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7 2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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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被申請人______(同上)
據了解,被申請人______與本案______是______,聯系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______回避。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注:
①本申請書供審判人員等回避時使用,用鋼筆、毛筆或書寫負印。
②“申請人”欄,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③“申請人”署名欄,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加蓋單位公章。
附: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一案件的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與案件在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有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時,退出該案的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
回避分審判人員自行回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兩種。如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申請回避,須提交回避申請。
篇2
1、新黨員填寫入黨志愿書;預備黨員遞交轉正申請書(落款時間必須提前一個月,如有已畢業學生需要轉正請提前通知);掛勾黨員填寫介紹人意見和預備期考核表。
2、各支部召開通表大會。
要求:做好會議記錄、簽到;43、41期成員不得缺席;正式黨員不得少于4/5,如有特殊情況可提前安排時間開會。
程序:
入黨:① 申請人讀入黨志愿書;
② 介紹人介紹培養經過、發表意見;
③ 黨員表決(當事人回避);
④ 支委會宣布表決結果。
轉正:① 申請人讀轉正申請書;
② 掛勾黨員對一年的考察發表看法;
③ 黨員表決(當事人回避);
④ 支委會宣布結果。
兩項議程可同時進行,會后各支部填寫相關材料。
3、發展對象談話。
篇3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即使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仲裁。
本會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
(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三)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本會不予受理。當事人協議向本會申請仲裁的,即視為同意按照本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第四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及其補充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本會的意思表示;
第五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效力。
第六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本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
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提出。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本會的受理范圍。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本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申請書副本。
第九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條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也可以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一條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將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本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要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本會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自受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自受到本會受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本會仲裁收費辦法及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被申請人在提出反申請的同時,應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批準,可以緩交。
當事人在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不預交仲裁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五條 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它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其它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本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三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十六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十七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譯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席指定仲裁員。
當事人選擇仲裁員,應當在本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擇。
第十八條 當事人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十九條 仲裁庭組成后,本會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厲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的。
前款(三)中“其它關系”是指:
(一)對手承辦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二)與當事人、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三)現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本會主任決定;本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本會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本章第十七、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重新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一)因出差、出國不能承辦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休息不能從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應當回避的;
(四)其它不能履行職責的情形。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解決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請客送禮,情節嚴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四章 開庭和裁決
第二十五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它資料作出裁決。當事人協議不開庭,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期滿前提出。
第二十六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會在仲裁庭開庭十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經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前三日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首次開庭以后的開庭日期通知,不受上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不提供證據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已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并做出裁決。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第三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體溫。
第三十三條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互相質證。
第三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六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它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仲裁庭不予補正時,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三十九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做出裁決。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緩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提出過的、愿意接受過的、承認過的或否定過的任何陳述或意見,作為其答辯、反請求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當事人不履行先行裁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進行和仲裁庭作出最后裁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四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請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四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五條 裁決書經仲裁員簽名后,應當加蓋本會的印章。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 對裁決書中的問題,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漏裁的,仲裁庭應當做出補充裁決。
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請求仲裁庭補充裁決。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或者補充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消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本會不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
為確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旅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五章 簡易程序
第五十一條 凡爭議標的不大且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涉及第三人權益的仲裁案件,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由本會征得另一方面當事人同意的或本會認為可通過簡易程序仲裁的案件,適用本簡易程序。
第五十二條 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
第五十三條 本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時,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自最后一方當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雙方沒有就選定仲裁員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五十四條 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七日,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也以內感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五日。
第五十五條 仲裁庭征得當事人同意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可以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及證據進行書面審理,也可以開庭審理。
第五十六條 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前三日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在進行簡易程序過程中,任何一當事人未遵守本簡易程序,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五十八條 仲裁請求的變更和反請求的提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與本暫行規則第五十一條有抵觸的,是否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由本會主任決定。
第五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仲裁的案件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書,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會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
第六十條 本章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本暫行規則其它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時,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書可以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以電報、傳真方式送達。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下,可以采用留置、公告等送達方式。
第六十三條 直接送達的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六十四條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本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六十六條 仲裁法施行前,當事人依法訂立的仲裁協議,選定或者依有關規定,由蘭州市范圍內原各仲裁機構仲裁但其所在地依法不能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可以向本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七條 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愿選擇蘭州仲裁委員會的,本會可以依法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
第六十八條 仲裁員報酬由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時間、難易程序、爭議大小等情況確定。
仲裁員報酬從仲裁委員會收取的仲裁案件受理費中支付。
篇4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保障和監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應訴,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辦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司法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本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組織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八)培訓行政復議、應訴工作人員,組織交流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經驗;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一)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二)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仍不予注冊的;
(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六)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七)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持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的;
(八)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留場就業決定或根據授權作出的延長勞動教養期限的決定不服的;
(九)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十)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一)執行刑罰的行為;
(二)執行勞動教養決定的行為;
(三)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四)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第三章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管轄
第八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對監獄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對司法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司法部管轄。申請人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第九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
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復議機關應訴。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實行統一受理、專人承辦、集體研究、領導負責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
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的回避,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
第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本規定受理范圍的,應予受理;
(二)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復議的法定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復議申請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發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后,應將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任何部門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轉交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內容如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補齊申請內容。行政復議受理時間從收到申請人補齊申請書內容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對于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依照以下程序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一)登記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及申請人的情況;
(二)不予受理的,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5日內填寫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審批表,擬制不予受理決定書,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向申請人發出;
(三)應當受理的,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填寫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立案審批表,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六條申請人認為司法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可以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反映,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審查后可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責令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受理,其中申請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司法行政法律、法規、本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行為確有正當理由,申請人仍然不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依法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書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
(四)對行政復議申請的答復意見和本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的請求。
第十九條被申請人不按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被申請人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同意并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申請審查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區別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機關文件送達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填寫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擬制復議決定意見,在征求業務部門意見后,報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決定一經公布、委托方式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財物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物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如有以下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一)因不可抗力延誤相關文書抵達的;
(二)有重大疑難情況的;
(三)需要與其他機關相協調的;
(四)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的;
(五)其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的。
第六章行政應訴
第二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接到人民法院轉送的行政狀副本5日內,應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共同制訂行政應訴方案,確定出庭應訴人員。
司法行政機關業務部門應當指派本單位專人負責案件調查、收集證據材料,提出初步答辯意見,協助法制工作機構的應訴工作。
第二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在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送達后,應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是否上訴的意見,報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決定上訴的,提出上訴狀,在法定期限內向二審人民法院提交。
第二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是否申訴的意見。決定申訴的,提出申訴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
第二十九條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律師擔任行政訴訟人出庭應訴。
第三十條對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應訴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判決或者裁定送達后5日內,將判決書或者裁決書的復印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含行政訴訟)活動所需經費列入本機關的經費預算。行政復議活動經費應當用于:
(一)辦案經費;
(二)執法情況檢查;
篇5
第二十五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三節 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七條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群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第四節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開庭可以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也可以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雙方要求在鄉(鎮)或者村開庭的,應當在該鄉(鎮)或者村開庭。
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個工作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請求變更開庭的時間、地點。是否變更,由仲裁庭決定。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第三十四條 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除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外,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開庭過程中有權發表意見、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糾紛有關的證據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該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條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汪據,可以自行收集。
篇6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貫徹執行,保護專利權人、發明創造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現將《天津市專利糾紛調處辦法》予以頒布,望遵照執行。
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專利糾紛調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調處專利糾紛,保護專利權人、發明創造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專利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專利局)是本市專利管理機關,依法對專利糾紛或爭議進行調處。
第三條 市專利局調處糾紛或爭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著重調解,調解無效的,應及時作出處理。
第四條 市專利局調處專利糾紛或爭議實行一次終結制度。
第二章 受理與調處
第五條 市專利局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或爭議:
(一)專利侵權糾紛;
(二)專利權授予后,關于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或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告至取得專利權期間,發生的使用發明創造費用的糾紛;
(三)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爭議;
(四)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爭議。
第六條 向市專利局提出調處請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必須是與專利糾紛或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糾紛,且侵權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爭議,且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又未經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的;
(四)專利侵權糾紛,自專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未超過兩年的。
第七條 請求調處專利糾紛或爭議,應當遞交申請書和專利證書,并按照被請求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書應寫明下列內容:
(一)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被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請求調處的要求、事實和理由;
(四)有關證據及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第八條 市專利局接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十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請求人預交調處費;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十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市專利局受理案件后,應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應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請求人沒有按時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市專利局處理。
第十條 調處工作由市專利局委派調處小組進行。
第十一條 調處的原則、程序,除依本辦法規定執行外,并應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有關回避、取證、缺席審判等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
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調解達成協議,應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寫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和人的姓名、職務;
(二)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責任;
(三)協議的內容;
(四)調處費的負擔。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由當事人、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市專利局印章。
第十四條 調解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必須執行。
第十五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市專利局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并應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決定書應寫明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和人姓名、職務;
(二)請求的目的及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三)處理決定;
(四)調處費的負擔。
處理決定書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市專利局印章。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市專利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章 調 處 費
第十七條 市專利局調處專利糾紛或爭議,應收取調處費。收費標準為:
(一)無賠償損失的爭議,每件十元;
(二)要求賠償損失的糾紛,按照糾紛財產的標的金額收費。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收二十元;超過一千元的,其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0.6%收費;其超過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0.36%收費;其超過五十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15%收費。
第十八條 調處費由請求人預交,調處終結后,調處費依責任由一方或雙方負擔。
請求人在立案后要求撤回申請的,無賠償損失爭議的費用不再退回。要求賠償損失的糾紛,每件收二十元,其余部分予以退回。
第十九條 調處費的支付,企業單位從稅后留利或利潤留成中列支;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從預算外資金或經費包干結余中列支。
第四章 附 則
篇7
第一條 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法制辦)負責辦理。
法制辦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第二條 法制辦對行政復議申請應當進行登記,專設行政復議案件收結案登記本,并由專人負責登記保管。登記本應記明案件編號、收件日期、申請人、被申請人、申請事項、案件承辦人、辦理結果、結案日期等事項。
第三條 復議申請人以書面方式申請復議的,法制辦應要求申請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應增加一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公民的,應提交公民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機關對該組織成立時的批件;
(三)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需要委托人參加復議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四)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被申請人未依法送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或者法制辦認為有跡象表明被申請人已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除外);
(五)其他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四條 申請人以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法制辦具體接待人員當場做好筆錄,筆錄應當記錄如下內容:
(一)復議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申請復議的請求事項和主要的事實、理由;
(四)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
(五)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已經受理。
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所做的筆錄,應當由申請人予以確認并簽字。
接待人員應要求申請人提交按照第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第五條 接到行政復議案件申請材料,由法制辦主任確定案件承辦人員。
第六條 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接到案件材料后,應根據行政復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具體行政行為;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五)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六)符合本行政復議機關的受理權限;
(七)未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八)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法制辦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及時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擬受理的應當填寫《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批表》,報法制辦主任審核決定。
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承辦人應在五日內擬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報法制辦主任簽發。
重大、復雜、疑難的復議案件,由法制辦主任報告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領導。
第八條 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應制作《行政復議告知書》,報法制辦主任審核簽發。
第九條 符合受理條件的,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應制作《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報法制辦主任審核簽發。
案件承辦人應當自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連同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口頭申請筆錄復印件并附送達回證,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向法制辦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它有關材被申請人提交證據材料時應當提交證據清單證據材料應當提交原件,同時附送復印件(應加蓋被申請人單位印章)。案件審理終結時,原件退回被申請人,復印件由法制辦留存。
被申請人不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則》的有關規定提交答復書、證據清單、證據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將依法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一條 經審查,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復議申請難以確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需請示的,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應制作《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經法制辦主任審批后送達有關當事人,并及時向上級政府法制辦請示。行政復議中止期間不計入行政復議的法定審查、審理期限。
第十二條 對已經受理的復議申請,在調查、審理中發現不符合復議受理條件的,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應制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報法制辦主任審核簽發后送達有關當事人。
第十三條 在審理過程中,法制辦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告知其有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的權利。第三人不參加復議的,不影響復議案件的審理。
第十四條 在復議案件受理后、復議決定作出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以第三人參加復議的,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同意其作為第三人的,制作《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報法制辦主任審核簽發后,送達有關當事人。
第十五條 申請人、第三人要求查閱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的,可以允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六條 法制辦案件承辦人與復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當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請,但是否回避,由法制辦主任決定。
第十七條 對符合《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需要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的,由法制辦案件承辦人制作《停止執行通知書》,報法制辦主任審簽。
重大、復雜、疑難的停止執行案件,經法制辦主任審查,送市政府辦分管副主任、主任審核,報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領導簽發。
案件承辦人將《停止執行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同時抄送申請人、第三人。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應要求申請人遞交《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應寫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和時間。
申請人以口頭方式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案件承辦人應制作筆錄,由申請人予以確認并簽名。
第十九條 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法制辦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對撤回申請的理由進行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報法制辦主任審批。
第二十條法制辦案件承辦人員應依法對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提交的行政復議材料進行全面審查。法制辦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法制辦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組織案件聽證會等方式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符合法定情形的,法制辦可以對案件調解結案。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辦可以組織案件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要求行政復議機關聽取意見或者向有關方面調查了解情況,法制辦認為有必要的;
(二)法制辦認為組織案件調查會有利于調查、了解案件主要事實;
(三)法制辦認為有必要的。
案件聽證會由法制辦負責人主持,案件承辦人組織,并負責記錄。
第二十三條案件因法定事由需要中止或終止審理,以及需要延期審理的,由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提出意見,報法制辦主任審批。依法中止或終止復議程序和延長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應當告知申請人提交《行政賠償申請書》或由案件承辦人制作口頭申請筆錄。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賠償申請,案件承辦人應就下列問題進行審查:
(一)是否有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二)是否存在損害后果;
(三)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四)賠償請求是否合法有據;
(五)賠償請求是否在法律規定應予賠償的損害范圍。
第二十五條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的,應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作出賠償決定;對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的,應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六條法制辦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集體討論,由法制辦主任主持,法制辦全體人員參加,案件承辦人介紹案情、處理意見和有關法律依據。
必要時,報請市政府辦分管副主任、主任、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領導參加集體討論。
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案件除依法延期外,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案件審理工作,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
擬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還應制作《審理報告》。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決定書》由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擬稿,經法制辦主任審核,送市政府辦分管副主任、主任審核后,報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領導簽發。
第二十九條 行政復議決定書由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領導簽批后,以市政府名義印發。
行政復議決定書之外的行政復議文書由法制辦主任簽發,統一加蓋“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
第三十條 行政復議文書應依法送達各方當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則》,應當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行政復議期間法制辦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行政機關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有關機關應當在《行政復議意見書》指定的期限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況通報法制辦;《行政復議意見書》未指定期限的,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況通報法制辦。
行政復議期間法制辦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 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情形,法制辦可以制作《行政處分建議書》(加蓋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印章),向人事、監察、效能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直接轉送人事、監察、效能部門處理;接受轉送的人事、監察、效能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法制辦。
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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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愿公司蓬勃發展,蒸蒸日上。也祝愿領導,同事們身體健康,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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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年__月__日
2022辭職個人申請書參考模板2尊敬的領導:
您好!
從__年初至今,進入公司工作兩年的時間里,得到了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幫助,我非常感謝公司各位同事。
在過去的兩年里,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開心,感覺公司的氣氛就和一個大家庭一樣,大家相處的融洽和睦,同時在公司里也學會了如何與同事相處,如何與客戶建立良好關系等方面的東西。并在公司的過去兩年里,利用公司給予良好學習時間,學習了一些新的東西來充實了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識和實踐經驗。我對于公司兩年多的照顧表示真心的感謝!
在經過__年下半年的時間里,公司給予了很好的機會,讓自己學習做市場方面的運做,但由于自己缺乏市場等方面的經驗,自己沒有能很好的為公司做好新的市場開發,自己身感有愧公司的兩年的培養。
由于我個人感覺,我在過去的一段時間里的表現不能讓自己感覺滿意,感覺有些愧對公司這兩年的照顧,自己也感覺自己在過去兩年沒有給公司做過點貢獻,也由于自己感覺自己的能力還差的很多,在公司的各方面需求上自己能力不夠。所以,經過自己慎重考慮,為了自己和公司考慮,自己現向公司提出辭職,望公司給予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2辭職個人申請書參考模板3尊敬的公司領導:
很抱歉,我遺憾地寫下這份辭職報告,為自己、也為曾經服務的公司!今日提出辭職申請,敬請諒解!
我來公司兩年了,隨著時間的推移,我與公司的同事們相處很愉快,工作的磨合也有了長足的進展。尤其是近來,我切實地感受到了公司在管理及企業文化方面的巨大進步和發展。從上到下都有了一種凝聚人心的共識。這既有公司各位員工的努力,更有公司各級領導的英明和睿智。我深感欣慰!
我決定辭職基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首先基于自己的長遠發展,感覺公司沒有把技術員的職業規劃搞清楚,對從事公司一年以上的技術員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給于合理的崗位。
2、領導和下屬的溝通太少,領導不明白員工所想。
領導和客戶的交流太少,不知道客戶所需。
3、團隊成員更換太頻繁,技術員之間溝通太少,只感覺給公司打工,沒感覺公司是自己的家庭,自己的靠山。
4、也許是能力有限,我認為我在恒遠已經沒有更大的發展機會了,基本上定型。
因此,我決定選擇一個新的工作環境,希望領導批準,敬請早些安排。
當然,無論我在哪里,我都會為恒遠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因為我為我曾經是恒遠人而驕傲過。最后,誠懇地說聲:對不起!也衷心地祝愿恒遠力挫群芳,永往直前!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2辭職個人申請書參考模板4敬愛的領導:
所謂養兵千日,用在一時。但照目前的情況看,我估計要一直這樣“待命”下去了。既浪費了公司的資源,也讓我自己覺得尷尬。而且,我的心理還沒有到可以承受無所事事依然充實快樂的境界。我必須在自己在工作中完全腐爛之前,做一個了斷,那就是離職。
是的,選擇離職,實在沒有必要把自己的氣餒或者落魄,歸咎于老板,更不能歸咎于公司。但感念老板在我剛進公司時候的一心栽培,我還是樂意將一些話說出來。如果我不說,我想,也沒有人會說。這些話,我在公司期間也不想說,現在說出來,是想回避出頭鳥的嫌疑。
1.爭論和搶白是兩個概念,一個合格的職業人士要學會傾聽,但我發現公司從上到下都很欠辯論缺這種意識。
很多時候,大家明明是在辯論一個問題,后來往往各說各的,變成了搶白,而且不愿意聽別人的意見。這樣的結果是,討論半天,沒什么結果。
2.整個團隊時常像一盤散沙,沒有一點凝聚力。
公司似乎沒有任何集體活動,使得大家下班之后沒有任何的交流。這樣的話,工作上的磨合就顯得困難一點。在這一點上,我與我曾經工作過的公司進行了一下對比,實在很欠缺。
3.加班沒有加班費,遲到卻扣錢。
這樣的制度沒有多少人忍受。雖然大家表面上沒說什么,可是內心的不滿早已經洶涌澎湃,甚至可以說是怨聲載道了。在這樣的情況下,想讓員工竭盡全力為公司效勞是不可能的。
4.答應加薪水,卻最少拖延一個月。
也許您不是故意拖延,可是由于“總是太忙”而無法顧及。不過,您一忙起來就是好幾個月不見影子,那么這幾個月的時間里,我們就只能悉聽尊便。我只想說一句,不要讓“忙”成為推遲某些事情的借口。
5.老板不懂得用人。
剛來公司時候,老板的確重視我。但后來公司業務面臨轉型,老板似乎完全把我遺忘,把注意力從文案完全放在了策劃推廣上。而且,新招的已經引起公憤的小年輕,既然你那么喜歡聽他夸夸其談,那我也無話好說。
對于溜須拍馬這種職業手段,被一個小孩演繹得淋漓盡致。我這做前輩的,也活該受冷遇。我總不能怪自己不會討好你吧。
我真的十分樂意追隨一個英明果斷、有人格魅力的老板。但既然老板不懂得欣賞,那我只好辭職。在公司,做了很多沒有意義和受累不討好的工作,浪費了不少時間,卻沒有完成工作的滿足感和成就感。
算了,實在不想說什么了。最后,祝愿公司業務不斷,前途無量。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2辭職個人申請書參考模板5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是__,自己一直都承擔著__,在工作當中,我一直都是認真的為__做事,盡自己的力量去培養__們在__上的天賦和能力,盡管自己的__并不是一個__,但是我也一直都重視__全方面的發展,所以我并沒有在__工作上隨意敷衍,而是選擇盡自己的力量去提高他們對于__的熱情和好奇,我也一直都希望自己可以很好的完成自己的__任務,但是很抱歉的是,自己因為一些個人原因不得不離開自己所熱愛的工作崗位,不得不離開對我有著濃厚恩情的__,我對自己的離職感到無比的愧疚,但是也希望__和領導可以體諒我的不易,很多的事情總是事與愿違的,所以我也只能去獨自的承受所有,只希望自己的離開不會影響到__正常__進度。
我從20__年來到__,在__也一轉眼_年了,我很喜歡自己在__的工作環境,從我進入到自己的工作崗位的那一刻開始,所有的同事都在包容和照顧我,可能是我的年齡在所有__當中算是小的,我也很感謝所有的同事對我的幫助,讓我在那個是盡快的融入和熟悉到自己的工作當中,在工作當中,我也注重__的態度,在__當中,不僅僅對于他們非常的嚴厲,對自己的要求也很嚴格,我希望我的__都可以對于__有一個好的鑒別能力,也有一個擅長去發現美的眼睛,我覺得興趣永遠是的__,所以我也會盡力的去培養他們對于__的熱愛和興趣,當他們期待__的時候,我也才算做到了他們對于__的興趣的激起,之后我也會努力的教會他們一些入門級的東西,盡管自己每一個班級所面對的__都是不一樣的,年紀和性格都有著很大的差別,但是我也會因材施教,對待不同的__有著不一樣的態度,也會在__的過程當中努力的去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去更好的帶給__更多的知識,和__們一起努力,共同進步。
對于自己現在這樣突然的離開,我也感到非常的抱歉,同時我也很不舍,舍不得自己奮斗了這么久的工作崗位,舍不得一直陪伴著我的同事,對于__的一草一木,一人一物都充滿著不舍的,盡管自己很不舍,我也是時候離開__了,希望__和領導可以支持我的做法,給__帶來的影響和損失我很抱歉,希望__鑒于我工作時的表現,可以原諒我的離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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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實驗教學;實驗構想;實施手段
中圖分類號:G63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6148(2014)2(S)-0050-3
當前新課程改革中,關注學生學習與創造能力的探索,已經進入到了實驗改革階段的深水區。但是在高中物理實驗教學中還是存在著實驗課程書本化,實驗探究理論化。實驗設計教條化的一些弊端。學生不太重視物理實驗在物理研究中所處的重要地位,普遍存在實驗創造力低下,達不到新課程標準的要求。為了改變這種現狀,讓學生能從物理實驗中真正體會物理作為一門實驗性學科的特點,我們課題組做了一定的教學改革嘗試。下面我們先來看一份有關實驗教學改革的申請書。
申請書
尊敬的校領導:
在高中物理教學中,物理實驗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學習內容。平時學生在校的實驗學習通常分成兩個過程:一是課堂上的理論學習與實驗分析,二是進入實驗室進行實驗操作,掌握實驗方法,獲取實驗數據。多數學校也會為理化生實驗室投入大量的資金,設備更新速度也很快,從基本的實驗工具,到高科技的實驗器材,應有盡有。但各學校的學生實驗能力,不管是動手能力,還是理論分析能力都沒有達到新課程標準的要求。分析原因,其實還是學生真正投入到實驗研究的時間過短,不能在充裕的實驗過程中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根據我校申報的省十二五課題《新課程高中物理實驗的創新與改進》的課題研究思想,針對傳統實驗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我們設想把實驗室“搬”到學生的身邊,讓學生身處在實驗環境中,在平時的課余、自習課等所謂“田間地頭”的邊角時間中,引導學生將漫無目的的閑聊。玩樂,變成與實驗器材相伴的課間休息。這樣不設時間,不設地點,使平時深鎖在實驗室內的實驗器材,變成學生觸手可及的玩樂工具,在玩樂中,了解器材的使用特點,在相互交流中,分析實驗手段的改進,并且針對可能發生的問題,積極而主動的尋找研究的方法,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實驗的改進與創新,從而實現新課程改革的要求。
因此,根據以上問題的提出與解決問題的設想。擬向學校有關部門申請:“實驗器材進教室,實驗過程伴左右”的課題研究。申請內容:
一、為了能在教室內安全,整潔的放置部分實驗器材,申請在相關教室放置文件櫥一張(帶鎖)。
二、申請校實驗室購置與課程內容有關的實驗器材,主要是一些沒有危險,耐久性強的實驗器材,例如打點計時器,彈簧,彈簧秤,小車,木板,強磁鐵,電池,導線,滑動變阻器,面包板,一些相關的電子元器件,電表等,并造冊入班。
針對以上的構想與實施手段,實驗班級與相關老師要安排好負責管理的學生,同時也要積極的了解學生平時實驗器材的使用情況,針對可能發生的問題及時進行引導與幫助。從而更好的完成實驗入班的課題研究。
申請人:物理實驗的改進與創新課題組
申請書中所提到的《新課程高中物理實驗的改進與創新》是江蘇省教育科學“十二五”規劃普教立項NO:387號項目。課題從設計、論證,到被立項,都是基于一線老師在平時教學工作中,對高中物理實驗現狀的思考而進行的。在被江蘇省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確認立項后,作為課題主持人,同時也作為戰斗在教學一線的老師,筆者思考了很長時間。因為高中物理實驗現狀中所出現的問題,其實被許多地區的學校的很多老師所發現。比如,孫早利發表于《中國現代教育裝備》2011年第14期《高中物理實驗教學的現狀及對策》一文中就詳細的說明了,現在高中物理實驗教學存在著:1.黑板上的實驗:2.大屏幕上的實驗;3.教師代替學生實驗等諸多問題。而產生以上問題的根源又是因為:1.高考實驗題的引導作用;2.對物理實驗的不可替代性認識不足。這其中又分為(1)教師的功利思想;(2)學校的漠然置之。當然作者也同時提出了改變問題的策略,但是通過具體研究與實際操作后,卻發現其實際操作的可行性上還是不盡如人意。并不能很好的解決現實情況中所出現的重理論分析,輕實驗操作的問題。學生的實驗思考與創新能力,和實際動手能力都不會有明顯的實質提升。于是筆者在課題規劃與立項后,根據實際操作中所出現的問題。提出了新的研究思想和方法,并向學校領導提出了:“實驗課程伴左右”的申請。
在這份申請書提出之前,筆者認真的分析了在校開設實驗課程的不盡如人意的原因。雖然高考指揮棒的效能影響不能一下子從源頭上消除,但除了應試教育這個不能回避的問題外,還有哪些制約一線老師積極開設更多實驗課程的原因呢?通過多年的教學感受。發現有三個最明顯的制約因素,就是:1.實驗內容與學生;2.實驗室與教室;3.實驗時間與學生需求這三方面相距太遠所導致!
篇10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的管理,促進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規范化,保障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質量,推動社會藝術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以下簡稱“藝術考級”)是指依照本辦法取得資格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以下簡稱“藝術考級機構”),通過考試形式對業余學習藝術人員的藝術水平進行測評的活動。
第三條藝術考級必須以普及藝術教育,提高國民素質為宗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自愿應試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任何部門、學校、社會團體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動員、組織或者強迫在校學生參加藝術考級,不得將藝術考級結果與學生的升學掛鉤。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四條文化部負責全國藝術考級的規劃、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一)組織制定和貫徹實施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
(二)制定全國藝術考級工作規劃,確定藝術考級機構的總量、布局、結構;
(三)審批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審定藝術考級專業、藝術考級標準和藝術考級教學大綱;
(四)指導、監督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
(五)協調有關部門對藝術考級工作的有關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做出決定。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藝術考級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
(二)審批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
(三)審批藝術考級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委托的考級承辦單位;
(四)審批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考級簡章;
(五)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
第六條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是在文化部領導下的藝術考級工作服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一)宣傳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藝術考級工作信息;
(二)審核藝術考級考官資格,核發《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三)監制《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
(四)組織藝術考級輔導教師的培訓工作;
(五)組織開展藝術考級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動。
第三章藝術考級機構和考官
第七條藝術考級機構是指根據本辦法規定取得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藝術學校、團體和單位。
第八條下列藝術學校、團體和單位可以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
(一)普通全日制高等藝術院校(含藝術高職學校);
(二)中國文聯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所屬的專業協會;
(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藝術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第九條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申請開辦藝術考級專業與其主要業務相關,并具有良好的藝術、學術水準和社會信譽;
(三)適應藝術考級需要的考官;
(四)適應藝術考級需要的場所和設施;
(五)專門的工作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教育部直屬高等藝術院校、文化部與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藝術院校、中國文聯所屬協會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藝術團體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文化部審批;其他單位申請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文化部備案。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同意的,核發《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申請單位,擬開辦的藝術考級專業、招考范圍,考級工作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基本情況,開辦資金的數量和來源,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申請書由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二)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開辦資金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考級工作機構的組成和工作規則;
(五)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證明文件;
(六)考級工作機構辦公地點和考試場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七)藝術考級考官的材料;
(八)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單位應當自收到《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之日起30日內,持證到當地人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辦理收費許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申請單位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和當地物價管理部門收費許可后,方可開辦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三條藝術考級機構連續2年不開展藝術考級活動的,由文化部收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藝術考級機構停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自最近一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向審批部門提交停辦報告,同時交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藝術考級考官必須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由藝術考級機構聘任。
第十五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專業人員可以通過藝術考級機構向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申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一)具備中級(含中級)以上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專業職稱;
(二)具備5年以上所申請專業的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工作經歷;
(三)具備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質,作風正派。
第四章考級管理
第十六條藝術考級機構必須組建常設工作機構,委派專門工作人員,按照核準的藝術考級專業組織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七條藝術考級機構的考級簡章,由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復。
考級簡章必須注明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十八條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設置考場。下列取得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單位報經文化部核準,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考場開辦藝術考級活動:
(一)教育部直屬高等藝術院校;
(二)文化部與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藝術院校;
(三)中國文聯所屬協會;
(四)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藝術團體;
(五)其他開辦藝術考級活動滿5年的藝術考級機構。
第十九條藝術考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考場開辦藝術考級活動,可以委托當地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機構必須與承辦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從事與藝術考級專業相關的業務;
(三)具備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
(四)具備良好的社會信譽。
承辦單位必須以藝術考級機構的名義組織考級活動。
第二十條藝術考級機構委托承辦單位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雙方的合作協議報承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藝術考級機構。
禁止委托中小學承辦藝術考級活動。
第二十一條藝術考級的內容應當按照經審定的藝術考級教學大綱確定。
第二十二條藝術考級機構聘任的考官應當以本單位的專業藝術人員為主,外聘考官不得超過考官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同一考場內主持同一專業考級的考官不得少于2人。
考官應當按照公布的藝術考級標準對考生的藝術水平做出評定,并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十四條考場實行回避制度。與考生有親屬、師生等關系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考官,應主動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監護人可以申請考官回避,經考場負責人核實后執行。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經查證屬實,考試結果無效。
第二十五條考生通過所報藝術專業級別考試的,由藝術考級機構發給相應級別的藝術考級證書。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自每一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發放藝術考級證書的名單報審批機關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藝術考級證書由文化部統一規格,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監制,藝術考級機構印制。
第二十七條審批機關對藝術考級機構實行年檢制度。文化部負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開辦藝術考級工作情況的總結;
(二)藝術考級機構和藝術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以及考官變動情況、考級場所條件現狀等;
(三)考級收費收支情況;
(四)繳稅證明;
(五)審批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藝術考級機構年檢合格的,可繼續進行下一年度的藝術考級工作。年檢不合格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停止藝術考級活動,限期整頓;連續2次年檢不合格的,由審批機關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并收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或變相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退還其所收取的費用,宣布考試無效,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其所收取的費用,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一)未經批準,擅自考級簡章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考場的;
(三)未經批準,委托其他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
(四)委托中小學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
(五)考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一條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停止1年藝術考級活動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一)發放的藝術考級證書名單不報備案的;
(二)自行發放不符合統一監制規格的考級證書的;
(三)不按照規定要求報送年檢材料或報送虛假材料的;
(四)阻撓、抗拒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二條文化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批準不符合條件的藝術考級機構的;
(二)不履行監督職責,對藝術考級機構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經批準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重新辦理核準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外國藝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藝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