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職稱專業技術工作總結范文

時間:2023-03-31 10: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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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職稱專業技術工作總結

篇1

第二條農業實用技術職稱評定制度,是為客觀公正評價農業技術實用人才建立的一項新的人才評價制度,納入全省人才評價體系。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鄉(鎮)、村、組等農業生產第一線直接從事農業、畜牧、工程(林業、農機、水利、水保、農電、水產、農村能源、農業環境保護)等專業技術工作的農村實用技術人員。

第四條取得農業實用技術職稱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承擔相應技術工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

第五條農業實用技術職稱按專業技術工作特點分為農業工程、農藝(種植技術)、畜牧(養殖技術)、農牧產品加工、經營服務等五個專業,各專業適用范圍如下:

(一)從事林業、農機、水利、水保、農電、水產、農村能源、農業環境保護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二)從事技術試驗、示范,技術推廣、應用等種植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三)從事畜牧(牛、羊、豬、馬、驢、騾、兔)、家禽(雞、鴨、鵝)、蜂和特種經濟的飼養管理、畜、禽繁殖,飼料生產與加工,環境保護與動物衛生保健及相關方面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四)從事農牧產品加工技術工作的人員。

(五)從事運輸、營銷、中介服務行業的農村經紀人才。

上述各專業均加注在相應職稱名稱之后。如農技師(農業工程)等。

第六條農業實用技術職稱的等級設置為:初級、中級、高級。各等級分別對應的技術稱號名稱如下:

(一)初級:農技推廣員、助理農技師。

(二)中級:農技師。

(三)高級:高級農技師。

第七條我省農業實用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在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省人事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市(州)、縣(市、區)人事職改部門會同農業等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第八條農業實用技術職稱通過評定或認定的方式取得。高級職稱通過評定取得;中、初級職稱通過認定取得。

第九條國家已建立準入制度和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認證的專業,不進行農業實用技術職稱評定。

第十條凡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熱愛本職工作,努力為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評定或認定農業實用技術職稱。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認定初級(員)農業實用技術職稱:

1.基本了解本專業的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項或兩項: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項:

①從事林業、農機、水利、水保、農電、農村能源、農業環境保護、水產等農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基本完成本專業技術工作的一般技術內容,了解一般農機具或常用設備的主要結構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工作的實際能力

②參與農業技術推廣,能在科技人員指導下進行群眾性的試驗、示范、推廣工作。正確記載和整理技術資料。

③了解種植、養殖技術操作規程,能承擔規模種植、養殖的技術操作工作。

④種植規模是本村勞動力平均種植規模的1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條件下,單產超過本村平均水平的30%以上;或在同等條件下單位面積的收益高于本村農戶平均水平50%以上。

⑤在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能獨立承擔農牧等產品的運輸、營銷等工作,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務。

(2)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①中專畢業,或高中畢業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

②獲得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即“綠色證書”)或勞動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級技術等級證書》(即職業資格證書);

③初中畢業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④參加區縣(市、區)以上部門組織的50學時以上或參加鄉(鎮)組織的100學時以上的本專業初等技術培訓或已被鄉(鎮)確認為某一專業的示范戶且連續兩年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認定初級(助理)農業實用技術職稱:

1.基本掌握并能在實際工作中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項或兩項。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項:

①從事林業、農機、水利、水保、農電、農村能源、農業環境保護、水產等農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掌握本專業技術工作的主要生產程序和操作技能,能發現并排除一般農機具或常用設備設施的簡單故障,具有一般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

②在農業技術推廣、應用中,向群眾傳授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和技藝,進行一般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咨詢服務工作。

③種植規模是本村勞動力平均種植規模的2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條件下,單產超過本村平均水平50%及上;或在同等條件下單位面積的收益高于本村農戶平均水平1倍以上。

④能因地制宜的提出擴大農業經營規模,提高農業經濟效益的建議,幫助農戶做好農牧等產品的收購、營運、工作,為群眾致富作出一定貢獻。

(2)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①大專畢業,或中專畢業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②獲得勞動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級技術等級證書》(即職業資格證書);

③高中畢業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或初中畢業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7年以上,并累計參加區縣以上部門組織的100學時以上或參加鄉(鎮)組織的200學時以上本專業初等技術培訓;

④取得初級(員)農業技術稱號4年以上;

⑤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鄉(鎮)農業技術人員初級基礎專業知識培訓和考試且成績合格。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認定中級農業實用技術職稱:

1.掌握并能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項或兩項。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項:

①從事林業、農機、水利、水保、農電、農村能源、農業環境保護、水產等專業技術工作,掌握本專業技能標準和技術規范,了解本專業相關的先進技術和經驗,能正確操作和維護保養較復雜農機具和常用設備,能協助開展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具有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

②組織并參與農業技術推廣、應用,能對農戶進行有關試驗、示范技術和操作技能的輔導,具有采集與處理試驗數據的一般知識,能獨立撰寫單項的技術工作總結。

③結合當地農業經濟發展情況,推廣先進技術和科研成果,能解決試驗、示范、推廣和本專業技術工作中的某些技術難題,在工作中作出一定成績。

④種植、養殖、加工等示范大戶,近3年家庭人均純收入不低于當地人均純收入的3倍以上,并能帶動一定數量的農戶共同發展,已產生一定規模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⑤在經濟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能制定與本地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經營項目規劃和產品流通、銷售、加工方案,在引進資金,促進流通,加強合作,創建品牌等方面成績顯著。

⑥能指導初級農業技術人員開展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①大專畢業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7年以上。

②獲得勞動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師合格證書》(即職業資格證書);

③取得初級(助理)農業技術稱號5年以上;

④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鄉(鎮)農業技術人員中級基礎專業知識培訓和考試且成績合格或在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半年以上取得結業證書;

⑤獲得縣(市、區)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獎或被縣(市、區)政府授予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技術能手、科技狀元等榮譽稱號;

⑥在縣(市、區)及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過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論文;

⑦受縣(市、區)政府表彰的示范戶、專業戶。

(四)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評定高級農業實用技術職稱:

1.能熟練掌握和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項或兩項。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項:

①從事林業、農機、水利、水保、農電、農村能源、農業環境保護、水產等專業技術工作,熟練掌握本專業生產技術知識和技術要點,獨立制定生產計劃、技術工作計劃或規劃,提出技術推廣項目,制定技術措施,解決生產中的技術難題,指導中、初級農業技術人員工作。

②了解本專業科技發展動態,能倡導開展科學試驗,及時引進和推廣省內外先進技術,分析解決當地生產及業務工作中的技術難題。

③在種植、養殖、加工等方面有獨到的生產、經營方法,近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不低于當地人均收入的5倍以上,并帶動周邊農戶(至少2/3以上農戶)共同發展,產生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④能夠運用本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獨立處理經營活動中的業務問題。能進行經營業務的洽談、經營合同的起草,具有對專項經濟活動進行分析綜合的能力。

⑤熟悉農村市場的流通環節,具有熟練的實務操作的技術和技能。有豐富的農業經紀實踐經驗,熟悉市場行情變化,有較強的創新和開拓能力。

⑥具有承擔農業技術實用人才培訓施教能力,或具有講解、傳授本專業知識或技能的經歷。

⑦能指導中級農業技術人員工作。

(2)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①大專畢業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1年以上。

②獲得勞動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級技師合格證書》(即職業資格證書);

③取得中級農業技術稱號5年以上;

④獲得市(州)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獎或被市(州)級以上政府授予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技術能手、科技狀元等榮譽稱號;

⑤在市(州)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論文。

⑥受市(州)政府表彰的示范戶、專業戶等。

第十一條農業實用技術職稱評(認)定工作由相應評(認)定組織負責。高級職稱由高級農業實用技術職稱評定委員會負責評定;中、初級職稱分別由中、初級農業實用技術職稱認定委員會負責認定。高級職稱的評定工作每年進行1次,中、初級職稱的認定工作每年應不少于2次。

第十二條各級評(認)定委員會的組建應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高級職稱評定委員會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授權各市、州人事職改部門負責組建,報省職改辦備案;中、初級職稱認定委員會按原農民技術職稱管理權限分別由各市(州)和縣(市、區)負責組建。

各級評(認)定委員會組成人員,要從取得農業技術職稱的農技人員中遴選,并充分考慮其專業覆蓋面。評(認)定委員會成員應是熟悉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或具有較高技術職稱、公道正派、堅持原則、組織紀律性強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評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須在15人以上,且必須是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中級職稱認定委員會由11-13名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初級職稱認定委員會由9-11人組成,其組成人員中具有中級職稱及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應不少于1/2。

第十三條評(認)定農業實用技術職稱的程序是:推薦、審核、評(認)定、頒證。

(一)推薦。按照農業實用技術職稱評(認)定范圍和條件,對符合本通知第五、九條規定的人員,由其所在的村委會或相應的專業協會負責推薦并提供相關材料,具體包括個人基本情況、主要業績、貢獻、成果,以及相關的證書、證件、證明等,并由被推薦人所在的鄉(鎮)政府將有關材料報送縣(市、區)人事職改部門;擬評(認)定高、中級職稱的,由縣(市、區)人事職改部門按行政區域管轄權報送市、州人事職改部門。對暫不具備組建高級職稱評定委員會的市、州,其相應的評定工作由省職改辦負責委托。

(二)審核。被推薦評(認)定農業實用技術職稱的人員,其推薦材料由推薦單位送當地鄉(鎮)政府審核,經審核材料屬實的,由鄉(鎮)政府簽署意見,并負責將有關材料報送相應評(認)定工作部門(機構)。對推薦材料的審核,要重點審核能證明被推薦人主要業績、貢獻、成果的相關材料是否屬實,要嚴格按照標準條件,確保材料的真實性。

(三)評定與認定。各級評定委員會應根據農業實用技術職稱評(認)定的有關規定、要求及評(認)定標準條件,對被推薦人進行考核、評定或認定。具體的評(認)定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以會議形式或現場考評的方式進行。以會議形式進行評(認)定的,必須有2/3以上的評(認)定委會成員出席會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同意票超過評(認)定委員會組成人員1/2以上才算通過。以現場考評方式進行評(認)定的,其考評標準須逐條量化,參加現場考評工作的評(認)定委員會成員仍應達到評委會組成人員的2/3以上,并根據現場考評情況對被考評人進行逐項打分,經統分計算出的平均分數達到60分及以上的才算通過。

(四)公示。對按規定程序通過評(認)定相應職稱的人員,由人事職改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對在公示期內群眾反映的問題,由組建評(認)定組織的部門(機構)進行查實,并由市(州)或縣(市、區)人事職改部門按其管理權限,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經公示無異議的,初級職稱由縣(市、區)人事職改部門行文公布認定結果;高、中級職稱由市(州)人事職改部門公布評(認)定結果。

(五)頒證。獲得農業實用技術職稱的人員,由各級人事職改部門頒發省人事廳統一印制,人事職改部門加蓋印章的《四川省農業實用技術職稱證書》。高、中級職稱證書由市、州職改辦頒發;初級職稱證書由縣(市、區)職改辦頒發。

第十四條農業實用技術職稱評定要堅持重實際操作能力、重效益、重業績、重貢獻的原則,要將申報人員所從事產業規模和經濟效益作為主要評價依據,將申報人員自身的科技應用能力作為主要評價內容。對有特殊技藝,貢獻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學歷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十五條獲得農業實用技術職稱的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符合評審農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業績條件的可申報評審相應的農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業績特別突出的,可由省職改辦直接推薦評審高級農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對做出突出貢獻并取得高級農業實用技術職稱的人員,可推薦參加各類優秀專家的評審選拔。

(三)取得高級農業實用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作為項目第一負責人申報省外專局引進國外人才項目或農業引智成果示范推廣項目。

(四)受聘在基層單位工作的人員,享有與聘任單位平等簽約的權力。

(五)鄉鎮農業基層服務組織和集體單位在農村招聘農技人員時,優先從具有相應農業技術稱號的人員中挑選。

(六)在進入農村人才市場進行人才引進、交流和勞務輸出時、優先選拔推薦。

(七)優先與單位或農戶簽訂有償服務技術承包、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和推廣合同。

(八)優先參加技術培訓、講座、交流、進修或應邀參加有關學會、協會、研究會的學術活動,或應聘到外地傳授技術。

(九)優先獲得有關部門提供的學術技術資料、信息等。優先參與農業開發項目和獲得貸款。

第十六條獲得農業實用技術職稱的人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積極鉆研業務和參加業務、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技術水平。

(二)努力完成業務主管部門布置的技術推廣和試驗示范任務,帶頭搞好科學技術普及和技術服務,積極向當地群眾傳授科學技術,帶動當地群眾共同致富。

(三)積極提出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為當地領導當好參謀和助手。

第十七條取得農業實用技術職稱的人員,應按照國家和省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主動接受各種形式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各級人事職改部門要統一將這部分人員納入農村實用人才的培訓規劃,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積極為他們的培訓和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第十八條各級人事職改部門要對本地區農業實用技術職稱評(認)定工作及時進行總結,及時了解和掌握有待進一步完善解決的問題,各市、州人事職改部門要每年定期將本地區取得相應職稱的人員總量及相關工作情況書面報省職改辦。

第十九條本辦法下達后,不再進行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定工作。四川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和四川省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原制定的關于農民技術職稱評定的有關規定均停止執行。

第二十條原已通過評審取得農民技術職稱的人員,可根據本人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持《四川省農民技術職稱證書》到當地人事職改部門加注專業類別,或重新換發《四川省農業實用技術職稱證書》。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各項規定中凡有量化要求的,均含相應規定之最低量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