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侵害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16: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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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侵害生命健康權論文

論文摘要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溫馨的家庭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礎。然而當前,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家庭暴力的存在嚴重地侵擾著家庭的安寧,破壞著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并且使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人成為首當其沖的受害者。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和保障人權,特別是婦女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已成為一個及待解決的世界性課題。

本文試就從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以及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增強公眾對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給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的保護,從而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關健詞:家庭暴力虐待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現階段全國各媒體報道的情況看,家庭暴力日益凸顯。作為嚴重侵擾家庭、社會安寧的劊子手——家庭暴力,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特別是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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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在暴力侵害下的問題探究論文

摘要:福建南平、廣西北海、廣東湛江、江蘇泰州、山東濰坊等地在近段時間先后發生暴力傷害中小學生、幼兒園兒童的惡性案件,給師生、家庭帶來無盡痛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這是兒童遭受暴力侵害的一種新的表現形式即以兒童作為犯罪對象的無差別報復社會行為。多年來兒童作為受害者的案例中,非常重要的一類是兒童遭受暴力侵害的案件。本文以法律和政策視角切入,分類對我國兒童遭受暴力侵害的案件特點進行分析,并從法律和政策的角度提出了預防類似案件的對策。

關鍵詞兒童暴力侵害法律保護

一、我國兒童遭受暴力侵害的特點

(一)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的特點

目前,中國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還很多,兒童的身體和精神健康因此受到極大威脅,生命權沒有保障。兒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主要表現出以下特點:

1.暴力案件多發生在繼父母、養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有嚴重暴力傾向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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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受暴力侵害法律責任思考

一、我國兒童遭受暴力侵害的特點

(一)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的特點

目前,中國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還很多,兒童的身體和精神健康因此受到極大威脅,生命權沒有保障。兒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主要表現出以下特點:

1.暴力案件多發生在繼父母、養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有嚴重暴力傾向的家庭。

2.被虐待兒童的年齡段主要集中在三到十歲間,大多數被虐待的兒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體力方面與監護人相差懸殊。

3.從虐待持續的時間看,由于中國缺乏強制舉報制度以及傳統觀念如“棍棒出孝子”、不管家務事等的影響,虐待行為通常持續時間很長而不會被外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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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防衛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在1997年修訂的現行刑法典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由此開創了我國無限防衛權刑事立法之先河。對于我國現行刑法關于無限防衛立法的做法,人們褒貶不一。以“構成要件”為切入點,采用歷史與現實相結合、分析與綜合相結合的方法對無限防衛加以淺析。

關鍵詞:無限防衛;防衛意圖;防衛不適時

1無限防衛的概念

一般而言,無限防衛有絕對意義上的無限防衛與相對意義上的無限防衛兩種。所謂絕對意義上的無限防衛即絕對無限防衛,它是指無任何條件限制的正當防衛,具體表現為:于廣度上,該種防衛可以適用于任何性質的不法侵害,即防衛范圍的無限制;在深度上,該種防衛沒有限度的限制,它允許防衛人在防衛過程中可采取任何方法和手段來對付不法侵害者,對其造成的任何結果不負任何刑事責任,即不為過當。而相對意義的無限防衛則是指一定條件限制而沒有限度約束的正當防衛。它允許防衛人在遇到不法侵害的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對付不法侵害而不負刑事責任。鑒此,剖析我國新刑法關于無限防衛的規定,僅僅是在防衛限度方面不受限制而已,并非是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即無限防衛權的行使,除了防衛限度無限制外,必須遵循防衛的起因、時機、對象、主觀等要件。因此,我國新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是一種相對的無限防衛。本文也基于此來闡發和論述無限防衛的。

2無限防衛的構成要件

2.1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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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衛權構成要件探析論文

內容搞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特殊防衛權,從某種意義上講,特殊防衛權是正當防衛權的一種特殊形式,兩者之間具有包容關系,特殊防衛權具有正當防衛權應有基本特點外,還有自身特有特點。本文就其含義進行詮釋,并對其構成要件進行論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特殊防衛權的規定。特殊防衛權外國刑事立法中也有所反映,例如瑞士、德國。特殊防衛權的設置,對于遏制和預防犯罪以及保護公民的人身利益,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是我國刑事立法的一項重要成果。

關鍵詞:特殊防衛權、構成要件、分析

一、防衛權條款的詮釋

為了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懲罰犯罪,保護防衛人的利益,《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特殊防衛權,但是特殊防衛權設立條款的法律用語不規范、詞意不明,在錯綜復雜的刑事案件中,特殊防衛權可能被濫用,不利于人權的保護。為此,我認為有必要對此條款進行闡釋:

(一)何為“行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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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特殊防衛研究

摘要:刑法中的特殊防衛又被稱為無過當的防衛,其重點是針對特定的不法侵害行為而采取防衛行為與一般正當防衛相比一定是針對固定的嚴重傷害到或者緊迫傷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且無防衛限度條件,故也無防衛過當問題。故特殊防衛的正確認定與適用十分重要,關系著權益保護和人權保障的平衡。據此,主要從特殊防衛的學理依據、與一般正當防衛的對比以及在特殊防衛的認定中著重應注意的問題等幾個方面進行闡述以達到對特殊防衛更準確地認定與把握。

關鍵詞:特殊防衛;防衛限度;疑難問題

1刑法中的特殊防衛概述

1.1特殊防衛的歷史發展特殊防衛從古至今就存在著,只是在歷史的長河中不斷地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逐漸完善起來的。特殊防衛的規定最早出現在1971年法國刑法典,該法典第六條規定:“防衛他人對于自己或他人生命而為殺人行為時不為罪”。這里的特殊防衛是沒有任何限制的,賦予了防衛人極大的自主權,但同時也極大地損害了不法侵害人的人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被稱為真正的無限防衛權。這與現今的特殊防衛是大相徑庭的,也在歷史的長河中被刑法的公平正義所拋棄。根據我國1997年修改的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此條款是我國對特殊防衛的制定的框架標準。

1.2特殊防衛的學理依據特殊防衛的存在有其存在的學理依據,且學理依據是多種多樣的。比如有以下幾點:(1)法的期待可能性,依據“法不強人所難”的法理,當人們在特定情況下無法被期待實施適法行為的,那么其實施不適法行為也不能對其進行法律上的非難。(2)法的功利性目的。刑法的設定為了保護法益和懲罰嚴重的不當行為,刑法規定無限度條件的特殊防衛,將在遭受嚴重且緊迫傷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自我保護的權利賦予一般公眾眾,一般會起到較大的社會威懾作用,起到較好的社會預防機能。一方面特殊防衛有利于鼓勵人們積極主動的與犯罪行為作斗爭;另一方面也促使不法侵害人放棄其侵害行為,具有刑法的“經濟性”。(3)特殊防衛的規定出于協調國家刑罰權和防衛權。孟德斯鳩曾說:“在公民和公民之間,自己是不需要攻擊的。他們不必攻擊,只要向法院申訴就可以了。只有在緊急情況下,如果等法律的救助,就難免喪失生命,他們才可以行使這種帶有攻擊性的自衛權利”。刑法賦予一般民眾在遭受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的不法侵害時進行自我保護的自我救濟的權利,并且對造成的損害后果不負刑事責任。一方面有利于被侵害者及時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減輕國家公權力對權利救濟的不及時而造成的無法彌補的法益損害。但筆者認為當公民在遭受危及自身合法權益的不法侵害行為時,而國家公權力又無法及時介入和保護法益時,如果不加以防衛,自己最基本的權益或者自由無法保障,而此時法律已沒收了對不法侵害人賦予的特定的權利和自由,那么防衛人有權將讓渡給國家的權利和自由重新收回并行使。張明楷教授認為,在正當防衛中所體現出來的利益均衡就是“防衛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與所損害的利益不能懸殊過大,必須大體相當”。特殊防衛既要鼓勵人們積極地同犯罪行為作斗爭,同時也要防止濫用防衛權。

2特殊防衛與一般正當防衛的異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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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性暴力精神損害賠償情況

性暴力犯罪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已經討論很久了。但是還有很多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據研究,主要問題在于以下幾點:

第一,貞操權究竟是不是一個具體人格權,很多人認為貞操權不是一個獨立的人格權,不是法律所保護的一個權利和利益,它僅僅是人的一種觀念,是一種已經被現代社會所輕視的傳統觀念,因此,貞操權不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性暴力犯罪所侵害的是健康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或者別的什么權利,但是決不是貞操權。

第二,在一般情況下,對性暴力行為的受害人予以精神損害賠償,通常是在私了的情況下進行的。這就是,在性暴力發生之后,作為受害人不進行刑事追究的代價,行為人對受害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補償。如果受害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則不再給予財產上的賠償。有的人進一步解釋說,這種犯罪就是一個行為,這個行為已經給予了刑罰的制裁,就已經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了報復,如果再對其給予民事賠償的報復,顯然就是雙重報復,處罰過重。

第三,判決性暴力的行為人以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存在執行難的問題,就是行為人已經受到了刑罰制裁,在服刑之中,還要執行民事賠償的判決,很難執行得通。

第四,是程序問題,即現行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附帶民事訴訟,不能附帶精神損害賠償,這個問題如何解決,也是對性暴力的受害人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一個重要障礙。

這幾個問題,確實是確立性暴力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主要障礙。但是,這些障礙都不是太大的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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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衛權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被學者們稱為無限防衛權或特殊防衛權條款,它是刑法保護機能和保障機能的有機統一,有其存在的價值。無限防衛權說。自該條款面世后,絕大多數人認為這是對無限防衛權的規定,進而認為在正當防衛之外,法律賦予公民以無限防衛權來保護其合法權益。特殊防衛權說。該說認為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是公民在符合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所行使的防衛權。與第一款相比較而言,如果后者稱為一般防衛權,前者可以稱之為特別防衛權的規定。該說從稱謂上拋棄了無限的字眼,逐漸得到了越來越多學者的認可。從根本上講,特殊防衛權是正當防衛權的一種,而非與之相并列的概念,特殊防衛權的實現受必要限度的制約。經過司法實踐的檢驗,發現特殊防衛權條款還存在著一些缺陷和弊端,需要對其進行解釋和修正以更好地指導實踐。

【關鍵詞】:無限防衛權;特殊防衛權;構成要件;缺陷;緊迫性

現行《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該條款一經公布,就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成為刑法學術界和實務界爭議焦點。僅稱謂就有無限防衛權、無過當防衛權、特殊防衛權之分,毋寧說因條款含義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的觀點碰撞。“無過當”即“無限”,所以筆者將“無過當防衛”歸入“無限防衛”中,不再另行分析。下面筆者就以該條款的稱謂為切入點就有關問題闡述一些粗識淺見。

一、理論概說

(一)稱謂

由理論界對該條款稱謂的激烈論爭可以看出對該稱謂界定的重要性,它直接影響著對條款含義的理解。法的生命體現在其適用上,而廣大人民群眾對法的理解則直接關系到法的適用效果。對稱謂的論爭主要集中在“無限防衛權”和“特殊防衛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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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無限防衛權論文

[內容摘要]:鑒于1979年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不盡科學,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弊端,不利于調動廣大人民群眾主動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1997年刑法典修訂時增加了無限防衛權的規定。然而,無限防衛權的刑事立法化所產生的效果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理論上和實踐上均存在著一些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筆者在這篇文章中主要就以下幾個問題談了自己的看法:(一)無限防衛權的含義以及刑事立法化的價值取向;(二)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條件以及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三)無限防衛權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上的幾點看法。我的結論是:在社會治安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的今天,賦予公民一定條件下行使無限防衛的權利是十分必要的,只要人們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確性是這一權利,無限防衛權帶給人們的一定是福音而不是禍患。

[關鍵詞]: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缺陷及完善

一、引言

1997年新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據此,絕大多數人認為,我國新刑法確立了無限防衛權。但也有少數學者對此持反對態度,認為從無限防衛權的歷史發展軌跡來看,無限防衛權的基本特征一是缺乏法益的均衡性,二是無必要限度的要求,而我國新刑法該款的規定并不具備無限防衛權的這些特征,并提出“無限防衛權的提法不妥”。[1]但筆者認為,就該條的規定而言,立法者對無限防衛行為的程度及后果采取了一種放任的態度,應該說無限防衛權在我國已經刑事立法化了。下面結合我國新刑法的規定就有關無限防衛權的基本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二無限防衛權的含義以及刑事立法化的價值取向

關于無限防衛權的含義,學者們發表了很多觀點,如黃明儒的觀點[2],姜偉的觀點[3],陳興良的觀點[4]等。結合他人的看法,我認為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并對防衛行為的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一項權利。對這一概念可作如下理解:(一)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并不是絕對的無限防衛權,而是相對的無限防衛權,即它只能發生在“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一特定的條件之下,如不具備這一特定條件,則不允許行使無限防衛權。(二)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是一種正當防衛權。依照新刑法規定,在上述條件下實施防衛行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也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么這種防衛無疑應當是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的行使也應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要求。(三)無限防衛權是一種特殊的正當防衛權,我們習慣把新刑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權稱之為一般正當防衛權,無限防衛權與一般正當防衛權相比較,其特征朱燾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起因條件不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職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衛權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可適用;二是限度條件不同,一般防衛權的形式,要求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即是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則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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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防衛權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鑒于1979年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不盡科學,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弊端,不利于調動廣大人民群眾主動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1997年刑法典修訂時增加了無限防衛權的規定。然而,無限防衛權的刑事立法化所產生的效果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理論上和實踐上均存在著一些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筆者在這篇文章中主要就以下幾個問題談了自己的看法:(一)無限防衛權的含義以及刑事立法化的價值取向;(二)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條件以及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三)無限防衛權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上的幾點看法。我的結論是:在社會治安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的今天,賦予公民一定條件下行使無限防衛的權利是十分必要的,只要人們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確性是這一權利,無限防衛權帶給人們的一定是福音而不是禍患。

[關鍵詞]: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缺陷及完善

一、引言

1997年新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據此,絕大多數人認為,我國新刑法確立了無限防衛權。但也有少數學者對此持反對態度,認為從無限防衛權的歷史發展軌跡來看,無限防衛權的基本特征一是缺乏法益的均衡性,二是無必要限度的要求,而我國新刑法該款的規定并不具備無限防衛權的這些特征,并提出“無限防衛權的提法不妥”。[1]但筆者認為,就該條的規定而言,立法者對無限防衛行為的程度及后果采取了一種放任的態度,應該說無限防衛權在我國已經刑事立法化了。下面結合我國新刑法的規定就有關無限防衛權的基本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二無限防衛權的含義以及刑事立法化的價值取向

關于無限防衛權的含義,學者們發表了很多觀點,如黃明儒的觀點[2],姜偉的觀點[3],陳興良的觀點[4]等。結合他人的看法,我認為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并對防衛行為的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一項權利。對這一概念可作如下理解:(一)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并不是絕對的無限防衛權,而是相對的無限防衛權,即它只能發生在“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一特定的條件之下,如不具備這一特定條件,則不允許行使無限防衛權。(二)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是一種正當防衛權。依照新刑法規定,在上述條件下實施防衛行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也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么這種防衛無疑應當是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的行使也應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要求。(三)無限防衛權是一種特殊的正當防衛權,我們習慣把新刑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權稱之為一般正當防衛權,無限防衛權與一般正當防衛權相比較,其特征朱燾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起因條件不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職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衛權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可適用;二是限度條件不同,一般防衛權的形式,要求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即是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則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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