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用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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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行政征用在各國普遍存在,我國在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中首次明確規定對土地和私有財產的征用補償,可以說是我國征用制度立法上的一大突破。而憲法只是對此做出了原則性規定,還需要法律規范具體化。西方國家的征用制度出現較早,相對來說在立法上較完善,對我國行政征用的立法有借鑒意義。
行政征用在各國有不同的稱謂,德國行政法稱之為公益征收;法國行政法稱之為公用征收;日本立法中采用行政征用或公用征用;而在美國,從憲法第五條修正案“人民私有財產,如無合理補償,不得被征用為公用”可知,被稱之為行政征用。從各國對行政征用的界定來看,一般認為:行政征用是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補償原則以強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程序。由此定義可見,行政征用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行政征用的主體:
行政征用的主體是指有權發動并進行行政征用的人。一般為行政征用的收益人,但有時也可以為某些沒有行政征用權力的人的利益而進行。
日本的行政法學者認為:公用收用的主體必須是在法律上有權收用使用必要土地的特定的公共利益的事業主體。在日本,除了國家、地方公共團體因其有權進行行政征用而當然為主體外,公共組織、公共社團、事業團體等特殊法人、特殊會社、特許企業等也可以依法被賦予主體資格。
德國行政法學者認為:行政征用應當通過法律行為進行,行政征用是合法的并產生補償請求權的剝奪具有財產價值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行為。而所謂的法律行為則是指所實施的具有法律意義和法律約束力的措施;性則是指該措施屬于公法行為。由此可見,德國行政征用的主體為具有法律行為實施權的公法人。
而在法國,行政征用的主體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公法人,包括國家、地方團體、公務法人,他們都享有征用權力,但行政機關只能在自己權限范圍內進行行政征用,因而被稱之為行政機關的專業性權力。到20世紀70年代,所有行政機關都有權進行行政征用。二是私法人,私人享有行政征用權利必須是他所從事的活動具有公共利益性質,并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目前法國法律授予私法人享有公務特許權的情況越來越多。這類私法人主要有:1,受特許人。很多享有公務特許權或公共工程特許權的人為了進行特許業務的需要,除可以請授予特許權的行政主體進行行政征用外,有時法律還規定受特許人自己享有行政征用權力,如高速公路建設受特許人,城市規劃執行受特許人等。2,其他私人。如溫泉所有人、建筑公司等,由于他們所進行的活動具有公共利益性質,法律有時也授權他們直接享有行政征用權力而不必請求行政主體代為進行行政征用。
通過上述分析比較可見,法國和日本對行政征用的主體規定得較寬泛,尤其是法國幾乎涵蓋了所有的社會組織,而德國對行政征用的主體則相對較嚴格。
二、政征用的客體:
日本行政法理論認為:行政征用的客體是指法律上特別規定的具有公共利益性的事業,除《土地收用法》對此加以規定外,《都是計劃法》針對具備都市計劃設施的事業及市街地開發事業也有相關規定。
德國理論者認為:凡全部或部分屬于基本法第14條第1款保護范圍并因此屬于該條第3款規定的私權利中具有財產價值的所有權利以及特定條件下公權利中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都是行政征用的對象。可見,德國行政征用的客體對象不僅包括實物財產,凡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都屬于征用客體。
法國行政法對行政征用的客體規定的也很寬泛,但在征用制度實施伊始,只針對不動產所有權,而且只有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才可被征用,行政主體的公產不能作為行政征用的客體,隨著征用制度的不斷發展,法國還特別規定國家的私產同私人所有的財產一樣可以被征用。另外,無形財產也逐漸可以被征用,例如,對國防有價值的發明專利可以作為行政征用的對象。
三、政征用的目的:
行政征用是強迫轉讓財產所有權的行為,最初的理論認為只能以公共目的才可為之,但此目的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擴大。
日本行政法學者黑詔稔認為:行政征用須為特定公共事業。
德國行政法學者認為:征用必須以公共任務的執行并且因此以公共福祉為目的,關鍵在于侵害行為的一般目的,至于具體措施是否事實上服務于公共任務的執行和公共福祉,不是征用的構成要件問題,而是征用合法性問題。
而法國行政法院則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征用是否符合公共目的,而不是根據行政征用本身考察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例如,如果一個海濱地區的市政府征用土地建設跑馬場,行政法院則認為符合發展旅游事業和地區經濟的公用目的;但如果在農業地區這種征用則不會被認為是符合公用目的。可見,法國行政法院關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解釋側重于比較由于征用進行建設可能得到的利益和可能引起的損害之間的比例關系,然后決定公用征用行為是否符合公用目的,防止行政機關濫用公用征用程序。
四、行政征用的補償:
“無補償即無征用”,為確保被征用者在因征用受到侵犯時可以獲得補償,在法律規定征用規則時,必須同時給定補償的額度、種類等唇齒條款,促使立法者事先就必須知道:其所制定的征用法律合憲與否全在于有無補償條款。征用——補償——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應當是三位一體的,不可分離的。但各國對補償的標準、受補償財產的結構、補償的計算、補償義務人等的規定不一。
法國行政征用法典規定:“補償金額必須包括由于公用征用產生的全部的、直接的、物質的、確定的損失。”
德國憲法對征用補償的理念在不同時期也不同。19世紀堅持全額補償原則;魏馬憲法則主張適當補償,現行基本法則采用公平補償原則,基本法將公共利益及征用所涉及的參與人的利益同時斟酌并予以公平衡量,即將這些利益均視為同等級的價值因素來考量。這種既不偏頗當事人的利益也不私好公眾而以私人利益為犧牲的公平補償即為基本法的征用補償原則。
篇2
[關鍵詞]公共政策;行政文化;互動
[中圖分類號]D523.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2426(2007)08-0017-02
公共政策與行政文化都是意識的產物,是指導政府實踐的重要理論,是行政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文化具有普遍性、繼承性和延續性,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發生廣泛的作用,影響每個人的思想、情感、價值觀等,制約著每個人在現實中的行為選擇[1]。而行政文化往往通過公共政策來體現、實施。制定正確的公共政策有利于為良好的行政文化的形成、傳播及其實現營造良好的大環境;反之,正確的行政文化有利于制定正確、和諧、可持續發展的公共政策。正確的認識二者之間的關系對營造和諧的政府氛圍,實施、實現正確的政府行為,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促進社會的快速進步、和諧發展、贏得民心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
一、公共政策的定義及一般作用
公共政策的界定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指的是政府等決策部門對公眾利益和公眾行為的規制和分配的措施。廣義指的是包括法律在內政府及立法機構制定的對公眾利益和公眾行為的規制和分配。在此,筆者是指廣義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國家為解決社會公共問題而制定的規劃和指南,以調整社會各方的利益關系。公共政策具有政治性、權威性、合法性、層次性、普遍性、穩定性、目標取向性、預見性等特征。公共政策的本質在于分配社會利益,協調相關利益方關系,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確保利益分配的公平性,緩和、解決社會矛盾、保障社會的和諧發展和持續進步。
隨著社會的發展,公共政策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廣泛,基本權益、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已經納入政府管理權限之中,成為政府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公共政策的功能將越來越多,作用將越來越重要。其具體功能有:(1)規制功能。即從規則的約束功能角度出發。如價格規制、質量規制等。(2)協調功能。調控的主要內容是:集團與集團之間、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避免社會沖突,影響社會穩定與發展。(3)導向功能。即引導人們樹立特定的價值觀、人生觀、引導人們形成特定的行為習慣。(4)分配功能。即將特定的資源根據政府、社會發展需要分配給特定的利益群體以期實現預定的目標,以確保社會公平[2]。
二、行政文化的定義及一般作用
行政文化是相對于社區文化、鄉村文化、企業文化、校園文化而言的一種具有行政特點的文化形態,主要是指各級黨政機關國家行政主體在實踐行政活動中,影響甚至決定其行為的一系列行政道德、行政理念、行政規則、行政環境等各種道德現象、心理現象和精神活動狀態。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共同具備和遵守的理想信念和價值觀念、道德標準、行為模式、生活方式及人際關系等各種社會準則與行為規范的總稱。它具有時代性、社會性、民族性、積淀性、隱蔽性、連續性、普遍性、滲透性,它是一種巨大潛在的無形力量,其影響是持久、無所不在、無時不有的[3]。
因此,從概念就可以看出行政文化具有以下作用:(1)引導作用。即引導受眾群體形成特定的價值觀、人生觀,形成特定的行為模式。行政文化一方面通過將共同價值觀向行政人員個人價值觀內化,使行政組織在理念上確定一種內在的、自我控制的行為標準,規范、指導、約束著行政人員的行為。另一方面,受強有力行政文化影響和熏陶的行政人員,能夠自覺地約束個人的行為,使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行為與行政組織保持相同的取向。(2)規制作用。由于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規則等因素,因此,行政文化在道德上具有良性的引導作用,在行政規則上具有導向、規范、甚至強制執行作用。(3)保障作用。由于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規則、行政理念等既成因素,因而為行政執行、行政人員提供了可參照的模板,為其行政行為提供了底線。因此具有保障正常行政行為執行的作用。(4)輻射作用。行政文化可以通過行政主體與外界的交往,把其作風、精神面貌輻射到整個社會,對全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產生重要的影響。可見行政文化作為行政主體的思維方式、目標導向、約束機制,在整個公共政策的制定、實現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4]。其具體作用表現在對行政組織形式的影響、對行政觀念的影響、對行政風氣的影響。在現實實踐中它往往是廉潔行政的保障、高效行政的條件、民主行政的前提。
三、公共政策與行政文化的互動作用分析
1.公共政策對行政文化的作用分析
公共政策由三部分因素構成:決策者、目標群體、受益者。公共政策的法權主體是政府和立法機構,因此公共政策具有廣泛的影響性。其具體對行政文化的作用為:
首先,為行政文化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大環境。因為公共政策具有政治性、普遍性、穩定性。因此正確的公共政策一旦得到實施將對積極健康的行政文化提供一個和諧的政治發展環境,促進良好的行政文化的誕生。具體而言,公共政策的政治性為行政文化的發展提供了政治保證;公共政策的普遍性為行政文化的發展提供了氛圍形成的基礎;公共政策的穩定性為行政文化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政策保證。
其次,公共政策對行政文化的形成具有引導功能。因公共政策具有目標取向性、預見性,即公共政策的制定具有特定目標。而一般而言,政府制定、實施、實現公共政策往往需要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而在此過程中政府實現的輿論導向行為往往會對行政文化的形成、發展具有引導作用。而且公共政策的持久穩定性還可促使特定的行政文化的形成。如一項民主的公共政策的實施,在制定時有助于形成公眾參與、民主決策的良好氛圍,從而有利于民主的行政文化的形成。
第三,公共政策對行政文化的形成具有強制功能。因為公共政策具有權威性、合法性,當公共政策具有法律效應時,其對行政文化的形成就具有強制性。一般而言,要引導特定行政文化的形成,只要發揮公共政策的引導作用即可,但出現不良行政文化或者急需形成、發展新的適合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政文化,減少公共政策執行、實現的阻力,實現預期目標時就需要發揮公共政策的強制作用。很多時候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法規文件便是強制性的公共政策,且具有良性的強制作用,可為良好的行政文化形成提供規則保障。
第四,促進行政文化的創新。一個國家、地區、民族的風俗習慣、價值取向、善惡觀念、情感好惡與行政文化有千絲萬縷的聯系。當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生產關系不能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需求時,就需要改革相應的生產關系,而行政文化是形成、組成生產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就需要改革相應的行政文化,進行行政文化創新。而行政文化的改革與創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一個長期的工程,此時就需要通過具有廣泛影響性、強制性、權威性的公共政策通過公共通行的規則形式來規范行政文化的發展方向,并進行行政文化創新。而在實踐中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公共政策一旦制定往往能得到廣大民眾的擁護,相關的行政文化理念、理論研究、實踐就會應運而生,從而實現行政文化的創新。
2.行政文化對公共政策的作用分析
第一,有利于制定高質量的公共政策。行政文化無所不在,對行政活動具有廣泛的制約性。尤其是行政人員總是在既定的行政文化背景熏陶下成長起來的,當他進行行政行為時,行政文化因素必然發揮其潛在作用。它對行政主體的行政道德、行政心理、行政意識、行政習慣等具有直接、全面的影響。高尚、廉潔、民主、科學的行政文化將有利于提高行政主體的行政作風,如提高其民主意識,加強其制定政策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從而達到提高其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水平、提升其思想境界的目的。最終有利于制定高質量的公共政策,使其更加符合大眾群體的需要,最終起到提升行政主體、實施者以及政府的形象。
第二,為公共政策的制定、實現減少阻力。由于行政文化具有引導作用,它對行政主體、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具有潛移默化、耳濡目染作用。良好的行政文化可極大減少公共政策執行、實現的阻力。因而良好的行政文化應具有創新性、符合時代的發展要求,符合人民大眾的利益要求,符合大眾追求民主的心理需要。如倡導民主、反對專制;倡導廉潔,反對腐敗;倡導公平、公正,反對團體主義、幫派主義。為此就要堅持“三個代表”主要思想,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來指導行政文化的建設,以營造一個良好的行政文化氛圍,為公共政策的制定、實施,及其目標的實現提供一個良好的輿論環境,促進公共政策目標的順利實現。
第三,有利于更好地把握制定、實現公共政策目標的規律。行政文化受歷史條件、地理環境、民族特性、文化心理、文化傳統、社會制度、政治狀況、經濟水平等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甚至成為行政文化的組成部分,因而使得行政文化具有廣泛的影響性。首先它對行政主體、公共政策的制定執行者的行政習慣、思維水平、行政的思想境界、生活作風具有重要影響。其次,行政文化影響到行政體制的建立,而公共政策制定得是否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受著行政體制結構是否合理的影響。最后,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是政府的行為理念、辦事宗旨的體現,關系到民眾對政府的形象和聲譽的評價。上述現象都可通過行政文化現象表現出來,可間接看出公共政策是否得民心,是否符合社會發展需要,是否有利于掌握公共政策制定、實施的規律,增強公共政策的科學性,促進公共政策目標的實現。為此,行政人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行政習慣,科學的行政思想,正確的行政價值,積極的行政理想,健康的行政心理,高尚的行政道德。
參考文獻:
[1]許文惠,張成福,孫柏瑛.行政決策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
[2]勞慧.芻議公共政策之公共性[J].理論研究,2005,(2).
篇3
在知識經濟時代,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向社會生產領域的全面滲透,如何培養具有寬厚的科學知識并能夠理解和掌握新的生產技術的人才,成為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而應用型人才的概念就在此背景下產生。
(一)應用型人才的內涵闡釋
通常根據人們在社會生產實踐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不同,可將人才分為兩類,即理論型人才和應用型人才。在社會生活中,理論型人才有時也被稱為學術型人才或研究型人才,“主要從事理論傳播、理論創新和原理創新,主要承擔發現規律、創新知識、研究與傳播理論的重任”,注重理論知識的系統性和邏輯性。而應用型人才有時也被稱為技術型人才或實踐性人才“,主要是把發現、發明和創造的理論成果變為社會生產、生活服務的實踐成果,主要承擔著轉化應用、實際生產和創造實際價值的任務”,注重理論知識的運用和實踐能力的訓練。作為當前高等教育發展中的重要概念,應用型人才早在上個世紀就已經被提出,“‘應用型人才’最早是由高等專科教育提出的,正式出現于1990年原國家教委在廣州召開的‘全國普通高等專科教育工作座談會’上”,當時很多參會的專科學校在介紹各自的教育教學改革情況時都提到了要培養應用型人才。在高等教育大眾化的進程中,應用型人才的培養不僅是高等專科學校的“專利”,也成為本科院校尤其是地方本科院校承擔的重要任務。在我國當前的高等教育發展形勢下,可將應用型人才理解為“能將專業知識和技能應用于所從事的專業社會實踐的一種專門的人才類型,是熟練掌握社會生產或社會活動一線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主要從事一線生產的技術或專業人才”。從經濟社會發展的人才需求方面,可以發現,應用型人才的主要任務是利用既有的科學原理服務于社會發展,即將科學理論或專業知識運用于社會實踐,解決社會生活中的問題或生產人們所需的產品,直接創造社會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從高等院校的人才培養方面,可以發現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強調以專業知識為基礎、以業務能力為核心,注重基礎知識和應用能力的協調發展,特別重視專業核心能力和職業素養的培養及訓練,不斷增強未來的職業崗位適應能力。
(二)應用型人才的主要特征
一是知識與能力相結合的協調性特征。應用型人才的知識和能力應該協調發展,在知識構成方面,包括通用知識和專業知識,并以專業知識的掌握作為重點。在能力構成方面,包括專業核心能力和實踐應用能力,并以實踐應用能力的培養作為重點。扎實的專業知識和過硬的應用能力相協調是應用型人才的立足之本。二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復合性特征。應用型人才承擔的主要任務是科學理論和專業知識向社會實踐的轉化,因此,在社會生產和生活中不僅需要了解相關的理論知識還需要具備相應的操作能力,能夠將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有效地發現和解決社會實踐中的問題。理論和實踐的相互結合是應用型人才的本質特征。三是專業與崗位相結合的適應性特征。應用型人才是面向生產、建設、管理和服務一線的,“是根據行業和崗位群所需要的技術邏輯體系進行培養的,這類人才培養特別強調從業能力和職業的適應性”,應用型人才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是和未來從業崗位對應的,專業與崗位相互結合是應用型人才的客觀要求。
二、行政管理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面臨的任務
作為實踐性和應用性較強的專業,行政管理專業在各類高等院校中普遍開設,為社會培養和輸送了大批行政管理工作從業人才。以應用型人才培養為主題的高等教育發展,使行政管理專業的人才培養面臨新的形勢和任務。
(一)了解社會人才需求
人才培養是高校承擔的基本職能之一,有效滿足社會的人才需求是高等教育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要面向社會實踐,著眼于區域發展和行業發展的需要,行政管理專業的人才培養要以了解社會人才需求作為前提,要立足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著眼于各種行業和組織的人才需求,了解不同行業的發展對人才需求的條件及其變化,了解不同組織的崗位設置及從業要求,特別是行政管理專業人才需求的數量、知識和能力構成情況。只有了解社會需求,才能明確行政管理專業學生的就業去向和就業所需技能,并有效增強崗位適應能力。
(二)明確人才培養目標
人才培養目標主要回答“培養什么樣的人”的問題,人才培養目標的確定要根據高等教育的類型和層次,也要結合專業的性質和特點,主要通過培養規格體現人才素質的具體要求。行政管理專業的人才培養需要明確所在學校的性質和類型,以及所培養的學生應該具備的觀念、知識、能力和素質,所從事工作的性質和內容。一般來講,“985院校”和“211院校”主要培養理論研究型人才,從事行政管理的理論研究和分析;普通本科院校主要培養應用型人才,從事社會組織一般管理工作;高職高專院校則主要培養技能型人才,從事行政管理的事務性工作。
(三)優化課程結構體系
人才培養的最終目的在于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輸出服務于社會生產和服務領域一線關鍵技術與管理崗位的高素質人才,是應用型人才培養的目標。這就決定了應用型人才的培養,需要根據社會需求反向重構教育模式,而最為核心的內容就是根據行業和崗位的人才需求條件來優化專業課程結構。行政管理專業的人才培養,需要根據本專業學生的就業去向和工作崗位重構課程體系,不斷優化課程的數量和結構,使理論課程和實踐課程相互協調,讓學生有更大的自主選擇權,確保課程開設能夠培養學生的行業就職知識和崗位工作能力。
(四)更新日常教學方法
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不僅取決于專業的課程設置,還與教師的教學方法密切相關。應用型人才是面向社會實踐的,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是注重業務能力的,應用型人才的教學應該重視“產學研”結合。行政管理專業的人才培養,在教學方法上要圍繞學生的專業核心能力,突出與社會實踐的聯系,加強專業知識和現實行政之間的對接,多采用案例教學、情景模擬、體驗式和觀摩式教學等多種方式,倡導和鼓勵學生參與教學,引導學生開展探究式學習和合作式學習,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效培養學生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五)強化師資隊伍建設
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師資隊伍建設的水平“,由于應用型人才具有較強的職業性特征,它要求教師不僅要有較高的學術水準,具備扎實的理論素養和較高的教學水平,還要具備較強的專業實踐能力和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在客觀上要求充實教師隊伍的數量和優化教師隊伍的結構,尤其要加強實踐性教師隊伍和雙能型教師隊伍的建設。行政管理專業的師資隊伍建設,必須加強高校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的聯系與合作,采取掛職、頂崗、外聘等靈活多樣的方式加強實踐型教師隊伍建設。
三、基于應用型人才培養的行政管理專業教學改革
應用型人才培養是一個系統工程,要在教學的觀念、內容和方法等方面多管齊下。行政管理專業的教學改革,應圍繞應用型人才培養這一中心,從社會需求出發,在教學中轉變理念、充實內容和改進方法,切實培養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
(一)關注社會需求,明確培養目標
行政管理專業的人才培養,“必須堅持以滿足社會需求為導向,以促進學生發展為宗旨”。滿足社會需求,即所培養的人才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能夠迅速適應工作環境和開展相關工作,縮短崗位適應期。促進學生發展,即實現高等教育的育人功能,實現人的自我完善和全面發展,實現個人價值。行政管理專業的建設和發展,要密切關注不同行業和組織對本專業人才需求的數量、層次和結構,以及對本專業從業者所提出的條件和要求,并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辦學特色和定位,確定具有學校特色、符合區域發展需求的行政管理專業人才培養目標”。
(二)尊重學生主體,轉變教學觀念
在我國高等教育大眾化的背景下,“通過傳遞知識和技能,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滿足社會對學生的需求,使學生順利進入社會,獲得生存能力,實現人生價值”是各類高校肩負的重要任務。行政管理專業的人才培養,同樣要以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為前提,所有教學活動的開展都要以提升學生理論素養和業務技能為中心,所有教學內容的設計都要以引導學生開展自主學習為目的。在教學觀念上,應實現三個轉變,即從以教師為主體轉向以學生為主體,從以理論傳授為主轉向以技能培養為主,從以學科體系構建為導向轉向以職業崗位需求為導向。
(三)優化課程結構,充實教學內容
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強調以適應實際生產需要為目標,以培養實踐技能為主線設計學生的知識、能力、素質結構,制定培養方案,設置課程結構”,從社會需求出發的反向課程重構是應用型人才培養的重要保障。行政管理專業的人才培養,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崗位需求和本專業學生的從業特點,對課程體系進行優化,適當壓縮理論類課程的比例并強化實踐教學環節,同時還要適當增加選修課程的比例并構建就業方向模塊。教學內容方面,要立足專業基礎知識,結合現實行政實踐,關注理論研究前沿,構建“基礎、實踐、前沿”三位一體的教學內容。
(四)強化師資建設,改進教學方法
篇4
(一)市場經濟離不開行政管理
首先,國家具有經濟管理職能。自從國家產生以來,無論任何時期、任何社會、任何經濟模式,必然具有經濟職能。只是由于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性質不同,國家經濟管理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罷了。二戰以來,隨著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和市場的高度社會化,資本主義國家開始對經濟進行全面、經常的干預,國家經濟職能隨之加強,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則是社會主義國家對經濟的行政管理絕對化。其次,市場經濟需要國家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在價值規律作用下,市場經濟雖然在提高經濟效率、改善產品質量、增強企業活力、優化配置資源、奠定微觀經濟基礎方面起著積極的作用,但市場經濟這只“無形的手”不能自動地滿足人民所有的需要。它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滯后性、盲目性、短期性和微觀性。這些缺陷需要政府通過緊急措施來彌補。國家經濟調控所具有的超前性、計劃性、長遠性和宏觀性正好彌補了市場的不足。我們應堅持的原則是:經濟發展盡可能地依靠市場解決,國家干預盡可能在必要時進行。只有實現兩者有效結合,才能揚長避短,從而合理推動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二)行政本身具有法律性
國家作為經濟管理者,是通過各個具體的政府職能機構來行使其權力的,而行政權是法定權力,是國家意志的法律體現,并以法律來保障執行。根據孟德斯鴻的三權分立思想:“行政者,立于法律之下,除民事、刑事及監察外,為國家一切目的,而為之作用也。”統治階級建立國家政權后,必然要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進行管理,以維護其統治秩序,于是將其意志制定為法律,然后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來執行法律,同時用法律來限制行政權的行使。現代行政管理首先是一種法律管理。所謂法制,主要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而言,它要求一切行政都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程序、方式等進行。“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原則和核心,也是對國家行政活動的基本要求。
(三)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
市場經濟是一種以法律為邊界的法理型經濟,它包含了眾多的法律內涵。第一,市場經濟是一種權利經濟,市場主體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各種經濟活動,而人民的權利必須由法律來賦予,同時以法律來保證其權利的實現。國家機關,非根據法律,不得限制人民的權利或課以義務。行政應充分尊重個人的自由,保障人民的權利及財產。第二,市場經濟是一種契約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市場主體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間的經濟關系表現為各種合同關系,而這種關系本質上是一種法律關系,需要有法律來確認其效力,并依法律來保證其實現。國家機關和人民之間的關系,并非領導和服從關系,而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現代橫向式的行政管理,也必然使得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行政合同得以大力推廣。第三,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它要求市場主體在一個公平、合理、穩定、有序的經濟環境中,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自由地進行競爭。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都會破壞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和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因此,必須依靠強制性的法律來規范市場秩序。這樣,既可以保障市場主體合法經營,又可以加強競爭領域內的執法活動。第四,現代市場經濟是一種“無國界經濟”。隨著國際分工與協作的日益加強以及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的提高,各國經濟形成了一種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相互依賴的局面,純粹的民族經濟已不復存在。跨國經濟的發展要求各國的經濟運行規則必須與國際法律規范相一致。國際貿易實際上就是一種以法律為紐帶的經濟交往。可以說,法律就是商品經濟的客觀反映。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樣:“在社會發展的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形成法律。”行政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行政法作為“活動的憲法”,調整著廣泛而又復雜的社會領域。生活在當代社會的人,與行政之間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特別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以及對外開放的進行,行政事務不斷增多,經濟行政迅速加強,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將越來越明顯。
(四)市場經濟與行政法密切相關
認為:法與經濟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一方面經濟決定著法,另一方面法對經濟具有反作用。作為特定的行政法和市場經濟的關系同樣如此。首先,市場經濟決定了行政法的產生、發展、變化和內容。產生在法制思想基礎之上的行政法,同樣有其深刻的經濟原因。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工商業者迫切需要擺脫專制統治者和官吏的束縛,限制行政權的濫用,自由發展商品經濟,行政法因而產生。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必然會使統治階級的意志、人民相互間的關系、社會的經濟活動方式等發生相應變化,從而最終導致反映這些內容的法也發生相應變化。其次,行政法是對市場運行實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有利手段。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它的運行需要國家予以調節,而市場經濟的本質和特征則要求這種調節是間接的、適度的,是宏觀的、必要的,因此,行政法是最佳途徑。但是,如果行政法消極地或被動地調整社會關系,就會阻礙市場的發展。
二、加強行政法制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一)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我國行政法的發展提供了動力
在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條件下,傳統的行政體制和政府經濟管理存在種種弊端。其主要表現有:第一,行政部門林立、機關臃腫、層次眾多、程度繁雜、嚴重。人浮于事、辦事拖拉,與商品的高效率發展格格不人。第二,政府單純依靠行政手段進行經濟管理,領導意志和行政命令具有最高權威,直接決定各種經濟活動,排斥經濟手段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壓制了企業、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致使經濟日益失去活力。第三,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借助手中的權力以履行政府職能的形式對社會資源、生產要素和市場運行進行操縱、封鎖,形成行政壟斷,極大地破壞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些不良現象,關鍵在于行政系統缺乏行政法的有效約束,致使行政權力自我膨脹。因此,加強行政法制已勢在必行。
黨的十四大提出了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新的經濟模式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行政系統。“如果行政系統維持原狀或跟不上步伐,就會阻礙經濟發展或調控不力。”②這對加強行政法制建設,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提供了動力。首先,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使社會經濟關系、經濟結構等發生不同程度的變化,這就必然促使法也跟著發生變化而調整新型的社會關系。傳統的行政法已經不符合現存生產力發展的要求,呈現出明顯的滯后性。其次,市場經濟擴展了行政法的功能,以往行政法囿于政治領域,經濟行政以實現國家政治職能為目的,經濟成為行政的附屬物。經濟體制改革使行政法突破了這個范圍,使行政法在經濟領域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而且,原先作為行政法的一部分經濟法已經漸漸地獨立出來,形成了自己的體系。再次,市場經濟推動人們的行政法律觀念日益加深。傳統觀念比較重視刑法和民法的作用,而忽視行政法的存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行政作用的加強,國家和公民開始認識到行政法的重要性,從而逐步樹立起行政法律觀念和經濟法律觀念。
(二)行政法是實現市場經濟法制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場經濟是一種自由經濟,依靠價值規律和市場進行自發調節,客觀上要求我們不能直接地、任意地、過細地干預它。因此,國家對經濟的行政管理必須從傳統的直接管理走向間接管理,從微觀管理走向宏觀管理,從縱向管理走向橫向管理。實現這一轉化的途徑就是通過法律手段,而行政法則是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實行政企職責分開以后,企業、個人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微觀經濟活動受民法、經濟法調整,不受行政直接干預。國家對經濟的宏觀管理和調控則必須受行政法調整。可以說,行政法是將政府、市場、企業、個人聯系起來的結合點。即以行政法為中介,將政府對市場經濟的管理制定為行政法律規范,然后以行政法律規范去調整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這樣,既可以實現國家宏觀調控目標,又能保證不損害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
(三)行政法是實現國民經濟管理的基本手段
國家對國民經濟的管理手段主要有三種: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但是,市場經濟的特點和規律要求國家經濟管理主要依據行政法律手段來進行。首先,行政主體用行政手段組織、管理經濟的過程就是依法行政的過程,它必須按照法律的授權,并受法律約束。其次,由于國家對經濟的管理是間接的、宏觀的、高層次的,因此政府必須采用行政法律手段,而不能依據民法、經濟法去直接規范市場主體的微觀經濟活動。再次,政府運用各種經濟杠桿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控時,一方面,政府本身必須依行政法進行各種活動。另一方面,政府的經濟決策往往通過立法的形式表現出來,而其中許多便表現為行政法律規范。總之,由于國家對國民經濟的管理是一種行政管理,所以行政法注定要起主要作用。
三、行政法對市場經濟的積極作用
行政法對市場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總體來說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對國家行政來說,依法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以實現國家的經濟目的;依法限制行政權的任意行使,以保護市場主體的自由和權利;依法對國家行政進行監督,對違法行政和不當行政進行救濟以保障企業、個人財產、權益不受侵害。其二,對市場經濟來說,促進市場經濟的發育和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環境,保障市場經濟健康成長。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調整內部行政關系,適應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內部行政是國家行政機關為履行對社會的管理職責而對自身進行組織、管理和調節的活動,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利益,與外部行政相輔相成。傳統的國家行政由于缺乏行政法的有效規范,致使內部行政比較混亂,嚴重阻礙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因此,內部行政法明確規定了行政主體的組成、管理及其法律地位,精簡機構和人員,克服行政部門層次不清、職權交叉不明、嚴重的弊端,提高了行政質量和行政效率,建立與市場機制相配套的行政系統。
(二)賦予行政機關充分的、適度的經濟管理職權
明確行政機關應負的經濟管理職責。從而使各經濟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履行經濟管理職能,以實現國家經濟管理目標,保證國民經濟蓬勃發展,增強國家經濟實力,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建設。通過行政法,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新的經濟管理模式,使各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樹立市場經濟法律觀念,真正做到行政為人民服務,為市場服務,確保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順利進行。
(三)限制行政權力,使市場經濟擺脫行政束縛
行政法賦予政府經濟管理職權的同時,必須制約政府權力的自由行使。行政法明確規定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具有哪些權力,應當承擔哪些義務,控制政府權力在法定范圍內行使,杜絕行政亂加干預經濟的現象發生,避免行政權力泛濫成災。我們的目標是要建立一個法制社會,在這里,任何社會主體的行為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法制現代化所包含的自由原則、權力制約原則、國家服從法制原則,要求國家行政同樣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受法律制約。
(四)行政法明確規定了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
時的步驟、形式和時限,確定了行政權力行使的內容、方法和程序,從而保證政府合理地行使職權馬克思說過,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從而也是法律的內在生命”。行政程序法在市場行政管理過程中一方面體現了行政管理民主化,樹立了行政威信,消除了企業、個人對行政機關的疑慮;另一方面避免了市場行政決策的混亂現象,減少了行政違法行為,有利于市場主體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五)在市場經濟中,市場主體追求的目標是經濟利益,保證市場主體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行政侵害,是行政法的一項重要任務
為此,行政法規定了嚴格的行政執法活動監督、行政責任和行政賠償制度。只有規定行政執法活動監督,才能制約行政權的濫用,及時發現和檢舉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只有規定明確的行政責任,才能使行政主體對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后果,從而增強其責任感;只有規定行政賠償制度,才能使行政相對人因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而造成的財產上的實際損害獲得最終救濟。
(六)國家通過行政法授權有關行政主體對行政爭議進行調解、裁決、仲裁和復議,并明確規定了行政司法權行使的原則、范圍和程序
行政主體在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中,不可避免地同市場主體發生某些爭議。同時,某些民事糾紛、經濟糾紛也需要通過行政手段加以解決。用行政司法手段實行國家經濟管理任務,是發揮市場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司法有助于更加迅速地解決各種爭端,以便于市場主體盡快地恢復自己的權益,投人到激烈的競爭中去。其次,行政司法有助于健全以間接管理為主的宏觀經濟調控體系,從而成為政府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的基本形式。再次,行政司法有助于打擊行政違法行為,有效地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免遭非法侵害。
為了保證行政司法的辦案質量,行政法賦予市場主體以行政訴訟權,真正做到民可以告官。通過人民法院這樣“一個能夠迫使人們遵守法權規范的機構”,對政府依法行政實施司法監督,對行政侵權行為予以司法追究,從而切實保障企業、個人和其它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七)規范市場秩序,為市場主體提供一個自由、安全、公平的經濟競爭環境,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順利發展
第一,在市場主體管理方面,嚴厲打擊和取締各種違法經營,任何人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許可不準私自經營。第二,在市場客體管理方面明確規定市場客體的范圍,整頓流通秩序。第三,在市場行為管理方面,禁止不正當竟爭和壟斷,保證產品質量,對違法者堅決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在市場監督方面,加強行政對市場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予以解決。第五,在市場糾紛的處理方面,迅速地、合法地解決各種經濟爭議、行政爭議,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八)培育和發展市場
首先,通過行政法正確地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地方之間、部門之間的利益和權責,打破條塊分割和行政壟斷,加快統一大市場的形成。其次,確定市場客體的流通范圍,建立和完善生產資料市場、消費資源市場、金融市場、勞務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房地產市場,健全社會主義市場體系。再次,通過加強工商、稅務、公安、海關、文化教育等行政部門的公共行政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篇5
曾經有這樣一起案件。1993年初,黃銘經與原豐都縣匯南鄉前鋒-隊(現三合鎮馬石巖村-組)協商,決定征地600平方米,作為修建名誠食品加工廠廠址,并與前鋒一隊簽訂了征用土地補償協議書。同年3月27日,經名誠食品廠申請,原豐都縣國土局(現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為其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土地使用者為名誠食品廠,用地面積600平方米,四至界限明確。由于該廠占地屬移民搬遷區域,系1992年4月4日以后的建設,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據國務院辦公廳1992年4月4日(1992)17號《關于嚴格控制三峽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規定,該廠房應予搬遷且不屬移民補償范圍。移民部門將含該廠土地在內的移民補償金發放給了馬石巖村一組。名誠食品廠請求移民賠償無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豐都縣國土局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且不具有違法性。名誠食品廠損失的主要原因是豐都縣國土局在辦證時應當告知辦廠地系三峽工程淹沒區域,新建廠房在今后搬遷時不予補償的規定而沒有告訴。本案損失應歸咎于豐都縣國土局實施行政行為時欠缺必要的注意而造成,屬行政行為過錯侵權,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遂判決豐都縣國土局賠償名誠食品廠損失120000元。
持第一種觀點的人認為,毫無疑問,豐都縣國土局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是依當事人的申請而作出的職權行為,是合法的,不具有違法性,對此已經為法院的判決所確認。但是國土局的工作人員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時未告知該辦廠地系三峽工程淹沒區域,新建廠房在今后搬遷時將不予補償的規定,也沒有在土地使用權證的使用期限上注明是臨時用地還是長期用地。顯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的工程中有過錯,而且這一過錯導致了名誠食品廠現在不能獲得移民補償的損害后果。由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期限只有三個月(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現在早已超過了該法定期限。作為一種救濟手段,當事人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以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支持其訴訟請求。
篇6
審判實踐中大量的行政訴訟撤訴案件不能不引發我們對行政訴訟中存在“不適用調解制度”的合理性懷疑。本文擬以筆者所在法院近三年行政訴訟案件撤訴率不斷上升的現狀為窗口,透過行政訴訟理論與司法實踐脫節所生之尷尬困境,提出了行政訴訟中引入調解制度不僅具有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公權不可處分”理論的缺失、域外行政訴訟和解制度的存在等理論基礎,而且還有符合國人傳統的訴訟文化、當事人在風險博奕中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等現實基礎。在此基礎上,筆者提出了行政訴訟中調解制度的運行模式和適用原則:(一)本土資源調解與ADR自行協商并行模式;(二)有限調解原則;(三)合法性原則;(四)反悔權取消原則。
【關鍵詞】
用“羞答答的玫瑰靜悄悄地開”這句歌詞來形容我國行政審判調解制度是再恰當不過的了。之所以“靜悄悄”,是因為我國行政法因強調“公權不可處分”而在實定法上明確禁止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調解。之所以“羞答答”,是因為苦于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司法實踐中,法官不得不運用庭外和解由當事人撤訴來替代調解。之所以“開”,是為了化解社會矛盾,定紛止爭,構建和諧穩定社會之需。由于審判實踐中行政案件撤訴率長期居高不下,非正常撤訴的現狀為行政訴訟立法所始料不及,其弊端已是冰山一角,日益凸現,因而不能不引發我們對行政訴訟中存在“不適用調解制度”的合理性懷疑。有鑒于此,行政訴訟這片沃土中應否引植調解這支艷麗而扎手的“玫瑰”,應否任其綻放,已成了理論界與實務界激烈爭論與探討的一個論題。為了鼓勵社會矛盾的多元化解決,共創和諧社會,筆者試圖以所在法院近三年行政訴訟案件撤訴率不斷上升的現狀為窗口,透過行政訴訟理論與司法實踐脫節所生之尷尬困境,提出了行政訴訟中引入調解制度不僅具有理論基礎,而且還具有現實基礎,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行政訴訟中調解制度的運行模式和適用原則,以引起理論界對調解價值的重視,并期對我國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有所裨益。
一、“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現有理論之尷尬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據此,從實定法上看,我國沒有行政訴訟調解制度。但審判實踐中,大量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默許乃至動員后通過“案外和解”解決的,而原告在訴訟中撤回訴訟請求,實際上就是和解的一種表現形式。
從結案方式上,2003年至2005年間,行政訴訟撤訴案件每年以8%左右速度遞增。這個比率似乎在提醒我們,司法實踐中,大部分行政訴訟案件實際上用了“超出《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判決方式之外采取的、又無法直接辯明法院態度的第三條道路”[1]解決的。這種異化了的糾紛解決方式就是調解制度在現實中最生動的寫照,只不過最后以原告撤訴的合法形式來掩蓋“案外和解”的實際過程和內容而已,禁止調解的規定在“案外和解”中被悄然規避。于是,就有了大量沒有調解書的調解存在。
當然,僅從撤訴案件的表征上看,無法看出原告撤訴的真正動因,也無法看出合議庭對撤訴案件的司法審查過程,但經過調查,發現不外乎三種情況:一是原告后,認識到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正確,因而主動申請撤訴的;二是訴訟過程中,被告主動撤銷或變更其原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自愿申請撤訴。這兩種撤訴均未受外力影響,系正常撤訴。三是非正常撤訴,并非原告心甘情愿,而是行政機關采取威脅、恫嚇、壓制或對原告行使訴權設置障礙等手段迫使原告撤訴或法院審判人員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為照顧行政機關面子,主動找行政機關“交換意見”,建議行政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以促成原告申請撤訴。顯然,高比率撤訴的背后隱藏著許多規避司法審查而又能自圓其說的做法。一方面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另一方面行政訴訟案件卻大行其道地通過“案外和解”以撤訴方式結案,且頗受原、被告與法院的青睞和接受,行政訴訟理論遭遇司法實踐的此等尷尬,立法被如此虛置,這究竟是實踐走向了誤區,還是理論滯后效應使然?調解結案的現實需求,豈是一個法條所能禁得了的。面對行政訴訟案件非正常撤訴背后隱藏的為行政訴訟立法所始料不及的突出問題,與其讓這種變相的調解成為規避法律的工具,倒不如名正言順地從立法和制度上加以規范,以消弭目前理論與實踐脫節所生之尷尬。因此,行政訴訟中引入調解制度已勢在必行,法律不應對此再持漠然或否定態度。
二、行政訴訟中調解制度的引入——從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來考察
(一)行政訴訟中引入調解制度的理論基礎
“法律制度移植是一件復雜的系統工程,成功的法律制度移植必須充分考量制度本身的內在機理和運作的外在環境,不可貿然為之。”[2]為此,我們在分析行政訴訟中能否引入調解制度這個問題時,也可從調解制度生成的內在機理和其運作的外在環境兩個方面進行探討。
1、行政訴訟中調解制度生成的內在機理
(1)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無詳細規定的條件下,行政主體可以依據事實,憑自己的判斷,在職權范圍內,作出適當行為的權力。[3]由于法律、法規不可能對某種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方式、程序等作出非常詳盡、具體、明確的規定,所以,立法中存在大量的不確定法律術語,如“情節嚴重”、“情節較重”、“適當”、“必要”等,這就使行政主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普遍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對某一違法行為的處置,往往有多個罰種和彈性較大的處罰幅度,有的甚至只有概括性的表述,只能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自由酌情裁量,大量的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為行政主體行使一定的裁量權營造了寬松的環境。如《食品衛生法》第39條規定的行政罰款幅度為“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現代行政管理活動中,我們不得不認可行政主體擁有廣泛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否則就不利于行政職能的有效發揮和公平與效率原則的全面實施。但自由裁量不等于可以任意枉為。自由裁量行為要遵守兩條規則:一是不得超越自由裁量權的范圍,二是在權限范圍內必須處置適當、合理。[4]嚴格的羈束行政行為,既受實體規范的約束,又受程序規則的約束,不存在裁量的余地。[5]但隨著社會的變遷,嚴格的羈束性法律規定日漸減少,裁量行政行為規定比重逐漸加大,即使許多約束性規定也都含有裁量的成分。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有權處分其權力,即說明行政相對人應履行的義務具有變動的可能性,這就使調解制度的引入成為可能。
(2)“公權不可處分”理論的缺失。“行政機關不得處分其法定職權,這是依法行政原則對行政主體在行政訴訟中的要求,指禁止行政被告出于訴訟勝負和其他動機,放棄、交換法律賦予的管理職權和訴訟權利的基本規則。”[6]“行政行為未遵循法定權限,法定實現規則和法定程序的要求,均構成對依法行政原則的違反,從而構成對法治原則的違反。”[7]據此,傳統理論認為調解制度的確立,即意味著行政機關拿行政權力與相對人討價還價,這不僅處分了行政權,也是對法治原則的違反。其實不然,雖然調解制度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權力的基礎上,但行政權力并非都是不可處分,且調解并不意味著行政機關的讓步和對權力的任意處分。從理論上說,公權力隱有一定彈性,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亦非不可調和。在具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行為中,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處理就表現出了一種處分權,這種處分權無非受到一定限制而已。行政職權的個案適用離不開行政主體的掂量、比較、評估、權衡和決定,這本身就隱含了對行政職權的處分。行政機關在訴訟中擁有實體處分權,為了爭取與行政相對人的調解,可以有條件地行使實體處分權,但處分權的行使必須限定在行政機關依法擁有的法定職權范圍內。在行政過程中,行政機關只要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實際需要在行政程序階段和行政訴訟階段,完全可以自主地處置其行政職權。因此,“公權不可處分”的內涵應是“公權不可任意處分”,行政主體在某些方面對行政行為的有限處分權,可以說是行政訴訟能引入調解制度的一個理論基礎。
2、域外行政訴訟和解制度的存在
一項全新的制度要想獲得適應性和生命力,外在的運作環境甚為重要。行政訴訟中適用和解,是一個國際慣例。綜觀世界各國,只有奧地利、意大利等極少數國家是禁止行政訴訟和解的,絕大多數國家主張行政訴訟可以和解。在德國、日本等傳統大陸法系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理論界和實務界對訴訟和解制度都表現出了前所未有的熱情。據臺灣學者蔡志方研究,法國和德國的行政法皆明文規定,可以有限度地進行和解。《聯邦德國行政法院法》第106條規定:“只要參與人對和解標的有處分權,為完全或部分終結訴訟,參與人可在法院作出筆錄,或在指定或委派的法官面前作出筆錄以達成和解。法庭和解也可以通過以法院、主審法官或編制報告法官建議作出的裁定形式,以書面方式在法院達成。”[8]據統計,20世紀60年代,聯邦德國有25%-40%的行政案件是以調解方式解決的。[9]我國臺灣地區的行政法由于大量借鑒了德國行政法理論,因而對訴訟和解制度的理解與德國較為一致,其在新的《行政訴訟法》中也用10個條文(從第219條到第228條)規定了行政訴訟和解制度,第219條規定:“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并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序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亦同。”[10]學術界對訴訟和解在行政訴訟中的適用也是持首肯態度的。如翁岳生教授認為,“處分主義在經過一定限制后,并不至于危及依法行政原則的貫徹”[11]。盡管這些法律均未以“調解”冠之,而是以“和解”名之,但“在一定意義上,甚至可以說它們(和解與調解)實質上是同一事物,這一本質上相同的事物之所以分別被設定為訴訟上的兩種不同制度,是由于人們在構建訴訟制度是從不同的側面來認識它,來為它定位。”[12]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這些國家和地區法律中行政訴訟和解制度的存在對我國行政訴訟引入調解制度具有直接的參考和借鑒價值。
(二)行政訴訟中調解制度引入的現實基礎
目前,無論是從適合于訴訟調解生成的“本土資源”的存在來看,還是從博弈的角度來考量,在我國引入行政訴訟調解制度都是可行的。
1、行政訴訟引入調解制度符合國人傳統的訴訟文化
中國傳統法律以“無訟”、“息訟”為主基調,強調以德去刑,以調息訟,反映了對和諧人際關系的崇尚和對穩定社會秩序的推崇,是對人類理想化之“大同”境界的一種樸素的執著追求。[13]與西方人尚訟的觀念不同,中國人主張“和為貴”的傳統觀念,而調解恰恰滿足了這種觀念的需求。雙方當事人在平和友好的氛圍下,通過法官的斡旋,促使雙方互諒互讓,化干戈為玉帛,不僅在法律上能使他們更理智地解決爭議,而且在心理上也能消除彼此的隔閡,為繼續交往創造和諧的氣氛。因此,“成則雙贏,不成也無輸方”的調解尤其符合中國傳統的訴訟文化,這種“和為貴”的崇尚和睦團結的文化傳統使調解在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文明史中一直具有頑強的生命力,成為一朵根植于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沃土的奇葩,因此博得了“東方經驗”的美譽。而訴訟意味著和諧的破壞,意味著“贏了官司輸了關系”弊端的沉積,因而相對于調解而言只是退而求其次的下策。“當事人合意解決糾紛的意義并不僅限于不傷和氣,維持良好關系和自動履行義務,其受到重視的最重要原因在于能夠獲得‘雙贏’的效果,可能比判決結案更符合當事人的利益。”[14]而且,“與訴訟不同之處在于,訴訟著眼于過去,而調解更強調未來,這樣調解協議對于仍想繼續保持某種關系如商業關系或雇傭關系的雙方而言,尤為重要。”[15]純粹由法院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判明是非的基礎上對爭議對象作出強制性裁判:行政行為合法、適當,則維持該行政行為;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就予以撤銷或變更,既無助于雙方對立情緒的完全消彌,還可能促成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在以后管理活動中再度滋生矛盾。因此,行政訴訟中運用調解制度,尤其符合國人傳統的訴訟觀念。
2、行政訴訟引入調解制度有助于當事人在風險博奕中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就行政訴訟過程而言,實際上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相互進行博弈的一個過程,目的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是博弈的要求,是當事人能自主地作出理性選擇并達到均衡的前提。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博奕雙方為了使自己在博奕中獲得最大利益,必然要盡可能地收集其他博奕各方的信息,積極研究對策,預測對方的行為,從而優化自己的戰略,增強自己一方討價還價的能力,并通過法律規則所提供的程序作出理性選擇。行政主體作為追求本部門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不惜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相對人也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為了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它在保護個人利益的過程中能權衡利弊作出理性決策。行政訴訟的對抗性質,使其成為一種博弈,即以求勝為目的的游戲和競技。在這場以行政訴訟為背景的博弈中,參與人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訴訟雙方在對抗中均可以采取一定的攻防進退策略。而在進入審判前,訴訟雙方可能的戰略組合有兩個:選擇正式審判或者選擇訴訟調解,參與人的收益如果量化的話,前者要么是100%,要么為0;后者的收益雖然達不到100%,但它可以避免出現收益為0的風險。在100%與0之間如何選擇,對雙方來說就是風險博弈。[16]由此可見,行政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是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動態博奕的最終結果。此外,訴訟雙方還必須考慮拒絕訴訟調解,選擇正式審判將必然面臨的訴訟成本。訴訟是昂貴的,除了直接的法院成本和其他費用外,還要消耗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因此,為了規避風險、降低訴訟成本,理性的訴訟當事人可能會發現調解在一定程度上更能符合他們的最大利益。學者阿瑞爾·魯濱斯坦提出一種“討價還價博弈”的模型,其中當事人被迫達成一致不是因為他們想盡快獲得達成一致的利益,而是因為每一輪談判雙方都要付出成本。而訴訟調解就是一種典型的討價還價博弈,它有助于實現雙方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增加行政與相對人的合作——一可減少因法規范之不確定概念帶來法不安定性,同時亦使避免潛在之沖突,降低事后法律爭執之可能性。”[17]相反,在行政訴訟中排除調解,則會導致行政主體的尋租,導致大部分爭議逃避司法審查,最終帶來腐敗和行政救濟制度的失靈。
綜上,通過對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的考察,使我們確信行政訴訟中引入調解制度,既不違背行政權的性質,也符合現代行政法的價值理念。三、行政訴訟中調解制度的適用——以運行模式和適用原則為視點
(一)行政訴訟中調解制度的運行模式——調解和ADR并行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不同決定了兩個訴訟中調解含義和具體做法的不同。在行政訴訟中引入調解制度應充分考慮到行政訴訟的特殊性,不能照搬照抄民事訴訟調解模式。在多元化的社會、多元的價值觀合理并存的今天,訴訟不應是解決爭議的唯一渠道,而應是實現公正審理的最終途徑。爭議的多樣化發展,要求我們構建涵蓋多種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而ADR就是一種可以廣泛適用于解決爭議的純粹自愿的程序。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fion)意指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法,是一切訴訟外糾紛解決方法的總稱,[18]具有意思自治、非正式性、靈活性、非強制性等特點。ADR作為爭議解決方式,主要是相對于訴訟而言的,其許多優點恰恰能彌補訴訟的種種不足。作為爭議解決的新生事物,ADR自愿、非對抗的特性與中國傳統的儒家“和為貴”的精神相契合,因此,筆者認為,可將ADR援入法院,在庭審之前,實行ADR自行協商。當然,由于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地位的不平等,以ADR為主的自行協商方式達成的和解協議,法院仍應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庭審時,可將訴訟調解作為一項訴訟權利宣告當事人。庭審結束后至宣判前,由于此時案件的基本情況已明了,權利義務關系已明確,可參照民事訴訟調解,實行“本土資源”的調解,即由當事人自主選擇、由法官主持的庭中調解,從而建立起以“本土資源”調解為主,以ADR自行協商為輔的調解與ADR并行、符合中國國情、具有行政訴訟特色的行政訴訟調解機制,既能使行政訴訟判解糾紛的訴訟目的得以更好實現,又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行政訴訟中調解制度的適用原則
1、有限調解原則。行政訴訟調解制度是一種完全不同于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全新類型的調解制度。從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力看,行政訴訟中并非任何爭議的行政行為都可適用調解,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不得任意處分行政職權,不同的行政行為和不同類型的行政案件使行政訴訟的調解受到限制。因此,行政訴訟中引入調解制度,并不等于說能像民事訴訟那樣進行完全調解,而只能實行有限調解。筆者認為,行政訴訟調解除適用于行政侵權賠償外,僅可適用于以下案件:
(1)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案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意味著行政機關能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自由選擇多種處理方式的處置權力的存在,這種選擇就是一個依法適用法律的過程,如未超出自由裁量的范疇,應當說行政機關所選擇的每種方式都是合法的,只不過對行政相對人而言,在這些合法的選擇中存在著是否最合理選擇的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自由裁量就是行政主體尋求最合理選擇的過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只能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不能對行政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據此,對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為法院只能判決維持,而法院一旦判決,行政機關必須執行,這樣勢必對社會產生負面效應。引入調解機制后,行政機關可在法院主持下改變不合理的行政行為,使新作出的行政行為更趨科學、合理,既使雙方的對立情緒得以緩和,也不影響行政機關的權威。因此,人民法院對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案件進行調解,不僅能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達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目的。
(2)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即行政不作為案件。根據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行使特定行政職權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即法定職責。對于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既不能放棄,也不能違反。這類案件主要涉及工商、公安、環保等行政領域,常常表現為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特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復。相對人請求法院判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時,人民法院通過審查認為行政機關應當履行而未依法履行的,對于拒絕履行的行政行為只能判決撤銷,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對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復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顯然,這種訴訟結果并不是相對人所祈盼的。如果在法院判決前,行政機關能積極主動地履行其應當履行的職責,既合乎行政目的,對相對人來說也是求之不得,因為行政機關的積極作為滿足了其訴訟請求,使行政爭議的起因消除。因此,調解在此類案件中的適用能使行政機關與相對人取得“雙贏”的效果。
(3)行政裁決案件。也即涉民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這類案件在表現形式上有兩大特點:一是行政爭議具有民事糾紛背景或因行政爭議而引發了民事糾紛,行政爭議與民事糾紛有一定程序的交叉重疊;二是形成訴訟后存在三方關系,即原民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如土地使用權、山林權等行政裁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原告要求糾正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其實質也在于滿足其民事主張。但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一旦發現行政裁決顯失公正時,往往會陷入進退維谷的地步:判決維持,顯然不妥;判決撤銷,不能定紛止爭;判決變更,法律又未賦予法院直接變更權。而調解機制的引入,就是解決涉民行政案件面臨上述裁決困境的切實可行的理想選擇。通常情況下,這類案件的調解主要是在原告與第三人間進行,調解的對象是民事糾紛而非公權力。如果原告與第三人間的民事關系得到調解解決,那么原告對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就不會再持有異議了。
(4)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指定的行政管理目標,而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過協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19]我國行政合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行政教育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土地有償轉讓合同等。盡管這些合同具有行政性,但它屬于合同的范疇,存在著行政機關與相對人合意的成分,具有契約性。“行政合同中合同是基礎,行政是例外,它是民事合同的一種特例。”“行政合同的魅力正是權力因素與契約精神的有效結合。”[20]行政合同的契約性弱化了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強化了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合作與溝通。作為行政法私法化產物的行政行為,正由于其具有私法特性,使得行政機關在與相對人訂立行政合同時應遵循私法的一些基本原則,如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價有償原則等。因此,對該類案件調解,如行政機關依據私法原則對其行政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作出相應調整,這無疑有利于實現行政管理的長遠目標,也與現代社會所極力倡導的協商、協調和和諧的理念相吻合,人民法院不應拒絕。
2、合法性原則。眾所周知,缺乏監督的權力易滋生腐敗。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就是通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其目標就是化解糾紛,實現社會和諧,這種監督功能和保護功能是統一的。很多情況下,依法調解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也就監督和促進了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反之,如果在訴訟中“和稀泥”,搞無原則調解,則既放縱了行政機關枉法行政,也不符合行政相對人長遠的根本利益。因此,合法性原則是行政訴訟的核心,也是行政訴訟存在的靈魂。合法性原則包括三層含義:(1)當事人自愿參與調解。調解的本質特征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參與調解過程,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從而促使糾紛的解決。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可以提出調解建議,但調解程序的啟動應充分尊重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得強迫任何一方接受調解,也不得為求調解而壓案不判、以拖促調。(2)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3)行政機關不能超越或放棄法定職權。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是國家賦予它的以實現管理國家為目的的權力,是公權,不允許任意處分,被告處分或放棄的權利應限定在其依法擁有的法定職權范圍內。否則,將會導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亂,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最終將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利益。
3、反悔權取消原則。當事人對于訴訟中達成合意的調解協議,其實質是訴訟合同。如果賦予當事人以反悔權,表面上看好象是賦予其更多的訴訟權利,實際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一種放縱,也是當事人濫用處分權的一種表現。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就雙方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達成調解協議,說明當事人行使了處分權,建立了新的契約。因此,調解協議一經雙方簽字,就產生私法上的合同效力,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協議的規定,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反悔。否則,不僅對當事人調解過程中的草率行為起鼓勵作用,有悖于訴訟效率和效益原則,而且使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長期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客觀上損害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當然,任何一項制度如果沒有救濟渠道是根本無法順暢運行的,特別是行政糾紛,原告畢竟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對于當事人因受欺詐、誤解而使權利遭受重大損失或者調解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允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救濟,即向法院申請再審。
四、尾語——美好而迫切的期待
“差一點的和解也勝過完善的訴訟”[21],這是西方的一句法諺,卻能在我國的行政訴訟中真正體現其獨特的價值所在。盡管司法實踐中行政案件大量適用調解已是不爭的事實,但作為一種制度,行政訴訟中實行調解在我國尚存現實的法律障礙,迫切需求制度的創新。依法治國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構建和諧社會要求司法機關案結事了,而在行政訴訟中引入調解制度正是依法治國與建立和諧社會的“黃金結合點”,也是發揮行政審判化解社會矛盾的最佳“調諧器”、“減壓閥”。令人欣喜的是,行政訴訟法的修改現已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之中,我們完全有理由期待,調解這朵法苑奇葩會將行政訴訟這塊肥沃的土壤點綴得花香彌漫。
【注釋】
[1]楊海坤、朱中一著:《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步履維艱的原因探析》,載《行政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
[2]謝佑平、萬毅著:《中國引入辯訴交易制度的三重障礙》,載《政治與法律》2003年第4期。
[3]胡建淼主編:《行政違法問題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295頁。
[4]張煥光著:《行政法知識手冊》,勞動人事出版社1990年5月版,第241頁。
[5]羅豪才著:《行政訴訟的一個新視角——如何將博奕論引進行政訴訟過程》,載2006年3月31日。
[6]于安、江必新、鄭淑娜著:《行政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6頁。
[7]姜明安主編:《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頁。
[8][德]平特納著:《德國普通行政法》,朱林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92頁。
[9]轉引自南博方著:《行政訴訟中和解的法理(上)》,楊建順譯,載《環球法律評論》2001年春季號,該文注釋[5]。
[10]應松年、朱維究著:《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5月版,第313至314頁。
[11]翁岳生主編:《行政法》,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046頁。
[12]李浩著:《關于建立訴訟上和解制度的探討》,載《清華法律評論》第2輯,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11頁。
[13]李祖軍著:《民事訴訟目的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頁。
[14]宋朝武、劉小飛著:《從國際訴訟和解動向看我國法院調解改革》,載《河北法學》2001年第6期。
[15][美]克里斯蒂娜·沃波魯格著:《替代訴訟的糾紛解決方式(ADR)》,載《河北法學》1998年第1期。
[16]鄢超著:《行政訴訟和解制度初探》,載2005年4月7日。
[17]陳春生著:《行政法之學理與體系——行政行為形式論》,臺灣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3頁。
[18]齊樹潔、蔡從燕著:《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ADR制度述評》,載2002年3月13日。
[19]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80頁。
篇7
當然各個院校現行的激勵機制都已經或多或少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如何能深入發掘機制與本校實際情況的契合度,從而能最大程度發揮行政管理效能,這依然是一個難題。不少院校生搬硬套其他院校或者公司企業的激勵獎懲制度,卻沒有收到良好的效果,這就說明了結合實際、引入科學機制的重要性。
二、高職院校行政管理機制
所遇到的問題目前在部分高職院校中有一個誤區,由于對其工作職責了解有限,不少教學人員對于行政人員有著某種程度的輕視,認為行政人員工作難度低,強度低,為學校創造的價值很有限。部分學校也對教學人員與行政管理人員在待遇和培養上區別對待,較為明顯地在進修晉升等方面有所傾斜。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從而影響了學校行政管理機制的改善。當然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問題在某些高職院校也是客觀存在的。當前高職院校多把重心放在教學改革上,對行政管理的重視不夠,直接導致了管理方式落后。一些行政工作太過繁瑣,重復性高,工作方法陳舊落后。部分行政工作人員確實存在工作態度不夠端正,工作意識和工作方法落后,對于工作的主動改進和思考不足等問題。機構膨脹,人員過多,導致了行政管理體制效能不高,基層工作人員獨立工作性差,工作創造力低,學校內部行政信息交流不暢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體現了當前管理體制存在著諸多弊端,管理方法與理念應該朝著更加科學實用、人文的方向發展,要讓行政工作人員從內外感受到提高工作效能的動力和壓力。
三、高職院校現行激勵機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解決措施
目前高職院校已經在對行政管理人員的鼓勵方面做了不少努力,比如進行績效工資改革、建立職稱評定體系等,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得以提高。但是其中還是有不少問題需要注意。在作者看來,問題主要體現在考核方式不夠嚴謹、對于行政人員的培訓比較滯后以及行政管理機制陳舊落后。
1.關于考核
考核機制不夠嚴謹,造成了激勵效果的減少。考核的目的是在于通過對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能力與效果做出綜合客觀的評價,從而鼓勵優秀人員并督促落后人員。一套科學嚴謹的考核標準和考核過程才能保證積極影響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但是目前在高職院校的考核機制有時對于行政工作人員的重視很有限,有時候考核的過程不夠嚴謹,導致考核結果對于實際績效的反映也就相當有限。而且考核缺乏針對性,每個部門的考核方式及標準籠統單一,很少體現其工作特點,基本沒有考慮到部門區別和崗位差異。不少高職院校利用年終述職作為考核手段,述職報告內容完全由被考核人書寫。這種述職報告方式通常都是套話為主,數據支持及成果展示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該種考評制度會有走過場的嫌疑,不能達到警示后進,鼓勵先進的作用。雖然有懲戒措施存在,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少會用到,使得部分工作人員對于考評不太重視,工作態度無法得到糾正。如果要進行有效考核,首先要建立一種多樣化的考核機制。在構建這樣的體系的過程中,要將人事部門與各職能部門都統籌進來。人事部門應該在與各職能部門協商的基礎上,制定考核制度以及設計各種考核材料以及對于考核結果進行匯總,起到一個組織協調的作用。而各職能部門則在上述的科學制訂制度的指導下,通過制訂細致的考核指標與內容,對于行政工作人員進行全面的,多角度的考評并將結果和意見建議反饋給人事部門。最后要如實按照考評結果進行獎懲,以樹立考核威信。考核主體也應該提供更好的多樣性。高職院校行政管理人員的服務對象多為教師和學生。能否為師生切實高效地解決學習生活中的問題,服務質量與態度是否優秀,作者認為是決定行政管理人員工作能力與水平的唯一標準。當前多數高職院校對于教師往往都已有了讓學生打分的考量,但是對于行政工作人員,本應作為重點參考的教師與學生卻甚少被考慮進去。這樣也相當不利于體現考核作用,無法從根本上促進行政人員工作效能的提高。讓師生參與行政管理測評,使行政管理人員感受到服務對象對其的贊同,或者批評。可以通過定期與師生代表進行座談交流或匿名投票等方式,深入了解行政管理人員工作表現并依此定期進行考評獎懲。對于工作崗位應進行合理的分析定位,因為每個崗位的考核方式及標準都可能會有個性化的區別。高職院校的行政管理人員的職位設置一定是要符合學校發展目標以及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工作,必須對其工作性質、內容以及所需工作能力進行詳細說明。這樣可以做到讓被考核者了解自己應該達到的目標以及考核的要求。對于考核指標,必須力求科學合理。既不能太過簡單,體現不出考核的嚴肅性以及對行政人員的督促作用。也不能太過困難,忽視各部門各崗位之間的差別,從而打擊了被考核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科學的考核指標應該根據管理事務中“重要的少數和瑣碎的多數原理”來制定,著重考察重要工作的完成程度。考核指標也不能是一成不變的,它應該隨著學校發展階段及目標的改變而改變,隨著部門職能的改變而改變,隨著社會以及教育的發展改變而改變。
2.關于培訓
不少院校對于教師隊伍的培訓工作都做得很到位,但是往往對于行政人員的培訓工作會有某種程度的忽視。行政工作人員的發展在作者看來并不比教師隊伍重要性小,當前時代的發展迅速,行政工作也是需要跟上時展的步伐的。一些先進工作方法以及輔助工具的熟練使用理應成為行政工作人員發展中的一部分,而不少學校行政管理方面的問題說到底就是觀念陳舊,開拓創新的精神不夠。比如新的管理方法的引入遲緩,新的管理輔助軟件的使用滯后等。如果能對行政人員的工作技能以及工作理念進行實際有效的再培訓,相信有不少諸如工作效能建設方面的問題都會得到不小的提高。同時,行政管理人員作為學校諸多政策的制訂者,需要注意到學校與社會經濟的密切聯系,從而使院校發展能夠緊跟時代步伐。因此要培養行政人員成為學習型人才,使其主動收集工作相關信息與國內外職業技術發展的理論與實踐情況,不斷學習吸收國內外職業教育辦學經驗,對自身工作水平提出高標準、嚴要求。筆者認為,工作意識與工作方法同等重要,只有做到兩者的雙培訓、雙提高,才能使高職院校行政管理工作水平得到質的飛躍。關于培訓方式,“高職院校可以采用學歷教育和崗位培訓等形式,鼓勵管理人員攻讀更高學位,或者參加高水平的崗位培訓,積累知識與經驗,逐步地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進而推動學校行政管理水平提升。”有些院校認為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多數與其所學專業聯系不強,這其實是錯誤的。其實對于行政人員進行培訓,有利于提高其專業水平,了解行業發展情況,同時也為學校制定課程和專業方面提供參考意見。一些特殊情況下,行政人員也可以承擔部分教學工作,為學校減少部分人事負擔,有利于精簡人員編制。同時,行政管理人員能感受到校方對其發展的重視,感受到自己與教師隊伍的差距逐步減小,從而能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對工作進行調整。
3.關于行政管理機制
要想使行政人員能夠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管理機制的改革創新也是尤為重要的。當前機制主要依靠詳細的規章制度來管束各職能部門的行為,雖然這樣的方式對于規范管理方面有一定效果,但是也可能導致下屬工作人員的職權過小,上級管控過于嚴苛,一味聽命于上級,從而不利于改進工作效能及創新工作方法。要想更為有效地激發行政管理人員,尤其是基層人員的工作熱情,應該部分減少上級的把控,“逐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把一定的組織人事、資源分配、財務收支權力適度下放。”只有擴大了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的自主程度以及對企業管理的參與程度,才能真正使管理人員感受到院校對其的信任與重視,使其增強對于學校工作的重視程度。
四、結語
篇8
[關鍵詞]服務型政府,政治學方法論,相關分析,回歸分析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2)02 ― 0034 ― 03
一、我國國內的政府理論研究的方法論審視
從方法論的角度考察我國政治學界的有關政府理論的研究,其研究基本上是以“政府要素”考察分析為主,如對政府體制、政府權能、政府文化等進行專題研究等。由于政府各要素之間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相關性,所以,盡管學者們各自的研究主題有所不同,但內容上難免相互重復。另外,會忽略政府作為組織的自主性。
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在先后歷經以政府機構精簡為重心的改革階段和以政府職能轉變為重心的改革階段之后,世紀之交我國的行政改革在摸索中進入了以變革政府治理模式為中心的新階段,并明確提出了建設服務性政府的改革目標。服務型政府即為人民服務的政府,在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政府作為服務者的角色,通過法定程序并由公民意志組建起來的政府。服務型政府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以公正執法為標志,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政府管理領域的具體體現。
從研究方法的角度看,國內現有的有關中國政府的研究,大多采用規范研究的方法,即為不是或主要不是從現實政府活動和政治生活的經驗事實和實證材料中考察、總結和歸納政府活動中的一般規律,而是基本上從原則、概念、理論和法律文獻出發,進行演繹推理和論證,重點在于解釋和說明按照理論原則或憲法規定,中國政府的制度、規則和程序應當這樣或那樣。雖然,這種對當代中國政府的靜態層面的研究是必要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因此,在上述規范研究的基礎上,一些學者開始試圖運用經驗研究方法來研究中國政府,基于大量的實證資料來對政府活動進行觀察、描述和歸納。本文中準備考察的張光教授的《居民眼中的服務型政府》一文主要從動態層面,著重考察了居民對服務型政府的評價。同時,張光教授所運用的方法論技巧也是近年來研究政府理論的新嘗試。
在具體的分析方法上,國內學者主要吸收了國外學者的分析方法,特別是結構-功能主義理論。對中國政府問題的傳統研究局限于靜態的結構分析,而結構-功能主義則試圖將結構和功能聯系起來進行系統分析。研究政府的各種實際功能以及履行這些功能的相應結構,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單純的結構分析和單純的功能分析的片面性。
二、《居民眼中的服務型政府》一文在政治學研究方法論方面的新突破
1.張光教授在確定因變量“農村居民”和自變量“對政府滿意度”后,文章運用了相關分析模式,從居民對政府的滿意度的相關關系進行了測試,驗證了服務型政府的績效的改進方向。
2.使用了抽樣邏輯的方法,確定了調查總體與抽樣范圍,調查問卷中的本地政府指的是縣、鄉兩級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例如:教育、醫療、衛生、司法、公安、交通、民政、計生委、工商等)。問卷從可控因素和不可控因素兩個維度進行了設計。農村調查樣本涵蓋了26個省(直轄市),共調查了257個鄉鎮的1600多名農村居民。從觀測對象的總體中進行抽樣并可以抽取相當數量的個案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從所有觀察對象構成的整個總體中隨機抽取。所抽取的樣本,我們能確信所關注的因果關系能夠如實反映在樣本里,但是即便是隨機抽樣偶爾也會偏離總體。我們抽取樣本時要避免抽樣誤差,我們可以通過增加樣本容量或者增加個體的同質性來減少抽樣誤差。
3.《居民眼中的服務型社會》以農村居民對政府滿意程度進行了探索性研究。探索性研究主要有三個目的:第一,為了滿足研究者了解某事物的好奇心和欲望;第二,探索開展更為周密的研究的可能性;第三,發展可用于更為周密的研究的方法。張光教授的文章屬于后者,為我們提供了進行大規模抽樣調查及運用結構性問卷探測這種問題的方法。探索性研究在社會科學研究中是很有價值的,但其缺點是難以對研究課題提供滿意的答案,缺乏確定性同抽樣的代表性問題等。
4.張光教授的文中運用了調查研究,調查研究是收集第一手數據來描述一個難以直接觀察的大總體的最佳方法。通過入戶問卷調查的方法,入戶調查的長處就是回收率高,從問卷內容來看,訪員到場一般會減少空著不填的項目的比例。另外,可以減少答問者對問題的誤解。通過入戶問卷調查的方式了解農村居民對與他們的政治、社會、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類需求的評價,以此來確定哪些因素會顯著地影響農村居民對本地政府的評價。調查方法也有其得失,調查的方法特別適用于描述一個大總體的性質。運用入戶問卷調查的方法,采用的樣本容量達到1600多名。大樣本對于描述性或解釋性分析的結果是很重要的。調查的方法也有不少的缺點:第一,標準化的要求常常導致復雜的題目流于表面化;其次,調查很難觸及社會生活的背景;此外,調查像實驗一樣具有某種程度的人為性質。調查不能度量社會行為,而只能收集對行為的自我報告。調查的一般特征是準確性較低而可靠性較高。《居民眼中的服務型社會》通過運用SPSS統計軟件,對數據進行描述性和歸因性統計分析,探討了農村居民對政府的評價和期望,并提出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的績效的改進方向,結果很明顯的是其可靠性是比較高的。
5.從不可控因素分析、可控性分析以及哪一級政府或組織對農村居民生活影響最大和地區的比較來進行了描述性分析。其中可控性分析包括政府的施政方式和農村居民的政治參與。表1、2(見《居民眼中的服務型社會》)問卷中包括政府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效率和一些具體的政策等,都是可以直接影響到公民對政府的總體評價。
研究報告往往要計算和說明平均數。使用平均數時要注意,它對極端值很敏感。一組數據中極大或極小的數對平均數影響比較大。表中1用容量為3的參照平均值為樣本來估計平均值,不僅有平均數還描述了離散趨勢。我們在抽樣的過程中要注意同質性與異質性以及有意識或無意識的抽樣誤差,另外還要注意代表性和選擇的概率。概率抽樣的優點是它雖然不能完全精確地代表總體,但由于避免了偏差,可以比其他類型的樣本對總體更具代表性。再者,概率論可以對樣本的精確性和代表性做出估計。然而如此大量抽樣,并且將結果平均,最終得到的農村居民對政府施政行為的評價差異平均值幾乎會如實地反映了整個總體中的評價。也就是說樣本量越大,我們每次抽取樣本分析關系的差異就越小,對事物觀察的偏差就越來越小。
6.《居民眼中服務型社會》表1、2中通過實地研究進行直接觀察。這種方法的優點在于可以使研究具有相當的深度;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并可以節省經費,如張光教授文中的入戶訪問調查,只需要研究者本人和他的紙筆就夠了。但是,這種方法也有其缺陷,首先,作為定性而非定量的方法,它很難產生對總體的精確描述。其次,取得的結論常常只是可能的而不是確實的結論,即為其準確性、可靠性及概括性。
調查和實驗的方法常常容易流于表面而缺乏準確性,《居民眼中的服務型政府》文中所采用的實地研究的方法可以提供更加準確的度量方法,使其評價結果具有深度。實地研究帶有濃厚的主觀性,通過比較研究使其結果更可信。但是,在某項觀察的過程本身也有一個概括性的問題,抽樣誤差的潛在危險是存在的。
7.張光教授文中運用了比較復雜的分析方法,調查采用了逐步回歸分析來篩選出對總評價有顯著的影響因素,最能夠用來解釋市民總評價的自變量將自動進入模型,并按照解釋能力大小進行排列,而那些不能解釋總評價的自變量將自動被剔除。
標準回歸系數值β(Beta值)的大小反應了多元自變量間的相對重要性,即為標準回歸系數越大的變量,對政府總評價的影響力越顯著。(如表3)回歸分析技術是統計檢驗的方法之一,是對研究結果的有效檢查手段。通過觀察數據得出變量之間的關系。回歸分析技術使我們能夠在所有的觀測資料中考察多個變量之間的關系模式(而不必把這些數據分成單個的小組),并在沒有任何其他變量變化,即為其他每一個變量都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對因變量和任何特定的自變量之間的關系做出估計。但也會產生很大的局限性控制定距層次上測量的變量劃分組數會太多,另外,直接保持變量不變會使得研究者用以測量變量關系的對象個數太過于稀少。再者,直接控制會產生對變量關系的多重測量,使得測量結果難于處理和吸收。我們在實驗的過程中要注意必須掌握整個過程,將方法和計算機分析作為工具使用,同時把注意力集中在居民眼中的服務型政府是什么狀態?分析的數據會告訴我們一切。
三、運用科學方法論構建服務型政府
農村居民對政府工作的評價有助于建立一個更加令農民滿意的政府,也有助于政府不斷改進其績效。科學并不能完全脫離政治,尤其是社會科學,它是社會生活的一部分。許多科學方法可以幫助我們發現和改正缺點,特別是那些我們尚未察覺的缺點,運用科學的方法論技巧來規避誤差的產生,嚴謹我們的治學態度。
公民的評價已經成為衡量政府公共服務水平的重要標準,加強政府與公民的互動,提高民眾的滿意度,成為政府提高治理和服務水平,實現“善治”的重要途徑。我們通過方法論方法了解到中國農村居民對政府施政的滿意度,主要在于政府自身,在于政府可以控制的因素上。
另外,研究方法有待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在研究方法上,現有研究多是對服務型政府的規范研究,實證研究的成果相對較少。即便有一些基于實踐層面的討論,也多是對服務型政府建設實踐的經驗層面的介紹和分析,真正能基于服務型政府建設實踐并將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有機結合的研究成果不多。我們的真正目的是將服務型政府的理論運用到實踐中去,指導實踐,為人民謀福利,為社會謀發展。離開這一目的,對理論的研究再深入也不會有更多的價值。所以在進行服務型政府相關理論研究的同時,基于服務型政府建設實踐的實證分析也要有所突破,并力爭做到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的有機結合和協調發展。而隨著現實中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逐步展開,可以預計,立足國內服務型政府建設實踐,綜合運用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對服務型政府及其建設問題進行深入的系統研究,將成為之后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
篇9
關鍵詞:企業管理;行政文秘;綜合作用
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8-0097-01
1 企業管理與文秘的綜合作用
1.1 轉變思想,更新觀念
當今企業的工作重點就是發展經濟,創造利潤,一切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爭取最大的利潤為目的,企業的秘書工作也必須以創造效益、創造價值為自己的工作重點,因此企業文秘的思想觀念和思維方式必須要敏感,要及時感覺市場經濟的變化,并能及時調整自己的工作方式,使自己的工作永遠適應市場的不斷變化。今天市場經濟的競爭日趨白熱化,企業要想在競爭中取得優勢,促進經濟效益提高,必須要優化企業資源配置,企業的領導為了本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不受市場經濟的牽制,必須要根據市場的不斷變化進行市場預測和市場分析,隨時調整營銷策略,企業文秘在參與企業的管理中,應該對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過程及其各階段的薄弱環節嚴加把握,而且更要將自身思維和行動方式轉變,隨時參與對外經濟活動,及時更新思維行動方式,把握市場動向,收集有效信息,搞好調查研究,發揮最好的參謀助手作用,使企業領導的經營思路不斷拓展。企業的秘書作為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全局意識、超前意識、形象意識、服務意識和廉政意識。
1.2 發揮好參謀作用,為企業出謀劃策
在市場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業面臨著重大的發展機遇,同時也存在嚴峻的挑戰,面對復雜多變的經營環境,使企業生產經營戰略決策富有更大的挑戰性、風險性和靈活性,使領導決策變得更加復雜和困難。企業的秘書作為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參謀和助手作用就顯得特別重要。這就要求企業的秘書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強烈的事業心,為企業的領導發揮好參謀和助手作用,企業秘書的主要工作要以領導的工作為主,以企業黨政的重大部署、重大行動為主,真正做到和企業的領導同呼吸、共命運,目標相同、思想相同、言語相同、行動相同。企業的秘書要努力學習信息技術,當好領導的信息參謀。經濟的高速發展、信息技術的迅速普及,信息流量的加快,未來的競爭是信息的競爭,誰掌握先進的信息,誰就會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企業的秘書必須掌握先進的信息技術,要把做好信息工作作為領導參謀、協調的基礎和手段,將采集到的各種信息進行分析、收集、處理、加工,提出預案,主動獻計獻策,降低領導決策風險度。要以信息服務為載體,把企業秘書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1.3 降低工作風險、拓寬工作領域
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秘書工作也越來越向著開放型發展,秘書工作的領域也大大的拓寬,不僅要處理企業的內部事務,還要處理好企業的外部事務,對企業內部事務的處理:接人待物、協調工作、各部門的溝通等,使企業的經營按照企業的經營目標按部就班的發展,對外部事務的處理包括:收集和交流信息、呈報經驗材料,反映主要問題,參與經濟與文化交往活動,配合經濟信息會、產品訂貨會、慶典會等對外經濟活動而進行大量的策劃和籌集工作。隨著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企業的市場壓力也越來越大,企業要和政府、用戶建立和諧的關系,以利于企業的發展,這就要求企業秘書不僅要有良好的口頭表達能力,寫作能力及敏銳的觀察、思考、調研、分析能力,而且還必須有較強的處理人際關系的能力、社會活動能力、干練的辦事和熟練的公關能力。以適應工作要求,拓寬工作領域。
1.4 不斷學習,適應新的挑戰
由于經濟的發展,企業壓力的增加,這就要求企業的秘書必須成為企業的智囊人物,領導的得力助手,要求企業的秘書必須是復合型的人才,只有復合型的人才才能幫助企業領導開拓新的經營領域,適應新時期經濟發展的需要。企業的秘書要不斷學習,不僅要掌握現代化的知識,使自己的知識結構永遠超前,還應該熟練應用計算機、傳真機、復印機等先進的辦公設備,同時要積極適應電子商務時代的需要,主動了解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狀況,將最新技術用于秘書業務,及時準確地把握瞬息萬變的商機,搜集整理信息資料,為領導提供高效服務,適應新時期的新的挑戰。
2 結語
總之,企業的目標發展是建立現代化的管理制度是企業發展的關鍵,這就要求企業廣大的文秘工作者不斷學習、勇于克服困難、切實轉變職能、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在企業的管理中發揮橋梁和紐帶的作用,推動企業的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篇10
(貴州省威寧縣金鐘鎮寨營小學 553100)
模仿是兒童的天性,兒童受知識、經驗、情感等因素的局限,又以形象思維占主導地位,所以模仿是他們的一種心理需要,也是兒童學習語言的基本途徑之一。仿寫已不是一個新名詞,但是,實踐經驗告訴我們,仿寫能減緩學生寫作的難度,使他們由讀到寫,由不會寫到會寫,把自己身邊活生生的生活畫面轉化成個性鮮明的語言文字,幫助他們在閱讀與寫作之間成功地搭起一座橋,順利完成了從書本到生活的過渡。仿寫,仍是提高學生寫作水平的一條有效之法。“勤讀多寫,注重積累”是基礎;“一課一練,持之以恒”是關鍵。
語文課本中的每篇文章,都是經過編委精心擇選的,篇篇都文質優美,是供學生學習的最好的范文。因此,在閱讀課上,教師必須要有寫作指導的意識,不僅要讓學生知道課文講的是什么,更要讓學生熟知作者是如何去表達的。從而引導學生從名家名篇中汲取養分,讀中取法,讀中學寫,以寫促讀。作文就是生活的藝術再現,只不過是把口頭語言轉化為書面語言。因此作文的最終目的還是引導學生通過自己的筆書寫自己的生活,因為生活才是創作的源泉。小學生初學寫作往往不知道該如何表達,苦思冥想卻難以下筆,大腦卻一片空白,無從說起,原因是他們不知道該怎樣構思文章,包括怎樣開頭和結尾;此時,老師的指導作用很重要,以范文為例子,在讀懂文章的基礎上,把學生的目光從書本引向生活尋找自己的影子。它能幫助學生認識生活,認識自己,學會選材,從而有效地完成了作文的從仿寫到創造。如果給她們一把拐杖扶持一下,他就會順利渡過難關。范文就是幫助學生學寫作文的拐杖。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利用課文指導學生寫作。
一、引導學生模仿優美片段
優美的片段,有特色的片段,都是我們模仿的對象。我們學習《桂林山水》這篇文章,里面描寫漓江靜、清、綠的句子非常優美,學習課文后我引導學生仿寫,一個學生這樣寫道:“春天來了,百花盛開,我走進公園,被眼前的景色陶醉了。公園里的花真多啊,一眼望去,滿園姹紫嫣紅,猶如花的海洋;公園里的花真美啊,紅的像霞,白的似雪,黃的如金;公園里的花真香啊,引來了成群的蜜蜂和蝴蝶,它們在花叢間翩翩起舞,不忍離去。”還有的同學寫了媽媽做的菜真不錯,從色香味三方面;有的寫天氣真冷啊,從路邊的小樹光禿禿的樹枝在寒風中顫抖、街上的行人縮著脖子、連人們呼出的氣都成了白色的了這三方面寫。
例如,《山中訪友》中寫老橋“德高望重的老橋,你在這澗水上站幾百年了,你累嗎?你把多少人馬渡過彼岸,你把滾滾流水送向遠方,你躬著腰,俯身吻著水中的人影魚影月影。”學生的仿寫“令人尊敬的老師,你在三尺講臺前站幾十年了?你倦嗎?你把多少學生教育成人,你把我們鑄造成棟梁,你躬著腰,俯身澆灌著花圃中的牡丹二月蘭。”學生很好的把握了仿寫技巧,把老師的默默無聞、無私奉獻的精神生動地表達出來,同時也飽含著誠摯的感激之情,顯得非常貼切活潑。又如,“千樹萬樹梨花開,不錯的,像給大地穿上漂亮的白袍。”很好的仿寫了朱自清的《春》,展現出一幅美麗的雪景。在進行點仿的時候,還得把握好例句的句式特點和修辭手法。如“愛心是一片照射在冬天的陽光,使貧病交加的人分外感到人間的溫暖;愛心是____________,使_______________;愛心是____________,使______________。”“等到快日落的時候,微黃的陽光斜射在山腰上,那點薄雪好象忽然害了羞,微微露出點粉色。太陽剛出來的時候。”要求我們學生根據句式特征添上恰當的句子,掌握好比喻、擬人等修辭手法的運用。
二、深研教材,找到讀寫結合點
老師在教學時,不能總是抓住文能不能抓住文章內容不放,而要通過話題引領學生的話匣子,例如,我在教學《烏鴉喝水》時,我就利用“到處”做文章:“這只烏鴉口渴了,到處找水喝。”那么它可能到了哪些地方去找水呢?在老師的引導下,盡力讓學生說這樣的話:“它飛到一個屋頂上,東瞧瞧,西看看,沒發現一滴水;它飛到一棵大樹上,這里尋尋,那里找找,也沒有水;它飛到一塊大石頭上,東張張,西望望,連水的影子都沒有見到……”如果學生能這樣講,不但訓練了學生想象能。可見,在深入鉆研教材的基礎上,一堂真正的語文課也應該是學生讀寫結合的最佳場地。正像于永正、薛法根、李鎮西等教育大師們所言:閱讀教學“既要書聲瑯瑯,也要靜思默想,還要妙筆生花。”這些都應該借助于課堂的教學完成。
三、模仿文章的結構
學課文是為了更好地運用,教師可以指導學生在熟讀文章的過程中,掌握文章的基本脈絡、結構布局、思想內容,并從中得到思想的熏陶和心靈的啟迪,增強學生布局謀篇的能力。課文中有一部分結構非常嚴謹,層次條理非常清晰的文章,學生對這種結構、這種寫法容易理解、接受,在自己習作時樂于模仿。我們應該重視選擇這類課文,用來指導學生學習布局謀篇。比如《白鵝》這篇課文,是按照“總分”的順序寫的,條理很清晰,是學生仿寫的典范。學完課文后可引導學生仿照課文的結構續寫,描寫自己熟悉喜歡的動物。了解了總分這種寫作方法之后,繼續擴展練寫其它文章,寫人、寫景和狀物的文章,學生有法可依,寫起來就容易多了。例如,魏巍的《我的老師》就是極具上述特點的課文。通過課堂教學,使學生充分理解了這篇課文的結構特點:總——分——總,選取七件典型小事,詳略得當,表達了對蔡老師的熱愛,依戀,思念,感激之情。我把這個環節引入作文教學當中,讓學生在自己的有關寫人物類作文中仿照這種結構。這樣學生就會知道,原來寫人的文章要通過具體事例來表現人物特征。經過教師的啟發,學生在自己的作文中寫了很多與老師有關的富有生活氣息的有血有肉的事情。
四、背誦中模仿
學生的語言貧乏,甚至于一個人的語言貧乏都是源于腦子里積累太少!有感悟卻無恰當的語言表達!因此一個人的語言積累全靠背別人的東西!背到了,還能合理運用就是自己的了!我是這樣做的:讓學生除了弄懂經典篇目的內容外,還要求他們去背誦,我在抽查學生背誦的同時并引導學生怎么理解和仿寫!這樣不僅交給了學生讀書的方法,更重要的是交給了學生如何運用!當學生讀了偉大文學家朱自清的《匆匆》時,學生是這樣仿寫的:于是- 寫作業的時候,日子從手里過去;走路的時候,日子從腳邊過去;玩游戲時,便從我們的歡笑聲中過去。我覺察他去的匆匆了,邁出腳追趕它時,他又從我的追趕中過去,休息時,我躺在沙發上,他便悄然地從我身邊溜過,從我腳邊飛去了……雖然筆耕稚嫩,但呈現了學生對生活的感悟,讓學生能有感而發,并能有所觸動,那就是讀書最大的收獲!
總之,仿寫是學生寫作的起始,是寫作興趣培養的基石,就如同書法中的臨摹。只要由易及難,由淺入深,循序漸進,久而久之,學生的閱讀水平和寫作能力就會得到同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