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流轉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4 05: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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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流轉情況調研報告

為了進一步規范林權流轉行為,深入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中央《決定》)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央《決定》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河南省《實施意見》),探索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新的模式和途徑,促進我省林業可持續發展,資源林政管理處組織開展了我省林權流轉情況調研,現報告如下:

一、我省林權流轉的基本情況

林權流轉既是開展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和發展非公有制林業的重要內容,又是實現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和發展非公有制林業的主要途徑,我省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特別是中央《決定》和河南省《實施意見》以后,圍繞深化林業體制改革,林權流轉勢頭迅猛,取得的成效明顯。通過林權的合理流轉,使林地所有權和經營權適當分離,使資源配置得以優化,在一些地方出現了“資源增量、農民增收、社會增效”的“三增”局面。

(一)林權流轉的主要內容

我省林權流轉的重要內容包括林木所有權流轉和林地使用權流轉,以及林地使用權和地上林木所有權同時流轉。其中,以林地使用權的流轉為主,尤以宜林荒山、荒溝、荒灘、荒丘、荒沙等宜林荒地和渠旁、路旁、溝旁、河旁等宜林四旁隙地的使用權為多。如洛寧縣早在1993年就出臺了《關于出讓“四荒”使用權,加速“四荒”開發的決定》和《關于出讓“四荒”使用權的實施細則》。1995年以后,*、*、*、*、*等地市委、市政府相繼制定下發了關于開發治理“四荒”,拍賣、承包其使用權的意見或決定,*縣、*縣、*縣等許多縣(區)也出臺了相關決定或具體的實施辦法。

(二)林權流轉的發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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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監管論文:林權流轉的市場監管透析

本文作者:蔣瑩曾華鋒工作單位:南京林業大學

林權流轉市場監管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監管法律缺失我國在林業立法領域存在很多問題,雖然已經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但是林改后,林業產業發展迅猛,傳統單一的法律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林業的發展要求,法律制度嚴重滯后。目前國家對農村土地實施了《農村土地承包法》,這里的農村土地雖然也包括林地,但其針對性不明確,基本上沒有涉及到林權流轉,利用管理耕地的理念來管理林地,沒有充分考慮林業的特殊性。國家對林權有償流轉尚無相應法規,林權流轉監管更是無從談起,導致各地開展林權流轉無章可循,無據可依,國務院及林業局出臺的一些政策性文件也只是以鼓勵性為主,林業部門財務管理混亂,資金流向不清,林權流轉市場調節機制難以發揮相應的作用。監管主體缺位由于法律的欠缺,林權流轉各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林權流轉的參與主體包括政府主管的林業機關、集體組織、中介機構和農戶,其中中介機構又包括價格評估機構、金融機構、森林保險服務機構等。一方面,涉及的組織機構較多,誰是監管主體,監管權由誰來行使,都沒有明確的規定。管理體系不健全,監管角色沒有定位,易造成各部門推脫責任,監管主動性不強,甚至于各部門都不能有效行使監管權。另一方面,在我國,傳統的監管模式即工商行政監管,強制執行的命令模式居主導地位,因此提到林權流轉監管,大家都誤認為是政府部門和林業機構的事,與自己無關,根本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主體地位,更沒有認識到監管的社會性問題。

構建林權流轉監管制度的建議

建立有效的林權流轉監管體系監管是一個社會性的問題,不是為了某一個群體的利益,而是從整個社會的共同利益出發,保證經濟活動有序發展。林權流轉程序復雜,環節多,必須建立多元化、多維度的監管體系。應該充分發揮參與主體的力量,利用各自的優勢分角色監管,實現協調發展。政府監管產權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是市場經濟改革的重要任務,離不開政府的宏觀調控。林權流轉市場是一個產權交易的市場,對這一市場進行監管,應該在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主導作用下進行,但又不得過度干預,在監管程度上要本著適度監管的原則。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制定和實施林業法規,建立機構,強化隊伍建設,在統籌林業大局的前提下,協調各利益相關者共同監督林權規范流轉。林業主管部門在落實工作責任的過程中,應該自上而下,層層推進,在各鄉鎮設立服務站,成立稅費督查組、勾繪質檢組、材料審核組、明查暗訪組進行多層面的交叉督查指導,落實掛點監督。對流轉合同、權屬變更登記進行審查,嚴格杜絕代簽,減少林權糾紛;監督林權糾紛的處理是否得當,保障林區的穩定和發展。對各地交易中心的交易過程進行監管,嚴格制止暗箱操作,控制腐敗;監督流轉程序的規范性,服務費收取的合理性。對林權價格評估部門的監管主要是價格評估的合理性,在目前并無可供參考的流轉價格標準情況下,應該加大科研投入,深入實地調研,盡快建立一套流轉價格評估制度,以發揮價格在市場監管中的優勢。對流轉主體的監管主要體現在流轉收益的分配是否合理,流轉后林地用途是否發生變化,以及林業的后續經營情況。中介機構監管林權流轉中介機構主要包括林權交易所、價格評估機構、森林保險機構等,中介機構由于不直接參與利益分配,更能客觀判斷林權流轉的合規性。林權交易所對林權流轉的整個過程起到較強的引導作用,貫穿于林權交易的始終,是中介機構中監督作用最強、應該充分發揮事中監管的角色。林權交易所是林業市場行情、林權交易信息,為林權流轉主體提供相關法律咨詢、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并引導林權交易的林業綜合服務平臺。省級林權交易所要管理好區域內的交易會員單位,定期到各地進行調查審核,并做詳細的工作匯報,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利用公開、透明化的信息管理系統,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實現資源共享。林權交易所要規范各種競價流程,制定與市場相適應的管理辦法,對不同的流轉客體要合理引導其適用的交易方式,防止惡意串標、圍標等市場惡性競爭行為。社會監管林業是全社會的林業,需要整個社會共同監督管理。林權流轉社會監督的群體包括媒體、環保組織、流轉主體、山區農民等社會群體。社會監管的作用可以彌補政府、中介機構的缺陷,傳播正確的林權流轉監管理念。通過干預、揭發、檢舉等大眾化的方式,監督政府機構人員、林權交易所工作人員按規章辦事。媒體可以對林權流轉市場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曝光,利用網絡、電視、報紙等公眾媒介,傳播林權流轉法律知識,糾正錯誤的監管理念。環保組織要保證流轉后森林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威脅到生態環境,監督林木采伐權的使用,使林農在不突破總限額的情況下自主調節采伐量,加強森林資源保護。流轉主體在加強自律的同時,對流轉過程中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檢舉,維護其在林權流轉中的主體地位。山區農民要積極參加村民會議,珍惜投票權,對當地林業政策的貫徹情況予以監督,如惠林政策、稅費改革是否充分落實等。完善流轉申報、登記及檔案管理制度流轉申報制度要規定流轉申報所需要的材料證明,包括書面申請、林權證、受讓方的流轉目的以及流轉后林地的用途等,明確相關工作人員的權利義務,對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是否存在有爭議的山林產權進行審核。流轉合同的規范性是完善登記制度的前提,林業主管部門應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規范的流轉合同應該包括:流轉主體、流轉客體、流轉期限、流轉價款、林地的用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完善登記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規定流轉登記備案必須由流轉主體面簽、鑒證。加強檔案管理,實行專人專機操作和林權檔案專人管理,并規定管理人員的權利與義務,對已進行變更、補辦和注銷的宗地申請材料及簽字蓋章的審核表等放到宗地檔案袋內,并逐一分鄉鎮登記,以便查詢。制定監管法律法規目前,林權流轉尚無法規,各監管主體在實行林權流轉監管中沒有法律支持,嚴重影響了林權流轉市場化的進程,完善的法律法規是實現林權規范化流轉的重要保證,是監管主體實行監管的依據。應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為基礎法律,參考《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適用于林地的部分,制定配套性的法律法規,如《林權流轉法》及其實施細則。在制定《林權流轉法》過程中,要堅持把確保農民權益放在首位,以實現林權流轉對林地資源合理配置為價值取向,實施細則應對流轉程序、方式、違規處理、流轉的規范化文本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使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有章可循。將“林權流轉監管”作為一個章節寫入《林權流轉法》中,該章應該包括監管機構的設立、監管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各監管主體之間的關系等,從法律上賦權給林業主管部門、林權交易所、村民組織以及農民,通過法律法規的作用規范林權流轉行為,只有這樣林權流轉市場才能有序、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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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集體林權流轉制度

林權流轉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環節,可以實現森林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達到森林資源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最大化,讓農民受益、集體獲利、國家得綠。因此,做好林權流轉工作對促進農民增收、構建和諧社會、推動我縣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工作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當前,我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已到關鍵時期,為了建立規范有序的林權流轉機制,保障林權涉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和促進各種社會主體投資林業,結合我縣林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保護發展森林資源和增加農民收入為出發點,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積極性,促進林業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各種生產要素向林業的有序流動,建立投資者、經營者、管理者多元化的,責、權、利相統一的林業經營管理新機制,保障我縣林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二、指導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堅持森林可持續經營,協調發揮森林的三大效益;堅持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既要面對現實,也要尊重歷史。

三、林權流轉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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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集體林權流轉管治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林業工作會議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號)要求,切實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和指導工作,依法管理和規范流轉行為,維護廣大農民和林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又好又快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是優化資源配置,促進林業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要求。集體林地明晰產權、承包到戶后,集體林權流轉是實現森林資源資產變現,促進林地向經營能力強、生產效率高的經營者流動,實現規模經營,優化配置資源,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的必然要求。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對于維護農民及相關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培育健康有序的林權交易市場,促進林業生產力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是落實處置權,實現興林富民的客觀需要。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森林資源資產流轉、變現,是落實處置權的重要內容,有利于讓農民獲取資金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活動,增加森林資源。規范集體林權流轉行為,搭建森林資源流轉平臺,對于盤活森林資源資產,促進生產要素向林區流動,做大做強林業產業,實現興林富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是維護森林資源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舉措。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一些地方集體林權流轉處于不規范狀態,暗箱操作,低價轉讓集體林地、林木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農民失山失地和集體森林資源資產流失,有的甚至引發林權糾紛、毀林和群體事件,對森林資源安全和林區和諧穩定帶來了不利影響。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有利于防止農民失山失地,有利于維護流轉各方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維護森林資源安全和林區和諧穩定,有利于鞏固和擴大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成果。

二、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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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流轉制度建立的改革研究

林權流轉即森林、林木、林地流轉,包括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流轉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的流轉。林權流轉方式包括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抵押等。近年來,我國在林權流轉機制建設中涌現出一批成功典范,如浙江麗水的林權抵押貸款、四川都江堰市股權改革、江西九江市林權制度改革等等。林權流轉機制建設實踐僅在少數地方取得一定的成果,還需要進一步推廣和不斷完善,建設尚未深入,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為:林權流轉權益不明晰,流轉收益分配關系混亂、林農利益沒有保障;林權流轉市場化程度低,中介服務體系落后,流轉規模較小、速度緩慢;流轉監督管理薄弱。為此,各級地方政府應進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膽探索,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根據國情和地方實際,選擇重點創新突破,不斷推進林權流轉機制建設取得新進展和新成果。

1明晰林權流轉權益歸屬

明晰的林權流轉權益歸屬是推進林權流轉的前提和基礎,是保護林農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首先,要明晰產權,即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應落實到具體的權利人上。然而,承包經營權卻是林權流轉機制建設的重點,需要通過承包經營,明確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在現實的林權流轉中,林農實實在在的獲得了收益,可是在采伐生產和流通環節依然受到各種限制。其次,在林權流轉的過程中,應該賦予流轉主體一定的權利,不應該過多限制流轉行為。為此,應將森林資源的各種效益與林農的權益緊密地聯系起來,通過相關的物權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協調,以“還權于民”為宗旨,不斷賦予林農更多的權益,從而把保護森林資源變成林農的一種自覺遵守的行為。

2積極探索林權流轉新方式

目前,我國林權流轉主要是活立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流轉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在我國法律法規允許和市場經濟條件下,林權流轉方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當前,應著力探索和推行諸如林權抵押、入股、置換等流轉方式。其中,林權抵押是指林權所有者將林權作為債權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享有對抵押林權折價或者處置的權利;林權入股是指將林權作為出資形式參與合作、合營;林權置換是指將林權置換城市商品房、養老保險等形式。各地應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的流轉方式,積極推進林權流轉。

3培育發達的林權流轉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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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林權流轉檢查工作匯報

根據縣林業局《關于印發省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的通知》文件要求,我鎮于2014年10月5日至11月10日對全鎮集體林權流轉開展了全面的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鎮轄19個村,130個村民小組,全鎮共有林業用地面積84000余畝,其中公益林面積30717畝,商品林5萬余畝。

二、高度重視,強化責任

鎮黨委、政府成立了以鎮長為組長、分管林業的領導為副組長,林業、財政、黨政辦及各包村干部為成員的集體林權流轉自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林業站,具體負責集體林權流轉工作的宣傳、糾紛調解和確保實現集體林權管理嚴格、流轉規范等。

三、自查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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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法律制度探討

1.前言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討論通過的“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地提出了“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總體要求,但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對于國有森林流轉并沒有進行規范、詳細的規定。隨著近年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日益健全,作為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國有森林資源流轉越來越多,已經逐漸成為了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交易權屬。鑒于國有森林資源流轉中事關多種利益分配的復雜屬性,如何納入科學、規范的法律框架體系,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國有森林資源的安全有序流轉,實現資源流轉中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確保人與資源的和諧發展,就成為了一項重要課題。筆者試就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法律制度體系的健全完善,談些粗淺的看法。

2.現階段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法律制度建設中存在的薄弱環節

2.1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法律制度不健全

盡管現階段在國有森林資源管理以及權屬流轉上,執行的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但是在國有森林流轉上卻并沒有做出細致、具體的規定,并且在具體操作環節有著諸多的限制條款,造成國有森林流轉無法納入到市場調節的渠道[1],市場對森林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也就無法充分地發揮出來,一定程度上背離了市場經濟發展的軌道。

2.2現有森林資源的管理體制相對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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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林改配套措施思考

**市林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上級林業部門的有力指導下,已經基本結束,順利通過了省里的驗收。在這次林改中,市、縣(區)思想認識到位,領導高度重視,工作措施得力,林改順利平穩。通過林改,增加了林農收入,明晰了山林產權,調動了林農的積極性,為林業的可持續發展、農村發展乃至**市經濟社會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林改結束后,林業發展面臨的主要工作是如何引導規范森林資源流轉和完善林改配套措施,使森林資源發揮更大的效益,進一步鞏固林改成果使林農更快富裕起來。為此,筆者就**市森林資源流轉,完善林改配套措施情況在全市進行了專題調研。重點對樂安、南豐、資溪、黎川四個林業縣進行了考察和調查。通過調研,對**市林改前后森林資源流轉情況有了初步的了解,并就如何規范森林資源流轉和完善林改配套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1**市森林資源流轉的現狀和形式

1.1森林資源流轉的現狀

據調查,**市森林資源流轉工程起始于1980年代末。經歷了林改前和林改后兩個階段。林改前,也就是1990年代初,**市各地就摸索宜林荒山、有林地以及荒地灘所有權與經營的分離,推行了拍賣、租賃、合伙經營等新型森林資源流轉形式,森林資源流轉處于起步階段。據調查統計,**市各縣(區)林改前共流轉林地9.3萬余hm2,其中資溪縣1.6萬hm2、樂安縣1.3萬hm2、崇仁縣0.67萬hm2、臨川區1.3萬hm2、黎川縣1.0萬hm2。在此期間,由于林業“三定”時部分林地權屬沒有真正落實到戶,林業產權缺乏法律上的保護;有些林地、林木流轉大部分都是由村、組干部說了算;轉讓合同也沒統一格式,這時期的流轉工作基本上處于一種起步階段。

這次林改后,由于林地、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得到明晰,取消了木竹農業特產稅,調減了育林基金征收基數,放活了經營,極大地激發了林農投資林業的積極性,涌現出一大批大戶造林,民營公司和企業建基地,使森林資源流轉向能人集中、向大戶集中、向民營造林企業集中、向加工企業集中,森林資源流轉速度加快,流轉效益較為明顯。林改后,**市各縣(區)森林資源流轉1.98萬hm2,其中,資溪縣0.5萬hm2、樂安縣0.1萬hm2、黎川縣宜林地流轉面積達0.2萬多hm2,平均租賃價由原來的750元/hm2左右上升到3000~4500元/hm2左右,高的達7500元/hm2。為規范森林資源流轉行為,資溪、樂安、黎川等縣建立了林業產權交易中心,制定了相關工作制度和具體的操作方法;規范了森林資源流轉的操作程序,使得林改后的流轉工作正朝著健康有序的軌道萬進。

1.2森林資源流轉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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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學習科學發展觀專題調研報告

根據《XX省林權登記中心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實施方案》的安排,我中心支部組織黨員楊長職、李國忠、薛行忠、劉相明、林名堂四位同志組成林權流轉專題調研組,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沿海的*縣、*市,城市的*區,山區的*縣、*區五地,就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如何加強林權流轉管理、規范林權抵押登記與當地市縣林業部門的領導、業務進行座談,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調研背景

20*年以來,我省率先開展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摧枯拉朽之勢,橫掃市場經濟條件下滯后的林業體制機制,明晰產權、確權發證、規范流轉,三大重拳連環出擊,消除了林木產權不明晰、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弊端,基本建立了經營主體多元化,權、責、利相統一的集體林經營管理新機制。但我們也清醒地看到,林權流轉這項工作最早開展,卻遠未規范。改革前的不規范流轉,出現了山林歸大戶,致使群體性上訪案件持續不斷;改革中仍有一些地方采取簡單做法,不規范轉讓集體山林,群眾反映強烈;分到山林的林農,我們如何妥善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如何在充分尊重林農流轉意愿的前提下,避免失山失地,實現可持續經營,等等,這些問題不解決,我省林權流轉市場就很難出現流轉順暢、充滿活力、和諧安定的發展局面。抱著這些問題和擔憂,以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為契機,以小學生的心態求教基層,問策于民,為加強我省林權流轉市場管理打基礎、理思路。

二、調研內容與方法

(一)調研內容

一是調查市、縣(區,)集體、個人林權流轉現狀,包括流轉的市場需求、流轉的發展趨勢、流轉程序、流轉規模、流轉信息采集和、流轉平臺建設、流轉合同訂立、流轉業務培訓、流轉費用收支等方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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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參與農村土地和林地流轉調查報告

最近,我們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農村土地與林地流轉情況,對*縣省*縣市9個縣(市)區進行了全面深入的摸底調查。從調查的情況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非是嚴格意義上的購山買地,而是在特定背景下參與了農村土地、林地和“四荒”資源的流轉經營,他們介入農村“四荒”資源開發有利有弊,利大于弊,目前尚未出現大的負面影響。但少數地方存在的合同不夠規范、二輪延包完善過程中如何處理機關工作人員對土地的延包問題、以及中央惠農政策實施后在客觀上形成的與民爭利問題,應當引起重視并予妥善解決。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土地和林地流轉的基本情況

1、參與土地流轉情況。據統計,目前*縣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農村承包土地的有126人,共承包土地9699.22畝,其中,承包耕地的89人,6285.52畝(其中簽訂了規范的承包合同的有5917.72畝,占%,合同不夠規范的367.8畝,占%);承包“三荒”(“四荒”資源中除荒山以外的資源)資源的37人,面積為2404.3畝。在參與耕地和“三荒”資源流轉經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在職的93人,其中承包耕地4976.6畝,承包“三荒”面積2187.3畝;離退休的16人,承包耕地847.92畝,承包“三荒”面積217畝;其他17人,承包耕地461畝,承包“三荒”面積1009.4畝。

2、參與林地流轉情況。全市現有林地資源1243萬畝,占全市陸地總面積的42%。目前已經實施林地流轉面積207萬畝,其中國家機關干部參與流轉的面積為41000畝,占全市林地流轉總面積的2%,共涉及78人,其中在職人員71人,下崗、退休、離崗創業人員7人。在國家機關干部參與流轉的林地中,宜林荒山荒灘17676畝,占43%;其它林地23324畝,占57%。在經營方式上,承包經營的22133.5畝,占54%;租賃經營的7008.5畝,占17.1%;買斷經營的7529畝,占18.4%;聯營的400畝,占1%;拍賣的3929畝,占9.5%。在已經實施流轉的林地中,已經進行了林權變更的25898畝,占63.2%,未進行林權變更的15102畝,占36.8%。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土地與林地流轉的背景及原因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農村土地與林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中的特定現象,這種經濟現象的產生有其歷史與現實背景。歸納起來,主要有5個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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