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8 19: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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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管理

編制管理調研報告

近年來,**縣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初步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體系和模式。尤其在黨政機構改革后,縣編委研究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編辦內部進一步整章建制,建立了機構編制審批程序、人員編制異動審批程序和日常審核監督管理程序,機構編制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為本縣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和矛盾需要進一步探討和解決。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一)一些部門和單位對有關的政策法規認識不夠,客觀上增加了機構編制管理工作難度。

目前,有些部門和單位不能站在大局的高度看問題,不是在轉變職能、精簡機構編制、提高隊伍素質、改善人員結構、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片面地強調本部門本單位的重要性,以工作任務大、困難多等客觀因素為理由,在增設機構、增編增人、提高機構規格等方面打主意。另一方面,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條條”干預現象也時有發生,以各種理由對下級部門的機構設置、編制配備等相關問題批條子、打招呼。所有這一切給編制部門貫徹落實機構編制管理政策帶來了困難。

(二)政事分開尚不徹底,一些行政主管部門還包攬所屬事業單位的事務。

隨著經濟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政府職能必須實行政企和政事分開。近幾年來,政府對企業的管理,由直接轉變成間接,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來調控經濟,指導經濟運行,而政府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很大程度上還存在計劃管理模式。相當一部分行政主管部門把所屬的事業單位當成附屬物,對人財物事實行統管,用相當大的人力、精力管理應由事業單位自主處理的繁雜事務。于是,有的部門以工作任務多、編制少為由找領導,要求增配領導、增加人員,致使機關工作政事不分、人員臃腫難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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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編制管理思考

機構編制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科學、合理、系統地搞好機構編制管理,對于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減輕財政負擔,促進社會進步,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隨著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機構編制管理存在的弊端日益明顯,迫切需要加以分析和研究,探索出解決的辦法和路子。

一、現狀與問題

(一)機構編制管理制度沒有法律保證,缺乏穩定性。制度雖然不能同法律法規相等同,但制度的制定大多是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它是法律法規在實際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到目前為此,還沒有一部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有關機構編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對行政機構編制的管理省上也只制定了一個《四川省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86號令),對事業單位登記國務院頒布了《事業單位登記辦法》(國務院第411號令),對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的設置和管理沒有一個科學、硬性的法律規定,各市洲和縣市在機構編制管理制度建設方面可謂是五花八門。有些地方和部門為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先后出臺了加強機構編制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但是,各地的這些規章制度在內容和形式上也不盡相同。在機構、編制、職能配置及領導職數等管理方面,有的以上級紅頭文件為依據,有的以單項法律法規為依據,有的以領導講話為依據,找不出依據的,就與兄弟市州、縣攀比……。由于機構編制管理沒有法制保障,每次機構改革后,各級黨委、政府都要下發很多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嚴禁擅自增設機構、增加編制,實行人員編制實名制管理等文件。特別是今年中央再次出臺了“五不準”(不準超編進人,不準擅自設立內設機構和提高機構的級別,不準違反領導職數配備的有關規定,不準越權審批機構編制,不準上級業務部門干預下級的機構編制)、省上也規定了“四不準”(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文規定外,一律不準增設新的機構,不準增加編制,不準提高機構規格,不準增加領導職數),但效果仍不很明顯,違反規定增設機構、增加編制現象仍然禁而不止。除黨政機構相對穩定外,各地事業單位機構和編制以及內設機構都是有增無減,處于不穩定狀態。

(二)機構編制管理干擾多,隨意性大。機構編制屬于上層建筑,應與經濟基礎相適應。機構如何設置,編制配備多少,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應以社會需要為準則。實際上,機構編制管理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擾。一是法律法規干擾。在現行體制下,受利益的部門化現象影響,也出現了政策的部門化現象。一些法律法規的起草部門,總是站在本部門的角度來考慮問題,硬把機構編制問題也塞進單項的法律法規之中去,給他們的意志披上合法的“外衣”,強加給機構編制部門。二是部門干擾。一般來說,在機構設置上,自上而下應該是“倒金字塔”式,上下級之間不可能完全一樣,但是,有些部門總是以本部門工作重要為由,或以“達標”為要挾、以資金審批、給設備、給項目為“誘餌”等等,要求下級增加或設置與之相對應的機構,使下級機構編制部門無所適從。三是領導干擾。領導分管哪個方面的工作,就會說哪個方面工作重要,有些領導就會以講話、參與協調、打招呼,甚至于批文件等方式干預機構編制工作,也造成一些單位就干脆直接給黨委、政府或給黨委、政府領導寫情況報告來要編制和增設機構,而不是給同級編委寫報告來調整機構編制。

(三)機構編制管理是經驗型管理,缺乏科學性。所謂科學設置機構,就是要求機構與職能相對稱,也就是說,任務和需要是決定一個機構是否設置、設置大小以及怎樣設置的前提,既不能小任務設置大機構,臨時任務設置常設機構,也不能將承擔行政機關的職能分解后設置為事業機構,或以中介組織的職能為依據設置事業機構。但是,目前,在機構編制管理方面我們還沒有走出那種“下報上批”、“一事一議”、“落實領導講話精神”、“落實會議紀要”和就機構論機構、就編制論編制的傳統管理模式,仍然是以“人治”、“經驗”為主,出現了機構編制隨意膨脹,行政經費不合理增長的怪現象,養了許多不該養的“閑人”,給下一步事業單位改革帶來很大的工作量和改革成本。一些事業機構時而合并,時而分設,在撤分中增加了機構人員編制和財政負擔;部分縣設置的優勢產業辦、重點項目辦,其職能早已明確由該縣的發改委和經委的相關職能股室承擔;各級培訓、信息、檢測機構已經很多,而且很多將向中介機構發展,向市場方向改革,再設培訓、信息、檢測機構,就顯多余,已經有很多培訓中心無培訓工作,信息中心無信息。

(四)監督機制不完善,有禁不止。目前,在機構編制監督機制上,存在著監督不到位、監督不力等問題。一是認識誤差。一些人認為,目前,我國在財政上是“分灶吃飯”,在機構編制管理上是分級管理,機構設多少,編制核定多少,是本級政府的事,又不需要上級掏錢,無須過多干擾下級的機構編制事宜。二是職責不清。各級編制部門只是本級編委這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監督本級編委及黨委、政府,顯然是形同虛設,導致監督乏力。三是監督機構不健全。就我省而言,除省編辦成立了督查調研處外,少數市州編制部門明確了分管監督工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大部分還沒有建立和明確監督機構和人員。另外,編制部門只是一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不是政府組成部門,執法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也值得質疑。監督機制不完善,加之體制上的制約,使機構編制監督工作處于“雷聲大,雨點稀”或“干打雷,不下雨”的尷尬局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以及“政策走樣”比較突出。比如:在機構改革方案執行中,一些機構明合暗不合,或變著法子“改頭換面”搞特設機構和越權審批行政機構;在編制精簡和人員分流上搞數字游戲,自欺欺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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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治機構編制管理

當前,在我國的機構編制管理中,有的地方已經制定了一些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法治",也取得了一些成績。而有的地方由于"法治"太少或者根本沒有"法治",以致于有些單位憑著本系統的規定搞所謂的上下對口,在"條條"的作用下擅自增設機構;有些人憑領導的關照違反編制管理紀律擴編增員。這種"人治"現象的發生造成了機構編制管理的失控。黨的十五大就明確提出了"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依法治國,首先就要求依法行政,機構編制同其它行政工作一樣,也需要依法行政,實現"法治"。如何實現機構編制的"法治"呢?筆者認為需要做到如下幾點。

首先,機構編制管理做到有法可依。長期以來,機構編制沒有法律可遵循,工作中在確定具體的機構編制時,只能是由各級主要領導"拍腦袋"而定,有的機構的設置往往只要領導的一個批條,甚至一句話就能確定。因此目前迫切需要一部《機構編制法》來明確機構編制管理的對象、范圍、編制管理的原則、方法以及編制管理的權限劃分和主管部門,樹立機構編制工作的威信。在有了機構編制法以后,各級地方政府也需要在已經形成的《組織法》中,對本級黨政機關設置的部門、權限和職責范圍、編制總額,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對于領導職數、專業技術人員與業務人員、行政與后勤人員的比例作出硬性規定。通過出臺《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標準》,對事業單位的編制類別、編制依據和編制比例作出綜合性的規定。與此同時,各級編制部門也需要制定《工作實施規則》,用《規則》來規范本部門的工作程序和統一管理制度,等等。只有具備了完整和統一的法律體系,才能為實現機構編制的"法治"鋪好路。

其次,機構編制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機構編制立法以后,必須通過有效的廣播電視媒體廣泛宣傳機構編制法,使大家在工作中形成自覺遵守機構編制法律的共識。一方面,它要求編制部門通過培訓、考核的方式使工作人員學習掌握好法律,并以法律為準則指導工作,在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的配備、部門職能的劃分等方面堅持按法律及其規定的原則科學、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它也要求涉編部門在工作中,了解機構編制法,增強法制觀念,工作中依法呈報,自覺減少違法違規擅自增設機構和增配人員編制的行為。只有大家都做到了有法必依,機構編制管理才能夠步入到"法治"的軌道上來。

再次,機構編制管理做到執法必嚴。機構編制法的出臺為嚴肅執法提供了依據。首先,它要求各級領導干部遵守編制紀律,對于涉編事項,依法辦事,不向編制部門批條條、打招呼,不搞權大于法,以權謀私,做到以身作則。其次它要求編制部門能夠樹立"編制就是法律"的意識,工作中講法律,辦事流程法定化,以法律已,對于違反機構編制法律原則和程序的事項堅決抵制,不搞法外開恩,不攙個人私情,做到不折不扣地執行機構編制法。只有做到了機構編制管理的執法必嚴,才能夠長久地堅持機構編制的"法治"。

最后,機構編制管理做到違法必究。一方面,在機構編制管理過程中,編制部門要以法律為準繩,對各個單位各個部門的涉編行為采取定期通報、不定期抽察等手段實現動態、全程監督,對于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要堅決處罰,甚至可以啟動司法程序來維護機構編制法的權威。另一方面,編制部門在接受其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的同時,更需接受來自社會的監督,自覺做到依法行政,促使機構編制管理實現"法治"的良性循環。

實現機構編制的"法治"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做到了機構編制管理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真正實現"法治"。只有實現了"法治",才能徹底杜絕機構編制管理中的"人治"行為,才能保障改革成果,使改革走出"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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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編制管理調研報告

機構編制管理是黨和國家一項重要的組織管理工作,賦有一定管理權力,責任重大、影響深遠。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國家政權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如何搞好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構建社會和諧氛圍是我們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一個新課題。

近幾年來,機構編制管理逐步正規化、法制化,取得了較好的成果。總體來說,機構設置基本達到了精簡、統一、效能的要求,但實際運行過程中,超限額或變相超限額設置機構、任意提高機構規格和增掛牌子的情況時有發生。編制總額總體上得到有效的控制,但在部門或局部超編進入人員結構不合理等現象也有存在。這里有上級業務部門干預的無奈,也有本級為了某種需要的變通處理。總而言之,加強機構編制的管理任重道遠,值得我們不斷探索與思考。

一、《條例》是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律依據

新時期、新條件下要求機構編制管理實行法治化、正規化。今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制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是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規。“條例”對機構設置、編制管理、監督檢查及法制責任等四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規范了我國地方政府機構編制管理,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依法加強機構編制管理,要求我們嚴格規定機構設置、嚴控編制總量;堅持機構編制的集中管理,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的審批程序和制度。加強機構編制管理法律化、規范化建設,增強機構編制管理的規范性、可操作性和嚴肅性,同時也是依法防治機構編制方面的不規范行為的有效措施。

通過媒體暴光的形形色色的腐敗事例中,“吏治腐敗”是最大的,也是最嚴重的腐敗,是其他腐敗現象的根源。“暗箱操作”增加編制、超編進人、超職權配備干部、虛報冒領“空響”等……。這些現象的存在有損機構編制紀律的嚴肅性,背離了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同時,也給當地政府財政增加了沉重的負擔。這些現象也只有依法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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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構編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機構設置,加強編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機構,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派出機構、部門管理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綜合辦事機構。

本規定所稱編制,是指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確定的行政機構人員數額和領導職數。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機構的設置和編制管理。國家對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行政機構的設置和編制的確定應當與本轄區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相適應,遵循精簡、效能、依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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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編制管理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縣委十二屆四次全體(擴大)會議提出的“圍繞一個中心,力求六個突破,加強五項建設,建立完善五種機制,全面實施十大工程”的工作思路,我縣編制部門解放思想,銳意進取,創新發展,把“五種機制”同編制管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積極探索,勇于創新,進一步深化機構改革和編制管理。

一、開展調研,積極探索,尋求改革新途徑

按照自治區編辦的安排部署,**年為重點“調研年”,圍繞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為重點進行調研,尋求推進這兩項改革的新思路、新辦法和有效途徑。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環節,要抓緊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著力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面對新任務、新要求,我們協調組織、紀檢、監察、人事、財政等部門對全縣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和鄉鎮的機構編制情況進行了調研,掌握了全縣機構編制管理的基本情況,為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以及鄉鎮機構改革奠定了基礎。

二、轉變作風,提高效率,嚴格機構編制管理

結合“五項機制”建設,我們按照公開、公正、透明、便民的原則,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能予以公開的內容全部予以公開,并做到三個到位。一是宣傳工作到位。我們通過引發宣傳單、制作展板公開辦事程序、承諾服務事項等形式積極宣傳法規政策和政務公開內容,提高了辦事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二是制度到位。在原定制度的基礎上又重新修訂和完善了26項工作制度來加強各項工作的管理,加強舉報電話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獎優罰劣、開拓進取的激勵、獎罰機制,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和能動性;三是工作落實到位。嚴格要求工作人員按照法律規定和政策規章辦事,強化目標考核的責任機制,按照制度規定對干部職工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各單位和群眾提出的建議意見分析原因認真進行整改,確保政務公開工作的健康有序開展和效能機關的建設,徹底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

三、明確責任,嚴格把關,確保政策法規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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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編制管理經驗交流

機構編制管理是政府自身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任務是通過對行政體制與組織機構的管理,為政府對經濟社會各項事務的管理提供組織保證。從其性質來說,機構編制工作是上層建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行政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經濟社會各項管理特別是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設進展很快并且取得了較大的成效。相對于其它各項工作,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進展不大,或者說立法進程滯后。筆者從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時間不長,對全國各地機構編制管理的立法工作了解不多。據我所知,目前全國和地方性機構編制管理方面主要有如下法規和規章:

1、《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1997年8月頒布,為國務院行政法規,僅適用于國務院本級行政機構的設置和編制管理。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9月頒布,為國務院行政法規,該條例適用全國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所適用的事項比較專業和狹窄。

3、《廣東省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2000年7月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該條例為地方性法規,適用于廣東全省行政機關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從目前情況看,是一個比較全面的地方性法規。

4、《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0年10月以省長令的形式頒布。該辦法為地方政府規章,僅適用于浙江省政府本級,只在附則中加上了"市、縣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置和編制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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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機構編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機構、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保障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合法權益,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職責配置,編制、領導職數和編制結構核定以及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構,是指全省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等。

本規定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全省各級使用行政、事業編制的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三條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應當按照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適應全面履行職責的需要,遵循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科學配置職責,合理設置機構,優化編制結構,提高行政效能和公益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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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實名制管理經驗交流

編制實名制是指將編制管理和人員管理緊密結合,嚴格按照核定的人員編制數額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規定,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實行定編到人,并將編制數額和配備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的一種管理制度。從宏觀上看,編制實名制度是為了控制編制、實有人員膨脹和落實機構編制管理方針政策而采取的一種核準使用編制的管理方法,而微觀上是以編制核準為基本內容,以編制、崗位、人員相對應為目的。我縣從**年以來就開始對各單位人員編制管理推行“實名制”管理,通過多年的實踐和探索,有效地改進和提高了我縣機構編制管理水平。

一、編制實名制度管理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堅持管理證制度,編制落實到人。從**年起,全縣行政事業單位統一使用《機構編制管理證》,它相當于各單位“戶口簿”,記錄機構名稱、機構性質、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在崗人員基本情況等。《管理證》實行雙證管理,單位一本,編制部門一本,在填寫時按要求對在職人員及其所在崗位、占用編制類別逐一登記,編制落實到具體人,對無編或停薪留職人員在備注欄里進行說明。為了加強人員編制的日常管理,我們每年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進行了年度審核:一是對于混編混崗、不符合機構編制部門審批使用編制數額和人員結構比例而錄用、調入、安置的各類人員,堅決不予列編注冊。二是對人員異動及時辦理了備案、變更或(增)用編手續。三是審核完后及時把機構編制管理證里面的機構設置、編制、經費管理形式及人員基本信息,全部納入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

(二)聯合相關部門,定期清理清查。20**年機構改革后,我們對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狀況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摸底清查。此后,凡人員編制異動要求一個月內進行變更審核,每年年底結合編制統計與各單位核對,人員編制情況始終處于動態更新過程之中,保證統計數據及時、準確。20**年4月份我們開展集中清理“吃空餉”專項工作,由縣政府辦牽頭組織了縣財政局、縣編辦、縣人事局等單位對全縣進入工資統發人員進行了全面清理,以編制為主要依據,共清理出吃財政“空餉”人員196人,每月可減少人員經費20.14萬元,清理后,區別不同情況予以整改。20**年6月份,與縣人事局一道對各鄉鎮機關人員定崗定編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檢查,各鄉鎮重新定編定崗,將機關、事業編制與在編實有人員一一對應,把編制落實到人,并發文公開定編定崗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了“實名制”管理的有效監督作用,維護了動態管理情況數據的真實準確性。

(三)實行實名申報,嚴把審批關口。長期以來,我縣人員編制的申報、審批實行了“實名制”。單位申報時,必須逐個填報人員編制申報表中設置的單位及個人信息,簽署呈報意見并加蓋申報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印章。在有編制且符合人員結構的前提下,由我辦相關人員審查人員年齡、學歷、專業、職務、職稱是否符合優化人員結構要求,再提交縣編委會研究討論。經研究同意進編的,原則上要求用人單位憑機構編制證辦理進編手續,辦理用編后直接入編制管理證,再憑我們開具的編制通知單到相關部門辦理調配、工資手續。實名申報貫穿到了人員編制審批、人員調配、工資審批、經費撥付的各個環節,實現了管數量與管結構的有機統一,突出了編制部門在控制人員增長工作中的牽頭把關作用,同時發揮了歸口把關的功效。

編制實名制管理的實施,編制管理證統一的使用,促進了機構編制宏觀與微觀管理的有機結合,實現了靜態管理向動態管理的有效轉變,有利于強化機構編制管理和群眾監督,使機構編制部門與組織、人事、財政等部門相互配套約束更加有效,對超編進人、混編混崗、吃“空餉”和隨意調整人員編制等現象得到了有效控制,為公務員登記和鄉鎮配套改革順利實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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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預算編制管理中的尋租現象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公共財政支出框架還有待建立,而政府預算作為年度政府與納稅人之間資金分配的藍本,其編制環節還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和管理漏洞,編制程序也不夠規范,同時相關的財政監督、激勵機制沒有完全建立,對官員利用職權大量設租也缺乏必要的制衡。這種情況下,在政府預算管理中就產生了尋租現象。尋租現象是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以阻礙生產要素在不同產業之間自由競爭的辦法來維護或攫取利益的行為。因此,正確認識與分析政府預算編制管理中的尋租現象,對于完善、深化財政體制改革,建立公共財政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政府預算編制管理中尋租現象產生的制度分析

由于長期以來我國政府預算編制管理不規范,預算編制制度不完善,導致預算編制質量較低,這不僅影響了預算執行質量和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率,也為預算單位爭取預算最大化而采取尋租行為提供了制度上的空間。下面就從政府預算編制管理的制度入手,分析尋租現象產生的原因。

(一)政府預算編制管理范圍狹窄、內容不夠全面。我國政府預算的編制和管理范圍僅限于預算內資金,而各類預算外資金、政府性基金等基本上由部門和單位自主安排收支,這樣就脫離了預算的監管。從財政角度看,根據國家發展計劃編制的預算主要包含國家通過稅收取得的收入,而部門通過行使國家權力取得的收入(如收費等)游離于預算之外。從部門來看,不僅擁有預算安排的大量資金并享有很大的自主支配權,而且想方設法通過建立各種收費、基金,形成預算外資金。另外,現行政府預算編制中對預算內外資金的統籌安排使用程度較低,造成了部門間經費水平也因預算外收入能力不同而苦樂不均。這種情況下,就容易造成各部門突破預算管理的限制對自身經濟利益進行追逐,加之財政難以實施有效監督,這就為尋租現象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

(二)政府預算編制與管理缺乏細化,約束力不強。目前各級政府向同級人大提交的預算報告中,往往缺乏詳細具體的明細資料,沒有將預算指標細化到部門和具體支出項目,存在著預算編制粗糙、內容簡單的問題,因此無法對預算的執行進行有效的管理監督,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大代表審查監督作用的發揮。由于政府預算編制與管理缺乏細化,導致了預算本身的約束力軟化,在預算的具體執行過程中報告不斷、追加過多,致使兩張皮現象嚴重。政府預算編制與管理缺乏細化、約束力不強的現狀,使得預算單位的資金使用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監督,激化了尋租現象的發展。

(三)政府預算編制時間過短,安排不夠準確。按照現行的政府預算編制制度,各級政府都是在年初人民代表大會開會之前,確定一個大概的收支計劃報人大審批通過。當財政預算報告人大通過以后,按“切塊”得到分配權的主管部門和財政內部的各個職能部門,就會根據人大通過的財政支出預算進行新一輪的預算分配。但是,由于預算編制的時間晚,整個預算編制過程只有短短的1~2個月,造成預算安排的先天不足,形成大量的預算缺口,使得年度預算的追加難以控制。同時,這也造成了年初處于無預算狀態,單位預算批復下達的晚,再加上有一些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出臺更晚,許多資金只能夠按上年度的支出水平進行預撥,嚴重影響了預算編制的嚴肅性和約束力,為預算單位的尋租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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