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基金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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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基金的籌備與運用
為維護投資者信心,進而穩定證券市場,我國于2005年7月1日頒布實施《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稱保護基金)。保護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是保護基金制度中的關鍵環節,其中存在的問題對保護基金功能的發揮產生直接的負面影響,因此需要著力予以完善。
一、對保護基金籌集問題考察及完善建議
(一)保護基金籌集途徑及風險評級的問題考察及完善建議
《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的原則籌集。”⑴按照這一原則,第十二條規定了基金的來源。根據保護基金公司2007年-2009年年報可得到如下數據(從各籌資途徑所籌資金數額及占籌資總額的比例)⑵:交易經手費(億元)證券公司上繳基金(億元)申購凍結資金利息(億元)捐贈利息、投資和受償收入(億元)
2007年20.338(19.063%)28.403(26.623%)56.593(53.046%)1.352(1.268%)
2008年15.784(13.8%)44.026(38.73%)44.257(38.94%)9.596(8.44%)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通知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各主承銷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在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發行中申購凍結資金利息處理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應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將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保護基金”);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應納入保護基金。為規范保護基金的籌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應當在每季后10個工作日內將交易經手費的20%劃入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護基金公司)指定的賬戶。
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存放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網上發行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專用賬戶可在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別設立。
三、擔任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設立驗資專用賬戶,存放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網下發行申購凍結資金及其利息收入。
四、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不再劃入證券交易所,由結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和各主承銷商直接劃入保護基金公司指定的賬戶。結算公司和各主承銷商應積極協調相關商業銀行,做好申購凍結資金利息的收繳工作。
深究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籌集以及運用
為維護投資者信心,進而穩定證券市場,我國于2005年7月1日頒布實施《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稱保護基金)。保護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是保護基金制度中的關鍵環節,其中存在的問題對保護基金功能的發揮產生直接的負面影響,因此需要著力予以完善。
一、對保護基金籌集問題考察及完善建議
(一)保護基金籌集途徑及風險評級的問題考察及完善建議
《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的原則籌集。按照這一原則,第十二條規定了基金的來源。根據保護基金公司2007年-2009年年報可得到如下數據(從各籌資途徑所籌資金數額及占籌資總額的比例)⑵:交易經手費(億元)證券公司上繳基金(億元)申購凍結資金利息(億元)捐贈利息、投資和受償收入(億元)
作為市場化的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舉措,保護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于證券公司所上繳的費用。從表中數據可知,證券公司上繳費用在保護基金籌資總額中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具體的繳納比例由保護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后,報證監會批準,并按年調整。繳納的費用在證券公司的營業成本中列支。由此可知,我國是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的高低采用浮動費率制,這種收費機制有利于促使證券公司自覺提高風險控制水平。然而,《管理辦法》對證券公司的風險評估及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費率標準的具體辦法未作規定。目前,保護基金公司已經有證券公司在繳費方面的評級方法,并根據評級結果,對證券公司確定不同的費率。
對證券公司通過評級分為A,B,C,D四類,A類再分為AAA,AA,A三個級別,B類分為BBB,BB,B三個級別,C類分為CCC,CC,C三個級別,D類只有D級,AAA級的證券公司的繳費費率為0.5%,AA級為1.0%,然后依次增長0.5%,D級證券公司的繳費費率則為5.0%。⑵雖然保護基金公司運用了風險評級,但是在實踐中,證券公司為了少繳基金,可能會隱瞞問題和風險,以增加討價還價的砝碼;甚至以商業賄賂收買基金公司工作人員,以降低名義風險值,監管機構即便能查出來,也會多花時間和精力,導致風險延后和加劇。⑶對風險評級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根據前一年的證券公司的收處置情況,投資者訴訟案件的數量,證券公司的盈利水平等實際情況加以確定,使進行風險評級所依據的信息盡量客觀透明,從而讓風險評級的結果更加公正,更好地發揮風險評級機制對證券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
證券投資者基金保護論文
關鍵詞: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行政處置破產
內容提要:當前,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在風險證券公司處置程序中的現狀是地位缺失、角色模糊。本文目的在于厘清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的性質和特征,并對行政處置程序,破產程序的管理人制度和債權人自治制度中的角色準確定位進行深入探討,并據此行使和維護自身的權利。
一、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的性質和特征
(一)我國證券者投資基金公司的性質
根據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按照該辦法籌集形成的、在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于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公司”),是指為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而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基金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并依法從事政策性經營,在經營中承擔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理職能,屬于特殊企業。其經營目的在于對投資保護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是國家投資者保護計劃的重要保障,不同于普通企業以營利為目的。此外,作為國有獨資公司,保護基金公司屬于國有企業,這一法律屬性在其設立、監管和運作過程中體現出極強的行政干預色彩,具有“準行政”的性質。
(二)我國證券者投資基金公司的特征
深究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籌備以及運用
為維護投資者信心,進而穩定證券市場,我國于2005年7月1日頒布實施《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稱保護基金)。保護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是保護基金制度中的關鍵環節,其中存在的問題對保護基金功能的發揮產生直接的負面影響,因此需要著力予以完善。
一、對保護基金籌集問題考察及完善建議
(一)保護基金籌集途徑及風險評級的問題考察及完善建議
《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的原則籌集。”⑴按照這一原則,第十二條規定了基金的來源。根據保護基金公司2007年-2009年年報可得到如下數據(從各籌資途徑所籌資金數額及占籌資總額的比例)⑵:交易經手費(億元)證券公司上繳基金(億元)申購凍結資金利息(億元)捐贈利息、投資和受償收入(億元)
作為市場化的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舉措,保護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于證券公司所上繳的費用。從表中數據可知,證券公司上繳費用在保護基金籌資總額中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具體的繳納比例由保護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后,報證監會批準,并按年調整。繳納的費用在證券公司的營業成本中列支。由此可知,我國是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的高低采用浮動費率制,這種收費機制有利于促使證券公司自覺提高風險控制水平。然而,《管理辦法》對證券公司的風險評估及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費率標準的具體辦法未作規定。目前,保護基金公司已經有證券公司在繳費方面的評級方法,并根據評級結果,對證券公司確定不同的費率。
對證券公司通過評級分為A,B,C,D四類,A類再分為AAA,AA,A三個級別,B類分為BBB,BB,B三個級別,C類分為CCC,CC,C三個級別,D類只有D級,AAA級的證券公司的繳費費率為0.5%,AA級為1.0%,然后依次增長0.5%,D級證券公司的繳費費率則為5.0%。⑵雖然保護基金公司運用了風險評級,但是在實踐中,證券公司為了少繳基金,可能會隱瞞問題和風險,以增加討價還價的砝碼;甚至以商業賄賂收買基金公司工作人員,以降低名義風險值,監管機構即便能查出來,也會多花時間和精力,導致風險延后和加劇。⑶對風險評級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根據前一年的證券公司的收處置情況,投資者訴訟案件的數量,證券公司的盈利水平等實際情況加以確定,使進行風險評級所依據的信息盡量客觀透明,從而讓風險評級的結果更加公正,更好地發揮風險評級機制對證券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論文
【摘要】作為證券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將有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和推進證券市場風險防范與處置之長效機制的建立。在我國資本市場改革進入攻堅階段,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獲準設立,標志著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正式啟動。但在現實運作中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也不斷遭遇到源于制度設計缺陷的法律風險,而要化解這些風險就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關鍵詞】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公司;法律風險
近年來在我國的證券市場上,閩發證券、新華證券、南方證券等券商頻頻出事,除了曝出驚人的交易黑幕以外,還給監管當局留下了巨大的資金黑洞與處置難題。而歷史總有相似之處,美國、加拿大、香港等國家(地區)的證券市場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也曾出現過與此頗為相似的一幕,當時由于市場的長期低迷,不少證券經紀商相繼破產關門,因無力償還客戶保證金而導致廣大中小投資者損失慘重。于是,有關監管當局創設了一項旨在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制度——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也被稱為投資者賠償計劃,其主要做法是由監管當局發起設立一支非營利性的基金,以政府融資和各證券機構按一定比例繳納的會費為主要資金來源,當證券機構出現破產風險時,由該基金在對中小投資者作出全部或部分的損失補償。目前,這一制度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用,為保證這一制度能行之有效就必須有一位專業盡責的基金管理人,各國通行的做法是設立一個在既能獨立運作又受嚴格監管的專門機構來負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2005年8月,國務院批準設立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這標志著我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正式啟動,而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證投保基金公司)作為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法定管理人,甫一亮相便引發了市場各方的關注與期待。但在當前的法律框架和市場環境下,證投保基金公司無疑還面臨著諸多難題,筆者認為,其中亟待破解的是由于制度設計不足所帶來的種種法律風險。
一、設立證投保基金公司的法律框架及其當前運作情況
新《證券法》第134條明確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這就成為我國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根本法律依據。而由證監會、央行和財政部共同頒布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則規定:“設立國有獨資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由此證投保基金公司作為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法定管理人的身份得以明確。同時《管理辦法》還明確了證投保基金公司的權利義務與組織結構。根據《管理辦法》,證投保基金公司以9人董事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并受到證監會、央行和財政部的共同監管,其主要職責有監控證券公司的風險情況,參與處置有問題的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相關損失進行登記甄別和賠付等。
基金投資利益保護機制論文
[摘要]我國的資本市場中,基金管理人向關聯人輸送利益、基金經理人為自身謀取利益、操縱基金賬面價值等惡性行為層出不窮,從而嚴重損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打擊了投資者的積極性。因此,關注對這一群眾利益的保護,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和未來意義。
[關鍵詞]開放式基金投資利益
一、基金持有人的自我救濟
在我國,包括開放式基金在內的所有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基金法》詳細規定了基金持有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受益權、知情權、表決權、民事賠償請求權及要求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權利。對基金持有人的自我救濟來說,較為重要的是要求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權利和民事賠償請求權。雖然《基金法》明確規定了基金持有人的對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信托法》也規定了信托受益人(即基金法律關系中的基金持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和撤銷權。然而,直到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才同意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訴訟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訴訟方式、舉證責任、虛假陳述行為、因果關系等的認定作了詳細規定,這對于保護以股票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無疑是好消息。除虛假陳述行為外,法院對于其他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違反信賴義務導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諸如基金管理人利用旗下基金或與其他基金管理人合謀“操縱市場”、利用關聯交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等行為,也應予以受理,以充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制衡機制
1.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要求股權結構安排較合理,必須堅持以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和提高公司效益為基本原則,因為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公司股權結構的性質對公司治理結構的運行機制、經營目標有著重要影響;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嚴禁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公司的權益。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流動性探討
摘要:2019年7月,受“包商銀行事件”影響,為避免證券行業產生系統流動性風險,證監會就《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流動性支持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社會征求意見,并于同年12月27日正式實施。《規定》彌補了長期以來我國證券行業缺乏強有力的終極流動性支持工具的制度漏洞,對中國證券業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關鍵詞:流動性風險;流動性支持;證券公司
一、《規定》制定背景
流動性風險是金融行業面臨的最常見且最極端的風險,成熟的金融市場普遍建立了市場化的流動性支持長效機制。長期以來,我國證券行業應對流動性風險的方式主要有:市場解決機制、實際控制人及股東自救兩種方式。由于流動性風險具有突發性、傳導性等特征,證券公司一旦觸發流動性風險,受限于審批流程、審批時間、融資額度、融資效率(主要指資產使用效率,是否能夠充分發揮流動資產的融資能力,是否能夠通過抵質押等方式獲得較高抵質押率的融資)等固有的局限性,上述兩種解決方式難以快速反應、及時止損,極易產生流動性風險的外溢,放大流動性風險的危害。近年來,包商銀行在“野蠻”展業的過程中,與證券等金融行業業務合作規模較大,作為資金融出方起到了資金及風險媒介的作用。2019年“包商銀行事件”發生后,很多與該銀行長期合作的證券公司無法及時獲得流動性,讓整個證券行業陷入了流動性恐慌,導致了證券行業上下游金融機構的流動性黑洞。監管機構在通過政策及市場調控的同時,明確認識到流動性風險產生的恐慌極易瞬間放大、快速傳導,如何運用市場方式在第一時間阻斷流動性風險的傳導是降低風險損失、阻止系統性風險的關鍵。長期以來,我國缺乏由中央銀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協調,行業自律組織及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投保基金”)具體執行的證券行業流動性支持儲備工具。“包商銀行事件”發生后,監管機構及行業急需建立最后的防火墻。借鑒國際上成熟的流動性支持長效機制,應充分發揮投保基金的作用,擴大投保基金使用范圍,將投保基金作為流動性支持儲備工具,將投保基金的保護機制落到實處。鑒于《規定》出臺時間較短、證券行業并沒有公司獲批使用投保基金的先例,《規定》內容及實施細則尚無可供借鑒案例,本文有針對性地就《規定》進行了簡要的分析,以供參考。
二、內容條款分析
1.申請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根據《規定》第八條證券公司發生的流動性風險“可能引發金融市場重大風險”。上述條款表明,投保基金的使用必須是以阻止系統性風險為目的,而非對單個證券公司的救助工具。(2)證券公司“具有還本付息能力”。既要求證券公司本身經營狀況良好,資產負債水平相對合理,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只是由于市場突發事件或上下游交易對手方偶發違約等情況,才觸發流動性風險。(3)明確了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證券公司應當首先“通過自救或者其他市場化方式無法化解流動性風險”,表明投保基金是在券商窮盡相關措施依然無法化解流動性風險時,才能夠申請的終極支持工具。2.審批流程需由申請機構分別將資料報送投保基金公司并抄報證券公司注冊地證監局(以下簡稱“證監局”),投保基金公司將處理意見及投保基金使用方案,證監局將處理意見分別報送證監會,由證監會報國務院批準。《規定》第十一條明確投保基金、證監局審批時間均為2個工作日。雖然上述審批流程審批節點多、流程長,但是《規定》中要求證券公司、證監局、投保基金公司建立證券公司重大流動性風險的預判、預核、預準備機制,并嚴格限定了相關環節的工作時限。筆者注意到各地證監局已經要求下轄證券公司通過系統及定期郵件方式及時報送公司資產負債情況、資產流動性等相關數據。因此,各證券公司應有效利用現有條件,及時、準確報送相應數據,以備風險發生時能及時獲得審批。3.擔保及增信措施分析《規定》中多處提到了申請使用投保基金需要擔保及增信措施。考慮到流動性風險發生時的緊迫性,加之證券行業杠桿屬性的經營特點,申請公司很可能無可抵押資產,即便有可抵押資產,也需要交易所、登記公司等機構配合,實際操作時間很難控制。因此,《規定》中也明確“不能提供擔保或者足額擔保的......投保基金公司報中國證監會同意后可予以減免”,上述條款充分考慮到證券行業的特點,不但明確擔保及增信措施可以減免,更將減免批準機關下沉至中國證監會,使本規定的操作性大大提高。4.資金使用期限《規定》第十七條明確規定投保基金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經證監局核實后、投保基金同意后可以“延期不超過一年”。上述資金使用期限的規定對于解決流動性風險相對充裕,另如遇突發事件申請延期使用,只需要證監局核實,投保基金公司同意即可,既獲得使用審批后,相對簡化了后續延期審批流程。5.其他(1)需要著重說明的是《規定》第十六條“用于流動性支持的資金,不得超過投保基金余額的80%,對單一證券公司的支持資金不得超過投保資金余額的80%”,限制了投保基金的使用金額上限。同時,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投保基金公司可向央行申請“再貸款”。該規定考慮到了極端情況下投保基金使用突破上限、變現能力不足、變現效率不高、甚至出現“枯竭”的問題,賦予投保基金向人民銀行再貸款的方式獲得“無限”流動性,使監管機構運用市場方式應對能力大幅度提高。(2)參考《規定》征求意見反饋情況,證券行業對《規定》反映最強烈的是申請流動性支持審批節點過多、流程過長,證券公司的流動性支持資金申請,需要逐級上報,由國務院審批。考慮到流動性風險發生后的緊迫性,上述審批流程時間相對緊張,多數建議集中在簡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節點、縮短審批時間,這樣可以更加高效地向證券公司提供流動性、及時防止流動風險外溢。由于投保基金的使用不但涉及證監會,還涉及人民銀行、財政部,按照行政法立法原則及相關規定,上述三部門只能由國務院進行統一協調、審批。因此,只能寄希望于通過修訂《證券法》及相關法律的方式,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爭取由國務院授權中國證監會審批,使上述流程更加便捷,提高流動性支持資金的使用效率。
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基金論文
摘要:本文從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成立的背景入手,探討了基金運行模式與賠償內容的特點;提出了借助績效視角,對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基金的引入影響和績效形成機理進行梳理的思路;在闡述和借鑒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基礎上,按照現有的管理辦法,對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券公司四方面主體的利益內容進行了識別與分析,從不同角度闡述了引入基金的影響,并整理歸納了基金公司的績效形成機理。
關鍵詞: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基金,影響,績效機理
一、現實背景: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生根發芽
1.基金成立的背景
在當前中國的證券市場上,投資者保護令人堪憂早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立法與執法水平有限,同時,也和諸如券商治理結構的先天缺陷、市場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外部投機環境的誘導、證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違規、違法現象等有緊密的關系。由于上述原因的影響,中國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缺乏保護,影響了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并產生了許多不良后果,如證券市場的不穩定和不發達,經濟增長率一直低于潛在經濟增長率等。
2003年8月,為了治理證券公司的違規行為,保護證券投資者權益,中國證監會召開“證券公司規范發展座談會”,對券商提出“三大鐵律”,即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嚴禁挪用客戶委托管理的資產,嚴禁挪用客戶托管的債券。由此,業界熟知的“券商綜合治理”拉開帷幕。
開放式基金投資人利益保護機制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的資本市場中,基金管理人向關聯人輸送利益、基金經理人為自身謀取利益、操縱基金賬面價值等惡性行為層出不窮,從而嚴重損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打擊了投資者的積極性。因此,關注對這一群眾利益的保護,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和未來意義。
[關鍵詞]開放式基金投資利益
一、基金持有人的自我救濟
在我國,包括開放式基金在內的所有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基金法》詳細規定了基金持有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受益權、知情權、表決權、民事賠償請求權及要求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權利。對基金持有人的自我救濟來說,較為重要的是要求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權利和民事賠償請求權。雖然《基金法》明確規定了基金持有人的對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信托法》也規定了信托受益人(即基金法律關系中的基金持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和撤銷權。然而,直到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才同意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訴訟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訴訟方式、舉證責任、虛假陳述行為、因果關系等的認定作了詳細規定,這對于保護以股票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無疑是好消息。除虛假陳述行為外,法院對于其他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違反信賴義務導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諸如基金管理人利用旗下基金或與其他基金管理人合謀“操縱市場”、利用關聯交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等行為,也應予以受理,以充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制衡機制
1.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要求股權結構安排較合理,必須堅持以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和提高公司效益為基本原則,因為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公司股權結構的性質對公司治理結構的運行機制、經營目標有著重要影響;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嚴禁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公司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