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1-30 23: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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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學心得感想

《公司法》課主要以講案例的方式學習,每一個案例都是一定條件的產物,任何套用和照搬都是完全不可取的,學習的目的不過是從中感悟一些道理,對法律條文有一定了解和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工作中要自覺的考慮有關利用法律問題。要知道什么樣的法堅決不能違;也要知道如果違了某些法的后果是什么,值不值得違的問題。

在學習的過程中,一定要學到事物的本質,工作中才能靈活運用。比如,大家都知道:“兵馬沒動,草料先行”這句話,很多人也會認為,打仗一定要先備好自己的糧草。但這句話的實質是說明糧草的重要性,如何準備糧草那有多種方式,既可以“先行”,也可以在現代運輸條件迅速的情況下,實施“后行”,還可以“不行”,就象古代霍去病將領一樣,有本事化敵方的糧草歸自己,仗打到那里,就能在那取得糧草。

公司法學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學,是從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設立、如何組織與管理、如何規范運行的科學。公司是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的組織形式。也是資本和人力資源有效利用的組織形式。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有它自己的基本特征:

(1)公司應享有由股東投資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能承擔民事責任。

(2)公司應當依法設立。

(3)公司以股份出資行為為基礎而設立,作為現代企業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征之一是股份形式,股權結構,亦即股東投資的產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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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研究論文

【摘要】

從效率分析的視角重新檢視公司資本制度會發現法定資本制并非一無是處而有其效率,而授權資本制也因其自身的缺陷和制度實施的環境缺陷使得其效率大大降低,不可一味強調定型化的制度,應從公司類型化的角度對我國公司資本制度做出選擇。

在學界和實務界討論得沸沸揚揚的公司資本制度一直是熱點問題,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的相關變革勢必又會引起各方的評說。

一、研究路徑的回顧與評析

在此之前學者們大多數傾向于選擇授權資本制或折中授權資本制,而對此的論證方法卻是大同小異,無非是指出了現行法定資本制的種種缺陷,諸如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卻不能有效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設立門檻過高,成本太大,容易造成資本閑置;為規避法定資本制而造成的公司注冊資本的不實,投資人抽逃資本,虛假出資;法定資本制失去其彰顯信用的價值。其后則往往論證授權資本制或折中授權資本制的種種好處,如降低準入門檻,有利于鼓勵投資,而卻把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一筆帶過。最后在強大的優勢和劣勢的比較中得到看似雄辯的結論,似乎法定資本制度實在是十惡不赦,不可救藥,必須毫不猶豫的加以放棄。

以上推理存在著一個很大的邏輯錯誤,即不能僅僅指出與A政策有關的問題后就主張B政策優于A政策,相反B政策的缺點同樣應該加以考慮。一項法律制度的變革如果在總體上是收益大于成本的,那么它是有效率的。這種情況下,獲益的人獲得的收益足以完全補償那些受損者所遭受的損失,但是這種補償通常是不需要作出的。這是從整個社會的總體利益是否增加的角度而言的。這種分析模式雖然缺乏道德上的吸引力,但卻能使整個社會的福利得以增加。[1]這也是進行公司資本制度選擇時可參考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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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訂影響論文

摘要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這次《公司法》修訂,順應國際趨勢,尊重客觀規律,敢于突破和創新,最為完整和徹底。新修訂的《公司法》不僅實現了立法理念和指導思想的飛躍,科學分界了公司各方的權利和責任,而且構筑了一個嶄新的公司訴訟體系,必將對我國的經濟生活和法治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本文從新公司法的修訂背景、內容及影響展開論述,并對這次公司法全面修訂進行了評價,力求全面把握現行公司法的發展趨勢、要求、規律及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

關鍵詞:公司法公司治理股東權益一人公司

一、新公司法修訂的背景

(一)國內背景

我國在1992年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規范主要市場競爭主體的組織和行為,1993年12月19日我國出臺了《公司法》。這一部法律,起到了指導我國經濟體制轉軌初期的國企改革、按資本運作形式劃分企業性質以及規范民營企業及混合所有制企業的組織架構等作用,初步培育起了國內企業及經理人的公司治理文化。但《公司法》實施12年來,由于其濃郁的計劃經濟時代痕跡和為國有企業改制量身定做的制度框架,再加上研究的不徹底,使其成為一部“管制法”、一部“身份法”。《公司法》與現實生活的掣肘與不足已為世人所共知,近年來中國一些公司接二連三涌現的丑聞,都與《公司法》的調整失效有多多少少的關系。1999年和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雖然對《公司法》進行了兩次“微改”,但都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反映理論研究的成果,對《公司法》進行全面、深刻、系統的檢討,大規模的修改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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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券法與公司法協調

公司法是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運營、解散以及其他對內對外關系的規范的總和,[1]證券法是調整因證券的發行、交易和管理而產生的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在市場法律體系中,恐怕沒有哪兩個法律象公司法與證券法那樣,相互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在《公司法》中存在著證券法律規范,在《證券法》中存在著公司法律規范,已經是一個令人習以為常的法律現象。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首先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調整對象具有密切聯系,即公司的經營活動與投資者的投資活動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經濟聯系,以致事實上不能把公司經營活動和證券市場活動截然分開,由此決定了公司法與證券法的調整范圍之間也沒有截然的分界線。(1)公司法與證券法在規制對象上的交叉性。股票、公司債券、新股認購權證等,既是公司法的規制對象,也是證券法的規制對象。股票發行使公司得以籌資增加資本,信息公開與公司的財務管理有關,上市公司收購引起公司資本結構、組織結構的變化,在這些活動的不同階段或者不同方面,分別要受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的規制。作為證券市場主體的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等,既要受公司法的規制,也要受證券法的規制。(2)公司法與證券法在調整范圍上的結合性。證券法與公司法各自有不同的調整范圍,然而其調整范圍的結合性是非常密切的。公司法所調整的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關系,證券法則作為證券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來調整。股票發行如果不公開進行,由公司法調整;如果是股票公開發行,則該活動還要由證券法調整。對于股票或公司債券發行,有關證券發行事項的公司內部議決的與程序,由公司法調整;而證券發行中公司向投資者公開信息所產生的關系,則由證券法調整。(3)公司法與證券法在調整目的上的互補性。公司法之宗旨,是為了適應建立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2]證券法之宗旨,是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3]因公司法與證券法宗旨的密切聯系,兩法的調整目的之間具有密切的互補性。公司法所要實現的公司組織與公司行為的規范性,是證券市場公平性與秩序性的基礎;證券法所要實現的證券市場公平性與秩序性,則能夠進一步促進公司組織與公司行為的合理性與合序性。

另一方面,在立法技術上的必要處理,也會使得規范公司活動的法律規范和規范證券市場活動的法律規范,在某種程度上交叉存在于同一法律之中,這在我國公司法中表現的尤為明顯。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與公司制度的完善處于一個互動的階段,因而我國有關證券和公司的法律制度曾經出現過相互交疊、分野不明的狀態。在公司法制定頒布的1993年,我國的證券市場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急需以較高層次的法律規范規制證券市場活動,因當時制定證券法的時機尚未成熟,所以在制定公司法時,在其中包括了許多性質上本應屬于證券法的法律規范,例如股票發行審查制度、公司債券發行審查制度、上市公司制度、股票或公司債券發行時的信息公開制度、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持續公開制度等等。在證券法于1998年頒布之后,公司法中的證券法律規范繼續有效,與證券法中的法律規范相結合而構成我國現行證券法律體系的核心部分。

然而,證券法與公司法畢竟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域,各自具有不同的質的規定性。公司法是規范公司組織和公司行為的法律,公司資本的募集、股份的移轉,原本是公司法規制的領域,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資本的運行方式發生了變化,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和保護公眾投資者的權益,證券法據此確立其立法宗旨、調整范圍和實現機制,有關證券的法律制度向與公司法不同的方向和領域展開。實事求是地說,在我國公司法中包含證券法律規范,與其說是立法當時對公司法與證券法關系進行判定的結果,不如說是為了解決當時調整證券市場活動的急迫需要而采取的實用立法選擇。在證券法于1998年頒布之后,如何協調公司法中的證券法律規范與證券法中相關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就變得十分重要十分緊迫。

對于公司法與證券法之間的關系,特別是公司法中證券法律規范與證券法之間的關系,僅僅通過適用協調的處理是不充分的,還應當通過立法協調的方法處理。當前正在討論的對公司法的修改,就是通過立法協調公司法與證券法的有利契機。因此,在公司法修改中的一個相當重要的任務,就是恰當處理公司法與證券法之間的關系,確保公司法與證券法各自內容的完整性和相互之間的協調性,從而便于公司法與證券法的有效實施。雖然公司法頒行在前而證券法頒行在后,但協調公司法與證券法之間的關系,并不僅僅是比照證券法的規定來補正公司法中的證券法律規范,而是要根據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司運作的理念和證券市場運行的內在要求,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各自的宗旨和實現機制,根據公司法實施的實踐效果和證券市場監管的經驗教訓,公司法中的證券法律規范的實質內容是否合理,其表現形式是否適當,以便重新確定公司法中的證券法律規范的內容與形式。

在修改公司法時,對于那些必須保留在公司法中的證券法律規范,需要根據現行證券法的規定予以修改,以實現公司法與證券法的協調性。但是,這僅僅是協調公司法與證券法關系的一個方面。更為重要的,是根據公司法與證券法各自的立法宗旨、調整范圍和實現機制,徹底而科學地處理公司法中證券法律規范,實現公司法與證券法各自的完整性與相互之間的區別性。在修改公司法時,要根據公司法中證券法律規范的內容以及規范證券市場活動的需要,或者以適當的立法技術,準確識別公司法中的證券法律規范,以規范證券監管機構的執法活動;或者適當剝離公司法中的證券法律規范,以利于對證券市場運行的依法調控。只有如此,才能按照公司法與證券法各自應有的實現機制,實現公司法與證券法各自的宗旨。

一、準確識別公司法中的證券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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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與勞動合同法問題分析

摘要:雖然目前我國的公司法和勞動合同法在競業禁止方面均有一定的規定,但是由于二者本身的法律體系不同,在具體的表現方面就顯得有較大的差異,例如在具體的實施對象、實施內容、理論基礎、賠償程度以及限期等情況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本文主要研究競業禁止的相關特征,分析公司法與勞動合同法存在的具體差異,同時進行二者的有機結合以此來實現責任義務的轉化,為法律的實施提供一些幫助和建議,保證商業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關鍵詞:公司法;勞動合同法;競業禁止;法律問題

一、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商業秘密、經營手段以及核心技術已然成為眾多企業的立身之本,對整個經濟市場的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但是企業是人進行管理和運作的,人力資源具有先天性的流動性,隨著人員的流動難免會引起商業機密的流失與外泄,顯然對公司的發展是極其不利的。商業價值決定商業機密,商業機密反過來促進企業商業價值的提升。市場競爭催生了競業禁止,通過法律的手段實現國家對經濟市場的合理干預,能夠有效防止企業工作人員濫用商業機密,進而維護企業的合法利益,穩定經濟市場。公司法主要針對公司的內外關系、組織機構、活動原則以及程序設立等內容進行成文的法律規定,涵蓋公司事務的組織、活動、設立以及解散等諸多方面。而勞動合同法是我國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對勞動合同中雙方義務與權利進行明確,保障當事人合法的權益,進行穩定、和諧勞動關系構建而制定的法律。二者都在競業禁止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內容各不相同所以其具有一定的研究價值。

二、競業禁止的含義

競業禁止的相關概念起源于西方發達國家,隨后逐步得到全世界的認可和推廣。我國法律體系主要在公司法和勞動合同法中對競業禁止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其主要目的是維護企業的基本利益,維持市場經濟的和諧有序健康發展。(一)競業禁止的基本內容。競業禁止,也可以稱之為競業回避或者是競業避讓,是一種企業等用人單位對員工實施的以保護商業秘密為主要目的法律手段,其法律依據是我國的公司法與勞動合同法。具體表現為在勞動關系續存期間以及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段時間之內,用人單位有權限制并且禁止相關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就職于其他的競爭單位,有權限制并禁止勞動合同解除后員工就職于與原單位相競爭的企業單位,主要包括不能夠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或者是服務并且存在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業務單位就職,不能夠在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或者是服務并且存在競爭關系的業務單位兼職或者任職,員工也不能夠自己生產制造與原就職單位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相同的產品或者經營相同的業務。(二)競業禁止的主要特征。1.涵蓋主體廣泛。競業禁止的主體涵蓋十分廣泛,競業禁止可以對所有人實施,任何企業的相關員工都應當遵守公司法與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競業禁止相關法律法規。2.區別于非正當競爭禁止。競業禁止區別于非正當競爭,競業禁止是建立在特定條件的基礎之上,禁止相關員工做出損害原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的商業行為,而非正當競爭禁止是在所有情況下的對損害企業合法利益的行為的禁止。3.合理包容。競業禁止并不是不允許員工進行商業活動,只是規定不可以進行與原用人單位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業行為。(三)競業禁止的正當性。競業禁止在市場經濟體制當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對于維護企業正當利益以及維持良性競爭具有重要的現實作用,所有的優勢都源于其自身的優越性和合理性。隨著現代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企業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商業秘密的重要性由此凸顯,競業禁止成為每個公司都必須關注的重要領域。通常國內以及國外的企業都會以勞動合同條款或者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對企業員工的離職進行相關的限制活動,防止商業機密的泄露,從而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利益。1.競業禁止能夠最大限度的減少商業機密的泄露。競業禁止是實踐的產物,是不可替代的商業機密的保護措施與手段。競業禁止是防止商業機密泄露的關鍵手段,是在其他防護措施失效時最后的保護罩。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越來越離不開核心技術的發展,而技術掌控在人才的手中。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日益加速,人才的流動也變得愈加頻繁。人才的快速流動,有利于全球人力資源的科學合理配置,能夠顯著提高人才的使用效率,創造更多的商業價值。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隨著人才的流動速度逐步提速,因人才流動而引起的商業機密侵權事件也變得越來越多,發生的頻率也更加頻繁。絕大多數商業機密的泄露都是由于企業內部雇員的原因造成的,且大都多與接觸本企業商業機密的高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才的流動有關。競業禁止成為防止商業機密泄露的中堅力量,因此競業禁止是防止商業機密泄露的關鍵所在。2.競業禁止有利于維護現代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人力資源優勢。科技是第一生產力,同時科技是以人才為依托的,科技對人力資源存在著極其強烈的依賴性。一個企業生存發展壯大的關鍵力量就是尖端人才,包括企業的科研人員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逐漸成為市場競爭中無可替代的重要決勝因素,是企業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企業都在積極地尋求辦法防止這類人才的跳槽,以此來避免企業利益的損失。在企業管理當中應用競業禁止,能夠有效維護企業的用工權,防止企業員工的跳槽,保持自己在市場競爭當中積累的人力資源優勢。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要求企業必須具備自己的核心技術,養成自己的人力資源優勢。競業禁止同樣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產物,通過競業禁止的手段來維護企業的合法利益以及市場經濟的平穩有序。所以說,競業禁止有利于維護現代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人力資源優勢。3.競業禁止能夠維護市場經濟的平穩有序。隨著我國政府的逐漸放權,在全國各地設立自由貿易區,實行負面清單制度,我國的市場經濟必然會進入到一個全新的格局和發展空間。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穩步推進,商業機密在市場經濟的競爭當中愈發重要,掌握核心技術的人才流動也變得愈發不可阻擋,這對新時期的競業禁止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而引發的不正當競爭主要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掌握商業機密的員工利用其核心技術作為跳板進入到自己即將跳槽的公司,或者是利用這些商業機密進行自我經營;第二類是企業出于對自身商業利益的追求,通過采取不正當的手段進行挖人或者是搶人,以此來實現自己核心技術的擴充。這兩類不正當的競爭都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危害了社會公平。我國主要還是依靠競業禁止的方式來防止不正當競爭的發生,以此來維護市場經濟的平穩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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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定審計制度論文

2004年,受國務院法制辦委托,中注協承擔了《公司法》修訂中法定審計等相關新問題的探究任務。為此,中注協成立了由會計、審計、法律方面專家及業內人士組成的“中注協公司法修訂緊急探究工作小組”,對公司法修訂可能涉及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財務報告制度、公司驗資制度、公司年度審計制度等方面進行了專題探究。通過對一些國家和地區法律中有關公司財務報表審計的規定進行比較,從中提煉出公司法定審計制度中通行的規則,并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國情,提出中國《公司法》法定審計制度的基本框架,為我國《公司法》修訂中法定審計制度的構建提供立法參考。修訂建議書的主體內容包括二個部分。第一部分內容是《公司法》中的法定審計制度的條文建議稿,包括法定審計的范圍、審計師的資格、審計師的選任、解聘和辭職、審計師的法律責任等。第二部分內容是就《公司法》中其他和注冊會計師審計相關的業務的零星條款,如驗資、清算等,提示法案起草人在擬訂相關條文中注重到審計事項的存在。下面就主要建議條款及涉及到外國及港臺地區的相關立法情況作一簡單介紹。

有關法定審計范圍

建議摘要: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注冊會計師審計。

說明摘要:確定法定審計的范圍(即哪些公司須進行年度賬目的審計)是法定審計制度的核心。法定審計范圍取決于以下三個因素摘要:

(1)公司股權結構的公眾性;

(2)公司所承擔的稅務、債務負擔的規模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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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對公司法的影響與適用

摘要:在《民法總則》的法人制度中,其主要作用就是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因此,本文主要通過分析《民法總則》法人制度與《公司法》之間的關系,從而尋找出公司法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對此問題提出完善公司法的建議。

關鍵詞:法人制度;公司法;分紅;清算

一、《民法總則》法人制度與《公司法》之間的關系

在我國的商法范疇之中,民法作為一般法,其所設立的《民法總則》一直深刻的影響著商法的發展。因此,從《民法總則》法人制度的角度去研究、完善《公司法》,有助于加強《民法總則》在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地位,同時也可以使我國的商法制度變得更加的豐富與完善。具體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首先,在確立《民法總則》法人制度以后,我國法人以是否營利作為分類標準的依據做了明確的規定與說明,由此,這對于增設法人、豐富法人的類型的相關工作提供了有利的幫助,且這一規定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其次,在我國的商法范圍中,《民法總則》法人制度列入到民事主體法的規則當中,《公司法》作為商法中的特別法之一,主要有三個部分組成,分別為:商事組織法、商事主體法和商事行為法,由此可見,《公司法》在商法中屬于核心部位,且占據著重要的主體地位,同時《公司法》也屬于私有法的范疇之中。最后,《民法總則》法人制度對于調整商事的法律關系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與指導作用,因此,《民法總則》法人制度從另一層面上也為給我國《公司法》的相關制度做出了補充與完善。

二、從《民法總則》法人制度透視公司法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分紅權利的保障缺失。從《民法總則》的第76條和《公司法》的第4條的規定內容來看,公司法人在追求營利和獲取分紅的價值觀念上,這兩種法所做出的規定基本大致相同,但是《公司法》對于具體制度的實施步驟需要做出明確的安排。此外,在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在對所持股進行分配時,需要經過公司全體股東的同意才可分配,對于這一規定《公司法》并沒有采取強制的手段來尋求全體股東的同意,只是要求在公司規章制度中需要提出這一項要求,由此可見,《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沒有起到保護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分紅的權利,同時該法沒有很好的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二)清算義務人的概念缺失與主體范圍的規定不夠合理。在《民法總則》的第70條中,對清算義務人的概念進行了首次的解釋與說明,并在條款上明確規定出清算義務人所包含的范圍。即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都可以納入到清算義務人的范圍之中。由此可見,與之前相比,《民法總則》已經做出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從立法的角度來看,《公司法》卻沒有詳細的解釋、說明清算義務人的概念,因此,在商法的實踐運用中,應該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完善、加強,尤其是對于清算義務人的這一概念,要做出系統性的論述與說明。此外,在實際中,《公司法》的某些規定中雖然有涉及到清算義務人的范圍規定,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與變化,其已經無法運用到新時代的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之中,因此,從實際的市場發展的角度來看,公司的清算制度需要不斷的完善與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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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制化管理考核辦法

為貫徹執行省公司“關于印發《公司法制化管理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精神,進一步落實《公司法制化管理五年規劃》和《xxx法制化管理實施計劃》要求,切實推進“依法治企”,同時配合“xxx雙文明綜合承包考核辦法”的實施,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范圍

本考核辦法適用于xxx所轄市供電局、市郊供電分局,市東、市西、新區分局,變電、配電檢修工區,修造廠、電建公司、調度通信中心、電力設計研究院。

二、考核依據

1、《xxx法制化管理實施計劃》

2、《xxx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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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價值的未來發展

1992年以后我們國家將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一個基本經濟制度確立下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的要求就是資源由市場配置而不是政府計劃,而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功效就得首先保證市場的開放與自由,然后市場主體依據價格這一杠桿來決定生產什么以及是否生產,最終實現市場的優化資源配置作用。現代社會中,市場主體最主要的形式是公司,它的組織以及運作是否有效率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來說致為關鍵。而市場主體設立以及運作的效率往往取決于市場的法治環境。1992年以來,我國的市場法治環境日趨完善,但是,我們依然面臨著法律體系構建與市場經濟發展之間外在與內在沖突。外在方面,法律體系的完善跟不上市場經濟的發展;內在方面,法律體系建構的價值追求與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往往不一致。在我國公司法立法過程中,這個問題依然清晰可見,本文以市場經濟基本原理為基礎,結合我國社會文化思想的變遷,來討論我國公司法的價值追求。

一、我國公司法立法的社會背景

馬克思曾經講過: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韋伯糾正了馬克思主義的經濟決定論觀點提出:理性推動社會變遷。[1]

社會的存在決定社會的上層結構無疑有其合理性,人類觀念能動地推動社會進步的觀點也有其合理性。一個從客觀方面出發提出了資本主義社會產生的原因;另一個從主觀方面出發提出資本主義社會產生與發展的內在動力。今天,在全球化的大環境下,中國由封閉走向開放再到加入全球化進程,我們的社會經歷了前所未有的變遷:在經濟發展模式方面,由計劃經濟過渡到市場經濟;在社會文化思想方面,由馬克思主義一枝獨秀發展到各種文化思潮碰撞;在國家治理層面,治國理念也由人治改變為提倡法治。在這一大背景下,為了滿足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1993年我們制定了《公司法》,2005年我們對1993年的公司法進行了修改,爾后又對2005年《公司法》進行了三次司法解釋。但是,在立法的思想文化方面,我們并沒有理性地思考公司法的內在價值訴求,公司立法基本上屬于為了立法而立法,正如陳甦教授所言:我國法律體系形成過程的特點,造就了同時期法學研究的“立法中心主義”特征,具體表現為:以功能設計與規范建構為路徑的立法論研究范式、大規模引進域外立法材料引致的外源型研究范式、基于立法引導型建構的學術導向范式。[2]

這種以立法為目標,依賴于域外現成法律資源并簡單地結合立法者的意圖加以整理而形成的法律體系有著較強的功利主義趨向。法律的制定屬于上層建筑建構問題,它既受制于這個社會的經濟基礎,也會受到這個社會文化思想的影響。市場經濟基本要求是市場上的諸要素自由流通、市場的主體自由設立、交易的意思自治、主體之間競爭的自由與公平。功利主義式立法模式輕視理性重視實用,就必然導致市場經濟價值與公司法立法目標之間的撕裂。這就如同我們的社會一樣:重視物質利益輕視精神充實、崇拜西學遺忘傳統、著眼短期利益不顧長期利益、埋頭享樂放棄信仰。社會處于嚴重二元對立沖突之中。缺乏理性與傳統的滋潤,我們匆忙地立法焦躁地修法,但我們卻始終不得法。公司法立法的價值沖突既是公司法內在矛盾也是社會文化思想二元對立的具體反映。

二、1993年公司法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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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論文

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第1款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從而確認了法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即法人是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社會組織。公司具有法律所賦與的獨立法人人格,使公司獨立于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和財產從事民事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成為可能。公司法人人格的后果是使公司的經營權與所有權相分離,股東投資的財產與公司所有的財產相分離,股東在享有公司可得利益時,僅以其投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的有限責任可以保障股東在投資后,不會因為公司的經營決策的失敗,就公司的債務而影響其個體的利益,使股東取得預期利潤成為可能,減少了其投資經營風險,提高了股東作為投資人的積極性,使得公司的生產經營規模得以擴大,實現法人制度的社會經濟價值目標,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一、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存在的缺陷

公司具有人格是一種抽象概念,公司是股東實現取得利益的一種形式,公司在經營上仍要通過股東的行為開展經營活動,公司直接或間接地受控于股東的行為,公司在經濟上不可能獨立于股東。如股東在不受法律約束的情況下,必然為了追求最大利潤的實現而濫用法人人格制度。在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侵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由于缺乏維護自己利益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法律救濟。如果沒有法律約束公司法人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而不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必將對社會公正、正義的實現產生影響。為了杜絕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發生,及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后果進行司法補救,必須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進行處罰和限制,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進行補救,這種情況下,就產生和發展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最早為美國立法所首創。1993年我國公司法頒布,確立了法人人格獨立的基本理論依據和制度基礎,有效地防范和減少了股東的投資風險,從而促進了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在實踐中,同進也出現了一些不正常的現象,使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成了一些人謀取不當利益的手段。主要表現在:

(1)出資不實。公司的出資者在設立公司時,未按公司法的要求出資或在出資后抽逃資本,使公司清償債務能力減弱,而股東卻以公司有限責任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

(2)脫殼經營。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在資不抵債或為逃避債務,將公司的優質資產通過重組、分立、設立子公司等方式成立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公司,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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