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產品馳名商標獎勵制度

時間:2022-11-07 1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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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產品馳名商標獎勵制度

第一條為表彰先進,鼓勵企業爭創名牌產品,提升全市制造業的競爭能力,促進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進程,特設立**市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獎勵資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中國名牌產品”是指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評定,以國家質檢總局的名義頒發“中國名牌產品”證書及授予獎牌的產品。“中國馳名商標”是指由國家工商總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馳名商標。“自治區名牌產品”是指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自治區質檢局)統一組織評定并以自治區質檢局的名義頒發證書及授予獎牌的產品。新疆“著名商標”是指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局認定并頒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著名商標”證書及授牌的商標。

違犯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對社會公共利益、環境資源造成危害的產品,均不在申報范圍。

第三條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獎勵企業的評選工作,堅持自愿、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每年評選一次,評選名額不定。獎勵資金及評選費用由**市財政安排,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獎勵資金總規模為500萬元/年。

第四條為做好全市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的推進工作,成立**市名牌戰略推進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委,負責評選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凡參加評選的產品,應在申報前2年內通過自治區級以上鑒定驗收或登記備案,并己投產半年以上,按以下條件分為一、二等獎:

一等獎:獲得過國家級名牌產品、馳名商標稱號。市場潛力大,社會經濟效益高,在同行業處于高盈利水平。

二等獎:獲得過新疆名牌產品稱號和著名商標的產品。市場潛力較大,社會經濟效益較高,在同行業處于較高盈利水平。

對通過最終評審的新創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進行一次性獎勵(對同一馳(著)名商標下系列產品只獎勵一次)。

第六條申報程序:

(一)由名牌產品生產單位,向所在區(縣)經計委(經委)、兩個開發區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直接向市經委申報,按要求填寫《**名牌產品獎勵資金申報表》,并附加有關材料:相關證書及獎牌、專利證書、檢測報告、研制報告、彩色12寸產品照片、用戶意見及效益證明(以稅務部門數據為準)。

(二)各區(縣)經計委(經委)、兩個開發區行業主管部門對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將資料匯總后報送市經委。

(三)市經委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評。

第七條評審程序:

(一)由市經委負責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有關專家會議進行綜合評審,并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獲獎項目名單,一、二等獎須經到會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其中一等獎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采取綜合評議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方法,得出初評結果,將推薦獲獎名單及審查情況報送**市委財經領導小組審批,并在新聞媒體公示。

(二)獲獎項目自新聞媒體公示之日起15天后正式生效,如有異議,由原行業專家評審組提出處理意見,報市經委。

第八條獎勵辦法:

(一)獲獎項目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獎狀和獎金,并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一等獎35萬元,二等獎20萬元(如果某等級獎無符合條件的申報產品,該獎項可以空缺)。

(二)獲獎單位可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的精神,對開發有貢獻人員進行獎勵。

第九條各有關單位推薦和評審工作應客觀公正,對營私舞弊、弄虛作假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提請有關單位給子處分。

第十條申報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其行為,收回政府獎勵給企業的獎勵證書和獎金,3年內停止該單位**市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獎勵的申報權。

第十一條獲得**市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獎勵的產品,原則上2年內不予重復獎勵。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名牌產品戰略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