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7 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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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角色的明星代言優劣論文
摘要:本文主要從明星代言廣告與卡通形象廣告內涵出發,分析明星代言廣告和卡通形象廣告的優勢和劣勢所在,并且指出我國明星廣告使用中存在的泛濫現象和使用卡通形象的缺失問題。
關鍵詞:明星代言卡通形象優劣比較
一、明星代言廣告與卡通形象廣告的內在含義
1.明星代言廣告
所謂明星代言廣告就是在廣告中使用明星形象,以明星的成功度、知名度和好感度,使受眾更容易接受產品、信任產品,達到廣告效果。
2.卡通形象廣告
電視廣告明星代言優劣勢對比
據統計,在每晚各級電視臺黃金時段的電視商品廣告播放中,由明星代言產品的廣告占80%以上,主要涉及化妝品、食品、日用品、服裝、酒類及家用電器等內容,為了吸引顧客,企業不惜重金聘請明星為產品作代言人。明星廣告已成為電視廣告的主流,由于爆炸式宣傳效果與經濟效益,使得許多企業將其視為打響品牌、攻占市場的第一選擇。明星代言雖然具有多種優勢,但也存在著許多弊端。因此,卡通代言逐漸走入電視廣告中,如近期在電視廣告中見到的伊利兒童乳品廣告“健康快樂QQ星”,采用了機器貓中的“哆啦A夢”卡通形象做代言;伊利“谷粒多”飲料的卡通谷粒;康師傅白葡萄汁飲料的“靚葡達人”卡通形象等。利用卡通虛擬形象做代言人是企業結合自身產品特點,借用已經存在的卡通人物,或者由企業自行設計一個并不存在的卡通人物進行品牌廣告宣傳。卡通虛擬形象代言人代表的是品牌的形象和個性,實現的是品牌與消費者有效溝通。其職能還包括各種媒介宣傳,傳播品牌信息,擴大品牌知名度、認知度等;參與公關及促銷,與受眾近距離的信息溝通,并促成購買行為的發生,建立起品牌的美譽度與忠誠度等內容。下面將電視商品廣告中明星代言與卡通虛擬代言進行5個方面的比較,以期待企業在今后的品牌宣傳中,更多考慮利用卡通虛擬形象進行品牌的代言。
一、從代言成本角度比較
目前,企業利用明星做電視商品廣告代言時,一般須支付高額的廣告費、代言費,少則幾十萬元,多則上千萬元。明星們的高額廣告代言費用是一般中小企業所不堪承受的,如此高的品牌推廣成本是一筆很大的開支。而采用卡通虛擬代言人則不同,卡通虛擬代言人本身屬于企業品牌策劃和形象宣傳的組成部分,由企業根據自己的品牌定位和品牌形象設計出來的,無需向卡通虛擬代言人支付任何酬勞,企業所花費的只是卡通虛擬代言人的設計制作、推廣和維護費用,盡管卡通虛擬代言人在宣傳推廣中也需要一定的花費,但同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明星代言費用相比,企業還是可以承受的,尤其是對大多數中小企業來講,可以減輕企業在產品廣告宣傳的成本支出,將更多的精力和資金投放到產品的質量研發上,真正打造有品質的產品,從長遠利益來看,更有利于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如蒙牛牛奶使用卡通虛擬形象“奶人多多”進行產品代言宣傳,不但費用較低,同時也獲得了較大程度的公眾認可。
二、從代言風險角度比較
明星在電視商品廣告中代言產品會帶來道德風險和機會風險,因明星本人是具有法律身份和自由意識的個體,他們雖然可以通過簽約成為企業產品代言人,但是企業對于其工作和生活卻沒有權力進行干涉。因此利用明星代言不僅要負擔得起巨大的資金投入,同時還要能夠承擔起代言人因形象受損而產生的風險。因為代言人出現問題之后,相關企業不僅要承受廣告投入上的巨大損失,同時還要考慮如何維護企業和產品的形象不受影響。百事可樂曾邀請天王巨星邁克爾?杰克遜代言,借助其在年輕人群中巨大的感召力,樹立起“新一代的選擇”的品牌形象,但后來當邁克爾深陷性丑聞和吸毒漩渦之中時,百事可樂不得不忍痛割愛。以明星為代言人必須冒著因代言人不良行為而形象貶值、進而損壞品牌形象的風險。倘若明星自身形象不健康特別是有緋聞、丑聞,都會影響到所代言產品的宣傳效果,產品與明星不一定“一榮俱榮”,但肯定是“一損俱損”。與此不同,卡通虛擬形象代言是虛構的形象,在現實生活中不存在,一旦給它賦予與產品相一致的性格特征,它會永遠不犯錯誤。
三、從代言專屬性角度比較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法律責任探究
摘要:明星代言是我國商業領域推廣產品和服務的主要途徑之一。近幾年來,隨著虛假廣告問題的出現,使得社會各界加大關注力度。本文立足于法律層面,首先分析了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其次從立法、行政與司法銜接以及自媒體銜接三方面分析了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透過分析得出法律層面存在問題導致代言虛假廣告侵權行為未承受法律責任,最后針對問題提出了與之相對應規制措施和建議。
關鍵詞: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法律責任
伴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商品和服務的推廣和銷售競爭日益激烈化。加之現代化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商戰形式呈現出多樣化特點,明星代言成為產品和服務營銷推廣的常見途徑之一,該途徑的采用雖然達到的較好的推廣效果,但虛假廣告與產品質量不符情況時有發生。因此,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從法律層面分析該社會現狀以及存在的法律責任。
一、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從法律層面分析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而言,該行為雖然為產品和服務進行了推廣,達到一定的營銷效果,但卻構成欺瞞消費者,屬于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一是主觀過錯。明星與商家簽訂合同,按照合同為產品和服務進行推廣,可能知曉產品存在缺陷,也可能并不知曉。由于消費者對信息把握較少,由此突出商家和代言明星應承擔責任;二是違法行為的存在。代言明星并沒有按照產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進行宣傳,而是做出誤導性的推廣,導致消費者獲得了與客觀實際相違背的信息,這種行為存在違法性;三是造成損害事實。消費者在獲得虛假廣告信息后購買產品或者服務,遭受了財產甚至是人身等方面的損害;另外,消費者使用產品出現的其他隱間接性的損失。
二、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法律規制存在問題
明星代言連帶責任法律探討論文
1明星與經營者的勞務合同
本文所考究的明星廣告僅含商業廣告,非商業廣告不在討論的范疇。一般而言,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的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的廣告。基于此,本文中提及的“明星廣告”是指,明星(在文藝、娛樂、體育行業和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行為涉及公眾的興趣和娛樂生活的“自愿的公眾人物”)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由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向其支付費用的商業廣告。明星廣告涉及的法律關系為合同法律關系,主體是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與明星,標的是明星的介紹行為。
明星與其代言的廣告商,無論是否有書面的協議,都屬于勞務合同關系。明星廣告因為與明星的形象、信譽、聲望、公眾的興趣和信賴密切聯系,與其他廣告相比,更易被受眾關注和認可。對廣告主來說,明星廣告意味著巨大的經濟效益。對于明星而言,在廣告中擺幾個姿勢,說幾句贊美語,除了賺來數額不菲的經濟效益,還可以帶來諸如“混個臉熟”等星級效應。從表象上看,明星廣告對廣告主和明星可謂雙贏,以致明星廣告鋪天蓋地,數不勝數。如在某電視臺晚上黃金時間段,短短半個小時內,就有張國立代言的九芝堂“六味地黃丸”、倪萍代言的“21金維他”、徐帆代言的“花紅藥液”、斯琴高娃代言的“雙匯鮮肉”等廣告連續播出。可見,在現代生活中,明星廣告的廣度之大和數量之多。
廣告商基于明星效應給予明星的勞務費用高者可以達到上千萬,如此高的報酬,也應當盡相應的義務!轉貼于公務員之家()
法理上權利與義務顯然具有二重關系:一方面是一個人的權利與他人的義務的關系;另一方面則是一個人的權利與他自己的義務的關系。
從“權利是權利主體必須且應該從義務主體那里得到的利益,義務是義務主體必須且應該給付給權利主體的利益”來看,權利與義務實為同一種利益,它對于獲得者是權利,對于付出者則是義務。因此,一方有什么權利,他方便有什么義務;一方有什么義務,他方便有什么權利。一個人的權利與他的義務具有雙重關系:一方面是他所享有的權利與他所負有的義務的關系;另一方面是他所行使的權利與他所履行的義務的關系。一個人所享有的權利與他所負有的義務,顯然不是他自己能夠自由選擇的,而是社會分配給他的。不言而喻,社會分配給一個人的權利與義務(即一個人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只有相等才是公平的、應該的;如果不相等,則不論權利多于義務還是義務多于權利,都是不公平的、不應該的。
明星代言產品連帶責任問題探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法條約束范圍與對象不公平;法條規范形式與內容不合理;實踐中存在許多的模糊點,難以操作;在實踐中,容易被別有用心之人加以利用,引發新的混亂;長遠看,并不利于社會的發展幾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名人不能只有收取高額代言費的權利、既然是連帶責任,明星代言就有賠得傾家蕩產之虞、連帶責任就是對食品廣告的嚴格限制、明星代言必須承擔“連帶責任”,而且這個責任是很重的、一個食品代言廣告的出臺,是建立在一條完整鏈上的、一旦出現問題,形象代言人將會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容易被別有用心之人加以利用,引發新的混亂、有過錯的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在崇尚明星、講究fans的明星時代。明星的號召力得到了極大地釋放,消費者對明星行為的追風、模仿有時顯得近乎癡迷,明星代言自然成了企業擴大產品影響力。爭取市場份顫的首選手段,明星代言的產品非常廣泛,從日用品到耐消費品。從食品到保健品,甚至藥品等等,幾乎涵蓋了老百姓消費的所有商品,明星代言也已成為我國廣告市場中不可或缺的廣告因素,明星代言也不再是個人行為,儼然已成一個產業。當然,明星代言出現問題也是屢見不鮮,從肯德基的蘇丹缸事件、郭德綱的藏密減肥茶到去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人們已經喪失了對食品安全的基本信心,人們在對不法廠商聲討的同時,也在譴責培這些產品進行的代言的明星,最終上升到這次的對食品安全代言進行立法。
關鍵詞:《食品安全法》;明星代言;連帶責任
2009年_2月28日,《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贊成、3票反對、4票棄權”獲得通過。并將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最終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名人不能只有收取高額代言費的權利,而逃避因未盡注意和審查義務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注意和審查義務主要表現在,名人、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如之前飽受詬病的“全國牙防組”)在食品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時,應審查并確認廣告內容的真實合法,不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否則即成立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應依法對消費者使用食品后合法權益受到的損害。包括財產和人身損害,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明星代言的連帶責任法律問題探討論文
摘要:自《食品安全法》的出臺到今年“兩會”,明星代言食品出現質量問題將承擔連帶責任是一個令人關注的熱點話題。從明星與經營者合同權利與義務,與消費者的默示的保證合同說明明星代言將承擔連帶責任,探討其法理基礎。
關鍵詞:明星;連帶責任;權利與義務
1明星與經營者的勞務合同
本文所考究的明星廣告僅含商業廣告,非商業廣告不在討論的范疇。一般而言,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的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的廣告。基于此,本文中提及的“明星廣告”是指,明星(在文藝、娛樂、體育行業和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行為涉及公眾的興趣和娛樂生活的“自愿的公眾人物”)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由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向其支付費用的商業廣告。
論文百事通明星廣告涉及的法律關系為合同法律關系,主體是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與明星,標的是明星的介紹行為。
明星與其代言的廣告商,無論是否有書面的協議,都屬于勞務合同關系。明星廣告因為與明星的形象、信譽、聲望、公眾的興趣和信賴密切聯系,與其他廣告相比,更易被受眾關注和認可。對廣告主來說,明星廣告意味著巨大的經濟效益。對于明星而言,在廣告中擺幾個姿勢,說幾句贊美語,除了賺來數額不菲的經濟效益,還可以帶來諸如“混個臉熟”等星級效應。從表象上看,明星廣告對廣告主和明星可謂雙贏,以致明星廣告鋪天蓋地,數不勝數。如在某電視臺晚上黃金時間段,短短半個小時內,就有張國立代言的九芝堂“六味地黃丸”、倪萍代言的“21金維他”、徐帆代言的“花紅藥液”、斯琴高娃代言的“雙匯鮮肉”等廣告連續播出。可見,在現代生活中,明星廣告的廣度之大和數量之多。
探索形象代言連帶責任法理制度
摘要:自《食品安全法》的出臺到今年“兩會”,明星代言食品出現質量問題將承擔連帶責任是一個令人關注的熱點話題。從明星與經營者合同權利與義務,與消費者的默示的保證合同說明明星代言將承擔連帶責任,探討其法理基礎。
關鍵詞:明星;連帶責任;權利與義務
1明星與經營者的勞務合同
本文所考究的明星廣告僅含商業廣告,非商業廣告不在討論的范疇。一般而言,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的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的廣告。基于此,本文中提及的“明星廣告”是指,明星(在文藝、娛樂、體育行業和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行為涉及公眾的興趣和娛樂生活的“自愿的公眾人物”)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由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向其支付費用的商業廣告。明星廣告涉及的法律關系為合同法律關系,主體是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與明星,標的是明星的介紹行為。
明星與其代言的廣告商,無論是否有書面的協議,都屬于勞務合同關系。明星廣告因為與明星的形象、信譽、聲望、公眾的興趣和信賴密切聯系,與其他廣告相比,更易被受眾關注和認可。對廣告主來說,明星廣告意味著巨大的經濟效益。對于明星而言,在廣告中擺幾個姿勢,說幾句贊美語,除了賺來數額不菲的經濟效益,還可以帶來諸如“混個臉熟”等星級效應。從表象上看,明星廣告對廣告主和明星可謂雙贏,以致明星廣告鋪天蓋地,數不勝數。如在某電視臺晚上黃金時間段,短短半個小時內,就有張國立代言的九芝堂“六味地黃丸”、倪萍代言的“21金維他”、徐帆代言的“花紅藥液”、斯琴高娃代言的“雙匯鮮肉”等廣告連續播出。可見,在現代生活中,明星廣告的廣度之大和數量之多。
廣告商基于明星效應給予明星的勞務費用高者可以達到上千萬,如此高的報酬,也應當盡相應的義務!
體育明星廣告發展之路探究
一、體育明星廣告的發展
在國外,最早是1984年耐克公司成功地推出美國NBA球星喬丹,而且憑借飛人喬丹的巨大號召力,使得耐克牌運動鞋銷售節節上升。隨后,耐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共贊助40多名優秀田徑運動員,稱之為“耐克國際田徑隊”,要求他們在比賽時穿上耐克鞋,無論在銷售業績還是市場知名度上都大大提升,賺了個盆缽豐滿暗自偷笑。1992年巴塞羅那奧運會上耐克公司再次為飛人喬丹打出一幢大樓高的巨幅廣告嗎,隨著當年喬丹領銜的美國籃球“夢之隊”的所向披靡勇奪冠軍,耐克公司在奧運會的廣告大戰中打敗老對手阿迪達斯,耐克正是抓住體育明星在體育市場上人格魅力使其品牌和產品更加深入人心。
體育明星廣告在我國起步較晚,照目前一個比較公認的說法,聶衛平是最先開始在廣告中露面的體育明星。聶衛平“下棋當棋圣,喝酒古井貢”的名言,使安徽古井貢酒名揚四海。此后,體育明星紛紛在廣告媒體上“拋頭露面”,莫慧蘭喝上“八寶粥”;汪嘉偉喝上“喜創”飲料;范志毅率眾弟兄們痛飲起“力保美達”(飲料);劉小光、莊泳都愛上了“芬必得”;孔令輝當上了“格威特形象大使”;郎平一句“我始終堅信沒有最好只有更好”把澳柯瑪冰柜推向大江南北;阿的江說起了“汽車要加油,我要喝紅牛”;伏明霞一邊打著僑興電話,一邊說“有實力當然是冠軍”;鄧亞萍面對科醫人的鷹視設備“鷹視激光金牌品質奧運冠軍的選擇!”,并要利用鷹視設備摘除眼鏡,做現身試驗;馬明宇、高洪波則騎上了摩托車風馳電掣;郝海東、申思則聯袂在“百事可樂”世界大力射門;曹限東向小朋友們展示的美妙腳法是因為穿上了一雙“金弓鞋”;占旭剛能拿奧運金牌“健力寶”功不可沒;李寧的“托馬斯全旋”講述的是天浪礦泉水“露一手”的故事;李小雙笑容可掬地手持一支“扶他林”說是能治肌肉關節疼痛。之后,田亮以300萬元人民幣酬金代言銳步,孔令輝接拍農夫山泉、安踏運動鞋廣告,酬金共約100萬元人民幣;姚明以高達3000萬元人民幣的身價,出任聯通CDMA的首任品牌形象大使;劉翔出任中國郵政EMS大使。
二、體育明星廣告—風險與機遇并存
體育明星的魅力已成為非常具有時代特征的形象,他們所擁有的不僅是文化價值和精神價值,還有潛在的業價值。郎平一臉膽誠,憨厚地推薦澳柯瑪冰柜,就是運用體育特有文化魅力使消費者產生熟悉感,無形中增加了產品的認知度;李寧以他品牌、用他的言行引人注目,塑造了中國人自己的體育運動服和飲料品牌;在美國喬丹與耐克公司的合作使得他從當年的無名鞋商躍升為年產值近100億美元的國際知名企業,牢固樹立了世界第一品牌的地位。
但體育明星廣告從來都是把雙刃劍,在給企業快速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蘊涵著高度的風險。
體育明星廣告的發展前景研究論文
一、體育明星廣告的發展
在國外,最早是1984年耐克公司成功地推出美國NBA球星喬丹,而且憑借飛人喬丹的巨大號召力,使得耐克牌運動鞋銷售節節上升。隨后,耐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共贊助40多名優秀田徑運動員,稱之為“耐克國際田徑隊”,要求他們在比賽時穿上耐克鞋,無論在銷售業績還是市場知名度上都大大提升,賺了個盆缽豐滿暗自偷笑。1992年巴塞羅那奧運會上耐克公司再次為飛人喬丹打出一幢大樓高的巨幅廣告嗎,隨著當年喬丹領銜的美國籃球“夢之隊”的所向披靡勇奪冠軍,耐克公司在奧運會的廣告大戰中打敗老對手阿迪達斯,耐克正是抓住體育明星在體育市場上人格魅力使其品牌和產品更加深入人心。
體育明星廣告在我國起步較晚,照目前一個比較公認的說法,聶衛平是最先開始在廣告中露面的體育明星。聶衛平“下棋當棋圣,喝酒古井貢”的名言,使安徽古井貢酒名揚四海。此后,體育明星紛紛在廣告媒體上“拋頭露面”,莫慧蘭喝上“八寶粥”;汪嘉偉喝上“喜創”飲料;范志毅率眾弟兄們痛飲起“力保美達”(飲料);劉小光、莊泳都愛上了“芬必得”;孔令輝當上了“格威特形象大使”;郎平一句“我始終堅信沒有最好只有更好”把澳柯瑪冰柜推向大江南北;阿的江說起了“汽車要加油,我要喝紅牛”;伏明霞一邊打著僑興電話,一邊說“有實力當然是冠軍”;鄧亞萍面對科醫人的鷹視設備“鷹視激光金牌品質奧運冠軍的選擇!”,并要利用鷹視設備摘除眼鏡,做現身試驗;馬明宇、高洪波則騎上了摩托車風馳電掣;郝海東、申思則聯袂在“百事可樂”世界大力射門;曹限東向小朋友們展示的美妙腳法是因為穿上了一雙“金弓鞋”;占旭剛能拿奧運金牌“健力寶”功不可沒;李寧的“托馬斯全旋”講述的是天浪礦泉水“露一手”的故事;李小雙笑容可掬地手持一支“扶他林”說是能治肌肉關節疼痛。之后,田亮以300萬元人民幣酬金代言銳步,孔令輝接拍農夫山泉、安踏運動鞋廣告,酬金共約100萬元人民幣;姚明以高達3000萬元人民幣的身價,出任聯通CDMA的首任品牌形象大使;劉翔出任中國郵政EMS大使。
二、體育明星廣告—風險與機遇并存
體育明星的魅力已成為非常具有時代特征的形象,他們所擁有的不僅是文化價值和精神價值,還有潛在的業價值。郎平一臉膽誠,憨厚地推薦澳柯瑪冰柜,就是運用體育特有文化魅力使消費者產生熟悉感,無形中增加了產品的認知度;李寧以他品牌、用他的言行引人注目,塑造了中國人自己的體育運動服和飲料品牌;在美國喬丹與耐克公司的合作使得他從當年的無名鞋商躍升為年產值近100億美元的國際知名企業,牢固樹立了世界第一品牌的地位。
但體育明星廣告從來都是把雙刃劍,在給企業快速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蘊涵著高度的風險。
廣告代言認知的非準確性論文
[摘要]明星代言是目前我國電視廣告中采用最多的一種方式。但是過多過濫的運用這一方式就造成了明星與產品之間“一人多代”等現象的發生,這種現象勢必帶來產品或品牌的認知模糊。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從電視廣告的創意入手,多辟蹊徑,出奇制勝。
[關鍵詞]電視廣告明星模糊現象
當前,我國電視廣告中采用形象代言人的方式幾近泛濫。代言人涉及影視明星、文化名人、體育明星等等。但是,這些采用了明星做代言人的廣告是否如廣告主所愿真的擴大了廣告主和產品的知名度、名譽度,為廣告主和產品帶來了利益呢?未必。其中的原因有很多:廣告在信息傳播過程中重點不突出的原因;沒有詳細研究受眾接收信息心理的原因等。但是對于采用了形象代言人這種策略的廣告來說,當前最為突出的問題是認知的模糊,也就是受眾無法像廣告主預期的那樣,能夠將廣告主或產品和所采用的形象代言人準確地對應起來。這樣一來,廣告傳播和明星效應不僅不能給廣告主或產品帶來知名度的提升,反而使廣告主或產品淹沒在了明星的光環下,造成傳播成本的浪費,甚至等于間接傳播了其他產品和廣告主的廣告信息,成了互相“為他人作嫁衣裳”。
電視廣告的本質目的是為了讓受眾記住自己的產品,記住自己的廣告作品所傳達的信息,而采用形象代言人可以在短時間內擴大知名度,這仿佛是所有廣告主一致的看法,原因是利用暗示手法和受眾的模仿心理等特征,可以將明星的光環嫁接到廣告主和產品上。這點沒錯,但是目前我國很多廣告卻忽略了一點:那就是當一個明星的光環嫁接到了很多廣告主和產品身上之后,那就等于很多產品或廣告主成了同一副面孔。如此一來,電視廣告的本質目的,區別、記憶、知名度的提升,名譽度的提升,便不復存在。
當前我國電視廣告中由于明星代言產生認知模糊的表現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廣告主和產品的信息在明星的光環下被淹沒,廣告成了明星的廣告,而非產品或廣告主的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