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6 08: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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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夫妻財產制度優化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屬于夫妻財產關系中的一項內容.從廣義上講,它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從狹義上講,它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有關夫妻財產所有權的制度.夫妻財產制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運轉的物質保證.關系到夫妻財產關系是否平等的問題,也是衡量夫妻家庭地位是否平等的標準之一。
一個國家采取何種夫妻財產制,是由本國的社會物質條件、立法傳統、風俗習慣、倫理道德、思想觀念等因素決定的。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公民的私有財產日益增多,越來越多的社會財富將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為此,2004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而在私有財產中,夫妻財產占的比例不斷提高,且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夫妻的財產從財產范圍到財產的構成及財產的數量等都與以往不同。因此,無論從公民個人、婚姻家庭利益出發還是從夫妻以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國家利益考慮.都應重視夫妻財產制的研究.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經歷著一個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1950年《婚姻法只規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度。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約定夫妻財產制度,作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補充。2001年<婚姻法)為了適應日益紛繁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滿足不同社會階層對夫妻財產制度的要求.進一步發展完善了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賦予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充分尊重當事人個人的財產權利,分別規定了婚后共同法定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
一、關于共同法定財產制
共同法定財產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得和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I(-)知識產權的收益;(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深究夫妻財產制度
一、夫妻財產制度的概念
夫妻財產制,是關于婚前財產和婚后的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根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幾年離婚率呈直線上升趨勢,越來越多的已婚人士因為種種原因而選擇遠離婚姻。這樣就使在財產的處理上引起了嚴重的分歧。有些人因為擔心以后的婚姻出現問題在結婚前就做了婚前財產公證,我們不能否定這種做法,但是在中國人的傳統理念中,這樣的做法已經嚴重地損害了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為日后的感情裂縫埋下了“炸藥”。但是這樣的做法卻可以避免夫妻財產處理不當的問題產生。而一般的人是不會在婚前考慮這樣的問題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現問題,那么擺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當然我們都希望這樣的問題不會產生,但是我們不能因為不愿意面對而選擇逃避。
1950年我國第一部婚姻法確定的夫妻財產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說不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1980年的婚姻法則對此作了重大調整,第十三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2001年通過的婚姻法修訂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夫妻財產再次做出了修改與完善。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度,從而形成了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結構,在結構上彌補了我國婚姻立法中僅有共同財產而沒有個人財產的不足。
二、婚姻財產制度的類型
(一)夫妻共同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
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為基礎,對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進行了深入研究與探討。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財產制,歸納了夫妻財產制的種類,更講述了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的完善。在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概括闡述后,分析了《婚姻法》對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新的《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約定財產制的規定,確定了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使我國夫妻財產進一步健全。同時,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術、認識因素的影響,仍存在不少問題,諸如沒有通則性規定,約定財產制規定不明確,欠缺特殊時期財產的規定,等等。針對所發現的以上問題,提出了一些個人的立法建議,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
關鍵詞:夫妻財產制共同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非常法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度是夫妻財產關系中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牽涉財產關系;而在夫妻財產關系中,又以夫妻財產制度最為顯著。它不僅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評判男女是否平等的重要標志,因為財產權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礎。再者,由于夫妻雙方作為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必然與他人有著各種經濟交往;所以,夫妻財產制度又關乎與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诜蚱挢敭a制度在我們生活中的重要性,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稱之為新《婚姻法》)中,順應社會形勢的發展與人民生活的變化,對我國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重大改動,使其進一步完善。作為新時代的法律學習者及未來的法律工作者,在即將完成學業進入社會之際,結合自己所學的法律知識與有限的生活觀察就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發表一下個人的認知及見解。
一、夫妻財產制度概述
(一)概念與種類
夫妻特有財產制度
一、特有財產的范圍
按照特有財產的概念我們會知道我國特有財產由兩大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法定的特有財產,一部分是約定的特有財產。
夫妻法定的特有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個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并依法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8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也就是說依物權法關于所有權取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應屬個人財產。男女雙方的婚前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無論是其婚前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還是通過繼承、受贈和其他合法途徑而獲得的財產,在婚后均歸原財產所有人個人所有。夫妻一方婚前擁有的財產,與結婚的法律行為無關,更與配偶另一方無關。這是因為所有人在擁有該項財產時,夫妻的另一方尚未與財產所有人締結婚姻,所有人擁有的財產中不包含另一方的貢獻。如果該財產的取得權利發生在婚前,而財產的實際取得在婚后,也屬婚前個人財產,應屬夫或妻個人所有。如一方在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屬于其個人財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按照2001年婚姻法的規定當然失去了原有的效力。即夫妻特有財產制度建立以后,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持續時間的長短而發生權屬改變,這是符合物權法的有關規定。
淺談夫妻財產制度論文
【論文關鍵詞】婚姻法夫妻財產
【論文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度的范圍。夫妻關系包括夫妻財產關系和夫妻人身關系。夫妻財產關系雖然是夫妻人身關系的派生物,但是卻是夫妻關系的重要內容?,F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內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經或正在從親屬身份法向親屬財產法傾斜,顯而易見在我們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在夫妻關系中顯得更為重要。
一、夫妻財產制度的概念
夫妻財產制,是關于婚前財產和婚后的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根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幾年離婚率呈直線上升趨勢,越來越多的已婚人士因為種種原因而選擇遠離婚姻。這樣就使在財產的處理上引起了嚴重的分歧。有些人因為擔心以后的婚姻出現問題在結婚前就做了婚前財產公證,我們不能否定這種做法,但是在中國人的傳統理念中,這樣的做法已經嚴重地損害了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為日后的感情裂縫埋下了“炸藥”。但是這樣的做法卻可以避免夫妻財產處理不當的問題產生。而一般的人是不會在婚前考慮這樣的問題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現問題,那么擺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當然我們都希望這樣的問題不會產生,但是我們不能因為不愿意面對而選擇逃避。
1950年我國第一部婚姻法確定的夫妻財產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說不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1980年的婚姻法則對此作了重大調整,第十三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2001年通過的婚姻法修訂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夫妻財產再次做出了修改與完善。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度,從而形成了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結構,在結構上彌補了我國婚姻立法中僅有共同財產而沒有個人財產的不足。
夫妻財產制度探究論文
一、夫妻財產制度概述
夫妻財產制度又稱婚姻財產制度,是關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根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從這一定義可以看出,夫妻財產制度是規范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財產制度中的財產,不是僅指民事主體擁有的積極財產,還包括消極財產。關于這一點,19世紀法國法學家奧布里赫勞認為廣義財產由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組成,積極財產為財產之整體,即權利的總和,消極財產為債務,即負擔。夫妻財產制度最早源于古羅馬,如羅馬市民法即采用統一財產制,妻子的一切財產歸丈夫所有。古英國曾采用過的財產制度為吸收財產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財產取得均為丈夫所有。我國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員同居共財制,沒有獨立的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度種類繁多,內容多樣,各國立法選擇確定自己國家的夫妻財產制度時,除受自身的立法傳統、風俗習慣以及思想文化的影響外,還受當時的經濟條件的制約。從當代夫妻財產制度立法的發展趨勢看,兼有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雙重性的復合式形式,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納。我國1950年《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僅規定了一條,即“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1980年《婚姻法》明確了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并引進了約定財產制度,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2001年的《婚姻法》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完善了夫妻的約定財產制,增設了夫妻的個人財產制度。
二、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不足
(一)缺乏總則性條款的規定
夫妻財產制度評析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夫妻財產制;立法比較;財產制缺陷;財產制完善
【論文摘要】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先后兩次頒布了婚姻法,為確立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社會主義新型夫妻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對于夫妻財產關系卻涉及較少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完善婚姻法和夫妻財產制度勢在必行。本文借助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的修改,通過分析本次婚姻法修改對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并同時研究修改后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處,從我國國情和國際趨同性出發,為今后進一步修改、制訂婚姻家庭法提供相關的立法建議。
爭論激烈,萬眾矚目的婚姻法修正案終于在2001年4月頒布施行?,F在冷靜審視一下這部最新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總則篇的些規定外,就是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這些規定彌補了原先立法上的漏洞,豐富了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對調整夫妻財產關系,促進婚姻家庭穩定,實現男女平等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不可否認,新的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度上依舊存在規定過于抽象、寬泛的老問題,尚未形成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時代特征體現的不夠明顯,對目前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涉及較少,所以仍有研究之必要。本文擬就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做出評析,以期拋磚引玉。
一、夫妻財產制度概述
夫妻財產制是夫妻財產所有權的一般法律表現形式。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從廣義角度理解,它是“包括各種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問題的法律制度”。從狹義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財產所有權的制度”。
夫妻財產制度的種類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時代性,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劃分。以夫妻財產制的產生原因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以適用情況可分為普通財產制和非常財產制;以夫妻財產制的內容來說,又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統一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和剩余共同財產制。
完善夫妻財產制度的設想探討
摘要:修訂后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做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主要從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有關夫妻財產制度的基本情況出發,試分析當前我國夫妻財產制度仍然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幾點構想。
關鍵詞:夫妻財產制;法定夫妻財產制;約定夫妻財產制;財產分割
1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的弊端
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為解決夫妻財產方面的爭議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據,有助于建立穩定的社會主義家庭關系,但筆者認為這次修訂仍存在許多不足,現略述如下:
1.1共同財產規定得很不周延
婚姻法第1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l9條或第l8條的規定。而第17條和第l8條分別規定的是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在此兩者并不兼容,更嚴重的是,第l7條第五款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18條第五款規定: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兩者都是口袋型條款,都可以作擴張解釋,當二者發生沖突時,如何處理?
淺議夫妻財產制度論文
論文關鍵詞:夫妻財產;制度;不足
論文摘要: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極為重要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經過幾次修改,仍存在一些問題和缺陷,針對這些問題,《婚姻法》應做相應的修改,并對非常夫妻財產制度加以完善。
夫妻財產制,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根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極為重要的法律制度,始終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會的普遍關注。經過幾次修改,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制度規定的缺陷
(一)有關法定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的缺陷婚姻法采取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就總體而言,該規定符合我國的國情,有利于保護弱者一方特別是沒有勞動能力或勞動收人的一方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維持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穩定。但是仍存在以下缺陷。
1關于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
司法視野夫妻財產制度分析
摘要:法制社會的發展觀念下,需針對夫妻財產制度的內容進行探索。因此,明確制度體系中關于財產管理、財產使用方法、管理收益價值方面的內容,有利于確保夫妻雙方的基本權力?;谏鲜?,文章分析了司法視野下的夫妻財產的內容,針對管理內容提出相關的改善建議。
關鍵詞:司法;夫妻財產制度;建議
家庭糾紛因素可能會導致夫妻約定的財產制度受到一定影響,包括于夫妻雙方婚姻終止時對雙方財產的清算價值和分配價值方面的內容。由此可見,明確夫妻財產制度的建設,構建對應的制度形式和制度體制,方便于解決多樣化的財產糾紛和財產支出問題。同時,該制度也是對《婚姻法》的實踐;所以,明確財產支出、分割方面的問題,能有效解決多元化的財政爭議問題。
一、夫妻財產制度簡析
夫妻財產制度類屬于民事法律法規方面的內容,其主要管制方式為借助有效的法律法規合同,以尊重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愿為核心,確保經濟的構建形式和構建方法均能滿足體系的建設方向。同時,該制度主要是針對婚前的財產(包括附加條件)進行有效的權衡和分配,從而明確主體財產(共有財產)、私有財產分配方法均能滿足約定抑或是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基于司法視野的夫妻財產制度的改善建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