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3 09: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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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淡化

一、馳名商標的保護模式

對商標的保護主要有相對保護主義和絕對保護主義兩種模式。

前者是指禁止他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與商標所有權人相同或近似的行業中注冊或使用,至于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則是被允許的,《巴黎公約》采取的即是相對保護主義。

后者則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行業,包括在與馳名商標商品不同或不相類似的行業中進行注冊和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TRIPS協議采取的即是擴張式的絕對保護主義。

在簡單經濟形式下,由于特定商標所指向的商品較為單一,因此商標與特定商品之間的聯系較為緊密。隨著社會的發展,一個有價值的馳名商標已被越來越多地運用到不同種類的商品上,而這些商品之間在類別屬性上可能完全不同,從而發生了商標與商品類別聯系的相對弱化和商標與商品生產者的相對分離。如不對馳名商標進行跨類別保護而任由他人注冊,即使商品差異明顯,公眾仍會在新商品與信譽卓著的馳名商標權人之間建立聯系,認為該商品可能是馳名商標權人的新商品,或者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權人之間存在某種法律上、組織上或業務上的關聯,從而引起消費者的誤購。在商品飛速發展的今天,相對保護主義已不能完善保護公眾和馳名商標所有權人的利益。

有鑒于此,為了切實防止馳名商標的聲譽、識別性和顯著性特征及廣告價值受到不當利用的損害,許多國家對馳名商標實行了絕對保護主義,即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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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司法認定與完善

摘要: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進行完善符合我國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需要。然而,目前我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尤其是缺乏統一的標準,因此我國應當細化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各項考慮因素,并加強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讓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的發展逐步趨于完善。

關鍵詞:馳名商標;營商環境;司法認定;立法完善

一、優化營商環境視野下完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必要性

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標志著我國新時代營商環境的建設進入新的重要階段。目前在進一步改善營商環境的戰略目標下,為規范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工作,我國知識產權局已將對《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修改列入日程,更加證明應對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做進一步明確,以適應建設我國新時代營商環境的需要。

(一)完善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有利于建設市場化的營商環境

市場經濟的另一含義就是競爭經濟,在這樣的營商環境下,品牌效應為商主體的盈利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馳名商標的品牌效應自然不言而喻,其在商品競爭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除此之外,馳名商標本身也具有著巨大的經濟利益,商標權不僅可以在市場活動中轉讓,更可以進行權利質押,因此商標本身蘊含的財產權變可使得其在市場中流轉起來。而企業若想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提高和擴大市場占有率,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是提高自身競爭力的途徑之一,品牌知名度的不斷提高,商標所具有的價值及其增值功能在未來也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必須明確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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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保護分析論文

摘要:馳名商標是商事主體良好商譽的載體,是企業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已經建立了較完善的馳名商標認定及保護制度,并與國際上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接軌。

關鍵詞:馳名商標;概念;保護

1馳名商標的概念和特征

馳名商標(well-knownmark)最早出現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25年文本中,該公約首次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作了規定,但并沒有對其概念作法律上的闡述。各國對馳名商標的定義也各不相同,一般的表述是: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且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商標。

200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第二條規定了馳名商標的定義。“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該規定界定了馳名商標的內涵,由此給出了一個認定馳名商標的法定標準。可見,我國對馳名商標的認識也已經踏上了國際軌道。從該規定看出,我國馳名商標具有如下特征。

1.1產生的地域效力——“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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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法律保護

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沿革及其缺陷

馳名商標(well-knowntrademark),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馳名商標作為一個正式的法律術語最早見于1925年修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稱《巴黎公約》)。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2年審議通過了第一部《商標法》,該法并未規定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之后。當時國內法律尚無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在實踐中,國家商標主管部門直接以《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保護過一些外國的馳名商標。在隨后的幾年間,我國通過調查問卷和商標主管機關的個案認定等方式認定了一批馳名商標。1993年3月,我國對商標法作了修改,同年7月國務院根據新商標法修訂了商標法實施細則,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有所涉及,即增加了對“公眾熟知商標”的保護條款。但這里的“公眾熟知商標”與“馳名商標”并不完全相同。為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于1996年8月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1998年12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暫行規定》作了修改。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調整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的行政規章,它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確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并初步確立了保護制度。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完善商標保護制度,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所作的承諾,全國人大常委對商標法又作了一系列修改,其中根據《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規定,對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也作了修改補充,如:2003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定》(下稱《保護規定》),該規定于2003年6月1日實施,《暫行規定》同時廢止,《保護規定》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一改以往的“主動認定,批量認定”的做法,而采取“被動認定,個案保護”的做法。這一國際通行的做法,使我國馳名商標保護體系也進一步得到完善。

另外,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網絡域名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時,可以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標糾紛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時,可以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保護規定》和《網絡域名問題的解釋》及《商標糾紛問題的解釋》,共同構成了我國現階段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實踐在我國發展的歷史較短,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來講,法律體系也存在需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如:馳名商標的空間性問題不明確;馳名商標的企業名稱禁用權的法律救濟途徑不明確;對馳名商標所有人權利未予限制。

完善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的建議

(一)馳名商標的空間性問題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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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認定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修改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內容,對馳名商標采取了被動認定方式。本文結合我國現行規定及相關國際條約,從認定方式、認定標準、認定機構等幾方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這一問題做一膚淺的論述。

關鍵詞:馳名商標認定方式認定標準認定機構

目錄:

一、引言

二、馳名商標的內涵界定

三、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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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的探析論文

一、馳名商標概述

馳名商標是指經過長期使用,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經一定程序認定的商標。自《巴黎公約》首次引入馳名商標的概念后,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法律保護已成為世界立法趨勢。

巴黎公約規定:凡系被成員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標識,一是禁止他人搶先注冊,二是禁止他人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標識。Trips更進一步規定:1,將巴黎公約的特殊保護延及馳名的服務商標;2,把保護范圍擴大到禁止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3,對如何認定馳名商標作了原則性的簡單規定。

就各國的立法實踐而言,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不盡相同,通常是根據具體的商標的宣傳范圍,相關領域公眾知曉程度,標識商品促銷范圍和國家經濟利益等因素綜合認定。從國際條約保護馳名商標的初衷來看,馳名商標的認定與馳名商標的保護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

二、馳名商標的保護模式

對商標的保護主要有相對保護主義和絕對保護主義兩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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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產品馳名商標獎勵制度

第一條為表彰先進,鼓勵企業爭創名牌產品,提升全市制造業的競爭能力,促進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進程,特設立**市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獎勵資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中國名牌產品”是指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評定,以國家質檢總局的名義頒發“中國名牌產品”證書及授予獎牌的產品?!爸袊Y名商標”是指由國家工商總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馳名商標。“自治區名牌產品”是指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自治區質檢局)統一組織評定并以自治區質檢局的名義頒發證書及授予獎牌的產品。新疆“著名商標”是指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局認定并頒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著名商標”證書及授牌的商標。

違犯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對社會公共利益、環境資源造成危害的產品,均不在申報范圍。

第三條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獎勵企業的評選工作,堅持自愿、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每年評選一次,評選名額不定。獎勵資金及評選費用由**市財政安排,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獎勵資金總規模為500萬元/年。

第四條為做好全市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的推進工作,成立**市名牌戰略推進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委,負責評選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凡參加評選的產品,應在申報前2年內通過自治區級以上鑒定驗收或登記備案,并己投產半年以上,按以下條件分為一、二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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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認定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

馳名商標是指是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馳名商標享有法律給予的特殊保護,但這種特殊待遇卻并非容易獲得,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加以認定。這也是馳名商標保護中的一大特點。但馳名商標的認定是一種被動認定,并不是說你的商標享有很高的聲譽,就可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他需要一定的啟動程序,經過國家執法機關的確認符合法律要求才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由于其聲譽好、產品銷量大,為廣大消費者所認同等特點,而經常被他人搶注、冒用、仿制?,F實中的商標侵權案件多發生在有一定知名度和聲譽的商標上。因而給予馳名商標特殊法律保護也就成了迫切的要求就現今法律和國際公約來看對馳名商標的特殊法律保護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給予馳名商標以擴大保護;(2)對馳名商標的注冊以特殊規定;(3)將馳名商標與商品結合起來給予整體保護。

現代社會中,商標和廠房、設備一樣,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對馳名商標而言,其對企業的重要性甚至有可能超過它的有形資產。我國由于受傳統經濟體制的約束,長期不重視商標的作用,企業的商標意識十分薄弱。改革開放后,不少企業逐漸認識到商標的重要性,開始把商標管理納入企業的議事日程。在國內外市場上,開始涌現了一批馳名商標,但從整體上來說,我國的的商標意識仍十分薄弱

馳名商標是指是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在生活中,人們也常常將其稱為名牌。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兩者不能混為一談。馳名商標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而名牌則是一種榮譽稱號,不能享受法律的特殊保護,一般來說,馳名商標都是名牌,而名牌卻并不都是馳名商標。

一、現有法律和國際公約對馳名商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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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動認定馳名商標探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馳名商標保護與認定的釋源;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模式;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存在問題的思考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馳名商標是一個國際通用的法律術語、實踐中我國已按照《巴黎公約》的要求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馳名商標的認定有兩種基本方式:主動認定和被動認定、對涉及的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應當具備的條件、馳名商標的事實狀態是動態的、將馳名商標的認定權賦予各級地方法院、馳名商標主管部門認定需要耗費較長時間、部分企業借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來推銷產品或服務等,具體請詳見。

一、馳名商標保護與認定的釋源

馳名商標是一個國際通用的法律術語,其英文為“Well-KnownTradeMakes”或“Well-KnownMarks”。馳名商標的這一表述雖然被國際公約及各國法律廣泛采用,但直到現在國際上也沒有對馳名商標下一個確切的、公認的定義?!侗Wo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稱巴黎公約)最先涉及馳名商標問題,但1883年簽訂的該公約最初文本并沒有提及馳名商標問題,直到1925年該公約第三次修訂后的海牙文本中才首次出現了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即該公約第6條之二。我國于1982年實施的《商標法》(以下稱舊商標法)及1983年的《商標法實施細則》都沒有涉及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后,實踐中我國已按照《巴黎公約》的要求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但直至199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才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從而使我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2001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標法》(以下稱新商標法)進行第二次修訂并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正式納入其中。2002年8月公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也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進行了相關規定。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域名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首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先河。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施行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第二十二條對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做出了明確規定。200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實施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對新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作了進一步細化。該規定明確界定了我國馳名商標的含義:“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改變了《暫行規定》馳名商標的行政機關主動認定方式,采取“被動認定,個案認定”的做法,使我國馳名商標的保護體系與認定方式更趨完善。

二、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模式

馳名商標的認定有兩種基本方式:主動認定和被動認定。主動認定是在并不存在實際權利糾紛的情況下,有關部門出于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權利糾紛,應商標所有人的請求,對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被動認定,是在商標所有人主張權利時,即存在權利糾紛的情況下,應商標所有人請求,由有關部門對其商標是否馳名,能否給予擴大范圍的保護予以認定。

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以被動認定為基本模式。目前西方大多數國家采用被動的司法認定模式,且已被視為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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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認定標準民事思考論文

關鍵詞:馳名商標認定方式認定標準認定機構

一、引言

中國商標協會于2002年初公布了包括“同仁堂”在內的196項馳名商標,[1]2002年2月8日,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出通知,認定“匯源”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這些現象反映了1996年8月14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所確定的對馳名商標的主動認定方式。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2001年10月27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修改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相關內容,對馳名商標采取了被動認定方式。

我國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TO”),WTO的統一規則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價值、規則的融合,從這一意義上說,知識產權“入世”,就是知識產權法律的“入世”。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16條第2款、第3款規定了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是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第6條之二的進一步發展。在解釋及適用上,應將二者結合起來。我國入世以后,必須全面承擔作為世貿組織成員國的國際義務,包括履行Trips協議的規定。在這種背景下,研究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擬結合我國現行規定及相關國際條約,對馳名商標的認定這一問題做一膚淺的論述。

二、馳名商標的內涵界定

馳名商標(well—knownmark或well—knowntrademark),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且有較強競爭力的商標。[2]上述《規定》第2條指出:“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逼渲小跋嚓P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規定》對于馳名商標的界定,具有突破性的意義,具體內容留待下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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