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費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2 22: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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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緩繳排污費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計委、物價局、環保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排污費征收管理,規范排污費減免及緩繳行為,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的規定,現就減免及緩繳排污費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排污者遇臺風、火山爆發、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災害以及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火災、他人破壞等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按照本通知規定申請減繳或者免繳排污費;排污者因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得申請減繳或者免繳排污費。

符合本條規定的排污者申請減免排污費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排污費應繳額。

二、排污者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申請減免排污費,由市(地、州)級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保部門負責審批。

(一)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申請減免二氧化硫排污費,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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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費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排污費的征收管理工作,促進治理污染,防止新污染擴大,改善環境和保護資源,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繳納排污水費;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的,應同時繳納超標排污費;超過國家規定的邊界噪聲標準或限值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繳納環境噪聲超標排污費。第三條福建省環境保護局統一監督管理全省排污收費工作。省內排污單位不論其隸屬關系和所有制關系,都應當向負責收費的環境保護部門繳納排污費。(一)中央部屬,省屬,省計劃單列的排污單位和省級以上部門管理的"三資"企業的排污費由地(市)環境保護部門征收;(二)地(市)屬的排污單位和地(市)管理的"三資"企業的排污費由(地、市)環境保護部門征收;(三)其他排污單位的排污費由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征收。以上3項收費總額的4%上交省級財政,作為省級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第(一)項收費中排污水費和超標排污費的20%上交省級財政,作為省級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以及跨地區的污染治理專項基金。第四條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地向負責收費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質的種類、數量、濃度和噪聲分貝值,經環境保護部門核定,作為征收排污費的依據。未申報的,除依法處置,并按環境保護部門測試或依據物料衡算法計算的數據收費。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對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定期進行抽查復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排污單位對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核定的排放放污染物質的種類、數量、濃度和噪聲分貝值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復核。第五條征收排污費的標準,按本辦法附表執行。排污單位超標準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中,在同一排污口含有兩種以上污染物質的,按計費最高的一種征收。排污單位位于以下區域的,按收費標準的上限收費上限收費:(一)居民稠密區;(二)飲用水源保護區;(三)文教集中區;(四)風景名勝區和療養區;(五)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自然保護區以及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保護區。前款(一)至(四)項區域,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第六條關污費按月計征。排污單位不論其隸屬關系和所有制性質,都應當根據環境保護部門的繳費通知單,在20天內向指定銀行繳付排污費。逾期不繳的,每天增收1滯納金。排污單位在銀行開戶的,可由環境保護部門委托銀行以委托收款方式進行結算;沒有在銀行設立帳戶,應當向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銀行帳戶辦理繳款手續。第七條對繳納排費后仍未能達到排放標準的排污單位,從對其開征第三年起,第年提高征收標準5%。經過治理已達到排放標準的,可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停止征收超標排污費;雖未達到排放標準,但已顯著降低排放數量和濃度的,可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減少收費。經核實,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從其申請之日起,停止或減少收費。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加收1至5倍超標排污費:(一)198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和挖潛、革新、改造的工程項目,排放污染物質超過標準的;(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搬遷、停產、轉產而未按期完成的;(三)有污染處理設施而不運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質超過標準的。加倍征收污費的幅度,由征收排污費的環境保護部門根據造成的污染狀況和違法情節決定。加收2倍以上(含2倍)排污費,應報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后執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接到下級環境保護部門加收排污費決定書后10日內作出批準或變更答復。第九條排污單位繳納的排污水費、超標排污費、環境噪聲超標排污費,可以在生產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標準收費部分、加倍收費部分以及罰款、滯納金的支出,企業在利潤留成中列支,事業單位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第十條排污單位繳納排污費,并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治理污染賠償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第十一條征收的排污費應當分別繳入各級財政,納入預算,按專項資金管理,不參與體制分成,作為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和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應當主要用于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環境的綜合治理(噪聲超標排污部分的補助資金著重用于環境噪聲污染防治);也可適當補助環境保護部門業務活動經費。其使用范圍和辦法按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和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的使用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環境保護助資金和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使用,堅持專款專用、先收后用、量入為出,不得超支、挪用、節余結轉下年使用。第十四條超標排污部位應當自籌資金進行污染源治理。自籌資金不足的,可以申請污染源治理補助或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貸款。第十五條污染源治理補助資金和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的使用,由羊污單位向各自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各主管部門根據申報的污染源治理方案、技術措施、資金來源情況,提出污染源治理補助資金或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的具體使用意見,由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第十六條環境保護部門對治理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或做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七條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由環境保護部門決定給予警告或罰款;(一)不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排污費的;(二)拒報或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三)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職造成嚴重污染事故的;(四)用稀釋、滲漏、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五)拒絕對排污情況的列場復測或抽查時弄虛作假的。第十八條依據前條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一)有前條第(一)項所列行為的,除追繳排污費或者超標排污費及滯納金外,或以并以1000元以上上1萬元以下罰款;(二)有前條第(二)、(五)項所列行為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三)不前條第(三)所列行為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造成衙大經濟損失的,按照直接經濟損失的30%計算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四)有前條第(四)項所列行為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省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決定處以20萬以下罰款;地(市)和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分別決定處以5萬元以下和1萬元以下罰款,超5萬元和1萬元罰款的,應分別報其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本條所指的以上、以下數額,均含本數。第十九條排污單位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向有關單位建議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排污單位對環境保護部門征收擾污費或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收費通知單或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排污單位也可以在接到收費通告單或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埋接向億法院起訴。排污單位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全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一條排污費的征收監理人面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的,由同級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排放標準為:(一)《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GBJ4-73)》中的廢氣、廢渣部分;(二)《鍋爐煙塵排放標準(GB8978-88)》;(三)《工業爐窯煙塵排放標準(GB3841-83)》;(四)《工業爐窯煙塵排放標準(GB9078-88)》;(五)《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六)《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12523-90)》。本辦法應用解釋權歸省人民政府。本辦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有關征收排污費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附《征收排污費標準》表排污費征收標準附表一、廢氣類別有害物質名稱超過標排放量每公斤超過標準每10立方米煙塵超標倍數煙塵林格曼濃度4以內4.1-66.1-99以上2級3級4級5級1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化氫、氟化物、氮氧化物、氯、氯化氫、一氧化碳0.04///2硫酸(霧)、鉛、汞、鈹化物3生產性粉塵玻璃棉、礦渣棉、石棉、鋁化物0.10///電站煤粉、水泥粉塵0.02煉鋼爐粉塵、其他粉塵0.044鍋爐和工業爐窖每噸燃料收費3.004.005.006.003.004.005.006.00說明:(1)蒸汽機車及其他流動污染源的排煙暫不收費;(2)火力電站、工業和采暖鍋爐的廢氣,暫按煙塵征收排污費;其他有害物質暫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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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征收排污費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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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排污費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了做好排污費的征收工作,規范排污費征收核定程序,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排污費征收核定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縣級以上環境保護局應當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費征收管理工作的貫徹實施,其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排污費征收管理工作。

縣級環境保護局負責行政區劃范圍內排污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市區范圍內排污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環境保護局負責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放二氧化硫排污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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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直排污費資金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排污費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費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污染防治,改善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和財政部、環保總局《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結合**州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排污費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按照預算資金管理辦法,堅持“量入為出和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三條排污費資金的收繳、使用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各級財政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對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進行嚴格管理,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章排污費資金的收繳管理

第四條排污費按月或按季收繳。依據相關規定:油田勘探開發單位排污費和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污費,由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和收繳。中央、自治區重點企業排污費由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委托地、州、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收繳。州本級環保部門直接征收排污費由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收繳。其他排污費由縣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和收繳。兵團排污費按《兵團環保工作范圍》(新環辦發〔**〕69號)規定的征收范圍進行核定和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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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排污費征收匯報

近年來,區環保局按照全市環保工作要點中“強化排污費征收”的總體要求,以工作目標為重點,以國家《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辦法》及《省環境保護條例》為依據,進一步規范排污收費申報、核定、計算、公示、征收等程序,通過監管促征費,實現征費與監督管理并重,執法與服務并舉,教育與幫助共進,努力使排污費資金應收盡收。

一、環境監察人員全面學習熟悉掌握《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提高環境監察人員的思想認識和業務能力,認真按照工作程序進行申報、審核、核定。我局每年年初認真做好排污申報登記與核定工作,對轄區內所有污染源和污染排放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與登記,共完成300余家排污申報工作,為依法、全面、足額征收排污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在做好排污申報與登記工作的同時想辦法拓寬排污費征收范圍。嚴格按照政策規定確定征收范圍,規范征收程序,按照征收標準,加大征收執法力度,杜絕協商收費、人情收費和隨意減免排污費的現象,確保了排污費的足額征收和上級下達任務的完成。經過近幾年的不斷努力,我局排污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排污費征收執法力度進一步得到了加強,《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得到了進一步的貫徹落實,排污費征收數額呈逐年遞增的良好趨勢。

三、落實排污費征收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監察大隊在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在銀行開設“排污費專戶”進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污費均按規定全面足額上繳區財政,多年來在排污費的使用和管理上沒有出現坐支、截留和挪用現象。

四、不斷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做到齊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執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發生。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服務意識,從宣傳政策入手,不斷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力度,采取對征收人員進行培訓,向征收對象發放宣傳資料等辦法做到讓排污費征收對象明明白白繳費,提高污染治理意識。

五、規范操作程序,接受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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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費稽查工作安排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排污費征收工作,確保依法、全面、足額征收排污費,根據《排污費征收工作稽查辦法》(國家環保總局42號令)的要求和四川省環保局2009年度工作部署,現將2009年度排污費稽查工作安排意見如下:

一、稽查對象及范圍

1、*市所有縣(市、區)排污費征收機構;

2、2008年度被列為國控、省控的重點企業;

二、稽查內容

排污收費法律、法規、標準執行情況;排污申報登記工作開展情況;排污量核定與排污費核算情況;排污費征收與排污費減、緩、免情況;排污費解繳入庫及排污費票據管理情況;排污收費檔案管理及排污費征收管理系統軟件使用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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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費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排污費征收標準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費:

(一)污水排污費。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

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費。

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征收污水排污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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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排污費征收通知

各區縣物價局(計委)、財政局、環保局、經委,各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令《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第3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結合*市實際情況現將有關補充規定通知如下:

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的排污費征收工作,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排污費征收工作。

二、對于一個排污者的排污口分布在不同區、縣的,其排污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三、對于兩個以上排污者共用一個排污口且無法區分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數量、種類和濃度的,可以由共用設施及排污口的管理人各排污者繳納排污費。

因排污者改制、合并、分立、改變名稱等導致排污申報登記的排污者與現有排污者不一致的,應當由現有的排污者負責繳納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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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我省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1號)和《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7號),結合我省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必須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四條排污費納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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