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7 0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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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回避的“黑社會”

黑社會,一個令人望而生畏的字眼,它是暴力、野蠻、血腥的代名詞。黑社會犯罪組織是有組織犯罪的最高形態,它是一種獨立于正常社會、具有反社會的價值觀念、文化心理、嚴密的組織形式的犯罪團體。有組織犯罪不但人數眾多,而且有嚴密的組織性,其組織化程度已達到一個“小社會”的程度,因而其危害是極大的。黑幫、黑道的恐怖活動似乎成了人類進程中的濁重低音。從西西里島滲向全世界的黑手黨,到美國的三K黨、到東方最大的黑幫日本山口組,再到香港的三合會、臺灣的竹聯幫,無不在向人們昭示著這一不容回避的事實。

隨著時代的進步,這些黑社會組織,也在努力地變換著他們對抗的方式。因而在1985年,聯合國大會就宣稱:“黑社會犯罪已成為世界三大犯罪災難之一?!狈缸飳W家們預言:21世紀,集團性犯罪向黑社會發展,將成為“四大犯罪趨勢之一”。

以往人們大多是在國外的一些電影、電視中認識黑社會的,通過對張子強的世紀審判,人們突然發現,黑社會原來離我們的生活并不遙遠。其實在這場“全球性的瘟疫”面前,中國也不能幸免。以常德銀行運鈔車搶劫案為代表,可以視為國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升級為黑社會組織的最新標志。

雖然清剿黑社會曾是新生中國的一大創舉,舊社會黑幫銷聲匿跡。但幾十年后的今天,我們不得不清醒地看到,一些黑社會勢力正在一些地方悄然形成。據公安部專家分析,我國黑惡勢力形成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是受歷史傳統的影響。黑社會在我國曾經根深蒂固,它如同一顆毒瘤藏在社會的肌體里,一旦有了合適的土壤,就會惡性發作,可以說這是社會發展進程中一種不可回避的現象。二是我國正處于轉型期。社會發展的歷史表明,在轉型期,新舊文化的沖突,勢必引起社會價值和道德觀念的紊亂,導致社會矛盾加劇和犯罪發生。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歷史進程中,經濟管理存在著很多薄弱環節,黑惡勢力有溺生發展的空間。三是改革開放以來,一些負面效應的影響和海外黑社會犯罪的侵蝕,成為滋生這一犯罪形式的“肥沃”土壤。這些海外黑勢力主要集中在港澳臺地區,如香港的“14K”、澳門的“和東安”、臺灣的“竹聯邦”、“四海幫”等,他們通過各種途徑,進入大陸發展組織。四是一些地方基層組織軟弱渙散,社會管理失控,給黑惡勢力滋生的機會。五是法律法規仍有不完備之處,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打擊的力度;同時執法協作不到位,造成一些涉黑涉惡案件被降格處理。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據研究黑社會問題的南京大學教授蔡少卿估計,中國目前黑社會成員至少有100萬人。從國內的這些黑惡勢力犯罪的形式來看,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采取暴力、恐怖手段,肆無忌憚地殺人、搶劫、綁架人質、強奸污辱婦女、敲詐勒索、走私販毒等犯罪活動。二是作案手段兇狠殘暴,令人發指。三是稱霸一方,橫行鄉里,欺壓百姓,甚至,對抗黨政機關。四是不擇手段暴斂財物,瘋狂攫取經濟利益。他們還往往以暴力或行賄手段,占據某些行業,非法壟斷經營。在一些地方,如果沒有黑惡勢力的允許,建筑工地就不能開工,娛樂場所就無法經營,市場就無法營業。五是充當打手、殺手。他們有的專門看護地下賭場、色情娛樂場所,充當保鏢;有的插手經濟糾紛,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替人催款討債;有的干擾司法公正,充當“地下法庭”,替人擺平事端。六是境外黑社會滲透加劇,內外勾結跨境作案。一些境外黑社會分子潛入內地,網絡地痞流氓,發展組織,進行走私、販毒、偷渡、拐賣人口、洗錢、詐騙等犯罪活動,誘發刑事犯罪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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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任職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就其字面意義來理解,就是因避嫌而不參與其事。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保持公正廉潔,避免因裙帶關系或其他關系而形成復雜的關系網,防止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親屬以及關系人徇私情,而對其任職和履行職務作出某些限制規定的制……

法官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時,退出對某一具體案件的審理或訴訟活動的制度。法官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公正審理而設立的一種審判制度,在審判工作中,實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可以使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合法地退出案件的審理,又可以消除當事人的某些顧慮,保證案件審判的公正性。

二、官回避的分類

法官回避的類型,從形式上可以分為法官的任職回避、法官的審判業務回避、法官的地籍回避三種類型。

1、法官的任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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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會回避攻略

新聞會,又稱記者招待會,是一個社會組織直接向新聞界有關組織信息,解釋組織重大事件而舉辦的活動。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特殊公眾人物,常利用這種形式主動與新聞界進行溝通。新聞發言人(者)面對有備而來的各路媒體咄咄發問時,難免遭遇兩難,既要保證內容的真實可信,又不想損傷自身的利益。那么,在新聞的時候,如何做到說真話與堅持立場兩不誤,本文以經典的問答案例,就新聞會的回避技巧略作探討,愿與大家共享。

一、會口徑的分類

新聞會對媒體的影響直接且重大,為把握好這種影響力,產生正確的輿論導向,新聞發言人首先要對即將的信息進行分類,確定內容的分寸和口徑大小。一般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第一類:全告知性信息。這類信息符合國家政策、法律,與社會精神文明建設不相違背,與發言人代表的集團(個人)利益不相沖突,其無害于社會的穩定團結?;卮疬@類問題,新聞發言人無須回避。第二類:半告知性信息?,F實情況的復雜,使這類信息存在一些不確定性因素,如果全部公開透明,將會給某些主體帶來負面影響。比如正在發生的新聞事件,信息本身還處于不斷地變動當中,新聞者對信息的掌握還不夠全面,對一些細節和內幕持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見,如果貿然將手頭不全面的信息出去,可能使者陷于被動,甚或誤導輿論,影響事件正常進程,干擾社會正常有序的運轉。對于這類信息,新聞者要掂量好分寸,什么能,什么不能,怎么,應小心把握好尺度。第三類:略告知性信息。這類情況往往屬于趕鴨子上架,勉強應付媒體。比如關系到國家安全與穩定的一些國內外重大突發事件的新聞,事件本身影響巨大,為把握輿論主導地位,搶占先機顯得非常重要。但由于或尚未了解事件全局,或未掌握確鑿的材料和證據,或公開事件與者代表的集團利益相沖突,或事件與法律及社會道德存在抵觸,與公共利益和現行方針相左,而民眾又迫切想要了解真相時,可以選擇簡略告知的方式,對媒體的提問只做簡單回答。第四類:隱匿性信息。這類信息,往往因違背憲法法律或者涉及到黨政軍的機密或關系社會穩定或易引發不必要沖突等原因,不宜公開報道。新聞發言人只能采取一定的技巧和策略加以隱藏,不過,回避及隱藏必須順理成章,不宜使用諸如“無可奉告”等僵化、不通情理的回絕方式。發言人面臨后三類情況時,如何順應情理回避記者提問呢?下面,讓我們來剖析一些經典個案,分享五種實用的技巧。

二、回避記者提問技巧初探

(一)幽默式回避

在新聞時,面對一些無法正面回應的提問,幽默詼諧有時可以幫上大忙。如,1960年,中國打下了美制U一2型高空偵察機,一外國記者在記者招待會上問副總理:“最近中國打下了美制U一2型高空偵察機,請問中方是用什么武器打下的”?同志雙手在空中做了一個向上捅的動作,俏皮地笑笑:“記者先生,我們是用竹竿把它捅下來的”!記者聽后哄堂大笑,報以長時間的熱烈掌聲。這個問題涉及國家軍事機密,顯然不能老實作答?;乇芮擅睿坏粫鸱锤?,還能贏得記者的理解和欣賞。副總理幽他一默,用一個全場人員會心的玩笑躲開了這一敏感問題,既不失國家領導人的風度,又活躍了會現場的氣氛。這種應答方式青睞那些富有急智,擅長幽默的人士,平日拘謹嚴肅的人不要勉力為之,以免使用不當,貽笑大方。另外,新聞會畢竟屬于嚴肅的正式場合,此方式可偶爾用在重要關頭,不可頻頻使用,否則既顯得缺乏信息的誠意,又有流于油滑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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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如法人寫明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同上)

據了解,被申請人ΧΧ與本案ΧΧΧ是ΧΧΧΧ,聯系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要求ΧΧΧ回避。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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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任職回避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營企業或者舉辦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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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任職回避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營企業或者舉辦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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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回避制度論文

[摘要]公務回避是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保障行政公正實現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國的公務回避制度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法規之中,缺乏統一的約束力,實際操作也比較困難。因此,借鑒公務回避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介紹了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澳門等國家和地區的公務回避制度,總結分析了公務回避制度的總體架構以及公務回避的條件、程序和效力,以期對我國行政程序立法有所裨益。

[關鍵詞]公務回避;行政公正;行政程序法

公務回避制度是世界上許多國家所采用的一種保證行政公正實現的基本制度。我國現行的許多法律、法規都不同程度地規定了有關公務回避的措施,為保證行政公正在我國的實現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是,我國現有的公務回避制度還存在著一些明顯的不足:第一,公務回避制度的有關規定,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法規之中,缺乏對這一制度統一、普遍的系統性規定;第二,關于公務回避制度的現行規定,過于概括、簡約,有的法律、法規往往只規定公務員在執行某項公務時應當回避的原則,但對回避的條件、程序及效力等則不作規定,難以在實踐中運用,從法律上進一步完善這一制度已勢在必行。目前,我國正緊鑼密鼓地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這無疑為公務回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個良好契機。本文僅結合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公務回避制度,對如何完善我國公務回避制度的問題作一些探討。

一、關于公務回避的總體架構

根據有關國家和地區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情況,公務回避制度的總體架構大致由以下三個部分構成:

(一)公務回避的條件,又稱公務回避的理由[1]或公務回避的情況[2],是指由行政程序法律規范規定的,在行使行政職權、作出行政活動的過程中,有關公務員不得參與,應當回避的各種情形??梢哉f,公務回避的適用條件是公務回避制度必不可少的最基本內容,沒有法定的適用條件,公務回避制度就無從建立。因此,實行公務回避制度的各個國家和地區,其行政程序法律規范中無一例外都會有關于公務回避適用條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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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職回避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營企業或者舉辦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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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回避制度實踐思考

干部交流和任職回避是既有交叉又相對獨立的兩個概念。干部交流主要指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通過調任、轉任、輪換、掛職鍛煉等形式,有計劃地對干部的工作崗位進行的調換;任職回避主要指為了保證不因地域、親屬關系等因素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公務活動產生不良影響,而對其所任職務、任職地區等作出相應的限制性規定。任職回避是干部交流的一種手段,干部交流是任職回避的原因之一。

推進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和任職回避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加強干部管理的重要舉措。領導干部的合理流動,不僅有利于增長干部才干、促進干部健康成長,而且對于提高干部隊伍整體素質、改善領導班子結構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區按照上級組織部門的要求,結合**實際,在干部交流和任職回避等方面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具體做法是:

1、形式多樣,堅持突出重點與整體推進相結合。一是加強了黨政“一把手”的交流。二是加強了掌管人、財、物部門和執紀執法部門領導干部的交流。三是加強了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交流。近兩年來,共交流區管領導干部297人次,其中正處實職干部87人次,促進了領導干部的良性流動,提高了領導班子的整體效能。

2、確保實效,堅持干部交流與培養使用相結合。一是上派鍛煉。對一些長期在基層工作,能力較強、綜合素質較好的青年干部,派往市、區對口部門進行跟班學習,了解熟悉較高層次業務部門工作運作、決策產生的過程等內容,使他們開闊視野、增強大局意識,提高宏觀管理水平和綜合協調能力。二是下派掛職。安排區級機關的青年干部,到基層一線、村及社區掛職,從事具體負責工作,讓干部經受鍛煉、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三是外派培養。將一些長期在某一領域工作、專業水平較高,但缺乏綜合工作經歷的青年干部,安排到綜合職能部門工作,使其全面發展。目前,干部“三派”交流已成為我區一項常規性舉措,每年均有10多名青年干部被派往各對口單位。

3、方法靈活,堅持組織調配與公開選拔相結合。在堅持常規性干部交流工作的同時,大力推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工作。今年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了大規模的區管助理“模糊競崗”,共有153名符合條件的科級干部參與了競爭。在門檻設置上,打破過去常規,做到年輕人和“老同志”并重;在命題內容上,側重干事能力,做到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兼顧;在考核方式上,延伸考察領域,做到現實表現和歷史“痕跡”都看,并最終確定了8名區管助理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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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回避問題思考

一、當前干部交流和回避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是優化班子結構、增強整體效能的一項重要舉措。這項制度的實施,在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深化干部制度改革、促進工作開展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在實際運用中還存在一些具體問題。一是干部交流不平衡。存在“五多五少”的現象,即橫向交流多、縱向交流少,系統內交流多、條塊交流少;鄉鎮干部交流多、機關干部交流少,主要領導交流多、副職和中層干部交流少,綜合部門干部交流多、專業部門干部交流少。作為縣一級管理的干部,交流對象基本局限于本縣范圍內科級干部之中。二是干部交流難度大。由于不同地域之間、不同部門行業之間工作、生活、待遇等條件的差異,造成干部交流時心理上不平衡、待遇上不平等,主要表現為“三易三難”,即基層向機關交流易、機關向基層交流難,“冷門”單位向“熱門”單位交流易、“熱門”單位向“冷門”單位交流難,鍛煉交流易,回避交流難。有的干部在交流任職時,還擔心“后路難定”,不愿轉行政、工資關系。三是干部交流面不寬。由于干部管理體制的問題,一些垂直管理部門干部的交流僅局限于本系統內的干部交流,縣一級管理的干部很難交流進去,系統內部的干部也很難交流出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干部的交流面。四是干部交流有阻力。比如,一些交流干部的家庭生活存在具體困難,困擾著組織部門和部分交流干部,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干部的易地交流;一些部門領導認為交流來的干部占了位子,影響了本地區、本單位干部的提拔使用,對交流來的干部不支持、不歡迎、不配合;外界對交流的干部認識有偏見,甚至交流是認為把“不聽話”或有缺點錯誤的干部交流出去,對交流干部有排斥傾向,造成交流干部自身的思想壓力。

二、完善和落實黨政領導干部交流與回避制度的對策

加強宣傳,營造干部交流和回避工作的良好輿論環境。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各種宣傳工具,大力宣傳干部交流和回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全社會形成共識,在全黨形成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大氣候。

健全制度,促進干部交流和回避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一是正確把握干部交流的原則,確定交流對象。干部交流和回避工作應遵循“六大原則”,即:改善領導班子結構,增強整體效能的原則;培養鍛煉干部的原則;知人善任、用其所長的原則;對“熱點”行業和“熱點”崗位交流轉換的原則;回避需要的原則;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監督,促進黨風和廉政建設的原則。交流重點對象應是黨政領導班子“一把手”,以及那些管人、管錢、管物和執法紀監督部門的領導干部;在一個地區或一個單位任職時間滿十年的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且年齡適宜的,必須交流;中青年干部,特別是后備干部;屬于避親避籍任職規定的黨政領導干部。二是制定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明確回避范圍、對象、程序及紀律監督。三是形式多樣,加大干部交流跨度。堅持因人制宜、揚長避短、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原則,重點做好班子結構需求性交流、培養鍛煉性交流、調整性交流、避親避籍交流和地區間經協性(互助性)交流等五種干部交流。四是結合實際,堅持有情操作和合理操作。要結合干部的實際能力、表現和地方部門的實際需要,在干部交流工作上合理使用干部,增強人性化操作。特別是要體現“就近”的原則,如地域靠近、工作行業性質相近、專業接近等,使干部交流達到應有的效果。

深化干部管理體制改革,切實解決條塊之間干部交流的問題,形成有利于交流的干部管理機制。一是改變條塊分割狀況,切實改變有的部門干部派不進、調不出、協調難的狀況,推進條塊管理單位的干部交流。一方面,在維持垂直管理部門干部管理現狀不變的情況下,賦予地方黨委在干部交流工作上一定的權力。另一方面,垂直管理部門也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和地方黨委關于黨政干部交流、輪崗、回避的有關規定,除了同地方干部進行交流外,應在本系統內進行易地交流和親屬回避。二是加強競爭,形成干部交流的公平競爭機制。一方面,落實任期制,完善任期目標考核辦法,強化“屆”的觀念,創造更多的交流輪崗機會。另一方面,加大不稱職干部的調整力度,強化“庸者下”的措施,使“能者上”有崗位。同時,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拿出盡量多的領導職位實行公開招考,以調節領導人員流向,保證交流干部質量,最大限度地實現人才資源的優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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