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機動車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2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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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對道路安全影響論文
1行人和非機動車的交通需求
1.1交通需求呈增長趨勢
出行方式中,雖然行人和自行車所占比重有所下降,但仍占相當大的比例。
行人和非機動車的實際交通活動及將來對交通活動的需求,以及阻止他們實現交通活動的相關因素,是政策制定者在制定切實可行的交通計劃所必需考慮的重要因素。
1.2阻止交通需求增長的因素
隨著經濟建設的加快,人們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人們對出行的要求也不斷增加。但有些因素也阻止了人們的交通需求。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非機動車停放劃線問題整治方案
為深入推進我市“雙創”工作的開展,規范非機動車的停放進行了統一劃線,但由于沒有明確管理主體,我辦是機關單位,沒有專業的劃線知識,而交警卻是劃線的主體單位,所以造成了非機動車劃線標準不流。
實施劃線的主體單位不明確,前期評估不科學、后期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針對以上問題我辦特別定了以下方案:
一、以交警支隊為主體,我辦為載體對轄區進行統一摸底調查,以交警支隊最后確定劃線地點。
二、劃線標準由交警支隊統一制定,并派警員到現場進行驗收。
三、我辦負責提供需要劃線的地點,地點要符合市的“雙創”標準及群眾的需求為準則,并要求以社區為責任單位及時與交警支隊對接。
城市道路慢行系統布置方案
[摘要]以往的城市道路規劃和建設側重于機動車交通,行人、非機動車等慢行交通未受到足夠重視,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健康、綠色的出行方式逐漸成為城市交通的發展趨勢,因此,在城市道路規劃、建設時,應注重慢行系統的布設。文章根據慢行交通的組成及相關規范要求提出了四種慢行系統布置方案并進行優缺點對比,得出各等級道路可采用的方案,供各城市道路規劃與建設時參考選用。
[關鍵詞]慢行系統;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路權
1概述
城市道路慢行系統主要為供行人、非機動車等慢行交通通行的設施,一般由設置于城市道路中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等組成。在以往的城市道路規劃和建設時,關注點主要在機動車交通,經常忽略慢行系統的布設,導致部分道路缺乏完善的慢行系統,一些道路雖布設了人行道、非機動車道等,但未提供足夠的通行空間,甚至于在現狀道路改造時,受限于道路兩側已開發的地塊等因素,為遷就機動車交通,犧牲兩側的慢行系統,導致行人、非機動車等慢行交通出行極為不便,出現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混行的混亂場面,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綠色、健康的城市生活空間及交通出行方式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慢行交通已成為城市交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021年發布(2022年實施)的《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項目規范》[1]規定:道路橫斷面應按城市道路等級、服務功能、交通特性、交通組織方式,結合各種控制條件合理布設,應分別滿足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分車帶、設施帶等寬度的要求。因此,在城市道路規劃和建設時,應注重慢行系統的布設。
2慢行系統的組成及寬度需求
(1)組成城市道路慢行系統一般布設于機動車道外側至道路紅線之間的區域,主要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等通行板塊,并根據需要設置綠化帶、樹池、設施帶等。(2)寬度需求①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主要供自行車、三輪車等非機動車行駛,一條自行車道寬度為10m,一條三輪車道寬度為20m,路緣帶寬度為025m[2-3]。根據《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2016年版)》[2]:與機動車道合并設置的非機動車道,車道數單向不應小于2條,寬度不應小于25m;非機動車專用道路面寬度單向不宜小于35m,雙向不宜小于45m。根據《城市道路路線設計規范》[3]:非機動車專用道路,單向車道寬不宜小于35m,雙向車道寬不宜小于45m;沿道路兩側設置的單向非機動車道寬度不宜小于25m。根據《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4]:非機動車道最小寬度不應小于25m。根據《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項目規范》[1]:非機動車道單向行駛的有效通行寬度不應小于15m,雙向行駛的有效通行寬度不應小于30m。綜合考慮通行三輪車以及自行車超車的需求,與機動車道合并設置的單向非機動車道,車道數一般不少于2條,最小寬度一般取25m;非機動車專用道路,單向通行時路面最小寬度一般取35m,雙向通行時路面最小寬度一般取45m。②人行道根據《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項目規范》[1]:人行道有效通行寬度不應小于15m;根據《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2016年版)》[2]、《城市道路路線設計規范》[3]:各級道路人行道最小寬度一般值為30m,極限值為20m;根據《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4]:人行道最小寬度不應小于20m。因此,人行道最小寬度極限值一般取20m。③設施帶城市道路中的設施帶主要用于設置交通指示、安全防護設施(如護欄、照明燈柱、交通標志牌、信號燈等)以及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如路名牌、垃圾箱等),可與綠化帶結合,但不應相互干擾[3]。根據《城市道路路線設計規范》[3]:我國各城市設置桿柱的設施帶寬度多數為10m,有些城市為05~15m,考慮有些桿線需做基座,則需寬度大些,但最小寬度不小于10m,最大不超過15m,設計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④綠化帶綠化帶主要設置于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分隔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可兼作設施帶,還可為其兩側提供遮蔭,同時,可提升道路景觀效果和綠化覆蓋率。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設置綠化帶時,根據《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2016年版)》[2]、《城市道路路線設計規范》[3]:兩側分隔帶最小寬度為15m。根據《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5]:種植喬木的分車綠帶寬度不得小于15m。另外,兩側綠化帶兼作設施帶時,按設施帶寬度為1m并計入兩側路緣石圍砌寬度,路緣石寬度如以025m計,總寬為15m。因此,綠化帶最小寬度一般取15m。⑤樹池根據《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5]:行道樹綠帶寬度不得小于15m。為保證植物的正常生長,樹池最小寬度一般取15m。
非機動車道路停放管理通告(市)
各相關單位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市交通管理,確保2010年*世博會召開期間*市市容環境整潔、文明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現就加強*市非機動車道路停放管理通告如下:
一、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設置和管理
由各區、縣政府根據《*市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設置暫行規范》,編制*區、縣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設置規劃,經道路主管部門批準,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后,確定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并實施日常管理。
二、非機動車停放規范
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停放,不得隨意停放、影響市容環境。
管理局非機動車道路停放報告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市交通管理,確保2010年*世博會召開期間*市市容環境整潔、文明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現就加強*市非機動車道路停放管理通告如下:
一、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設置和管理
由各區、縣政府根據《*市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設置暫行規范》,編制本區、縣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設置規劃,經道路主管部門批準,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后,確定非機動車道路停放
點,并實施日常管理。
二、非機動車停放規范
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停放,不得隨意停放、影響市容環境。
對“撞了白撞”問題的思考
[摘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布前后有關“撞了白撞”被否決的宣傳對交通安全不利。“撞了白撞”的演繹存在片面性,“撞了白撞”被否決的宣傳不符合自然科學規律,存在理論上的誤區。人們應該清楚的認識到: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并非獲得了交通安全保障;行人、非機動車等交通“弱者”在一定條件下可轉化為交通“強者”。對法律、法規的宣傳,既要講究法律原則和社會道德準則,也要講究科學性。
[關鍵詞]交通;交通事故;交通安全法;事故責任;賠償責任;宣傳
1前言
“撞了白撞”,源自沈陽。1999年8月30日沈陽《沈陽市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規定》),同年9月10日實施。《規定》中規定出現以下情況者,行人和非機動車將負全部責任,機動車不負責任:行人、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控制規定而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在設有交通設施隔離或者噴劃有分道線的路段上,行人、非機動車進入機動車道內部與機動車發小交通事故的,在禁止行人、非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高架橋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等等。隨后,一些省市也作了類似的規定,這些規定被老百姓和媒體概括為“行人違章,撞了白撞”。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1月28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縱觀這部法律草案修改和審議的全過程,可以說它是伴隨著“撞了白撞”被否決的呼聲出臺的。在這部法律出臺前后,許多媒體以“撞了白撞”被否決為主要內容,爭相報道《交通安全法草案》和《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幾乎一致認為《交通安全法》否決了“撞了白撞”,體現了對行人等交通弱者的關愛,凸現了“人本原理”。甚至說行人和非機動車多了安全感。筆者認為,這種宣傳存在誤區,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不利的。
2“撞了白撞”演繹的片面性
交通安全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機動車登記、機動車號牌發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財政、經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價格、教育、衛生、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規定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非機動車登記
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維護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其他個人和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保障道路安全暢通,組織全社會參與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道路交通狀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和突發事件的交通保障機制;落實道路交通管理規費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確定工作目標,提出管理對策,并組織實施。
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開發區交通靜態管理意見
“關于轉發縣城管局等部門關于開展城區靜態交通實施意見的通知”,為進一步提升園區形象,規范靜態交通秩序,切實維護好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開發區的實際情況,對園區商業街等主要道路靜態交通狀況(即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違法占道停放,非機動車無序停放和沿街工商經營戶跨門占道經營現象)進行規范管理,為此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方針
堅持“宣傳教育為主,宣傳與處罰相結合,加強管理,重在治本的方針,依法查處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違法停放、非機動車無序停放和沿街工商經營戶跨門占道經營現象,改善園區靜態交通秩序,促進園區文明和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通過集中整治,規范管理,使園區主要道路、鬧市地段基本消除違法停放車輛的現象,在審批許可的路段(點)做到車輛停放整齊有序、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履行情況良好,基本無跨門占道經營現象,園區道路環境整潔、優美、暢通、有序。
三、工作內容
非機動車管理制度
20*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以及其他非機動車。
本規定所稱三輪車,是指用人力驅動的設計有三個車輪的車輛;所稱人力車,是指用于手推或手拉方式驅動的兩輪或獨輪車。
電動自行車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和成華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