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保障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30 0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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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54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政辦發﹞2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加強孤兒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積極拓展安置渠道,讓孤兒回歸家庭融入社會
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兒童中最需要關注、給予特殊關愛的弱勢群體。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孤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進一步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讓孤兒早日回歸家庭、融入社會,重新享受溫暖和親情。
(一)親屬撫養。孤兒的監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確定。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要依法承擔撫養義務、履行監護職責;鼓勵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孤兒監護人;沒有前述監護人的,孤兒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孤兒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家庭寄養。由孤兒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孤兒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可由監護人對有撫養意愿和撫養能力的家庭進行評估,選擇撫育條件較好的家庭開展委托監護或者家庭寄養,并給予養育費用補貼,當地政府應酌情給予勞務補貼。
(三)依法收養。鼓勵收養孤兒。收養孤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辦理。對寄養的孤兒,寄養家庭有收養意愿的,應優先為其辦理收養手續。對中國公民依法收養的孤兒,需要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戶口登記機關應及時予以辦理,并在登記與戶主關系時注明子女關系。
(四)機構養育。對沒有親屬和其他監護人撫養的孤兒,經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市和各縣市區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要充分發揮兜底作用,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可在社區購買、租賃房屋,或在機構內部建造單元式居所,為孤兒提供家庭式養育,確保不能回歸家庭的孤兒、棄嬰得到妥善安置與良好撫育。公安部門要及時為孤兒辦理兒童福利機構集體戶口,財政部門要為福利機構撫養孤兒落實養育經費。
二、健全完善保障機制,切實維護孤兒基本權益
(一)健全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確保孤兒健康成長。我市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為: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每人每月1000元。孤兒養育標準包含伙食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基本醫療費和康復費,不包含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費、寄養家庭勞務費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和不低于省市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的原則,確定當地的具體標準,并建立孤兒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各地政府要按現行籌資渠道和保障方式,統籌安排好中央、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以及從城鄉低保資金、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中安排的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經費,不足部分通過地方財政預算、彩票公益金等多渠道籌集,確保孤兒及時足額領取基本養育費。原已享受標準加上級補助資金后超過最低養育標準的不予消減。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核定孤兒身份,提出資金需求,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并推行社會化發放。要嚴格建立孤兒基本養育保障監督機制,強化資金監管,規范核撥和發放程序,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顚S?,嚴禁擠占挪用。
(二)強化孤兒醫療保障,確保孤兒享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孤兒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和兒童大病醫療救助慈善基金范圍,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參保參合費用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孤兒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穩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條件的地方和社會慈善組織可為孤兒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或補充保險。衛生部門要對兒童福利機構設置的醫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給予支持和指導,開展孤兒身心健康教育和咨詢輔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對兒童福利機構衛生防疫工作的指導,及時調查處理機構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要為孤兒提供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要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孤兒接受健康管理情況,保障孤兒享有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服務。醫療機構要發揮優勢力量采用多種形式減免孤兒醫療費用。繼續實施“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
(三)落實孤兒教育保障,確保孤兒接受正規教育。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齡前孤兒到學前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給予資助;保障孤兒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全面實施孤兒免費義務教育,不斷提高孤兒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全面落實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寄宿生的生活補助;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孤兒,優先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予以資助;對孤兒成年后仍在校就讀的,繼續享有相應政策,學校要為其優先提供勤工助學機會。要切實保障殘疾孤兒受教育的權利,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孤兒,安排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對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等殘疾孤兒,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對不能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殘疾孤兒,鼓勵并扶持兒童福利機構設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為其提供特殊教育。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的力度,將條件較好的寄宿制學校優先免費滿足孤兒需要,將教育捐款、捐贈及公益性資助的使用優先向孤兒傾斜。
(四)完善孤兒就業保障,確保孤兒成年后充分就業。認真貫徹中央、省、市關于促進就業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規,進一步落實孤兒成年后就業扶持政策,鼓勵和幫扶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后實現就業。要提供針對性服務和就業援助,將成年后就業困難且符合條件的孤兒納入就業范圍,依托基層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了解就業需求,按規定落實好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免費職業介紹、職業介紹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促進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后就業。鼓勵自主創業,對符合條件的成年孤兒,要給予場地安排、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創業服務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大力開發公益性崗位,孤兒成年后就業困難的,優先安排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
(五)推進孤兒住房保障,確保孤兒住有所居。居住在農村的無住房孤兒成年后,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劃,在資金補貼、建設標準、社工組織、質量安全監管、技術服務等方面優先予以資助,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和當地村民幫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兒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保障條件的,要積極做好住房保障和服務工作;符合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孤兒家庭,要做到應保盡保。對有房產的孤兒,監護人要幫助其做好房屋的維修和保護工作。
三、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建設,提升孤兒專業保障水平
(一)不斷改善兒童福利機構條件?!笆濉逼陂g,要繼續實施“兒童福利機構建設藍天計劃”,加快十堰市兒童福利院建設,加速推進市殘疾兒童康復中心和市殘疾兒童托養中心建設,完善配套設施和功能,為孤兒提供保障服務。各縣市可獨立設置兒童福利機構和殘疾兒童康復中心及殘疾兒童托養中心,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撫育、康復、特殊教育必需的設備器材和救護車、校車等,不斷完善兒童福利機構養護、醫療康復、特殊教育、技能培訓、監督評估等功能。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維修改造及有關設備購置,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多渠道解決。發展改革部門要充分考慮兒童福利事業發展需要,統籌安排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項目,不斷改善兒童福利機構條件。
(二)配強兒童福利機構工作力量??茖W設置兒童福利機構崗位,優化人員結構,切實加強孤殘兒童護理員、醫護人員、特教教師、社工、康復師等專業人員培訓。要整合現有兒童福利機構從業人員隊伍,并積極創造條件,通過購買服務和配置公益性崗位、社會化用工等多種形式,充實兒童福利機構工作力量,提升專業化、規范化服務水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對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要將兒童福利機構中設立的特殊教育或特殊教育學校的教師醫護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納入教育、衛生系統職稱評聘體系,在結構比例、評價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教育、衛生部門舉辦的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要主動吸收兒童福利機構相關人員參加。積極推進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資格制度建設,支持開發孤殘兒童護理員教材,設置孤殘兒童護理員專業,對孤殘兒童護理員進行培訓。
(三)充分發揮兒童福利機構的作用。兒童福利機構是孤兒保障的專業機構,要發揮其在孤兒保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對社會上無人監護的孤兒,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收留撫養,確保孤兒居住有定所、生活有著落。要發揮兒童福利機構的專業優勢,為親屬撫養、家庭寄養和義務代養的孤兒提供生活撫養、肢體康復訓練、心理校正、特殊教育等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依托福利機構設立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有條件的縣市,應獨立設立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落實機構編制、人員和經費。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可受所屬民政部門委托,負責為社會孤兒和社會殘疾兒童、城市貧困家庭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及城市流浪兒童建檔造冊,對其養育狀況進行定期巡查和監督評估,對監護人進行指導和培訓;負責孤兒及其他困難兒童權益的相關事務,協助所屬民政部門與財政、衛生、教育、人社、住建等部門協調溝通,落實孤兒醫療康復、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業等相關優惠政策,為孤兒及其他困難兒童成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支持。
四、強化組織領導保障,推動孤兒福利事業健康發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孤兒保障工作,把孤兒福利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要加強對孤兒保障工作的領導,健全“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孤兒保障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孤兒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部門作用,切實加強孤兒保障工作能力建設,充實兒童福利工作力量,強化對兒童福利機構的監管,建設好全市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和自然增長機制,將孤兒保障所需資金納入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資金預算,通過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資金,切實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和兒童福利專項工作經費。發改、教育、公安、司法、人社、住建、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要將孤兒保障有關工作列入職責范圍和目標管理,進一步明確責任,強化措施,抓好落實。
(二)保障合法權益。司法部門要依法保護孤兒的人身、財產權利,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孤兒提供法律服務,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孤兒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關方面要嚴厲打擊查處拐賣孤兒、遺棄嬰兒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發現并制止公民私自收養棄嬰和兒童的行為。公安部門應及時出具棄嬰撿拾報案證明,積極查找棄嬰和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醫療保健機構發現棄嬰,應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轉送他人。發現私自轉送他人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處理。
(三)加強宣傳引導。要加強輿論宣傳,及時總結基層經驗,推廣先進典型,弘揚中華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義精神和傳統美德;大力發展孤兒慈善事業,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提供服務等多種方式,廣泛開展救孤恤孤活動;要通過宣傳動員,調動社會各方力量參與孤兒保障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自覺性和創造性,在全社會營造關心關愛孤兒、支持幫助孤兒的濃厚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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