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察制度范文

時間:2023-04-06 12:15:3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行政監察制度,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行政監察制度

篇1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處罰、檢查、收費、征收、許可、行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

凡在本縣境內從事行政執法行為的,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縣政府法制辦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縣監察局對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違反行政紀律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察和處分。

第四條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權限履行職責,不得越權執法或者推諉、放棄法定職責。

第五條行政執法單位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第六條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對違法行為情節較輕、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以最低限額為處罰標準。

第七條行政執法單位不得違規、重復抽樣,不得收取抽樣檢測費用。

第八條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對內設部門的檢查予以聯合,不得多部門、多次對同一管理單位進行檢查。

第九條行政執法單位對依法受理的審批、許可、確認、裁決等申請事項,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法律、法規、規章對辦理期限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條行政執法單位應當慎重使用行政強制措施,能夠就地封存的,不得異地封存;不得違規收取抵押金或保證金;不得草率拘押企業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單位不得強制管理對象接受自愿性質的服務。行政單位沒有提供服務或提供的服務達不到法律規定要求的,不得收取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履行公務時超出本部門的法定職權,要求管理相對人派車接送,接受管理相對人宴請,提出購買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

(二)向管理相對人攤派錢物;

(三)強迫管理相對人訂購刊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四)要求管理相對人報銷各種費用,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對人財物;

(五)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六)擅自實施行政檢查,或者未按法制機構的批復檢查和檢查未按照規定登記;

(七)收費、罰款不使用專用票據。

(八)為單位、個人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同時,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縣政府法制辦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協助和配合:

(一)開展行政執法檢查;

(二)調閱審查有關案卷、文件或資料;

(三)對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考核或者向其了解有關情況;

(四)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和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五)對有關問題組織調查或者督查處理;

第十五條縣政府法制辦對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違法行為,有權做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立即糾正或者限期糾正;

(二)責令履行法定職責;

(三)通報批評;

(四)暫扣或收繳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

(五)變更、撤銷違法行政行為。

篇2

根據州法制辦《關于開展重點領域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局制定的行政執法規范年工作方案,我局強化組織領導,加強部署安排,認真開展了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自查自評工作。現將我局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認真安排部署行政執法規范年工作

為抓好抓實開展行政執法規范年活動工作,我局及時召開了行政執法規范年活動工作專題部署會。會上,對州法制辦《關于開展行政執法規范年活動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進行了學習傳達。為保證此項工作落到落處,指定由分管局領導親自抓,政策法規科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部署、指導和監督工作。會后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及時制定了我局行政執法規范年工作方案。并且按照工作方案認真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

(一)在行政權力清理的基礎上,對我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進行了清理。對本部門主體資格來源依據的法律、法規在我局網站上進行了公示。開展了行政權力委托清理,我局無行政權力委托行為。

(二)進一步清理了我局行政執法隊伍。我局現有行政執法人員均是通過了公共法和專業法考試后,取得了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人員的信息在我局的局網上進行了公示。

加大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組織了系統執法人員的專業法考試。今年上半年組織了兩期系統執法人員的培訓,5月是對食品安全監管知識的培訓;7月是對新版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培訓。還采取各種方式,讓執法人員參加國家局和省局的各種業務培訓。

二、認真開展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工作

根據州法制辦的相關要求,完成了深化行政審批調研工作,并對我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清理和確認。2012年省局下放了4項行政審批項目,但省行政審批辦還沒有確認,所以目前還沒有落實到位,我局現有行政審批項目6項,均具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并且均進駐州政務中心,進駐率為100%.

三、組織完成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工作

我局2014年代州政府起草了《藏族自治州藥品零售監督管理辦法》,實施一年來,取得了良好的監管效果,所以今年我們提出了繼續有效的建議。今年我局沒有制定規范性文件。

四、依法行政,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我局在執行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時,嚴格根據各項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按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依法行政,依法辦案。沒有濫用法律,違規執法的行為。

五、制度建立執行情況

建立完善各項制度,規范執法行為。根據我局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加強了食品藥品行政執法程序制度建設,規范了食品藥品行政執法文書,建立健全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并將我局制定的各項工作制度編制成書,便于規范和執行。

建立健全了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制定了《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并加大了對各縣的行政執法的督查工作。今年我局工作組到南北東路各縣開展食品藥品專項監督檢查時,也對各縣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查看了執法案卷,規范了執法文書,并對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整改意見和建議。

六、行政執法工作中主要存在的問題

一是我州地處川、滇、青、藏四省交界地,人員流動性大,幅員面積大,監管戰線長,氣候條件惡劣。又加之機構改革后,我們增加了食品監管職責,任務加重,但縣級局工作人員較少,執法人員嚴重匱乏,所以開展行政執法工作難度較大,顧此失彼。

二是行政執法人員業務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因為機構改革,執法人員變動較大,再加上現在執法工作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違法行為的隱蔽性、機動性明顯增強,違法分子為了逃避打擊,不斷變換手段和方式,對此,我們應采取各種形式來培訓或調訓各縣食品藥品執法人員,以提高執法辦案人員的稽查工作技巧、方法和執法工作能力。

篇3

一、全縣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應忠于職守、勤勉盡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嚴禁以下行為發生:

(一)擅離職守,辦事拖拉,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影響工作效率;

(二)對法定職責范圍內的行政事務不受理,或借故拖延、推諉,不按規定時限辦理或人為設置障礙,歧視、刁難服務對象;

(三)對涉及多個部門的許可,不及時主動溝通、協調或對其他單位依法提出需支持、配合、協調的有關事務不支持、不配合、不協助,互相扯皮,造成不良后果。

二、全縣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審批、登記事項以及收費、罰沒時,都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做到清正廉潔、公道正派,嚴禁以下行為發生:

(一)對行政審批、登記事項依法應公示的內容不公示;不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時辦結制;不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二)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對申請行政審批的管理相對人強制進行行政審批前培訓,或強行要求接受有償中介服務及提出購買指定商品;

(三)、,索取或收受申請人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擅自設立、變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以及收費、罰沒范圍標準;對已明令取消的收費、基金、集資項目,仍按原定項目或者標準收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以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行為;

(五)單位下達或變相下達收費、罰沒指標,與個人獎金、福利掛鉤;不履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職責,應收不收、應罰不罰,擅自減免收費,或只收費、罰款,不提供服務以及“以收代管,以罰代收”的行為。

三、全縣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都應模范遵守法律法規,顧全大局,切實保護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嚴禁以下行為發生:

(一)執法人員未持有執法證件,對企業隨意檢查,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或無法律依據、無正當理由對被檢查企業擅自實施查封、斷水斷電、扣押財物和滯留賬冊憑證;

(二)以檢查為名向企業“索拿卡要"、敲詐勒索,向生產經營者攤派、索要贊助或利用職權占用其財物;接受被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禮物、禮品,違反規定在生產經營單位報銷各種費用或參加被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宴請、娛樂活動;

(三)強制生產經營者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和不必要的檢查評比;

(四)強行向生產經營者拉廣告,違反規定強行征訂報刊書籍、音像制品或組織參加考察學習;

(五)違法實行檢查措施、行政強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使用或損毀扣押的財物,或逾期不作出處理,給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四、全縣備渡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上述有關規定,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直至開除。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篇4

關鍵詞:檢察機關;行政訴訟;檢察建議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6-0243-01

1 行政訴訟檢察建議的含義及特征

行政訴訟檢察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在行政訴訟檢察監督過程中,在辦理行政抗訴案件時,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促使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糾正錯誤的一種監督方式。行政訴訟檢察建議是一種非訟形式的檢察活動,是檢察監督權運行過程中,基于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目的產生的,兼具有指導性和監督性,是一種全方位的、多元化的行政訴訟監督方式。檢察建議彌補了現行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只有抗訴這一種形式的不足,通過縮短辦案環節提高了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的效率,而且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的檢察監督方式也讓法院更容易接受。

2 行政訴訟檢察建議的權力來源

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行政訴訟中檢察建議的權利來源主要有兩個:一,1996年“兩高”聯合制定的《關于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再審的情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同意的并且符合行政訴訟抗訴的案件,由檢察院以書面形式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再審建議;第二,對不符合行政訴訟抗訴條件的案件,但是又確有錯誤的裁判,由人民檢察院以書面形式向原審法院提出建議,法院應當再審,糾正錯誤之后要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的處理結果。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最高檢將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法定化,并且詳細規定了檢察建議適用條件、辦案程序、行為后果,使得行政訴訟檢察建議在司法實踐中更具有操作性。

3 行政訴訟檢察建議制度完善

3.1 行政訴訟檢察建議制度現狀

檢察機關在開展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業務的時候,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總結實踐經驗,創造出一種區別于行政抗訴的新型檢察監督制度―行政訴訟檢察建議制度。檢察機關對一審法院生效的事實證據充足、但適用法律不當或存在漏判的行政案件,用檢察建議的方式監督法院主動糾正審判的錯誤,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但是這種檢察監督制度畢竟不是法定形式的檢察監督,它以非法律監督的形式從事法律監督的內容,雖然司法實踐中取得了一定的實效,但是,從數據統計和分析看,檢察建議對人民法院糾正違法和錯誤裁判的收效不大,監督力度不夠,未能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立法的簡陋未給行政訴訟檢察建議業務開展提供法律保障。現行行政訴訟法甚至沒有關于檢察建議制度的規定,立法的滯后使得,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固定的,可操作的程序來遵循,檢察建議工作的開展面臨著重重的困難;第二,檢察機關與法院之間監督與被監督兩者之間權力的失衡是阻礙檢察建議業務開展的體制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定的檢察監督職能抗訴也只是引起行政再審的一個條件,更不用說檢察建議了。檢察建議作為一種具有法律監督職能的“曖昧”的監督方式,法院掌握著很大的主動權,它可以選擇接受檢察建議也可以選擇拒絕。這種監督意見的結果由被監督者決定的設置,大大打擊了檢察機關檢察監督的積極性,更不用說要達到設置檢察建議這種監督方式的目的;第三,檢法兩家的分歧是檢察建議業務難以開展的觀念障礙。從法院來看,法院并不喜歡檢察機關的檢察監督,它更注重的法院內部的監督,在面對檢察監督時,法院往往采取種種方式來規避監督。最高人民法院也經常司法解釋來限制檢察機關的檢察監督范圍,甚至對檢察建議這種監督方式都不認可。

3.2 行政訴訟檢察建議制度的立法完善

促使行政訴訟檢察建議制度監督功能的充分發揮,提高司法效率,首先必須加強行政訴訟檢察建議制度的立法,從我國的司法實踐出發,筆者以為立法中應當著重考慮下列問題:

(1)要通過立法確認行政訴訟檢察建議制度是我國檢察監督的法定形式。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行政案件也變得更為復雜,法院在做出行政判決、裁定過程中也面臨這更多的問題。檢察部門靈活運用行政訴訟檢察建議的方式來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可以收到很好的效果。因此,我們有必要把行政訴訟檢察建議用立法的形式規定為行政訴訟檢察監督部門的監督方式之一,并賦予相應的法律效力。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檢察建議可以很輕易地將檢察監督這種外部監督轉化為法院的內部監督,引起法院內部監督程序的啟動,從而將檢察監督與審判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這樣不僅彌補了現行法律的不足,也及時糾正法院內部監督難以發現的錯案,更好地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要通過立法規定行政訴訟檢察建議提出的方式。

行政訴訟檢察建議作為行政訴訟檢察監督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訴訟檢察權的一種法律監督方式,應當區別與其他建議書,由法律專門對行政訴訟檢察建議書的格式、提出程序進行規定。但是由于具體操作方式、程序尚無明確立法規定,行政訴訟檢察建議因為地域的不同,其形式也不同,內容也不規范,這極大地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

(3)要通過立法確認行政訴訟檢察建議的效力。

由于行政訴訟檢察建議在法律上并未被明確規定為行政訴訟檢察監督部門行使檢察監督權的監督方式,所以檢察建議在法律上并不具備強制力和約束力,對于接受檢察建議的法院來說可以選擇接受,也可以選擇不接受。行政訴訟檢察建議的實踐,主要依靠的是國家法律的權威,或者說是依靠檢察建議本身的說服力。一般來說,行政訴訟檢察建議作為行政檢察監督部門檢察監督權力的延伸,是以法律監督機關的名義發出的,具有這較強的威懾力,但是對于同級的審判機關發出行政訴訟檢察建議,由于在立法上并無明確的程序規定,也無具體的適用范圍,法院出于維護自身利益的目的出發,往往會拒絕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這種立法上的缺失,使得行政訴訟檢察建議的效力蕩然無存,妨礙了行政訴訟檢察監督部門業務的進一步發展。

3.3 行政訴訟檢察建議制度的程序設計

因為行政訴訟檢察建議制度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相對缺少了法律的強制性,這樣的情況下,法院面對檢察建議的反應就至關重要。所以筆者在設計行政訴訟檢察建議程序時側重于對法院的限制:

(1)同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做出的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制作出檢察建議書直接向同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依法再審。這里我們應當注意提出檢察建議的檢察機關應當是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院的檢察建議一經提交給人民法院,法院即應當受理,不得將檢察建議予以退回,不能以檢察建議作為當事人的申請再審。

(2)檢察機關檢察建議再審的案件,法院應當按照法院內部提起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而非是依照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檢察建議的實質是司法機關內部的監督糾錯,而非外部的主動監督。人民法院接到檢察建議之后應當立即對案件進行再審,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的,裁定中止院裁判的執行,啟動再審程序;如果認為原裁判沒有錯誤,則應做出書面意見通知檢察機關。

(3)法院依照檢察建議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前通知提出檢察建議的檢察機關派員出席法庭,監督再審的審判活動

(4)法院依照檢察建議開庭審理的案件,案件再審結果應當書面通知提出檢察建議的檢察機關。再審的審理期限應當在三個月之內。

(5)如果再審的人民法院拒絕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同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人民法院理由之后認為必須抗訴的,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是否進行抗訴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

篇5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二章受理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來源:

(一)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訴的;

(二)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的;

(三)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

(四)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

第五條不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申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體的申訴理由和請求。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訴,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決、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或者收養關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四)當事人對人民檢察院所作的終止審查或者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

(五)不屬于人民檢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受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

第八條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以及證明其申訴主張的證據材料。

第九條對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不服同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轉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三)依法屬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主管范圍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

第十條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復雜或者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一條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

(三)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立案以后調(借)閱人民法院審判案卷,并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后三個月內審查終結。

第十五條對需要交辦、轉辦的案件,應當分別制作交辦函、轉辦函,并將有關材料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立案審查,并報告審查結果或者審查意見。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轉辦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自行處理。

第四章審查

第十六條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后,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或者行政訴訟活動進行審查。

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應當就民事判決、裁定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的抗訴條件,行政判決、裁定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抗訴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非確有必要時,不應進行調查。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調查:

(一)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由于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證據線索,人民法院應予調查未進行調查取證的;

(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未進行調查取證的;

(三)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可能有貪污受賄、或者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據以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是偽證的。

第十九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申訴人應當提供證據材料證明其申訴主張的,可以要求申訴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申訴人逾期無故不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訴。

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原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具收據。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的調查活動應當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共同進行。

調查材料應當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協助調查。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終止審查:

(一)申訴人撤回申訴,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三)當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應當終止審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決定終止審查的案件,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終止審查決定書》。

第二十四條民事、行政案件審查終結,應當制作《審查終結報告》,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訴訟過程、申訴或者提請抗訴的理由、審查意見及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對于審查終結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情況作出決定:

(一)原判決、裁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原判決、裁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作出不抗訴決定;

(三)符合本規則第八章規定的檢察建議條件且確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抗訴決定:

(一)申訴人在原審過程中未盡舉證責任的;

(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錯誤或者違法的;

(三)足以原判決、裁定的證據屬于當事人在訴訟中未提供的新證據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但處理結果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權利義務影響不大的;

(五)原審違反法定程序,但未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抗訴的案件,應當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制作《不抗訴決定書》,通知當事人;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不抗訴決定書》,送達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接到《不抗訴決定書》以后,應當通知當事人。

第五章提請抗訴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第二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制作《提請抗訴報告書》,并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

《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依據。

第三十條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并依法作出抗訴或者不抗訴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檢察長批準。

第六章抗訴

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決、裁定,有權提出抗訴。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行政判決、裁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抗訴。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所認定事實沒有證據或者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的;

(二)原判決、裁定對有足夠證據支持的事實不予認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采信了偽證并作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的;

(四)原審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由于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證據,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而未進行調查取證,影響原判決、裁定正確認定事實的;

(五)原審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而未進行調查取證,影響原判決、裁定正確認定事實的;

(六)原判決、裁定所采信的鑒定結論的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的;

(七)原審法院應當進行鑒定或者勘驗而未鑒定、勘驗的;

(八)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錯誤認定法律關系性質的;

(二)原判決、裁定錯誤認定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

(三)原判決、裁定確定權利歸屬、責任承擔或者責任劃分發生錯誤的;

(四)原判決遺漏訴訟請求或者超出原告訴訟請求范圍判令被告承擔責任的;

(五)原判決、裁定對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或者對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

(六)適用法律錯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正確判決、裁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書記員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未經開庭審理即作出判決、裁定的;

(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裁定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民事案件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貪污受賄、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人民法院對依法應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當事人撤訴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至八十六條的規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

(四)原判決、裁定錯誤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存在或者效力的;

(五)原判決、裁定認定行政事實行為是否存在、合法發生錯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舉證責任規則的;

(七)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八)原判決確定權利歸屬或責任承擔違反法律規定的;

(九)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十)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由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九條抗訴應當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十條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抗訴書》。《抗訴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審理情況及抗訴理由。

《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

第四十一條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發現本院抗訴不當的,應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回抗訴。

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抗訴,應當制作《撤回抗訴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三條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不當的,有權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決定。

下級人民檢察院接到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撤銷抗訴決定書》,應當制作《撤回抗訴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七章出庭

第四十四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第四十五條檢察人員出席抗訴案件再審法庭的任務是:

(一)宣讀抗訴書;

(二)發表出庭意見;

(三)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向再審法院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就抗訴案件作出再審判決、裁定以后,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再審判決、裁定進行審查,并填寫《抗訴再審判決(裁定)登記表》。

第八章檢察建議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一)原判決、裁定符合抗訴條件,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協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審的;

(二)原裁定確有錯誤,但依法不能啟動再審程序予以救濟的;

(三)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再審的庭審活動違反法律規定的;

(四)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一)有關國家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存在制度隱患的;

(二)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違背職責,應當追究其紀律責任的;

(三)應當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格式(樣本)》的要求制作民事、行政檢察文書。

人民檢察院立案審查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按照本規則附件一的要求建立民事、行政檢察案卷。

篇6

關鍵詞:行政訴訟;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制度

中圖分類號: D913 文獻標識碼: A

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據以做出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在對行政行為提訟時,一并要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這也僅僅是對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將行政規范性文件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將推進行政訴訟的快速發展,同時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監督屬于事后監督,涉及司法對行政的干預,因此必須確立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標準以保證行政機關能夠正常行使其職權,同時又能真正發揮司法對行政的監督作用。我國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制度的構建需要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并借鑒國外的司法審查制度,使我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制度能夠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同時又能促進法治中國的建成。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前提條件

人民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必須符合一定的訴訟條件,如原告應當具有原告資格,受訴法院具有管轄權,被告為適格的被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訟必須在期限內等,對這些條件進行規定是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前提條件。同時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與普通的行政訴訴不同,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依據、審查的范圍以及司法裁判的類型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行為的相對人都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應當與對普通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有所區別。

(一)原告的主體資格

向人民法院提訟必須是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人,只有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人才能請求法院對其訴訟請求進行審查,法院才會受理其申請。根據《布萊克法律大辭典》的解釋,所謂原告資格“是指某人在司法性爭端中所享有的將該爭端訴諸司法程序的足夠利益,其中心課題是確定司法爭端對人的影響是否充分,從而使人成為本案訴訟的正當原告。如果人符合原告資格的各項要求,具有司法爭端所影響的足夠利益,就可以認為人在訴訟中享有法院應當給予保護的實實在在的利益。原告資格的另一個作用是確定司法審查的范圍,即法院是否享有審判某一司法爭端的權利。原告資格與人實體訴訟請求的是非曲直沒有直接關系。”根據該解釋,原告必須對司法爭端具有足夠利益,對司法爭端不具有足夠利益的人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1. 原告資格的認定。各國在原告資格問題上的規定各不相同。美國的原告資格經歷了從“法律權利標準”到“利益范圍標準或者單一的事實損害標準”的變遷。即從要求只有當事人受實定法保護的權利遭受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害時,才能請求法院對侵害行為進行審查,擴大到只要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就能提請審查,這種利益不需要是法律特別規定或者特別保護的,只要能主張是處在法律規定或調整的利益范圍內即可。①在英國公法上的救濟屬于特權救濟,原告資格受不同救濟手段的限制,直到1977年最高法院規則在修改后的第53號命令第3條第5款中規定:“法院除非認為申請人與申請事項有足夠的利益關系,否則不予批準申請許可。”用“足夠利益”作為原告資格的統一標準。①只是對于如何檢驗是否有“足夠利益”,則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個問題必須由法院根據個案來解決。②日本以“法律上的利益”來界定原告資格,只是“法律上的利益”也存在不同理解,或認為指“實定法所保護的利益”,或認為指“裁判上值得保護的利益”等,從而范圍上也存在區別。③德國則以訴訟權能一詞來分析原告資格問題,訴訟權能的具備應兼有對抗權利侵害及涉及本身兩項要素。④對侵害的權益分析上,德國以“公權利”與“反射利益”的區別來作為界定原告資格的標準。⑤

2. 原告資格的限制。對原告資格進行限制,一方面能夠節約司法資源,另一方面能夠防止濫訴的產生,在考率我國對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的原告應具備怎樣的條件時,也應當考慮對原告資格進行限制。哪些人能夠對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有不同的觀點,有人主張由于規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圍比較廣,規范性文件違法會侵害很多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賦予所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原告資格,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侵犯了其權益,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有人主張,規范性文件違法并不必然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只有規范性文件轉化為具體行政行為時,才會對公民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因此,對規范性文件提訟的權利應當賦予實體的權利義務受到侵害的個人。對于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介于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既可以采取直接審查也可以采取附帶審查的方式,對規范性文件提起直接審查的訴訟,應當由檢察機關作為原告,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監督機關,由其作為原告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之訴,一方面能夠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也能夠防止對規范性文件的濫訴。對于附帶審查的方式,原告的主體資格就應不予限制,因為原告在提出其他訴訟請求的同時,要求附帶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此時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是與其他的訴訟請求有關聯的規范性文件,或者說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并且認為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就可以提起對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請求。

(二)法院的管轄權

對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訟,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的權限應當賦予哪類法院,各國的規定不同:英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一審集中由高等法院王座分院統一進行審理,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依據某一項條例作出的某一項行政決定的,就可以以該條例無效為由向高等法院王座分院提訟,要求高等王座法院依法審查該條例,如果當事人對高等法院王座分院的判決不服,可以向上訴法院提出復審,直至上議院。美國對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雖然采用的是分散式模式,即地方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也有審查權,但是在美國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也十分謹慎,一般由聯邦上訴法院對行政規范進行審查,而且對于一切重要的行政決定,美國直接在法律中規定由上訴法院對其進行審查,美國對該制度這樣進行安排,主要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地方法院法官的素質不高,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能力缺失,上訴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實行合議制,而且上訴法院法官的能力和司法水平比較高,由上訴法院進行審查,可以保證審判質量,同時又能節省司法資源。在德國,根據其行政法院法第47條的規定,如果是依據建筑法典的規定頒布的規章、法規,其他階位上屬于州法律以下的法規,只要該法規是由州法律予以規定,對此類規章和法規是否有效的管轄權在高等行政法院;如果法律明文規定法規專門由州審查,則由州審查。聯邦最高行政法院作為行政訴訟的終審法院,當然擁有對法規、規章的審查權。在法國,根據行政條例制定主體的不同將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賦予不同的法院,對于總統和部長會議的命令及部長制定的行政條例的審查由最高行政法院行使,對于解釋及審查行政決定的意義及合法性的上訴案件

① (英)威廉?韋德.行政法[M]. 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2:364-389.

② 丹寧勛爵著,楊百揆等譯.法律的訓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5.

③ 楊建順.日本行政法通論[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732-737.;鹽野宏.行政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33-347.

④ (臺)吳庚著.行政爭訟法論[M].臺灣:臺灣三民書局:53.

⑤ 馬懷德.行政訴訟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4:214.

和關于行政條例的越權之訴的上訴案件,則由上訴行政法院進行審查,對于部長制定的行政條例是否合法是判斷某一問題的先決條件時,行政法庭也有權對該條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從上述國家對行政規范的審查法院來看,各國對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都十分的重視,在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時都相應的提高了受訴法院的級別,甚至在法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法院直接予以規定。相對來說,我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情況更為復雜,對我國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應當賦予哪些法院,爭論也頗多,有人建議成立專門的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負責審理所有的行政案件和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案件,有人認為應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法院的級別,一方面可以保證法院獨立審理案件,另一方面,較高審級法院的法官素質和能力較高。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的方案行不通,一方面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成本太高,成立專門行政法院之后人員的分配也存在問題。對于我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應當結合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體制。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單獨提訟的案件,由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的上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進行審理,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裁決不服的,可以上訴至上級人民法院,這樣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初級法院即為中級人民法院,對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亦應實行兩級終審制,這樣一方面能夠維護法律的權威,另一方面又能防止無休止的訴訟循環,對于最高人民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理的一審行政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起附帶審查的行政訴訟案件,確定其管轄法院更為復雜,由于是附帶審查,因此是否可以將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為受訴法院,還是以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上級人民法院為受訴法院,針對這種情況,應當賦予級別較高的法院進行管轄,如果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是一致的,那么就可以按照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單獨提訟的方式確定管轄法院。如果適用規范性文件的行政機關與制定機關不一致,此時應當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作機關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在附帶訴訟中,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是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根據制定機關來確定法院的管轄既節省了司法資源,又能保證行政糾紛的實際解決。對于由多個行政機關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起的訴訟,如果這些制定機關不再同一個法院管轄范圍之內,可以在法律中直接規定由較高級別的法院進行管轄,因為由多個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比較特殊,其比由單個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影響更大,直接規定由較高級別的法院進行管轄能夠滿足司法的實際需要。

(三)被告資格

我國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可以直接對規范性文件提訟,對于規范性文件提訟時,被告即為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這沒什么爭議。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附帶審查的則存在追加被告以及法院是否能夠受理的問題,在訴訟實踐中,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附帶審查往往是在對行政行為提訟之后,此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無疑,如果原告在法院受理之后,原告要求對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那么此時法院能否追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為共同被告,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考慮。如果追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為共同被告,受訴法院將面臨是否具有管轄權的問題,如果法院對規范性文件沒有司法審查權,那么意味著法院就應當終止審理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這將造成法院審判資源的浪費。對于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的案件,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本案的被告。在附帶訴訟中,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目的是為了排除行政行為所造成的侵害,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的目的也是為了排除行政行為造成的侵害。如果此時追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為被告,行政訴訟的審理期限將會延長,被行政行為侵犯的權益得到救濟的時間就會延長,對于該類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的時候應當充分發揮法院釋明的功能,由當事人進行選擇,如果原告堅持要求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則應按照法律程序的規定追加被告并將案件移交由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如果原告允許法院不追加被告的,法院可以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案件審結之后,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的審理情況告知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請司法審查。

(四)期限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應當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我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復決定不服的期限限定為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對行政行為提訟的,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等等都進行了規定,對規范性文件提訟的期限也應限定一定的期限,對于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訟的期限,應當區分單獨的審查還是附帶的審查,對于附帶提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期限應當限定在原告對行政行為期至訴訟程序結束的時間之內,如果原告在該期限內沒有提出對規范性文件審查的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原告以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為由要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案件審理的,應當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直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免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同時為了避免違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繼續侵犯公明的合法權益,原告可向檢察機關提出訴訟建議,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的訴訟。對規范性文件直接提訟的期限,應當限定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一年。行政規范性文件施行后,公民對規范性文件的理解、規范性文件瑕疵的暴露,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如果不限定直接提訟的期限,規范性文件一經,檢察機關就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那么就有可能干擾行政機關職權的正常行使。限定檢察機關直接提訟的期限為一年,在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一年之中,行政機關在適用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就有可能發現規范性文件的瑕疵,此時就能對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如果將對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的時間予以延長更多,那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行政規范性文件侵權的可能性就更大,因此,將對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的時間限定為一年是比較適合的。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依據及范圍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依據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包括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兩個方面,確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依據應當包括被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上位法,由于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未將規章列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依據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及規章。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憲的審查,不僅僅限于憲法條文所限定的內容,還應包括憲法的基本原則、基本精神。將法律作為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依據時,不僅限于當事人指明的其所違反的法律,還包括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能違反的法律規范,法院對適用何種法律來確認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違法就有選擇適用的權利。對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能否作為司法審查的對象,理論界爭論頗多,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尚未列為司法審查的對象,從我國的法律法規效力體系來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依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對于規章能否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依據,行政訴訟法明確予以規定將規章作為法院司法審查的參照,因此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對規章也應當是參照標準。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基于我國的多民族性決定的,因此在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應當有限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范圍

司法具有被動性的特征,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作為行政訴訟的一種,同樣具有被動的特點,那么對于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是否也應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原告只請求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某一條款或者某一部分進行審查,法院是否只能審查原告的訴訟請求的部分,原告訴訟請求之外的部分,則不予審查。由于規范性文件的特殊性,對于這樣的情況應擴大法院的審查范圍,賦予法院對整個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權力。因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往往是一個整體,只要原告要求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法院就要對該規范性文件的整體進行審查,以確定該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但是對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也不能無限制的擴大,法院不能主動提起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人民法院在審理對原告提起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案件時,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據是上位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法院也不能審查該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訴訟類型

將行政規范性文件納入行政訴訟的范疇,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可訴,意味著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可以納入行政訴訟類型。行政訴訟類型化有利于更好地滿足原告提訟所追求目標的實現,更好地指引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和法院的受理、審判行為。原告請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其請求可以概括為兩種,一種是要求判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另一種是要求判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且侵權。

(一)確認訴訟的亞類型

確認訴訟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確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效力以及行政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的訴訟類型。①在民事訴訟中,存在這樣的情形,民事訴訟的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某種義務,而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義務是以確認某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為前提的,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需要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予以確認,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訴訟的時候不能直接確認某項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此時原告就需要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原告向法院提訟的目的就是為了確認該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來支持其他的訴訟請求,此時的行政訴訟類型即為確認訴訟。

(二)撤銷訴訟的亞類型

撤銷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行為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而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的行政訴訟類型。②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據以做出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在對行政行為提訟時,一并要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是為了證明行政行為不合法。如果此時,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超越職權,而超越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根據該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作出的,那么此時提起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就是為了要證明該規范性文件不合法,應當予以撤銷,此時的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就是撤銷訴訟,應按照撤銷訴訟的訴訟類型確定審理的程序。

四、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裁決類型

法院不能拒絕裁判,人民法院應當對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予以裁判,在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后,針對不同的訴訟請求,法院的裁判類型也不同。

(一)確認訴訟亞類型的裁判

針對確認訴訟的亞類型,即原告請求判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的訴訟請求,結合不同國家司法審查的裁判類型,人民法院的判決類型大致有合法有效裁判、違法無效裁判、單純違法宣告,警告性裁判等幾種類型。

1.合法有效裁判。合法有效裁判是指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之后,認為規范性文件的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均合法的,或者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可以做出多種解釋但是法院最終認定其合法的,法院則作出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判決。

2.違法無效裁判。違法無效裁判是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后,認為規范性文件的事實問題或者法律問題違反法律的規定而作出違法無效的裁判,對規范性文件作出違法無效的裁判需要十分慎重,因為對規范性文件一經作出違法無效的宣告,將涉及規范性文件是自始無效還是判決之后無效還是一定期限內無效的問題,需要法官對各種問題綜合考量。

3.單純違法宣告。單純違法宣告是法院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違法,但是對其宣布無效的危害要比不宣告其無效的危害更大,為了衡平各種利益關系,法院在判決中并不直接宣告行政規范性文件無效而只是確認其違法,但同時法院在作出這種判決時,應當向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改善的建議,同時向立法機關、法律監督機關提出監督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和完善,這樣既可以彌補行政規范性文件出現的漏洞,又能督促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時采取更加審慎的態度。

4.警告性裁判。警告性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后,無法作出行政規范性文件者違法的裁判,而放任行政規范性文件繼續產生效力,又有可能造成行政規范性文件產生危害公民權益的可能,此時因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均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作出規范性文件違法的裁判,但是其繼續適用,則違法的危險性很大,對其作出確認其合法的裁判也不能滿足需要,法院就要對行政規范性文件作出警告性裁判。

我國針對告請求判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的訴訟請求作出的裁判也主要應包括上述幾種類型,這樣才能既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又能促使我國規范性文件的體系不斷優化。

(二)撤銷訴訟亞類型的裁判

針對撤銷訴訟的亞類型,即原告要求判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且侵權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其的裁判類型主要有合法不侵權、違法且侵權,違法

① 馬懷德.行政訴訟原理[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95.

② 江必新,梁鳳云.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684.

但不侵權三種類型。人民法院對原告的這種訴訟請求首先應當審查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經審查認定規范性文件合法則不需要對規范性文件是否侵權再進行審查,如果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則需要對規范性文件是否侵權進行判定,由于規范性文件違法的情形分很多種,因此對原告規范性文件違法且侵權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合適的裁判類型作出判斷。

篇7

第二條重大公共政策健康審查制度,是指各部門擬出臺重大公共政策需經健康專家委員會審查后再行的制度。

第三條各部門擬定重大公共政策時須就政策對健康的影響問題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各部門在重大公共政策提出、起草、修訂、環節中,要征求健康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第五條各部門要在健康專家委員會的協助下,梳理現有的與健康相關的公共政策,通過補充或修訂相關政策措施,使得政策更有利于人群健康。

第六條重大公共政策健康審查,重點審查出臺的公共政策是否存在危害公眾健康的制度性缺陷,力爭把影響公眾健康的因素降到最低水平。

第七條擬出臺重大公共政策報送健康專家委員會進行健康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提請審查的公函;

(二)公共政策規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說明。

第八條會健康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健康審查工作,具體職責:

(一)按照相關規定對擬制定的公共政策進行全面審查;

(二)審查工作期限為5至7個工作日;

篇8

一、關于英國政府行政的基本情況

在過去五十年中,英國政府隨著社會發展和職能變化,通過多次改革,公務員人數逐步減少,行政方式不斷調整、完善,行政成本逐步降低,行政效率也得到了提高。通過培訓考察,給我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英國政府在行政過程中,其隊伍建設公務員管理的法制化、行政過程政府部門法律機構的咨詢與把關、行政方式合同管理的有效運用以及重視發揮獨立機構的作用等,無一不體現出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英國政府部門自覺依法行政的強烈意識和較高水平,其規范并富有特色的做法是值得學習和借鑒的。

(一)英國公務員的法制化管理

十九世紀中期,為加強英國公務員的法制化管理,有人提出:(1)公務員應該是一個穩定的終身職業;(2)公務員應該保持中立性,政黨的變更不能影響公務員隊伍穩定;(3)公務員不應承擔任何決策責任,只是執行決策。這三個觀點成為英國公務員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1931年英國通過《公務員總則》,明確“公務員的工資由議會提供”、“英國首相是英國公務員的最高領導”。1968年英國成立了公務員管理部,由首相兼任部長。在撒切爾夫人任期內,英國現代公務員管理體系逐步形成。目前,英國的公務員基本上是實行終身制,多數人員是大學畢業后通過公務員錄用考試,加入公務員行列,直至退休。

1.公務員的人員范圍和級別劃分。英國公務員的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范圍之內,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員只是當地政府的雇傭人員,不具有公務員身份。1979年撒切爾夫人執政之初,公務員的人數為79萬,經過近20年的改革,1997年為48.3萬人,其中高級公務員為3000人。關于公務員級別劃分,首相是公務員的最高領導,對議會負責,內閣大臣接受首相領導并對議會負責。各部門均設永久第一部長、第二部長,第一、第二永久部長初任時由首相指任,是永久公務員,以后各屆政府一般在無空缺時不做更換,第一、第二永久部長的職責是負責對所屬部門內部公務員進行指導、監督。英國公務員一般分為高級公務員和一般公務員兩類,高級公務員又分為3級,一般公務員分為8級。

2.公務員管理的法律制度。根據英國《公務員準則》及《部長工作程序規定》,各部門制定了相應的實施細則,形成了相對完善的公務員法律制度。(1)公務員行為規范。如規定公務員應當忠于政府,保持正直、誠實、公正、客觀,幫助政府制定政策,執行決定,管理公共事務等。(2)公務員義務。如必須對議會負責,向議會和公眾通報盡可能多的關于政府政策、決定和活動的有關信息,不得欺騙和故意誤導議會和公眾,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務員準則相沖突的活動等。(3)公務員的錄用。公務員的錄用、包括其內部調動均適用《就業法》,采用與社會其他機構、單位相同的錄用程序。英國議會設立公務員服務委員會直接對議會負責,高級公務員的錄用必須得到該委員會的認可。

3.公務員的績效評價及監督。公務員績效評價首先是由本人對前一段工作進行總結,對照檢查工作計劃完成情況作出評價,并與直接上司討論同意后,報部門負責人審核,最后將評價結果報人事部門。每3個月或者6個月考核一次,年終由部門負責人作出評價報告,評價結果直接影響公務員本人收入。公務員晉升不僅僅根據工作年限,同時根據工作表現,通常由上一級主管推薦,越級提拔必須經過難度較大的考核。

(二)政府部門法律機構的地位和職責

在培訓考察中我們了解到,英國政府部門都設有專門的法律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政府機關對外簽訂的各種合同的審查;公司登記、商標注冊的有關法律事務;根據本部門的不同職能所具有的相關法律事務。

1.法律辦公室的專業人員組成。該辦公室的專業人員進入政府機關工作,即成為政府高級專業人員,不屬于一般公務員序列。但其級別設置與其他公務員一樣,基本工資是固定的,享受特殊津貼。即使這樣,其收入與社會律師的收入還是有明顯差距(一般而言,比倫敦當地律師收入低、比外地律師收入高),其優勢主要是工作較為穩定。辦公室的編制人數根據政府機關法律事務的需要設定。在法律辦公室之外,英國政府部門通常還設有一個專門機構,負責受理公眾的投訴,類似我國的行政復議。但這個專門機構及公眾投訴的受理程序,并不是專門法律規定的,而是英國行政機關的通行做法。受理投訴專門機構的名稱不一,有的稱為“直接聯絡部”,有的稱為“公共請求辦公室”。

2.英國貿工部法律辦公室的情況。該部設有部長1人(內閣成員)、副部長7人、常任秘書1人,下設12個部門主任,有4000多人在總部工作,還有6000多人在分屬部門工作(有些人屬于人)。該部法律辦公室下設三個咨詢處和一個調查訴訟處,其中負責咨詢的法律工作人員有96人,負責調查訴訟的有22人。法律辦公室的工作是保證貿工部依法履行職責。從法律咨詢服務上看,其主要對象是貿工部所屬各部門、部長級官員、政府其它部委法律機構等,法律辦公室要在政府制訂政策之初及時提供咨詢服務。比如,英國公司盡管享有很大的經營自由,但在以下三個方面仍然受到政府監控:(1)國內角度,如公平競爭、特殊行業的管制(電力、電信、液化氣、水、郵政、電訊、電子設備、原子能等)、消費者合法權益、進出口管理、標準化等;(2)歐盟角度,涉及私有化、企業兼并和與政府有關的法律案件,可直接提交歐盟審理;此外還包括與WTO的關系,英國公司要遵守有關規定;(3)涉及其他公共事業角度,如土地、衛生健康、金融保險等。法律辦公室通過法律咨詢服務,為決策人從法律的角度進行論證,防止越權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從而確保貿工部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上述三個方面作出決定,依法行使職權。

從行政訴訟上看,法律辦公室的工作重點是保證行政執法中法律程序得到遵守。比如,英國行政法律程序強調:公司、個人提起的訴訟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爭議部分確實存在;原告、被告均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開庭時要有2-3名法官參加,當事人雙方就證據、法律依據等展開辨論。如何遵守并做好這些程序要求,需要法律辦公室嚴格把關。在涉及歐盟法律時,法律辦公室還要特別關注英國企業商貿權益的維護。在與WTO的關系上,貿工部是作為英國的主要決策部門之一開展工作的,法律辦公室的職責是依法維護英國公司和國家利益。

(三)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合同方式

英國政府在機構改革、精簡人員的過程中,為了把公共服務職能更好地推向市場,在政府內部廣泛采用了合同方式,保證了行政管理的規范和完善。英國的學者、官員乃至行業協會均對此做法給予肯定,有的人甚至贊譽有加,這是我們在培訓考察中感受特別突出的一點。

1.合同方式在行政管理中的運用范圍。英國是高稅收、高福利國家,英國國民生產總值的40%是由政府投資產生的。國家的宏觀調控除采用稅率、利率等經濟杠桿外,主要由政府部門制定政策來實施。而政府機關落實這些政策以及對一些公共事業(如高速公路、國家級供水、供電系統、石油管線的鋪設等)的管理,一般都通過與企業簽訂合同的方式來實現。從高速公路的監管到英中兩國政府有關部門共同舉辦“深圳高科技活動”,他們均按照嚴密的法律運作機制,與當事人簽訂合同,進行規范化管理。這種合同的簽訂是政府作為平等民事主體與企業之間發生的經濟法律關系。政府通過合同明確規定企業的義務和責任,確定項目所應達到的指標,并根據嚴格的監督和檢查,分階段履行自身承擔的付費義務。

2.運用合同方式的特點。政府行政機關通過采用與企業簽訂合同的方式,合理使用公共資金,同時加強管理、監督。其特點是:第一,政府機關對財政資金的使用公開、透明。對于國家重點扶持或者重大公共項目,通過合同規定了明確、具體、公開的項目指標,公務員只是執行合同,基本沒有自由裁量權。第二,對公務員要求較高。公務員不能僅是“通才”,而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法律知識;不僅要知曉企業是否符合條件,而且應當懂得企業如何能實現項目指標;此外,合同的談判和制定,本身就是一種法律行為,公務員要依據相應法律進行。第三,有效運用招標體制。政府采用招標方式選擇企業,企業通過競標爭取項目合同。為增強市場競爭力,企業會千方百計地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從而在政府財政資金的運用中形成了一種良性競爭機制。第四,有利于實施有效的監督機制。一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合同談判與合同簽訂職能分設,分別由不同崗位的公務員實施,避免了暗箱作,同時責任明確;二是行政機關對合同項目的監督。行政機關按照合同條款對項目的質量和進度實施監督,公眾也可以對項目進行監督和舉報,行政機關根據監督結果和公眾的舉報,對項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進行有效控制。第五,有利于對公務員的考核和評價。在項目合同管理中,公務員不僅負責合同的簽訂,而且要負責合同的履行,項目的最后落實情況,直接反映了公務員的業務能力和水平,成為考核和評價公務員業績的硬指標。

總之,英國政府和公眾普遍認為,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實施和公共事業管理中,通過合同方式增強了政府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力、對公共事業的管理能力和對市場運作的監督能力。

(四)政府部門之外的獨立機構

在英國政府組織結構中,政府部門之外的獨立機構是一個非常特別、作用突出的序列。目前,英國有130多個獨立機構,大多設立于90年代,這些獨立機構規模不大,專業性較強,人員精干,效率較高,成為英國政府行政的一個特色。

1.獨立機構的起源及性質。1968年英國工黨的一份剖析國防部組織結構的報告提出,國防部部長是通才而不是專家,由于缺乏專業技術人才,影響了國防部行政管理效果,因此建議增加專家管理。撒切爾政府采納了這個建議,在調整經濟政策、推進政府管理方式轉變時,將工商界專業性人士吸納到政府中,同時將各部門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業務獨立出來,按市場化模式運作,成立具有一定特殊職能的獨立機構。獨立機構的性質屬于行政機構,其主管人員由所隸屬的政府部門的部長(或大臣)任命,其工作人員大部分是公務員,也有一定比例的非公務員。獨立機構的經費由議會提供,以保證獨立機構區別于政府部門的相對獨立性。

實踐中,鑒于獨立機構的主管人員由所隸屬的政府部門的部長(大臣)任命,因此其應向部長(大臣)負責。但長期以來,由于獨立機構業務的專業性,在議會問及獨立機構業務范圍的問題時,一般是由獨立機構直接向議會報告,而不是由其隸屬的部門報告,因而在議會、政府部門、獨立機構之間產生了矛盾,英國議會也對此有一定爭議。因為按照英國政府的管理體制,應當由部長向議會報告(大臣)工作。為了解決這類矛盾,英國最近規定,獨立機構不能出席議會會議,所涉及問題一律由政府部門部長(大臣)向議會報告,政府部門同時對獨立機構的運營負有監管責任。

2.英國貿工部的獨立機構情況。該部主要設有6個獨立機構:公司協調機構,負責公司注冊、收集法定文件、向公司提供有用資料等方面的工作;雇傭法庭服務機構,對企業和雇員向法庭提供行政幫助;破產服務機構,負責破產、清算方面的事務、為制訂破產政策提供建議;國家計量、測量辦公室,負責貿易方面的計量、測量、標定工作;專利辦公室,負責專利、商標、設計等知識產權的管理;無線通信機構,負責管理有關無線電訊業務。

二、關于英國行政法律制度和維護公平競爭的行政機制

(一)英國行政法律制度的特點

英國傳統法學中行政法不是一個單獨的部門,它雖然屬于公法的范疇,但這種公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具有濃厚的私法色彩,既缺乏明確而獨立的公法體系,也沒有統一審理這類公法爭議的行政法院。我們在培訓中了解到,英國法院在受理行政訴訟時適用一般的法律規則,即行政機關和公民之間的法律關系適用公民之間法律關系適用的法律。長期以來,英國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一樣,都由普通法院管轄。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隨著行政管理的專業化和政府職能的法定化,英國法院成立了行政法庭,并明確了較高的層級管轄。

英國行政法的淵源包括:憲法原則,普通法精神,大量的習慣法和司法審查判例、國內成文法和歐共體(歐盟,下同)法。歐共體法中有關條約、法規可以直接適用,如《羅馬條約》、《歐洲共同體法1972》等,而歐共體的法令則不能直接適用,必須按其精神制定國內法。

英國法院的組織結構主要有治安法院、郡法院、巡回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上議院(最高法院)以及歐共體初級法院、歐共體法院。其中行政案件一律由高等法院的行政法庭負責審理(類似于我國的一審),當事人對審理結果不服的,可以上訴至上訴法院,再不服還可以上訴至上議院。

英國行政司法審查制度,比較典型地體現出其行政法的特點。在這次培訓考察中,我們通過了解其具體內容和做法,對英國行政法治的基礎、特別是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有了一定的了解。

(二)英國行政司法審查制度

英國行政司法制度是指英國公民、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使公共權力的組織或個人侵害時,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的法律制度。其中司法審查是英國行政法的核心問題。

1.司法審查的基本情況。英國行政司法審查是由高等法院對負責行使公共職責或權力的團體或個人進行的司法監督,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或法院作出決定的過程,而不是看其決定本身。高等法院有25名專職法官負責處理行政案件,具體由行政法庭進行審理。行政法庭每年審理的行政案件有5300多件,其中4400多個案件與司法審查有關。

2.司法審查的條件、依據。司法審查的條件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司法審查的對象必須是行使公共職責或職能的團體或個人。同時,如果存在其他法律救濟方式,法院通常不會準予司法審查。二是司法審查的申請人要有“足夠的利害關系”。提出司法審查有四個依據:(1)不合法。行政機關或法院在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責時違反了法律規定,如無權作出決定或超越職權范圍行使權力均為不合法。(2)程序不當。即違反自然公正法則、程序不公或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自然公正法則包括由不具偏見的機構進行公平審理,為每一方提供足夠機會陳述自己的觀點。(3)不合理。一般情況下,如果這個決定是合理的,法院不干涉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4)違反人權。行政機關或法院的決定不能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和英國人權法。

3.司法審查的程序。(1)提訟。人必須遵守訴前行為議定書,根據英國民事訴訟程序規定,民事訴訟開始前,必須經過一個程序,即雙方當事人相互交換信息,協商、和解。如果通過該程序能解決問題,就可以避免訴訟。申請人在提起司法審查訴訟前,也應寫信給政府機關,告訴其的依據和理由,使行政機關有時間作出解釋或改變其決定。(2)許可。法官一般在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后(未聽取口頭陳述前),決定是否給予提起司法審查的許可。實際上很多司法審查案件在這一階段就被終止了,每年4400多司法審查案件中只有2000多件正式進入審查過程。如果法院拒絕給予許可,或所給予的許可附帶一定條件,申請人可以要求法院開庭聽取口頭陳述,重新考慮其決定。如果法官聽取口頭陳述后仍拒絕給予許可,申請人可以在7天內向上訴法院上訴。如果上訴法院仍拒絕許可,申請人就不能再上訴了。一個案件從提起到許可大約要8個星期時間。(3)審理。司法審查案件一般由高等法院一名法官公開開庭審理,法官主要審查雙方提交的書面文件及證據,聽取雙方律師的陳述。如各方同意,法院可決定以不開庭方式審理案件。一個案件從許可到審理結束大約要20個星期時間。

(4)上訴。上訴法院在審查上訴申請時,只針對原審法官是否有法律適用錯誤進行審查,而不再審查案件事實本身。

(三)英國市場競爭立法和競爭委員會(CopetitionCommission)

英國是一個判例法國家,區別于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但在反壟斷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方面,英國成文法已有50多年的歷史。

1.反壟斷的政府機構。1948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專門法案,成立了調查壟斷和企業合并問題的機構――壟斷與合并委員會(MMC),專門負責調查公共事業管理機構提出的有關壟斷與其企業合并的案件(如有關通訊、燃氣、水、電力等方面),并向政府和有關管理機構提交調查報告,由政府作出決定。九十年代又在此基礎上改組成立了專門的競爭管理機構。

2.維護公平競爭立法。1998年英國通過了競爭法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將英國競爭法律制度與歐洲委員會的有關法律相銜接;二是賦予政府競爭管理機構新的權利,如有權調查卡特爾和優勢企業阻礙競爭的行為,有權對被認定有阻礙競爭行為的企業處以年營業額10%以下的罰款等;三是成立了競爭委員會上訴法庭。此外,競爭法案還規定,競爭委員會由政府提供經費,向議會負責。

3.競爭委員會。英國新的競爭法案把MMC和新成立的上訴法庭合并成立了現在的競爭委員會(CC)。其主要職責是:對政府、公平貿易辦公室和公共事業管理機構提出的的有關壟斷和有礙公平競爭的企業合并等案件進行調查,并提出報告。該競爭法案同時明確規定,由英國貿工部對競爭委員會進行監督。競爭委員會委員有50名,任期3年,可重復連任,由國家貿工秘書負責任命。競爭委員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董事會。董事會下設三個機構:一是由董事會主席直接負責的調查機構,負責對各案件的調查和報告的起草、提交、公布與出版;二是由董事會成員負責的上訴法庭,負責審理對公平貿易辦公室及其他管理機構作出的有關卡特爾和優勢企業阻礙競爭行為處理決定不服而上訴的案件;三是由董事會成員任行政長官的行政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專業組、案件組、戰略計劃、上訴案件的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務。

4.競爭委員會工作程序。(1)對每個案件組成專門調查組,委員會工作人員分別參加各調查組的工作;(2)進行事實調查,包括由相關利益團體提供證據、聽取被調查主體的陳述;(3)根據調查的有關情況、事實、證據進行綜合分析;(4)就是否有損公眾利益作出結論;(5)提出糾正措施,包括禁止合并、要求拆分業務、價格控制等;(6)起草、提交調查報告;(7)出版、公布調查報告,并接受議會、媒體的質疑。被調查對象和相關利益團體如果對競爭委員會的結論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如果認為競爭委員會報告不合理、行為違法或者報告的措施不當,有權報告結論。

除競爭委員會外,英國還有公平貿易辦公室作為處理競爭與壟斷一般性問題的行政機構。一般說來,競爭案件首先由公平貿易辦公室進行審理,只有在案件比較復雜時,公平貿易辦公室才提交競爭委員會進一步調查。2001年,公平貿易辦公室涉及的企業合并案件有300多個,其中只有5個案件提交競爭委員會處理。

據了解,英國將于明年4月出臺新修訂的競爭法案。屆時將依法賦予競爭委員會對所調查案件的決定權,而不僅僅是提交調查報告。同時,對調查內容和標準也將作出新規定,重點是調查認定企業合并是否會導致實質性的減弱競爭;調查認定是否存在阻礙、限制或者扭曲市場競爭的可能等。

三、幾點啟示與建議

英國政府的行政方式,特別是在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方面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特色。盡管我國的國體、政體、所有制結構、法律體系以及所處的發展階段與英國相比有很大不同,但從政府管理經濟的方式和手段來看,他們的許多做法和經驗,為我國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經貿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推進經貿系統依法行政等,提供了頗有價值的啟示。

(一)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該結合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政府管理經濟的新方式

近年來,英國政府廣泛運用合同方式規范行政管理的做法是很有創意和特色的。我國在進行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和制度改革時,從上至下都把精減行政審批項目作為主要目標,這在近期是十分必要的。但也應該看到,我們還未能真正實現政府職能的根本轉變。因此,在下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過程中,特別是在對經貿領域取消47項行政審批后,如何有效地保證政府對經貿活動的必要調節和監管,需要進行新的探索。借鑒英國政府多種手段并舉的經驗,我們應該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決摒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量大面廣的政府管制、審批的陳舊方法,樹立市場經濟的新理念,使經貿行政管理職能轉變的重點,以是否符合和促進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為衡量標準,真正集中到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維護公平競爭、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上來,主要依靠經濟、法律手段的靈活運用,在產業政策和經貿立法引導、稅收杠桿調節、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以及政府采購、合同招標等方面探索新途徑。

(二)加強經貿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應該高度重視公務員的隊伍建設

借鑒英國公務員管理的經驗,加強我國經貿系統公務員隊伍的培訓與監督,不斷提高經貿執法隊伍政治、業務素質特別是法律素質,這是做好經貿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的組織保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務員知識更新和專業培訓制度,尤其是對具有行政審批、審核、核準、備案等職責的行政執法人員,要實行培訓考核制度。二是要加強對公員務執法隊伍的監督,通過建立經貿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各級行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責任;確立內部機構的執法權限,執法責任及執法目標;制定對內部機構和執法人員完成執法職責的考核辦法,舉報、控告的受理、查處辦法等。三是應建立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三)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應該重視強化執法監督管理體系的建設

英國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完備,各方面形成監督合力,很值得借鑒。結合我國經貿行政的實際情況,建議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在內部監督方面,注意發揮行政部門內法律機構的執法監督作用。要盡快制定《經貿委系統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切實推進經貿系統的依法行政,保證經貿法規、政策和領導決策的合法性和科學性,做好行政復議、行政應訟工作;二是在外部監督方面,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司法監督。經貿行政執法必須經得起司法審查,同時還應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明確專門的工作程序,及時處理行政執法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投訴。英國行政法庭是一個獨立系統,不隸屬于任何地方法院,這樣更有利于保證法院行政審判的公正性。我國行政案件數量大、情況復雜,為了搞好司法審查,建議有關部門研究并推進司法改革,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系統。三是輿論監督方面,要重視現代社會行政管理的發展趨勢和特點,適應政務公開的要求,允許新聞界更多地介入經濟行政管理領域,加大新聞輿論監督的力度,褒正抨邪,反腐促廉。版權所有

篇9

[關鍵詞]衛生監督稽查;衛生行政執法;作用

1、衛生監督稽查的重要性

衛生監督稽查方面的工作的有效開展,主要是為了使衛生廉政管理以及行政執法方面的相關力度以及透明度進一步增強,使得行政執法相關的工作責任制度更加的完善,對那些在行政執法的環節當中徇私枉法、知法犯法、、隨意處罰等行為進行查處的有效措施。

只有充分認識到衛生監督稽查所具有的重要性,才能夠有效地保證監督稽查工作的有效開展。在衛生行政執法工作中開展監督稽查是法制監督的直接體現,能夠有效彌補行政執法中外部監督的缺乏,推動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的相互制約與配合,確保執法人員能夠在法律的強制約束下依法辦事。此外,開展衛生監督稽查還可以促進行政執法管理機制的完善,改進傳統的管理方式,能夠充分發揮監督稽查的管理職能,推動行政執法的公開、公平、公正。

2、衛生監督稽查對衛生行政執法的作用

1)有利于維護人民和國家的利益,減少不良、違法行為的發生,確保衛生行政執法工作充分發揮良好作用;

2)衛生監督稽查機構能夠及時了解并掌握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工作的開展情況和進度,為監督機構和上級行政機構的政策制定、任務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據,有效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有效發揮預防作用,從而確保衛生方面法律法規的實施;

3)重點檢查不同時期公共衛生、學校衛生、職業(放射)衛生、醫療衛生等社會衛生狀況和工作重點以及出現的問題,并依法取締地下非法窩點或無證經營單位;

4)及時發現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工作的失誤和違法亂紀現象,便于對執法人員進行教育處罰和及時修正,維護衛生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良好的社會形象,有利于促進衛生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開展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衛生行政處罰案件監督稽查,及時發現處罰案件在主體資格認定、違法行為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執法文書書寫規范中存在的問題,提高衛生行政執法人員的辦案水平和文書書寫能力。

3、衛生監督稽查工作開展策略

3.1樹立強烈的衛生監督稽查意識

隨著我國衛生法制的建設和發展,衛生監督稽查也相應發展。衛生監督稽查是對下級和監督機構內部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執法過程中遵紀守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衛生監督稽查是一項系統性、復雜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制度、長效機制、隊伍建設和工作開展等多個方面。執法人員的行為和態度受到稽查約束、評判的直接影響,甚至會造成行政執法人員抵抗或反對稽查工作:而且稽查的對象較為復雜,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不一,所以開展衛生監督稽查工作是十分必要的。衛生監督機構設置稽查部門,確定稽查工作的職責,要求所有行政執法人員都必須接受監督稽查,一旦在其執法工作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整改。此外,由上級衛生行政監督部門直接管理稽查工作,稽查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工作匯報,集體討論重大問題,確保稽查作用正常發揮。

3.2建立健全衛生監督稽查制度

衛生監督稽查制度應該涉及衛生行政執法工作中明確禁止的行為、監督服務制度、監督執法人員的工作權利和責任、相關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監督稽查工作中禁止的行為、對稽查人員工作實施情況和執行態度的規定等,增加監督稽查工作的力度和透明度,此外還需要建立相應的舉報投訴機制和管理處罰機制,提高對稽查人員管理的規范性和強制性,確保監督稽查工作規范實施。

3.3開展多種形式的監督稽查工作

3.3.1制定合理的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計劃在制定工作計劃之前,必須調查清楚監督稽查部門的基本情況,完全掌握衛生監督稽查的崗位設置、工作機構的具體情況和工作動態,明確稽查人員的數量。從實際出發,結合衛生部門工作要點,制定全面完整的監督稽查工作計劃和目標,并將其作為對監督機構年終考核的重要指標和對稽查工作進行表彰的依據。

3.3.2加強對監督稽查人員的教育和培訓,衛生監督機構應該定期舉辦稽查培訓和會議,對前一階段監督稽查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匯報,使稽查人員充分了解監督稽查的含義、重要性、職能、分類、形式和對稽查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通過典型案例分析增強培訓效果。同時詳細講解衛生行政執法工作的考核評價指標、評價方法、責任追究,并對監督稽查培訓的內容和過程進行記錄,將相關資料和文件匯編成冊,供基層稽查人員參考學習。

3.3.3開展專項稽查工作衛生監督機構認真整理和篩選衛生行政執法工作中的處罰案卷,交由衛生監督稽查部門進行檢查和評估。稽查人員根據評估量化指標對這些處罰案卷進行分類的評分,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歸納、匯總、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對于評分結果較低的監督機構予以批評或處罰,及時進行工作整改,有利于提高衛生行政執法的辦案水平,減少或消除衛生行政中過錯處罰的發生。

4、結束語

綜上所述,為了確保衛生行政執法工作管理作用的發揮,必須建立完善的衛生監督稽查制度,加強監督稽查工作的針對性和規范性,從而提高衛生行政執法工作質量。

參考文獻

[1]劉洪,李元賓,陳慰,蔣昀.互聯網輿情監測在衛生行政執法中的作用[J].上海預防醫學,2014,05:274-275.

[2]加強衛生監督稽查工作 提高衛生行政執法能力[J].中國衛生監督雜志,2010,02:119-121.

篇10

【關鍵詞】勞動監察;法制建設;監察體制;隊伍建設

一、我國勞動監察現狀分析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制建設有待加強

我國沒有專門的勞動監察立法,在法律的層面上,《勞動法》雖專設了監督檢查一章,但只有4條規定,原則性較強,不足以對整個勞動監察制度作出具體的指導。《安全生產法》針對的是工作條件的安全,《礦山安全生產法》僅僅針對的是礦山安全,難以擴大到勞動監察的各個方面。實踐中,關于勞動監察的具體規定主要體現在相關的行政法規上,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另外一些部門規章對其也做了一些規定,如《關于實施若干規定》,但是這些規范性文件法律位階較低,權威性和穩定性有很大的不足,眾所周知,法律的位階決定了該法律規范在國家法律規范中的地位,同時反映了該法律規范所規范的對象的社會重視程度,更重要的是決定了該法律規范在實際操作中的執行力度。同時,我國的勞動監察立法也體現出重實體輕程序、重國家機關的權力而輕公民的參與的特點。

(二)勞動監察體制不健全

在實踐中,我國現有的勞動監察機構的設置級別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設置勞動監察局,負責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方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各省設置勞動監察局或監察總隊、支隊,地市一級設置監察支隊或者大隊;縣、區一級設置監察大隊或者中隊。根據勞動監察體制的設置,各級勞動監察機構隸屬于當地勞動行政機關,其人員、物力等由其隸屬的勞動行政機關統一調配,業務上一方面接受上級監察機構的指導,同時又受本級地方政府的領導。地方政府對監察機構的部門設置、人員的配置、物力的支持有絕對的權力,這種監察體制的設置給監察機構的執法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重招商引資而輕執法檢查,將勞動監察同改善投資環境相對立起來,對勞動監察工作進行直接或間接的干預,監察執法工作不可避免的會受到地方政府的影響,勞動監察機構在行使監察權力、進行監察活動時不免會受到其上級和本機領導機關的諸多制約,造成監察執法不力的后果。

(三)勞動監察人力不足,勞動監察員的整體素質有待提高

勞動監察員,是指依法代表國家機關執行勞動監察活動的人員,在我國,主要包括專職和兼職監察員,勞動監察員必須具有法定的資格。根據人力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截止2007年末全國共有機構3271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組建率為94.2%。各級勞動保障部門配備勞動保障專職監察員2.2萬人。截至2008年末,全國共有勞動保障監察機構3291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組建率為94.7%。各級勞動保障部門配備勞動保障專職監察員2.3萬人。 2009、2010年的數據未作公布,但根據最大的發展速度,現在各級勞動保障部門配備勞動保障專職監察員最多不會超過3萬人,但是,截止2009年末,全國就業人員77995萬人,預計2010年,會超過8億人,勞動監察員的配置遠遠跟不上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平,甚至滿足不了國際勞工組織對轉型國家監察員配置指導要求。尤其是近年來,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勞動者法律意識的提高,勞動監察案件與日俱增,且呈現出涉及人數較多、處理程序繁雜、調查取證困難、辦案時間長的特點,勞動監察工作任重道遠。2005年至2006年9月底的21個月內,全國勞動監察機構受理群眾舉報立案專查案件40.9萬件,2008年以來,中國的勞資矛盾事件進入高發期,在2008年一年內,這個數字就達到了48.1萬件,2010年33.6萬件,另一方面,勞動監察力量卻相對薄弱,遠遠滿足不了執法需要,所出現的矛盾越來越突出。

勞動監察員是勞動監察工作的具體實施者,他們的組織狀況、人員素質,從根本上決定了勞動監察工作的廣度、力度和質量。但是從我國的目前實際水平來看,勞動監察人力配置并不是十分的理想,對于勞動監察員的任職資格,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對于一般勞動監察而言,《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規定,要認真的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勞動業務,熟練掌握和運用勞動法律、法規知識,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勤政廉潔,在勞動行政部門從事勞動行政業務3年以上,并經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或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專業培訓合格。對于特殊監察,對監察員的條件也有特別的要求,如《礦山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規定礦山安全監察員作了具體要求。但在實踐操作中,“有些地方不管學歷高低、專業是否對口,是否從事過勞動監察工作,是否有必要的法律知識,只要是轉業軍官、退伍兵、中專畢業生和勞動監察系統家屬的子弟都有可能進入這種隊伍,只要進入這支隊伍,都能順理成章地成為勞動監察員”。

二、完善我國勞動監察制度的路徑

(一)加強勞動監察法制建設

目前,勞動監察法律位階不高確實是困擾勞動監察工作的一個重大瓶頸,因此應加強勞動監察法制建設,采取多種方式提高勞動監察法律位階,如在《勞動法》中加大勞動監察的相關規定。提升其法律地位,以便更好地推動勞動監察工作的開展。另外也可以采用專門立法的形式,如我國—臺灣地區即采取這種形式,于1993年公布《勞動檢查法》,采用專門立法的的形式對勞動監察予以規制,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勞動監察法律規范的位階,另一方面專門、統一的立法也可以避免法律法規的沖突。

(二)加強勞動監察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勞動監察員素質和業務水平

一方面要增加編制,增加監察員數量,另一方面,要建全兼職勞動監察員制度,吸收各行各業政治覺悟高、法律意識強、服務熱情高的有志之士加入兼職隊伍,解決監察人員人手不足的困難。

另一方面,在加強隊伍建設的同時,應不斷提高監察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對勞動監察員的任職條件應當進一步明確。作為監察人員必須掌握有關勞動法的一些法律、法規和政策,同時要加強監察人員的角色意識、服務意識,強化職業道德教育,培養忠于職守、不畏權勢、主動熱情、保守秘密的職業道德。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遴選應該在學歷上設置一個基本的門檻,即本科以上學歷。同時,由于勞動監察的技術性要求較強,因此在選拔監察員的時候要有技術上考量,如“勞動監察經常涉及法律事務,勞動監察員上崗之前應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具有從事勞動業務的經歷,勞動月考核應當合格等”。在礦山、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安全等方面,專業性要求要更強,監察員要具備相關的專業資格或資質。對于在職的勞動監察員,應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職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其綜合素質,提高我國勞動監察隊伍的專業技術水平,推動監察隊伍的職業化步伐,促進勞動監察事業的深入發展。

(三)加強監督,提高勞動監察的效率和透明度

沒有監督制約,就不會有真正意義的現代法治,失去了監督制約,權力也必然產生腐敗。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制。監督是完善國家管理,防止的重要機制,面對我國現行對勞動監察監督存在的問題,應該內外結合,共同監督,具體應該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強化行政監察。行政監察與其他的監督手段相比具有程序簡便、過程和形武相對簡單的優點,不少程序方便易行,加上行政管理具有直接性和強制性的特點,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和快速解決問題。同時,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成本較低,即使有當事人申請的行政復議也不收取當事人的費用,因此應當充分發揮行政監察在勞動監察執法活動中的力度,規范執法行為。2、利用和各種外部監督手段,切實加強對監察機構的監督。應當多策并舉,提高廣大群眾對勞動監察的參與度:要設立相關的舉報、獎勵制度,鼓勵人們檢舉、揭發違法用工行為以及勞動監察機關的不作為、越權、營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同時,設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對于舉報者嚴格保密,確保其免于被舉報單位和個人的報復侵害,促使人們敢于舉報違反勞動法的行為;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不斷擴大媒體監督的廣度,解決監督的局限性問題;加強共青團、婦聯等社會組織和勞動行政部門的聯系,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如多方的聯席會議,提高社會組織對勞動監察事業的監督和參與度。

(四)轉變經濟發展觀念,加大對勞動監察工作的支持

在目前的體制之下,地方政府對勞動監察的干預是不可避免的,比較現實的做法就是督促地方政府轉變思想意識,從長遠利益出發,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加大對勞動監察的投入和支持力度,以此建立起更加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減少群體性的突發事件,維護政府良好形象,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要加強勞動監察,首先需要政府官員和企業單位轉變觀念,不能把勞動監察當作來找麻煩的、增加企業成本的對立面因素來看待,相反,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與勞動監察部門的溝通聯系,建立起規范的勞資關系,增強員工的歸屬感,使員工沒有后顧之憂,認真對待工作以促進本單位的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