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監督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0 0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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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加強人大的監督,涉及到眾多問題,本文僅就監督的認識問題、監督機制問題和監督原則問題等,談點看法。
(一)
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政權的基本組織形式。國家的權力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由人大選舉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職權有十多條,概括起來有四大項,即立法權、監督權、重大事項決定權和人事任免權。人大的這種性質和職權表明,在我國政治生活中,法律賦予人大“權重位尊”的地位。由這樣權威機關實施的監督,是根本制度的監督,是國家最高層次的監督,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有效措施。
我國是一個有幾千年封建專制傳統的國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新中國成立后,人民成了國家的主人,但由于對國家權力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督,以致出現了像“”期間那種權力過于集中,甚至濫用權力的現象。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認真總結了歷史的經驗,明確提出,要發揚民主,健全法制,并使之制度化。黨的十五大又把依法治國作為基本方略提出來。這些都是從法律制度上,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的重大措施。當然,落實這些措施,要有一個過程,需要全黨、全社會和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需要有來自多方面的監督,而人大的監督則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監督,它的實質,就是人民通過人大,依法對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權力進行制約,以保證國家機關按照人民的意愿和需要運轉。這也是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根本性措施。
(二)
實施人大監督,必須有一套規范的監督機制,包括監督的主體、對象、內容、形式等。
人大監督的主體。人大監督權的主體是指監督由誰來實施。從這個意義上講,任何個人,包括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等,都不可能發揮監督主體的作用,只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實施監督權,因而才有資格成為人大監督的主體。從監督的實踐看,地方人大還應重視主任會議、專門委員會等方面的作用,讓它們在一定的監督程序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人大的工作機構可以受人大或常委會委托,從事有關監督事項的具體工作。
人大監督的對象。人大的監督涉及到國家政權的性質,所以人大監督的對象,主要是由人大選舉產生,對人大負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由人大選舉任命、對人大負責的“一府兩院”組成人員。從法律監督的角度來說,人大監督的對象還包括同級人大對它的常委會,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過,這種監督不是產生和負責關系,而是純粹的法律監督關系。
人大監督的形式。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監督形式有多種,如質詢、詢問、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罷免、撤職等。這些監督形式,力度較大,效果較好。但由于多種原因,在實際工作中,上述監督形式還沒有被廣泛啟用。近年來,采用較多的監督形式是執法檢查、述職評議、聽取工作報告、審查批準計劃和預算報告、個案監督、錯案責任追究制、組織人大代表視察等,并且在這方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人大監督的內容。人大的監督內容按其性質可以概括為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兩大類。但重點是法律監督。
法律監督是對“一府兩院”和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違反憲法和法律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立法監督,主要是審查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是否有違反憲法、基本法和人大的決議、決定的情況,目的是保持一般法律與憲法、基本法的一致,保持有關法規與法律的一致,保證各種規范性文件與人大的決定、決議相符合,從而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二是執法監督,主要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政務活動中公正執法的情況,督促他們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對有法不依、貪贓枉法的情況進行追究。三是司法監督,主要是對審判、檢察機關和司法人員公正司法的情況進行監督,受理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申訴和對司法人員的控告,督促他們依法辦理。
工作監督是對“一府兩院”的工作是否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貫徹人大的決議、決定,是否正確行使職權,做到勤政廉政等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對“一府兩院”工作總體的監督;二是計劃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三是人事監督,主要是對國家機關政務類官員進行監督,包括選舉、任命和免職、撤職等。
(三)
實施人大監督,必須遵循人大監督的原則。李鵬同志在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報告中,把這些原則概括為三點。
一是依法監督。人大的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離開憲法和法律,人大監督就失去了依據。人大的監督是最高形式和最具法律效力的監督,只有堅持依法辦事,才能充分顯示人大監督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人大監督的對象、內容、方式等,都要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辦理,堅持做到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對法定對象依法進行監督。人大代表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思想上都應明確樹立依法辦事的意識,提高自覺性,減少盲目性;在行動中嚴格依法辦事,防止行政化和隨意性,按照憲法和法律要求,規范自己的監督行為。
二是集體行使職權。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它的運作方式,既不同于黨委,也不同于政府,更不同于其他企事業單位。既不是首長負責制,也不是個人分工負責制。它的最大特點是集體負責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職權。在監督過程中,從監督意向的確定,監督行為的實施,到監督結果的形成,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由集體討論,通過會議表決來決定。任何個人都無權作出決定,即使個人的意見是正確的,也要通過法定程序,形成集體決定,才具有法律效力。人大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通過視察、調查研究或其他形式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由人大及其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處理。
三是不包辦代替。人大與“一府兩院”性質不同,職能不同。在我國現行體制下,人大同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是在保證人大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這樣既可以避免權力過分集中,又能使國家機關各項工作有效進行。因此,人大行使監督權,不能侵犯或代替其他國家機關的職權。人大同“一府兩院”的關系,正如有的同志概括的那樣,應當是“盡職不越位,決定不指揮,監督不代替”。另一方面,人大與“一府兩院”都是黨領導下的國家機關,雖然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基本出發點和總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監督,其目的和效果就是促進和支持“一府兩院”依法把事情辦得更好。所以人大既要依法實施監督,又要支持“一府兩院”依法行使職權。
黨的領導,是搞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證,加強人大的監督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目標來講,人大的工作,同黨的要求是一致的。人大應在黨的領導下,根據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質量,逐步完善和健全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要圍繞黨和國家的大局,圍繞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和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開展監督工作,依法加大監督的力度,完善監督方式和程序,提高監督的實效。黨組織也應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改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善于把黨的主張、黨的意志,經過人大的法定程序變為國家意志,上升為法律,由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國家,逐步轉向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國家;
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個人也應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帶頭執行國家的法律。人大在實施立法、監督或其他工作的實踐中,要堅持黨的領導,凡屬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黨組織報告,主動接受黨組織的領導。黨組織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職權,發揮人大在依法治國中的作用。要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處理好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關系,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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