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擔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5 04: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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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成本分擔問題分析
一、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理論的主要內容
(一)高等教育成本的構成
根據約翰斯通的觀點,高等教育成本構成大致分為四大類:第一類是教學成本,包括教師薪金、圖書雜志、儀器設備、教學類建筑費用、水電費用等。第二類是研究支出,主要是指用于科研活動的費用,由于各校對研究重視的程度不同,這也是支出差異較大的一類。第三類是生活成本,包括師生伙食、住房、日常生活,以及學習所需要的書本、文具、往返交通費用。第四類是學生放棄的收入,即學生繼續上學而沒有參加生產勞動失掉的那一部分收入。
(二)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的原則
1.收益原則高等教育的受益者應按受益多少來承擔高等教育成本。獲得的利益越高,支付的費用也應越高,反之亦然。毫無疑問,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包括國家、社會、高校、學生及其家長。那么,高等教育的成本也理應由政府、社會、高校和學生家庭共同承擔。2.支付能力原則依據支付能力原則,所有高等教育獲益人都應該按照其支付能力提供教育費用。能力越高,支付越多,反之亦然。其中,政府的能力主要表現在政府占有社會資源的程度上,集中表現為財政收入水平占GDP的比重;企業的承擔能力主要是根據企業的收益水平和受高等教育者為企業創造價值的能力水平;大學生的承受能力主要取決于其家庭的經濟能力。在我國目前狀況下,制定高等教育成本分擔制度要采取收益原則與承受能力原則相結合的方式,綜合統籌政府、學校、家庭、個人的利益,考慮多種因素:現實的成本分擔水平及分擔比例;高等教育個人成本及收益水平;社會和個人對高等教育的需求及居民的支付意愿;居民的收入水平及付費能力等。在綜合考慮上述條件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成本分擔政策。
二、我國現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擔體制中存在的問題
教育成本核算及分擔機制透析
摘要:高校人才培養成本是多少,教育成本應該如何分擔,收費標準是高或是低已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門話題。圍繞教育經費的不足與困難以及學費收取問題,近些年來社會各界從不同角度,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發表了許多看法和建議。本文擬從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及其分擔方面參與大家的討論。
關鍵詞:教育成本、成本核算、成本分擔、教育投入、高校收費
黨的十四大明確指出:“必須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水平,這是實現我國現代化的根本大計”。十年來,作為科教興國重要戰線的高等教育,擴大招生規模,深化教育改革,實現了改革與發展的歷史性跨越。
但是,在高速發展的同時,發展和教育投入不足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辦學經費緊張以及辦學成本越來越高的困境,促使我們必須對教育成本核算與成本補償進行研究。
一、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及其必要性
高校教育成本是指高等學校為培養各類專業人才所消耗的能以貨幣計量的教育資源價值的總和。它是綜合反映學校管理水平和辦學效益的一項重要指標。
農村金融風險分擔與補償機制研究
一、金融風險分擔與補償機制的現狀
(一)缺乏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長期以來,農村用戶的收入增速不斷放緩,收入水平整體偏低。這也導致了絕大部分的農戶,無法按時遵守有關信用擔保的法律條例,所制定的相關規定,進而加大了擔保的難度。對于我國農村地區而言,開展金融信用擔保業務的時間,相對而言比較短暫。而且很多機構目前都處于探究階段。由于農村缺乏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都會給農民的貸款,帶來非常嚴重的問題,無法提供有效的擔保[1]。農民收入增長速度慢的主要原因不是資金不足,農業投資和農業企業、合作社和農民都不愿意投資或者不投資金融機構,而是因為他們需要貸款,往往會打到安全農業資產,主要是鮮花、果園、茶的形式,畜牧業和房地產。在保證運行水平的情況下,開發難度較大。在申請貸款時,各金融部門所制定的抵押標準,差異性比較大。很多農民組織,由于無法提供有效的且被認可的擔保物,同時也沒有專業的擔保機構,為其提供擔保,給其貸款帶來了非常嚴重的困難。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和信用社并不愿意將資金房貸給農戶,即便是龍頭企業,想要得到貸款都非常的困難。(二)農業保險發展相對滯后,農村金融機構承擔較大的風險。由于我國在農業保險方面,發展水平比較落后。因此,通常會將風險轉移到農村金融方面。對于我國的農業保險來說,其整體發展比較晚,同時缺乏完善的機制,發展規模也比較小,因此對其投入的運營成本也并不高[2]?,F階段,我國農村經濟發展進程相對緩慢,而且農業本身具有較強的特殊性,保險企業并沒有較大的投資興趣。所以,在進行農業投資時,主要是利用農村金融貸款獲得相應的投資資金,這也導致風險被轉移,最終由農業金融所承受。在目前的經營方面,我國農業保險的保額和收費以及保障等,相對比較低,而面臨的風險和經營成本以及賠付等則相對比較高,這也是當前時期,商業保險公司并不愿意涉足農業保險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農業生產組織與農戶等,缺乏一定的參保意識,一些政府與部門等,并沒有正確認識農業保險。對于一些落后地區來說,其在農業保險方面的發展,更加的落后。就社會職能來看,本應由財政和保險等部門,負責承擔救災資金,但是農信社往往會成為其主要的力量,在實際救災時,往往會出現越位的情況。在此情況下,農村金融也承擔了更多的農業風險。(三)外部風險補償機制比較落后。對于農村金融機構而言,要想實現良性循環,必須要構建有效的風險補償機制。它可以彌補損失的時間,減少風險積累。我國政府制定的政策,支持農發行作為政策制度設計的主體,主要負責農村金融機構,在糧食收購資金等方面的作用,進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財政資源有限的國家,主要由農村金融機構負責相應的農村業務;另一方面,我國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受到了多種因素的影響,整體競爭實力普遍偏弱,承擔了非常多的市場風險[3]。由于這些貸款風險的存在,導致農村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因素非常大。而且由于財政壓力比較大,對于農村金融機構的財政補貼,政府并不愿意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而且缺乏完善的擔保體系,同時也缺乏完善的外部風險補償機制,無法避免各類風險的積累。所以,農村金融在此情況下,其作用的發展受到了極大的限制。
二、建立我國農村金融風險分擔與補償的長效機制
(一)健全農村信用擔保制度。要推動建設農村信用工程,對農村金融環境進行不斷的優化。為農戶以及農村企業,構建完善的信用體系,并且加快建設農村信貸體系,促使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不斷強化其信用意識,并營造出良好的生態環境。對于農村金融機構而言,要想實現穩定的運行發展,必須要構建完善的信用制度。因此,要不斷提升擔保機構的專業化水平,運用多種方法輔助貸款者獲得必要的幫助。與此同時,還要發展聯保貸款,不斷創新貸款的模式。在組建聯保小組時,要依據自愿原則。對于小組中的企業與農戶,可以作為擔保人或者借款人的角色,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由于客觀環境的影響,農村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主要是信用貸款。這也使得其面臨的風險系數被大大放大。當農戶不能及時的提供有效的擔保物,但是貸款又必須要發放時,需要構建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以此對農村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進行分擔。(二)促進金融市場體系分擔風險作用的發揮。要在農村地區,構建多層次的金融產權交易市場,促進農村金融市場流動性的增加,進而有效的化解存在的風險。要促進證券市場,補償農村金融風險作用的發揮。要為區域內優秀的農村企業,提供較好的發展條件,不斷拓寬其發展空間。并且要利用二級市場,籌集企業發展所需資金。同時,要促進農產品期貨市場的發展,發揮其在風險補償方面所具有的作用。同時,要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促進新的農產品期貨的開發應用。在對交易品種進行規范與完善的前提下,促進市場創新機制的不斷完善。針對農產品期貨市場,要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控制投機行為,并對違規操作進行控制,確保市場交易公平合理。(三)積極推進農業保險制度建設。要加大在農村地區推廣保險的力度,為保險公司業務的開展提供較好的實施路徑。農民在購買保險之后,如果出現自然災害等情況,能夠得到相應的補償,進而降低自然災害導致的各類經濟損失,促使農民應對風險能力的不斷提升,并補償相應的風險。針對農村保險,要制定出專門的法律體系,并具體進行了落實。與此同時,對于農村地區,要不斷加強宣傳保險的力度,及時更新觀念。
三、結語
對于我國而言,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要對農村金融存在的問題進行正確的認識,并有效識別其中存在的風險,構建有效的風險補償和轉移機制,促使農村地區流入更多的資金,進而促進其實現更好的發展。
滾裝運輸和公路運輸貨運分擔率分析
1運輸方式分擔率模型影響因素的分析和選取
影響滾裝運輸和公路運輸這兩種運輸通道內貨運分擔率的因素按照是否容易進行量化分析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像自然資源和地理位置條件,政府的政策及法規干預,地區生產力和地區生產資源的布局和分配,經濟活動的類型和模式這種不太容易進行量化分析的宏觀因素;一類是和運輸方式本身的特征相關聯的因素,像運載能力,速度,運價等相對來說易于量化的微觀因素,這些微觀因素更大程度的決定了貨主選擇哪種運輸方式進行貨物運輸的可能性大小,因此決定了通道內運輸方式分擔率的大小。針對宏觀因素,由于其不容易量化分析,本文不做討論。針對微觀因素,本文選擇影響貨車司機做出選擇的因素來進行量化分析,具體如下:經濟性(運價),準時性(準點率),快速性(速度),方便性(發車時間間隔),車輛磨損率,燃油節約率作為貨運分擔率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
1.1經濟性
滾裝運輸和公路運輸中貨物運輸的經濟性,可以用這兩種運輸方式的貨主成本來衡量。貨主成本分為兩部分,即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包含運輸費用,這也是直接成本中影響最大的部分。通常情況下,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運輸費用越低,選擇這種運輸方式的貨主越多,該種運輸方式在通道內占有的市場份額也就越大。經濟性指標可以通過運輸價格價來衡量,即:Fi=Ri=S其中Fi表示第i種運輸方式的運輸價格,Ri表示第i種方式每單位距離的運價,Si表示第i種運輸方式的運輸路程。
1.2準時性
貨主選擇不同運輸方式的主要考慮因素是準時性,主要通過準點率來衡量。這其中主要包括發車準點率和運行準點率。發車準點率指在統計周期內某種運輸方式的準點出發班數與總出發班數之比;運行準點率指在統計周期內某種運輸方式的準點到達班數與總到達班數之比。在此,我們取發車準點率和運行準點率算術平均值作為準時性指標衡量。Oi=(OiD+OiA)+2其中Oi表示第i種運輸方式的整體準點率,OiD表示第i種方式的出發準點率,OiA表示第i種運輸方式的運行準點率。
受益方分擔補償教育成本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研究背景;我國高等教育的供給與成本分擔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擔上的投入更加地捉襟見肘、教育應該是一種準公共物品、教育通過提高受教育者個人的素質而提高整個社會文明程度、高等教育的供給方式、區分教育產品的提供和生產有助于我們理解如何提高教育供給的質量和效率、繼續加大政府對高等教育的投入、加大政府對高等教育的投入,可以保證高等教育的供給水平、推動私立學校的發展,擴大家長和學生的教育選擇權、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擔、政府是高等教育成本主要分擔者、受教育者個人分擔、社會或企業對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擔等,具體請詳見。
一、研究背景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在各個產業的投資額度逐漸擴大,導致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擔上的投入更加地捉襟見肘。而從高等教育的供給方來看,由于大學無法得到國家劃撥的足額經費,科研難以取得進展,師資力量流失,導致生源外流。更有甚者,學校因為無法獲得充足的經費,而對學生濫收費,又進一步加重學生和家長的負擔。從需求方來看,由于高校收費越來越高,教育支出占家庭消費支出的比重越來越大,而消費者收入并未同步增長,造成普通家庭的負擔過重。隨著高等教育的不斷擴大與普及,其成本問題已經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重視,成本的不斷上升,也引起家長們的質疑。因此,研究和解決我國高等教育的供給與成本分擔已經成為了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
二、我國高等教育的供給與成本分擔
教育應該是一種準公共物品。但高等教育與一般的準公共物品相比較而言,又是有所區別的,一方面,高等教育對個人和家庭來說,可以使其職業和社會地位得以改善,教育的價值主要為受教育者本人或家庭所獲得;另一方面,對政府來說,教育通過提高受教育者個人的素質而提高整個社會文明程度,可以為國家帶來社會、文化和經濟的繁榮。所以從整體的角度來看,高等教育不僅可以給個人帶來利益,而且還能為社會帶來利益。鑒于個人獲得教育服務對于國家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而不獲得教育服務對于國家具有巨大的負外部性,它可以部分由市場提供,也可以部分由政府提供。因此,為促進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由高等教育受益各方分擔與補償高等教育成本就成為必然的選擇。伴隨著高等教育成本問題的研究,我國在1982年開始高等教育補償方式的變革,將教育成本分擔理論應用于現實,確定我國高等教育成本分擔與補償的主體應該是受教育者、政府、個人和社會。
(一)高等教育的供給方式
教育成本分擔應用現實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研究背景;我國高等教育的供給與成本分擔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教育應該是一種準公共物品、高等教育不僅可以給個人帶來利益,而且還能為社會帶來利益、高等教育的供給方式、區分教育產品的提供和生產有助于我們理解如何提高教育供給的質量和效率、繼續加大政府對高等教育的投入、推動私立學校的發展,擴大家長和學生的教育選擇權、經濟的可持續增長來源于產業和產品的不斷創新、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擔、政府是高等教育成本主要分擔者、受教育者個人分擔、社會或企業對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擔等,具體請詳見。
一、研究背景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在各個產業的投資額度逐漸擴大,導致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擔上的投入更加地捉襟見肘。而從高等教育的供給方來看,由于大學無法得到國家劃撥的足額經費,科研難以取得進展,師資力量流失,導致生源外流。更有甚者,學校因為無法獲得充足的經費,而對學生濫收費,又進一步加重學生和家長的負擔。從需求方來看,由于高校收費越來越高,教育支出占家庭消費支出的比重越來越大,而消費者收入并未同步增長,造成普通家庭的負擔過重。隨著高等教育的不斷擴大與普及,其成本問題已經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重視,成本的不斷上升,也引起家長們的質疑。因此,研究和解決我國高等教育的供給與成本分擔已經成為了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
二、我國高等教育的供給與成本分擔
教育應該是一種準公共物品。但高等教育與一般的準公共物品相比較而言,又是有所區別的,一方面,高等教育對個人和家庭來說,可以使其職業和社會地位得以改善,教育的價值主要為受教育者本人或家庭所獲得;另一方面,對政府來說,教育通過提高受教育者個人的素質而提高整個社會文明程度,可以為國家帶來社會、文化和經濟的繁榮。所以從整體的角度來看,高等教育不僅可以給個人帶來利益,而且還能為社會帶來利益。鑒于個人獲得教育服務對于國家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而不獲得教育服務對于國家具有巨大的負外部性,它可以部分由市場提供,也可以部分由政府提供。因此,為促進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由高等教育受益各方分擔與補償高等教育成本就成為必然的選擇。伴隨著高等教育成本問題的研究,我國在1982年開始高等教育補償方式的變革,將教育成本分擔理論應用于現實,確定我國高等教育成本分擔與補償的主體應該是受教育者、政府、個人和社會。
(一)高等教育的供給方式
民辦高校教育成本分擔探析
摘要:我國民辦高校經過了三十多年的長足發展,在辦學環境、規模和辦學層次上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績,我國民辦高校一般都得都是“以學養學”的道路,這種過度依賴學費的運轉模式使民辦高校潛在的辦學風險日益嚴重。針對我國民辦高校教育成本分擔當前出現的一系列問題,為了緩解這一現狀,給出自己的一些建議和策略,促進我國民辦高校的內涵健康發展。
關鍵詞:民辦;成本;高校;分擔
1當前我國民辦高校教育成本分擔基本情況
1.1國外民辦學校教育成本如何分擔。民辦高校教育成本是指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為完成文化傳播任務、服務社會的經濟發展、進行科學創新研究和人才培養耗費的人力物力等資源的總稱。美國經濟學家約翰•斯通教授提出的高校教育成本分擔理論指出民辦高校教育成本分擔應由政府、社會、個人、家庭等主體來分擔。在此理論的指導下,很多外國比如美國、日本等國家的民辦高校通過多元化排鋪來緩解自身教育發展中資金單靠學費不足的問題。1.2我國民辦高校教育成本分擔發展的現狀。我國的民辦高等學校當下發展勢頭很足,如果把民辦高校和公辦高校放在一起競爭,民辦高校的劣勢顯而易見。民辦高校發展由民辦高校內部的管理體制是否健全,外部環境是否寬松,政府部門是否給予了強有力的支持,民辦高校主要依賴學費來發展,“高收費,定位低”好像成為民辦高校的一個標簽,物價上漲,學費的漲幅對民辦高校來說處于一個很尷尬的狀態,可能會波及民辦高校的健康發展。
2我國民辦高校教育成本分擔中存在的問題
2.1學?;I資經費的主要渠道是學生的學費。我國民辦高校不論是前期依賴母體的二級學院,還是后來的獨立學院,學校的經費收入來源主要還是學費。前幾年公布的《中國教育經費統計年鑒》得出:我國公立高校的總收入中學費占兩成,但民辦高校辦學經費來源九成以上為學費收入。以鄭州市某民辦高校為例,學校95%以上的經濟收入為學雜費收入,民辦高校學費普遍較高,學生欠費現象嚴重,這是一直困擾民辦高校的主要問題。2.2政府教育經費投入匱乏,民辦高校財政補助水平低下。近年來,根據有關數據顯示,我國財政性教育經費占GDP的比例達到4%,具有里程碑的意義。近年國家教育經費統計年鑒顯示:全國地方公辦高校的總收入中有40%左右的收入是政府撥款,于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民辦高校,其總收入中只有70%左右是政府撥款。根據對河南省部分高校的調研,2017年公辦高校財政撥款占學??偸杖氲?5%以上,而民辦高校,財政撥款占學??偸杖雰H為5%-10%左右。2.3社會捐贈能力相對薄弱,民辦高校接受社會捐助較少。社會公眾不同層次對民辦高校的捐贈的略顯不夠。我國民辦高校起步晚,規模小,社會知名度不高,公眾捐贈積極性不夠。與知名公辦高校相比,民辦高校接受的社會捐助少之又少。2.4民辦高校自身與社會接軌時的創收能力不強。目前我國民辦高校的發展還不成熟,處于摸索階段,民辦高校自身與社會接軌的過程中,其自身的創收能力非常薄弱,占學??偸杖氡戎胤浅5?。根據對《中國教育經費統計年鑒》的調研顯示出:我國高校的社會服務收入占學??偸杖攵疾蛔?.5%,我國民辦高校自身獲得服務收入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2.5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相比財務風險較高。民辦高校在開辦的發展時主要依賴學費來運營,通過學費籌措資金很容易受到生源的多少影響,也就是籌資風險顯著。也有高校在市場中沒能客觀的定位自己,盲目的擴大校舍構建固定資產,后期的利用率和前期投資不匹配,也就是所謂的投資風險。也有一些民辦高校內部管理體制不完善,在資產管理過程中出現經費支出收入結構不科學,導致財務管理風險。
淺談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
摘要: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擔的基礎是公平原則和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可能性和現實性,公平原則要求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之間的分擔應當符合各自的能力要求,符合權利義務要求,并給予弱者一定的保護。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是“被告對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原告負一定的舉證責任。我國的分擔規則有其理論基礎,但這一規定過于原則。從司法實踐上看,隨著行政訴訟爭議越來越多,法院和訴訟當事人缺少一些理性的、清晰的、可供司法操作的舉證責任分擔規則。本文是從舉證責任的概念、內容入手,對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擔的價值基礎進行論述,提出建議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
關鍵詞:舉證責任、分擔規則、目的、價值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擔規則是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訴訟程序和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本文主要論述了行政訴訟法實施近十年來,所確立的舉證責任分擔規則有其理論基礎,在實踐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有不完善的地方。如在個案的審理過程中出現不合理的、有悖于訴訟目的的情況時,當事人如何舉證,法院如何調查取證的問題,我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擔規則就顯得太過于原則,無法適應復雜的訴訟實踐,從一個具體案例入手,從價值的角度分析當出現有悖于舉證責任分擔規則時,當事人之間舉證責任可以轉移分擔,法院可以以職權主義來加以適當干涉,展示了價值衡量在舉證責任分擔中的運用。
一、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
(一)舉證責任的概念及其含義
舉證責任最早出現在羅馬法中,現已發展成為各國訴訟法中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但各國對舉證責任的概念的定義卻各有不同。英美法系的學者認為它是指“當事人為證明其主張,所承擔的提出證據的責任以及所承擔的說服責任?!雹庞⒚婪ㄏ档膶W者認為舉證責任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提供證據的責任,二是說服責任,即提出的證據及證據組合,有多大的證明力度,能否支持其訴訟主張。其他法系的學者認為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提出證據的責任,這和英美法系的學者觀點相同。另一方面是結果責任,結果責任要求當事人必須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擔論文
摘要: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擔的基礎是公平原則和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可能性和現實性,公平原則要求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之間的分擔應當符合各自的能力要求,符合權利義務要求,并給予弱者一定的保護。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是“被告對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原告負一定的舉證責任。我國的分擔規則有其理論基礎,但這一規定過于原則。從司法實踐上看,隨著行政訴訟爭議越來越多,法院和訴訟當事人缺少一些理性的、清晰的、可供司法操作的舉證責任分擔規則。本文是從舉證責任的概念、內容入手,對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擔的價值基礎進行論述,提出建議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關鍵詞:舉證責任、分擔規則、目的、價值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擔規則是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訴訟程序和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本文主要論述了行政訴訟法實施近十年來,所確立的舉證責任分擔規則有其理論基礎,在實踐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有不完善的地方。如在個案的審理過程中出現不合理的、有悖于訴訟目的的情況時,當事人如何舉證,法院如何調查取證的問題,我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擔規則就顯得太過于原則,無法適應復雜的訴訟實踐,從一個具體案例入手,從價值的角度分析當出現有悖于舉證責任分擔規則時,當事人之間舉證責任可以轉移分擔,法院可以以職權主義來加以適當干涉,展示了價值衡量在舉證責任分擔中的運用。
一、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
(一)舉證責任的概念及其含義
舉證責任最早出現在羅馬法中,現已發展成為各國訴訟法中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但各國對舉證責任的概念的定義卻各有不同。英美法系的學者認為它是指“當事人為證明其主張,所承擔的提出證據的責任以及所承擔的說服責任?!雹庞⒚婪ㄏ档膶W者認為舉證責任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提供證據的責任,二是說服責任,即提出的證據及證據組合,有多大的證明力度,能否支持其訴訟主張。其他法系的學者認為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提出證據的責任,這和英美法系的學者觀點相同。另一方面是結果責任,結果責任要求當事人必須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
我國的立法中過去并無直接使用過舉證責任這一概念,《行政訴訟法》第一次出現了舉證責任這一概念。⑵指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應舉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敗訴風險及不利后果的制度。我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是一種將舉證于訴訟后果直接聯系起來的制度。
(二)我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擔規則
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管理論文
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客觀上要求擴大高等教育規模,對高等教育經費的需求迅速膨脹,而且財政撥款遠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需要,導致當時高等教育經費嚴重緊缺。1989年國家出臺了《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收取學雜費和住宿費的規定》,高等教育成本分擔(以下簡稱成本分擔)制度開始在高校中進行試點,逐步推廣,如今各高校已經全面實行了收費制度。在教育制度改革初期,推行成本分擔政策對緩解高校經費緊張狀況,改善辦學條件起了巨大的作用,為高校大規模的擴招奠定了基礎。
但高校在實行收費制度不過十幾年的時間里,收費標準提高較快,以1990至2001年為例,學生人均學雜費由最初的不足100元上漲到2001年的將近4000元,1998年以前,歷年學生人均學雜費均低于農村家庭人均純收入,而到1998年兩者基本持平,1999-2001年間前者已經超過了后者,差距逐年增大,且增大的速度相當快(見表1)。近幾年,不斷上漲的學費讓工薪家庭越來越感覺負擔沉重,農村貧困家庭更是難以承受。如何確定合理的收費標準以保證高等教育公平(以下簡稱教育公平),讓貧困家庭子女不因經濟條件而喪失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已為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倍加關注。
本文擬從我國普通高等學校生均學雜費與同期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間的關系入手,探討我國高等教育學費水平與社會實際承受力的適應性,分析我國高等教育成本分擔對高等教育公平的影響并提出政策建議。
成本分擔影響教育公平的理論分析
成本分擔是指教育成本由各個方面共同來承擔,一般認為承擔方主要包括:學生的家長、學生本人、政府、工商企業等。本文中的成本分擔主要指學生家長和學生本人以繳納學雜費的形式對教育成本進行部分補償。教育公平主要是指在高考分數達到國家規定錄取線的前提下,家庭經濟條件不同的學生享有同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即貧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不應由于經濟原因而受影響。我國成本分擔的主要形式是收取學雜費,新中國成立后相當長的時間里,基本上實行免費的高等教育?,F在我國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了,讓受教育者分擔部分教育成本已成為可能。由免費到收費的轉變是發展高等教育的需要,但一般說來,人們普遍認為收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青年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因而主張收費越低越公平,最好是免費,這樣就不會有人因為交不起學費而不能夠上大學。
然而西方學者經過對免費的高等教育反思和驗證后,認為免費高等教育不利于教育公平,理由有二:首先,免費高等教育實際上是用納稅人的錢來供富有家庭的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如果高等教育實行免費,高等教育經費則需由主要來源于稅收的國家財政供給,而富有家庭的子女由于各種有利因素往往比其他階層的子女有相對較多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因此,免費高等教育實質上是讓富有家庭的子女占有了其他階層子女應該享用的國家對高等教育的投入。其次,接受高等教育會使個人獲得較高的收益,免費的高等教育是在用國家的錢為個人投資,因而對沒有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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