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06: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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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制度

中外版權產業與版權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通過比較的方法,對中美兩國的版權產業、版權制度的發展現狀進行了梳理,對中國版權產業、版權制度在與世界接軌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觀念的變革將是中國完善版權保護制度、實現版權產業發展的首要問題。

【摘要題】出版與法制

【關鍵詞】版權/版權產業/版權制度/博弈論

孤立的、靜止的把版權產業和版權制度置放于一國的參考系中進行分析,觀察到的現象和結果往往是封閉狀態下的產物,對版權產業的屬性、版權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版權制度的完善程度等所作出的判斷難免滲透著片面的、主觀的色彩。這種分析問題的方法使一國主體很難感受到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社會和組織對一國經濟構成的壓力和危機,也無法體驗到本國和它國之間發展上的距離。正如1979年,中國與美國就《中美貿易協定》進行雙邊談判時,封閉國度里的中國人根本不知道知識產權為何物一樣,更對美方堅持在協定中訂入“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感到困惑和不解。于是,知識產權(含版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權是否需要保護、如何保護,就成為當時不容回避而又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成為法學界重點關注和探索的問題。此后,中國完成了一系列國內知識產權立法,參加了一系列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并初步建構起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框架體系。由此推論,固守“圍城”內的價值判斷標準,無異于“坐井觀天”。版權產業作為20世紀90年代迅速崛起的新興產業部門,對其在一國的價值定位應該通過比較的方法來確定,即將諸多國家的同質物納入同一個參考系中,用統一的標準進行衡量,才能找到差距、感受壓力、體驗危機,才能把握定位、完善對策、實現發展。

一、版權產業的內涵——不同法律語境下的分歧

版權產業是指以版權為核心基礎的產業,故對版權產業內涵的研探離不開對版權屬性的分析。綜觀世界各國的版權制度,基于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在版權的定位上形成了風格迥異的文化傳統,體現了不同的法律價值取向,也造就了不同的法律用語。從共性的角度來看,各國的版權立法基本上都將版權確定為無形資產權,都對版權進行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劃分,也都將版權視為作者依法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獨占、處理和使用自己作品的專有權利。但是,各國對版權價值屬性的歸納,對版權是否可以賣絕、是否可以全部轉讓等版權使用問題的闡釋,卻因立法內容的不同而存在個性上的分歧。以美國為例,在美國的版權法律體系中,版權的價值支點是構筑在“財產價值觀”的基礎之上,強調的是版權的商業目的,認為版權的實質是復制、傳播作品的權利,故美國為保護作品文化傳播功效的充分實現,在立法內容上多出于商業貿易的考慮,堅持版權的單一財產性質,而淡化作者的人格利益。例如,美國1976年《版權法》(現行版權法)第201條規定“著作權可以通過任何方式或實施法律而轉移”,而且版權的有期限轉讓和無期限轉讓、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等均被法律所許可。究其美國版權立法動因,一種深邃的“契約論”式的法律觀念貫穿于其中,即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不是將作者的精神權利保護作為第一要義,而是側重于對作者經濟權利的保護,要求作者更多地創作并傳播優秀作品,以促進文學、藝術和科學的發展,并最終帶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與之相反,中國版權的價值取向是將“人格價值觀”作為版權立法的哲學基礎,堅持的是以保護作者人身權利,或者說是精神權利為中心的法律理念。這種思想在中國加入WTO前夕,于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權法》中仍有所體現。在該法中,為縮短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之間的差距,以順應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發展,中國首次通過立法的形式確認版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轉讓。承認版權的經濟屬性,全面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是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的一大亮點,但遺憾的是《著作權法》關于版權轉讓的規定未能細化,許多敏感問題至今在學理界并未得以解決。例如,比之傳統物權,版權的對象——作品是無形的,無形之物能否像有形商品一樣在交易中被全部轉讓,即一次性賣絕版權;如作品項下之權利不能全部轉讓,版權所有人在行使部分權利轉讓時有無期限制約等,這些問題歸根結底還是版權價值觀的問題。美國的版權法公開宣稱“財產價值觀”,確定本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中國的版權法主張“人格價值觀”,視作品為作者智慧的結晶和人格的延伸,但又羞羞答答地承認作品中財產權利的經濟屬性,這也就是為什么在中國的版權法中,找不到有關版權保護標準的法律依據的主要原因。顯然,中美版權價值的取向標準迥然不同,這一差異對各自版權產業的形成有著不可否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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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美國版權制度與版權經濟問題

摘要:反觀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版權制度建立已有相當的時間,并且在不斷的實踐中進行了調整,結構趨于成熟,豐富的建設經驗對于我們的版權制度建設是非常有利的。美國作為一個市場化程度很高的國家,其加強版權的立法保護,除了有其司法實踐的需要之外,重點在于通過制度的調整促進其國內的產業變革及其經濟發展,版權制度的改革最直接的經濟目標就是促進其國內的版權產業的發展。

關鍵詞:版權制度版權產業版權經濟

一、美國的版權制度發展簡析

美國是世界上市場化程度最高的經濟體之一,政府在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主要扮演一個“仁慈調節者”的市場管理的角色。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美國的經濟發展逐步形成了對世界經濟的主導性影響,在版權保護等制度性變革方面,美國也同樣是起著“領軍”作用。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美國政府就不斷的調整其國內的版權法律體系,通過對于版權法的修訂加大對版權所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其協調版權經濟與版權市場中“版權人”、“版權產業”和“版權產品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美國于1998年10月頒布了《數字千禧版權法》(DigitalMillenniumCoyrightActof1998,縮寫為“DMCA”)。這一法案是數字化時代下網絡著作權立法的嘗試,同時也是網絡形成的初期著作權利益沖突折衷的產物。其主要特點體現在以著作權人為中心,加強對其權益的保護,同時又對網絡服務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簡稱ISP)的責任予以限制,以確保網絡的發展和運作。美國國內版權保護立法的改進以及美國積極推動世界的版權立法活動,充分反映了美國政府對版權制度是很重視的。

面對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市場的變化也越來越快,各種針對于版權保護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在出版商和美國政府的工作慣例推動之下,美國版權保護的立法工作也加快了速度。自1978年美國的現行版權法實行以來,大概每年都要進行修改。根據相關的統計數據,自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7月的一年多的時間中,美國制定的法案、修正案等就有33個。立法速度的加快一方面是由于美國的特殊立法機制,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應付現代新技術對于版權保護的沖擊和影響。由于全球化浪潮的推動,各經濟實體之間的關系變得越來越緊密,為了適應這一發展趨勢,美國加快了加入國際公約的腳步。1988年,美國加入《伯爾尼公約》。為了適應1996年12月公布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的要求,美國又對其版權保護的法案進行了修訂,1998年頒布的《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便順勢而生。該法案的一個主要目的和作用就是銜接兩個公約。

隨著數字技術的高度發展,新問題新情況層出不窮,對原有的版權保護方式帶來了沖擊,怎么解決當前高技術發展情況下出現的版權糾紛問題就成了美國國內各界共同關注的問題。進行版權保護法案修訂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想將新形勢的版權產品擴展到版權保護法案的框架之內。美國的版權保護立法比較及時,并且及時根據國內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這一點非常值得我們學習。整個的立法保護制度運行直接并有效率。另外,美國的立法保護中對于版權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圍的及時調整以平衡作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這一點更是對我們的改革具有現實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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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制度發展模式展望論文

〔摘要〕盡管開放存取運動的表面原因是“期刊危機”和“存取危機”,但其根本原因卻是信息時代信息技術與信息生態環境變化及其導致的傳統版權制度危機。開放存取是觀念和運行機制上均不同于傳統版權制度的信息流通模式。盡管不能取代版權制度,其本身也有缺陷,但開放存取運動為信息時代版權制度未來模式的構建提供了有價值的啟示。

〔關鍵詞〕開放存取運動版權制度未來模式

自《安娜法》以來,版權制度在促進社會的科技文化發展、知識傳承與交流方面一直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版權制度所賦予的排他性的私權漸漸蛻變為版權人謀取商業利益的工具,版權也隨之在版權人的推動下處于不斷的擴張之中。盡管版權制度采用“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版權限制措施而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版權擴張的負面影響,但私權的這種一對一授權許可模式仍然極大地限制了社會公眾為學習、科研等目的而使用版權作品的權利。在信息社會,新的信息網絡傳播技術和信息生態環境對傳統版權制度提出了嚴峻挑戰,傳統版權制度不僅無法充分釋放新技術的能量,甚至本身根本都無法繼續運行。開放存取運動就是在傳統版權制度面臨著這種困境的背景之下在世界各地廣泛興起的,體現了社會公眾要借助于新技術手段廣泛共享社會文明成果的呼聲和愿望。開放存取運動自誕生以來就受到我國學界的注意,但目前對開放存取運動的介紹和評論多限于具體細節和圖書情報領域,而未能充分將開放存取運動和與信息交流有著極為緊密聯系的版權制度聯系起來,更沒有將開放存取運動放在版權制度未來模式的宏觀背景下加以審視。事實上,開放存取運動的興起與信息時代版權制度面臨的挑戰有極大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傳統版權制度出現危機的信號。因此,分析開放存取運動與版權制度的未來模式的關系就是非常有意義的。

一、版權制度的危機與開放存取運動的興起一般認為,開放存取運動興起的原因是“期刊危機”。

但事實上,“期刊危機”只不過是開放存取運動興起的表面原因和導火索,“期刊危機”更深層的原因有三個方面,即新的網絡傳播技術、信息生態環境以及版權制度危機。

首先,新的信息傳播技術是開放存取的技術和經濟前提。即使版權所有人希望,印刷時代開放存取在物理上和經濟上均不可能。因為在印刷時代,信息需要附載于印刷載體,信息傳播的范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印刷載體的數量,不僅如此直到20世紀70年代,期刊的價格仍不太昂貴。因此,印刷時代開放存取在技術上和經濟上均是不可行的。網絡技術的出現改變了一切,網絡技術不僅大大降低了信息傳播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信息傳播的數量,還使得信息傳播交互式地進行。而與此同時,期刊價格開始變得難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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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版權產業制度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通過比較的方法,對中美兩國的版權產業、版權制度的發展現狀進行了梳理,對中國版權產業、版權制度在與世界接軌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觀念的變革將是中國完善版權保護制度、實現版權產業發展的首要問題。

【摘要題】出版與法制

【關鍵詞】版權/版權產業/版權制度/博弈論

孤立的、靜止的把版權產業和版權制度置放于一國的參考系中進行分析,觀察到的現象和結果往往是封閉狀態下的產物,對版權產業的屬性、版權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版權制度的完善程度等所作出的判斷難免滲透著片面的、主觀的色彩。這種分析問題的方法使一國主體很難感受到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社會和組織對一國經濟構成的壓力和危機,也無法體驗到本國和它國之間發展上的距離。正如1979年,中國與美國就《中美貿易協定》進行雙邊談判時,封閉國度里的中國人根本不知道知識產權為何物一樣,更對美方堅持在協定中訂入“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感到困惑和不解。于是,知識產權(含版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權是否需要保護、如何保護,就成為當時不容回避而又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成為法學界重點關注和探索的問題。此后,中國完成了一系列國內知識產權立法,參加了一系列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并初步建構起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框架體系。由此推論,固守“圍城”內的價值判斷標準,無異于“坐井觀天”。版權產業作為20世紀90年代迅速崛起的新興產業部門,對其在一國的價值定位應該通過比較的方法來確定,即將諸多國家的同質物納入同一個參考系中,用統一的標準進行衡量,才能找到差距、感受壓力、體驗危機,才能把握定位、完善對策、實現發展。

一、版權產業的內涵——不同法律語境下的分歧

版權產業是指以版權為核心基礎的產業,故對版權產業內涵的研探離不開對版權屬性的分析。綜觀世界各國的版權制度,基于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在版權的定位上形成了風格迥異的文化傳統,體現了不同的法律價值取向,也造就了不同的法律用語。從共性的角度來看,各國的版權立法基本上都將版權確定為無形資產權,都對版權進行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劃分,也都將版權視為作者依法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獨占、處理和使用自己作品的專有權利。但是,各國對版權價值屬性的歸納,對版權是否可以賣絕、是否可以全部轉讓等版權使用問題的闡釋,卻因立法內容的不同而存在個性上的分歧。以美國為例,在美國的版權法律體系中,版權的價值支點是構筑在“財產價值觀”的基礎之上,強調的是版權的商業目的,認為版權的實質是復制、傳播作品的權利,故美國為保護作品文化傳播功效的充分實現,在立法內容上多出于商業貿易的考慮,堅持版權的單一財產性質,而淡化作者的人格利益。例如,美國1976年《版權法》(現行版權法)第201條規定“著作權可以通過任何方式或實施法律而轉移”,而且版權的有期限轉讓和無期限轉讓、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等均被法律所許可。究其美國版權立法動因,一種深邃的“契約論”式的法律觀念貫穿于其中,即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不是將作者的精神權利保護作為第一要義,而是側重于對作者經濟權利的保護,要求作者更多地創作并傳播優秀作品,以促進文學、藝術和科學的發展,并最終帶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與之相反,中國版權的價值取向是將“人格價值觀”作為版權立法的哲學基礎,堅持的是以保護作者人身權利,或者說是精神權利為中心的法律理念。這種思想在中國加入WTO前夕,于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權法》中仍有所體現。在該法中,為縮短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之間的差距,以順應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發展,中國首次通過立法的形式確認版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轉讓。承認版權的經濟屬性,全面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是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的一大亮點,但遺憾的是《著作權法》關于版權轉讓的規定未能細化,許多敏感問題至今在學理界并未得以解決。例如,比之傳統物權,版權的對象——作品是無形的,無形之物能否像有形商品一樣在交易中被全部轉讓,即一次性賣絕版權;如作品項下之權利不能全部轉讓,版權所有人在行使部分權利轉讓時有無期限制約等,這些問題歸根結底還是版權價值觀的問題。美國的版權法公開宣稱“財產價值觀”,確定本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中國的版權法主張“人格價值觀”,視作品為作者智慧的結晶和人格的延伸,但又羞羞答答地承認作品中財產權利的經濟屬性,這也就是為什么在中國的版權法中,找不到有關版權保護標準的法律依據的主要原因。顯然,中美版權價值的取向標準迥然不同,這一差異對各自版權產業的形成有著不可否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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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版權法律制度的改善

本文作者:俞鋒李海龍工作單位:浙江工業大學法學

數字出版企業特別是那些小微企業,在推進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進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融資難的問題。為了破解這一難題,新聞出版總署“多管齊下”,通過政府扶持、設立專門發展基金、鼓勵投資多元化等舉措著力緩解、解決上述難題。值得一提的是,在這些舉措中,積極落實金融行業對數字出版產業支持的政策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在這一政策的積極引導下,2010年北京市首家專門面向文化創意企業的金融機構——“北京文化創意產業金融服務中心”在宣武區正式掛牌。這意味著,假如數字出版企業急需資金支持,但卻無法提供動產、不動產擔保,憑借版權等知識產權同樣可以獲得貸款以解燃眉之急。據統計,截至2011年年末,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小文化企業版權質押貸款累計發放16.28億元,客戶已達91戶。無獨有偶,2012年4月29日,杭州國家數字出版產業基地正式成立,這標志著我國朝著打造數字出版集聚區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在此背景下,及時發現數字出版企業版權融資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及缺陷,進而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以遏制其弊病,并為數字出版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保駕護航,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

一、版權質押的主要模式及其發展現狀

從目前來看,國內各地數字出版企業版權質押融資運作模式主要包括三類,北京“直接型質押融資”模式(簡稱北京模式)、上海浦東“間接型質押融資”模式(簡稱浦東模式)、武漢“折中型質押融資”模式(簡稱武漢模式)。簡單地講,北京模式是“銀行+企業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模式;浦東模式則是“銀行+政府基金擔保+專利權反擔保”的融資模式;武漢模式是在借鑒北京和上海浦東兩種模式優勢的基礎上創設的“銀行+科技擔保公司+專利權反擔保”混合模式。以下對上述三種模式的具體運作情況展開詳細的闡述和說明。1.北京模式根據“北京模式”的運作方式,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做出了“支持服務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市場定位,不僅推出了以“展業通”為代表的中小企業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產品,還推出了“文化創意產業版權擔保貸款”新產品。可見,在北京模式中,銀行充當了主動參與的創新者角色。在這一模式中,中介結構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例如,北京的某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等中介機構共同參與,并且提供相應的專業服務,收取一定的費用,各自按比例承擔一定的風險。這些專業中介機構的積極參與,解決了版權質押融資業務中的一系列難題,使得北京地區的質押融資工作得以順利進行下去。2012年,北京銀行某支行為北京某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即將開拍的42集電視劇提供了1200萬元貸款,同時,以該公司的4部電視劇的數字版權作為質押。2.浦東模式上海浦東從2006年在全國率先推出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企業可以用自己的知識產權作質押,浦東科委下屬的浦東生產力促進中心可為其向上海的銀行提供擔保,從而使得企業獲取貸款。與此同時,浦東知識產權中心等第三方機構則負責對申請知識產權貸款的企業采用知識產權簡易評估方式,簡化貸款流程,加快放貸速度。在浦東模式中,政府成為了積極參與的主導方。例如,上海某傳媒有限公司盡管成立時間不長,但在文化市場中卻頗具影響力。在其發展過程中,也為資金短缺的問題所困擾。2012年3月,根據上海浦東發展數字出版企業的政策,浦發銀行上海分行將其版權作為質押,向其提供200萬元貸款。這一舉措,解了數字出版企業發展的燃眉之急。3.武漢模式在武漢模式中,武漢市知識產權局與武漢市財政局共同合作,對以專利權質押方式獲得貸款的武漢市中小企業提供貼息支持,知識產權局負責對項目申請進行受理、審核及立項,財政局則負責對所立項目發放貼息資金并和市知識產權局共同監督。各主管部門發揮了“服務型政府”的相關職能,并且在具體職能上做了一定科學合理的分工。與此同時,在武漢市科技局和知識產權局的要求與支持下,開始嘗試以未上市公司的股權、應收賬款、版權等多種權利和無形資產作為反擔保措施。例如,2010年4月,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與中信銀行武漢分行共同簽署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戰略合作協議”。在該協議中,雙方約定,中信銀行武漢分行將在5年內為武漢中小企業提供20億元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授信額度,以促進武漢市知識產權融資的規模化發展。

二、版權質押融資存在的缺陷

數字出版企業版權融資是一種新型的融資工具,其最突出的特點是以未來預期價值作為融資的擔保,它不同于傳統的要求借款方或第三方提供有形資產擔保的銀行貸款融資,前者的風險控制將變得更加困難、復雜。目前,我國數字出版企業版權質押融資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版權質押融資法律制度仍未完善在我國,針對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已經制定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相關的法律規范,它們在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知識產權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規范功能。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針對數字出版企業版權質押融資這一新問題,現行的法律規范對此卻言之甚少,而且現有的規定也不能適應新型知識產權的發展需求,成為規制的“真空地帶”。例如,根據我國現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的質押采取的是登記生效,在質押權存續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物。這些規定對保護版權人的權益不無裨益,但必須注意到,任何法律規則都不可能做到滴水不漏。在利益的驅使下,版權質押人(如待融資企業)仍可以質押標的合法所有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轉讓權利。在這一情況下,質押權人(如商業銀行)對知識產權的間接占有增加了自身的風險。此外,在我國,對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質押“多頭登記”的做法也加大了當事人的成本及結果的不確定性。[1]可見,當版權因交易需要而設定質權時,因缺乏嚴格、可信的公示機制,他人難以知悉權利移轉情況及權利的真實歸屬,這些缺陷不僅對“一物二賣”的問題束手無策,而且也給融資行業的有序發展埋下了極大的隱患。2.版權質押融資評估體系尚不健全在質押融資中,對質押物進行評估是決定是否貸予款項的重要一環。當下,評估難是貸款方面臨的難題,在一定程度上,它成為制約版權質押融資順利發展的一大障礙。從理論上講,版權作為擔保物,其價值的估算本應借助市場這只“無形的手”去完成,但從目前的發展狀況來看,我國的版權交易市場很難完成這一重任。在現實生活中,社會中的評估機構的公信力不夠,直接導致了其對質物所作出的價格評估權威不高的后果。換言之,由于評價方法存在較大差異,很難對版權中的財產價值進行準確的評估。正如學者所言:“缺少具有公信力的評估機構,一項知識產權在各個評估機構的評估下價格具有‘多元化’顯現,很難產生一個讓人信服的合理價格。”[2]另外,面對小微企業融資的急迫,商業銀行往往從降低風險的角度,抬高版權質押的門檻,授信額度往往很低,往往只能得到數量極少的貸款。企業還要負擔利息、評估費等諸多額外的費用。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大一部分急需融資的企業只能望而卻步,即使能拿到一定數額的貸款,也已是大打折扣。3.數字出版企業及社會大眾對版權保護的法律意識淡薄眾所周知,版權是數字出版企業核心競爭力中最關鍵的因素,然而,目前許多數字出版企業卻深陷版權糾紛的困境之中。事實上,在諸多有關版權的法律糾紛中,數字出版企業往往并不占優勢,其中不乏清華同方、方正等知名數字出版企業。很顯然,這一被動局面的出現與這些企業版權保護意識薄弱不無關系。盡管數字出版企業都知曉數字出版產業的繁榮程度跟版權保護的力度之間關聯密切,但在現實生活中,數字出版從業者和經營者受利益的驅使,出現了只有少數企業注重保護他人版權的畸形狀況。[3]與此同時,企業對自身享有權利的版權的保護意識也不夠。因此,往往造成一方面侵犯他人版權,另一方面自己的版權也被他人侵犯而渾然不知。數字企業版權保護面臨的另一現實因素是社會大眾對版權保護意識較為淡薄。隨著信息技術突飛猛進地發展,網絡侵權案件頻頻發生,但由于網絡自身的特性,查實、制止侵權行為,面臨著取證難、認定難、成本高等現實問題,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為侵害數字出版企業版權的不法行為提供了溫床。盡管造成這一局面的因素眾多,但缺乏尊重他人合法版權及自覺抵制盜版的法律意識淡薄仍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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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信息資源使用論文

【內容提要】當今社會已經進入數字時代,數字信息的合理使用問題成為各行各業激烈討論的熱點問題。本文分析數字信息合理使用的含義及其必要性,并就如何合理使用數字信息作了重點探討。

【摘要題】圖書情報工作論壇

【英文摘要】Thethesisanalysesthemeaning

1合理便用的含義及法律依據

合理使用,是指公眾為了學習、引用、評論、注釋、新聞報道、教學、科學研究、執行公務、陳列、保存版本、免費表演等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其作品的權利。合理使用是版權法中為平衡版權人的個體利益與言論、信息自由的公共利益而創設的一種制度,是賦予公眾對利用版權作品的一種豁免權。世界大多數國家為了確保圖書館所擔負的公益性社會教育職能的充分實現,都在其相應的法律中作出了合理使用的規定,我國在《著作權法》中對圖書館的合理使用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在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了十二種合理的使用方式,其中與圖書館有關的主要為第六款與第八款。如第六款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發行;第八款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合理使用體現了版權人與公眾利益之間、版權壟斷與信息分享之間的平衡點,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而對版權所施加的限制,它協調了作者、傳播者與使用者三者之間的利益,在促進社會進步的同時又有利于信息的傳播與利用。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范圍一直隨科學技術的發展而不斷調整,以保持版權人獨占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協調與平衡,其價值、目標在于通過均衡保護的途徑,促進科學文化與信息交流的發展。

2合理使用是數字時代版權法和文化信息交流發展的客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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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信息資源合理使用分析論文

1合理便用的含義及法律依據

合理使用,是指公眾為了學習、引用、評論、注釋、新聞報道、教學、科學研究、執行公務、陳列、保存版本、免費表演等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其作品的權利。合理使用是版權法中為平衡版權人的個體利益與言論、信息自由的公共利益而創設的一種制度,是賦予公眾對利用版權作品的一種豁免權。世界大多數國家為了確保圖書館所擔負的公益性社會教育職能的充分實現,都在其相應的法律中作出了合理使用的規定,我國在《著作權法》中對圖書館的合理使用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在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了十二種合理的使用方式,其中與圖書館有關的主要為第六款與第八款。如第六款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發行;第八款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合理使用體現了版權人與公眾利益之間、版權壟斷與信息分享之間的平衡點,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而對版權所施加的限制,它協調了作者、傳播者與使用者三者之間的利益,在促進社會進步的同時又有利于信息的傳播與利用。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范圍一直隨科學技術的發展而不斷調整,以保持版權人獨占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協調與平衡,其價值、目標在于通過均衡保護的途徑,促進科學文化與信息交流的發展。

2合理使用是數字時代版權法和文化信息交流發展的客觀要求

2.1數字信息與現行版權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沖突

數字信息是以0和1兩個數字的編碼組合來表達各類信息資源,它以數字化方式存儲文獻資源,用計算機網絡傳遞文獻資料,通過虛擬鏈接提供網上信息服務,徹底改變了傳統圖書館對文獻信息的傳播與利用方式,為實現信息資源的廣泛共享創造了條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信息資源傳播的地域界限不復存在。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地區的讀者只要擁有一臺與網絡相連的計算機并遵循數字信息的相關借閱規定,就可以瀏覽、檢索、復制、下載網上的數字信息,而不會因地域界限所造成的文獻傳播障礙所困擾。二是閱覽文獻時的獨占性不復存在。人們通過網絡閱覽文獻時不再需要同時占有該文獻的載體,使得不同讀者在同一時空中可以閱覽同一文獻,從而消除了印刷型文獻所固有的文獻載體與文獻所包含信息不可分割的矛盾。數字信息在給人快捷、方便的信息服務的同時,也引發出一系列的版權問題。由于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傳統圖書館中的印刷型文獻,從而造成傳統版權法中合理使用的規定與數字化信息之間產生了嚴重的沖突,而且隨著數字信息特別是當前網絡信息的飛速發展,這種沖突將會變得越來越嚴重。

2.2數字信息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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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的版權保護探究

本文作者:韓立棟工作單位:山東臨沂師范學院圖書館

1、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版權作用

版權作為一種智力成果權,在推動人類文明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中起著諸多重要的作用。

1.1規范和調節市場經濟秩序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知識是一個重要的資源,也是一個重要的生產要素。由于復制技術的發展,盜版變得很容易,嚴重損害了權利人和傳播者的利益。如果沒有版權保護,正常的貿易活動就不能開展。所以,版權制度既是法制經濟的重要內容,也為市場和貿易的公平有序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環境。法律規范了版權限制原則,為作品在社會上廣泛傳播,實現它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提供了保障。

1.2鼓勵和保護智力創作活動版權制度的實質是對人類智力創造活動從產權角度進行激勵,作品只有在出讓和交易能夠實現的情況下,才能夠再進行創作。這樣的制度充分體現了對智力創造活動的尊重和肯定,進而激勵作者進行新的智力投資,創作出更優秀的智力作品。而豐富的、不斷創新的智力作品,也在為人類作出新的貢獻。知識創新和版權貿易產生了對版權保護的客觀需要,進而逐漸形成比較完備的版權保護制度。版權制度對版權貿易的保護,推動知識創新向更高的層次發展,成為知識創新的動力,極大地促進作品的商業化和產業化,從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進步。

1.3推動國際經濟文化交流當今,經濟貿易全球化使得各國之間的相互依存度越來越大,知識含量高的貿易產品所占的比例也越來越大。為了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就必須采用各國共同遵循的規則。在世界各國有關組織的共同努力下,版權在推進國際間文化交流和經濟合作方面的作用越來越顯著,版權保護制度的普遍性使本國作品在國內和其他國家以及地區都受到保護成為了可能。需要指出的是版權保護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既要注重版權保護對維護作者和傳播者權益的作用,又要重視版權保護對版權貿易的經濟學價值,以及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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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信息資源整合運用探索論文

摘要:當今社會已經進入數字時代,數字信息的合理使用問題成為各行各業激烈討論的熱點問題。本文分析數字信息合理使用的含義及其必要性,并就如何合理使用數字信息作了重點探討。

關鍵詞:圖書情報工作論壇

一、合理便用的含義及法律依據

合理使用,是指公眾為了學習、引用、評論、注釋、新聞報道、教學、科學研究、執行公務、陳列、保存版本、免費表演等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其作品的權利。合理使用是版權法中為平衡版權人的個體利益與言論、信息自由的公共利益而創設的一種制度,是賦予公眾對利用版權作品的一種豁免權。世界大多數國家為了確保圖書館所擔負的公益性社會教育職能的充分實現,都在其相應的法律中作出了合理使用的規定,我國在《著作權法》中對圖書館的合理使用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在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了十二種合理的使用方式,其中與圖書館有關的主要為第六款與第八款。如第六款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發行;第八款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合理使用體現了版權人與公眾利益之間、版權壟斷與信息分享之間的平衡點,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而對版權所施加的限制,它協調了作者、傳播者與使用者三者之間的利益,在促進社會進步的同時又有利于信息的傳播與利用。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范圍一直隨科學技術的發展而不斷調整,以保持版權人獨占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協調與平衡,其價值、目標在于通過均衡保護的途徑,促進科學文化與信息交流的發展。

二、合理使用是數字時代版權法和文化信息交流發展的客觀要求

2.1數字信息與現行版權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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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文學作品全版權運營合同優化研究

摘要:著作權合同作為網絡文學作品版權交易環節的重要內容,關乎網絡文學全版權運營的健康、穩定發展。本文以某集團合同糾紛事件為切入點,分析著作權合同主體利益失衡、撤銷與解除條款的適用偏差以及網絡文學作品的改編爭議問題,并從著作權合同公示制度、版權終止與撤回制度和作品改編規制三方面,提出網絡文學作品全版權運營中的著作權合同優化思路。

關鍵詞:著作權合同;網絡文學作品;全版權;合同優化

1網絡文學作品全版權運營的現實背景

網絡文學在我國的興起始于20世紀末,經過20余年的發展,現已呈現百花齊放的繁榮態勢,作品數量海量增長,題材新穎多元,讀者規模巨大。與此同時,隨著互聯網數字技術的大力推動和融合出版概念的深入影響,以網絡文學作品為核心的IP(IntellectualProperty)多樣化開發也在如火如荼地進行,網絡文學作品“全版權”的概念順勢而生。[1]網絡文學作品的全版權運營是指以網絡文學作品為基礎的動漫、影視、游戲、有聲書等周邊產品的全方位開發和多元化運營,以實現網絡文學作品價值最大化。作者與網絡文學平臺簽署著作權合同,處于網絡文學作品全版權運營的上游版權交易環節。在網絡文學作品全版權運營飛速發展與巨大經濟利益的雙重影響下,盡管著作權合同屬于“契約自由”的雙方協議,但由于作者與網絡文學平臺之間的地位差異以及著作權合同法律規范的欠缺,著作權合同糾紛問題仍極易發生。某集團擁有起點中文網、創世中文網、云起書院、紅袖添香、瀟湘書院、QQ閱讀等網絡原創與閱讀品牌,遙遙領先于百度文學和阿里文學,占據中國網絡文學市場的領軍地位。[2]本文以該集團合同糾紛事件為切入點,對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合同糾紛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從中探查網絡文學作品全版權運營中的著作權合同優化路徑。

2網絡文學作品全版權運營中的合同問題探究

在網絡文學作品全版權運營的版權交易階段,作者與網絡文學平臺簽署的著作權合同主要以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與著作權轉讓合同為主。本文以上述某集團合同糾紛事件為切入點,分析這兩類合同所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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