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補貼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22: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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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反補貼影響論文
摘要:隨著出口貿易的快速增長,我國面臨反補貼加劇的嚴峻形勢,這會對我國出口貿易造成嚴重影響,危及到企業競爭力,我國必須根據WTO有關規則采取多種措施積極應對,努力構筑新的競爭優勢,提高出口產品競爭力。
關鍵詞:反補貼,貿易摩擦,出口貿易,出口競爭力
一、國外對我國進行反補貼調查的最新態勢
反補貼指凡進口商品在生產、制造、加工、買賣、輸出過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間接的獎金或補貼,并對進口國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進口國可以對該產品進行調查,采取反補貼措施,對該產品按補貼數額征收反補貼稅。同反傾銷、保障措施一樣,反補貼是符合WTO規定的貿易救濟措施,同時又是一把雙刃劍,具有名為反對不公平貿易,實為實施貿易保護的特點,屬于合規性貿易壁壘。
在2004年之前,針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反補貼調查幾乎沒有。其原因主要在于美歐等發達國家一直認為我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生產資料價格受到政府控制,難以將政府補貼和實際生產成本分開,反補貼不適用非市場經濟國家。同時,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中國在入世后15年內可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發達國家因此主要依賴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等貿易壁壘對中國產品加以限制。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市場經濟地位不斷得到承認,反補貼問題隨之而來。
從2004年4月起,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和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在不到半年時間內分別對原產于我國的室外烤肉架、碳鋼和不銹鋼緊固件、復合地板進行反補貼調查,2005年又對熱軋鋼板提出反補貼調查。在這幾起案件中,燒烤架被裁定為無損害,碳鋼和不銹鋼緊固件的普遍補貼率為31.5%,復合地板的普遍補貼率為9.2%。雖然與我國以往的反傾銷稅率相比,補貼率并不高,但與世貿組織其他成員遭遇的平均補貼率相比,卻是較高的補貼稅率,反補貼對我國出口產品的潛在威脅已轉變為現實危害。而且,使我國隨時面臨被其他成員起訴而陷入補貼爭端的可能。
我國應對國外反補貼
一、我國遭受國外反補貼的現狀
2004年4月加拿大在世界范圍內首開對我國出口產品提起反補貼調查的先河。雖然涉及商品價值不大,但表明反補貼對我國出口產品的潛在威脅已經轉變為現實危害。補貼與反補貼問題因美國政府2007年初針對中國向世界貿易組織提起補貼與反補貼措施的起訴再次引起經濟、企業和法學界的關注。2007年,中國則成為遭受反補貼調查最多的國家。根據WTO規則,WTO成員可以依據《SCM協定》對從其他成員進口的產品征收反補貼稅,在確認是否存在補貼時并不考慮補貼的成員方是否為市場經濟國家。也就是說,從WTO規則層面上看,“非市場經濟地位”并不能成為中國企業規避反補貼措施的保護傘。這不僅大大削減了以補貼來扶持國內產業和企業的余地,而且我國在加入WTO后隨時面臨被其他成員起訴而陷入補貼爭端的可能。目前,已有77個國家和地區相繼承認了中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這意味著國內企業應訴反傾銷的國際環境正在逐步改善,反補貼的情況將變得嚴峻,今后國外對我反補貼調查的數量將逐漸增多,將使中國同時陷入反傾銷控訴和反補貼控訴的雙重威脅中。更引人注目的是,隨著美國2005年通過的《貿易權利執行法案》的實施,反補貼同樣會適用于來自非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的產品。可以預見,中國出口產品在歐、美等西方國家以及部分發展中國家遭遇反補貼調查已成為必然的趨勢。
二、近年來國外對華反補貼救濟原因分析
(一)進口國出于自身政治方面的考慮。在國際貿易關系和糾紛中,各國之間的爭端往往并不是純法律性質的,問題的背后常常隱含著深層次的政治因素或國家關系的因素。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處理的是成員之間基于世界貿易組織協議以及有關協定發生的權利義務之爭,屬于法律性質的爭端,不涉及或較少涉及國家政治利益的沖突,然而,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涉及的是其成員的重大經濟利益,在當今世界上,各國經濟利益與政治利益已不可分離,國家基于經濟利害關系的考慮每每超過或甚于對政治利益的考慮,所以人們常用“貿易戰”或“商戰”這種字眼來形容國家之間經濟利益的沖突,“貿易戰”雖是法律性的沖突,但間或帶有強烈政治色彩也就不足為奇了。以美國為例,其反補貼法就并不適用社會主義或者非市場經濟國家。例如,1990年11月,美國對我國進口電風扇曾提起反傾銷訴訟,但后來因傾銷幅度被裁定為0~0.27%而致傾銷行為不成立。美國的拉科斯公司不服,1991年10月又提起反補貼訴訟,經美國商業部裁定反補貼法暫不適用于中國電風扇行業而敗訴。1992年5月又提起專門針對社會主義國家的所謂市場擾亂406訴訟,這種公然的歧視性做法,遭到美國進口商的強烈反對,拉科斯最終只好撤訴。然而,2007年2月2日,美國政府以中國存在所謂貿易補貼為由,向世界貿易組織提起訴訟。美方指責中國存在“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兩類在WTO框架下被禁止的補貼,補貼涉及鋼鐵、木材產品及信息技術三大行業。有專家指出,此次美國起訴中國是美國國內政治斗爭的延續。在此,顯然還要提及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美國至今還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卻將其國內原本并不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補貼問題訴諸世貿組織,完全在于美國目前因對中國的巨額貿易逆差而抬頭的貿易保護主義。
(二)各級政府采取了多種優惠的產業政策和措施。加入WTO后,按照《SCM協定》和透明度原則要求,我國政府對補貼措施進行了清理和公布,但是,我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各級政府制定的產業政策仍保留了多項補貼,這些補貼可以歸為4類:
一是稅收優惠。稅收優惠主要表現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減、免以及其他間接納稅減、免,其中間接稅減免爭議較大的是“出口退稅”。
反補貼法研究論文
在2006年11月,美國商務部啟動了針對中國銅版紙的反補貼調查。啟動此次反補貼調查,要求美國商務部對其長久以來所遵循的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不適用反補貼的政策做出重新考慮。為此,2006年12月,美國商務部征求國內關于反補貼能否適用于中國意見的通知。在此通知中,美國商務部特地強調了美國上訴法院于1986年對喬治城鋼鐵案的裁決(該裁決確認了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不適用反補貼法)。
2007年3月,美國商務部了題為“對中國銅版紙的反補貼調查-喬治城鋼鐵案觀點中的分析要素是否適用于當前中國經濟”的備忘錄。該備忘錄重點指出,喬治城鋼鐵案所涉20世紀80年代傳統蘇聯模式經濟的分析要素已經不適用于當今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因此,形成于喬治城鋼鐵案訴訟中的美國商務部政策不能阻止反補貼法對中國出口產品的適用。
理由一: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
2005年12月22日,在對中國格紙反傾銷調查中,被調查方要求美國商務部對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進行審議。2006年5月和8月,美國商務部分別發表備忘錄,聲稱雖然中國經濟不再是傳統的蘇聯計劃經濟,但是在反傾銷調查中,依然要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
美國商務部在審議中認為,中國政府對市場力量的限制足以將中國在反傾銷法的適用中被排除在市場經濟國家之外。比如,中國政府繼續將貨幣排除在市場之外,對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仍然存在大量限制;中國已經吸引了大量國外直接投資,但是對于這些外國直接投資的引導和限制都遵守政府的政策目標;國有企業仍然是中國經濟力量的關鍵構成部分,在很多重要的經濟領域,政府的政策主要是確保國有企業在該領域占據主導地位;政府不再通過傳統的直接分配資源或政府定價的方式支持國有企業,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復雜的行政管理方面的限制,比如對土地使用權的分配進行控制,對國有企業銀行持續主導地位的支持。盡管改革正在進行,然而極少證據表明,中國的國有銀行已經作為一個真正的商業實體運行。在累積了大量的對國有企業的不良貸款之后,中國的國有銀行由政府幫助擺脫困境,已經完全被排除了國際、國內競爭。并且銀行的貸款主要流向了國有企業、大型公司和政府支持發展的其他企業。最后,缺乏信賴的法律和行政服務在某種程度上維持了政府在經濟領域的中心地位,而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過渡期的混亂。
理由二:中國經濟與蘇聯模式經濟有著本質區別
中國反補貼案件司法審查管理
WTO協定中《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司法審查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加入WTO議定書和工作組報告書的承諾,于2001年11月26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簡稱為《反補貼條例》,該條例在2004年3月被修訂)第一次規定了司法審查制度。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初步構建了我國反補貼司法審查制度,有力地推動了我國采取反補貼措施行政程序的法治化進程。
一、司法審查是反補貼措施法治化的標志
1.反補貼是國家管理對外貿易秩序的重要措施
加入WTO之后,反補貼措施日益受到廣泛的關注,反映了我國對WTO規則認識的深入和對外貿易管理政策的變化。在傳統的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國主要運用關稅等手段限制進口,以實現保護國內產業免受外國產品沖擊的目的。WTO成立后,成員方的關稅稅率大幅度降低并且受到了很大的拘束,國內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從而使運用關稅等手段達到限制進口的效果不斷縮小。相應地,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手段,逐漸演變成國家為管理對外貿易秩序頻繁使用的政策工具。有統計數據顯示,從1948年關貿總協定成立到1994年年底,關貿總協定所受理的244個國際糾紛中,有46個與補貼或反補貼措施有關,占同期糾紛總數的18.85%。自1995年WTO成立至2o01年3月23日,共提出反補貼案件38件,占同期糾紛總數的16.67%,是WTO受理的糾紛中比例最高的類型。
二戰以后,世界經濟的迅猛發展使各主要貿易大國對外貿易管理的主要手段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例如,美國在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就將進口補救作為外貿政策和保護國內產業的主要手段,以取代過去長期使用的關稅和其他海關壁壘。例如,美國在從1979年到1995年期間共處理的反補貼案件多達440余件。J進口補救措施包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實質上,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三者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反傾銷針對的是單個或幾個企業的行為,具有比較強的靈活性;保障措施是非歧視地同時對所有出口成員實施;而反補貼則是直接涉及政府行為。事實上,補貼又經常是引起傾銷的一個重要原因,容易導致受補貼的產品向國外傾銷。所以,對從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的補貼產品,西方國家曾頻繁使用反傾銷調查,而不是反補貼調查。但是,這不影響反補貼作為國家管理對外貿易秩序的一個重要手段的地位。我國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該法在2004年4月被修訂)第五章規定,維護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家措施有三類:保障措施(第29條),反傾銷(第30條),反補貼(第31條)。
2.司法審查標志著反補貼措施的法治化
美國對華反補貼實踐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計算政府貸款補貼利益的比較基準;我國制造業企業逆向跨國并購的基本經驗;計算政府提供土地補貼利益的比較基準;結論和進一步思考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與作為企業行為的傾銷不同,補貼是一種政府行為、反補貼需要對涉案企業所享受的各項政府政策與措施進行調查分析、美國是對中國發起反補貼調查最多的國家、接受人支付貸款的金額與其支付實際從市場上獲得可比商業貸款的金額之差、政府控制著國有商業銀行、城市銀行和信貸合作社、經濟發展水平與國內利率水平存在高度相關性、順向并購是強勢文化企業對弱勢文化企業的并購、實施并購企業需要具有一定的所有權優勢、“借力”在逆向跨國并購中不可或缺并發揮重要作用、中央政府是土地的最終所有者、加大對WTO反補貼規則和美國等主要成員國內立法與實踐的研究等,具體請詳見。
與作為企業行為的傾銷不同,補貼是一種政府行為,按照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的定義,指的是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對企業的財政資助和GATT1994年第16條意義上的任何收入或價格支持。因此,反補貼需要對涉案企業所享受的各項政府政策與措施進行調查分析,以判斷這些政策措施是否使接受者獲得利益并具專向性。在這過程中,與傾銷幅度的確定相似,補貼利益的計算是判定補貼是否存在及其金額大小的關鍵。于是,同樣出現了價格比較(pricecomparison)及其基準(benchmark)的確定問題。盡管該問題主要涉及政府提供貨物或服務、政府貸款等政策措施,并不構成補貼利益計算的全部,但是,由于WTO主要成員在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中依然實施“非市場經濟”待遇、頻繁采用替代國價格確定“正常價值”(即比較基準),因此,其對華反補貼中的價格比較基準原則與方法值得關注。
迄今為止,美國是對中國發起反補貼調查最多的國家,2006年11月20日啟動的對中國銅版紙案標志其在1980年代形成的“非市場經濟”國家反補貼“豁免待遇”的終結。此后,通過一系列反補貼調查,美國在其現有反補貼立法和以往對市場經濟國家實踐的基礎上,基本形成了一套基于外部基準(externalbenchmark)或稱替代基準(substitutebenchmark)的價格比較方法,用于度量中國政府向涉案企業提供產品、服務和要素(包括資金、土地)的補貼利益。
一、計算政府貸款補貼利益的比較基準
根據美國反補貼法,政府貸款的補貼利益應為“接受人支付貸款的金額與其支付實際從市場上獲得可比商業貸款的金額之差”。通常情形下,調查當局使用涉案企業所能獲得的可比商業貸款作為比較基準,并將國有銀行貸款看作商業貸款,除非出現以下三種情形:(1)國有商業銀行基于非商業條款或按政府指令提供貸款;(2)由政府計劃安排的貸款;(3)國有專業銀行(如開發銀行)貸款。如果涉案企業在調查期未獲任何可比商業貸款,則使用全國平均利率作為基準。但是,在1998年至2001年間,美國對意大利的幾起反補貼調查或行政復審中,在無法獲得意大利國內以美元和荷蘭盾標價的可比外匯商業貸款利率時,曾采納類似于反傾銷中的替代國國內價格法,將美國和荷蘭的國內長期債券利率作為基準,計算歐盟對意大利政府所提供外匯貸款的補貼利益(USDOC,1998a;USDOC,1999;USDOC,2001)。在對中國加入WTO后的首起反補貼調查,即銅版紙案中,這種政府貸款價格(即利率)的替代基準方法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并在此后的一系列案件中均得到了運用。
在銅版紙案中,美國調查當局認為,中國涉案企業所獲國有商業銀行貸款是由“政府政策性貸款計劃”安排的,因而不屬商業貸款,需要用適當基準來確定其是否存在補貼利益,但基于下述理由排除了采用中國國內利率作為基準的可能性(USDOC,2007a;USDOC,2007b):
國際漁業反補貼研究論文
一、國際漁業反補貼:定義與性質
補貼是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采取的政策性措施,由于補貼對一國企業的生產成本人為地降低,增強了該國企業的生產能力并對國際貿易造成不正當的扭曲效應。為此,WTO達成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SCM協議),第一次在一百五十多個WTO成員之間統一了補貼的定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原來由各個成員政府根據本國法律實施的反補貼程序也得到了高度的統一。根據該SCM協議,反補貼是指凡進口商品在生產、制造、加工、買賣、輸出等過程中接受來自其本國政府或公共機構的直接或間接的財政捐獻(協議中使用的是“financialcontribution”一詞),并對進口國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損害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阻礙的,進口國政府可對該進口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采取價格承諾、征收反補貼稅等反補貼措施。
從性質上判斷,漁業反補貼稅是在海關環節征收的稅種,可以起到削減進口能力的阻遏作用。其主要目的是抵銷國外政府對其漁業出口企業的補貼,避免國外漁產品制造商或出口商享有不公平競爭利益,對本國漁產業產生不利影響。漁業反補貼是一個程序性事項。目前WTO各個成員談判的是漁業補貼的實體部分,也即:哪些補貼應被禁止?哪些補貼應被允許?哪些補貼應視其損害后果而予以削減?至于漁業反補貼的程序規則,WTO各個成員認為漁業反補貼在程序事項上完全可以沿用既有的規則(SCM協議)的規定。
二、國際漁業反補貼:現狀與問題
漁業是人類最古老的生產行業之一,也是人類經濟生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人類對漁業資源的需求與日俱增。而造船和捕撈技術的進步也使這一需求不斷得到滿足。然而,漁業資源的過度開發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它不僅涉及到環境保護,還與貿易、發展、社會甚至文化等各個方面緊密相關。
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根據自己的職責和需要,從不同角度對該問題進行了研究,其結果表明,漁業補貼與漁業的過度開發存在著密切聯系。1999年,一些成員國便向WTO的貿易與環境委員會(CTE)遞交了有關漁業補貼問題的提案,之后有關該議題的爭論就未曾休止。2001年,《多哈宣言》更是明確地將漁業補貼列入了規則談判議程,成立了專門小組負責漁業補貼新紀律的談判。一系列漁業補貼的新紀律正在不斷孕育之中。
漁業反補貼研究論文
一、國際漁業反補貼:定義與性質
補貼是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采取的政策性措施,由于補貼對一國企業的生產成本人為地降低,增強了該國企業的生產能力并對國際貿易造成不正當的扭曲效應。為此,WTO達成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SCM協議),第一次在一百五十多個WTO成員之間統一了補貼的定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原來由各個成員政府根據本國法律實施的反補貼程序也得到了高度的統一。根據該SCM協議,反補貼是指凡進口商品在生產、制造、加工、買賣、輸出等過程中接受來自其本國政府或公共機構的直接或間接的財政捐獻(協議中使用的是“financialcontribution”一詞),并對進口國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損害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阻礙的,進口國政府可對該進口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采取價格承諾、征收反補貼稅等反補貼措施。
從性質上判斷,漁業反補貼稅是在海關環節征收的稅種,可以起到削減進口能力的阻遏作用。其主要目的是抵銷國外政府對其漁業出口企業的補貼,避免國外漁產品制造商或出口商享有不公平競爭利益,對本國漁產業產生不利影響。漁業反補貼是一個程序性事項。目前WTO各個成員談判的是漁業補貼的實體部分,也即:哪些補貼應被禁止?哪些補貼應被允許?哪些補貼應視其損害后果而予以削減?至于漁業反補貼的程序規則,WTO各個成員認為漁業反補貼在程序事項上完全可以沿用既有的規則(SCM協議)的規定。
二、國際漁業反補貼:現狀與問題
漁業是人類最古老的生產行業之一,也是人類經濟生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人類對漁業資源的需求與日俱增。而造船和捕撈技術的進步也使這一需求不斷得到滿足。然而,漁業資源的過度開發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它不僅涉及到環境保護,還與貿易、發展、社會甚至文化等各個方面緊密相關。
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根據自己的職責和需要,從不同角度對該問題進行了研究,其結果表明,漁業補貼與漁業的過度開發存在著密切聯系。1999年,一些成員國便向WTO的貿易與環境委員會(CTE)遞交了有關漁業補貼問題的提案,之后有關該議題的爭論就未曾休止。2001年,《多哈宣言》更是明確地將漁業補貼列入了規則談判議程,成立了專門小組負責漁業補貼新紀律的談判。一系列漁業補貼的新紀律正在不斷孕育之中。
深究國際農產品貿易中反補貼
世貿組織關于維護公平交易和正常競爭的貿易救濟措施,主要有《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和《保障措施協議》。按這三個協議,各成員方在進口產品傾銷、補貼和數量過激增長等給其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手段來保護國內產業不受損害。
入世以后,我國對外貿易得到很大增長,但同時貿易摩擦也與日俱增,已經連續9年位居全球涉案調查數量最多的國家。雖然其中反補貼調查案遠不及反傾銷立案多,但其依然能對我國出口貿易造成嚴重影響。尤其目前關于反補貼的研究,主要是依據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進行。其實在WTO協議中,與工業產品貿易不同,農產品貿易是受《農業協議》管轄的,因此農產品貿易中的補貼與反補貼內容也有差異,值得我們關注。
一、WTO《農業協議》的特殊性
因為“無農不穩”,所以世界各國對農業、農產品長期以來給與很強的政府干預。理由不外乎提高農業產出、穩定和增加農民收入、保障糧食安全、保障國民經濟其他部門的發展等等。可見對農業的保護與其說是出于純粹經濟方面的考慮,還不如說是出于社會和政治方面的考慮更為恰當。正因為如此,世界農產品貿易在很長時期一直是作為特例游離于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管理和約束之外。但不能不看到,農業貿易保護主義政策嚴重扭曲國際農產品貿易,其實施代價也讓各成員方日益不堪重負,因此有必要予以節制。
直到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它所取得的一系列重要成果之一就是首次將農產品貿易與其他工業產品協議貿易全面納入到世界多邊貿易體制的有效管理之中。不過,在反補貼方面,工業產品貿易受《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管轄,而農產品貿易是受《農業協議》的管轄。相比較而言,農業協議仍是一個軟約束的協議,在許多方面對這個領域的紀律約束仍然相對軟弱。
所謂將農產品貿易納入《農業協議》法律框架,就是為推進全球農產品貿易自由化進程,要求減少并規范農業的國內生產支持、削減對出口的直接補貼、提高市場準入程度、建立農產品貿易以單一關稅制作為調節的約束機制。
有關國際漁業反補貼疑問研究
[論文關鍵詞]漁業反補貼反補貼調查預警應訴
[論文摘要]漁業反補貼是持續性事項,是對漁業補貼的對抗措施,旨在抵消補貼對漁業貿易正常流動造成的扭曲效果。國際社會尚未對漁業補貼新規則達成一致,對漁業反補貼仍然沿用傳統的SCM協議既定的規則。我國漁產品出口遭遇反補貼調查將成必然,為此,我們要作好理論調研、加強預警并積極應訴。
一、國際漁業反補貼:定義與性質
補貼是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采取的政策性措施,由于補貼對一國企業的生產成本人為地降低,增強了該國企業的生產能力并對國際貿易造成不正當的扭曲效應。為此,WTO達成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SCM協議),第一次在一百五十多個WTO成員之間統一了補貼的定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原來由各個成員政府根據本國法律實施的反補貼程序也得到了高度的統一。根據該SCM協議,反補貼是指凡進口商品在生產、制造、加工、買賣、輸出等過程中接受來自其本國政府或公共機構的直接或間接的財政捐獻(協議中使用的是“financialcontribution”一詞),并對進口國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損害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阻礙的,進口國政府可對該進口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采取價格承諾、征收反補貼稅等反補貼措施。
從性質上判斷,漁業反補貼稅是在海關環節征收的稅種,可以起到削減進口能力的阻遏作用。其主要目的是抵銷國外政府對其漁業出口企業的補貼,避免國外漁產品制造商或出口商享有不公平競爭利益,對本國漁產業產生不利影響。漁業反補貼是一個程序性事項。目前WTO各個成員談判的是漁業補貼的實體部分,也即:哪些補貼應被禁止?哪些補貼應被允許?哪些補貼應視其損害后果而予以削減?至于漁業反補貼的程序規則,WTO各個成員認為漁業反補貼在程序事項上完全可以沿用既有的規則(SCM協議)的規定。
二、國際漁業反補貼:現狀與問題
國外反補貼與我國出口貿易論文
摘要:隨著出口貿易的快速增長,我國面臨反補貼加劇的嚴峻形勢,這會對我國出口貿易造成嚴重影響,危及到企業競爭力,我國必須根據WTO有關規則采取多種措施積極應對,努力構筑新的競爭優勢,提高出口產品競爭力。
關鍵詞:反補貼,貿易摩擦,出口貿易,出口競爭力
一、國外對我國進行反補貼調查的最新態勢
反補貼指凡進口商品在生產、制造、加工、買賣、輸出過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間接的獎金或補貼,并對進口國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進口國可以對該產品進行調查,采取反補貼措施,對該產品按補貼數額征收反補貼稅。同反傾銷、保障措施一樣,反補貼是符合WTO規定的貿易救濟措施,同時又是一把雙刃劍,具有名為反對不公平貿易,實為實施貿易保護的特點,屬于合規性貿易壁壘。
在2004年之前,針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反補貼調查幾乎沒有。其原因主要在于美歐等發達國家一直認為我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生產資料價格受到政府控制,難以將政府補貼和實際生產成本分開,反補貼不適用非市場經濟國家。同時,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中國在入世后15年內可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發達國家因此主要依賴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等貿易壁壘對中國產品加以限制。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市場經濟地位不斷得到承認,反補貼問題隨之而來。
從2004年4月起,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和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在不到半年時間內分別對原產于我國的室外烤肉架、碳鋼和不銹鋼緊固件、復合地板進行反補貼調查,2005年又對熱軋鋼板提出反補貼調查。在這幾起案件中,燒烤架被裁定為無損害,碳鋼和不銹鋼緊固件的普遍補貼率為31.5%,復合地板的普遍補貼率為9.2%。雖然與我國以往的反傾銷稅率相比,補貼率并不高,但與世貿組織其他成員遭遇的平均補貼率相比,卻是較高的補貼稅率,反補貼對我國出口產品的潛在威脅已轉變為現實危害。而且,使我國隨時面臨被其他成員起訴而陷入補貼爭端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