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夫妻財產制度

時間:2022-01-16 0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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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夫妻財產制度

一、夫妻財產制度的概念

夫妻財產制,是關于婚前財產和婚后的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根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幾年離婚率呈直線上升趨勢,越來越多的已婚人士因為種種原因而選擇遠離婚姻。這樣就使在財產的處理上引起了嚴重的分歧。有些人因為擔心以后的婚姻出現問題在結婚前就做了婚前財產公證,我們不能否定這種做法,但是在中國人的傳統理念中,這樣的做法已經嚴重地損害了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為日后的感情裂縫埋下了“炸藥”。但是這樣的做法卻可以避免夫妻財產處理不當的問題產生。而一般的人是不會在婚前考慮這樣的問題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現問題,那么擺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當然我們都希望這樣的問題不會產生,但是我們不能因為不愿意面對而選擇逃避。

1950年我國第一部婚姻法確定的夫妻財產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說不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1980年的婚姻法則對此作了重大調整,第十三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2001年通過的婚姻法修訂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夫妻財產再次做出了修改與完善。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度,從而形成了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結構,在結構上彌補了我國婚姻立法中僅有共同財產而沒有個人財產的不足。

二、婚姻財產制度的類型

(一)夫妻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財產外,夫妻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歸雙方所有的夫妻財產所有制形式。共同財產制的特點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況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擁有一部分個人財產;2.夫妻雙方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合并為共同財產,按共同共有的原則行使財產權利,承擔財產義務;3.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婚姻關系終止時,才對共同財產加以分割。

(二)夫妻聯合財產制

聯合財產制又稱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財產外夫妻各保有其財產所有權,但是財產聯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其特點是:1.夫妻各享有個人財產的所有權,但是雙方財產應聯合由丈夫管理;2.夫對妻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處分權;3.當夫妻關系終止時,妻子的財產才由本人或其繼承人繼承。這是建立在夫妻地位不平等的基礎上的,現在的社會已經很少采用了。

(三)夫妻分別財產制

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特點是:1.夫妻雙方婚前與婚后的所得財產均歸各自所有,夫妻對其財產單獨行使占有、管理、使用以及處分的權利;2.在夫妻分別財產制度下,夫妻雙方也會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的存在;3.在特定條件下,妻子可以以契約的形式將個人財產的管理權交給丈夫管理。這是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的,充分肯定了已婚婦女的個人財產權利。

三、對夫妻個人財產范圍幾個相關問題的思考

(一)關于無形財產的問題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無形財產已經進入尋常百姓家庭,并且在家庭財產中占有較大的份額。2001年婚姻法第l7條第1款第3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但對于知識產權還未曾實現的經濟利益,即所謂的財產期特權,卻沒有作具體的規定。從某種意義上講一項知識產權的取得是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以后的司法解釋中應該把無形財產中的人身權、財產權和期待權分別考慮。

(二)關于取消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婚后共同財產規定的問題

1980年婚姻法及其有關解釋確立了一條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若干年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原則。這項原則在鞏固家庭生活,保護婦女權利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有悖于民法物權取得的原理。從物權的所有權看,物權具有一個排他的特征,就是對同一物體,不允許同時存在兩個所有權,例如婚前妻子有一輛汽車,汽車的所有權就是妻子的,按照1980年婚姻法的規定,經過若干年后,這輛汽車的所有權是妻子與丈夫的,這就產生了兩個所有權,這是違背物權的特征的。所以可以適當地解釋成“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夫妻雙方共同管理、經營并使用該財產的增值部分,增值部分可以視作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雙方已經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