俗成之意: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本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依照司法程序辦理的具體案件,針對辦案程序和實體處理進行的促查督辦或調查糾正行為。個案監督強調/集體性0,由人大常委會內設機構啟動和執行。案件來源于人大代表的建議、意見和群眾申訴、控告、信訪,以及人大檢查工作和閱卷審查等。對象是法院、檢察院(及公安局)正在辦理或已經辦結的各類案件,實際中多為法院的案件。方式是以監督意見書等書面文件向辦案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并跟蹤督辦,直至以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交由辦案機關執行。凡是監督有力、有效的個案,其結果都是以人大的意見取代司法機關的處理為終結。(一)個案監督與司法獨立原則相排斥個案監督勢必在兩個方面以人大常委會作為主體直接進行工作:一是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甄別和確認;二是在認定的事實基礎上適用法律、決定案件的處理。雖然處理案件的法律文書由有權機關出具,但人大的上述工作其實就是司法行為。司法獨立是憲法原則。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地方人大在本行政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憲法和法律在司法機關的實施首先表現為獨立依法辦案,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責是保證其實施而不是代行之。雖然個案監督也強調不越俎代庖,不包辦代替,不超越程序,但從上述兩方面的具體工作可以看出,以權力機關實施的個案監督,對司法工作形成干預不可避免。從理論上說,人大的意見可以作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情況;事實是,人大作為監督司法的有權機關對個案處理提出意見,權力的特征非常明顯,對司法產生的影響足以動搖司法的獨立性。(二)個案監督危害司法程序的實施個案監督是在司法程序之外添加一個新的程序,除了合憲性,首先要解決的是必要性問題?,F行司法體制和司法程序中的監督果然不能奏效嗎?出現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問題,主要不在于司法程序制度自身缺損,恰恰相反,主要是司法制度和程序運行保障不力以及程序監督效能發揮不力。其中還有一部分問題直接出自對程序的破壞。司法程序之上的制度化日?;O督,必然使司法程序監督機制陷入混亂,監督機構及職能作用萎縮。以個案為例,判決生效后,尚有再審監督程序和檢察機關抗訴監督程序可以啟動,理論上審判監督程序沒有無路可走的時候。此時個案監督介入,正常的監督程序要么無所適從,要么萎縮退出,而且該案其他法定的糾錯渠道也在無形中受到阻塞。個案監督與司法程序監督似乎是兩個并行不悖的糾錯渠道,其實二者不可協調不能配合。(三)個案監督背離促進司法公正的初衷就個別案例而言,強有力的人大個案監督可能有助于使之獲得公正處理,就整體意義而言,個案監督則未必有助于司法公正。司法是否公正,要看辦案過程以及采信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相關法律是否得以實施。崇尚個案監督的人們實際上假設了一個前提,即權力愈高愈代表公正,尋求公正的最終途徑在于國家權力的塔尖。司法不足以信任,就在司法之上獲取公正。這種思維方式遠離法制軌道而帶有明顯的集權觀念。(四)個案監督與人大監督的憲法原則相沖突人大司法監督的一個原則是不代行司法權。這一原則為人公認但卻理解不同。5憲法6規定:人大監督由它產生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地方人大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這一規定我們理解為,人大對司法的監督指向司法機關是否依法組成、依法運行,是否嚴格貫徹實施國家法律。對具體司法行為(即辦案)不代行、不介入、不干預。進一步說,不針對個案進行糾錯工作。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并不是不能干預司法,問題在于把糾正具體案件作為人大的常規工作超出了人大的職責范圍。個案監督合法化將使之成為國家司法的組成部分,司法就有了兩套機構在/監督制約0中平行運行。如果職責要求人大具備糾正司法錯案的能力,那么人大監督機構理應配置比司法機關更有效益的程序、更專業化的組織和更高水平的隊伍,勝任這么多職責,人大機關就需要膨脹為集權一體的龐大機構;保持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定體制,則無法勝任上述職責。
人大監督職能研究論文
摘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加強人大的監督職能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必然要求。但就當前來看,我國沒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憲法監督制度,人大常委自身監督機制尚有缺憾,監督工作面臨體制障礙,人大監督文化并沒有形成,從而制約了我國人大監督制度功能的充分發揮。基于對此現狀的分析,進一步探討加強和完善人大監督職能的對策。
關鍵詞:人民代表大會監督職能
在我國主要確立了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司法機關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督等多種監督形式,其中權力機關則是最主要的監督主體。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大監督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及實現法治的具體要求,也是樹立憲法權威、維護法制統一的關鍵。
一、人大監督概述
(一)人大監督的定義
人大監督研究論文
依法行使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加強人大的監督,涉及到眾多問題,本文僅就監督的認識問題、監督機制問題和監督原則問題等,談點看法。
(一)
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政權的基本組織形式。國家的權力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由人大選舉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職權有十多條,概括起來有四大項,即立法權、監督權、重大事項決定權和人事任免權。人大的這種性質和職權表明,在我國政治生活中,法律賦予人大“權重位尊”的地位。由這樣權威機關實施的監督,是根本制度的監督,是國家最高層次的監督,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有效措施。
我國是一個有幾千年封建專制傳統的國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新中國成立后,人民成了國家的主人,但由于對國家權力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督,以致出現了像“”期間那種權力過于集中,甚至濫用權力的現象。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認真總結了歷史的經驗,明確提出,要發揚民主,健全法制,并使之制度化。黨的十五大又把依法治國作為基本方略提出來。這些都是從法律制度上,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的重大措施。當然,落實這些措施,要有一個過程,需要全黨、全社會和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需要有來自多方面的監督,而人大的監督則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監督,它的實質,就是人民通過人大,依法對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權力進行制約,以保證國家機關按照人民的意愿和需要運轉。這也是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根本性措施。
(二)
人大監督工作思考
依法對“一府兩院”實施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不斷擴展監督渠道,豐富監督內容,完善監督方式,增強監督效果,是人大監督工作的永恒主題。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必須認真研究和解決目前人大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充分發揮人大監督的職能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
一、突出監督重點,增強監督的針對性
多年來,我旗人大工作始終把監督工作擺在重要議事日程,不斷學習借鑒,不斷探索實踐,不斷總結發展,監督的力度越來越大,效果越來越明顯。一是監督的領域逐步拓展,監督的內容不斷豐富,監督的重點日益突出。廣度上,由對“一府兩院”的工作監督,拓展到對“一府兩院”工作和由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重點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突出了對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經濟社會改革發展重大措施落實情況、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的監督。機制上,逐步完善了各項監督工作制度,使人大監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監督方式逐步完善,逐步開展了執法檢查監督、述職評議監督、個案監督、代表議政日活動等,并在監督程序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三是監督的主動性逐步增強,監督的力度日益加大。堅持對一些重點法律和工作連續進行監督,對審議意見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監督,使黨委政府關注的、干部群眾關心的一些大事和熱點問題得到解決。但是,與憲法和法律要求相比、與外地人大工作先進經驗相比,我旗各級人大監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差距。突出表現在監督的重點不夠突出,監督的針對性不強。因此,必須在突出監督重點,增強監督針對性上下功夫。
一是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服務大局,切實加強對經濟工作的監督。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核心是促進經濟發展,只有經濟發展了,國家經濟實力增強了,才能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提供雄厚的物質保證,才能維護和實現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人大工作必須服從服務于這個中心,為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為此,人大必須從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作用出發,在監督工作中緊緊圍繞全旗經濟發展這個中心,確定監督工作重點。就我旗各級人大工作而言,必須緊緊圍繞促進“生態立旗、產業化強旗、工業富旗、科教興旗”這一經濟發展戰略的落實,深入開展專題調研,認真聽取政府工作報告,審議通過相應的決議或審議意見,督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解決制約經濟發展的觀念、體制、資金、人才等方面的問題,推動全旗經濟發展。
二是圍繞法律法規的實施,加強法律監督。加強法律監督,促進司法公正,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目前,開展執法檢查是人大加強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我們必須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探索和改進執法檢查工作。在執法檢查內容上,既要突出重點,又要有針對性。對涉及本地區當前的重點工作的法律法規和發現執行不夠有力且問題較多的法律法規,以及與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相關的法律法規,應作為執法檢查的重點,有的放矢地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在執法監督中,應注意把握好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改進執法檢查形式,力戒形式主義。開展執法檢查活動,重要的是要深入下去,直接聽取群眾意見,注重實效,力戒形式主義,特別是注意抓好檢查后的跟蹤和整改落實的監督工作。對于那些不重視整改,甚至拖著、頂著不辦,人大要敢于動真碰硬。二是敢于深查和追究執法工作中的深層次問題。對執法檢查中暴露出來的問題,不要只滿足于糾正某些具體案件,一定要集中精力抓實質性問題。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典型違法事件,要一查到底,必要時通過新聞媒體曝光,接受群眾的監督。三是加強對垂直部門、條管單位的法律監督。針對這些部門和單位因為不隸屬于所在地行政管轄,主要負責人又不由地方人大常委會任命,易在法律監督上出現“盲區”,少數垂直部門、條管單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違法現象等問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必須注意加強對駐本行政區域內的垂直部門及條管單位的執法監督,力求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出現執法監督的“盲區”。
個案監督,是近幾年來地方人大在法律監督工作中探索出的又一種有效監督方式。我們應當把個案監督擺在重要位置,以個案監督為突破口來加強人大法律監督,保證法律正確有效地實施,維護公正司法。人大個案監督要突出重點,切實選好典型案件,既要監督糾正違法案件,又要依法追究違法人員的責任,只有把監督事與監督人結合起來,監督才能有力度、有效果。同時,督促司法機關進一步完善辦案責任制和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制。用制度約束和糾正越權辦案、違法辦案,以及失職、瀆職行為,促進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