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合同探討論文

時間:2022-09-16 0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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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合同探討論文

摘要:《勞動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競業限制作了較明確規定。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已有眾多學者都對競業限制合同作了設計和探討,但都無現行法的依據。首先分析了競業限制合同的性質,然后對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作了比較,最后依據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重新設計了競業限制合同,并對競業限制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中的具體化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競業限制;競業限制合同;商業秘密;保密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法律的規定貴在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2007年6月29日正式通過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才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競業限制作了較明確規定,但是也未對競業限制合同方面作更詳盡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以及第九十條中。筆者相信,在即將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中會有更具體的規定。

1競業限制合同的性質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競業限制屬于競業限制分類理論中所謂的“約定競業限制”、“狹義競業限制”或者“離職競業限制”,不同于《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中有關競業限制的規定?!秳趧雍贤ā分械母倶I限制是指掌握和了解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并負有保密責任的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按照與用人單位的約定受到一定期限的擇業限制,在該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按月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競業限制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進行保護的一種有效手段。

(1)競業限制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各自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用人單位享有商業秘密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方面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簽訂競業限制合同后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勞動者則享有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的權利,同時有義務遵守雙方約定的有關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的規定。

(2)競業限制合同是要式合同?!秳趧雍贤ā窙]有對競業限制合同的形式作出規定,但絕大多數人認為競業限制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甚至有觀點認為有必要時雙方還可協商公證或者在行業刊物上公示。對于競業限制的規定通常采用以下三種形式:①在勞動合同中以條款的形式規定;②與保密合同一起規定,如《保密和競業限制合同》;③單獨以競業限制合同形式規定。

(3)競業限制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從合同。競業限制合同的存在需要以勞動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但競業限制合同成立后又顯示出極大的獨立性:競業限制合同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解除、終止,反而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促使雙方開始履行合同。

2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的比較

簽訂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作為保護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兩種行之有效的手段,常常被用人單位有意或無意地濫用或者干脆將二者混同,因此有必要對著兩種合同作一下比較、辨別。

2.1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的不同之處

(1)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保密的方式不同。保密合同也稱為不披露合同,它要求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等,不得披露。而競業限制合同是要求勞動者離職后在一定期間不得從事某種行業。

(2)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保密的期限不同。保密合同一般無時間限制,保密的義務貫穿于當事人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而競業限制合同一般都有期限規定,在我國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用人單位付出的代價不同。簽訂保密合同可以支付保密津貼,也可以不支付。而競業限制合同需要用人單位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2.2用人單位對競業限制合同和保密合同的選擇權

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作為保護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兩種手段,用人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既可以選擇競業限制合同也可以選擇保密合同,甚至可以一并采用。

3競業限制合同設計

在制定競業限制合同時,我們需遵守《勞動法》和《合同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相關的原則,如: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善意和忠實義務原則、合理限制競爭原則、利益平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等。競業限制合同可以采取如下三種形式:在勞動合同中以條款的形式規定、與保密合同一起規定、單獨以競業限制合同形式規定。在此僅以單獨的競業限制合同形式來設計:

3.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競業限制合同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時,應包含以下內容:

(1)競業限制的行業和地域范圍。競業限制的行業范圍限于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而不能寬及“本行業和相關行業”。競業限制的地域范圍應根據用人單位業務所及的范圍,可以是全省、全國或者全球范圍內約定。

(2)競業限制的期限。盡管世界不同國家對競業限制的期限的長短有不同的規定,但我國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未規定經濟補償必須以貨幣的形式,英國的“花園休假”制度也是可以借鑒的,該制度類似于我國某些企業所規定的“脫密期”。無論是“花園休假”還是“脫密期”,其實質都離不開經濟補償金。筆者認為其數額不得少于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三年年工資收入的80%,立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中具體規定一個合理的下限的基礎上,以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具體數額為宜。至于經濟補償金的發放一般按月發放,由于《勞動合同法》未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禁止其它發放方式,也可按年支付。3.2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競業限制合同中約定違約金:(1)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單位支付了部分補償金后不再繼續支付的,勞動者可進行催告,如用人單位仍不支付,可以免除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且已支付補償金不予返還。(2)如果勞動者僅違反競業限制并未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離開競業崗位,并返還已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剩余期限的補償金也不再支付。(3)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并對原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原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加上調查費用。

3.2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在競業限制合同中雙方可以約定權利義務的終止的條件:(1)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已公開;(2)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已無商業價值;(3)原用人單位終止,又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人。

3.4爭議的解決辦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主要有:協商解決、仲裁裁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向當地科技部門申請查處、向人民法院起訴。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約定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委托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如一方拒絕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仲裁或者訴訟。

3.5合同的效力和變更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須采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

4對于競業限制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中具體化的建議

(1)明確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都必須采取書面形式。(2)明確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范圍。(3)對“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作出解釋。(4)明確給付經濟補償金是競業限制協議成立的必要條件。(5)確定經濟補償金的最低限。

參考文獻

[1]洪艷蓉.商業秘密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J].廈門大學法律評論,2001,(1).

[2]李在軍.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辨析[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6).

[3]江蘇省企業員工競業限制合同(參考文本).科技與法律,1999,(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