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紅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5 12:33:52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分紅制度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分紅制度

上市公司分紅制度完善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上市公司分紅制度建議

論文摘要:文章分別分析研究我國上市公司分紅的狀況和特點,以及境外市場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狀況和特點,總結境外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和現金分紅的經驗,提出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建議。

一、我國上市公司分紅的狀況和特點

(一)總體狀況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有兩種基本形式,即現金股利(派現或稱分紅)與股票股利(送紅股或稱送股)。盡管上市公司通常在公布股利分配方案的時宣布轉增,但轉增并不屬于股利分配的范疇。以wind的數據為基礎進行統計可以發現,從總體看,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表現為以下特點:

1.2000年以前發放現金股利的公司比例起伏較大,但2000年以后趨于穩定。1995年以前,我國上市公司發放現金股利的比例較高;占所有上市公司比例的50%以上;1996年至1999年,發放現金股利的公司比例大幅降低,僅為30%左右;2000年以后,基本穩定在50%~60%之間。

查看全文

上市公司分紅制度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上市公司分紅制度建議

論文摘要:文章分別分析研究我國上市公司分紅的狀況和特點,以及境外市場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狀況和特點,總結境外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和現金分紅的經驗,提出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建議。

一、我國上市公司分紅的狀況和特點

(一)總體狀況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有兩種基本形式,即現金股利(派現或稱分紅)與股票股利(送紅股或稱送股)。盡管上市公司通常在公布股利分配方案的時宣布轉增,但轉增并不屬于股利分配的范疇。以wind的數據為基礎進行統計可以發現,從總體看,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表現為以下特點:

1.2000年以前發放現金股利的公司比例起伏較大,但2000年以后趨于穩定。1995年以前,我國上市公司發放現金股利的比例較高;占所有上市公司比例的50%以上;1996年至1999年,發放現金股利的公司比例大幅降低,僅為30%左右;2000年以后,基本穩定在50%~60%之間。

查看全文

企業科技人員崗位分紅激勵制度分析

摘要:崗位分紅激勵制度在現階段企業科技人員管理中的有效實施,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給科技人員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激發他們的工作熱情。從企業科技人員崗位分紅激勵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入手,重點提出實施該項制度的方式和手段,以期為全面有效發揮企業科技人員工作積極性和內在潛力提供一定的借鑒和參考。

關鍵詞:企業科技人員;崗位;分紅激勵制度

科技人員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企業的科技力量。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要注重加強科技人員崗位分紅激勵工作,采用科學有效的激勵方式,可以達到良好的效果。

一、企業科技人員崗位分紅激勵的必要性

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中,科技成果資產價值的評估工作存在著較大的難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工作的過程中,方式也較為單一,無法切實體現出科技人員的人力資本價值,這樣就會使得科技人員無法始終保持著高度的工作熱情,積極主動參與到科技創新活動之中。同時,積極發揮企業科技人員崗位分紅激勵的優勢,將能夠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的激勵機制和分配機制[1]。采用科技人員崗位分紅激勵方式,促進企業可以按照科技人員的實際貢獻進行分配,充分實現多勞多得、優者多得,促進科技人員能夠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能力和創新能力,研發出更多的科技成果,從而良好增加企業經營效益,促進科技人員將自身的發展目標和企業長遠發展目標進行有機結合。

二、企業科技人員崗位分紅激勵的可行性

查看全文

改善上市企業分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準

關鍵詞:上市公司分紅制度建議

摘要:文章分別分析研究我國上市公司分紅的狀況和特點,以及境外市場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狀況和特點,總結境外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和現金分紅的經驗,提出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建議。

一、我國上市公司分紅的狀況和特點

(一)總體狀況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有兩種基本形式,即現金股利(派現或稱分紅)與股票股利(送紅股或稱送股)。盡管上市公司通常在公布股利分配方案的時宣布轉增,但轉增并不屬于股利分配的范疇。以wind的數據為基礎進行統計可以發現,從總體看,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表現為以下特點:

1.2000年以前發放現金股利的公司比例起伏較大,但2000年以后趨于穩定。1995年以前,我國上市公司發放現金股利的比例較高;占所有上市公司比例的50%以上;1996年至1999年,發放現金股利的公司比例大幅降低,僅為30%左右;2000年以后,基本穩定在50%~60%之間。

查看全文

分紅保險風險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目前分紅保險的保費收入占據我國壽險公司總保費收入的半壁江山,但由于投資環境、投資收益不理想,令壽險公司處于兩難的境地。因此,各壽險公司必須重新審視和調整壽險產品的發展思路,認真分析研究目前分紅保險中存在的風險,采取多種針對性措施,未雨綢繆,積極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分紅保險潛在的風險。具體應采取以下對策:改變管理機制,轉變經營理念;調整險種結構,加快產品創新;積極引導,優化產品期限結構;正本清源,規范銷售行為;建立風險防范應急機制。

分紅保險自2000年3月在中國大陸一經出現,便得到了迅猛的發展。據中國保監會最新統計顯示,2003年一季度,我國實現人身險保費收入927.97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38.34%,其中分紅保險業務同比增長46.95%,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67.04%,在新型產品中占比更是高達96%。但由于投資環境、投資收益不理想,目前占據保費收入半壁江山的分紅保險令壽險公司處于兩難的境地:如果分紅與承諾的回報率大相徑庭,可能引發類似“投連險風波”;如果勉強維持高分紅,又勢必影響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因此,認真研究分紅保險產品面臨的風險,積極尋求對策化解潛在風險就顯得十分必要。

一、目前分紅保險面臨的主要風險

1.誤導風險。本來任何投資都有風險,有沒有紅利可分都屬正常,但遺憾的是,由于推銷分紅保險時出現的誤導宣傳,使投保客戶的分紅預期人為拔高,使保險公司不得不面對巨大的壓力。具體來講,主要包括兩方面的誤導:首先是人的誤導。盡管保監會下發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但仍有個別人為單純追求業務發展,在銷售過程中,片面擴大分紅保險的投資功能,如承諾高回報,隱瞞紅利的不確定性等,誤導消費者;其次是銀行、郵政在銷售時的誤導。有的人員混淆保險與儲蓄的區別,簡單地將分紅保險與儲蓄的收益率相類比,把分紅產品的收益率簡單地列為本金+保底利率+分紅,有的甚至在銀行門口打出“本金+儲蓄+紅利,一個都不能少”、“銀行保險+分紅保險:客戶是最大的贏家”等橫幅,使客戶誤認為購買分紅保險相當于用保費進行儲蓄和投資,容易產生“買分紅保險比儲蓄合算”的誤解。同時,不能排除部分單位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對客戶夸大回報率的現象。

2.成本風險。主要表現為保險公司經營中的“費差損”風險。壽險公司的經營費用主要由營業費用、手續費、傭金組成,目前在各保險公司投資收益大幅下降的同時,經營費用卻呈上漲之勢。據有關報道,2002年我國保險公司的營業費用、手續費、傭金同比分別增長了67.45%、212.99%、28.92%。這是由于一方面,部分分紅產品主要通過銀行、郵政等中介機構銷售,隨著銀行保險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保險公司付給銀行等中介機構的手續費有不斷攀升的趨勢,如果不及時得以規范,一旦手續費超過了當初定價時的費用范圍,就有可能造成該險種的費差損。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為了搶占市場份額,不斷擴大保費規模,采取各種措施激勵營銷員,進行各種業務競賽,大規模的廣告宣傳,有的公司還采取了有獎銷售等方式,這些都會導致公司的銷售成本增加,額外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費用支出,有的公司甚至用其它險種的費差益來彌補分紅險種的費差損,長期以往,勢必影響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危及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發展。

3.經營風險。從銷售情況看,有的公司在分紅險保費收入中某一較短期限的保單所占比重高達90%以上,大大超出了正常范圍。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發展的過程中這些保險公司為搶占市場份額,追求保費規模所致,沒有很好的處理速度與結構、質量、效益的關系問題,導致公司的粗放式經營,一旦保險市場相對飽和,保費收入的增長不能達到相應的速度,將會出現公司現金流不暢,滿期給付困難的問題。另外,從退保的角度分析,如果分紅結果不理想,客戶會因為實際分得紅利與其預期收益相差過大,造成客戶失去對分紅保險產品的信心,導致客戶的退保風險。同時,由于分紅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一般比別的險種高,如果隨著國家宏觀經濟形勢的好轉,如股市等其他投資渠道收益上揚時,許多客戶可能會對分紅結果不滿意,而為了追求更高收益,他們可能會通過退保把資金轉移到股市中去。

查看全文

分紅保險發展對策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目前分紅保險的保費收入占據我國壽險公司總保費收入的半壁江山,但由于投資環境、投資收益不理想,令壽險公司處于兩難的境地。因此,各壽險公司必須重新審視和調整壽險產品的發展思路,認真分析研究目前分紅保險中存在的風險,采取多種針對性措施,未雨綢繆,積極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分紅保險潛在的風險。具體應采取以下對策:改變管理機制,轉變經營理念;調整險種結構,加快產品創新;積極引導,優化產品期限結構;正本清源,規范銷售行為;建立風險防范應急機制。

分紅保險自2000年3月在中國大陸一經出現,便得到了迅猛的發展。據中國保監會最新統計顯示,2003年一季度,我國實現人身險保費收入927.97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38.34%,其中分紅保險業務同比增長46.95%,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67.04%,在新型產品中占比更是高達96%。但由于投資環境、投資收益不理想,目前占據保費收入半壁江山的分紅保險令壽險公司處于兩難的境地:如果分紅與承諾的回報率大相徑庭,可能引發類似“投連險風波”;如果勉強維持高分紅,又勢必影響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因此,認真研究分紅保險產品面臨的風險,積極尋求對策化解潛在風險就顯得十分必要。

一、目前分紅保險面臨的主要風險

1.誤導風險。本來任何投資都有風險,有沒有紅利可分都屬正常,但遺憾的是,由于推銷分紅保險時出現的誤導宣傳,使投??蛻舻姆旨t預期人為拔高,使保險公司不得不面對巨大的壓力。具體來講,主要包括兩方面的誤導:首先是人的誤導。盡管保監會下發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但仍有個別人為單純追求業務發展,在銷售過程中,片面擴大分紅保險的投資功能,如承諾高回報,隱瞞紅利的不確定性等,誤導消費者;其次是銀行、郵政在銷售時的誤導。有的人員混淆保險與儲蓄的區別,簡單地將分紅保險與儲蓄的收益率相類比,把分紅產品的收益率簡單地列為本金+保底利率+分紅,有的甚至在銀行門口打出“本金+儲蓄+紅利,一個都不能少”、“銀行保險+分紅保險:客戶是最大的贏家”等橫幅,使客戶誤認為購買分紅保險相當于用保費進行儲蓄和投資,容易產生“買分紅保險比儲蓄合算”的誤解。同時,不能排除部分單位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對客戶夸大回報率的現象。

2.成本風險。主要表現為保險公司經營中的“費差損”風險。壽險公司的經營費用主要由營業費用、手續費、傭金組成,目前在各保險公司投資收益大幅下降的同時,經營費用卻呈上漲之勢。據有關報道,2002年我國保險公司的營業費用、手續費、傭金同比分別增長了67.45%、212.99%、28.92%。這是由于一方面,部分分紅產品主要通過銀行、郵政等中介機構銷售,隨著銀行保險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保險公司付給銀行等中介機構的手續費有不斷攀升的趨勢,如果不及時得以規范,一旦手續費超過了當初定價時的費用范圍,就有可能造成該險種的費差損。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為了搶占市場份額,不斷擴大保費規模,采取各種措施激勵營銷員,進行各種業務競賽,大規模的廣告宣傳,有的公司還采取了有獎銷售等方式,這些都會導致公司的銷售成本增加,額外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費用支出,有的公司甚至用其它險種的費差益來彌補分紅險種的費差損,長期以往,勢必影響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危及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發展。

3.經營風險。從銷售情況看,有的公司在分紅險保費收入中某一較短期限的保單所占比重高達90%以上,大大超出了正常范圍。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發展的過程中這些保險公司為搶占市場份額,追求保費規模所致,沒有很好的處理速度與結構、質量、效益的關系問題,導致公司的粗放式經營,一旦保險市場相對飽和,保費收入的增長不能達到相應的速度,將會出現公司現金流不暢,滿期給付困難的問題。另外,從退保的角度分析,如果分紅結果不理想,客戶會因為實際分得紅利與其預期收益相差過大,造成客戶失去對分紅保險產品的信心,導致客戶的退保風險。同時,由于分紅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一般比別的險種高,如果隨著國家宏觀經濟形勢的好轉,如股市等其他投資渠道收益上揚時,許多客戶可能會對分紅結果不滿意,而為了追求更高收益,他們可能會通過退保把資金轉移到股市中去。

查看全文

上市公司分紅提高保護水平探究

摘要:文章分別分析研究我國上市公司分紅的狀況和特點,以及境外市場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狀況和特點,總結境外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和現金分紅的經驗,提出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建議。

關鍵詞:上市公司分紅制度建議

一、我國上市公司分紅的狀況和特點

(一)總體狀況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有兩種基本形式,即現金股利(派現或稱分紅)與股票股利(送紅股或稱送股)。盡管上市公司通常在公布股利分配方案的時宣布轉增,但轉增并不屬于股利分配的范疇。以wind的數據為基礎進行統計可以發現,從總體看,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表現為以下特點:

1.2000年以前發放現金股利的公司比例起伏較大,但2000年以后趨于穩定。1995年以前,我國上市公司發放現金股利的比例較高;占所有上市公司比例的50%以上;1996年至1999年,發放現金股利的公司比例大幅降低,僅為30%左右;2000年以后,基本穩定在50%~60%之間。

查看全文

完善上市企業分紅管理提升投資者水平

論文關鍵詞:上市公司分紅制度建議

論文摘要:文章分別分析研究我國上市公司分紅的狀況和特點,以及境外市場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狀況和特點,總結境外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和現金分紅的經驗,提出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建議。

一、我國上市公司分紅的狀況和特點

(一)總體狀況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有兩種基本形式,即現金股利(派現或稱分紅)與股票股利(送紅股或稱送股)。盡管上市公司通常在公布股利分配方案的時宣布轉增,但轉增并不屬于股利分配的范疇。以wind的數據為基礎進行統計可以發現,從總體看,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表現為以下特點:

1.2000年以前發放現金股利的公司比例起伏較大,但2000年以后趨于穩定。1995年以前,我國上市公司發放現金股利的比例較高;占所有上市公司比例的50%以上;1996年至1999年,發放現金股利的公司比例大幅降低,僅為30%左右;2000年以后,基本穩定在50%~60%之間。

查看全文

分紅健康險需要退出市場

日前,中國保監會下發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以下簡稱《精算規定》),對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新型人身險產品的精算進行了規定,今后各保險公司新型人身險產品的開發和精算工作都將有章可循。據悉《精算規定》將于7月1日起執行,屆時,分紅健康險將全面退出保險市場。

業內人士指出,《精算規定》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風險、保護消費者利益、加強監管、限制不規范商業行為,它的出臺,是中國壽險經營和壽險監管走向規范化的重要標志。

《精算規定》大勢所趨

據了解,目前市場上銷售的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新型人身險產品,都是各家保險公司按照自己的精算標準設計產品并向保監會報備,而保監會對這些產品并沒有統一的精算規定。

《精算規定》規定了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有關的精算標準,主要包括產品設計與定價、保單負債(責任準備金)評估、分紅保險的分紅、投資連結保險投資單位定價、萬能保險結算利率等,這意味著今后保險公司新型人身險產品的價格制訂、收費標準、紅利分配等都將處于嚴格的制度監督之下。此舉一方面能促使保險公司建立科學的負債評估制度,防止風險積累,使保險公司產品開發和精算工作有章可循,為償付能力監管奠定基礎;另一方面提高了保險產品的透明度,限制了不合理的收費,亦有利于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同時,它還將限制一些不規范商業行為,有力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以及行業和消費者利益不受侵害。

一位保險專家指出,《精算規定》的出臺是大勢所趨,它對保險公司加強風險管控,規范和維護行業健康發展都將發揮積極作用。

查看全文

法人制度對公司法的影響與適用

摘要:在《民法總則》的法人制度中,其主要作用就是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因此,本文主要通過分析《民法總則》法人制度與《公司法》之間的關系,從而尋找出公司法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對此問題提出完善公司法的建議。

關鍵詞:法人制度;公司法;分紅;清算

一、《民法總則》法人制度與《公司法》之間的關系

在我國的商法范疇之中,民法作為一般法,其所設立的《民法總則》一直深刻的影響著商法的發展。因此,從《民法總則》法人制度的角度去研究、完善《公司法》,有助于加強《民法總則》在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地位,同時也可以使我國的商法制度變得更加的豐富與完善。具體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首先,在確立《民法總則》法人制度以后,我國法人以是否營利作為分類標準的依據做了明確的規定與說明,由此,這對于增設法人、豐富法人的類型的相關工作提供了有利的幫助,且這一規定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其次,在我國的商法范圍中,《民法總則》法人制度列入到民事主體法的規則當中,《公司法》作為商法中的特別法之一,主要有三個部分組成,分別為:商事組織法、商事主體法和商事行為法,由此可見,《公司法》在商法中屬于核心部位,且占據著重要的主體地位,同時《公司法》也屬于私有法的范疇之中。最后,《民法總則》法人制度對于調整商事的法律關系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與指導作用,因此,《民法總則》法人制度從另一層面上也為給我國《公司法》的相關制度做出了補充與完善。

二、從《民法總則》法人制度透視公司法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分紅權利的保障缺失。從《民法總則》的第76條和《公司法》的第4條的規定內容來看,公司法人在追求營利和獲取分紅的價值觀念上,這兩種法所做出的規定基本大致相同,但是《公司法》對于具體制度的實施步驟需要做出明確的安排。此外,在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在對所持股進行分配時,需要經過公司全體股東的同意才可分配,對于這一規定《公司法》并沒有采取強制的手段來尋求全體股東的同意,只是要求在公司規章制度中需要提出這一項要求,由此可見,《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沒有起到保護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分紅的權利,同時該法沒有很好的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二)清算義務人的概念缺失與主體范圍的規定不夠合理。在《民法總則》的第70條中,對清算義務人的概念進行了首次的解釋與說明,并在條款上明確規定出清算義務人所包含的范圍。即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都可以納入到清算義務人的范圍之中。由此可見,與之前相比,《民法總則》已經做出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從立法的角度來看,《公司法》卻沒有詳細的解釋、說明清算義務人的概念,因此,在商法的實踐運用中,應該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完善、加強,尤其是對于清算義務人的這一概念,要做出系統性的論述與說明。此外,在實際中,《公司法》的某些規定中雖然有涉及到清算義務人的范圍規定,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與變化,其已經無法運用到新時代的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之中,因此,從實際的市場發展的角度來看,公司的清算制度需要不斷的完善與豐富。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