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核查報告范文

時間:2023-05-06 18: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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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核查報告

篇1

[關鍵詞]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編寫質量控制

一、有關巖土工程勘察

1.巖土工程勘察定義。巖土工程勘察,英語為geotechnicalinvesigation,就是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勘察文件的活動。

2.巖土工程勘察階段。按其進行階段可分為:預可行性階段、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階段、補充勘察、施工勘察等。

3.巖土工程勘察對象。根據勘察對象的不同,可分為:水利水電工程(主要指水電站、水工構造物的勘察)、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碼頭、大型橋梁及工業、民用建筑等。由于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碼頭等工程一般比較重大、投資造價及重要性高,國家分別對這些類別的工程勘察進行了專門的分類,編制了相應的勘察規范、規程和技術標準等,通常這些工程的勘察稱工程地質勘察。因此,通常所說的“巖土工程勘察”主要指工業、民用建筑工程的勘察,勘察對象主體主要包括房屋樓宇、工業廠房、學校樓舍、醫院建筑、市政工程、管線及架空線路、岸邊工程、邊坡工程、基坑工程、地基處理等。

4.巖土工程勘察內容。巖土工程勘察的內容主要有:工程地質調查和測繪、勘探及采取土試樣、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現場檢驗和檢測,最終根據以上幾種或全部手段,對場地工程地質條件進行定性或定量分析評價,編制滿足不同階段所需的成果報告文件。

5.巖土工程勘察的方法與技術。巖土工程勘察的方法或技術手段,有以下幾種:(1)工程地質測繪。工程地質測繪是巖土工程勘察的基礎工作,一般在勘察的初期階段進行。工程地質測繪是認識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最經濟、最有效的方法,高質量的測繪工作能相當準確地推斷地下地質情況,起到有效地指導其他勘察方法的作用。(2)勘探與取樣。勘探工作包括物探、鉆探和坑探等各種方法。它是被用來調查地下地質情況的;并且可利用勘探工程取樣進行原位測試和監測。應根據勘察目的及巖土的特性選用上述各種勘探方法。(3)原位測試與室內試驗。原位測試與室內試驗的主要目的,是為巖土工程問題分析評價提供所需的技術參數,包括巖土的物性指標、強度參數、固結變形特性參數、滲透性參數和應力、應變時間關系的參數等。原位測試一般都藉助于勘探工程進行,是詳細勘察階段主要的一種勘察方法。(4)現場檢驗與監測。現場檢驗的涵義,包括施工階段對先前巖土工程勘察成果的驗證核查以及巖土工程施工監理和質量控制。現場監測則主要包含施工作用和各類荷載對巖土反應性狀的監測、施工和運營中的結構物監測和對環境影響的監測等方面。檢驗與監測所獲取的資料,可以反求出某些工程技術參數,并以此為依據及時修正設計,使之在技術和經濟方面優化。此項工作主要是在施工期間內進行,但對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以及一些對工程有重要影響的不良地質現象,應在建筑物竣工運營期間繼續進行。

二、努力提高報告的編寫能力

1.要具備牢固的地質地貌和工程理論地質基礎理論方面,主要是巖石學、構造地質學、第四紀地質學和地貌學;工程地質方面,主要是土質學、土力學、工程地質分析、工程動力地質學、工程地質勘察。

2.要熟悉和把握有關的規范規程規范規程既是經驗的總結,又是技術的指南,具有很強的勘察工作指導性。對于國家的、行業的、省和地方的有關規范規程,必須熟悉把握,并在具體勘察工作中認真執行。

3.要了解工作區的地質情況對于勘察地段的區域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應盡可能地搜集并熟悉。對于鄰近地段已有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也要盡可能了解,以便在勘察工作中發揮其參考作用。

4.要把握工程設計的基本要求和基礎施工的技術要點只要明確了工程設計的基本要求和基礎施工方法,作出的工程地質評價才能有的放矢、正確客觀,提出的建議才能合理適用。

5.要切實保證第一手資料的質量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是工程地勘察的最終成果。一份高質量的勘察報告,必須來自于高質量的第一手原始資料。

6.提高綜合知識方面的技能。如基本的數理統計知識、文字表達能力、編圖技巧、綜合分析能力。

三、確保巖土工程勘察質量

1.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先進行地質勘察后設計。對無地質勘寒資料工程的設計應不予報建,對(未能按照相應的等級)降級進行地質勘察的工程不予報建。

2.提高地質勘察單位員工的質量意識,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健全崗位責任制度,培養良好的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避免出現地質勘察資料的失誤。新晨

3.建立審查、復核制度,對室內室外技術資料要有資深的專業人員進行審查和復核,敢于對鉆探、土工試驗結果提出質疑,并通過對相近建筑物的鉆探資料對照分析,確保資料的準確性。必要時可重探可疑探點、可重做相關試驗。

4.要根據建筑物的安全等級與場地類別,并結合地質歷史(注意收集相關資料)與地形特色進行探點的布設,并按規范進行相應比例和數量的取土探孔和原位測試探孔的布置,避免漏探特殊地質現象。

5.勘察布孔。勘察與設計的接口:收到設計人的勘察任務書后,應認真閱讀,仔細分析,充分了解設計意圖,不明白的地方及時與設計人溝通,存在疑慮的地方需向設計人提出。設計人往往有偏于保守的傾向,如對地基承載力要求過高、要求一樁一鉆、對樁基承載力提出過高要求等。由于巖土體始終是一個灰箱,無法徹底查清巖土體的分布及其物理力學參數,在做與巖土相關的工程設計時固然要留有一定的安全富余度,但是必須在了解場地巖土條件的情況下才能準確把握安全的尺度,采用過于保守的巖土參數,過高的安全系數將不可避免的造成工程建設的極大浪費。做巖土工程勘察的人一般比做結構設計的人更清楚或者更容易把握場地的巖土條件情況,因此巖土工程師應當,也有必要提出意見供設計人參考。在勘察任務書與工程平面布置圖確認無誤后,勘察人員應到現場踏勘,了解場地情況,并提出勘察綱要供鉆探等供外業使用。

參考文獻:

篇2

1.1機構方面缺乏與企業的溝通與對接;免費培訓項目少。節能服務機構在對企業進行能源審計、清潔生產審核的同時要關注溫室氣體核算方面的工作,服務機構作為主管部門與用能企業之間的橋梁,應該發揮服務機構的靈活性,在與企業的項目對接過程中,增加在低碳環保方面的專業培訓,讓企業認識到,節能工作、環境保護與企業的利益息息相關。

1.2社會方面廣大民眾對低碳環保的認知問題;低碳成為口號,與己關系不大。舉辦與大眾相關的低碳講座,在每年的節能周中不單要做企業的節能宣傳,與百姓相關的節能低碳小常識也要進行推廣。

2開展碳核查工作的重點

核查機構對被核查單位審核的重點:廠區平面圖;生產工藝流程圖;工廠用化石能源的使用量匯總表及與之相對應的證據:月報、季報表;或發票及庫存盤點記錄;或臺帳;含碳物料的使用量(或產量)匯總表及與之相對應的證據:月報、季報表;或發票及庫存盤點記錄;或臺帳;各種化石能源的熱值、碳含量、碳氧化率和含碳物料(白云石、石灰石等)的相應組分等相關的證據:企業自測檢驗報告,或企業送第三方檢測報告,或供貨商提供的檢驗報告;(電力企業)廠用電量、發電量、供電量的匯總表及與之相對應的證據;(鋼鐵、石化企業)外購電力量和自產供電量及與之相對應的證據:相關數據、監測儀器清單列表:如皮帶秤、氣體流量計、電表等;其他要求填報的數據,根據企業實際選擇報表、臺帳、發票、檢測報告等獲取有關信息。

3開展碳核查的步驟

核查策劃:制定核查計劃,包括核查時間表、核查程序、記錄管理。核查機構與企業簽訂核查協議,明確各自責任和義務。核查實施:文件審核;現場核查;編制核查報告;報告內部復核。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由核查工作負責人、核查組長、核查小組成員和技術審查員簽字,加蓋核查機構公章并提交主管部門審核。對核查過程中的全部記錄和資料整理歸檔,形成核查記錄存檔,以備市發改委復核、查閱。其中檢查實施環節頗為重要,文件審核包括:能源審計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統計報表、能源平衡表;主要耗能設備清單;能耗消耗日記錄及月記錄;能源進貨驗收單據、能源計量器具一覽表,計量設備統計臺賬;電力消耗結算單、外購熱力發票、其他移動源消耗量記錄、購買記錄;能源檢測報告。識別排放單元與排放源是否準確,核查主要耗能設備及能源品種。交叉核對:對月度統計臺賬數據與年度數據交叉核對;至少抽取2個月的日運行記錄與月度數據交叉核對;至少抽取2個月的能源購入憑證與月度統計臺賬進行交叉核對。發現異常數據,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證據。核對企業不同排放單元的監測報表和統計報表。碳排放狀況報告、初始碳盤查及碳核查報告。現場審核要檢查相關計量器具情況;審閱臺賬、原始憑證等材料;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抽樣方案;與能源管理人員進行面談;總結并記錄核查情況。

4開展碳核查對環境保護及節能工作的影響

4.1實時跟進碳核查工作最新動向,依托合理用能評估、能源審計工作,開展低碳、節能、降耗技術的研究和推廣,組織相關人員參加碳核查培訓工作,碳核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對企業的環保工作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碳核查工作與環境保護息息相關。

4.2在能源審計的基礎上對企業碳排放數據進行統計、核查,在能源審計報告與碳排放報告中找差異,及時解決統計中出現的問題。能源使用和碳排放互相影響、制約,只有提高能源利用率、推行清潔新能源的使用,才能有效緩解碳排放問題,碳排放問題又牽制著環境問題,近年來,由于工業、農業和城鎮化進程,溫室氣體濃度持續升高,環境方面的壓力也是主管部門急需解決的問題。做好碳核查工作,一方面能夠了解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家底,另一方面可以根據這個基礎數據進行必要的節能改造和環境治理工作。

4.3從完善和“做實”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入手,能源管理和環境管理密不可分,能源利用率的提高會對環境保護工作帶來積極促進作用。

4.4根據萬家企業“十二五”期間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萬家企業需定期開展節能與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培訓,提高各用能單位對低碳發展、節能環保的認識。

篇3

一、指導思想

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生態園林型城市總體要求,堅持“資源整合、以大并小、以優并劣、淘汰落后、優化結構、有償使用”方針,采取經濟、法律、行政手段,對非煤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及礦山企業生產要素進行重組,依據市場情況科學合理的對礦業權實行有償使用,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促進全市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加快推進生態城市建設。按照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和建設生態園林城市要求,優化非煤礦山開局,調整產業結構,既要滿足經濟發展需要,又要保護生態環境。

(二)統一規劃,以優并劣。城區逐步退出非煤礦山采掘業,培養建設一批規模大、效益高、管理水平高的優勢企業。按照礦產資源規劃、產業政策調整規定,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以規模大和技術、管理、裝備水平高的礦山作為主體,有計劃的整合其他礦山。

(三)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以資源為基礎,礦業權為紐帶,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進整合工作。

(四)統籌兼顧,公開公正。兼顧各方利益,依法保護采礦權人合法權益;積極穩妥推進,維護社會穩定;公開整合過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三、目標任務

通過整合、關閉,使全市非煤礦山企業數量壓減25%以上;省政府確定的重點礦區古交市鐵礦區鐵礦和婁煩縣鐵礦區鐵礦分別壓減30%以上;保留礦山的資源回采率達到70%以上,采礦貧化率不超過10%;主體礦區內骨干企業增擴資源量不得超過本縣(市、區)原占有量的10%;各縣(市、區)以符合省政府規定的整合范圍內的礦山數量為基數各自壓減25%。所有保留的非煤礦山企業全部實行有償使用,達到規定的最低生產規模,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及環保要求。

四、資源整合

(一)整合方式和范圍

1.整合方式。以符合保留的礦山為基礎,通過合并礦區、聯合改造以及對已關閉礦山剩余資源、零星邊角空白資源及相鄰礦山所劃出的資源進行整合,優化開采布局,提高礦山生產能力和技術水平,實現規模化開采。鼓勵國有重點礦山企業、地方國有骨干礦山和礦產資源深加工企業對地方中小礦山實施聯營、兼并、參股、控股、收購,對礦山進行技術改造,提升管理水平,實現低成本擴張和綜合利用。

2.整合范圍。各縣(市、區)行政轄區范圍內持有合法《采礦許可證》的(含20*年1月1日后到期正在辦理延續手續的)、已劃定礦區范圍的、探礦權轉采礦權的、公開出讓采礦權正在劃定礦區范圍的非煤礦山。

整合重點區域為:古交市狐堰山鐵礦區、婁煩縣鐵礦區。

(二)整合、關閉條件

1.整合條件。多個礦山開采同一礦區的、省屬礦、市屬礦范圍內開采同一礦種的小型礦山、同一礦種在礦區范圍內重疊開采的礦山,必須進行整合,不得單獨保留。

2.關閉條件。經安監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布局不合理的、礦區面積小不便于布置采掘系統的、三年內存在兩次及以上超層越界開采行為的、保有資源/儲量服務年限不足1年的、經環保部門認定生產工藝落后(無環保設施)或未達到環保要求的非煤礦山,應予關閉,其資源具備整合條件的可以參與整合。

位于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重要風景區、重點文物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重要泉域水出露帶、重點建設工程地帶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采區域的非煤礦山,必須在20*年6月30日之前關閉,其資源不得進行整合。西邊山(包括晉源區、萬柏林區、尖草坪區)主要公路干線可視范圍內的非煤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到期后原則上不再辦理延續登記;位于西邊山的非煤國有礦山,重新選址,2009年底前逐步搬遷。

五、資源有償使用

(一)有償使用范圍。

本市轄區范圍內,截至本方案實施前已通過行政審批無償取得采礦權和部分有償取得采礦權的所有非煤礦山,均屬于有償使用范圍。

(二)資源儲量核查備案

1.資源儲量核查。根據核準的非煤礦山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實施方案,由縣級國土資源局組織有資質的地勘單位對所有單獨保留的礦山和參與資源整合的礦山進行儲量核查,按有關要求編制儲量核查報告,提交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資源儲量。

2.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市、縣級審批登記的單獨保留礦山的資源儲量核查報告,由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組織評審,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市、縣級審批登記的資源整合礦山的資源儲量核查報告,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評審并備案;省級審批登記的單獨保留礦山的資源儲量核查報告,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評審,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省級審批登記的資源整合礦山、省屬礦、市屬礦和資源儲量規模達到中型及以上礦山的資源儲量核查報告,由國土資源部批準的評審機構評審,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對所有評審備案報告,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要核實歷年儲量動用情況,并出具意見。市、縣組織儲量評審時,聘請3-5名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專家組進行會審,并出具審查意見。

(三)采礦權價款收取標準

由省核準的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所涉及的礦山,其采礦權價款標準按省制定的規定執行。由市核準的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所涉及的礦山,其采礦權價款標準由市制定。市國土資源局委托有資質的采礦權評估機構,根據目前的評估標準和市場情況,提交全市不同礦種采礦權價款標準,經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聽證并報市人民政府核準后執行。

對所有資源整合中新增的資源(含過去已關閉礦的資源),采取協議方式進行有償出讓,所有新增資源的采礦權價款均根據審批權限,以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現行采礦權價款標準為基數上浮100%。

以折股方式繳納采礦權價款的非煤礦山,省屬礦、市屬礦和資源儲量達到中型及以上的礦山,其采礦權價款由有資質的礦業權評估機構依照國土資源部《礦業權評估指南》評估后,按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結果計征。

(四)采礦權價款征收、分成及使用

省屬礦、市屬礦和所有資源儲量達到中型及以上非煤礦山,采礦權價款由市國土資源局征收,其他所有非煤礦山采礦權價款全部由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征收。采礦權價款在中央與地方2:8分成后,公開競價出讓的價款省、市、縣按2:3:5比例分成,其他方式出讓的價款省、市、縣按3:2:5比例分成。

采礦權價款原則上一次繳納。采礦權價款總額超過2000萬元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采礦權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在3年內分期繳納,但首期繳納數額不得低于2000萬元。分期繳納采礦權價款的,應承擔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率。

以資金方式向國家分期繳納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國有中型及以上礦山,經批準可以股份方式繳納采礦權價款。股份的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695號),具體辦法由市國資委協同國土局制定,報市政府、省國土資源廳同意后執行。

采礦權價款要專款專用,主要用于非煤礦山企業所涉及鎮(鄉)、村地質環境治理、發展公益事業以及合法礦井關閉補償等。

采礦權價款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非煤礦山整合工作經費可從征收的采礦權價款中列支。

六、方法步驟

(一)確定關閉名單、編制工作方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整合關閉、關閉礦山名單,組織編制包括轄區內所有礦種的《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方案編制嚴格按照省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編寫大綱>(試行)的通知》執行。方案經聽證并在當地主要媒體進行公示后,報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古交市狐堰山鐵礦區、婁煩縣鐵礦區整合方案單獨編制。

(二)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核準。屬省國土資源廳審批登記的非煤礦山包括鐵礦、鋁土礦、耐火粘土和花崗巖(輝綠巖)、地熱(礦泉)水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由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審查匯總,經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審核后,報省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核準。

屬省、市、縣國土資源局審批登記的非煤礦山包括石灰巖、石膏、白云巖、石英長石、砂巖、磚瓦粘土、河沙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由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核準。核準后5個工作日內將整合方案及核準意見報省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三)方案實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經批準的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確定整合后的采礦權主體,明晰產權、明確擬設置采礦權礦區范圍,開展資源儲量核查和認定、征收采礦權價款、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資料,按權限換發《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

(四)檢查驗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進行自查,并向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提交自查報告。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組織市有關部門對全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進行督查指導和驗收。

七、時間安排

20*年*月*日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壓減、關閉礦山名單,*月底前,完成報省、市核準的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編制、報送工作。

20*年*月底前,完成對縣(市、區)所報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核準。

20*年*月底前,完成相應礦種采礦權價款標準制定、聽證和審批。

20*年*月底前,完成非煤礦山資源儲量核查及備案。

20*年*月底前,完成采礦權價款的征收和換發相關證照所需資料上報。

20*年*月底前,完成《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換發。

20*年*月底前,全面完成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進行總結驗收。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確保實施。為切實推進*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市政府成立*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具體負責全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市、區)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保障人員和經費,成立相應機構,全面負責本轄區工作。

(二)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整合出讓區域內的資源和礦業權設置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會同環保、安監、林業部門組織審查礦區整合方案,征收采礦權價款,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環保部門負責對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礦山企業依法提請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后礦山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審批。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后保留礦山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林業部門負責對破壞綠化林帶的礦山企業依法提請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工商部門負責對擬設礦山企業依法辦理企業名稱預核準和注冊登記手續。監察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整合工作中存在的、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其他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做好相關工作。

篇4

一、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獲準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的背景和意義

推動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是深化內地與香港會計交流合作的重要舉措。多年來,在香港上市的內地企業(以下簡稱h股企業)特別是a+h股企業,由于同時在內地與香港上市,根據兩地上市規則和監管要求, 需要分別按照內地會計準則和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兩套財務報表,由兩地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兩地審計準則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加重了h股企業的上市成本,也不利于兩地會計行業的發展 .隨著內地會計審計準則與國際趨同、與香港等效,取消h股“雙重審計”、推動內地符合資格的事務所直接從事h股審計的市場環境逐漸成熟。2007年12月6日,內地與香港簽署會計審計準則等效聯合聲明,明確提出要 “盡快研究解決兩地在對方上市的企業,以其當地的會計準則編制并由當地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按照當地審計準則審計的財務報表,可獲對方上市地監管機構接納”。這不僅有利于減輕內地企業赴港上市成本,使更多更好的內地企業在港融資,促進香港資本市場更加繁榮,而且有利于兩地會計行業加強合作與交流,實現共贏。

經過內地與香港的共同努力,2009年8月,兩地簽署《關于內地與香港在對方上市的公司可選擇以本地會計準則編制并由本地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報表的建議架構》(以下簡稱《建議架構》),確立了h股企業可以選擇按內地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并由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工作目標,并規定了推薦認可、后續監管等方面的基本原則。將來香港企業在內地上市,同樣可以選擇以香港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財務報表并聘用符合條件的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審計。

根據《建議架構》,財政部、證監會是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的審核推薦機構,應當制定一套客觀和透明的認可要求,用以對申請事務所進行評估,并擇優審核推薦。為此,2009年11月9日,財政部會計司、證監會會計部聯合印發了《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試點工作方案》(財會便[2009]79號,以下簡稱《試點方案》),規定了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的申報條件 、申請材料和工作程序等。《試點方案》已載于財政部和證監會網站。《試點方案》印發后,共有16家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了申請。經嚴格審核、綜合評議,審核推薦委員會擇優確定了向香港有關方面推薦的12家內地會計師事務所。

二、獲準從事h股審計業務的12家會計師事務所的產生過程。

財政部、證監會高度重視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企業審計工作,成立了專門的組織領導機構并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規則,確保審核推薦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一)組織領導。財政部、證監會成立“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審核推薦委員會”,負責對申請參加h股企業審計業務試點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核推薦。委員會由財政部會計司和監督檢查局、證監會會計部、中注協相關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財政部會計司),同時成立聯合工作組。

(二)嚴格審核。《試點方案》規定的申報截止時間為2009年11月30日。在截止時間前,審核推薦委員會辦公室共收到16家會計師事務所的申請材料。之后,聯合工作組對事務所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按照《試點方案》進行了集中審核,并于2009年12月11日將相關申請材料在財政部、證監會網站上進行了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實地考察。初審結束后,聯合工作組結合公示情況啟動了實地核查工作,赴北京、上海、重慶、杭州、深圳、成都、長沙等地對提出申請的16家事務所總所及其9家分所進行了實地考察。聯合工作組通過查閱工作底稿、核對相關賬目、核實文件原件、約談有關人員等,對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內部管理,國際業務開展情況等進行了全面核查,并重點關注了事務所2009年度合并情況。之后,對每家事務所形成了獨立的核查報告。

(四)綜合評議。為保證審核推薦工作的科學、客觀和公正,聯合工作組根據《試點方案》和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的能力要求設計了綜合評議評分表,用以對申請事務所進行綜合評議和擇優選取。隨后,委員會全體委員本著對申請事務所高度負責的態度,以實地核查報告為基礎,獨立地對每家事務所進行了評議打分,綜合平均后形成各事務所的最終得分。

(五)上報審定。審核推薦委員會根據事務所得分排序結果擬訂了推薦名單,報財政部、證監會領導審定,并與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香港證監會、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財務匯報局、香港會計師公會就落實《建議架構》及相關安排達成共識后,予以公布。

篇5

第一條為促進依法行政,切實履行財政監督職能,規范財政檢查工作,保障和監督財政部門有效實施財政檢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10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凡依法由市財政局及市財政局的派出機構、本市各區縣財政局實施的各種財政檢查,均適用本規程。

以上市財政局及市財政局的派出機構、本市各區縣財政局均統稱為財政部門。

第三條本規程所稱財政檢查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監督職責,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對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為被檢查人)執行財稅法規情況以及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事項進行檢查的活動。財政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專案檢查等。

日常檢查是指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財政檢查計劃及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實施的檢查;專項檢查是指財政部門根據特定的檢查目的、內容實施的檢查;專案檢查是指對上級交辦、有關部門轉辦、協查以及公民舉報的案件進行的檢查。

第四條財政部門實施財政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程的規定,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財政檢查,依法作出檢查結論或處理、處罰決定。

財政部門對財政檢查工作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一般規定是指執行財政檢查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應遵守的檢查紀律等事項。

第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財政檢查計劃,按計劃組織開展財政檢查,或者根據日常財政管理需要及上級財政部門工作安排,及時組織開展財政檢查。

第八條財政部門組織開展財政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九條檢查組在實施財政檢查前,應當熟悉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了解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編制財政檢查工作方案。

第十條檢查組檢查人員由財政部門工作人員組成。檢查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根據需要,財政部門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檢查人員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檢查人員與被檢查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復核人員與被檢查人或者檢查人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被檢查人認為檢查人員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可以要求檢查人員回避。

檢查人員的回避,由財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三條檢查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檢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將檢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三章檢查規定

第十四條檢查規定是指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財政檢查、制作《財政檢查報告》應當遵循的行為規定。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實施財政檢查,一般應于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

財政部門認為實施財政檢查的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檢查通知書對檢查工作有不利影響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通知書可在實施財政檢查前適當時間下達。

《財政檢查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一)被檢查人的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對被檢查人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及檢查人員名單、聯系方式;

(五)財政部門公章及簽發日期。

第十六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單位工作證件或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七條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人詢問有關情況,被檢查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回答詢問、反映情況。詢問應當制作《財政檢查詢問筆錄》,并由被詢問人簽字或蓋章。

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可向多人詢問并不受詢問次數限制,但每次只能由一名被詢問人接受詢問,對財政檢查事項的詢問至少應當有兩名財政檢查人員在場。財政檢查詢問應當在被詢問人自愿的情況下進行,嚴禁采用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手段。

第十八條財政檢查中需要證人作證的,檢查人員應當事先了解證人和當事人之間的利害關系及對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證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收集證言時,檢查人員可采用制作詢問調查筆錄形式、也可以收集證人親筆自述材料,或者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實施財政檢查,可以在被檢查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并要求被檢查人提供有關資料,取得資料時,應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并應由檢查組至少兩名成員簽字。

根據案情,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財政部門可以將被檢查人以前會計年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財政部門檢查,但須由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向被檢查人送達《調用會計資料通知書》、開具《調用會計資料清單》,并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

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根據需要,可對相關資料進行照相、影印和復制,但必須注明原件的保存單位(個人)和出處,由原件保存單位(個人)簽注"此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其簽章或者押印。

提供的資料是外國文字或少數民族文字記錄的,被檢查人應當將資料譯成中文漢字。

第二十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運用查賬、盤點、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

第二十一條實施財政檢查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可以向與被檢查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被檢查單位的存款。

檢查人員查詢存款時,應當持有財政部門負責人簽發的《財政查詢存款通知書》,并負有對被檢查單位的保密義務。

第二十二條實施財政檢查時,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被檢查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財政部門依法采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依照《財政部門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編制《財政檢查工作底稿》,并要求被檢查人在工作底稿上簽字或蓋章確認。被檢查人拒不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并應由檢查組至少兩名成員簽字。

財政檢查工作底稿由檢查人員根據檢查內容,逐項逐事編制形成,做到一項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二十四條檢查組組長應當對本組其他檢查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并對有關事項進行必要的審查和審核。

第二十五條檢查組在實施檢查中,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請示匯報。

第二十六條檢查工作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就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被檢查人存在的問題等事項制作《財政檢查征求意見函》,書面征求被檢查人的意見。被檢查人自收到書面征求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如對征求意見內容有異議的,檢查組可進一步核查、取證。

第二十七條檢查工作結束后,檢查組應當編制《財政檢查報告》。《財政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

(二)檢查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被檢查人執行財稅法規情況以及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事項的基本情況;

(四)被檢查人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以及認定依據、證據;

(五)被檢查人的意見或說明;

(六)檢查組對被檢查人意見或說明的認定意見;

(七)檢查組對被檢查人的處理建議;

(八)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的其他事項;

(九)檢查組組長簽名及《財政檢查報告》日期。

第二十八條檢查組應于檢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所屬的復核部門提交書面《財政檢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提交《財政檢查報告》的時間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檢查組在提交《財政檢查報告》時,還應當一并提交與財政檢查報告相關的證據材料。

第四章復核規定

第二十九條復核規定是指財政部門復查處理《財政檢查報告》,依法對被檢查人給予處理、處罰,作出財政檢查決定應當遵循的行為規定。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檢查的復核制度,指定內部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對檢查組提交的《財政檢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予以復核處理。

第三十一條復核部門一般應當自收到《財政檢查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出具《復核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負責復核的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財政檢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復核:

(一)檢查事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證據是否真實、充分;

(三)檢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認定財政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否適當;

(五)提出的行政處理、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對《財政檢查報告》復核后,應當制作《復核意見書》。

第三十三條《復核意見書》是財政部門所屬的復核部門或復核人員對檢查組上報的《財政檢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依法復核后以書面形式作出的結論性意見。

《復核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復核時間;

(二)復核的范圍和內容;

(三)復核依據;

(四)復核結論;

(五)復核機構負責人或復核專門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對《財政檢查報告》和《復核意見書》進行審定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未發現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檢查人作出《財政檢查結論》;

(二)對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檢查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三)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移送。

第三十五條經復核,檢查組認為復核意見正確的,應當按復核意見處理。檢查組與復核部門或復核人員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報財政部門負責人裁決。

必要時,財政部門應當責成檢查組進一步核實、補正有關情況和材料或者另行派出檢查組重新實施財政檢查。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理、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理、處罰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名稱和日期;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印章。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財政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財政部門應當進行核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采納。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作出應當告知聽證權利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被檢查人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檢查人要求聽證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財政部門舉行聽證的,依照《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財政部令第23號)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執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執行規定是指財政部門根據財政檢查處理意見,將處理決定等相關文書送達被檢查人或有關部門,督促被檢查人依法履行財政處理決定的行為規定。

第四十條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后,應當將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送達被檢查人。

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被檢查人對行政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應及時將處理決定、意見書通知稅務機關,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取得稅務機關執行情況的書面回復。

第四十四條財政檢查工作結束后,財政部門應當做好財政檢查工作相關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第四十五條被檢查人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財政檢查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對財政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影響財稅政策、預算執行等方面的重要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依法行政,切實履行財政監督職能,規范財政檢查工作,保障和監督財政部門有效實施財政檢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10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凡依法由市財政局及市財政局的派出機構、本市各區縣財政局實施的各種財政檢查,均適用本規程。

以上市財政局及市財政局的派出機構、本市各區縣財政局均統稱為財政部門。

第三條本規程所稱財政檢查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監督職責,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對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為被檢查人)執行財稅法規情況以及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事項進行檢查的活動。財政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專案檢查等。

日常檢查是指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財政檢查計劃及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實施的檢查;專項檢查是指財政部門根據特定的檢查目的、內容實施的檢查;專案檢查是指對上級交辦、有關部門轉辦、協查以及公民舉報的案件進行的檢查。

第四條財政部門實施財政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程的規定,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財政檢查,依法作出檢查結論或處理、處罰決定。

財政部門對財政檢查工作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一般規定是指執行財政檢查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應遵守的檢查紀律等事項。

第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財政檢查計劃,按計劃組織開展財政檢查,或者根據日常財政管理需要及上級財政部門工作安排,及時組織開展財政檢查。

第八條財政部門組織開展財政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九條檢查組在實施財政檢查前,應當熟悉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了解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編制財政檢查工作方案。

第十條檢查組檢查人員由財政部門工作人員組成。檢查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根據需要,財政部門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檢查人員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檢查人員與被檢查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復核人員與被檢查人或者檢查人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被檢查人認為檢查人員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可以要求檢查人員回避。

檢查人員的回避,由財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三條檢查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檢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將檢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三章檢查規定

第十四條檢查規定是指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財政檢查、制作《財政檢查報告》應當遵循的行為規定。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實施財政檢查,一般應于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

財政部門認為實施財政檢查的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檢查通知書對檢查工作有不利影響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通知書可在實施財政檢查前適當時間下達。

《財政檢查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一)被檢查人的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對被檢查人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及檢查人員名單、聯系方式;

(五)財政部門公章及簽發日期。

第十六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單位工作證件或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七條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人詢問有關情況,被檢查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回答詢問、反映情況。詢問應當制作《財政檢查詢問筆錄》,并由被詢問人簽字或蓋章。

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可向多人詢問并不受詢問次數限制,但每次只能由一名被詢問人接受詢問,對財政檢查事項的詢問至少應當有兩名財政檢查人員在場。財政檢查詢問應當在被詢問人自愿的情況下進行,嚴禁采用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手段。

第十八條財政檢查中需要證人作證的,檢查人員應當事先了解證人和當事人之間的利害關系及對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證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收集證言時,檢查人員可采用制作詢問調查筆錄形式、也可以收集證人親筆自述材料,或者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實施財政檢查,可以在被檢查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并要求被檢查人提供有關資料,取得資料時,應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并應由檢查組至少兩名成員簽字。

根據案情,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財政部門可以將被檢查人以前會計年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財政部門檢查,但須由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向被檢查人送達《調用會計資料通知書》、開具《調用會計資料清單》,并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

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根據需要,可對相關資料進行照相、影印和復制,但必須注明原件的保存單位(個人)和出處,由原件保存單位(個人)簽注"此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其簽章或者押印。

提供的資料是外國文字或少數民族文字記錄的,被檢查人應當將資料譯成中文漢字。

第二十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運用查賬、盤點、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

第二十一條實施財政檢查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可以向與被檢查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被檢查單位的存款。

檢查人員查詢存款時,應當持有財政部門負責人簽發的《財政查詢存款通知書》,并負有對被檢查單位的保密義務。

第二十二條實施財政檢查時,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被檢查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財政部門依法采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依照《財政部門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編制《財政檢查工作底稿》,并要求被檢查人在工作底稿上簽字或蓋章確認。被檢查人拒不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并應由檢查組至少兩名成員簽字。

財政檢查工作底稿由檢查人員根據檢查內容,逐項逐事編制形成,做到一項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二十四條檢查組組長應當對本組其他檢查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并對有關事項進行必要的審查和審核。

第二十五條檢查組在實施檢查中,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請示匯報。

第二十六條檢查工作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就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被檢查人存在的問題等事項制作《財政檢查征求意見函》,書面征求被檢查人的意見。被檢查人自收到書面征求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如對征求意見內容有異議的,檢查組可進一步核查、取證。

第二十七條檢查工作結束后,檢查組應當編制《財政檢查報告》。《財政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

(二)檢查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被檢查人執行財稅法規情況以及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事項的基本情況;

(四)被檢查人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以及認定依據、證據;

(五)被檢查人的意見或說明;

(六)檢查組對被檢查人意見或說明的認定意見;

(七)檢查組對被檢查人的處理建議;

(八)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的其他事項;

(九)檢查組組長簽名及《財政檢查報告》日期。

第二十八條檢查組應于檢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所屬的復核部門提交書面《財政檢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提交《財政檢查報告》的時間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檢查組在提交《財政檢查報告》時,還應當一并提交與財政檢查報告相關的證據材料。

第四章復核規定

第二十九條復核規定是指財政部門復查處理《財政檢查報告》,依法對被檢查人給予處理、處罰,作出財政檢查決定應當遵循的行為規定。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檢查的復核制度,指定內部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對檢查組提交的《財政檢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予以復核處理。

第三十一條復核部門一般應當自收到《財政檢查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出具《復核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負責復核的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財政檢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復核:

(一)檢查事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證據是否真實、充分;

(三)檢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認定財政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否適當;

(五)提出的行政處理、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對《財政檢查報告》復核后,應當制作《復核意見書》。

第三十三條《復核意見書》是財政部門所屬的復核部門或復核人員對檢查組上報的《財政檢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依法復核后以書面形式作出的結論性意見。

《復核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復核時間;

(二)復核的范圍和內容;

(三)復核依據;

(四)復核結論;

(五)復核機構負責人或復核專門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對《財政檢查報告》和《復核意見書》進行審定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未發現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檢查人作出《財政檢查結論》;

(二)對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檢查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三)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移送。

第三十五條經復核,檢查組認為復核意見正確的,應當按復核意見處理。檢查組與復核部門或復核人員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報財政部門負責人裁決。

必要時,財政部門應當責成檢查組進一步核實、補正有關情況和材料或者另行派出檢查組重新實施財政檢查。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理、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理、處罰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名稱和日期;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印章。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財政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財政部門應當進行核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采納。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作出應當告知聽證權利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被檢查人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檢查人要求聽證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財政部門舉行聽證的,依照《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財政部令第23號)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執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執行規定是指財政部門根據財政檢查處理意見,將處理決定等相關文書送達被檢查人或有關部門,督促被檢查人依法履行財政處理決定的行為規定。

第四十條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后,應當將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送達被檢查人。

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被檢查人對行政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應及時將處理決定、意見書通知稅務機關,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取得稅務機關執行情況的書面回復。

第四十四條財政檢查工作結束后,財政部門應當做好財政檢查工作相關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第四十五條被檢查人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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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重加強培訓,提高思想認識。近年來,區編辦先后以會代訓、專題輔導、專人講授、專門培訓等形式對全區各部門人事政工科長進行了8次培訓,進一步明確全區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目標任務、有關政策和要求。同時轉發了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控機構編制確保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的意見》,并在《德州日報》(德城版)和機構編制網站上開辟“機構編制工作之窗”專欄,對機構編制實名制的政策規定、工作流程、疑難問題等分期進行刊登,廣泛宣傳機構編制實名制工作。在全區營造了良好的氛圍,增強領導干部、用編單位的機構編制法規政策意識。

二、完善制度框架,實現全程管理。自實行實名制管理以來,德城區不斷完善修訂各項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制度。先后出臺了《關于嚴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管理的意見》等制度,規范和約束了機構編制的使用和管理,方便了工作,提高了效率。

三、嚴格審批程序,加強系統維護。為確保機構編制采集錄入信息的客觀、真實、準確無誤,德城區編辦嚴格堅持以《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使用通知單》等為依據的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模式,對全區實名制管理工作提出具體操作要求和工作安排,嚴格規范人員進出編手續,把靜態的編制數字與動態的實有人員一一對應,確保“一人一編一崗一薪”,為在全區順利推進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礎。

同時對人員編制管理信息系統實時更新和升級,不斷完善各部門機構編制情況及全區在編人員職務、學歷及所學專業等人員信息情況。指定專人對信息系統進行數據的動態維護,每年定期在全區開展實名制公示,確保編制、實有人員及財政供養人員等信息的一致性。

四、實行齊抓共管,強化剛性約束。在加強機構實名制管理中,區編辦積極會同組織、人社、財政、審計等部門,建立起了實名制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編辦切實起到在源頭上把關、在過程中審核的作用,組織、人社部門做好人員在編在崗的界定工作,財政部門根據機構編制、組織、人社部門提供的人員編制情況負責核發工資。機構編制部門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合力,有效遏制了超限額設置機構、混用編制、超編進人現象,杜絕了“吃空餉”等違法違紀現象。

五、規范人員管理,盤活有限資源。一是根據省、市部署,2014年6月份開始,對全區深入開展機構和人員編制核查工作。德城區編辦成立機構編制核查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德城區機構編制核查工作實施方案》,對部門、單位上報的約3000份表格、200份自查報告和相關機構編制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審核無誤后要求各部門單位將核查信息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將信息逐條錄入全省2014機構和人員編制核查系統。牽頭組織、人社、財政四部門完成對全區277個部門、單位的聯合審查和信息錄入系統工作,實現了全區機構設置狀況清、人員編制性質清、領導職數管理清、實有人員底數清、數據信息維護清的“五清”核查目的。二是實時掌握人員變動情況。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變動情況調查表》,每半年為一周期,及時全面掌握全區各單位在期間因考錄、調入、組織任命等情況增加的人員情況;因調出、死亡、退休、辭職、辭退等情況減少的人員情況。三是落實精簡壓縮編制要求,盤活用好現有編制資源。共精簡壓縮的200余名行政事業編制,由編辦進行集中管理,將用于德城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強的重點領域和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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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海關稽查制度,加強海關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海關稽查,是指海關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后的3年內,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以下統稱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監督其進出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三條 海關對下列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實施海關稽查:

(一)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單位;

(二)從事對外加工貿易的企業;

(三)經營保稅業務的企業;

(四)使用或者經營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

(五)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

(六)海關總署規定的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其他企業、單位。

第四條 海關根據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關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相關企業等收集特定商品、行業與進出動有關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海關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條 海關和海關工作人員執行海關稽查職務,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業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管理

第六條 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所設置、編制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和反映進出口業務的有關情況。

第七條 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報關單證、進出口單證、合同以及與進出口業務直接有關的其他資料,應當在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保管。

第八條 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地記賬、核算的,其計算機儲存和輸出的會計記錄視同會計資料。

第三章 海關稽查的實施

第九條 海關應當按照海關監管的要求,根據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進出口信用狀況和風險狀況以及進出口貨物的具體情況,確定海關稽點。

第十條 海關進行稽查時,應當在實施稽查的3日前,書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違法嫌疑,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進出口貨物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棄等緊急情況下,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不經事先通知進行稽查。

第十一條 海關進行稽查時,應當組成稽查組。稽查組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條 海關進行稽查時,海關工作人員應當出示海關稽查證。

海關稽查證,由海關總署統一制發。

第十三條 海關進行稽查時,海關工作人員與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海關進行稽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復制被稽查人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稽查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場所,檢查與進出動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貨物;

(三)詢問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與進出動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四)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第十五條 海關進行稽查時,發現被稽查人有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采取該項措施時,不得妨礙被稽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海關對有關情況查明或者取證后,應當立即解除對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的查封、扣押。

第十六條 海關進行稽查時,發現被稽查人的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嫌疑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封、扣押有關進出口貨物。

第十七條 被稽查人應當配合海關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八條 被稽查人應當接受海關稽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拖延、隱瞞。

被稽查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向海關提供記賬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海關查閱、復制被稽查人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或者進入被稽查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場所檢查時,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員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應當到場,并按照海關的要求清點賬簿、打開貨物存放場所、搬移貨物或者開啟貨物包裝。

第二十條 海關進行稽查時,與被稽查人有財務往來或者其他商務往來的企業、單位應當向海關如實反映被稽查人的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海關進行稽查時,可以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就相關問題作出專業結論。

被稽查人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可以作為海關稽查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 海關稽查組實施稽查后,應當向海關報送稽查報告。稽查報告認定被稽查人涉嫌違法的,在報送海關前應當就稽查報告認定的事實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見,被稽查人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海關。

第二十三條 海關應當自收到稽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海關稽查結論并送達被稽查人。

海關應當在稽查結論中說明作出結論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權利。

第四章 海關稽查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經海關稽查,發現關稅或者其他進口環節的稅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被稽查人補征;因被稽查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仍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以依照海關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查封、扣押的有關進出口貨物,經海關稽查排除違法嫌疑的,海關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經海關稽查認定違法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海關稽查,認定被稽查人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并接受海關處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經海關稽查,發現被稽查人有走私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海關通過稽查決定補征或者追征的稅款、沒收的走私貨物和違法所得以及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九條 被稽查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的,依照海關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海關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二)拒絕、拖延向海關提供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

(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報關單證、進出口單證、合同、與進出口業務直接有關的其他資料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

第三十一條 被稽查人未按照規定編制或者保管報關單證、進出口單證、合同以及與進出口業務直接有關的其他資料的,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被稽查人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編制賬簿,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賬簿的,依照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海關工作人員在稽查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之日起施行。

海關稽查是什么意思海關稽查,是指海關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對被稽查人的會計帳薄、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以下統稱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監督被稽查人進出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中國海關實行稽查制度,依法在規定期限內對進出口相關企事業單位的會計帳冊和其他資料以及相關貨物進行核查,以確定企業進出動的合法程度。《海關稽查結論》是鑒定進出口相關企事業單位資信的重要依據。稽查中發現違規情事的,海關得以對被稽查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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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實驗室 計量認證復審(擴項) 迎審

引言

2007年后的迎審工作中,實驗室計量認證復審(擴項)的主要依據是《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國認實函【2006】141號)(簡稱《評審準則》)中規定的11個管理要求和8個技術要求共19個要素。筆者現僅就陜西省迎審工作中自己的切身經驗,建議實驗室從軟件、硬件二方面著手計量認證復審(擴項)前的準備工作。軟件方面:包括《評審準則》中的管理要求要素和資料準備;硬件方面:主要指《評審準則》中的技術要求要素和實驗室環境的整頓。

一、上報計量認證復審(擴項)資料

資料的準備報批是貫穿整個迎審工作的核心內容,從上報前的申請到評審后的整改報告,每一個環節的資料準備,都需要我們給予足夠重視。

(一)上報資料前,先到西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并且填寫質檢機構資質認定申請備案表,將此表復印件與上報資料《申請書》(典型報告、內審和管理評審內容也應并入申請書中)、《質量手冊》、《程序文件》、《業務質量管理記錄》、《實驗室間比對報告》和《檢測分析方法驗證報告》(有擴項)、《標準有效性確認報告書》復印件一并寄交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認評處。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認評處受理后,與陜西省計量認證環保評審辦公室商定時間,安排現場評審。

(二)計量認證復審(擴項)現場評審結束后,監測站要給評審組提供2份檢測報告(現場評審之前近期做過的和評審組現場選定的)和證書附表及授權簽字人表。然后限期完成實

驗室整改工作,編寫整改報告,《整改報告》(含相應見證材料)完成后,連同其他評審材料一并寄交評審組長審查、簽字確認,經評審組長審查合格后,寄交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認評處,獲批后,領取資質認定證書和資質認定標志。

二、管理要求的準備

軟件方面的準備工作在實踐中經常未被迎審單位足夠重視,是監測站的薄弱環節,根據《評審準則》中管理要求的11個要素,準備工作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展開。

(一)確定申請項目和人員

根據監測站自身需要、技術能力和儀器設備配置情況,擬定計量認證申請項目,統計出復審項目數及新增項目數,新增項目的要注明清楚。每個申請項目要使用適合本站的方法標準,然后編制“申請資質認定檢測能力表”和“儀器設備(標準物質)配置一覽表”。在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認評處遞交資料前的一個月,要收集標準,然后到陜西省標準化研究院進行標準查新,保證標準的有效版本。

確定授權簽字人,明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監督員和培訓內審員,關鍵崗位人員均要有任命文件。

(二)管理體系的建立與運行

監測站應當建立能夠保證其公正性、獨立性和與其承擔的檢測、校準范圍相適應的管理體系,以實現監測服務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并做出承諾。管理體系應形成文件,成立管理體系文件編制小組完成編制任務。管理體系文件編制完成后即,實驗室進入3個月的試運行階段,在全站進行宣貫和培訓,要求實驗室所有人員都知道并貫徹執行。根據試運行情況,修訂、完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然后進入正式運行。評審前實驗室要對質量管理體系文件進行自查,開展內審和管理評審,并形成自查報告。

(三)編制管理體系文件

管理體系文件是描述管理體系的一整套文件,包括質量手冊、程序文件、業務質量管理記錄、作業指導書等四方面內容,質量手冊是環境監測站根據評審準則規定的質量方針、質量目標,描述與之相適應管理體系的基本文件,提出了對過程和活動的管理要求,位于體系文件的第一層次。程序文件是針對質量手冊所提出的管理與控制要求,為完成管理體系中所有主要活動提供方法和指導,分配具體的職責和權限,包括管理、執行、驗證活動,位于體系文件的第二層次,內容與質量手冊的規定相一致。業務質量管理記錄是為了使管理體系有效運行,而設計的一些實用的表格和給出活動結果的報告,作為管理體系運行的證據,位于體系文件的第三層次。作業指導書是表達管理體系程序中每一步更詳細的操作方法,指導職工執行具體的工作任務,還有技術記錄和工作制度等,位于體系文件的第四層次。

質量體系文件具有符合性、可操作性和協調性,應符合并覆蓋《評審準則》條款的要求和本站的實際情況。通過編制質量體系文件,使環境監測工作過程的各個環節有章可循。

三、技術要求的準備

硬件方面的準備工作和實驗室的環境是評審組對監測站能力的最初印象,亦是不容輕視的。人力和物質資源是質量體系的硬件,為了實現質量方針并達到規定的質量目標,迎審工作應以《評審準則》中技術要求的8個要素為基礎,并依據各自監測站日常展開各項質量活動的需要,保證調配和充實與之相適應的人力資源和物質資源。

(一)人員培訓與考核

為了使技術人員能快速、準確地掌握檢測技術同時不斷進行知識更新,監測站可采取自學與培訓相結合的方式對人員進行培訓。

1.每年年初要制定人員培訓計劃(以文件形式下發),培訓要有記錄。年終將培訓計劃、計劃完成情況、培訓記錄及對培訓有效性評價的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2.認真執行《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制度》,每個申請項目必須有2人持證,不得缺項。參加上崗證考核前,監測站要對申請項目進行自認定考核。

3.評審前需對全體員工進行一次計量認證基礎知識的培訓。首次及復查評審,需抽60%-80%的人員進行理論考試

(二)技術能力準備

1.新開展檢測項目的評價確認

新開展的檢測項目要有所需的儀器、設備及試劑等資源,要有檢測依據的方法標準。監測站使用新標準、新方法實施檢測時,對使用的儀器設備、環境條件、人員技術等條件予以確認,要有標準物質及實際樣品作方法驗證,證實方法的適用范圍以及方法的特性參數。提供的驗證報告包括:空白測定結果及方法檢出限的測定、精密度和準確度測定、實驗室內比對檢測、實驗室間比對檢測。

(三)加強儀器設備(標準物質)管理

儀器設備和標準物質是監測工作的物質保證,實驗室應配備開展監測項目所需的全部儀器設備和標準物質,確保達到監測工作規定要求。

1.建立儀器設備臺帳和編制儀器檢定周期表,臺帳的內容應包括儀器設備名稱、型號/規格、主要技術指標、制造廠商、購置價格、購置日期、固定資產編號、出廠編號、檢定日期、放置地點及目前狀態。在用儀器應貼上計量檢定部門的合格證或自校合格證;所有儀器設備均應實行三色標識的管理,即合格、準用、停用。

2.每臺儀器設備旁邊除應有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及使用注意事項、使用記錄、檢定證書外,還要有儀器設備的維護記錄、核查記錄、校準記錄和儀器設備管理卡。儀器設備的管理卡包括固定資產編號、型號/規格、使用人員、維護人員和管理人員等。

3.儀器設備的期間核查

對于那些使用頻率高、準確度要求高、易損壞及發生過損壞事故的儀器設備,在兩次正式檢定、校準、校驗期間要進行期間核查。每年年初要制定期間核查計劃(以文件形式下發),每次期間核查要詳細記錄。

4.加強標準物質管理,保證所有標準物質來自有資質的機構并在有效期內,確保環境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

(四)加強資料檔案管理

按文件資料控制程序對質量體系文件、標準、規范、規程等受控文件進行發放登記和標識,定期跟蹤,審核文件的有效性,保證在用標準是有效版本。所有文件都應清晰、易讀、注明日期(包括修訂日期)、易于識別和檢索。應妥善貯存,以防損壞或丟失。另外,應規定各種文件的保存時間、取消和或銷毀過期文件檔案的記錄。

1.每臺(套)儀器設備必須建立一份檔案,并設專人負責儀器設備的保管、檢定、校準、儀器設備檔案以及供應商檔案的管理工作。

2.檢測(監測)報告及相關記錄的歸檔整理

按年度編制“檢測報告登記表”,內容包括:序號、報告編號、項目名稱、委托單位、合同金額、項目負責人(若有)、承擔人、審批人、報告發送日期等。為了便于管理并保證檢測過程文件的完整性,歸檔時通常將檢測委托單、合同評審、檢測通知單、原始記錄(任務下達書、采樣記錄、樣品交接和流轉記錄、分析記錄、質控記錄、監督記錄、報告審核簽發單)及檢測報告等一并歸檔。

3.建立技術人員業績檔案

技術人員的業績檔案包括人員簡歷、獲獎情況、培訓情況、科技成果、發表學術論文、書箱及一些復印件(如:學歷和學位證明、上崗證、課題完成證書、獲獎證書等)。

四、整頓實驗室環境

整頓實驗室環境的目的是使實驗室環境條件滿足檢測工作的要求,減少環境條件對檢測人員身心健康的危害和對檢測結果造成不良的影響,以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性。

1.實驗室布局要合理,便于工作,測試項目之間應互不產生干擾。樣品室要劃分出樣品“待檢區”、“在檢區”、“檢畢區”,采樣桶要劃分出“地下水”、“地表水”、“污水”放置區域,避免采樣桶產生交叉污染。

2.將實驗室儀器設備分為在用、閑置及報廢3類。將閑置的儀器設備單獨存放,報廢的儀器設備按照程序、規定進行處理。與所開展的檢測工作無關的儀器設備不得放入實驗室內。

3.安全環保管理檢查

(1)水、電、氣的設置及化學藥品的放置符合安全管理的規定。

(2)實驗室應配置消防器材,并在有效期內。

(3)實驗室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有害物質應有處理措施或移交有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理,不致造成公害。

4.化學試劑、藥品的管理

危險劇毒化學品需雙人、雙鎖保管,要有領用記錄。化學試劑、藥品可利用計算機管理建立臺帳。配制的化學試劑要采用五格標簽。

五、結束語

計量認證工作是國家促進實驗室逐步與國際環境監測接軌,提高實驗室質量管理水平和競爭能力。作為迎審單位,各級監測站應以《評審準則》的要求為指導,嚴格按管理體系從軟件、硬件二方面展開工作,保證實驗室運行,結合各單位具體工作內容,加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素質,逐步完善實驗室管理體系,建立良性管理、運行機制,保障實驗室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1]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編。《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指南》。[M].第二版。北京:中國計量出版社,2007.

[2] 薛念濤,馮學嶺,丁輝編。《環境監測的全面質量管理》。[M].第一版。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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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集體企業;資產清理;對策

伴隨著2011年廢除了1998年財政部出臺的《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集體企業資產清理問題逐漸再次引起企業和理論研究的關注。集體資產清理問題研究發展至今,并沒有在政策和理論框架方面形成專業化的體系。厘清集體企業資產清理問題及提出相應對策益于統計我國企業的資產狀況、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強化企業資產管理、維護企業管理秩序。縱觀目前集體企業資產清理情況,仍然呈現出諸多問題,例如清產核資的范圍問題。但是鮮有理論研究聚焦于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研究方面。鑒于此,本文試圖在闡釋集體企業及其資產清理的相關知識的基礎上,著重提出集體企業資產清理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具有實踐指導性的建議。

一、集體企業及其資產清理概述

集體企業是社會主義社會特有的經濟組織,主要實行的是共同勞動、按勞分配,企業財產歸屬于企業全體員工。就舉辦主體而言,集體企業可以分為鄉村集體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目前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其中包括集體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集體企業的經濟制度就是集體所有制,即生產資料歸部分勞動者所有。集體企業與國有企業不同,它具有自身獨特特征,具體可以歸納為四方面:一是集體企業是自負盈虧的獨立經濟體;二是企業的財產歸企業的全體員工所有;三是企業管理完全自主,不受國家層面影響;四是企業收入一部分上繳國家稅收,其余的完全由企業自身自由支配。

集體企業資產清理的任務主要體現于四方面:一是國家對集體企業的人員數量、規模、發展狀況等進行數據衡量;二是對集體企業的產權關系進行梳理;三是對集體企業的財務狀況和資產狀況進行核查,清查企業資產的損失、投資情況;四是根據反映出的問題進行準則修正與制度完善。集體企業資產清理的內容主要體現于八個方面,分別是基本信息庫的建立、產權關系梳理、人員核實、賬務清理、資產清查、權屬界定、損益認定及準則轉換。

二、集體企業資產清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集體企業資產清理的“四難”問題

根據以往文獻,將集體企業資產清理的問題可以歸納為“四難”,分別是家底難清、資產歸屬難分、責任難劃與資產損失難以處置。首先,集體企業資產清理面臨家底難清的問題,集體企業通常行業界限不是很清楚,且存在多頭注冊的現象,雖然2011年出臺了禁止集體企業“掛靠”的相關規定,但是仍然有個別集體企業在變向“掛靠”,而且集體企業還具有分散性大的特點,因此要全面完成集體企業資產清理具有一定的難度。其次,集體企業資產清理面臨著資產歸屬難分的問題,隨著我國經濟制度的不斷鞏固,集體企業的經濟實力也愈加堅實,企業的資產形式也呈現多樣化,而且資產的形成方式也呈現多樣化,這為集體企業的資產清理增加了難度。再次,集體企業資產清理面臨著責任難劃的問題,集體企業的資產管理制度仍然處于較低水平,資產處置沒有固定的手續、財務沒有專用賬戶、固定資產管理沒有專門的制度,這也導致了集體企業的資產流失嚴重,企業管理層缺乏責任劃分的依據。最后,集體企業資產管理面臨著資產損失難以處置的難題,目前集體企業的遞延資產賬面數額、待攤費用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的金額較大,且固定資產折舊計提不足等,資產清理后的“損失”只能以待處理財產損失在賬面上掛著,導致賬面不平衡,待攤費用越來越大。

(二)產權、賬務及人員核實難題

首先,關于集體企業的產權問題,與上述相似,企業資產的來源渠道眾多,甚至有些資產都不清楚是投資關系還是債權關系,這些必須結合企業的賬面、相關登記等進行查驗,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集體資產與國有資產的邊界,難以防范資產流失。其次,集體企業在賬面處理上也應注意一些問題,由于會計制度的不完善,時常會出現會計估計變更與會計政策變革的隨意性、資產的費用化與資本化界限不明晰等現象,因而也出現了資產高估或者低估的問題,進而影響企業的損益鑒定與資產清理。最后,集體企業在人員核實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人員核實通常會聚焦于企業人員的檔案管理,但是企業人員有些是無檔案人員,例如剛招聘的新員工,檔案還沒有及時的轉交人力部門,或者是企業的無檔案人士。因此要采用更加合理全面的核查方法對企業人員數量核查。

(三)資產清理與審計關系不清晰

首先,集體企業資產清理與一般的年度審計存在很大的不同,一般情況下,年度審計是進行抽樣篩選的,但是資產清理主要是對資產的掛賬、損益等情況進行核查,因此二者在核查方式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同。其次年度審計主要依據是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但是資產清理主要依據除了以上兩項準則外,更多的是依據國家最新的政策規定以及專業判斷。因此二者的核查依據有一定程度的不同。但是目前集體企業并沒有根據以上二者的差異進行區分,往往本年度要進行資產清查,便不再進行年度審計,或者一些集體企業年度審計直接代替資產清理核查。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資產核查方式不正確、目的不明確。

三、應對集體企業資產清理問題的對策

(一)強化領導管理

強化領導管理是應對集體企業資產清理過程中存在問題的主要措施之一。要強化領導管理,一是要成立專門資產清查小組,分別分為人力資源小組、資產清查小組、審計小組及綜合協調小組,其中人力資源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對集體企業人員進行培訓與指導,并結合前期的材料匯總等;資產清查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產權關系梳理、人員核實、賬務清理、資產清查、權屬界定、損益認定及準則轉換等;審計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對集體企業人員的專項培訓,并對資產審查結果進行監督指導,出具《審計報告》;綜合協調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編制資產核查方案,匯總核查材料,不斷調整與修正方案,最終交由領導小組核實。二是對各小組實行經濟審計,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任務的小組要進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要進行降職甚至解職。

(二)明確資產核查各階段責任

要明確資產核查各階段責任,一是培訓動員階段,主要責任有成立清查小組和草擬清查方案、部署清查表格和公式、組織業務培訓、學習相關文件和開展宣傳等;二是組織實施階段,其主要責任有依據相關方案開展清查工作、編制清查工作報告、收集企業賬務材料、出具審計報告等;三是上報審核備案階段,其主要責任有將資產核查工作結果上報主辦單位審核和經過委員會審批、將審批結果上報上級企業等,并且要向清查辦公室遞交審計報告、清查報告等材料;四是總結完善階段,集體企業根據清查結果、按照委員會要求完善企業內部制度等方面的不足,并進行賬務處理。根據資產核查的要求,如果核查出現掛賬等現象,要查出相應的原因,對其應攤未攤費用、存貨高留低轉的會計差錯進行追溯調整。如果有資產損失,集體企業要提供合法證據。

(三)完善審計監督,建立平臺機制

在網絡化環境下審計監督與平臺搭建是任何行業的企業需要采取的措施。首先,在互聯網環境下,審計機制要適應當下財務管理、資產評估的網絡化時代,采用“審計+數據”方式,利用大數據動態反映集體企業的資產清查情況,通過審計數據監測達到完善資產核查的目的。此外,可以采用審計聯動機制,即集體企業、資產核查部門及其委員會間的聯動審查、全員監督。其次,要建立平臺機制,利用平臺進行信息分享,一方面可以通過財務信息分享獲得部門的監督合力,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動態化的信息進行不定期資產評估與資產核查,以增加資產核查的準確性與有效性。此外,相關的法律問題應該進一步跟上企業的發展進度,但是目前國家層面的保障制度并沒有與外部企業環境達到協調與平衡。

參考文獻:

[1]陳楊.國有企業清產核資中存在的財會問題及解決對策[J].中國集體經濟,2015(16):134-135.

[2]史利.淺談國企改制清產核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財會學習,2009(3):31-33.

篇10

近期,根據財政部統一部署,我辦在認真做好查前調查的基礎上,緊緊圍繞江蘇省農村“普九”化債重點內容和關鍵環節,以“三注重、三突出”為主要方法,扎實開展考核驗收工作。

一、注重把好“三個關口”,突出考核驗收的針對性

(一)把好“清理核實”關。在全面掌握納入化債范圍學校的債務筆數、債務數額及其分類、公示情況的基礎上,我辦重點關注考核驗收縣對化債學校的界定是否符合規定;對學校上報的債務是否組織審計等機構逐校、逐項、逐筆清理核實并出具核查報告;審核審計認定的債務是否公示,公示范圍、時間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鎖定的債務特別是利息認定、“白條”債務認定的證據材料是否充分,認定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清理上報的債務是否真實,是否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債務問題。

(二)把好“償還兌付”關。在摸清考核驗收縣鎖定債務及償還債務總體情況的基礎上,重點關注償債資金的來源與兌付情況:一方面,是否存在借新債還舊債現象;是否按照化債實施方案和化債責任書的要求籌集化債資金并編制了化債預算;化債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是否存在因縣級承擔比例過大而發生假配套的問題;鎖定債務與實際化解的債務是否一致;化債結束后化債資金是否存在結余及其原因。另一方面,償債資金特設專戶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實行了國庫直接支付;債務清償程序操作是否規范;債務化解后是否取得了債權人出具的收款憑證,學校財務處理是否符合規定;屬于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形成的債務化解后,學校形成的有關資產是否入賬。另外,在清償債務過程中,是否存在冒領、截留挪用、套取補助資金以及造成資金損失等方面的問題。

(三)把好“新債控制”關。重點關注考核驗收縣在化債過程中,債務管控領導責任制、農村義務教育新債責任追究制度和化債監督檢查制度的建立情況;債務數據庫建設運行及債務月報管理情況;是否采取了“校財局管”、公辦中小學納入預算管理、新建項目報批報備并納入政府采購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等新債控制的具體措施等。

二、注重做到“三個結合”,突出工作方法的科學性

(一)全面考核與重點抽查相結合。對全省69個農村“普九”化債縣(市、區),我辦采取全面考核和重點抽查相結合,調賬核查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法,按照重要性的原則,實行自上而下、點面兼顧的方式,在對全省總體情況進行考核驗收的同時,重點選擇蘇北、蘇中化債任務較重的12個縣(市)進行現場考核。同時,在考核驗收現場,還對學校進行抽查,抽查面達到化債學校總數的20%。

(二)過渡表與工作底稿相結合。一是在“農村‘普九’化債工作情況量化打分表”的基礎上,針對各環節各階段的化債工作內容及考核驗收細節,進一步細化指標并編制“義務教育化債前期準備工作情況表”、“學校清理、化解債務及債務會計處理情況統計表”、“縣級政府部門審定債務情況表”、“債務化解、資金支付情況考核表”、“制止義務教育新債措施及其有效性考核表”等5類考核驗收過渡表。二是對于在考核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和涉及可能扣分的內容,嚴格按照“一事一稿”要求制作工作底稿,夯實考核驗收基礎工作。三是過渡表和工作底稿相互支撐,作為最后匯總評分的依據。

(三)考核驗收與調查研究相結合。在開展考核驗收的同時,通過調查問卷、座談詢問、走訪等多種形式,獲取第一手材料。既反映全省的農村“普九”化債工作經驗,為中央全面開展“普九”化債工作乃至其他鄉村債務化解工作提供可資借鑒的實例經驗;也反映專員辦開展考核驗收的工作情況,為下一步在其他地區開展此類工作積累經驗。

三、注重落實“三性”要求,突出提升工作的整體成效

(一)落實“合規性”要求,考核地方各級相關部門在農村“普九”化債政策制度及化債程序執行上的合規性,重點關注是否按照化債的程序制度要求,嚴格履行“前期準備-清理鎖定-償債兌付-驗收總結”各階段的相關要求,分步進行,環環相扣,扎實開展;是否按照相關白條政策、孳息政策、財務管理要求清理核實、反映、核銷債務;是否規范管理檔案、資料是否完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