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二條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0 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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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研究論文

摘要: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關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的爭異不少。我們應當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與現實的矛盾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請求后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在司法實踐的問題不少,本條規定的只是一種可能性權利,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平衡;本條對人權的保護置于不平等狀況;申訴和越級上訪現象與本條之規定;關于被害人死亡之后的權利人。

關鍵詞:可能性權利平衡權益人權保護被害人死亡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請求后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本條之規定與現實的差異應當得到注意,并且應當使之符合社會的需要。

提請權——可能性權利,應平衡當事人權能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是對被害人的抗訴權的一條規定,該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提出抗訴,然后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抗訴。深究可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只是被害人的抗訴權僅僅是一個請求而已,是否啟動抗訴程序,得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此可見,被害人的抗訴權僅僅是一個可能性的權利而已。可能性的權利是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可能性的權利與實現權是完全不對等的。不對的權利無法平等地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這造成的則是權益的不平衡,明顯與法律面向人人平等是違背的,也是有違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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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研究論文

摘要: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關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的爭異不少。我們應當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與現實的矛盾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請求后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在司法實踐的問題不少,本條規定的只是一種可能性權利,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平衡;本條對人權的保護置于不平等狀況;申訴和越級上訪現象與本條之規定;關于被害人死亡之后的權利人。

關鍵詞:可能性權利平衡權益人權保護被害人死亡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請求后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本條之規定與現實的差異應當得到注意,并且應當使之符合社會的需要。

提請權——可能性權利,應平衡當事人權能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是對被害人的抗訴權的一條規定,該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提出抗訴,然后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抗訴。深究可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只是被害人的抗訴權僅僅是一個請求而已,是否啟動抗訴程序,得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此可見,被害人的抗訴權僅僅是一個可能性的權利而已。可能性的權利是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可能性的權利與實現權是完全不對等的。不對的權利無法平等地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這造成的則是權益的不平衡,明顯與法律面向人人平等是違背的,也是有違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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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第三章

第三章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八十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一百八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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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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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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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獎懲細則

學校獎懲細則

第一節總則

第一百七十六條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后,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一百七十八條本制度適于學校全體員工。

第一百七十九條學校管理層領導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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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下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三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九十五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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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 審判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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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業刑事風險防范措施

一、刑事風險存在的必然性

中國私募基金業的監管屬于以自律為主的監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市場主體具有較充分的行為自由,如果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利用制度漏洞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從而導致第三人或委托人產生重大損失,即使是過失導致委托人或第三人產生重大損失,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制,同樣可能會引發刑事風險。因此,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在經營過程中應樹立刑事風險防范意識,把握這一業務領域中存在的刑事風險點,完善好每一筆交易的法律手續,盡可能規避刑事法律風險。

二、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主要刑事風險分析

從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運行時間先后來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均存在設立、募集資金以及資金管理三個階段。在每個階段中,由于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進行交易的對象不同,其涉及到的利益主體不同,因此每一階段涉及的刑事風險也不相同,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或相關管理人員的行為侵害到的法益會具有一定的差別性。由于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中的虛報注冊資本罪及抽逃出資罪作出了新的解釋,規定該兩罪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在設立階段,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基本上不存在刑事風險,其刑事風險主要集中在募集資金及資金管理兩個階段。在募集資金階段,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的行為主要涉及投資方的利益。《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因此,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同時,《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一條對資金募集方式也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如果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違反這些規定,向普通個人或機構募集資金,或者采取公開廣告的方式募集資金,極易引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的刑事風險。同時,《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則行為成立合同詐騙罪。由于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在募集資金過程中經常與投資人商談并簽訂投資合同,而募集的資金是否屬于投資人的合法財產,募集的對象是否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投資合同里面的權利義務是否清楚,談判過程是否遵循了誠實信用原則?一旦投資失敗,上述這些問題均有可能引發合同詐騙罪的刑事風險。在資金管理階段,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募集的資金其有權支配使用。如果從業人員沒有責任心,或者法治意識不強,極有可能將基金財產通過非法方式占為己有或挪作他用,或違法運用,導致投資人利益無端受損。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對這些行為亦作出了規定。如果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資金占為己有,則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如果將單位資金挪作他用,則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如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法運用資金,還有可能構成違法運用資金罪。同時,法律只允許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將募集的資金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在證券領域,《刑法》對擾亂證券市場的行為規定了數個罪名,即《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的信息交易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如果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極有可能觸發上述罪名的刑事風險。

三、發揮預防的主動性,有效防范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刑事風險

對于任何市場主體來說,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是其參與市場的重要目的。但如果輕視甚至無視現有規則,各類法律風險會接踵而來。企業一般涉及的民商事法律風險,主要是利潤減少。而涉及刑事風險的企業不但可能面臨破產,其高級管理人員或將承擔失去人身自由的風險。對于企業來說,只有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制定好可具操作性的刑事合規規則并嚴格遵守,企業才能避免遭遇破產的風險。針對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在不同階段可能會面臨的不同刑事風險,應當注意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筆者結合自身的從業經驗,從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刑事風險防范實務操作的角度,談幾點體會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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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未成年人保護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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