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

時間:2022-10-28 0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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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全面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根據省、市工作安排部署,在前期“排查、監測、溯源”的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全面開展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標本兼治、系統推進、務求實效的原則,全面開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對入海排污口實行動態化管理,對新發現的入海排污口要立即按照整治要求整改,確保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工業排污口整治以及其他類排污口二分之一以上整治任務。落實監管措施,建立“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范”的入海排污口管控體系。

二、工作任務

(一)工業排污口

1.廠區雨水排口(共1處,位于山鋼集團日照分公司西側)。雨水排口原則上要明溝明渠,安裝安全防護措施。涉油類企業要在雨水排放口前設置單獨除油處理設施,火電、造紙、鋼鐵、水泥、石化、電鍍、印染、制藥、制革、農藥行業、機械加工、汽車修理等水環境影響較大的企業,需設立初期雨水收集池。(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沿海各鎮街道落實)

(二)農業農村排污口

1.水產養殖排污口(共654處,位于鎮)。根據海水養殖相關規劃,依法依規取締禁養區內的水產養殖排污口;清理合并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海水養殖分散排口,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置統一的排污口。工廠化養殖企業排污口要實施綜合治理,依規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并保障正常運行,確保尾水達標排放;具備條件的,應安裝在線監測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區海洋發展局牽頭,鎮落實)

2.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共3處,位于鎮)。集中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納入規范管理;分散式農村生活污水,建設污水收集設施,進行有效集中處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應符合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3693)。(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鎮落實)

(三)城鎮雨洪排口(共24處,其中街道4處、街道17處、鎮3處)。規范雨洪排口管理,對于非降雨時排水或雨污混流排口,要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實施雨污分流改造。(區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沿海各鎮街道負責配合落實)

(四)溝渠、河港等(共15處,位于鎮)。結合河長制工作、城市和農村黑臭水體治理等工作,將入海河流、排水溝渠等納入規范管理,及時清除垃圾等雜物,落實監管責任,確保水質達標。(區水利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沿海各鎮街道負責落實)

(五)其他排污口(共8處,位于鎮)。參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結合實際,做好整治規范。(沿海各鎮街道負責落實)

(六)分類命名、編碼和標志牌設置。參照生態環境部《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類規則(試行)》《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試行)》,組織開展分類命名并編碼,健全入海排污口臺賬,建立實時動態管理。參照生態環境部《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標志牌設置規則(試行)》,設置入海排污口標志牌。(區生態環境局牽頭,沿海各鎮街道配合)

三、責任分工

區直有關部門根據《日照市區入海排污口清單》(附件1)職責分工,對接市直各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各類排污口整治實施方案、明確整治標準;負責制定入海排污口驗收、銷號工作程序,及時會同沿海各鎮街道對完成整改的排污口逐一進行驗收、銷號,并向區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整治銷號審批表。沿海各鎮街道具體負責實施入海排污口整治驗收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1.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負責制定工業排污口整治實施方案及統一排污口整治標準;制定工業排污口的整治、驗收、銷號程序,督促沿海各鎮街道加快推入海排污口的整治,會同沿海各鎮街道逐一進行驗收、銷號,并提交整治銷號審批表。

2.區海洋發展局牽頭負責制定水產養殖排污口及漁港港口碼頭整治實施方案,制定驗收、銷號程序,督促沿海各鎮街道加快推入海排污口的整治,會同沿海各鎮街道進行驗收、銷號,并提交整治銷號審批表。

3.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排污整治實施方案及統一排污口整治標準;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的整治、驗收、銷號程序,督促沿海各鎮街道加快推入海排污口的整治,會同沿海各鎮街道逐一進行驗收、銷號,并提交整治銷號審批表。

4.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住建局分別牽頭負責制定城市雨洪及城鎮雨洪排口整治實施方案及統一排污口整治標準;制定城市、城鎮雨洪排污口的整治、驗收、銷號程序,會同沿海各鎮街道加快推入海排口的整治,分別會同沿海各鎮街道逐一進行驗收、銷號,并提交整治銷號審批表。

5.區水利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分別制定城鎮溝渠、河港等排口的整治實施方案及統一排污口整治標準;制定城鎮溝渠、河港等排口的整治、驗收、銷號程序,督促沿海各鎮街道加快推入海排口的整治,會同沿海各鎮街道逐一進行驗收、銷號,并提交整治銷號審批表。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單位、沿海各鎮街道要高度重視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生態環境、海洋發展、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要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切實發揮行業監管責任,強化分工協作,沿海各鎮街道要嚴格落實入海排污口綜合整治主體責任,層層壓實責任,強力推進,確保轄區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落實有力。

(二)明確整改時限。2021年8月中旬前,各有關部門要編制完成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實施方案,根據《日照市區入海排污口清單》(附件1),按照“一口一策”明確排污口整治方案、整治標準、整治要求、具體措施及完成時限,建立排污口整治臺賬(附件2)。2021年10月底前,完成重點排污口標志牌樹立。2021年12月底前,工業生產廢水排污口整治任務全部完成,其它各類排污口完成二分之一以上整治任務。

各有關部門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附件3),整治完成一個,驗收一個,銷號一個。每月30日前上報當月整治進展情況,區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將建立調度通報制度,每月一調度,每月一通報。

(三)建立工作檔案。待省生態環境廳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統啟用后,各部門單位要按照要求建立管理臺賬,實施動態更新,對已完成整治的入海排污口,要及時整理相關資料,將整改方案、整治成果及整改前后對比照片等進行上傳存檔。

(四)強化監測監控。區直有關部門會同沿海鎮街道對工業、城鎮污水處理廠、畜禽和水產養殖入海排污口進行檢查,按要求開展監督性監測。同時,按照省市生態環境部門要求,督促在線監測設施安裝聯網,加大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監測頻次。

(五)實行動態化管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實行動態化管理,后期新發現的入海排污口,按照《日照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中的分類進行明確,區直有關部門指導各相關鎮街道開展整治工作,確保立行立改。

(六)加大宣傳力度。各有關部門、沿海各鎮街道要通過政務新媒體等平臺,公開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積極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益組織、社會公眾參與監管身邊的排污違法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調共治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