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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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案例:從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案發為止,上海興東建筑裝潢有限公司的共同經營者方駿與李穎娟(方駿母親)為十多位客戶進行了多起銀行卡的POS機套現,共計2000多萬元,其中信用卡套現41萬余元。
2012年10月,方駿與李穎娟以“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指控“采用虛構交易的方法為信用卡持卡人套現并收取手續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兩高”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若要將其定以“非法經營罪”,那么需要符合上述條件。被告究竟有無信用卡套現?是否虛構交易?有沒有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過現金?情節嚴重與否?寥寥數十字,成了法庭上雙方爭辯的緣由。
借記卡套現同屬信用卡套現?
辯護人查閱所有證據后發現,被告利用P0s機套現的違法行為主要是套現借記卡,而非信用卡。在訊問中,方峻與李穎娟也再三確認,“公司安裝了3臺POS機,其中興業銀行的POS機是拉信用卡的,光大銀行、民生銀行是拉借記卡貸款的”。
在這次案件中,只有1人進行了信用卡套現,共計41萬余元,其余2000多萬元的套現都屬于借記卡套現。辯護人表示,被告只是為借記卡持卡人套現了他本人從銀行貸來的裝修貸款而已,罪不當此。
然而,公訴人認為商業銀行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功能的電子支付卡都是信用卡,無論是用儲蓄卡還是借記卡套現,都應當視為信用卡套現。
借記卡套現究竟算不算是信用卡套現,法庭上雙方一時爭執不下。
被告沒有虛構交易、沒有直接支付過現金
辯護人查閱了公安機關所有的訊問被告筆錄和本案十余個被訊問人的筆錄,發現被告既無虛構交易也沒有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過現金。
一般而言,虛構交易行為流程通常是先簽訂虛假的裝修合同,再虛開進行交易的發票。按照銀行發放裝修貸款的規定,沒有裝修合同和裝修發票,銀行不能放款。在該案件中,被告并沒有簽訂虛假的裝修合同,也沒有虛開交易發票,僅僅讓銀行卡持卡人用POS機拉卡。如果訴其虛構交易,于理不合。
那么,被告有沒有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過現金呢?在各次套現中,持卡人都是通過銀行或者網上那個銀行直接轉賬到戶,沒有所謂的“直接支付現金”行為。
銀聯評價:正常,未發現風險
近年來,許多銀行為了拓展貸款業務,一方面鼓勵商家安裝可套現的POS機,另一方面鼓勵借記卡持有人申請貸款。與此同時,信用卡套現現象日趨猖獗。早在2008年5月,銀監會就針對這一問題下發過風險提示通知,對于防范信用卡套現提出了一些要求,如嚴禁將POS機具布放在個人名下,對商戶交易行為進行不定期抽查等等。
然而,因為相關法律法規缺位,銀行卡的套現問題花樣百出,紛爭不斷。
在該案件中,套現行為人大多是缺乏流動資金的中小企業主,在以產權房申請裝修貸款后被介紹到套現處,也就是本案的上海興東建筑裝潢有限公司。
據悉,該公司的3臺POS機都是被銀行積極推銷而安裝的,而在安裝之前,銀行都對該公司做過風險調查。
《興業銀行上海分行特約商戶入網審批表》中,拓展人員意見一欄寫明:“該商戶經營正常,操作流程規范,且經營狀況良好”,對其風險評級為“低風險客戶”,并審核了中國銀聯可疑商戶名單后判斷:正常,未發現風險,而且也順利通過了風險商戶分行收單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的審批。
興業銀行不僅審核了該公司的風險資質,而且積極鼓勵使用POS機進行交易。在《興業銀行特約商戶協議書》上明確表示,如果在3個月內未使用POS機交易,銀行有權終止協議并收回設備。同時,協議規定在使用POS機交易時,必須經過銀行實時授權并核準。
從2011年6月該公司開始為他人套現,不僅每一筆套現都是得到銀行實時同意的,而且直到2010年10月13日已套現1700多萬元——中國銀聯,作為中國最高等級的銀行卡管理專業機構,對該公司的評價依舊是:正常,未發現風險。
“兩高”司法解釋第7條對于“情節嚴重”做出規定: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辯護人認為,被告為信用卡持卡人套現僅41萬余元,不足100萬元的下限,而且被告的行為至今沒有造成任何金融機構的經濟損失,即不構成司法解釋所說的“情節嚴重”。
非法經營罪應予取消
這次案件中,兩名當事人方駿與李穎娟被指控“采用虛構交易的方法為信用卡持卡人套現并收取手續費”而涉嫌“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個口袋罪,任何行為都有可能被裝進去,任何人都可能被判刑,因此自該罪名產生以來就受到眾多的非議和質疑。1997年修改刑法時,曾被非議無數的“投機倒把罪”被廢止,但又換成了包羅萬象的“非法經營罪”。
不可否認,這些年來,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已經將“非法經營罪”作為最愿意解釋的罪名之一,任由法官作解釋,這項罪名正不斷拓展領域。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多次對非法經營罪的罪狀進行明確定義,對被告使用刑法時,如果不能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把沒有明確的非法經營行為簡單認定為犯罪,就會讓無辜者蒙受冤屈。
罪刑法定是刑法上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指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僅僅是有此規定,而且是意義明確的規定——就不能定罪處刑。
在該案件中,被告的行為實質上是將銀行卡持有人申請的裝修貸款通過銀行實時授權而在POS機上套現。即便這種行為也被歸類于信用卡套現,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現行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這種通過銀行轉賬的套現行為是犯罪行為,那么就不應該對其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13條規定,只有危害社會的行為才是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告的行為并沒有給任何一家銀行或者金融機構造成損失,不存在社會危害性,自然不該認定為犯罪行為。
篇2
2、單位犯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非法經營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篇3
以下為對“2013-2014年度十大電商法律關鍵詞”的解讀之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在《刑法》中有一點“兜底”罪名的性質,很多行為都有可能涉嫌非法經營。2013年的電商領域,也出現了幾種典型的非法經營:
有償刪帖:在全國公安機關集中打擊網絡有組織制造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中,北京警方摧毀北京口碑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等6個公關公司勾結部分中介和網站工作人員,從事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的非法經營犯罪網絡,涉案人員分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變相經營期貨:2013年10月,龍圩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單位梧州市裕農大宗農產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及丁也、白海霞、趙強等三名被告人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一案正式立案,該案涉案金額高達人民幣1.6億元,是目前廣西偵破的網上交易涉案金額最大的非法經營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梧州市裕農大宗農產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及丁也、白海霞、趙強等3名被告人涉嫌非法開設茶葉、八角等農產品的網上交易平臺,采取變相經營期貨的方式,進行非法經營,收到交易客戶的資金高達1.6億元,收取手續費1655萬元。
網店賣假藥:30歲的胡琴購買藥品原料、批號以及包裝等物,并在其暫住地進行加工、包裝后,在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網店對外銷售未經藥品生產許可的“貴州胃藥”,經營額共計6萬余元。經鑒定,其生產、銷售的“貴州胃藥”為假藥。其行為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被提起公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胡琴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其一年十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6萬元的判決。
篇4
關鍵詞:出租車;專車;非法經營;公共交通
一、“專車第一案”
2015年4月15日,全國首例專車行政訴訟案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專車司機”陳超因送客時被執法人員罰款2萬元,將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中心告上法庭。雖然這起案件被外界稱為“專車第一案”,但是“專車”似乎只是本案的起因,無論從法庭辯論焦點還是訴訟請求來看,都集中在“處罰是否合法”上,而“專車是否合法”則與“本案無關”。
2015年4月30日,廣州市工商、交委和公安三部門聯合行動,以“涉嫌非法經營”的名義對Uber廣州分公司進行檢查。2015年5月6日下午,成都市交委、公安、工商等部門對Uber成都公司進行了工作調查。隨后有網友發出“成都交委執法,街頭攔下uber司機”的視頻以及執法人員對uber司機的詢問筆錄。由被處罰的Uber司機提供的處罰決定書上顯示其被罰的理由是“涉嫌非法營運”。
二、相關執法部門處罰的主要依據
(一)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8條、第10條關于“申請從事客運經營”所要求的條件、審批材料的規定,以及第64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國務院2003年3月1日實施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2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同時根據該辦法第4條規定,應當取得而未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由相關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3、交通部2005年10月12日《轉發國務院法制辦關于明確對未取得出租車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實施行政處罰法律依據的復函的通知》第4條“未制定《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或《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應當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十四條對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件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地方性法規及文件
例如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濟南市《道路旅客運輸管理條例》,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的《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嚴禁汽車租賃企業私家車主從事非法營運的通告 齊政發20158號》通告。2015年3月9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通告《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嚴禁汽車租賃企業私家車主從事非法營運的通告 齊政發20158號》,這是明確地將專車視為黑車而頒布的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部分汽車租賃企業和私家車主,在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情況下,以提供“專車”或“商務租車”服務為名從事非法營運活動。”
三、出租車的經營模式及專車與黑車的區別
目前,我國各大城市根據歷史狀況,結合現實的情況,逐步形成出租車的兩種運營模式,即公司化模式和個體化模式。公司化經營模式主要有三種:承包型公司化模式、實體型公司化模式、掛靠型公司化模式。
對出租車行業進行管制是有必要的,政府對出租車行業推行的管制政策是為了彌補市場失靈、防止過度競爭、解決城市道路擁堵、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但目前,出租車行業出現了諸多問題。出租車企業壟斷經營,失去了外部競爭;出租車運價不合理,消費者最終買單;政府管制形成權力尋租;黑車泛濫等等。專車的出現,需要政府在市場經濟和行業管制之間尋找最佳平衡點。綜合考慮政府、出租車公司、司機、消費者等各方主體的利益,政府的管制要順應時代的發展,在尊重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同時,還要為市場主體公平公正的競爭提供法治保證。雖然一些城市禁止專車,甚至把專車等同于“變相黑車”,但專車和黑車還是有區別的。首先,在出租汽車經營資質上,黑車與專車都沒有出租車經營牌照,但黑車是完全沒有資質,專車卻是通過專車服務軟件,或者掛靠汽車出租公司,以勞務派遣的方式,向不特定公眾提供專車服務;其次,從營利性角度看,黑車出于營利目的提供服務,價格沒有管制,也沒有標準,而專車會在硬件設施、價格、服務等方面受到約束,乘客也可以選擇車型、新舊等,用戶體驗甚至比出租車更好;第三,從安全性角度來看,出租車置于政府監管之下,出租車公司及出租車司機有嚴格的準入制度,安全性相對較高。黑車無論是車況還是可監管性方面都不能保證。專車的車況一般有保證,車輛、司機的詳細信息也會在運營公司做登記,具有一定的可監管性。從以上分析,專車并不等于黑車。
四、關于城市公共交通的發展的思考
(一)完善法律體系
到目前為止,全國范圍內沒有專門法律對出租車行業進行規范,所以面對出租車行業目前的管理和發展出現的新問題,地方政府的《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政府規章無法應對,有必要針對目前的情形,針對性地制定新的出租車管理辦法,規范各地出租車的經營管理行為。對出租車經營權歸屬、經營資質管理、客運管理、相關法律責任、公司和司機的權利義務等進一步規范和明確。
(二)鼓勵道路運輸服務的多元化發展
對于專車這樣的新生事物,從其發展軌跡以及在廣大民眾中受歡迎的程度,一概加以否定或者處罰,并不是理性的。在保障了質量和滿足安全標準的前提下,政府應當鼓勵交通運輸服務行業的多元化發展,合理配置資源,為廣大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務。
(三)加強政府監管
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序發展,離不開政府管制,也關系到乘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因此,要建立科學的監管制度。無論出租車還是專車,政府要強化其質量和安全標準,按期考核,包括安全、環保、形象三方面。考察司機的職業道德和從業資格,如年齡達到要求、有一定的駕齡、身心健康、無犯罪記錄等。在監管制度的設計上,要轉變政府的管理理念,以方便行政相對人,服務社會的觀念為前提,充分考慮各方利益,對公眾利益、出租車企業、出租車司機、消費者等主體的利益進行考量,讓他們中的相關代表表達自己的意見,制定出科學、合理及具有可行性的制度。監管部門還應該作好宏觀調控的工作,對不同的經營主體一視同仁,確保行業公平競爭,優勝劣汰。(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茅銘晨著:《政府管制法學原論》,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5 年版。
[2] 韓彪、聶偉、何玲著:《出租車市場體系研究-理論與實踐》,人民交通出版社 2010 年版。
[3] 應松年、楊解君著:《行政許可法的理論與制度解讀》,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年版。
篇5
20__年4月1日至20__年4月24日,___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一次為期近一個月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清理整頓工作。重點治理當前客運市場中非法經營的小型客車(黑面的)、轎車(黑轎的),以及客運車輛超范圍經營、強攬旅客、亂停亂靠等違法行為。在這次行動中,運管人員共暫扣違規車輛155輛,暫扣證牌165套,罰款11萬元,補繳公路規費12萬元。通過這次清理整頓工作,有力打擊了“黑轎的”、“黑面的”非法經營者的囂張氣焰。黑車的非法經營活動得到有效遏制,運輸市場秩序有了明顯好轉。
筆者隨檢查組參加了這次清理整頓工作,在城區及周邊縣市調查走訪中發現,目前___市城區及周邊縣市共有合法的正規面的車955輛,而非法經營的面的車有1613輛,正規轎車:48輛,非法經營的轎車有210輛。可見目前道路運輸市場存在的大量非法“黑車”非法經營的問題,并不是開展一兩次專項整頓工作就可以得到解決的。管理部門的治理整頓工作,仍然任重而道遠。
為何黑車屢禁不止,管理部門多次打擊卻始終難于根治呢?黑格爾哲學里有一個觀念:“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事實上黑車屢遭打擊卻始終難以根除,的確是有它的生存的客觀規律的。
一、黑車存在的根源在于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期階段。
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期階段,社會發展經濟水平比較低,社會發展狀態與人民生活需求之間存在矛盾。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員的流動大量增加,群眾對出行的需求與日俱增。而目前我國購買和使用車輛成本很高,普通人根本無法承受。如以購買一輛9萬的賽歐轎車為例,一年的保險費約為:4000左右;養路費1000元;車船使用稅360元,養護費六個月換一次機油,一年兩次,每次200元共400元,保養費:一年做一次二級保養大約300元,油費以每天跑40公里記,一月跑1200公里,每百公里油耗為10升,97號油目前市價為3.9元/升一月需要油費468元,一年約為5600元。如果再加上路橋費、停車費和其他一些意外支出,粗略的估計一年的使用費用就超過萬元。這么高的費用使得大多數群眾買不起私家車,也使得一部分車輛的購買者不可能象發達國家那樣,把車輛單純地做為一種代步工具和消費工具,必然只能把其做為一種生產工具來使用,既所謂的“以車養車”。廣大普通群眾普遍無法買得起和用的起車,但又有迫切的出行的需求,這就為黑車的存在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二、公交車次站位、班線客車線路不合理,運營路線上存在“死角”。
在城市里面的一些路段,如火車站、飛機場、地鐵站、各類批發市場以及旅游景點、居民小區,公共交通相對滯后,公交車次站位不合理,有的小區常年不通公交,另有的小區晚上八點半以后就沒有公交車了。如城區的中南橡膠廠、伍家崗至猇亭,伍家崗至共同村等地段。在農村和山區,班線客車只在主干道上經營,而很多農村居民點與主干道之間,山區的偏遠村落與主干道只有一些鄉村公路相連。由于沒有正規車輛運營,這些由正規車輛放棄的市場就被“黑車”迅速占領。
三、面的成本低,實載率高,方便靈活,對價格敏感人群有優勢。
一輛正規經營的班線車每月要支出的養路費、客附費為1100元,稅540元,工商管理費100元,保險費600元,車船使用稅100元,運管費125元。合計2565元,如果加上公司管理費,價格就更高。其次一輛正規運營的班線小型客車一般為22座,就算保本經營也必須有50以上的實載率,如果想要有贏利必須實載率必須為60~70也就是12人以上,由于成本的關系這樣必然導致班線車數量少,趟次低。而面的只需要3至4人就有80左右的實載率,由于實載率高車次密度也高,乘客不用花費太多的時間等待發班,可以即來即走,在中短途運輸中占有方便靈活的優勢。在價格方面,以一輛6座昌河面包車為例,購買這樣一輛車只需要2萬元的成本,如果是二手車則只需要1萬元甚至更低。由于不繳納國家的稅費以及保險等額外支出,黑車的每月的最大支出為油費在1200到1500元之間。由于成本的低廉,非法經營的黑車價格一般低于正規經營車輛5~10元且可以討價還價,對于一部分對價格敏感的低收入人群和農村群眾有很大的吸引力。
四、黑車主的構成人群大多屬于群體,缺乏謀生手段,法制觀念淡薄。
在調查中發現黑車主的構成人群,主要由以下幾種:失去土地的農民,城區則是下崗職工和待業無人人員,剛從學校畢業、一時無法找到合適工作的待業青年,已及一部分兩勞人員。目前我國正在進行著一場經濟體制的大改革,從以往傳統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這帶來的一定程度上的負面影響是不爭的事實,如工人下崗、內退與早退;大量農村剩余勞力涌向城市討生活;大中專畢業生難以尋到適合自己的工作;社會閑散勞力無所事事尋求生活出路等。應該說,他們大多數都是社會的弱勢群體。由于他們缺乏必要的謀生手段,在看到黑車有著投資小、見 效快的優勢,在某種程度上說還比較“體面”與輕松,這就使得這些人握起了黑車的方向盤。由于這部分人群法制觀念淡薄,不少人甚至認為“我又沒有殺人放火,偷盜詐騙,跑跑車屬于勤勞致富,又沒有違法犯罪。”其實20__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06號令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明文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違反行政許可法規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就是一項嚴重違法行為。
黑車的存在極大沖擊了正規班線車和合法出租車的經營市場,擾亂了正常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那為什么正規的車輛競爭不過非法經營的黑車呢?
主要原因有兩個。
一、費用問題
前面提到過,由于黑車不繳納國家各種稅費,成本上低于正規運營的車輛。在價格上黑車就比正規經營車輛更具有競爭優勢,對于低收入人群有很大的吸引力。以___至野三關的車票為例,正規班線車票價為45元,黑車為40元,但就是這僅僅5元的差異讓不少民工和山區農民選擇票價更便宜的黑車。
二、服務方面
___地區是丘陵與山區相結合的地形,而道路運輸是一種“門對門”的運輸方式,不僅包括人還包括他們隨身攜帶的物品。在廣大農村和山區,有很多的自然村和農村居住點距離班車的營運路線較遠,而農村群眾的出行又帶有很多行李,這使得他們到交通干道上搭乘正規車輛十分不易。這些正規班車無法顧及的偏遠地區,黑車卻可以方便地到達,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一部分農村和山區乘客選擇乘坐黑車。
黑車的出現補充了正規車輛無法滿足的運輸需求,不少消費者也愿意乘坐黑車,那么黑車又有那些危害呢?黑車的危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導致國家稅費大量流失。
以之前的數據為例,一輛黑車每月偷逃國家稅費20__元,一年就是1.2萬元,以目前___地區存在的1800輛黑車計算,一年其偷逃的各種稅收和各項交通規費至少在2160萬元以上。導致國家稅費大量流失。
二、沖擊了正規的班線的正常經營活動。
由于不繳納國家的稅費以及保險等額外支出,黑車的運營成本低,搶去了原本屬于合法車輛的市場。由于黑車的大量出現,導致合法車輛的空載率大幅度提高。合法車輛為了保證不至于虧損,必須延遲發班時間減少班次以提高實載率,這個空檔又為黑車的發展提供了空間,黑車的發展又進一步打壓了正規車輛的經營空間,形成惡性循環。
三、行車安全無保障,一旦出現事故無任何賠償能力。
從事非法經營的黑車為爭搶客源,經常超速違章駕行駛,令人膽戰心驚。一些搭乘這類黑車的乘客僅僅認為它方便快捷,但沒想到這些黑車是沒有營運資格的,由于沒有按規定進行安全性能檢測和購買保險,黑車的車輛技術狀況無法保證。有些黑車車況嚴重不良,接近報廢年限,有的甚至就是報廢車輛。乘坐這樣的車輛,旅客人生安全根本沒有任何保障,一旦出事乘客很難得到補償。
四、容易誘發惡性案件。
黑車的經營場所,大都在旅客聚集的車站、碼頭等地。這些地區本身就是社會治安比較薄弱的地區,為了爭搶客源,一些黑車主甚至與黑社會勢力勾結,干脆用武力驅趕競爭對手。這種現象,凡是聚集黑車的地方,可謂司空見慣。一些黑車團伙將車站周圍地盤加以分割,各占一地,自成一派。分布在車站周圍、各個不同幫派的黑車司機各不相讓,他們彼此互相壓價,雇傭閑散人員(“兔子”)強攬旅客,有的干脆大打出手,嚴重影響了地區的秩序。黑車司機劃分地盤,爭搶客源的行為,已經脫離了正當競爭的范疇,向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演變。
黑車的大量出現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存在嚴重的交通安全隱患。可謂過街的老鼠人人喊打,但是對于道路運輸管理部門來說,對黑車的治理十分困難,治理之難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取證難。
一般“黑車”都是在車站、碼頭附近的停車站點,守株待兔式的等候乘客。如果車上沒有乘客,運管執法人員即使發現這些車輛以前從事過非法運輸,但因缺乏確鑿證據也很難對其進行處理。黑車如果在運輸過程中被運管執法人員檢查到,一般都會辯稱車上乘客是自己的親戚朋友等,這種情況下運管人員一般只能把黑車主與乘客分開進行問話,這樣就很容易判斷出是否是“黑車”。由于有的乘客對黑車的危害不甚了解,有的甚至認為黑車價格便宜乘坐并無不妥,往往拒絕配合運管人員執法。有的甚至異口同聲地一致表白:我們確實都是車主的親戚朋友,還有乘客以稽查人員的檢查延擱了他們趕路的時間為由而謾罵攻擊執法人員。盡管稽查人員對這些車輛的行蹤持有懷疑,認為其有違法載客經營的嫌疑,但由于沒掌握任何有力的證據也無法對其進行處理。為了取得證據,有的地方運管人員派“便衣”來搭“黑車”,就是俗稱的“做托”的方法來引蛇出洞,然后證據確鑿地進行罰款。但這種行為容易出現矯枉過正的情況,法律上也有誘導犯罪的嫌疑,是否可行值得商榷。另據媒體報道:浙江省青田運管采取這種辦法來查處“黑車”,就被當地群眾和媒體爆光,指責為里應外合敲詐私家車。
二、處罰難。
從黑車主的構成人群上看,他們大多是失去土地的農民,城區則是下崗職工和待業無人人員乃至剛從學校畢業、一時無法找到合適工作的待業青年,他們大都是社會的弱勢群體,身處社會的底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雖然規定: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不少黑車主從事黑車運輸是為了求生存混一口飯吃的,很多黑車主家里雙職工下崗,上有父母需要贍養,下有兒女需要養育,有的身上還背負著債務,是靠借貸購買的車輛。如果硬性按照法規的要求,事必將這部分人群逼上絕路,引發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問題。
三、我國現行運政管理法規的不健全>,!<,管理部門缺乏管理手段。
我國現行的道路運輸管理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部10號令,對非法經營活動的黑車處罰手段只有一種:罰款,管理部門缺乏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有的黑車一年里多次被運管部門查處并罰款,但由于罰款額度小于正規車輛繳納國家的稅費以及其他額外支出,就算偶然一年中有一兩次被稽查人員查獲了,也完全可以以“權當交給人家的掛靠費或稅費”聊以。少數黑車主屢罰不改、屢禁不止,幾乎每隔一年半載就要到運管部門來報到,有的甚至上午被罰款,下午又從新回到站點繼續從事非法經營。究其原因,他們雖然心痛被罰的這幾千元元錢,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墻里損失墻外補,罰款的損失反而使他們更加變本加厲的從事黑車經營。
四、管理部門缺乏源頭管理手段。
目前我國的 行政體制,車輛上牌由公安部門負責,黑車的非法經營活動由運管部門負責。運管部門缺乏必要的源頭管理手段,一些黑車主可以打著私家車的名目,從容購車上牌后從事非法運輸。由于無法把住市場準入這個關口,運管部門只能被動面對黑車的增長,陷入“打擊”、“好轉”、“再增長”、“再打擊”的怪圈。一些運輸公司甚至利用這點,大量購買車輛后非法營運,企圖造成既成事實,再來要挾管理部門為其辦理合法手續。
那么應該如何正視黑車問題,并加以解決呢?對于黑車,除了增強打擊的力度與密度、重金處罰外,還有其它辦法嗎?放眼全國的成功經驗,無非是兩個字“疏”與“堵”。
所謂的“疏”,從大的層面上講就是要改變現行的總量控制的審批方法,開放200公里以下中短途道路運輸市場,凡是符合道路運輸條件愿意,交納國家稅費并遵守國家道路運輸法律法規的車輛,就都允許它從事道路運輸。道路運輸管理部門的責任在于建立和完善道路運輸市場準入、市場監管、市場退出機制,營造一個多元化、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引導發展,滿足市場需求,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建立規范的運輸市場。
允許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黑車”,必須按要求定時上線檢測,以確保車況符合道路安全運輸的需要,以保證旅客行車安全;必須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以防止如果出現意外傷害后對乘客的救助和補償;必須對車主進行法律法規的培訓,并持證上崗,通過培訓提高車主的綜合素質,以確保優質服務;應當予以明確其經營區域,防止惡性競爭對正常的運輸市場造成沖擊。道路運輸條例第六條里明文規定“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進行規范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收編車車主的日常管理與監督,鼓勵他們組建公司進行集約化經營,使其經營活動有組織有領導,提高自身形象和抗風險能力。同時要提高正規班線車的競爭力,防止行成壟斷經營后,正規車輛一方面利用相關的行政政策上的“優惠”要挾管理部門對競爭者予以打擊,另一方面出于利潤上的考慮,卻對現有黑車所占領的市場份額不屑一顧。鼓勵道路運輸行業的合法經營者努力提高自身服務質量、服務態度、服務信譽,提高自身的服務水平、降低生產成本來展開公平競爭,使道路運輸市場走上良性競爭的發展之路。
篇6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
5、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6、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7、移送起廣播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法律依據】
篇7
一、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才能構成。
1、非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能否單獨構成本罪。根據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公司、企業分為:國有公司、企業;集體所有制公司、企業;私有公司、企業;混合所有制公司、企業。國有公司、企業是指資產全部為國有的公司、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全部資產為國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集體所有制、私有公司、企業不屬于國有公司、企業是十分清楚的。盡管集體所有制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以及私有公司、企業的經理經營與任職企業的同類營業,對企業同樣具有利益相爭的危害性,但97刑法設立本罪是鑒于國有公司、企業監督機制的特殊性而對國有公司、企業利益的特有保護,非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不能單獨構成本罪。
2、有國有資產成分的混合所有制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能否單獨構成本罪。可能有人主張只要公司、企業有國有資產 成分,不論比例多少,其董事、經理均可構成;可能也有人主張國有資產比例占到51%以上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可以單獨構成本罪;筆者主張有國有資產成分的混合所有制公司、企業不能視為國有公司、企業,其董事、經理不能單獨構成本罪。
3、國有公司、企業的副經理能否單獨構成本罪。筆者認為不能。理由如下:(1)經理、副經理系法律條文中的概念,自有其不同的內涵和外延,不能混同。97刑法對本罪的設立系來源于《公司法》第61條對董事、經理競業禁止義務的規定。《公司法》中經理、副經理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有不同的產生程序、不同的職權,如第50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經理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2)經理具有 《公司法》規定的法定職權,而副經理則沒有。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副經理只是協助經理工作。(3)《公司法》對經理設定了競業禁止義務,而沒有對副經理設定該項義務。(4)經理與副經理在公司內部職權的強度、獨立度均不同,盡管副經理也可能從事經營同類營業行為,也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但立法機關認為不需要用刑法來調整,未將其作為本罪的犯罪主體。(5)根據法律的系統解釋規則,對同一個法律概念,在不同的部門法律之間,應做同一的解釋,而不是相反,《公司法》中的“經理”與刑法中的“經理”涵義應是同一的。
4、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企業的經理如分公司經理、部門經理能否單獨構成本罪。筆者認為不能,其理由如下:(1)《公司法》中的經理不包括分公司經理和部門經理,《公司法》第50條、第11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2)《公司法》中公司與分公司是不同的兩個法律概念,分公司不等于公司,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13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3)《公司法》沒有對分公司經理、部門經理設定競業禁止義務,他們無論在職權強度、獨立度方面與經理都不可相齊并論,所以刑法未將其作為本罪的主體。
二、“同類營業”的認定
同類營業是指行為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相同的營業。那么判斷“相同營業”的標準是什么呢?有人主張以所任職公司、企業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為標準;有人主張以所任職公司、企業實際經營范圍為標準。筆者主張符合下列標準之一即為相同營業。(1)行為人所經營的項目被所任職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所包括,不論本企業是否實際經營,因為行為人完全可能為了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而故意放棄本企業的經營,使本國有公司、企業蒙受損失;(2)所任職企業實際經營了其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以外的項目,而該項目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規定,行為人也利用職務便利經營該項目。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明確當事人只要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規定,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認定無效,這就意味著此種情形下所任職企業的該項目經營行為和經營利益受到法律保護,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該相同項目,就具有違法性,符合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特怔。
三、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的行為形態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的行為形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橫向競爭。即行為人的經營行為與所任職企業經營在市場份額、市場價格等方面進行競爭。另一種是縱向鏈接。即行為人的經營行為與所任職企業的經營為縱向鏈接關系,比如行為人向所任職的鋼鐵生產企業銷售所需要的礦石,再如行為人所任職的電信公司需要向客戶贈送電話機,行為人自己經營銷售話機給所任職的公司。
四、對所任職企業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
有人認為行為人具有非法經營同類營業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還要以對行為人所任職企業造成實際損害為條件。筆者認為對所任職企業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因為根據罪行法定原則,犯罪的構成要件只能由法律規定,而刑法對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只規定了(1)利用職務便利;(2)經營同類營業;(3)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沒有將實際損害規定為構成要件,如果任意添加構成要件,不僅違背罪行法定原則,而且會導致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不應有的困難,放縱犯罪。
五、“非法利益”的認定
篇8
本想以傳銷作為經營手段掙錢,沒想到害人害己最終坐了牢。19日,廣州中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非法從事傳銷活動騙取群眾財物達1.8億元的被告人洪寶平、譚良平、高青山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1999年4、5月間,被告人洪寶平、譚良平在李衛東(另案處理)糾合及提議下,商議在現有廣東海恩特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基礎上擴大規模,于1999年9月經工商部門核準成立廣東海恩特實業有限公司,以進行傳銷活動。李衛東任法定代表人,洪寶平任總經理,譚良平任副總經理。
該公司以推銷產品為名,通過媒體及召開經驗交流會等方式進行宣傳,宣稱每購買1份海恩特實業公司的產品(有服裝、電器等,每份為368元,2000年3月后為508元),可成為公司推廣員,享有拿3個月共710元的底薪;如購買滿30份產品,可成為公司服務點,發展推廣員,并可從后來參加者認購費中收取每份5元的回扣,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群眾參加,進行“金字塔”型的傳銷活動。高青山在譚良平的介紹下,1999年7月成為公司市場部經理。1999年9月至2000年5月間,在李衛東的組織下,海恩特實業公司以上述高額回報為誘餌,在全國各地吸引公眾參與認購產品,將認購款匯入指定的海恩特實業公司賬戶及李衛東、魏保珍等私人賬戶,共計經營額約1.8億元。2000年5月,海恩特實業公司在李衛東逃離后人去樓空,三被告人四處逃匿。經對其中8068人次進行統計,已造成認購款3000多萬元無法追回。洪寶平從中獲利25萬元,譚良平從中獲利23萬元,高青山從中獲利85萬元。案發后追繳三被告人小汽車各一輛。
廣州中院昨天以非法經營罪判決洪寶平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50萬元;譚良平有期徒刑11年,罰金50萬元;高青山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83萬元;扣押三被告人的財物拍賣折款及凍結的銀行存款發還當事人。
篇9
一、工作目標
查處非法經營出租客運車輛,特別是城區范圍內二輪摩托車等非法經營行為,使非法從事出租客運現象得到基本遏制,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明顯好轉,道路客運市場秩序全面規范,促進道路客運市場和諧、穩定、有序、健康發展。
二、工作步驟
整治活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宣傳準備(8月11—8月16日)。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宣傳陣地,廣泛宣傳整治工作目標、要求和重要意義,引導、教育廣大群眾自覺抵制非法營運行為,不乘坐非法營運車輛。
(二)第二階段:集中整治(8月16日—9月15日)。從相關部門抽調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聯合整治隊伍,統一行動、集中整治,堅決嚴厲查處非法出租車客運經營行為,對非法經營車輛一律扣車,從嚴處理,有效遏制非法營運現象。
(三)第三階段:鞏固提高(長期性工作)。深化鞏固集中整治成果,切實加強市場監管,建立長效管理機制,防止反彈和反復。
三、工作措施
1、加強宣傳。通過散發宣傳單、出動宣傳車、電視通告等多種形式、多渠道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廣大群眾拒絕乘坐非法營運的摩托車等車輛,提高群眾安全出行意識,取得社會的理解和支持;同時,大力宣傳整治活動的目的、意義,宣傳查處非法營運行為的力度和決心,加大有關政策法規宣傳力度,讓全社會知曉非法營運的危害,形成強大輿論攻勢,讓非法營運者自覺放棄非法營運行為。
篇10
各大非公有制主體市場不僅消化了一大部分下崗人員,同時還吸納了大批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大大緩解了株洲作為老工業城市下崗職工多帶來的再就業壓力。
2006年蘆淞區局全年地方各稅入庫22598.6萬元,其中來自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就有14310.1萬元,占計劃任務的63.3%。
作為基層稅務部門,株洲市蘆淞區地稅局通過運用積極的稅收手段和職能,在政策、征管、服務三個相輔相成的層面上對非公有制經濟進行了有力的扶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稅收的公平、公正。
蘆淞區地稅局轄區內非公有制經濟的一大特點,就是個體經營戶為數眾多,全區各大市場共有個體經營戶1.5萬戶。
蘆淞區地稅局通過摸索運用高科技手段,依托信息化平臺,加強這部分的稅收征管,逐步打通實現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稅收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徑。
一是實行系數定稅。該局從2003年起,開始探索一套以經營地址、攤位號碼為主要身份識別碼“戶籍式”稅源管理模式,采用電腦系數定稅方式核定稅額,解決了同行業、同地段個體經營戶稅負不公的問題,最大限度地做到了定稅工作的公正,得到了納稅的人高度好評。
二是實行了稅銀聯網和自助征繳系統。1998年,該局創湖南省乃至全國之先,開始對個體實行銀稅征繳系統管理。通過同銀行簽訂協議,個體戶在完成定稅后,直接將稅款存入銀行,由銀行將稅款劃入稅務局專用賬戶。
此項工作開展多年來,確保了稅收的穩定增長,使得該局的增值稅個體戶地稅入庫額由1998年國稅代征時的800余萬元上升到了2006年的2718.7萬元。
(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扶植力度。
該局針對轄區內個體經營戶多的特點,加大了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扶持力度,要求各個征收科所定期向納稅人宣傳、輔導各項優惠政策,定期在各大市場通過廣播宣讀政策,保證了納稅人的知情權。
對促進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比如涉及經濟結構調整、吸引投資、發展民營經濟等優惠政策,切實增強責任感,嚴格把關審批,狠抓了貫徹落實;對支持下崗再就業等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安定團結的稅收優惠政策,堅持“講政治、講大局、講感情”,嚴格做到特事特辦、優先快辦。需要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的,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對不符合減免條件的,及時向納稅人做好相應的政策解釋工作。
(三)優化納稅服務,營造非公有制經濟良好發展的稅收環境。
針對轄區內非公有制經濟的特點,蘆淞區地稅局在優化納稅服務工作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通過嚴格的工作規程、崗位職責、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規范了全局每一名執法人員的行為,從根本上解決了執法隨意性問題,從制度上保證了稅法的嚴格執行。
二是推行“陽光辦稅”。按照省局要求的“四同三公”的要求,對同地段、同行業、同規模、同稅負的政策、計算、結果進行了全面公開,進一步營造了公開競爭的環境,遏制了人情稅、關系稅現象的發生。
三是改進申報和征收手段。
四是積極打造“用行動示范文明,服務從心開始”的新服務理念,開展了“辦稅從零距離、辦稅零差錯、辦稅零投訴”的優質服務創建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