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認定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9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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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馳名商標是指是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馳名商標享有法律給予的特殊保護,但這種特殊待遇卻并非容易獲得,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加以認定。這也是馳名商標保護中的一大特點。但馳名商標的認定是一種被動認定,并不是說你的商標享有很高的聲譽,就可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他需要一定的啟動程序,經過國家執法機關的確認符合法律要求才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由于其聲譽好、產品銷量大,為廣大消費者所認同等特點,而經常被他人搶注、冒用、仿制。現實中的商標侵權案件多發生在有一定知名度和聲譽的商標上。因而給予馳名商標特殊法律保護也就成了迫切的要求就現今法律和國際公約來看對馳名商標的特殊法律保護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給予馳名商標以擴大保護;(2)對馳名商標的注冊以特殊規定;(3)將馳名商標與商品結合起來給予整體保護。
現代社會中,商標和廠房、設備一樣,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對馳名商標而言,其對企業的重要性甚至有可能超過它的有形資產。我國由于受傳統經濟體制的約束,長期不重視商標的作用,企業的商標意識十分薄弱。改革開放后,不少企業逐漸認識到商標的重要性,開始把商標管理納入企業的議事日程。在國內外市場上,開始涌現了一批馳名商標,但從整體上來說,我國的的商標意識仍十分薄弱
馳名商標是指是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在生活中,人們也常常將其稱為名牌。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兩者不能混為一談。馳名商標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而名牌則是一種榮譽稱號,不能享受法律的特殊保護,一般來說,馳名商標都是名牌,而名牌卻并不都是馳名商標。
一、現有法律和國際公約對馳名商標的規定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的第六條(之二)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做了專門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禁止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拒絕這種商標的注冊。對于已經注冊的,可以在五年內提出撤銷這種商標的請求,如果這種注冊是非善意的,則撤銷無時間限制。但是《巴黎公約》并沒有給馳名商標下定義,也未提及認定的標準,只是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和措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其具體內容還需要成員國以國內法加以補充。在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議)中,對馳名商標有所發展:1、確認了馳名商標的保護適用服務商標;2、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做了原則性的規定;3、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延及到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組織。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的正式規定是從1996年8月14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訂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但為了迎接經濟全球化的挑戰,履行入世的承諾,根據TRIPS協議的有關要求,我國于2001年10月27日通過了《商標法》的修正案,在這個修正案中,增加了兩條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二、馳名商標的認定
馳名商標享有法律給予的特殊保護,但這種特殊待遇卻并非容易獲得,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加以認定。這也是馳名商標保護中的一大特點。但馳名商標的認定是一種被動認定,并不是說你的商標享有很高的聲譽,就可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他需要一定的啟動程序,經過國家執法機關的確認符合法律要求才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在認定機關上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馳名商標必須是商標注冊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但是,國際上的馳名商標認定大多為法院,經過司法程序進行認定。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執法雙軌制,行政和司法機關都有權利負責相關商標案件,但在新《商標法》之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這是我國關于馳名商標的第一個規范性文件,它確定了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有效期為三年。由于《商標法》屬于民法的范疇,所以人民法院也具有審理和判定馳名商標的權利。特別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其中第1、2條規定確認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權利。
對馳名商標的標準,《巴黎公約》并無規定,TRIPS協議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應顧及有關公眾對其知曉程度,包括在該成員國領域內因宣傳該商標而使公眾知曉的程度。”我國的新《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共五項:(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下面就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闡述如下:
1、馳名商標不再限于“本國市場”馳名—對傳統商標法地域性原則的突破
在傳統的知識理論中,馳名商標具有濃厚的地域性特點。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只有在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馳名的商標,才能受到保護。就《巴黎公約》而言,它并未要求各成員國對那些在來源國非常馳名,而未在本國使用或在本國并不為公眾所知的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我國原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就是體現了這一精神。但是1995年生效的TRIPS協議發展了《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其中第16條第2款規定各成員國在確定某商標是否馳名時,應當考慮宣傳在該國產生的知名度。這個規定中的商標宣傳活動沒有限定必須是在本國市場。TRIPS協議雖未言明商標馳名的地域范圍,但卻以間接的方式表達了域外的商標馳名事實應當作為被請求國認定馳名商標所考慮的因素。然而,國際上出現的發展趨勢是要求淡化馳名商標的地域性。美國更一再強調:馳名與否,不是以認定馳名的那個特定國家為準,而是以有關商標是否在國際市場馳名為準。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大會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于1999年9月29日通過了《關于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建議》(以下簡稱《聯合建議》)完全澄清了這個問題,該建議第2條第二項之(d)款規定:“…….即使某商標不為某成員國中的任何相關公眾所熟知或知曉,該成員國亦可將該商標確定為馳名商標。”這項規定使馳名商標的保護突破了傳統商標法的地域性限制,雖然這個建議不具有強制力,但他卻指明了對馳名商標保護的發展方向。我國新《商標法》修正案第十四條認定馳名商標的五條標準改變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中認定馳名商標的七項要求對在中國境內的限定。
2、對“相關公眾”的界定—合理確定馳名商標的馳名范圍
相關公眾指的是與馳名商標有牽連和影響關系的人群。其判斷標準包括單不局限于一下幾種:(1)使用商標的那一類商品,服務的實際、潛在的消費者。相關公眾不以是否實際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為判斷標準,消費者是最直接與馳名商標相關的群體。實際或潛在的消費者可能等同于實際購買者,但也可能等同于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目標消費團體。(2)經營使用該商標的那一類商品、服務的商業界人士。商業界人士包括進口商、批發商、被許可人或者經銷商。商業界人士是使用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與消費者發生聯系的橋梁,他們本身也屬于相關公眾。
相關公眾認定的幾個原則:(1)與某一商標相關的公眾可能有多個群體,但只要為至少一個群體中的大多數都知曉,該商標就可以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依據。(2)任何一種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的確定都要考慮這種商品或者服務的特殊性,尤其是有特別限制的產品或服務,如香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3)“相關公眾的熟知”可通過消費者調查或民意測驗確定,也可以通過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程度及地域等因素的考察來證明。新《商標法》的五個認定因素并不需要同時具備,只要其中的幾個能證明“相關公眾熟知”,就可以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有力依據。
3、不應要求馳名商標是注冊商標---馳名商標的出現是對商標注冊制度的重要補充
從商標法的理論來看,獲得商標權的方式有使用、注冊。單獨采納某一種制度都會帶來弊病,如單純采納使用獲得的方式會使在后商標使用人發現和篩選在先商標的成本增加并容易造成沖突,采納注冊獲得的方式又會使長期使用而未注冊的商標的企業缺乏有效的保護。因此合理的做法是以注冊獲得制為主,又不否定使用獲得制。新《商標法》并沒有拘泥于絕對的商標注冊保護原則,而在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這彌補了馳名商標保護中商標注冊制度的固有缺陷,向完善馳名商標的保護邁出了積極的一步。
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認定采取的是“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個案有效的”的原則。即只有在商標所有人認為其馳名商標權益受到損害并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時,國家商部主管部門和案件審理部門(我國規定只有中級人民法院才具有審理和判定馳名商標侵權案件的權利)才考慮是否認定馳名商標。之所以將受到損害作為申請條件,是因為無損害就無認定的必要。在行政體系中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商標異議、商標案件向商標局提出馳名商標的認定,還可以通過商標復審案件向商標復審委員會提出馳名商標的認定,但無論是哪一種途徑,所提案件都要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商標局和商標復審委員會方能受理。另外,在商標侵權案件的實踐中現在越來越多的商標所有人通過司法審判進行馳名商標的認定。司法審判認定馳名商標維權力度大,審判和認定的馳名商標效力高,(行政認定非終審認定)同時也體現了我國法制建設的近一步完善。
三、馳名商標的特殊法律保護
馳名商標由于其聲譽好、產品銷量大,為廣大消費者所認同等特點,而經常被他人搶注、冒用、仿制。現實中的商標侵權案件多發生在有一定知名度和聲譽的商標上。因而給予馳名商標特殊法律保護也就成了迫切的要求。就現今法律和國際公約來看對馳名商標的特殊法律保護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給予馳名商標以擴大保護;(2)對馳名商標的注冊以特殊規定;(3)將馳名商標與商品結合起來給予整體保護。
對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也就是將對該商標的保護延及到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在傳統的商標法理論中,商標權人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即使在《巴黎公約》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也未突破這一界限。然而,隨著國際保護馳名商標的呼聲日益增高,這一情形發生了變化。在TRIPS協議中,就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展到了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只要一旦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該用該商標,即會暗示該商品或服務與注冊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注冊商標所有權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到損失”。
對于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由三種理論認識:1、商標吸引力受沖淡說;即由于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的使用,從而減弱了馳名商標在公眾中的印象,使其商標的吸引力受到沖淡。2、來源地混淆說:由于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的使用,而使消費者對產品的來源地發生了混淆,以為是馳名商標人生產的新產品,從而使消費者基于對該商標的認同而購買該商品。3、無謂競爭說:即反對以不正當之訴給予馳名商標以擴大保護,認為不同行業中的競爭是無謂競爭。無謂競爭是把它人馳名商標應用于完全不同類商品上,借他人之名推銷自己的產品,獲取利益。基于不同的理論來源,對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也產生了不同的情況,具體可分為相對保護主義和絕對保護主義。相對保護主義以TRIPS協議的規定為代表,他以沖淡說和混淆說作為理論基礎。他著重強調非類似商品與商標的某種聯系而在消費者中產生不良的影響。目前各國多采用這種保護方式。絕對保護主義則是將保護范圍擴展到所有商品與服務,目前這種保護方式并多見,只限于極少數超級馳名商標。應該說,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不應該是一成不變的,他應隨該商標的馳名程度有所區別。對于馳名度高影響大的馳名商標,其保護范圍就應寬一些。
值得注意的一個問題,在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中,禁止他人在類似或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這里的使用也應該做擴大解釋。不僅包括把它人的馳名商標直接作為自己的商標,還包括將與他人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圖形作為企業名稱、商品名稱、廣告用語、域名以及其他用途,只要這種使用有可能引起公眾誤認或對馳名商標所有人產生不良影響的。
對馳名商標而言,它給消費者的印象是與商品緊密結合在一起的。現實中許多投機者冒用的往往不是商標,而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名稱、包裝和裝潢,或是冒用馳名商標所有人的企業名稱。因此,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并不限于商標本身,還應包括使用馳名商標的知名企業。在這一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做了明確規定,這也是對馳名商標的特殊法律保護。
四、企業自身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現代社會中,商標和廠房、設備一樣,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對馳名商標而言,其對企業的重要性甚至有可能超過它的有形資產。我國由于受傳統經濟體制的約束,長期不重視商標的作用,企業的商標意識十分薄弱。改革開放后,不少企業逐漸認識到商標的重要性,開始把商標管理納入企業的議事日程。在國內外市場上,開始涌現了一批馳名商標商標,但從整體上來說,我國的的商標意識仍十分薄弱。以下就企業如何創建,保護馳名商標提出建議如下:
1、要創建、保護馳名商標,最重要的無疑是保證商品質量,這一點毋庸多述。這里僅就商標的策略的角度提供幾種做法:(1)企業對其生產經營的不同產品,在使用總商標的同時,再各自使用一個分商標。這樣既能維護企業的整體形象,又能體現各個商品的特點。在某一品牌的商品質量發生問題時,也不至于影響其他品牌的商品。(2)對于某些馳名商標也可以為其注冊副牌,在產品質量得不到保證時,可用副牌商標銷售。這樣既不影響商標的聲譽,也能保證企業產品的銷量。
2、馳名商標的廣告宣傳工作。在信息傳播高速發展的今天,不做廣告的商標,其知名度總是十分有限的。我國企業在做廣告時,往往著重宣傳企業和商品,卻忽視了對商標的宣傳。在商品的外包裝上,也常常強調商品名稱、生產廠家等,而商標占的比例很小,位置也很不顯著。這種做法有很多弊病:消費者只認識名稱不認商標,而名稱又往往不是專用的,結果成了義務給他人做廣告,而無法達到宣傳自己商標的目的。
3、及時辦理商標注冊,商標被搶注時要及時訴諸法律以尋求法律保護。在我國實行的是注冊保護原則,而許多企業往往忽視這一點,不及時辦理商標注冊,致使自己辛辛苦苦創出的品牌被人搶注,只得改換商標或高價買回,造成很大的損失。同時,要做好馳名商標的境外注冊工作,對商品正在或將要銷售的國家、地區,一定要做好商標的注冊工作。我國企業在這方面有許多教訓,一批馳名商標在國外被人搶注:如“同仁堂”在日本、“青島”在美國、“竹葉青”在韓國都被人搶注。這不僅給企業造成損失,也為我國創建國際性馳名商標設置了障礙。另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在商標被搶注后,企業要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同仁堂”商標被日本搶注后,中方及時提起撤銷程序,使得日方搶注的商標被撤銷,奪回了“同仁堂”商標在日本的商標專用權。
4、要有長遠的戰略目光,爭取創建自己的馳名商標。對企業來說,要創出自己的馳名商標,絕非一日之功,需要長期不懈的努力,而不能急功近利。日本索尼公司的產品剛進入美國市場時,銷量并不大。美國商曾表示,如果用美國的商標,他可以每年包銷拾萬臺。索尼公司拒絕了這一要求,最后創出了馳名世界的“索尼”商標。我國的許多企業卻缺乏這樣的眼光。有些企業輕易轉讓自己的商標專用權,有的馳名商標則在合資中被“商標殺手”吃掉。如著名的“美加凈”商標,在合資時報價1200萬元投入合資企業。合資后該商標被外方封存,而代之以“露美裝臣”,等到企業悔悟,再買回該商標時,卻整整花了三個億。一些外商在合資中,高價轉讓或折價入股的方式買斷中方的馳名商標,后棄之不用,而全力宣傳自己的商標。他們之所以這么做,是想借用我國高知名度商標的信譽和企業的生產能力為外方的商標打開市場。因此,在合資時企業一定要慎重,不要輕易將馳名商標折價入股。
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國家商標局分批認定全國馳名商標,到目前的個案認定我國的馳名商標總數為385個囊括了36個行業或商品領域。但這仍與我國泱泱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稱,并且世界級的馳名商標更是寥寥無幾。因此,希望商標主管部門和企業都能加強對商標的培育和保護力度,扶持馳名商標的創建,盡快改變這已現狀。
參考資料
1、《馳名商標保護的若干問題》鄭成思《知識產權》1995年3期
2、《馳名商標需要規范化》許履剛《知識產權》1994年6期
3、《馳名商標的保護》劉茂林《法律科學》1994年3期
4、《對馳名商標界定的思考》普翔《中華商標》2002年1期
5、《新商標法釋解》趙惜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月
6、《中國商標報告》曹中強中信出版社200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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