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義務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16: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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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保密義務分析論文
一、保守國家秘密是公民的憲法義務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國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還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憲法的序言宣告:“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正常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在憲法的第二章里,則具體規定了公民的若干義務,例如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案例、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人們將這兩個條文中有關國家安全和利益以及保守國家秘密的要求概括地稱之為公民的保密義務。公民的保密義務與其他義務,如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義務,保衛祖國、抵抗侵略的義務,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勞動的義務,接受教育的義務等等,共同構成了公民的憲法義務。
公民的義務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對國家的義務;對社會的義務;對他人(包括對家庭成員)的義務。保守國家秘密,則是公民對國家的義務。憲法規定了國家與公民的法律關系,從一定意義上講,公民的憲法權利,正是國家對于公民應當切實履行的義務;公民的憲法義務,也正是公民對于國家應當切實履行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就此規定了更為具體的內容,“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見保密法第三條)
二、保密義務與其他義務的區別
憲法規定的公民的保密義務,與其他義務相比較,有明顯的區別。
銀行保密義務發展趨勢
摘要:銀行對其顧客需承擔一種保密義務,指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獲得的客戶財務信息需承擔不得對外泄漏的責任。此外,“銀行保密法”賦予銀行為保護客戶利益可拒絕第三方查詢的權力。某種程度上,銀行保密義務被視為銀行及客戶之間形成契約的必要條款,也是二者關系中最根本的一種原則。無論銀行或其客戶都可以從遵守銀行保密制度的過程中受益。客戶基于對隱私權的考慮,傾向于選擇保密度高的銀行,銀行也以此吸引客戶和資金流動。然而,基于對公共利益的考慮,或是法律的強制要求,銀行也可能選擇披露客戶的重要信息。因此,近年來,銀行客戶頻繁提起違反保密義務之訴。而本文目的是解釋,當銀行保密義務與其披露義務沖突時,銀行該作何選擇?本文首先介紹了銀行保密制度的重要性;其次列舉銀行保密制度在實際應用中的局限性;最后從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角度來推測銀行保密義務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銀行保密義務;洗錢;逃稅
一、銀行保密義務的重要性
案例“Tournier”可以被看作是在銀行保密義務發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因為其確認了銀行保密義務的存在價值,總結了該義務的應用范圍。本案確立了銀行保密義務是銀行與其客戶之間的默示條款,若違背該義務,則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而這一案件在判例法法域中,成為最常被引用的關于“銀行保密義務”的司法判決。站在客戶的角度,銀行保密是他們的特權。首先,它可以防止競爭對手發現自己的財務機密,因為銀行有權獲得很多商業信息,而這些信息大多都是客戶試圖向對手隱瞞的。其次,它可以保護公司或者個人免受稅務機關對其財務狀況的調查。最后,由于保密范圍的不確定性,銀行為了避免因違反保密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會對客戶的重要財務信息(甚至是任何財務信息)保密。例如,“信息”并不局限于賬戶本身的信息,它可以擴展到通過銀行關系獲得的所有可發現的財務記錄,包括資金轉移和支付、股票、貸款等,所以銀行通常會拒絕披露任何和客戶有關的“信息”以保全自身。簡而言之,銀行的保密義務為客戶提供了保護傘,使其免于遭受因財務細節曝光而帶來的損害。站在銀行的角度,銀行保密制度的實施可以促進金融服務業的發展,同時保證銀行系統運行的穩定性,因為客戶更傾向于選擇一家保密度高的銀行開設賬戶和轉移資產。由此,銀行便可以通過吸引資本來維護運行,國家亦可以通過獲得資本流動和投資來刺激經濟增長。換句話說,如果客戶對銀行的保密能力失去信心而轉走資產,導致銀行的資本流動性不足,即會影響銀行的穩定性。這意味著銀行保密義務的執行能力其實與銀行系統的運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綜上所述,無論對于銀行工作維護還是客戶資產保護,銀行保密義務都至關重要。它被視為一種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可以確保信息不被披露,并防止第三方的無端查詢。在這種理論之下,可以預測無論銀行或客戶,都會期望銀行保密義務能夠被長期保存和遵守,并得到法律或實踐的保駕護航。
二、銀行保密義務適用的限制及問題
基于銀行保密義務的積極影響,尤其是對于銀行系統運行和客戶利益的保護,保密義務很受歡迎。然而,由于缺乏對于銀行信息的足量獲取,在銀行保密義務的實施過程中,時常出現洗錢、逃稅等犯罪行為。首先,洗錢指的是通過一系列的交易隱藏“臟”錢的非法來源,變成“干凈”的錢。根據2007年的《全球反洗錢調查》,全球每年有超過1萬億美元被非法洗錢,且是銀行為其提供了便利和保護,因當局無法從銀行及其客戶那里獲得足夠的財務記錄來證明某些資金流動的非法性。其次,在稅收管制中也存在問題。第一,稅務管理部門缺乏獲取銀行信息的渠道,致使其向納稅人確定稅額及征稅的能力被削弱。第二,納稅人濫用銀行保密義務對抗稅務機關的稽查,嚴重擾亂了稅務管理秩序。第三,在銀行保密義務的“保護傘”下獲得稅務資料,會引發更高的行政成本或法律成本。總之,如果濫用銀行保密義務致使缺乏對銀行信息的及時獲取,公共利益會造成嚴重損害。中國香港的現狀就證明了以上的猜測,許多專家認為,由于香港擁有非常嚴格的銀行保密義務大環境,香港被視為富人們隱瞞收入狀況、節省稅款的避稅天堂。綜上,為了均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當金融隱私權與銀行披露義務發生沖突時,銀行保密義務的履行應當存在適當的例外。例如BankesLJ在案例“Tournier”中提出了四項例外狀況:“(1)法律的強制要求;(2)公共利益要求;(3)銀行本身的利益要求;(4)經客戶明示或默示同意時,銀行可以披露相關信息。”這種觀點被稱為‘整個銀行業最受尊敬和最著名的司法判例之一。正是由于這些使用狀況足夠公平,它因此被視為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合同模版,并被廣泛適用。詳細來說,第一,如果法律規定銀行應當向政府部門披露信息,那銀行并不會違反其保密義務,美國“BankSecrecyAct”明確規定為防止金融犯罪,聯邦政府可以獲取客戶的資料。第二,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之下,銀行為承擔公共責任而披露信息被視作是合理合法的。但也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因為“公共責任”“公共利益”其實是很模糊的,如案例“BodnarvTownsend”中提到的:“所謂銀行因‘責任’而透露信息,必須是為了預防欺詐和犯罪…而基于公共責任去披露信息只能是為了協助司法調查和完成訴訟”。因此,相關法規應當更細化到“為協助執法機關偵查或調查嚴重罪行時”信息可以被披露,而不是粗略的“因當局的任何活動”銀行都應放棄保密義務。第三,如果銀行需要保護自己的利益,或者客戶要求銀行提供一些關于他們的財務信息(如擔保人詢問時),信息披露都是被允許的。
公民的保密義務分析論文
一、保守國家秘密是公民的憲法義務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國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還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憲法的序言宣告:“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正常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在憲法的第二章里,則具體規定了公民的若干義務,例如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案例、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人們將這兩個條文中有關國家安全和利益以及保守國家秘密的要求概括地稱之為公民的保密義務。公民的保密義務與其他義務,如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義務,保衛祖國、抵抗侵略的義務,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勞動的義務,接受教育的義務等等,共同構成了公民的憲法義務。
公民的義務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對國家的義務;對社會的義務;對他人(包括對家庭成員)的義務。保守國家秘密,則是公民對國家的義務。憲法規定了國家與公民的法律關系,從一定意義上講,公民的憲法權利,正是國家對于公民應當切實履行的義務;公民的憲法義務,也正是公民對于國家應當切實履行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就此規定了更為具體的內容,“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見保密法第三條)
二、保密義務與其他義務的區別
憲法規定的公民的保密義務,與其他義務相比較,有明顯的區別。
競業限制合同探討論文
摘要:《勞動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競業限制作了較明確規定。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已有眾多學者都對競業限制合同作了設計和探討,但都無現行法的依據。首先分析了競業限制合同的性質,然后對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作了比較,最后依據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重新設計了競業限制合同,并對競業限制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中的具體化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競業限制;競業限制合同;商業秘密;保密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法律的規定貴在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2007年6月29日正式通過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才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競業限制作了較明確規定,但是也未對競業限制合同方面作更詳盡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以及第九十條中。筆者相信,在即將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中會有更具體的規定。
1競業限制合同的性質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競業限制屬于競業限制分類理論中所謂的“約定競業限制”、“狹義競業限制”或者“離職競業限制”,不同于《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中有關競業限制的規定。《勞動合同法》中的競業限制是指掌握和了解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并負有保密責任的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按照與用人單位的約定受到一定期限的擇業限制,在該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按月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競業限制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進行保護的一種有效手段。
(1)競業限制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各自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用人單位享有商業秘密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方面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簽訂競業限制合同后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勞動者則享有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的權利,同時有義務遵守雙方約定的有關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的規定。
數據保密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1.保密的內容和范圍
(1)涉及甲方具體的信息,包括甲方使用600s.net保存在乙方服務器上的數據。
(2)凡以直接、間接、口頭或書面等形式提供涉及保密內容的行為均屬泄密。
商業秘密保護
一.什么是商業秘密?
1993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中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通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商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業秘密所處的狀態應當是秘密的,沒有被公開過,這也是商業秘密最本質的特征。同時,又是商業秘密區別于專利的最顯著特征。確定商業秘密的私密性。最客觀的標準是:“不為公眾所知悉”。
第二,價值性。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是指商業秘密通過現在的或者將來使用的,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預期的、潛在的經濟利益,使得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掌握商業秘密而保持競爭優勢。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最本質的體現是商業秘密的使用會產生競爭優勢。
第三,新穎性。商業秘密的新穎性,是指該信息不為應用領域的人所普遍知悉。新穎性是將商業秘密與公知信息劃開界限的要件。商業秘密的新穎性只是一個不為公眾所普遍知悉的否定要件,只要不是應用領域內的人眾所周知的普通信息,且與普通信息存在著最低限度的區別或者新意,就可以符合商業秘密的新穎性要件。
以上三個要件,是商業秘密獲得法律保護的必要條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會喪失商業秘密的所有權利。
完善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
摘要:市場競爭下,由于企業商業秘密保密制度缺失,保密技術滯后,導致泄露、竊取商業秘密事件屢屢發生,侵權糾紛不斷,需要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合同法》等法律指引下,厘清企業商業秘密范圍,加強涉密物件、存儲介質的管理,制定商業秘密檔案查閱審批流程,利用合同“保密條款”約束相關責任人等,完善相應的企業商業秘密信息管理制度,最大限度防止企業的核心信息泄露,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關鍵詞:商業秘密;信息管理;保護措施
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核心秘密是企業具有競爭力的基石,是企業賴以生存的根基。在信息化時代,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日益增多,成果、技術被竊取、披露事件頻發。大多數企業存在對商業秘密認識不夠、保護措施滯后、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問題。由于舉證不力,在訴訟中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認定困難,被侵權事實認定不清,損失賠償得不到支持。商業秘密信息管理至關重要,刻不容緩。法律對商業秘密保護問題做出了相關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商業秘密的含義及構成要件、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情形、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原被告的舉證責任;《合同法》規定了訂立合同過程中對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可以通過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等條款防止單位職工在職或離職后泄密;《刑法》主要規定了承擔刑事責任的具體內容。
一、商業秘密的含義及構成要件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商業秘密是指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構成要件有三:一是秘密性,是指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能在一定范圍內由特定人了解、掌握,不能從公開的渠道獲得;二是價值性,是指該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可以用于實踐中,有現實的或潛在的使用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三是保密性,權利人對商業秘密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包括制定保密制度、簽訂保密協議、對文件加密、加鎖等措施,這是該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能否認定為商業秘密的關鍵,若不采取保密措施,則此信息不能構成商業秘密。
二、商業秘密侵權情形
商業機密保密協議
商業機密保密協議
甲方(員工):
乙方(企業):
鑒于甲方在乙方任職,并獲得乙方支付的相應報酬,雙方當事人就甲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后保守乙方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訂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雙方確認,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發明創造、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有關的知識產權均屬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充分自由地利用這些發明創造、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甲方應當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申請、注冊、登記等,協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的知識產權。
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現狀研究論文
摘要: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的組成部分,也是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能夠給企業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同時也有助于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贏得主動。商業秘密舉足輕重的地位使得其法律保護問題日益成為關注的熱點。本文從商業秘密的概念、構成要件以及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方面作出闡述,并淺談一下我國目前有關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現狀和對將來的立法作出構思。
關鍵詞:商業秘密保護現狀措施
隨著企業之間的競爭加劇,企業對自身商業秘密的保護日益重視。由于我國目前尚無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所以商業秘密的保護主要依賴于企業自身的保護意識和保護措施。對于大多數企業而言,如何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仍然是一個重要的課題。
什么是商業秘密?
我們可以獲得的直接答案來自《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該條規定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商業秘密首先必須是企業的技術或經營信息,通常包括企業的技術圖紙、技術資料、研發信息、報價單、客戶名錄等等。可以作為商業秘密的信息應當具有經濟價值和實用性,這一特性似乎是無需解釋的,但是,往往企業員工隨意丟棄的一張廢紙就可能成為競爭對手的寶貝,所以對企業的信息的價值評判非常重要,企業不僅應當從自身的角度進行判別,還應當站在競爭對手的角度進行判別。需要著重強調的是企業對自身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這是判斷企業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的根本特性。“不設防的秘密就不是秘密”,可以認為,商業秘密的保密性和價值性是通過企業是否采取保護措施體現出來的。
二、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鹽業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既合作又競爭的經濟。隨著鹽業日益融入市場經濟體制,為建設規范、穩定、和諧的鹽業企業,必須做好保守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國家秘密工作。根據《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南通鹽業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秘密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只限特定的少數人知曉的事項。商業秘密是指被競爭者知曉會損害企業利益、行業利益的事項。工作秘密是指泄露后會引起負面效應、影響穩定、乃至造成嚴重后果的事項。國家秘密是指泄露后會對國家政治、經濟、軍事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事項。
第三條企業建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領導負總責,辦公室、黨群工作部門和紀委有關人員參加,負責督促保密制度執行,落實和協調保密工作事宜。
第四條企業全體員工都要遵守以下保密準則:不該看的不看,不該說的不說,不該問的不問,不該傳的不傳,不在非保密本上記載保密事項,不向家屬親朋或在公共場所談論保密事項,不把保密文件帶出辦公室,不向境外人員或外國人提供保密信息或出售保密文件材料。
第五條文書檔案室是企業重點保密部位,應確保其安全完整。文檔室保密專用電腦不得鏈接互聯網,防止發生失泄密事故。
第六條著重做好以下方面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