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場所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1 0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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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場所

公眾場所消防整治方案

為著力整治公眾聚集場所火災隱患,最大限度地增強我區防控火災能力,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結合我區消防安全實際,決定從即日起至今年底,在全區范圍內組織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活動目標

通過開展公共聚集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活動,進一步落實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的管理主體責任,全面排查整治火災事故隱患,認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推進我區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化建設,確保公眾聚集場所疏散通道暢通,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消防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位,從業人員消防安全素質“三個能力”進一步提升,全力防范公眾聚集場所火災特別是較大以上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

二、集中整治重點及內容

(一)集中整治重點。按照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戲、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二)集中整治內容。單位的消防合法性情況;單位建筑使用功能的變更、調整是否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情況;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和落實情況;單位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設置和適用情況;建筑自動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設置和運行情況;電氣線路敷設以及電氣設備安全運行情況;場所內部使用焰火煙花、明火作業和存放危險化學品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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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場所行政許可探析

本文作者:吳曼萍工作單位:海口市消防支隊

(一)該超市的經營主體為個體工商戶,不屬于單位,依法可以不用辦理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行政許可手續。當事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5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由此可以看出,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手續的主體為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均為單位,而他是個體工商戶,依法不用辦理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行政許可手續。(二)該超市的建筑面積僅為400m2,不屬于“較大規模的商店”,不屬于“公眾聚集場所”,可以不用辦理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行政許可手續。當事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73條第1款第3項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對第73條的條文解釋中,“商場是指經營多種商品,較大規模的商店。主要經營產品是服裝、紡織品、家庭用品、食品和娛樂商品等。按面積和員工人數可分為大型商場、中型商場和小型商場。”當事人認為,其經營的超市僅為400m2,規模很小,不屬較大規模的商店,同時,公安消防機構沒有向社會公告“較大規模的商店”、“大型商場、中型商場和小型商場”的具體面積,不能單方面認定其超市屬于應辦理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行政許可手續的范圍。

經向法規部門咨詢,在以上方面提出執法異議的情況并不多見,這說明老百姓的法律意識在進一步提高,對最常見的執法也開始進行思考了。對當事人提出的問題,我們進行了分析,最終認為,公安消防支隊的執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一)商場無論面積大小均屬于“公眾聚集場所”本案中400m2的超市是否認定為“商場”,進而認定為“公眾聚集場所”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48-88)第1.0.4條的規定,商店建筑的規模,根據其使用類別、建筑面積分為大、中、小型;小型商場建筑面積小于3000m2。《商店建筑設計規范》附錄1名詞解釋中說明,自選商場是指:向顧客開放,可直接挑選商品,按標價付款的(超級市場)營業場所。可見,本案中400m2的超市屬于小型自選商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73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從法律條文本身看,并無面積大小的區分,即商場均為“公眾聚集場所”。因此,本案中400m2的超市屬于商場,屬于公眾聚集場所。行政處罰中對其定性是正確的。必須指出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及公安部消防局聯合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只是工具書,“釋義”只是法理上的理解,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執法依據。(二)“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者無論是單位還是個體工商戶,均要辦理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行政許可手續確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5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在這里,沒有講到“個人”或“個體工商戶”。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立法本意,這一條文側重說明的是公眾聚集場所,這里的“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強調的是“場所”的建設者或使用者,應當包括“個人”或“個體工商戶”。這一點,經向法規部門咨詢也得到了認同。此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其他法律中,“建設單位”、“用人單位”等概念均包括了個人。同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中的單位亦應包含了“個人”或“個體工商戶”。因此,無論是單位、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公眾聚集場所在開業前均應辦理消防安全檢查行政許可手續。

本案在日常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中是最常見的行政處罰案件之一。一直以來消防監督執法人員認為此類案件不會存在什么難點和漏洞,沒有對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在當事人提出疑問后,在執法分析會上曾經有個別消防監督執法人員認為我們的執法可能失誤了或者說是法律制定有漏洞。經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深入學習,最終統一了認識。從這點來講,本案件對消防工作是有積極而重要的意義的。(一)對法律的學習掌握要深入在本案中,無論是爭議的提出還是分析解釋,都緊扣法律,依靠法律,執法的對錯判斷更要依據法律。一宗最常見的執法也產生了這么深刻的討論,可見,對法律的學習研究是多么的重要。在本案中,如果對法律理解不深,對相關技術標準不掌握,是很難說服當事人的。(二)法律的制定要更加嚴謹本案也折射出一些法律條文的制定、文字的描述還存在需要加強的地方。比如本案中,如果對商場類建筑或場所的描述更加具體、對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辦理消防安全檢查行政許可手續的主體進行更加明確的規定,是可以避免這些爭論的。(三)法律的規定要符合我國現階段實際實際上,本案還引申出另外一個問題:公安消防機構是否要責令所有商場(無論大小)辦理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行政許可手續呢?如果這樣,公安消防機構的法律責任太大了,一旦發生火災,消防監督人員非常容易被追究失控漏管的瀆職責任。而根據火災統計,商場(特別是一些三合一類型的小型商場、商鋪)火災占的比例相當大。因此,建議對這一規定進行修改,使其更加符合公安消防機構工作實際和我國國情。這也提醒我們,法律的規定要結合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切不可簡單的“一刀切”或理想化,同時還要考慮老百姓的利益和需求,規定要人性化,這樣制定出來的法律可操作性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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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聚集場所消防方案

根據自治區安委會《關于組織開展“三會一節”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的通知》(桂安委[2006]51號)和《關于開展第三季度全區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桂安委[2006]52號)的要求,為確保國慶節、“三會一節”和自治區第九次黨代會期間的消防安全,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這次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文件精神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以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為目標,突出工作重點,抓住關鍵環節,采取果斷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督促公眾聚集場所深入貫徹落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從根本上增強全社會防范火災事故的能力。

二、領導小組

為加強對本次檢查活動的領導,特成立消防安全檢查領導小組

成員由縣安監、工商、教育、文化、衛生、交通、旅游、經貿、廣電、消防大隊等部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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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場所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方案

為切實做好我區公眾聚集場所安全生產工作,杜絕重特大事故尤其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按照市安委會統一安排,區政府決定集中20天時間開展公眾聚集場所安全生產專項檢查行動,方案如下:

一、檢查時間

2010年3月22日至4月10日。

二、專項檢查的范圍

1、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

2、客房數在30間以上的賓館、酒店和就餐人數超過50人以上的營業性餐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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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行動方案

全縣公眾聚集場所易燃可燃裝修材料和高層、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已進入集中聯合執法階段。為切實維護全縣火災形勢平穩,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按照“整改一批,打擊一批”的原則,縣政府決定從6月13日至6月19日,集中力量組織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聯合執法行動。具體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圍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等歌舞娛樂場所;

3.酒吧、咖啡廳和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等餐飲場所;

4.網吧、游藝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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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公眾經營場所消防安全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冬季是安全事故高發期,又包含了元旦、春節兩大節日,各類文化市場經營活動日益增多,給消防安全帶來壓力。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尤其是群死群傷災害事故發生,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切實做好公眾聚集文化經營場所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析消防安全形勢,增強做好公眾聚集文化經營場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責任感

消防安全,責任重于泰山。娛樂場所、網吧、影劇院等公眾聚集文化經營場所和群眾性文化活動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極易造成群死群傷和重大財產損失。各地各部門務必保持清醒頭腦,認真分析本地公眾聚集文化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形勢,切實增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緊迫感、危機感和責任感,提高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要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大局出發,把公眾聚集文化經營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尤其是元旦、春節期間的公眾聚集文化經營場所消防安全工作作為重中之重,明確工作任務,強化責任目標,狠抓工作落實,確保消防安全。

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加強公眾聚集文化經營場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認真做好當前公眾聚集文化經營場所的消防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成立由主要領導親自掛帥的領導小組,嚴格落實公眾聚集文化經營場所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對群眾性文化活動的管理,依法履行職責,建立考核激勵約束機制,層層分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對無視法律、無視監管、無視生命,甚至抗拒執法、違法經營造成火災事故的,要依法嚴懲;對因失職、瀆職行為等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對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實,導致發生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依法查處并嚴肅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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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報告

*年1月31日23時55分,位于*拉丁酒吧發生火災。截至2月4日,事故已造成15人死亡、24人受傷。經初步調查,火災是由顧客在酒吧內違規燃放煙花引燃天花板的聚氨酯裝飾材料所致。有關事故詳情正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通報指出,該起事故發生在公眾聚集場所,傷亡慘重,教訓深刻。暴露出的主要問題:一是室內裝修未報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核、驗收,非法投入使用;二是室內裝修裝飾違規采用聚氨酯泡沫等大量易燃有毒材料;三是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規范要求,門向內開且寬度不夠;四是室內電氣線路亂拉亂接;五是消防安全意識淡薄,顧客違反規定在室內燃放煙花,酒吧管理人員未予制止。

通報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進一步加強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工作。

一、深刻認識消防安全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進一步增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拉丁酒吧“1.31”重大火災事故與*舞王俱樂部“*”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發生時間相距不到半年,兩起事故單位均存在建筑內部裝修未通過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就擅自營業、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裝修、在室內燃放煙花制品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暴露出一些生產經營單位消防安全基礎薄弱、消防安全意識淡薄、消防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突出、消防安全隱患大量存在和部分地區消防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等問題。對此,各地區要引以為戒,進一步增強做好消防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及時研判本地區火災形勢,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強化工作措施,提高消防安全工作水平。

二、深入開展公眾聚集場所安全生產執法行動,嚴厲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安全執法檢查,嚴厲查處未通過建筑內部裝修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擅自營業、擅自超工商注冊登記范圍經營、未通過文化部門批準擅自經營娛樂和演出活動、從業人員未經相關培訓即上崗作業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明處罰措施,該關閉的堅決關閉,該取締的堅決取締,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深入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徹底消除事故隱患。各地要按照消防安全有關法規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通報》(安委辦明電〔2008〕19號)提出的“五個一律”要求,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的現場檢查,對于發現的隱患,要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確治理方案、責任、措施、時間和資金,制定應急預案;發現重大隱患,要立即停產整頓;生產經營單位難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交由地方政府掛牌督辦,確保按期消除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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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網絡時代公眾場所偷拍偷錄問題

摘要:公共場所偷拍偷錄本是新聞界爭論的舊有話題,但是網絡時代的發展,使得公眾場所的偷拍偷錄更加泛濫,主體不再局限為新聞記者,網絡時代公眾場所偷拍偷拍顯示出新的特點,也威脅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

關鍵詞:偷拍偷錄隱私權網絡

一、公共場所偷拍偷錄的傳統問題

所謂偷拍偷錄,就是不征得當事人的許可而自由地拍攝錄音,在估計當事人不會許可的情況下則采取秘密方式自行攝錄。由于拍攝、錄音是把人們的形象、聲音“下載”到媒體上并且予以公開傳播,勢必會涉及社會、他人的合法權益問題。[1]而街拍,廣義理解就是公共場所的偷拍偷錄,這一問題要更加復雜。

這一問題早已有之,卻在網絡日益發達的今天表現出更嚴峻的形勢。在新聞界,偷拍偷錄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一直是人們爭論的問題,實質是公眾知情權與隱私權的碰撞,這是世界各國都在努力尋求平衡的新聞倫理與法律問題。眾所周知,在私人場合偷拍偷錄是被絕對禁止的。我國《民法通則》雖然未在立法上肯定隱私權的地位,但對私人場合也是給予了充分的權利與保證。人們普遍認為,將偷拍偷錄的方式用于公共場所是比較穩妥的選擇。因為被采訪者出現在公共場所,表明他本人對別人了解他的行為舉止持默許態度。記者的偷拍不過是化身為公眾的眼睛,替公眾“看”到了。

這種說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問題在于很多人面對鏡頭的行為表現與平時相差甚遠。人們總是希望在鏡頭前展示自己最好的形象。偷拍偷錄到的畫面經常會在一定程度上違背被采訪者的本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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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信息時代公眾場所偷拍偷錄問題

摘要公共場所偷拍偷錄本是新聞界爭論的舊有話題,但是網絡時代的發展,使得公眾場所的偷拍偷錄更加泛濫,主體不再局限為新聞記者,網絡時代公眾場所偷拍偷拍顯示出新的特點,也威脅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

關鍵詞偷拍偷錄隱私權網絡

一、公共場所偷拍偷錄的傳統問題

所謂偷拍偷錄,就是不征得當事人的許可而自由地拍攝錄音,在估計當事人不會許可的情況下則采取秘密方式自行攝錄。由于拍攝、錄音是把人們的形象、聲音“下載”到媒體上并且予以公開傳播,勢必會涉及社會、他人的合法權益問題。[1]而街拍,廣義理解就是公共場所的偷拍偷錄,這一問題要更加復雜。

這一問題早已有之,卻在網絡日益發達的今天表現出更嚴峻的形勢。在新聞界,偷拍偷錄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一直是人們爭論的問題,實質是公眾知情權與隱私權的碰撞,這是世界各國都在努力尋求平衡的新聞倫理與法律問題。眾所周知,在私人場合偷拍偷錄是被絕對禁止的。我國《民法通則》雖然未在立法上肯定隱私權的地位,但對私人場合也是給予了充分的權利與保證。人們普遍認為,將偷拍偷錄的方式用于公共場所是比較穩妥的選擇。因為被采訪者出現在公共場所,表明他本人對別人了解他的行為舉止持默許態度。記者的偷拍不過是化身為公眾的眼睛,替公眾“看”到了。

這種說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問題在于很多人面對鏡頭的行為表現與平時相差甚遠。人們總是希望在鏡頭前展示自己最好的形象。偷拍偷錄到的畫面經常會在一定程度上違背被采訪者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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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執行《山東省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進一步樹立單位消防安全主體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提高全市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及時整改和消除火災隱患,杜絕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十六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貫徹落實《山東省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為主線,以建立健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機制,完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網絡,杜絕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為目標,突出重點,加大力度,標本兼治,督促單位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樹立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切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改善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條件,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范圍和重點

(一)公共娛樂場所;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2.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4.游藝、游樂場所;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二)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賓館、飯店和就餐超過100座的營業性餐館;(三)總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超市和室內市場;(四)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五)大、中專院校和寄宿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六)醫院。

三、工作步驟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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