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9 0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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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制度

檢察院規章制度

中政委四條禁令

1.絕對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當事人請吃和喝、送錢物;

2.絕對禁止對告訴求助群眾采取冷漠、生硬、蠻橫、推諉等官老爺態度;

3.絕對禁止政法干警打人、罵人、刑訊逼供等違法亂紀行為;

4.絕對禁止政法干警參與經營娛樂場所或為非法經營活動提供保護。(二)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

1.嚴禁超越管轄范圍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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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制度的正當性分析

近年來,具有中國特色的檢察制度理論研究碩果累累,呈現出繁榮景象。然而,理論研究的課題大多停留在對現行檢察制度進行剖析和論證的層面,對涉及檢察制度深層次的問題少有探討。檢察基礎理論研究的滯后已經不適應檢察事業發展的要求。為了構筑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理論體系,由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主辦、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中國檢察制度原理研究學術研討會于2007年7月28日至30日召開。來自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司法實務方面的學者專家60多人參加了會議,與會代表就中國特色檢察制度原理研究進行了交流和研討。

一、研究中國檢察制度原理的必要性

與會者認為,對中國檢察制度原理的研究就是要解決中國檢察制度的正當性問題。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同時,在民事、行政、刑事等部門法律中,都明文規定了檢察機關依法對訴訟活動進行監督的內容。也就是說,從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層面上,完全能夠找到我國檢察制度和檢察權的充足的法律依據。但是,中國的檢察制度既不能效仿大陸法系國家的模式,也不能照搬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其合理性在哪里?由此,需要通過探尋潛藏在法律規定背后的法理,論證中國檢察制度的合理性問題。與會學者專家力圖從國家權力模式、國家權力制衡、公共利益、人權保障、公平正義、統一法制和正當程序等多個角度,對中國檢察制度的正當性問題進行了積極全面的探尋。

中國政法大學樊崇義教授指出,對中國檢察制度原理研究是解決檢察制度的本源問題,即中國檢察制度的法理基礎問題。目前,我國社會正處在民主法制的轉型時期,國家的民主法制建設促使法學理論界對中國特色檢察制度原理的研究刻不容緩。民主法制的轉型主要表現:一是理論上對民主法制轉入哲理性探討,即理性化思考;二是法學研究的思維方法也在逐漸轉變。以往,主要是拿來主義,注重對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進行移植;現在,法學理論界的主要任務是立足國情,在借鑒的前提下,解決“洋為中用”的問題。檢察制度研究就是要解決如何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理論體系的問題。對中國檢察制度原理的研究關乎中國檢察制度建設和檢察事業發展的大局。因此,法學理論工作者要肩負起這一重大歷史使命。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種松志認為,對檢察制度原理的研究是完善檢察制度的基礎性工作。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的司法制度改革,對檢察制度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此不僅要加強對檢察制度合法性的理論研究,更要拓展對基礎理論研究。消除近年來一些學者對檢察制度的種種質疑,也需要在理論上予以解答和回應。原理研究的目的就是為構筑中國檢察制度尋求理論支撐和依據,其中,正當性是根本問題。方法論是認識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的理論。法學研究也離不開方法論的指導。法學方法是研究法學理論和技術的方法,而后者通常又包括法律解釋、法律推理和法律思維所運用的方法。研討會期間,與會者就中國檢察制度原理的研究方法,也提出了很多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吉林大學法學院閔春雷教授認為,在研究方法上應該從整個訴訟理論和立法完善上著眼,應當拓展視野,不僅要對現行檢察制度的正當性進行研究,更重要的是要推進檢察制度和相關訴訟制度的完善,因此,研究的視野必須科學全面,不能僅僅局限于檢察機關的部門利益。研究的內容應該進一步拓展,檢察制度原理研究應包括最基本的理論,是帶有基礎性的原點性問題,是相關問題研究的出發點。綜觀目前的檢察制度研究,主要內容僅僅涉及到檢察機關的活動原則,如“公共利益”與“人權保障”,等等。建議將檢察制度的基本范疇納入原理研究的范圍,對檢察權的理論基礎,檢察制度的價值、功能等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徐岱認為,法律應和國家的政治體制一體。就我國而言,必須堅持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之下的檢察制度。關于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可以概括為兩點:一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二是具有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檢察原理研究應該解決的是正當性問題,即為何會出現具有中國特色的檢察制度。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周駿如認為,原理研究要貫穿一條主線,破解兩個難題。一條主線是,中國檢察制度原理研究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憲法為依據,以現狀分析為基礎,以中國檢察制度的性質、職能、機制等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為主要內容。破解兩大難題:一是檢察制度理論研究的難題。之所以開展中國檢察制度原理研究,主要是因為過去對檢察制度基礎理論研究較差,理論界意見分歧較大。因此,需要從理論上證明中國檢察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學性。二是檢察制度的實踐難題。必須承認我國現行的檢察制度尚存諸多弊端,而檢察機關現行的運作模式很難消除這些弊端,原理研究就是要針對制度運行中暴露出的問題,不斷總結和完善檢察制度,更好地指導檢察工作。

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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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制度改革研究論文

提要:當今許多國家都在進行檢察制度改革,以確保司法的公正與神圣;我國也不例外,檢察制度改革作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部分,亦是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本文只是對我國檢察改革做一個粗淺的論述,以期作一塊引玉之磚,求教于大方。

關鍵詞:檢察制度檢察機關檢察權檢察官

檢察制度產生及其發展的歷史較短,在制度構建上現仍不夠成熟。檢察制度的雛形是14世紀左右法國出現的“國王制度”,然直到18世紀法國大革命以后,才產生了近、現代意義上的檢察制度,其初衷是監督警察濫用警察權,防止法官自由擅斷。也許有人會說中國也有自己的檢察制度淵源,即古代御使制度,這個說法是講不過去的,中國傳統的司法體制是一種絕對行政化,父母官式的管理而遠非現代競技性的、權力制衡意義上的檢察制度。我國現行模式的檢察制度是源于十月革命后蘇聯的模式,今天的俄羅斯以及東歐的國家已經發生了劇烈轉軌,我們目前這種體制的運行亦積弊頗深。1999年的憲法修正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治國方略。政治的民主化、科學化,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經濟的市場化等得到進一步的深入發展。我國檢察制度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配合著政治體制的改革,以適應經濟基礎的變化,理應在制度構建上進行相應的變革。檢察權的正確定位,檢察機關的地位獨立以及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等已成為當前檢察制度改革重點。本文擬從這幾個部分對當前我國檢察制度改革作一初步的剖析。

一、檢察權的正確定位,是理順所有檢察工作的出發點

檢察權之定位,直接決定著檢察機關有無獨立性、獨立程度之高低以及檢察權如何配置等一系列問題。因此,檢察權的正確定位,是理順所有檢察工作的出發點。關于檢察權如何定位?現在,在我國學術界有四種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

1、我國的檢察權是一種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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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民事檢察監管制度

摘要:目前理論界和司法界對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討論程度可以用“如火如荼”來形容,隨著眾學者研究的不斷深入,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利弊有越來越明朗化。本文綜合學術界各種觀點,對此制度提出了個人的一些分析及建議。

關鍵詞: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爭議;缺陷;完善

一、前言

近幾年來,理論界和司法界對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探討已成為熱點問題,各方面對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設立褒貶不一,眾說紛紜。本文結合大量材料,吸取多位法學人士的觀點并將其進行了細致的比較研究,提出了一些淺薄的意見,懇請得到讀者的指導和批評!

二、對民事檢察監督制度應存在還是廢除的爭議

我國關于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立法一出臺就掀起了一陣爭論高潮,有關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文章層出不窮,各界人士發表了各種不同的看法,最大的焦點當屬于民事檢察監督制度應存在還是廢除的爭議。本人將此現象比作成一場精彩絕倫的辯論賽,主張廢除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一方定為反方,主張應該設立并完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一方定為正方,這場辯論鹿死誰手尚未定論,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本人站在正方的立場并作為主辯與反方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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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制度與憲法價值探索

本文作者:唐光誠工作單位: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依據我國憲法,檢察機關是與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并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在國家憲政體制中的作用是:通過行使檢察權,保障審判權和行政權的依法行使,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然而,由于對中國檢察制度行政檢察監督憲法價值的迷失,改革開放30多年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依然鎖定于“訴訟監督”的范圍,形成對行政權網開一面的狀態,導致行政權力濫用、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法行政行為的嚴重存在,既有違國家的憲政架構,也必然影響到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法學界對中國檢察制度質疑與反質疑的論戰此起彼伏,而檢察機關的行政檢察監督實踐卻如火如荼,反映了中國檢察制度應然性與實然性矛盾的尖銳沖突,給中國檢察制度行政檢察監督憲法價值的回歸帶來機遇與挑戰。

一、中國檢察制度面臨的應然性與實然性矛盾沖突

中國檢察制度應當是應然性與實然性的統一,一方面必須符合中國檢察制度的本質和規律,必須符合設置中國檢察制度的價值追求;另一方面,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監督現實的客觀需要與可能。當中國檢察制度行政檢察監督憲法價值缺失,不能滿足我國行政監督現實的客觀需要時,必然會通過理論、立法和實踐諸多方面的矛盾沖突表現出來。

(一)對中國檢察制度行政檢察監督憲法價值迷失引發的理論論戰多年以來,在我國法學界存在一種十分奇特的學術現象。一方面,中國檢察制度屢屢遭到一些刑事法學者的質疑,在對于如何認識檢察機關在國家政權體制中的的地位和作用問題上,一種代表性的意見主張取消檢察機關,將其歸入行政機關的名下,成為單獨的公訴機構,將原有檢察權中的監督權交由權力機關行使,將對職務犯罪的偵查權交由監察部門或者新設的廉政部門行使,或者保留現有的檢察機關,但僅賦予其公訴權和訴訟監督權。有的學者雖然沒有明確提出取消檢察機關,但是他們從訴訟法學特別是“刑事訴訟法理學關注的課題”出發,從理論上對檢察權的性質和范圍進行分析,進而對檢察權以及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產生懷疑。而這一懷疑得出的結論必然是對檢察機關現有地位和作用的否定。〔1〕為此引發了一次次對中國檢察制度質疑與反質疑的理論論戰,引起法學界的高度關注。而另一方面,行政法學者較普遍認為,人民檢察院對行政監督的范圍窄、權力小、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應研究改進和完善這種監督制度和方式。〔2〕檢察機關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應當更為全面、豐富。〔3〕這些觀點散見于行政法學論著中,而往往被法學界忽視。從憲法規定來看,對于檢察機關的定位應該說一直以來是非常明確的。1954年,我國頒布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下“一府兩院”的國家體制,明確了檢察機關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及其體制。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進一步明確了檢察機關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及其與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關系。然而,由于我國后來的憲法并沒有具體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從法律的有關規定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在內容上受到嚴格限制,即對法律執行情況的監督只限于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活動中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和公訴;對法律遵守情況的監督只限于對嚴重違反法律以致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追訴;對法律適用情況的監督只限于對三大訴訟活動中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以及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進行監督。〔4〕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局限于公訴、職務犯罪偵查和訴訟監督等方面,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成了檢察機關對行政權監督的具體體現。而由于兩大法系國家都不同程度地賦予了檢察官對職務犯罪的偵查權,從20世紀開始,一些英美法系國家陸續針對職務犯罪案件作出特別規定,賦予檢察官對職務犯罪案件的直接偵查權。〔5〕如此,現行我國檢察機關的職權與西方國家檢察機關相比,就沒有很大的差別,并且西方一些國家的檢察機關還擁有參與、提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刑事法學者以中國檢察制度的實然性為基點對比西方國家檢察機關職權的特點,按圖索驥來質疑我國檢察制度顯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過,被忽視的行政法學者的觀點也是我們研究中國檢察制度應當重視的問題。因為,行政法學者的觀點從中國檢察制度的應然性揭示了我國現行檢察制度的“短板”———檢察機關作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對行政權監督的缺位問題。也就是說,把兩大法系國家的檢察機關都擁有的職務犯罪偵查權等同于檢察機關的行政檢察監督職能的觀點,既不符合我國行政執法權力缺乏監督的客觀實際,也沒有體現我國憲法對檢察機關作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的要求。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法律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為公訴、職務犯罪偵查和訴訟監督方面,只能說是符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性質和當時我國的實際情況。但是,30多年來的經濟建設和法制建設,使我國各個方面已經發生巨大的變化,尤其是行政法律制度建設突飛猛進,行政權的擴張是改革開放初期遠遠不能相比的。如果依然把檢察機關的職權鎖定在“訴訟監督”的范圍,則行政檢察監督的缺失,必然會導致行政權力的普遍濫用,嚴重影響國家法制的統一。中國檢察制度為何屢屢遭到質疑?在質疑與反質疑的爭論當中,我們可以看到,兩者往往都是從檢察制度的實然性出發,而忽視了對檢察制度應然性的研究。特別是一些論者對檢察權屬于司法權、檢察機關屬于司法機關、檢察制度屬于司法制度的推斷,違反了檢察制度的應然性要求,必然頻頻招致刑事法學者的質疑。正是由于一些論者漠視我國檢察機關對行政權監督這個中國檢察制度的重要內容,固守于現有法律規定的檢察職權之“雷池”,在我國法律監督屬性的檢察機關和西方國家行政屬性的檢察機關都擁有公訴權和偵查權“趨同”的情況下,陷入了一次次只是關于檢察機關的“名份”意義的理論論戰。有學者認為,或許20世紀90年代末期對檢察權的行政權定位,乃至取消檢察體制的學理探討讓檢察官們感到惶恐,他們忙于解說法律監督權的法理基礎而忽略了對法律監督程序化的細微探究。〔6〕這是我們在研究中國檢察制度時應當引起注意的。然而,對中國檢察制度質疑與反質疑的論戰,以及刑事法學者與行政法學者對中國檢察制度大相徑庭的觀點,反映了中國檢察制度實然性與應然性矛盾沖突的理論問題,這是推動中國檢察制度逐步完善的動力,也是必然出現的學術現象。

(二)檢察機關的行政檢察監督實踐游走于法律的邊緣一般認為,我國現已形成較為系統全面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多元化行政監督體系。〔7〕實際上,我國的行政監督體系存在重大法制缺陷,即憲法規定的檢察機關對行政權監督的缺位問題。縱觀我國現行行政監督體系,無論是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都是通過公民為維護個體利益的救濟程序,客觀上起到對行政權的監督作用。這種監督,其實只是對行政機關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一般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而對行政機關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一直以來卻處于監督的空白。譬如,行政處罰是國家法律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國和西方目前的情況不同,西方的行政處罰從來沒有發達到我國的程度,刑罰是西方國家制止違法犯罪的主要手段。有資料說,我國法律內容的80%要靠行政部門執行,行政處罰已成為我國社會生活中與公民關系密切、滲透各個領域的一種制度。〔8〕而我國對行政處罰權的監督,只是對行政機關侵犯公民利益的行為通過公民的行政訴訟達到司法監督的目的,而行政機關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濫用職權、以罰代刑、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違法行政行為卻游離于監督之外。在經濟轉型時期,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經濟犯罪急劇增加,1998年以來,我國經濟犯罪的總量持續居高不下。立案數量從1998年的5.2萬起增長到2001年的8.5萬起,年均增長20%左右,遠遠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增長速度。〔9〕行政處罰程序是追訴經濟犯罪行為的重要行政法律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同樣涉及刑事犯罪,而行政處罰程序卻沒有設置一套基本的法律監督機制,對已經查出的經濟犯罪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基本上是由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兩者在監督制度設計上的天壤之別顯然應引起我們的高度注意。我國檢察權是按權力制約權力的監督理論來設置的,保障行政權的合法行使是檢察權行使的重要價值之一,如果檢察機關放棄對80%行政法律執行的監督,必然會給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帶來極大的損害。所以,無論是在理論上存在對中國檢察制度的質疑,還是在法律上存在對檢察權的限制,當行政權濫用達到嚴重程度的時候,客觀規律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對行政機關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監督問題必然會通過檢察實踐表現出來,成為行政法學者呼喚檢察監督的實踐注腳。進入21世紀以來,行政處罰中違反刑事法律的嚴重問題觸目驚心,引起了中央政府和有關國家機關的高度重視,特別是已經注意到對行政處罰權的檢察監督問題,并且采取了一些應對措施。2001年4月,國務院了《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要求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建立信息共享、溝通便捷、防范有力、查處及時的打擊經濟犯罪的協作機制,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構成犯罪行為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一次提出了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問題。同年7月,國務院公布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確立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基本框架。200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監察部又聯合公布了《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初步構建,給長期以來行政處罰的封閉模式打開了一個缺口,對于防止行政處罰權的濫用,打擊經濟犯罪起到了非常明顯的作用,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檢察機關對行政權監督的一次重大實踐。僅據200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稱,2008年,檢察機關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864件,比上年增加4%。〔10〕20世紀末,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結構變遷,國有資產流失而監管部門怠于起訴、社會公益受侵害而無人起訴等現象日益突出。一些檢察院從“檢察權對國家和社會公益的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督、有限監督”理論出發,開始探索一種新的監督方式———督促起訴:發現對負有國家或社會公益監管職責的監管部門不履行監管職責時,檢察機關會督促其及時提起民事訴訟,追回國有資產。浙江省檢察機關自2004年實行督促起訴制度以來,辦理督促起訴案件1500余件,已為國家挽回國有資產共計約17億元,其中60%至70%出現在土地出讓領域。〔11〕目前,我國已有10多個省(市)的檢察機關相繼開展了這項工作。與督促起訴應運而生的是檢察機關督促監管的興起,創新開展非訴訟監督工作。如2008年2月28日,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檢察院民行檢察科注意到當地某媒體報道該區玉泉鎮粉塵嚴重污染問題后,立即深入當地調查,發現該鎮共有149家企業,一些采石、水泥生產企業沒有采取環保措施,造成當地粉塵污染嚴重,給人民群眾工作和生活帶來危害。為此,該院向區環保局發出了加大環境監管力度,責成污染企業盡快整改的檢察建議。該區環保局十分重視,多次召開局務會研究整治方案。最終,在玉泉鎮涉及環保不達標的71家企業中,有兩家企業被處以罰款,兩家企業被責令停產整頓,62家企業被責令限期整頓,使當地粉塵污染問題得到較好的治理。〔12〕檢察機關如火如荼的行政檢察監督實踐,是對檢察理論和立法的猛烈撞擊,是不能熟視無睹的中國檢察制度的法制走向。當然,也許是由于我國行政處罰制度與西方國家的差異,和西方國家對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法行政行為選擇公益訴訟的路徑,使我們無從借鑒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來解析這個中國特色的法律問題;而我們的檢察理論研究又以法律規定為“雷池”,所以面對檢察機關如火如荼的行政檢察監督實踐長期游走于法律的邊緣,成為與法治國家極不協調的現象,而不能在行政檢察監督立法方面提供理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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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統計資料保密制度

一、統計人員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確保統計資料完整與安全。二、統計人員要加強對統計資料的管理,做到定期清點和檢查,每逢節假日要將統計資料集中保管,以防失泄密。三、統計人員要嚴格執行統計資料借閱制度,不準把機密資料私自外借。四、不準隨便摘錄統計資料內容,談話不得與非有關人員涉及統計資料內容。五、統計專用微機嚴禁上互聯網,以防失泄密。六、不準在統計室內會客,非統計人員嚴禁使用統計專用微機。七、對需要銷毀的統計資料,必須登記造冊,報經領導批準后方可銷毀。銷毀要到指定地點,并有專人負責監督。八、因玩忽職守造成統計資料丟失或泄密者,視情節輕重依紀、依法處理。

××*人民檢察院關于統計報表、案件登記卡等統計資料的查閱、提供、保管制度

為加強統計報表、案件登記卡等統計資料的查閱、提供和保管等工作,充分合理利用各類統計資料,制定本制度。1、本院各局、科、室、隊來統計室查閱統計資料、案件登記卡資料,必須持有借閱單。并經本部門領導簽字后方可借閱。2、外單位來我院查閱統計資料,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介紹信,經分管檢察長簽字后方可查閱。3、查閱統計資料,一般應在統計室內進行。如需借出資料者,要經分管檢察長批準,并按規定辦理查閱手續并及時歸還。4、查閱統計資料者不得私自攜帶外出。僅限于在本院使用。5、查閱者不得擅自摘錄、轉借,確需要摘錄、復印的需經分管檢察長批準。6、統計報表、案件登記卡等統計資料需按規定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損壞,保管人員要愛護資料,不得涂改、圈化和污染。2003年2月14日

××*人民檢察院機關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為切實做好院機關統計工作,根據《統計法》和上級檢察院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檢察統計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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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人員辦案制度

中政委四條禁令

1.絕對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當事人請吃和喝、送錢物;

2.絕對禁止對告訴求助群眾采取冷漠、生硬、蠻橫、推諉等官老爺態度;

3.絕對禁止政法干警打人、罵人、刑訊逼供等違法亂紀行為;

4.絕對禁止政法干警參與經營娛樂場所或為非法經營活動提供保護。(二)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

1.嚴禁超越管轄范圍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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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檢察制度優越性論文

論文關鍵詞:中國特色檢察制度優越性

論文內容摘要:發揮中國特色檢察制度優越性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是落實《憲法》對檢察機關獨立性定位,合理配置檢察機關與地方權力制約關系;二是強化外部監督,檢察權在制約中實現有限制的獨立:三是擴充檢察監督職權和監督手段,確保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功能的落實。

一、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優越性

檢察制度是國家政治制度的組成部分,檢察制度的性質由國家的意識形態和國體性質決定。盡管檢察制度在功能或者設計目的上體現出相似性,但不同國家的檢察制度由于其不同的國體形式決定了不同的本質特征。

第一,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國體即國家政權的階級本質,也是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本質。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人民性決定了社會主義檢察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和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堅持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指導思想,把維護好人民權益作為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致力于為人民安居樂業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我國檢察機關在國家權力結構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在國家體制中具有獨立國家機構的地位,由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平行設置的國家機關。另一方面,檢察機關行使職權具有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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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行政檢察制度論文

[摘要]我國正處于政治經濟改革的關鍵時期,社會形勢不斷發生變化。這一時期的法制建設,既要學習西方一些先進的經驗,保證改革能夠快速進行,又要契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尊重中國的歷史傳統意識,還要使社會和國家利益的損失降低到最小限度,促使社會能夠順利轉型。在此過程中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大有可為。本文就是想通過對我國民事行政檢察制度的歷史、現狀以及世界各國民事行政檢察制度的經驗并結合我國特有的社會實際,分析我國現階段民事行政檢察制度的存在的合理性,并對我國民事行政檢察制度下一步的完善做出自己的展望,以期對我國的民事行政檢察制度的發展有所裨益

[關鍵詞]民事行政檢察合理性分析現狀完善

我國的民事行政檢察制度同世界上其他國家相比有其比較有特色的地方,另外,自新中國建立以來,我國的民事行政檢察制度也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這使得現行的民事行政檢察制度在理論上存在很大爭議,在現實中存在諸多困難。我們應該看到不管從歷史上還是現實社會的需要上看,我國的民事行政檢察制度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而且就現行的制度設計來說,民事行政檢察還遠沒有發揮其應有作用,應該進一步發展民事行政檢察的內容,使其在對我國的現代社會的建設做出自己更大的貢獻。

一、我國現階段民事行政檢察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近年來,隨著我國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大幅增加,加之世界上的法治先進國家并沒有民事行政抗訴制度。一些學者對我國現行的民事行政檢察制度提出了質疑。“因為強化檢察院對法院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權,其結果必然是弱化法院審判權行使的獨立性,從而損害法院審判權的權威性,危及司法公正及社會正義。”

那么我國的民事行政檢察制度到底還有沒有存在的價值呢?答案是肯定的,不管是從我國建國以后民事行政檢察制度發展的歷史,還是從民事行政檢察制度的現實合理性上,都可以看出該制度不應該弱化,更不應該取消,而應該進一步的豐富發展,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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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監督員制度特點論文

關鍵詞: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制度;功能特征

目前,檢察機關試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作為促進檢察機關公正執法的一項民主監督程序,他與檢察機關所接受的任何一項監督相比,都具有其獨到的特征,隨著試點工作的逐步深入,其自身的價值功能也不斷彰顯。突出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民主性

人民監督員制度在我國的監督體系中,屬于民主監督的范疇,體現了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精神,符合憲法規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反映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人民與國家、國家機關間的關系,也是檢察機關組織活動的原則。這種監督的民主性主要表現為:

1、人民監督員是代表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監督。雖然人民監督員制度還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但我國《憲法》就已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憲法》第二十七條還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2、在制度的設計上體現了民主性的本質特征。一是以會議的形式對案件進行監督評議;二是實行的是票決制;三是監督評議會記錄真實,不同意見都記錄在案,且隨時可供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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