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保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8 04: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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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研究論文

一、保證保險中存在可保風險

根據保險法的基本原理,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保險只能承保尚未發生的、將來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的風險,對于必然發生的風險,保險不予承保。因此,保險事故必須是投保人在投保時未發生的:且在將來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更準確地說,保險事故發生應是一種可能性,即不確定性。因此,可保風險須具備純粹性、偶然性和非普遍性三要件。

在保證保險中,對被保險人來說,保險風險是其自身對債務的不能履行,這一風險符合可保風險要件。

第一,風險的純粹性指這種風險是一種只會給當事人帶來災害和損失的危險,完全無利可圖,沒有任何投機性。表面上看,債務人履行不能時其沒有完成對債權人的給付,從利益上說不但沒有損失還會因為債權人合同的履行而有所收益,不符合純粹性的特征。其實,當債務人履行不能時將面臨債權人的責任追究,這一責任風險正是保證保險被保險人所面臨的風險,顯然這一風險對被保險人來說是一種損失而無利可圖,符合純粹風險的特征。

第二,風險的偶然性是指該風險是一種偶發的隨機現象,具有難以準確預測的偶然性。人們既不知道風險是否一定發生,也不知道一旦風險發生,它是否會造成損失以及損失到底有多大。保證保險否定論者認為,具體到保證保險合同.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事故,是投保人不履行債務,而該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主要是由投保人主觀方面決定的,不符合關于保險事故必須是客觀的、不確定事故的保險法原理。其實,在保證保險中,導致債務人履行不能的原因總體上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客觀原因所致,即有投保人經濟狀況惡化、或遭受意外而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顯然,這種原因導致的風險不管是被保險人自己還是保險公司都是無法在投保前準確預測的;第二類是主觀原因所致,正如保證保險否定論者認為,一小部分人從借貸或投保之初,就沒有打算還款或履行義務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投保人似乎在投保之時對于保險風險是否發生就早有預見,不符合風險偶然性的特征。在筆者看來,這種情況其實可以看做是被保險人主觀上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情況,對于保險人來說,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仍具有難以預測的偶然性特征,普通財產保險中也存在這種現象,如有些投保人為取得保險金在投保時已決定投保后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第三,風險的非普遍性主要是指所保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對象同時遭受損失。這一條件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分散性,從而實現集合多數人力量互助共濟的保險功能。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存在履行不能責任風險的情況雖然不是個別情況,但并不表明眾多被保險人的履行不能會同時發生,保證保險把履行不能風險作為其承保風險,符合保險風險的非普遍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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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初探

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運行情況

(一)貸款模式。天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主要采取“政府+銀行+保險”三位一體、風險共擔的合作模式。具體業務流程為:首先貸款客戶分別向試點保險公司和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然后由試點保險公司和銀行分別對小額貸款申請人業務狀況及資信情況進行調查、審查、審批后報市政府核準,市政府核準后由銀行發放貸款,最后銀、保雙方對申請客戶進行貸后管理,共同承擔貸后管理責任。當保證保險貸款出現逾期時,由保險公司與銀行按照每筆貸款7:3比例承擔貸款本息損失風險,對于保險公司超賠部分由政府風險補償專項基金按規定比例補償。貸款追償后由銀行和保險按照比例分攤。

(二)主要特征。

1、政府主導、人行助推是前提。一是多次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天門市政府與人行天門市支行多次聯合組織銀行、保險、小微企業以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磋商,商討確定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參與主體、業務流程以及風險補償等辦法。二是積極制定指導性文件。人行天門市支行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天門實際先后出臺了《天門市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天門市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和《天門市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暫行辦法》三個配套文件,并以市政府文件印發。三個文件分別對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參與主體、業務流程、風險控制和配套政策等進行了明確規定。三是設立風險補償專項基金。市政府設立風險補償專項基金,首批風險補償金為500萬元,為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發展鑄就堅實后盾。四是大力宣傳創新業務。天門市政府和人行天門市支行加大對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產品推動和政策宣傳力度,通過各種推介活動,普及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知識,提高產品認知度,為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營造良好氛圍。

2、多方參與,協調合作是基礎。一方面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客戶受理、貸前調查、貸中分析決策、貸后管理、逾期催收等多個環節信息共享,聯合管控,嚴把質量關口;另一方面整合金融監管、財稅、公安、司法、宣傳等部門資源形成合力,確保試點業務順利推進。

3、風險分擔,科學分散是根本。建立保險、銀行、政府等多方參與的風險分擔機制,科學分散風險,推動試點工作順利進行。貸款逾期后,保險公司和銀行按7:3比例承擔貸款本息損失,對試點保險公司賠付率超過130%后的超賠部分,由政府風險補償基金按不超過80%的比例對保險公司進行補償;對試點保險公司賠付率超過150%的超賠部分,由風險補償基金對保險公司進行全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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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保險合同研究思考

保險合同在西方最早出現于約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國內保險公司開辦保證保險業務起步較晚,業務范圍小,涉及險種也較少,主要有分期付款買賣保證保險、質量保證保險、住房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等。目前法院受理的保證保險合同案件日趨增多,其中主要涉及到的是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在審理案件的同時,我們不難發現:在當前個人消費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市場環境下,由于保險公司的業務經驗不足,風險防范能力差,加之理論界對保證保險的研究沒有跟上,立法相對滯后,因而造成了大量的糾紛出現。糾紛訴至法院后,各地法院對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在認識上存在著差異,表現在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上的差異。為此,筆者試從保證保險的概念及性質入手,以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為例,就保證保險合同的從屬性、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保證保險合作協議與保證保險合同的關系及效力、訴訟主體的法律關系及處理等相關問題作一粗淺的探討,以求教于同仁。

一、保證保險的概念及法律性質。

保證保險就是保險人為義務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保險,此為廣義的保證保險。它主要提供兩個方面的“保證”:首先,應義務人要求向權利人保證其信用;然后,應權利人的要求保證義務人的信用,二者的保險標的都是義務人的信用風險,但是二者有嚴格的區別,前者叫保證保險,后者稱之為信用保險。狹義的保證保險僅指前者,本文所論述的也是指狹義的保證保險。在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投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信用風險叫信用保險;而債務人應債權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不履行債務的信用風險叫保證保險,二者不能混為一談,有些文章和教科書把信用保險作為保證保險的一種,僅把二者作保險對象上的區分,甚至出現“信用保證保險”這樣的概念,實際上是不確切的[1]。因此,保證保險屬財產保險的一種,是指由作為保證人的保險人為作為被保證人的被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險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當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著爭議。中國保監會與最高人民法院有不同的認識。中國保監會認為,保證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是保險公司為銀行提供的消費者的履約保險;最高人民法院(1999)經監字第266號復函則認為,保證保險雖是保險人開辦的一個險種,其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的一種擔保行為name=_ftnref3>[3],此種觀點亦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34條:“保證保險合同是為保證合同債務的履行而訂立的合同,具有擔保合同性質”。那么保證保險的性質是保險之一種,還是擔保之一種呢?保證保險合同是獨立合同還是主合同(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呢?筆者認為,把保證保險視為一種擔保業務,是不正確的。因為,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形式[4],而不允許從事擔保活動,盡管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擔保極為相似,但保證保險是一種保險業務,而不是一種擔保業務,主要有如下理由:

1.從功能上看,保證保險的功能主要轉嫁被保險人的風險,是一種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經濟補償制度。而保證擔保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旨在維護信用和交易秩序;他們的功能不同。

2.從合同的地位上看,保證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的合同,具有獨立性,不依附于其他任何合同,而保證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合同的從合同,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具有從屬性,一般不獨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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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證保險的法律特征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在享受現代物質文明的同時,人們的消費觀念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享受型”消費,如貸款購車,貸款購房等越來越多,與此同時個人消費信貸的規模及種類也呈現出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在消費者、銀行及保險公司之間形成了新的貸款保證保險關系,本文擬對此類保證保險的法律特征進行探討。

一、保證保險的內涵及性質

保證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需在約定的條件和程序成就時方能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險方式,其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是貸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貸款方,保險人是依據保險法取得經營保證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常見的有誠實保證保險和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保證保險的內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構成。保證保險的性質屬于保險,而不是保證。在保證保險中,保險責任是保險人的主要責任,只要發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事由,保險人即應承擔保險責任,這種責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發生保險事由而消滅。

二、保證保險的功能及范圍

保證保險的功能在于轉嫁被保險人的風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因為保證保險不是保證,所以保險人不能享有保證所產生的先訴抗辯權或物保優于人保的抗辯權,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應當按照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在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中,投保人即貸款合同中的債務人未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欠款,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保證保險的范圍表現為,保險人承擔的保證保險責任僅限于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對于違約金、利息、罰息等均不屬于賠償范圍。

三、保證保險的權利義務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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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保證保險論文

內容提要: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開辦時間不長就面臨停辦、緩辦的局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社會信用基礎薄弱,銀行盲目競爭,產品設計缺陷等,但真正的原因卻是來自保險公司自身,即管理不到位。加強和改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對于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而現實意義。保險公司應提高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重要性的認識;強化內部管理;加快改革步伐;規范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經營活動,確保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健康發展。

近年來,隨著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興起,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在我國獲得快速發展。各保險公司紛紛開辦住房和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一時間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市場熱鬧紛繁。但是,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形勢急轉直下。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開始暴露,保險公司面臨的業務風險開始顯現。如某財產保險公司從2001年開始經營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截止2003年5月底,累計保費收入1872萬元,累計賠款459萬元,賠付率24.5%。逾期貸款3296萬元,占保費收入的176.1%,其中逾期3個月以上的貸款達2515萬元。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嚴重影響到保險公司的持續經營和健康發展,一些公司被迫全面收縮相關業務。人保、天安公司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清理整頓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平安產險公司也在近日對部分地區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亮起黃牌。

一、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面臨的障礙

幾年前還是人人爭搶的“香餑餑”怎么忽然就變成了“雞肋”呢?問題是多方面的:社會信用基礎薄弱,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銀行盲目競爭,違規發放個人消費貸款,放松對房地產公司和車行的資信調查;產品設計存在缺陷,風險責任不對稱等。但筆者認為,真正的問題卻是來自保險公司自身,就是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的風險認識不足,業務管理不嚴格,市場運作不規范,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淡薄。由于管理缺失產生的風險才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面臨的最主要的風險。

(一)保險公司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風險認識不足,風險管理缺乏長期觀念。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屬于高風險業務,而且業務周期長,短則2、3年,最長可達30年,期間的不確定性因素較多,風險具有巨大性和滯后性特征。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風險的特殊性,要求保險公司對業務管理和風險安排要有長期思想,業務經營要立足長遠,要正確把握經濟發展的基本趨勢和周期性特點,要妥善處理短期利益和長期目標之間的關系。

目前,保險公司在經營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過程中,普遍存在重短期利益(即保費收入)、重市場拓展,輕業務管理、輕市場研究的現象,缺乏嚴謹、科學的經營理念,不能全面地認識和分析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經營環境,為公司的穩健經營和長遠發展帶來潛在隱患。如一些基層公司只看到目前房地產業形勢一片大好,居民購房踴躍,房價節節攀升的表面現象,而沒有把房地產業納入到整個經濟發展的全局中來分析,也沒有和當地的經濟發展形勢結合起來分析,更沒有意識到房地產業出現的投資增幅過高、商品房空置面積增加、房價上漲過快以及低價位住房供不應求和高檔住宅空置較多等結構性問題,對房地產項目不做分析、不加區分,眉毛胡子一把抓,盲目擴大住房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最近,人民銀行發出通知,要求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國務院也于近日提出要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就是對房地產業投資過熱、出現泡沫現象的一種警示,應當引起保險公司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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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保證保險性質

摘要:研究保證保險的性質對于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公正、合理地解決糾紛具有重要意義。保證保險本質上只具有保險屬性,屬于保險。保險一般應具備三個基本要素,即可保風險的存在是保險的前提要素;風險分攤是保險的基本要素,費率的不確定是保險的可能性要素。

關鍵詞:保證保險;可保風險;風險分攤;費率

一、概述

保證保險究竟是保險還是保證,在國外爭論不一。因此。保證保險的概念目前也未統一。在此,筆者將不討論其概念,而是從其特征人手進行研究。英美的法學者一般認為,保證保險是保險公司開辦的保證業務。按美國學者的說法是:“當一家機構經注冊批準成為一家保險公司并從事以貨幣為對價的保證業務時,這就成為了保證保險。受各州保險法的管轄。”愛爾蘭1936年保險法更直接將保證保險定義為“簽發保函或保證合同”。但是,國外保險界學者多主張保證保險是一種保險,而司法界則更傾向于保證保險是擔保的一種。

目前,在中國關于保證保險性質的觀點主要有以下三種:第一,保證說.保證保險的實質是一種保證擔保。一般的保證保險合同均約定,投保人未能按借款合同或者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欠款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其實這與保證合同中主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約定沒有區別。第二,保險說,保證保險的實質是以轉嫁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所面臨的投保人(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為目的的一種保險。合同的主體、責任方式、合同的性質以及保證的范圍均存在很大的不同。第三,二元說,保證保險是保證與保險兩種制度的結合。盡管保證與保險有著明顯的區別,但并不完全排斥,尤其是雙方在對特定人保障與補償方面的一致功能,使保險與擔保這兩種制度就有可能相互連接與配合,從而發揮保障與補償方面的整合功能。分別支持這三種觀點的論據都非常的充分和詳細,各自形成理論,由于篇幅限制,此不多述。

筆者認為,保證保險從其本質特征上只具有保險屬性,屬于保險。我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因此,保險一般應具備以下三個基本要素,即可保風險的存在是保險的前提要素;風險分攤是保險的基礎要素;費率可以確定是保險的可能性要素。保證保險是否符合這幾個要素直接關系到能否把保證保險定性為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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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保證保險發展分析

摘要:貸款保證保險是保險人在債務人向債權銀行貸款時,向債務人提供的一種保險,該保險轉移和分散了債權人面臨的風險,能較好的促進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但在實踐中,很多操作人員對貸款保證保險的主要內容及特征并未很好的了解,理論界對其性質的界定也并未清晰,導致了該產品在發展中出現各種問題,發展不暢。文章從基本概念、產品比較、性質分析等方面進行了討論,以期為該產品的發展提供理論參考。

關鍵詞:貸款保證保險;擔保;風險分散和轉移

一、保證保險的起源及發展

保證保險承保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或履行不適當給權利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對權利人(被保險人)給予賠償。據資料記載,最早的保證保險產生于18世紀末,是隨商業信用的發展而出現的。因在開展商業信用的過程中,道德危機和風險頻發,一些個人、商行開始辦理誠實保證保險,以此來降低因商業信用違約給權利人帶來的損失。保證保險在發展的過程中,險種不斷增加,現在已發展到資金融通領域,為資金的流通提供了幫助,促進了經濟的發展。我國的保證保險業務起步較晚,開始于20世紀90年代,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首先開展,隨著銀行推出分期付款消費業務逐漸推廣。這種保險形式提升了金融市場上資金流通的速度,為經濟、行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2015年,為促進小微企業融資業務的發展,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聯合發文,鼓勵保險公司、金融機構嘗試利用信用保險、貸款保證保險等產品為小微企業融資業務提供支持,做好普惠金融服務,貸款保證保險開始受到各家銀行及保險公司的重視。隨著互聯網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貸款保證保險還與新型的金融產品相結合,生出了很多新型的貸款保證保險產品,比如保險公司與P2P平臺合作,為網絡貸款履約提供保證保險。

二、貸款保證保險的內容及主要特征

保證保險分為兩類,一是忠誠保證,二是確實保證。忠誠保證保險是保險人對雇主因雇員不誠實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雇主投保。確實保證是保險人對依照法律或合同約定,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其義務時,給被保險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此種保險由被保證人投保。貸款保證保險是確實保證保險中的一類,其主要內容及特征如下。(一)貸款保證保險內容。貸款保證保險由債務人投保,當投保人(債務人)按照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即投保人(債務人)未能按照與被保險人(債權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或欠款超過規定期限,保險人對投保人應償還而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承擔賠償責任。(二)貸款保證保險涉及主體。貸款保證保險的主體涉及到三方,即投保人(債務人)、保險人(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債權人)。(三)投保人的投保目的。貸款保證保險的投保人為債務人,保費是由債務人繳納;保費繳納會增加債務人的總體融資成本。債務人愿意在增加融資成本的情況下投保貸款保證保險,主要原因是該保險能增進其信用度。對于無抵押擔保或抵押擔保不足的債務人,投保貸款保證保險能彌補自身抵押擔保不足的劣勢,幫助債務人更順利的獲得貸款資金。因此,債務人投保的目的是“增信”,提升獲得貸款資金的可能性。(四)貸款保證保險主體的主要責任和義務。在開展具體的保險業務時,債權銀行與保險公司兩方或債權銀行、保險公司、債務人三方將簽訂《合作協議》,同時保險公司還應當與債務人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條款主要列明了保險公司為債務人向銀行借款這一行為提供保證保險,當按合同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協議及保險合同條款還對債務人、債權銀行的義務進行了相應的明確,主要目的是為了規避保險過程中債務人與債權銀行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和心理風險,確保信息告知真實、及時,債務人、銀行對貸款進行正常的貸后管理,主動及時發現風險、采取措施化解風險,而不是放松管理,把風險全部轉移到保險公司身上。(五)債權銀行訴求在具體運用中,債權銀行希望債務人。投保貸款保證保險的目的是規避貸款損失,在貸款發生損失后能安全收回。從銀行的角度來看,貸款保證保險為銀行貸款業務的開展提供了較為理想的風險轉移方式,提高了銀行開展相關貸款業務的積極性,尤其針對一些信用風險較大的領域,如小微企業融資領域、個人信用貸款融資領域,客戶抗風險能力較大企業、大客戶弱,抵押擔保有所欠缺,銀行會主動謀求與保險公司達成合作的關系,簽訂相應的長期合作協議;在具體貸款業務中,銀行會主動推薦客戶購買貸款保證保險,在債權銀行和債務人之間達成一種雙贏的局面。(六)保險人風險控制手段。從貸款保證保險實踐經驗看,該項業務保險公司存在較大的損失風險,保險公司在開展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時有相應的風險控制手段和流程。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在承保意向書發出前,保險公司相關的風險人員會對企業進行相應的盡職調查,對企業的信用風險進行評估,根據調查和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向債務人出具承保意向書。但在這一環節,由于該保險對保險公司來說是一種較新的業務,公司的信用風險評估體系尚不完善、評估過程相對簡單,可能無法很好的進行信用風險的評價;因此對于某些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公司會在保險條款里設置追償條款,規定如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向債權人進行賠償后,具有對投保人(債務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債權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應的資料進行支持。有的保險公司甚至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擔保,用以擔保保險公司向銀行賠付后,可以確實向投保人進行追償,減少保險公司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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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保證保險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開辦時間不長就面臨停辦、緩辦的局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社會信用基礎薄弱,銀行盲目競爭,產品設計缺陷等,但真正的原因卻是來自保險公司自身,即管理不到位。加強和改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對于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而現實意義。保險公司應提高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重要性的認識;強化內部管理;加快改革步伐;規范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經營活動,確保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健康發展。

近年來,隨著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興起,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在我國獲得快速發展。各保險公司紛紛開辦住房和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一時間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市場熱鬧紛繁。但是,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形勢急轉直下。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開始暴露,保險公司面臨的業務風險開始顯現。如某財產保險公司從2001年開始經營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截止2003年5月底,累計保費收入1872萬元,累計賠款459萬元,賠付率24.5%。逾期貸款3296萬元,占保費收入的176.1%,其中逾期3個月以上的貸款達2515萬元。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嚴重影響到保險公司的持續經營和健康發展,一些公司被迫全面收縮相關業務。人保、天安公司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清理整頓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平安產險公司也在近日對部分地區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亮起黃牌。

一、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面臨的障礙

幾年前還是人人爭搶的“香餑餑”怎么忽然就變成了“雞肋”呢?問題是多方面的:社會信用基礎薄弱,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銀行盲目競爭,違規發放個人消費貸款,放松對房地產公司和車行的資信調查;產品設計存在缺陷,風險責任不對稱等。但筆者認為,真正的問題卻是來自保險公司自身,就是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的風險認識不足,業務管理不嚴格,市場運作不規范,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淡薄。由于管理缺失產生的風險才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面臨的最主要的風險。

(一)保險公司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風險認識不足,風險管理缺乏長期觀念。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屬于高風險業務,而且業務周期長,短則2、3年,最長可達30年,期間的不確定性因素較多,風險具有巨大性和滯后性特征。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風險的特殊性,要求保險公司對業務管理和風險安排要有長期思想,業務經營要立足長遠,要正確把握經濟發展的基本趨勢和周期性特點,要妥善處理短期利益和長期目標之間的關系。

目前,保險公司在經營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過程中,普遍存在重短期利益(即保費收入)、重市場拓展,輕業務管理、輕市場研究的現象,缺乏嚴謹、科學的經營理念,不能全面地認識和分析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經營環境,為公司的穩健經營和長遠發展帶來潛在隱患。如一些基層公司只看到目前房地產業形勢一片大好,居民購房踴躍,房價節節攀升的表面現象,而沒有把房地產業納入到整個經濟發展的全局中來分析,也沒有和當地的經濟發展形勢結合起來分析,更沒有意識到房地產業出現的投資增幅過高、商品房空置面積增加、房價上漲過快以及低價位住房供不應求和高檔住宅空置較多等結構性問題,對房地產項目不做分析、不加區分,眉毛胡子一把抓,盲目擴大住房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最近,人民銀行發出通知,要求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國務院也于近日提出要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就是對房地產業投資過熱、出現泡沫現象的一種警示,應當引起保險公司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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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保證保險研究論文

一、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涵義

信貸保證保險是指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包括兩類保險:一類是狹義的保證保險,另一類是信用保險。它們的保險標的都是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當被保證人未按照基礎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代為履行付款義務(給付保險賠償金)責任。凡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由保險人承擔自己(被保險人)信用的保險,屬狹義的保證保險;凡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方(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屬信用保險,權利人即被保險人。

狹義的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被保證人指的是中小企業,它在保證保險中作為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受益人是債權人,在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中指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信用保險的權利人指的是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它是信用保險的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同時也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險人是債務人,即中小企業;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風險。

二、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意義

(一)增強中小企業信用等級,緩解中小企業資金需求

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大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還款能力存有疑慮,而中小企業又無充足的資產作為抵押。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中小企業信用等級得到升級,將有效地消除大銀行對中小企業還款能力的顧慮,當中小企業不能如期還本付息時,保險公司要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替中小企業還本付息的責任,銀行也不會因此而遭受損失。因此,在具有中小企業貸款保險制度的情況下,中小企業將可以和其他大企業一樣從銀行獲得更多的貸款,以滿足自身發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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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信貸保證保險論文

自從前兩年國有商業銀行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以來,汽車消費信貸一直被公眾和媒體所關注。不過,由于汽車信貸消費一時還難以適應目前的社會現狀,所以汽車消費信貸沒有象房產信貸那樣火暴。據統計,住房、汽車、教育是目前信貸消費的三種主要對象,在這三種對象中,住房信貸占71.5%、汽車信貸占11.0%,教育信貸占10.6%。隨著人們的收入水平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將考慮購買小汽車作為他們生活的一部分。如果一個人的月收入超過3000元,他就有購買汽車的潛在能力,就有可能會選擇信貸的方式來購買汽車。但是,目前為什么老百姓購買汽車的欲望不太大呢?作者認為,至少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

一、老百姓心中所擔心的

的確,老百姓購買汽車已經不是遙遠的夢想,如果他們真的想買,是能夠做得到的。但他們對我國的汽車消費環境感到失望。如果有人問他,“根據目前你的收入狀況,應該可以買得起車。”那么,他會脫口而出地說,“是啊,買得起,但是用不起!”。“買得起用不起,用得起煩不起”這句話足能說明我國目前汽車的消費環境。他們擔心的是有以下幾方面:

1.汽車價格偏高。據了解,我國汽車的零售價格和國外同類汽車價格相比大約要高出50%左右。所以,他們認為目前買車還是不太現實。造成汽車價格偏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國內汽車生產廠家規模不大,造成生產汽車成本偏高,另外一個原因是,我國轎車行業所產生的利潤遠遠高于國外轎車行業3%-5%的平均利潤。

2.汽車價格以外各種名目繁多的稅費和其它收費。我國大部分地區的汽車消費者在購買汽車時,除了承擔增值稅和消費稅外,還要承擔購置附加費、驗車費、車輛牌照費、入戶費、城市增容費等等。在汽車使用階段,還要承擔車船使用稅、汽車消費稅、車輛管理費等費用。各種各樣的汽車本身價格以外的收費使他們望而卻步。

3.汽車使用期較短。汽車不象商品房,它的壽命期不長,只有10年左右,一旦到期之后,不管車況好壞,都要強制執行報廢,所以自從買了車以后,就會覺得汽車慢慢在貶值。雖然沒有電腦那樣貶值快(如1997年1萬元購買的電腦,到2001年可能只值幾千元錢,因為有更好的電腦出現在市場上),但是還是在不斷地貶值。為什么老百姓購買商品房那么涌躍?因為購買商品房不但不會貶值,有時還會增值,一旦擁有,終生受益。他們擔心買了汽車不但成為一種享受,弄不好會成為一種包袱,此外,每年還得購買汽車保險,交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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