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密義務發展趨勢
時間:2022-05-08 09: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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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銀行對其顧客需承擔一種保密義務,指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獲得的客戶財務信息需承擔不得對外泄漏的責任。此外,“銀行保密法”賦予銀行為保護客戶利益可拒絕第三方查詢的權力。某種程度上,銀行保密義務被視為銀行及客戶之間形成契約的必要條款,也是二者關系中最根本的一種原則。無論銀行或其客戶都可以從遵守銀行保密制度的過程中受益。客戶基于對隱私權的考慮,傾向于選擇保密度高的銀行,銀行也以此吸引客戶和資金流動。然而,基于對公共利益的考慮,或是法律的強制要求,銀行也可能選擇披露客戶的重要信息。因此,近年來,銀行客戶頻繁提起違反保密義務之訴。而本文目的是解釋,當銀行保密義務與其披露義務沖突時,銀行該作何選擇?本文首先介紹了銀行保密制度的重要性;其次列舉銀行保密制度在實際應用中的局限性;最后從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角度來推測銀行保密義務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銀行保密義務;洗錢;逃稅
一、銀行保密義務的重要性
案例“Tournier”可以被看作是在銀行保密義務發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因為其確認了銀行保密義務的存在價值,總結了該義務的應用范圍。本案確立了銀行保密義務是銀行與其客戶之間的默示條款,若違背該義務,則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而這一案件在判例法法域中,成為最常被引用的關于“銀行保密義務”的司法判決。站在客戶的角度,銀行保密是他們的特權。首先,它可以防止競爭對手發現自己的財務機密,因為銀行有權獲得很多商業信息,而這些信息大多都是客戶試圖向對手隱瞞的。其次,它可以保護公司或者個人免受稅務機關對其財務狀況的調查。最后,由于保密范圍的不確定性,銀行為了避免因違反保密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會對客戶的重要財務信息(甚至是任何財務信息)保密。例如,“信息”并不局限于賬戶本身的信息,它可以擴展到通過銀行關系獲得的所有可發現的財務記錄,包括資金轉移和支付、股票、貸款等,所以銀行通常會拒絕披露任何和客戶有關的“信息”以保全自身。簡而言之,銀行的保密義務為客戶提供了保護傘,使其免于遭受因財務細節曝光而帶來的損害。站在銀行的角度,銀行保密制度的實施可以促進金融服務業的發展,同時保證銀行系統運行的穩定性,因為客戶更傾向于選擇一家保密度高的銀行開設賬戶和轉移資產。由此,銀行便可以通過吸引資本來維護運行,國家亦可以通過獲得資本流動和投資來刺激經濟增長。換句話說,如果客戶對銀行的保密能力失去信心而轉走資產,導致銀行的資本流動性不足,即會影響銀行的穩定性。這意味著銀行保密義務的執行能力其實與銀行系統的運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綜上所述,無論對于銀行工作維護還是客戶資產保護,銀行保密義務都至關重要。它被視為一種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可以確保信息不被披露,并防止第三方的無端查詢。在這種理論之下,可以預測無論銀行或客戶,都會期望銀行保密義務能夠被長期保存和遵守,并得到法律或實踐的保駕護航。
二、銀行保密義務適用的限制及問題
基于銀行保密義務的積極影響,尤其是對于銀行系統運行和客戶利益的保護,保密義務很受歡迎。然而,由于缺乏對于銀行信息的足量獲取,在銀行保密義務的實施過程中,時常出現洗錢、逃稅等犯罪行為。首先,洗錢指的是通過一系列的交易隱藏“臟”錢的非法來源,變成“干凈”的錢。根據2007年的《全球反洗錢調查》,全球每年有超過1萬億美元被非法洗錢,且是銀行為其提供了便利和保護,因當局無法從銀行及其客戶那里獲得足夠的財務記錄來證明某些資金流動的非法性。其次,在稅收管制中也存在問題。第一,稅務管理部門缺乏獲取銀行信息的渠道,致使其向納稅人確定稅額及征稅的能力被削弱。第二,納稅人濫用銀行保密義務對抗稅務機關的稽查,嚴重擾亂了稅務管理秩序。第三,在銀行保密義務的“保護傘”下獲得稅務資料,會引發更高的行政成本或法律成本。總之,如果濫用銀行保密義務致使缺乏對銀行信息的及時獲取,公共利益會造成嚴重損害。中國香港的現狀就證明了以上的猜測,許多專家認為,由于香港擁有非常嚴格的銀行保密義務大環境,香港被視為富人們隱瞞收入狀況、節省稅款的避稅天堂。綜上,為了均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當金融隱私權與銀行披露義務發生沖突時,銀行保密義務的履行應當存在適當的例外。例如BankesLJ在案例“Tournier”中提出了四項例外狀況:“(1)法律的強制要求;(2)公共利益要求;(3)銀行本身的利益要求;(4)經客戶明示或默示同意時,銀行可以披露相關信息。”這種觀點被稱為‘整個銀行業最受尊敬和最著名的司法判例之一。正是由于這些使用狀況足夠公平,它因此被視為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合同模版,并被廣泛適用。詳細來說,第一,如果法律規定銀行應當向政府部門披露信息,那銀行并不會違反其保密義務,美國“BankSecrecyAct”明確規定為防止金融犯罪,聯邦政府可以獲取客戶的資料。第二,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之下,銀行為承擔公共責任而披露信息被視作是合理合法的。但也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因為“公共責任”“公共利益”其實是很模糊的,如案例“BodnarvTownsend”中提到的:“所謂銀行因‘責任’而透露信息,必須是為了預防欺詐和犯罪…而基于公共責任去披露信息只能是為了協助司法調查和完成訴訟”。因此,相關法規應當更細化到“為協助執法機關偵查或調查嚴重罪行時”信息可以被披露,而不是粗略的“因當局的任何活動”銀行都應放棄保密義務。第三,如果銀行需要保護自己的利益,或者客戶要求銀行提供一些關于他們的財務信息(如擔保人詢問時),信息披露都是被允許的。
三、銀行保密義務的未來發展趨勢
正因為銀行保密義務的“保護傘”功能,這一義務是很受銀行及其客戶的重視,同時,銀行保密的本意是為了保護個人的隱私及自由。可以預測,銀行保密義務在法律層面上應當被保留而不是被取消。但是,由于電子轉賬系統和網上銀行的普遍使用,可能為銀行客戶帶來更多的變數及其保密方面的挑戰。比如,大量的客戶記錄產生,增加了銀行的保密壓力;以及在互聯網交易中客戶記錄被截獲的高風險性。再加上銀行保密義務的適用容易引發逃稅或洗錢等現象,所以必須明確銀行保密義務的適用范圍以及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規定。有三種改進方法:第一,應當明確立法,通過法律、法規或其他明文來規定銀行保密義務,正如現存的“BankingSecrecyAct”以及“DataProtec-tionAct1998”。除此之外,世界范圍內幾乎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銀行享有保密權利和承擔保密義務,多數規定分散在民法中的個人隱私權或者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等。因此,建立專門的法律明確銀行保密義務的法律地位及其重要。第二,法律應同時明確其適用范圍,例如何種狀況下銀行必須遵守保密義務,何種狀況下銀行又需承擔披露義務,確保政府或其他機關可合理合法的獲取銀行信息,這有助于管理社會秩序、管理稅收或協助刑事調查。如在“POCA”法規中規定,如果是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全或國家的經濟事業”時,在“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民主社會利益”的條件下,信息披露是被允許的。可見,建立一份清晰明確的“權利清單”可以防止銀行及其客戶對保密義務的過度使用。第三,各國應當加強在獲取銀行信息時的報告機制,改善相關法律不健全的現狀。例如,法國LPF第L99A條規定,信用機構應在稅務機關稽查時及時報告資金流向。
四、結論
銀行保密義務在維護銀行及其客戶之間的關系中起重要作用。雙方都能從中獲益,比如銀行可以其高度保密的的信譽贏得客戶的信任,刺激其資本流動,從而促進銀行業務整體的運作。而對于客戶來說(尤其是富人層面),不僅可以保護隱私,甚至可以很大程度的隱瞞自己的財務狀況。但隨著銀行保密義務的廣泛應用,也出現很多問題。例如,由于缺乏獲取銀行信息的途徑,相關部門在稅務管理或刑事調查中很難收集到足夠的信息,銀行保密義務成為了行政運作和司法審查的障礙。銀行客戶可以在不受政府干預的情況下,將其資金轉移到具有較強保密義務政策的國家,直接引起逃稅和洗錢案件。因此可得出結論,銀行保密義務是不能被消除的。但為了避免銀行保密義務的過度適用,可以從“Tournier”案例中吸取經驗,擴展銀行信息披露的原則。明確關于銀行保密義務的立法,嚴格適用范圍。總之,銀行的保密義務應當是活的而不是死的,并且這是由法律決定的,因為這關系到公共利益和個人隱私權的平衡,也關系到社會的發展和安全。
作者:焦若昀 單位:遵義師范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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