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保障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2 19: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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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保障

加強孤兒保障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工作的意見》(國辦發[]54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政辦發[]2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開展調查摸底,切實做好孤兒身份的認定工作

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孤兒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父母雙亡的;

(二)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出走查找不到下落(人民法院出具失蹤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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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孤兒保障總體意見

孤兒是社會上最弱小、最困難的群體,處于生存和發展的困境,需要全社會的呵護和關愛。為保障孤兒基本生活和成長發育需要,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使孤兒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11〕1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孤兒保障的范圍

根據國家民政部等15個部委《關于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孤兒保障范圍為本市戶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全面落實孤兒保障措施

(一)進一步加強孤兒安置工作

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孤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采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依法收養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孤兒。孤兒的監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確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孤兒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沒有親屬和其他監護人撫養的孤兒,經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積極開展委托監護或家庭寄養,并及時給予養育費用補貼。鼓勵收養孤兒,收養孤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辦理。對中國公民依法收養的孤兒,需要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戶口登記機關應及時予以辦理,并在登記與戶主關系時注明子女關系。對寄養的孤兒,寄養家庭有收養意愿的,應優先為其辦理收養手續。繼續穩妥開展涉外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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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保障工作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54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政辦發﹞2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加強孤兒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積極拓展安置渠道,讓孤兒回歸家庭融入社會

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兒童中最需要關注、給予特殊關愛的弱勢群體。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孤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進一步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讓孤兒早日回歸家庭、融入社會,重新享受溫暖和親情。

(一)親屬撫養。孤兒的監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確定。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要依法承擔撫養義務、履行監護職責;鼓勵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孤兒監護人;沒有前述監護人的,孤兒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孤兒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家庭寄養。由孤兒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孤兒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可由監護人對有撫養意愿和撫養能力的家庭進行評估,選擇撫育條件較好的家庭開展委托監護或者家庭寄養,并給予養育費用補貼,當地政府應酌情給予勞務補貼。

(三)依法收養。鼓勵收養孤兒。收養孤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辦理。對寄養的孤兒,寄養家庭有收養意愿的,應優先為其辦理收養手續。對中國公民依法收養的孤兒,需要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戶口登記機關應及時予以辦理,并在登記與戶主關系時注明子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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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福利保障狀況調研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2006年民政部等15部門《關于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06〕52號)下發以來,各地采取措施,努力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特別是按照《民政部辦公廳關于發放使用〈兒童福利證〉的通知》(民辦函〔2007〕121號)要求,通過發放使用《兒童福利證》,不斷提高城鄉孤兒福利保障水平,切實推動我國兒童福利事業健康發展。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掌握全國孤兒生活保障和福利服務保障狀況,進一步完善孤兒福利保障制度,民政部決定開展相關調研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研內容

(一)孤兒基本情況,包括:孤兒數量、性別構成、年齡結構、城鄉分布、致孤原因和撫養方式等情況(附件1);

(二)機構供養孤兒情況,包括: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兒童部、農村敬老院及其他機構供養孤兒的數量和月平均生活費標準等情況(附件2);

(三)社會散居孤兒救助情況,包括:享受城市低保、農村低保、農村五保或其他救助的社會散居孤兒數量和月平均救助金額,以及未享受任何救助的孤兒數量和比例等情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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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孤兒保障工作規定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孤兒救助工作,使孤兒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孤兒的救助范圍及申請、審批程序

(一)具有本地戶籍并在我市轄區內居住的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都應列入我市孤兒救助保障范圍。

1、喪失父母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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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保障工作指導建議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證工作的意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證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現就我市加強孤兒保證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讓孤兒回歸家庭融入社會,積極拓展安排渠道。

兒童中最需要關注、給予特殊關愛的弱勢群體。各地要依照有利于孤兒身心健康生長的原則,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進一步拓展安排渠道,妥善安排孤兒,讓孤兒早日回歸家庭、融入社會,重新享受溫暖和親情。

(一)親屬撫養。孤兒的監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確定。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要依法承擔撫養義務、履行監護職責;鼓勵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孤兒監護人;沒有前述監護人的孤兒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孤兒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家庭寄養。由孤兒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孤兒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可由監護人對有撫養意愿和撫養能力的家庭進行評估。并給予養育費用補貼,當地政府應酌情給予勞務補貼。

(三)依法收養。鼓勵收養孤兒。收養孤兒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操持。對寄養的孤兒。需要為其料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戶口登記機關應及時予以操持,并在登記與戶主關系時注明子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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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保障指導若干意見

一、積極拓展安頓渠道,讓孤兒回歸家庭融入社會

孤兒是指爸爸媽媽或許查找不到生爸爸媽媽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最需求存眷、賜與非凡關喜歡的弱勢群體。各地要依照有利于孤兒身心安康生長的準則,進一步拓展安頓渠道,妥帖安頓孤兒,讓孤兒早日回歸家庭、融入社會。

(一)親屬扶養。孤兒的監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公則》規則的挨次,孤兒的祖爸爸媽媽、外祖爸爸媽媽、成年兄姐要依法承當扶養義務、實行監護職責;鼓舞關系親密的其他親屬、伴侶擔任孤兒監護人;沒有前述監護人的,孤兒父、母生前地點單元或許孤兒居處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分擔任監護人。監護人不實行監護職責或許損害孤兒正當權益的,應承當響應的司法責任。

(二)家庭寄養。由孤兒爸爸媽媽生前地點單元或許孤兒居處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分擔任監護人的,可由監護人對有扶養志愿和扶養才能的家庭進行評價,選擇撫育前提較好的家庭展開托付監護或許家庭寄養。孤兒根本生涯費用的20%作為寄養家庭養育費用補助。有前提的當地可酌情添加寄養家庭勞務補助。

(三)機構養育。對沒有親屬和其他監護人扶養的孤兒,經依法布告后由民政部分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扶養。各縣(市、區)要積極籌建社會福利中間(綜合福利院),充沛發揚效果。有前提的兒童福利機構可在社區購置、租賃房子,或在機構內部建造單位式居所,為孤兒供應家庭式養育,確保不克不及回歸家庭的孤兒、棄嬰獲得妥帖安頓與優越撫育。公安部分要實時為孤兒處理兒童福利機構集體戶口。

(四)依法收養。鼓舞收養孤兒。收養孤兒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則處理。對寄養的孤兒,寄養家庭有收養志愿的,應優先為其處理收養手續。對中國公民依法收養的孤兒,需求為其處理戶口注銷或許遷徙手續的,戶口注銷機關應實時予以處理,并在注銷與戶主關系時注明后代關系。公安、民政、衛生、計生等部分要依照各自的職責嚴峻襲擊查處拐賣孤兒、遺棄嬰兒等違法犯罪過為,實時發現并避免公民擅自收養棄嬰和兒童行為。醫療保健機構或許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棄嬰,要實時將棄嬰送交兒童福利機構,不得轉送別人,并向地點地公安派出所報案。還,鼓舞兒童福利機構積極穩妥地展開涉外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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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孤兒保障工作的執行建議

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快發展我區兒童福利事業,加強孤兒保障工作,促進孤兒身心健康成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孤兒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

孤兒是社會上最弱小、最困難的群體,最需要黨和政府及全社會的關愛。多年來,在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視和關懷下,我區孤兒保障工作力度不斷加大,孤兒生活狀況明顯改善。隨著自治區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對孤兒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強孤兒保障工作,是堅持以人為本,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全面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新疆的必然要求,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各地、各有關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新疆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孤兒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履行職責,使孤兒和其他少年兒童一樣在同一片藍天下幸福成長。

二、孤兒保障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完善孤兒養育、醫療、教育、就業、住房等福利政策體系,加強兒童福利基礎設施建設和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專業保障能力,在全社會形成保障孤兒合法權益,關愛孤兒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不斷推進城鄉孤兒福利事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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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情況報告

為扎實做好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這項民生工程,我縣通過實行分類保障,提高保障標準,加大捐資助學、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力度,有效提高孤兒及困境兒童保障水平。

1、制度建設。為切實維護孤兒的基本生活權益,保障我縣孤兒健康成長,會同財政局出臺《縣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文件,規范了孤兒、困境兒童的資格認定和申報審核審批程序,確保孤兒生活保障工作穩步推進。

2、實行分類保障。按照“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會同財政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繼續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即父母因重大困難無法履行撫養和監護責任的兒童作為困境兒童,與孤兒一起納入保障范圍,按不同保障標準實行分類保障,孤兒保障率達到100%。

3、應保盡保,實行動態管理。孤兒及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行當月申報、當月核實、當月享受,確保符合條件的孤兒、及困境兒童及時得到政府救助,確保了符合條件的全部納入保障范圍,不符合全部退出了保障范圍。

4、提高生活孤兒保障標準。孤兒月標準提高到1050元,困境兒童月保障標準提高到900元。截止11月底,我縣納入孤兒保障的有184人,其中孤兒57人,困境兒童127人,發放孤兒生活保障金179.472萬元,配套資金到位率100%。

5、開展捐孤兒資助學。積極主動與社會愛心企業和人士加強對接和聯系,今年12名孤兒、困境兒童繼續得到助學金資助,重點跟蹤資助對象人均4000元,面上資助對象人均2000元。且每年從本級福彩公益金中拿出部分資金對大學新生中的孤兒、困境兒童進行資助,并為他們進入學校申請助學金出具貧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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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保障工程實施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辦發〔2011〕79號)精神,建立與我縣經濟社會開展相順應的孤兒保證準則,現就進一步增強我縣孤兒保證任務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增強做好孤兒保障工作的社會責任感

孤兒是指落空爸爸媽媽、查找不到生爸爸媽媽的未滿18周歲的未年人,由縣級以上民政部分根據有關規則和前提認定。作為社會的非凡堅苦群體,孤兒需求更多的關懷、協助和支撐。各鄉鎮、縣當局各部分要高度注重,實在將孤兒保證任務列入主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加強做好新情勢下孤兒保證任務的社會責任感,樹立當局指導、民政牽頭、部分共同、社會參加的孤兒救助維護任務機制,明白任務責任、制訂優惠政策、加大資金投入、完美福利設備、推進非凡教育,知足孤兒生涯、教育、康復、醫療和就業等方面的根本需求,維護孤兒正當權益,為孤兒的根本生涯和安康長發明前提,確保孤兒可以共享變革開放、經濟開展和社會文明提高的果。

二、進一步抓好孤兒保證政策辦法的有用落實

(一)拓展渠道妥帖安頓孤兒。各鄉鎮、縣當局各部分要依照有利于孤兒身心安康長的準則,積極展開以親屬扶養為主,機構養育、家庭寄養、依法收養、社會助養為增補的多種安頓方法,妥帖安頓孤兒,促進孤兒身心具體安康開展。

(二)落實孤兒根本生涯保證準則。依照《人民當局辦公廳關于增強孤兒保證任務的施行定見》(辦發〔〕30號)要求,我縣社會散居孤兒和福利機構供養孤兒根本生涯最低養育規范,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600元,機構供養孤兒每人每月1000元;不再執行此前鄉村孤兒享用的鄉村五保供養待遇和城市孤兒享用的城市低保待遇。孤兒根本生涯金除中心和省級財務津貼資金外,殘剩局部由縣財務歸入預算,在上級財務轉移付出津貼資金中予以處理,確保孤兒根本生涯費按最低養育規范按時足額發放。孤兒根本生涯費準則上執行按月發放,散居孤兒的根本生涯費悉數執行社會化發放。社會各界捐贈給兒童福利機構的款物,均直接用于孤兒養育支出,不得沖抵兒童福利機構的事業經費。強化資金監管,標準經費撥款和根本生涯費發放順序,嚴厲樹立孤兒養育保證監視機制。孤兒年后,契合最低生涯保證前提的,由民政部分歸入本地最低生涯保證局限,并享用相關救助政策。契合最低生涯保證前提的散居殘疾孤兒年后,憑殘疾人證由自己提出版面請求,經縣殘聯核實后,歸入本地特困殘疾人家庭專項生涯津貼金發放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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