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承包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20 09:09:0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總承包合同,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總承包合同

篇1

總承包合同補充協議范文一

建設單位: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施工單位:XXXXXXXXXX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乙雙方已經就甲方的XXXXXXXXXXXXXXX項目簽訂了總承包合同。經過雙方的友好協商,在此,就總承包合同內的綠化工程的具體工作內容作出以下約定,雙方共同遵守之:

一. 工程項目內容及范圍:綠化、景觀,大門前綠化。

二. 工程圖紙設計:由甲方提供設計和設計深化圖紙以及施工圖紙。

三. 工程質量要求:合格。

四. 工程開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或收到甲方的正式圖紙之日開始。

五. 工期:總承包工程工期為xx個月。

六. 工程造價和結算:

1. 本工程的合同金額為可調價格,目前暫定人民幣XXXX(大寫)整;

2. 工程結算依據XX省最新頒布的園林預算定額上浮XX%公司給予乙方費率XX個點包括稅金,同時按照園林工程標準取費,定額人工按照XX省XX市最新頒布的定額人工金額取費,另外人工補差120元/工日;材料價格依據XX省XX市工程造價部門公布的當月信息價;材料無參考信息價的,由雙方依據市場價格自行確定。

七. 工程款的支付:

1. 本工程無預付款;

2. 在每月的25日之前,乙方將當月完成的工程量上報甲方;甲方在下個月的5日之前支付乙方相當于完成工程量的65%的工程進度款;

3. 工程完工后,經甲方驗收合格,甲方支付工程款至95%;

4. 工程質量保證金為雙方確定的審計價格的5%,在保修期(一年)滿后的第7個工作日內,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八. 甲方負責的其他事項:

1. 甲方負責辦理土地征用、青苗補償等一切外圍政策性配套工作,保證乙方能夠按照正常的施工條件進行施工。如因建設單位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的,乙方的所有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2. 甲方負責施工現場的臨時水、電接入點。

九. 其他:

本補充協議中的內容與總承包合同內容有沖突時,以本補充協議為準,其他的參照總承包合同內容。

十. 協議生效:

在總承包合同生效的情況下,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簽字和蓋章后生效。

以下雙方簽字、蓋章:

甲方(蓋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公司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日期:

乙方(蓋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公司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日期:

總承包合同補充協議范文二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方與乙方經充分協商,于 年 月 日簽訂了位于 的集體所有石山荒地《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生效后,由于在乙方剛開始實施經營時即受到甲方部分群眾(以該承包土地其有使用權為由)的阻止,致使乙方被迫停止承包經營活動,嚴重影響和削弱了原承包合同乙方的有效使用期限,給乙方的經營帶來了較大的的困難。為了維護原承包合同的嚴肅性和充實原合同內容的完整性,確保乙方的權利和經濟不受損失,經甲乙雙方進一步協商,特簽訂以下補充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原合同的義務盡快解決群眾阻撓乙方經營活動的行為,以便乙方的承包經營活動能順利進行,維護原承包合同的嚴肅性。

二、乙方交納承包金第一期的期限延期到甲方完成本補充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工作并經雙方書面確認后十天內交清,后各交納期期限均按阻撓擔誤的時間順延,總承包截止期同時相應順延。

三、今后甲方應嚴格履行合同和本補充協議的義務,防止阻撓、刁難乙方經營活動或侵占乙方利益等行為的發生。如再發生類似上述等影響乙方經營使用和使乙方受經濟損失的行為,甲方首先按合同承擔全部責任,并以乙方經濟損失總額的伍拾倍賠償給乙方。除非乙方提出終止合同,否則,交納承包金期限及總承包截止期按本協議辦法順延,延長期限合法有效。

四、本補充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與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村委):(蓋章)

法人代表:

乙方: 地址: 年 日 月

總承包合同補充協議范文三

甲方廣州市交通運輸職業學校(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廣州市煜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一、 20xx年6月1日甲乙雙方簽訂了三年物業管理承包合同,合同期從20xx年6月1日-20xx年5月31日止,合同履行至今,經甲方認真考核,認為乙方在承包物業管理期間能認真的履行承包合同條款,緊密配合甲方,積極完成的承包后勤工作,受到學校師生的好評;乙方在20xx年12月30日書面向甲方提出終止承包或者變更相應合同條款的請示,乙方提出終止承包或者變更相應合同條款的原因有以下方面;

1、 由于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乙方要補充員工(衛生工)低位的工資標準,乙方每年差額為23040元;

2、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20xx年企業提導線的文件精神,乙方要求按新企業工資指導11%增加員工工資,其(水電、物業維修)員工工資增加為43699.92元/年,以上兩項增加費用的稅金為6340.26元,共計增加金額(含稅金)73080.2元,乙方表示由于上述原因,在經營上出現了 經營危機,因此提出請甲方終止承包或者變更相應的合同條款;

二、 根據乙方的提議經雙方協商,甲方物業后勤管理部分仍然由乙方繼續承包管理;另外甲乙雙方達成以下的合同條款變更協議;

1、 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參照廣州市新調整的員工工資標準的規定,增加乙方

(衛生工)的工資為33010.00元/年;

2、 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參照廣州市新調整的企業工資指導線,低位線的文件增加乙方其他員工工資11%的標準,其增加工資為43699.92元/年;

3、 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給予乙方上述兩項增加工資費用的支出形成的稅金為6340.29元/年(按9.5%的稅率計算);以上合同條款變更后費用增減相抵,甲方實際給予乙方增加承包費用為73080.21元,承包費用由原來的1225415.96元/年增加至1298496.17元/年(大寫:壹佰貳拾玖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玖角貳分),月平均費用為108208.02元/月;

三、補充協議的有效期:

補充協議條款從20xx年1月1日起生效于20xx年5月31日終止;

四、付款方式:

承包費用采用月轉賬或支票結算方式,甲方每月5號前支付承包管理費108008.00元給乙方,余額2496.24元在承包期最后一個月結算,乙方及時向甲方提交相應費用的正式發票;

五、協議附件:

1、 本次補充協議在20xx年6月1號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書同時執行,補充協議主要調整乙方承包員工工資費用,承包項目及服務質量不變;

2、 補充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篇2

首先就總承包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設中的意義進行分析,簡要總結了現階段在總承包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了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管理中的關鍵策略與要點,望能夠為后續工程項目建設合同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參考與借鑒。

關鍵詞:

工程項目;總承包項目;合同管理

在工程建設水平不斷提升的背景下,工程項目承包管理以及施工模式不斷發展與創新,有關總承包合同的管理在工程建設中所占據的地位日益提高。做好總承包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對于提高工程項目建設水平而言有重要意義與價值。

1總承包合同管理的意義

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總承包合同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企業以書面方式對自身為當事人所展開的一系列工程建設與施工行為進行管理的約束與控制,包括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等多個方面。工程管理人員應當以總承包合同中的有關條款為依據,對工程建設中相關責任人的具體行為進行全面監督與審查,把握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具體細節,促進工程建設整體穩定性的提升[1]。總承包合同管理應當具有全過程性、系統性以及動態性的特點,重視合同自簽訂至失效期間各個階段的管理,深入現場調查工程建設相關責任人在合同執行期間的實際情況,把握總承包合同管理的階段性發展動態,為工程管理提供充分的調查時間,避免在履行總承包合同過程中導致工程建設出現一系列質量事故或安全隱患。

2總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在當前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的管理實踐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直接影響了總承包合同管理目標的實現。首先,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在變更管理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伴隨著工程招標設計以及施工圖紙設計等工作的深入開展,工程建設設計方案更為細化與具體,在此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下一系列的變更事項。但變更管理若不及時跟上,可能會導致工程建設設計方案的更改缺乏監督管理,直接降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設計的整體質量,甚至存在誘發投資風險的可能性。其次,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分包管理缺乏科學性。在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執行過程中,相關條款以及描述文字的錯漏可能在后期誘發工程糾紛或其他風險事件,對合同約束與管理工作的開展產生不良影響。除此以外,總承包合同的職責效用也難以得到履行,合同雙方可能產生大量的糾紛與矛盾。最后,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在管理形式上存在錯漏。在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分包過程中,各方責任人多關注分包合同的管理,忽視對總承包合同的管理。在這一背景下,施工方執行項目建設任務過程中常因業主方原因導致總承包工程工期延誤或費用增加,導致工程建設存在巨大的資金風險。

3總承包合同管理的關鍵策略

3.1完善合同實施保證體系

總承包合同實施過程中必須通過一套健全有效的保證體系確保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開展,進而使工程項目建設中相關合同事件有所約束與控制,促進總承包合同建設目標的實現。在完善合同實施保證體系的過程中,應著重關注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項目部工作人員應當負責在總承包合同簽訂后的具體執行工作項目部包括項目經理、中層管理人員及班組成員等均應當對總承包合同相關條款進行認真學習,全面分析并分解合同內容與目標。項目經理應負責向工程項目各部門負責人進行合同交底,全面解釋合同主要內容并說明合同中存在的風險。在此基礎之上,各部門負責人應面向本部門管理人員進行合同交底,引入目標管理機制,確保管理人員熟悉總承包合同相關內容、管理程序,了解總承包商在工程建設中應履行的合同責任、法律責任及工程范圍。項目部上下應嚴格按照總承包合同展開施工作業,最大限度地減少合同執行中存在的誤差。2)規范總承包合同管理程序總承包合同在實施過程中涉及到大量的管理任務,必須對各方關系進行認真協調,提高合同實施的程序化及規范化水平,并引入質量保證工作體系促進合同管理目標的順利實現。這樣一則可以在總承包合同管理實踐中引入協調會制度,二則可針對合同執行中的經常性事務制定規范化工作程序,為合同管理人員的各項操作提供可靠依據[2]。3)建立報告行文工作制度在總承包合同管理實施過程中,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包括總承包商、業主方、與分包商及監理方)的溝通交流均應當有書面形式,以符合工程管理實際需求。在報告行文中,應納入包括工程量定期報告、工程環境變化、工程地質條件及其他特殊情況等內容,并由業主方以及監理方負責人簽字復核。各方在工程合同執行中的所有協商與意見均應有書面文件作為工作依據。

3.2加強合同實施過程控制

在總承包合同執行過程中,必須通過對工程目標的嚴格管理以及合同實施期間的動態監督跟蹤,促進承包合同中相關條款的有效落實。1)加強對工程實施的跟蹤與監督在總承包合同實施期間,相關條款的執行會受到大量因素的影響,合同實施情況與預期目標間容易產生偏差。為避免該問題影響合同管理質量,應加強對總承包合同執行期間的全過程監督控制,及時發現偏差原因,并對合同實施進行適當調整,以采購合同以及分包合同為重點。對合同相關內容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及時完善反饋信息,以保證合同實施達到理想效果[3]。2)加強對工程目標的管理總承包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工程項目建設的總體目標,該目標經層層分解后落實至各個分包商,并構成一個完整的目標體系。總體目標經分解后的實現情況將直接關系到總承包合同執行目標的實現。因此,合同控制不僅是針對與業主之間的總承包合同,而且包括其他相關合同,如分包合同、采購合同等,也包括這些合同間的協調控制。尤其在目前的總承包模式不完善的情況下,溝通和協調變得尤為重要。

3.3強化合同變更管理

總承包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受大量因素影響頻繁發生變更,這正是工程建設合同的最主要特點之一。合同變更是工程建設中現場索賠的重要依據之一,各方責任人必須針對合同變更進行全面及時的處理,變更內容應當立即在工程實施中體現出來。從總承包商的角度來說,一方面需要參考工程建設合同條件的變化,及時向業主方提出索賠要求,以彌補工程建設中的損失;另一方面需要根據分包合同中的條款約定,對分包商提出的索賠訴求進行分析,針對分包商自身因素導致工期延誤或質量缺陷的事件,應當積極展開反索賠。

4結語

總承包合同管理作為工程項目建設期間非常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在工程建設施工期間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總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能夠確保項目建設任務的動態實施,同時使工程總承包合同雙方在合同職責履行過程中具備可靠的安全保障,避免工程建設期間總承包合同雙方出現糾紛或矛盾,促進工程建設目標的圓滿實現。

作者:賴煒圣 單位:中交(廈門)投資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鮑玉婷,劉賢才.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EPC總承包合同管理[J].水利水電技術,201647(8):85-88.

篇3

關鍵詞 設計接口責任 總承包 合同范本

工程總承包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業主將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以及試運行等核心工作交給承包商來組織實施。從實踐來看,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典型形式是“設計一施工”(Design-Build)和“設計―采購―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根據美國設計建造學會(DBIA)的預測,到2015年,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市場份額將達到55%。

工程總承包模式有其自身的優勢,譬如,項目責任主體單一,可以縮短項目工期,設計與施工順暢的銜接,以及有助于業主提前掌握相對確定的造價等。但隨著工程總承包模式的逐漸推廣,也產生了一些問題,比較典型的就是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設計接口責任問題。

一、設計接口責任問題

在傳統的“設計―招標―施工”(Design-Bid-Build)模式下,業主先與設計單位簽訂設計合同,然后依據完成的設計進行施工招標,最后在監理工程師的監督下由施工承包商完成項目的建造。設計工作由設計單位完成,施工承包商對設計文件中的偏差和錯誤不承擔責任。

而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設計工作實際上由業主與承包商共同完成:

首先,業主完成概念設計,并將設計成果寫入合同文件的“業主要求”中,向承包商說明工程的目的、功能、要求和技術標準。

其次,承包商在投標階段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完成初步設計,并將初步設計方案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提交給業主。

第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承包商負責完成最終設計,并將設計文件提交業主審核,業主批準后再由承包商按照設計文件施工。

由此可見,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商需要在業主前期設計的基礎上進行深化設計,并最終付諸實施。這就產生了業主與承包商如何交接設計文件、如何分擔設計責任,即設計接口責任問題。具體可表現為兩方面:

一是若業主提供的資料中存在錯誤或分歧,承包商是否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二是業主按照何種程序對承包商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批。

設計是龍頭,對項目的順利實施至關重要。通過清晰地界定合同當事方在設計接口責任問題上的權利和義務,可以有效地規避風險、減少爭議。由專業機構編制的國際知名總承包合同范本條文嚴謹、周詳。因此對國際知名總承包合同范本中條款的分析、對比有助于我們深入地理解設計接口責任問題。

二、國際知名總承包合同范本設計接口責任分析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ICE)、英國合同審定聯合會(JCT)、美國建筑師學會(AIA)、美國設計建造學會(DBIA)以及美國承包商聯合會(AGC)等多個知名的工程管理專業機構都針對工程總承包模式出版了合同范本。本文選擇其中五個國際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

FIDIC于1999年出版的永久設備與設計一施工合同條件f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and Design-Build,1999,以下簡稱FIDIC新黃皮書);

FIDIC于1999年出版的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EPC/TumkeyProjects,1999,以下簡稱FIDIC銀皮書);

ICE于2001年出版的設計與施工合同條件第二版(Designand Construct Conditions of Con-tract,2nd Editions,2001,以下簡稱ICE合同條件);

JCT于2005年出版的設計與施工合同(Design and BuildContract,2005,以下簡稱JCT合同條件);

AIA于2004年出版的業主與設計一施工承包商標準協議書格式(Standard Form of Agree-國際經濟合作2011年第9期ment Between Owner and De―sign-Builder,A141,以下簡稱A-IA合同條件)。

下面對這五個合同范本中關于設計責任的規定進行分析。

(一)對于業主提供資料中的錯誤或分歧的責任分配

1.FIDIC新黃皮書

FIDIC新黃皮書規定,如果業主要求中存在錯誤,且導致承包商的工期和費用受到影響,承包商可以索賠工期、費用以及合理的利潤。但需要滿足一個前提,即該錯誤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經過仔細審核不能發現的(第1.9款)。承包商應仔細檢查業主要求,并將發現的錯誤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工程師。如果該錯誤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提交投標書前應發現的,則不予工期和費用調整(第5.1款)。

可見,在新黃皮書中,業主需要對業主要求的全部內容的正確性負責,而承包商也承擔著合理審查的義務。

2.FIDIC銀皮書

FIDIC銀皮書第5.1款規定,業主僅對業主要求定內容的正確性負責,如工程預期目的的定義、竣工檢驗標準和性能標準、承包商無法核實的內容等。對于合同中沒有特別說明的內容,業主不對任何錯誤、遺漏以及數據或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承包商應負責工程的設計,并應認為在基準日期之前已仔細檢查了業主要求,對業主要求的正確性負責。

可見,銀皮書在責任劃分方面采用了“排除法”,從而將更多的風險轉移給承包商。

3.ICE合同條件

ICE合同條件規定,如果業主要求中的分歧導致了承包商延期,或施工方法的混亂,承包商是可以索賠工期、費用和利潤的。但也需要滿足一個前提,即該錯誤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標時無法合理預見的(第5.1.c款)。

可見,ICE與FIDIC新黃皮書的規定類似。實際上FIDIC合同是由ICE合同演變而來,二者在此類問題上的責任分擔理念是相同的。

4.JCT合同條件

JCT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對業主要求的內容以及設計的充分性不承擔核實責任(第2.11款),即承包商不需要扮演ICE和FIDIC新黃皮書中“有經驗的承包商”的角色,不需承擔審核責任。

如果業主要求中有不完善或沖突之處,應首先檢查承包商的

建議書中是否對上述問題做出回應。若做出了回應,則應適用承包商的建議書,合同金額不得調整;若未做出回應,則應以變更的形式解決上述問題(第2.12款、2.14.2款)。

5.AIA合同條件

AIA合同條件比較特殊。AIA合同條件中沒有“業主要求”的概念,業主審查設計―施工承包商的標準是“設計―施工文件”。設計―施工文件類似于FIDIC合同條件下的“合同”,由協議書、項目標準、設計―施工承包商的建議以及相關補遺文件構成。其中的“項目標準”是指對項目特征、范圍等的規定,以及承包商建議并被業主接受的修改。

AIA合同條件規定,設計一施工承包商有權信賴項目標準中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有權信賴業主提供資料(主要指現場條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除非業主已書面告知資料的不準確性和不完整性(A.1.2.2、A.2.2.6)。另外,設計一施工承包商應認真研究比較設計一施工文件、材料以及業主根據A2.2款提供的其他資料,開展現場測量,并將發現的任何錯誤、分歧或遺漏立即報告業主(A.3.2.4)。

可見,AIA合同條件雖然沒有FIDIC新黃皮書和ICE合同條件中的措辭,但理念相同。A.1.2.2和A.2.2.6兩款賦予業主承擔自己所提供資料中的錯誤的義務,A.3.2.4款賦予承包商認真審查的義務。

以上五個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可以總結分析如下:

首先,在JCT合同條件中,承包商承擔的責任最小,不承擔審核業主提供資料的正確性和充分性的責任;而業主承擔的責任最大,要為業主提供資料的錯誤或分歧承擔全部責任。

其次,FIDIC新黃皮書、ICE以及AIA合同條件中,承包商應對業主要求進行審核,并盡到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認真審查的義務;而業主則需要對仔細審核后仍然無法合理發現的錯誤承擔責任。

第三,FIDIC銀皮書中,承包商承擔的責任最大,業主承擔的責任最小。除合同明確規定由業主負責的部分,其他全部責任由承包商承擔。應該注意,這是EPC合同本身的特點決定的,業主采用EPC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將更多的風險轉移給承包商。因此相對于DB合同,EPC合同中承包商介人工程的時間更早,承擔的風險更大。

第四,業主應根據自己承擔責任的能力選擇不同的合同范本,而承包商則需要綜合考慮合同范本和自身的設計能力,做出均衡的報價。只有雙方明確各自的義務,履行各自的責任,才能減少設計接口的爭議。

(二)承包商提交文件的審批范圍與審批程序

五個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均對承包商提交文件的審批范圍與程序做了規定。

1.FIDIC新黃皮書

(1)承包商應按照業主的規定提交承包商文件供業主審核或批準;

(2)若無特殊規定,審核時間不得超過21天;

(3)工程師可在審核期內向承包商發出通知,指出承包商文件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地方,承包商應自費修改,并重新提交業主審核或批準;

(4)在工程師未批準或同意承包商文件之前,與承包商文件相關的工作不得開展,若工程師未能在審核期內發出通知,則認為承包商文件已獲得批準;

(5)如果承包商希望對已送審的文件進行修改,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按程序提交修改后的文件;

(6)任何批準或同意均不免除承包商的任何責任(第5.2款)。

2.FIDIC銀皮書

由于FIDIC銀皮書中承包商承擔了大部分的設計責任,因此在設計文件的準備過程中有較大的自,并帶來了兩點變化:

(1)在FIDIC新黃皮書中,業主人員有權檢查承包商文件的準備情況,而在FIDIC銀皮書中則無此權利;

(2)在FIDIC新黃皮書中,承包商需要將承包商文件提交審核或審批,而在FIDIC銀皮書中,承包商只需將承包商文件提交審核,無需審批。

FIDIC銀皮書中,承包商文件審核的程序性規定與FIDIC新黃皮書相同。

3.ICE合同條件

(1)承包商應向業主代表提交必要的設計和圖紙資料,說明工程的總體布置以及工程與業主要求相符;

(2)業主代表未同意之前,上述設計和圖紙不得實施;

(3)如果業主代表認為設計或圖紙不符合業主要求或合同規定,應書面通知承包商其理由,在承包商合理修改并重新提交之前不予批準;

(4)若承包商希望對已批準的設計或圖紙進行修改,承包商應通知業主代表并重新提交;

(5)若業主代表未在合理期限內決定是否批準,承包商可以索賠工期及由此產生的費用(第6.2款)。

4.JCT合同條件

JCT合同條件在資料表1(承包商設計文件的提交程序)(Contractor’s Design Submission Procedure)中做出了專門規定:

(1)承包商應按業主要求或承包商建議書提交兩份承包商的設計文件;

(2)業主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或者在提交期限屆滿之日起14天內,給予A或B或C的評分(A評分代表承包商可按照設計文件開展工作;B評分代表承包商在按照業主的意見修改后可以開展工作,修改后的文件應重新提交業主;獲得C評分后承包商不得開展工作,應認真考慮業主的意見,或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文件,或者發出書面通知);

(3)若業主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予以答復,應視為給予A評分;

(4)若承包商不同意業主的意見,則應在7日內向業主發出書面通知,認為業主的意見構成變更。業主應在收到通知后的7日內決定堅持或撤回意見,若業主堅持原有意見,承包商應修改設計文件并重新提交;

(5)承包商遵守提交設計文件的程序,或者獲得業主的評分,都不減少承包商保證設計文件與合同一致的義務。

5.AIA合同條件

(1)設計一施工承包商向業主提交審批的文件是指設計一施工文件中規定的文件;

(2)業主的審核應合理、及時,不得延誤承包商的工作(A.2.3.1)。

(3)審核結果有五種,業主應國際經濟合作2011年第9期決定文件或提交的資料與設計一施工文件:相符,予以批準;相符,但需要對提交文件進行修改;不符,不予批準;不符,但在對工程變更后可以接受;不符,但在提交文件修改后可以接受(A.2.3.2)。

(4)業主的審查和批準不免除承包商遵守設計一施工文件的責任(A.2.3.4)。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對設計文件的審批范圍與審批程序規定都比較明確,且通常有下列規定:

(1)若合同要求某些文件需經業主批準,承包商需提交業主審批。

(2)業主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審查,并予以批準或給出修改意

見。

(3)承包商在業主批準前或審核期滿前不得將設計文件用于實施工程。

(4)若承包商希望對業主已經批準的文件進行修改,則仍需報業主審批。

(5)業主對承包商文件和提交資料的批準并不免除承包商的義務。

三、案例與分析

上述五個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都明確規定了設計接口責任,顯示了對設計接口責任問題的重視。但是在具體實踐中,僅僅按照合同范本的通用合同條件中籠統的規定難以解決設計接口責任問題,還需要結合實際問題進行細化分析。

(一)業主提供資料中的分歧案例分析

某總承包項目,承包商在細化設計時發現業主提供的概念性設計與技術規程對部分房間的大小與技術要求不一致,承包商的報價是按照概念設計的要求計算的,而業主要求承包商按照技術規程的規定實施,從而引起承包商費用的增加,承包商就此向業主提出費用索賠。

本案例可以分為三種情況進行分析。

1.若此項目采用FIDIC銀皮書作為合同范本,則承包商要對業主要求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因此承包商的索賠請求無法得到支持。

2.若此項目采用的是FIDIC新黃皮書或ICE或AIA合同條件,承包商可以對由于業主要求中的錯誤或分歧導致的費用提出索賠,但承包商應該證明,作為有經驗的承包商已經認真審核業主提供的資料且無法發現此類錯誤或分歧。在本案例中,業主可以抗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應當認真對比業主資料,在審查階段完全可以發現概念設計與技術規程之間的分歧。雖然承包商可以提出自己的證據證明自己已盡到審查義務,但總體來說承包商的索賠請求難以得到支持。

3.若此項目采用的是JCT合同條件,業主應對業主要求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在本案例中如果業主執意按照技術規定執行,則應支付承包商相應的費用,承包商的索賠應得到支持。

(二)設計文件審批程序案例分析

某總承包項目已完成招標并進入設計階段,但業主由于某些原因不愿意繼續開展此項目,因此對承包商進行刁難。主要表現在:要求承包商在短時間內將設計文件提交審核;要求變更設計標準;以不符合業主要求為名對一份設計文件多次批復;或者干脆不批復文件。承包商對此難以應付。

本案例可以分為四個問題進行分析。

1.審核期限。在上述五個總承包合同范本中,ICE和AIA合同條件沒有對審核期限做出明確規定,FIDIC合同條件規定的是21天,JCT合同條件規定的是14天。實際上,由于設計文件復雜程度不一,業主的審核時間也不固定。因此在合同談判時,承包商應就設計文件的復雜程度與業主進行溝通,并在合同中根據不同類型的文件來規定具體的審核期,這樣更為合理。如果不能爭取審核期限的延長,則意味著承包商可能需要在短時間內集中力量準備報批文件,因此承包商可以通過提高報價來預防風險。

2.業主審核次數。在實踐中,還應對業主方審批的次數有所限制,否則可能造成一份文件反復多次審批,拖延最終批復的時間。在國際工程中,習慣將業主批復一次作為一個版次,因此在合同中可以規定業主最多批復的版次,以避免業主借審批設計文件之機拖延時間,反復增加工程量。

3.設計標準的選擇。由于技術標準的選擇對工程實施的難度以及工程造價的影響很大,在合同談判時對采用哪些設計規范和標準一定要慎重。若對某些規范和標準不能很好的掌握,或找不到熟悉此類規范和標準設計的分包商,應在談判時要求采用熟悉的標準。若合同中對某些標準沒有明確規定,則采用“良好的設計慣例”,在實踐中此類措辭通常被認為是歐美國家的常規做法。

4.設計審批的爭議。在實踐中,往往出現這種情況,承包商認為某設計方案符合要求,但業主有不同意見,拒絕批準該圖紙或文件,從而導致爭執。首先,若業主的審批人員不批準承包商的設計文件,應指出問題以及不批準的具體原因。這些原因應該是違反合同的某些具體要求,不批準的理由應該具體且有憑有據,不能單憑主觀臆斷。對于出現的問題,業主的設計審批人員有權依據合同否決,但不能硬性要求承包商必須采用某方案,否則其要求可能構成“變更指令”,導致承包商索賠。此外,業主應為此方案的正確性和恰當性負責,否則讓承包商接受業主提出的設計方案并為之承擔責任,對承包商是不公平的。其次,對于承包商來說,其設計應遵循合同的各項規定,不理解業主要求中的規定,單純依靠經驗完成的設計往往得不到業主批準。但另一方面,也不要被動地接受業主設計人員對設計方案提出的各項要求。若業主否決某項方案,而又不能提出合同的依據與合理的解釋,則可以將業主的要求視為變更指令,有權提出補償要求。若形成爭議,按合同爭議程序解決。

設計接口責任是工程總承包模式中的突出問題,結合實際問題對國際知名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的相關條款進行分析,有利于我們對此有清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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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總承包;項目成本;合同管理;

通常來講,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中最重要組成部分是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須融合于整個工程項目管理中,必須對整個項目、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項目的所有工程活動實施有效的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設中,沒有合同意識,則工程項目整體目標不明;沒有合同管理,則項目管理難以形成系統,難以有高效率,并使效益喪失殆盡。沒有有效的合同管理,則不可能有有效的工程項目管理,當然就不可能實現工程項目的目標。加強合同管理使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當今市場競爭激烈,投資結構多元化,使工程建設合同利潤逐漸減少,合同風險增大,合同條件日趨苛刻。由于長期的計劃經濟的慣性,真正體現市場尚未有效形成。如何在合同實施的過程中做好合同管理,本人從以下四個方面談談體會:

一、建立合同實施的保證體系

建立合同實施的保證體系,也是企業為保證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日常事務性工作有序地進行,工程項目的全部合同事件處于受控狀態,以保證合同目標的實現。

(一)做好合同交底,注意分解合同責任,實行有效的目標管理。企業在總承包合同簽訂后,具體項目的實施是項目部人員。項目部從項目經理到項目成員,各部門管理人員,都應該掌握合同各條款,對合同進行分析、分解。項目主要負責人要向項目各部門負責人進行“合同交底”,對合同的主要內容及存在的風險作出解釋和說明,“合同交底”是實行目標管理的有效手段,大家只有在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內容、各種規定及要求、管理程序的同時,才能了解作為總承包商的合同責任、工程范圍以及法律責任。在傳統的工程項目管理中,要克服人們注重“圖紙交底”工作,忽略“合同交底”工作的問題。合同交底工作做好了,通過“按合同施工”才能在執行合同時不出或少出差錯。

(二)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企業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務性工作通常較多。如何協調好個方面關系,真正使得總承包合同實施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按預期計劃和質量保證體系完成任務。一方面建立并制定定期或不定期的協調會制度,另一方面,對于一些經常性的工作按程序化正常開展工作,只要有章可循,管理人員也就不必進行經常性的解釋和督促。

(三)文檔管理系統非常重要。每一項目都要設立合同管理專門人員。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各種合同資料和相關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不要怕繁瑣,怕花費時間和精力。一個項目中工程的原始資料都是在合同實施的過程中產生的,通常是由業主、分包商及項目的管理人員提供。建立文檔并有效管理對以后工程的索賠與反索賠有著極其重要意義。

(四)建立健全報告和行文制度。工程總承包商和業主、監理工程師、分包商之間的溝通都應該以書面形式進行,或以書面形式成為最終依據。這既是合同的要求,也是經濟法律的要求,更是工程管理的需要。內容包括:定期工程實施報告,工作量報表;工程過程中發生的特殊情況及其處理的書面文件,如工程環境的突然變化、不可預測的地質條件以及其他情況等等,這些都必須有監理工程師及總承包方的簽署和認可。對在工程中合同雙方的任何協商、意見、請示、指示都應落實在紙上。有依有據。

二、合同實施過程必須嚴格控制

對工程項目的有效管理真正最好的手段就是合同管理,而合同實施控制是合同實施過程中對合同實行控制的重要環節。

(一) 實施工程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控制、質量控制、安全控制、進度控制和成本費用控制。對工程目標進行強有力的控制,整個工程建設的總目標在總承包合同中已經定義,實施合同就是將這個目標經分解后落實到各個環節,并形成目標體系。分解后的目標是圍繞總目標進行的,分解后的目標實現與否及其落實的質量,直接關系到總目標的實現與否及其質量,這就是它們的辯證關系。控制這些目標就是為了保證工程實施按預定的計劃進行,順利地實現預定的目標。

對一個合同的控制要根據其本質特性,在合同的實施過程經常會受到外界的干擾,這就需要及時發現,并加以調整。合同如果本身發生了變化,總承包商的合同控制,在總承包模式不盡完善的情況下,針對與業主之間的總承包合同,包括與總承包合同相關的其他合同,如分包合同、采購合同等等,也包括這些合同間的協調控制,在合同控制中更須加強各種關系的溝通和協調。

(二) 實施合同跟蹤監管。在工程進行的過程中,由于實際情況千變萬化,如導致合同實施與預定目標發生偏離時,必須對合同實施進行跟蹤,不斷找出偏差,加強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調整與控制。

總承包商對分包合同以及采購合同的實施更須有效的控制,對其進行跟蹤和監督,以確保總承包合同的實施。總承包商還有責任對分包商的工程和工作進行統籌協調,以保證總目標的實現。

(三)合同實施過程信息動態管理。隨著工程項目規模擴大與分散,施工難度與質量要求不斷提高,而利潤空間縮小,工程管理難度也越來越大。加之工程項目信息量不斷擴大,信息及時有效交流難度增加,工程管理對信息動態管理的要求提高。信息化管理是給工程項目管理提供了一種先進的管理手段。目前在工程管理中對信息的處理還基于紙介質進行,信息的流速并不快。要充分利用通信和互聯網等先進的信息傳遞方式與工具。對總承包商來說,一是由于項目自身的管理水準的高低,另一方面也受到分包企業自身的管理水平的影響。

因此,加強合同實施過程的信息動態管理,必須從三方面著手。一是明確信息流通的路徑;二是建立項目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對有關信息進行鏈接,做到資源共享,加快信息傳播的流速,降低項目管理費用;三是加強對業主、監理、分包商等的信息管理,對信息發出的內容和時間有對方的簽字,對對方信息的流入更要及時處理。

三、重視合同變更管理

通常來說合同內容的頻繁變更是工程合同控制管理的弊端。在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變更中,分包合同的變更比總承包合同變更加頻繁。這是因為總承包合同往往采用固定總價合同,而分包合同采用的形式多樣,有單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等等。如裝飾裝修工程建設中,總承包商收到分包商的合同絕對不僅僅是數以十計。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并不是所有的變更都可以作為合同變更的。如我項目部承建的某政府投資工程的合同中明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國家規定的動態造價指數上漲……則對項目的投資總額進行調整”;“對于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響,甲方和乙方將協商確定對工程價款和合同工期的調整”;對合同范圍的變更,更是有專門的章節描述,對范圍變更的定義、范圍變更程序、價格的支付等等問題都有明確的條款。

合同頻繁變更是索賠的重要依據,在合同變更中,量最大、最頻繁的是工程變更,所占的工程索賠份額也較大。因此對合同變更的處理要迅速、全面、系統。合同變更指令應立即在工程實施中貫徹并體現出來。對工程變更的責任分析是工程變更起因與工程變更問題處理,是確定索賠與反索賠的重要的直接的依據。

四、加強合同實施的索賠與反索賠管理

合同索賠對總承包商來說,同樣有兩個方面,一是總承包商與業主關系,二是與分包商的關系。合同管理貫穿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各個層面,而合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施工索賠。施工索賠亦同時貫穿于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各個層面。一方面要根據合同條件的變化,總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索賠的要求,減少工程損失;另一方面總承包商利用分包合同中的有關條款,對分包商提出的索賠進行合理合法的分析,減少分包商提出的索賠。如果因分包商自身原因拖延工期、和不可彌補的質量缺陷及安全責任事故要按合同罰則進行反索賠。同時堅持公平對待各方利益與誰之過、誰賠償的原則。在索賠與反索賠過程中要注重客觀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時,還要注意在索賠管理中,避免惡意壓低報價,過分期望索賠彌補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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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項目總承包施工合同管理

中圖分類號:F715.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在建筑領域中,合同管理是經營管理的核心內容,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的內容成為開展建筑活動的主要依據,如何有效的預防和消除各種風險,在企業決策和市場環境相結合的同時,經營風險要降到最低,合同管理是關鍵。

一、工程總承包

工程總承包以及他的衍生管理總承包經營模式已經完全占據現今建筑市場,以其業主傾向、資源配置、綜合效益和發展趨勢等諸多優勢,逐漸成為工程發包的主流模式。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成本等向業主負責。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法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分包企業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企業負責。

合同管理作為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必須融合于整個工程項目管理中。要實現工程項目的目標,必須對整個項目、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項目的所有工程活動實施有效的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設中,沒有合同意識,則工程項目整體目標不明;沒有合同管理,則項目管理難以形成系統,難以有高效率,并使效益喪失殆盡。沒有有效的合同管理,則不可能有有效的工程項目管理,當然就不可能實現工程項目的目標。加強合同管理使爭取企業經濟效益的最佳途徑。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當今,以及投資結構的多元化,使得即使是施工工藝復雜的高層建筑工程,建設合同利潤也微乎其微,而合同風險卻增大了,合同條件日趨苛刻。不正確認識這些客觀條件的變化,放松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就很難取得工程盈利,甚至造成工程虧損。

二、目前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小結

1、合同公正性欠缺,權益過多的傾向于發包單位

從目前實施的建設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絕大多數條款和發包控制價是對發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強調了承包方的義務,對業主的制約條款偏少,特別是對業主違約、賠償等方面的約定不具體,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干擾因素。承包控制價缺乏市場評估和論證。承包商以爭取中標為目標,降低了自我保護意識和索賠意識,導致合同履約過程中承包商多發違約和虧損。另,簽訂合同的同時在工程價款和工程量等細節方面的約定比較模糊,也造成工程結算中這兩方面的爭議大,結算價款遲遲不能定論。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建筑總承包企業,在進行項目管理的過程中,組建和總結一些實際的管理方案和隊伍建設,但是真正的管理中還是有些方面比較薄弱或者是管理中的力度不強,著重注意和業主以及關系的發展,犧牲了企業的部分利益和職工利益。而且一些建筑施工企業始終未能形成一整套嚴謹的合同管理制度,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合同管理體系及操作流程,對合同的審核、簽訂、履行、變更、中止或終止、解除及合同管理的監督考核全過程未能實現系統化、規范化和科學化,分包管理經驗相當薄弱。

3、缺乏專業性的合同管理人才

合同管理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涉及內容面廣、專業性強,對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目前建筑施工企業項目部合同管理人員往往身兼數職,而且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意識淡薄和學習能力差,導致合同管理僅是一個管理職責行為,很難提高到一個較高的綜合水平。

施工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缺乏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或在崗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一旦發生合同糾紛,處理過程又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對施工企業的信譽打擊很大。人才建設和培養,對企業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起著重要作用。

三、高層建筑項目總承包施工合同管理

1、加強合同談判技巧和能力

合同談判的過程就是具體內容達成一致的過程。作為施工企業目的在爭取中標和合理價格的同時,也爭取改善合同條款有利于我們實現合同履約的成功。通過仔細分析招標文件,資料收集,分析高層建筑施工具體人材機狀況以及發包方是否具備誠信等。談判中,因為各方的利益不同,在相關條款的較量時,會產生較大分歧,施工單位作為利益集中的一方,掌握會議進程和引導會談多方進入具有共識的議題。這個需要施工談判代表能有效的控制會議形成一個緩和氣氛,又能縮小多方差距,推進談判進程。同時,會議談判人還要注意懂得分配談判時間,不用過多拘泥于細節性問題。這樣可以縮短談判時間,降低交易的成本,有時為了緩解壓力,采取像自助式飯桌談判的方式,也不失為一個事半功倍的選擇。

2、建立和健全完善的總、分包合同管理體系

工程自中標到竣工完成,這個階段是施工單位合同管理工作內容集中的時間段,能否有效的建立一個好的合同管理制度,選定好的負責的管理人員,對項目能順利履約影響深遠,還可以實現企業的價值目標。

總承包合同管理包括內容繁多,主要在于選定合適的分包施工單位和業主方主合同的控制和索賠兩方面的工作,分包合同管理主控措施包含合同評審和合同交底兩個大的程序。

分包合同管理從項目管理角度來講,合同管理是典型的兩個層級需要分工清楚的一項工作,因主合同的訂立是施工企業層次面簽訂的,前期風險和成本盈虧測算基本確定。而到了合同的履行階段,具體的施工現場負責合同管理的是項目經理部,經理部的主要權限是負責對分包管理的合同成本控制和風險分擔,以及在施工過程中充分利用設計變更、工藝改變并結合市場成本變化,為項目部爭取適當的經濟利益。所以企業和項目部兩者的權限、界面一定要有清楚的界定。合同管理體系要進行動態控制,及時調整,不斷完善。

3、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合同管理人員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在高層、超高層房屋建筑工程這樣工藝復雜、管理層面多變的項目體系中,合同管理者不但要有比較扎實的施工經驗,更要有較強的協調管理能力。 根據企業與市場的實際,組織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學習和交流,結合法律專業或經濟管理專業的學習,同時必須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其責、權、利,建立相應的競爭機制,對有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通過以上途徑,全面提升總承包項目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包括思想水平、法制水平、協調管理和業務能力。

四、不同階段合同管理工作的重點

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來說,過程合同管理應遵循下列程序: 合同評審、合同訂立、合同實施計劃、合同實施控制、合同綜合評價、有關知識產權的合法使用。

1、合同評審

合同評審是合同決策的重要基礎,合同評審應在合同簽訂之前進行,主要是對招標文件和合同條件進行審查、認定和評價。包括下列內容:

1)招標內容和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尤其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項目,一定要清楚該項目的手續是否齊全。

2)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和完備性審查。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可以通過現場考查、對發包人提出咨詢、要求發包人對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加以澄清等。

3)合同雙方責任、權益和項目范圍認定。

4)與產品或過程有關要求的評審。

5)合同風險評估。綜合以上內容,最終要做出一個決定: 是否參加投標。

2、合同訂立

簽訂合同須特別注意的幾點:

1) 工程名稱,有時甲方會變更工程名稱,但是合同中的工程名稱一定要與招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上工程名稱保持一致;

2) 承包范圍,如為清單招標工程,承包范圍應為“招標文件及工程量清單中包括的全部工程施工總承包”,而不是“施工圖紙范圍內包括的全部工程”;

3) 開工日期,由于合同簽訂時,施工現場往往不具備開工條件,因此要注明合同中約定的開工日期為“計劃開工日期,準確開工日期以開工報告為準”;

4) 保修金的支付時間,一般建設單位都要扣留3%的保修金,待一定期限后再支付。但我們要特別注意,有保修期有保修責任,并不意味著一定要有保修金,尤其是 2008 年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更不能把保修期與保修金完全對等起來,等保修期滿后再支付保修金;

5) 分包配合費,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確,如發包人有分包項目,總承包人計取配合費的費率,以免合同履約過程中發生分包時,總承包人應有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3、合同實施計劃

合同實施計劃包括合同實施總體安排、分包策劃以及合同實施保證體系的建立等內容。合同實施保證體系應與其他管理體系協調一致,須建立合同文件溝通方式、編碼系統和文檔系統。承包人應對其同時承接的合同做總體協調安排。承包人所簽訂的各分包合同及自行完成工作責任的分配,應能涵蓋主合同的總體責任,在價格、進度、組織等方面符合主合同的要求。

4、合同實施控制

計劃與實際執行總是會有一些偏差的,而控制的任務就是要不斷的糾正這種偏差、減少偏差。包括合同交底、合同跟蹤與診斷、合同變更管理和索賠管理工作。在合同實施前,合同談判人員應進行合同交底。合同交底應包括合同的主要內容、合同實施的主要風險、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特殊問題、合同實施計劃和合同實施責任分配等內容。管理層應監督項目經理部的合同執行行為,并協調各分包人的合同實施工作。根據建筑法的有關規定,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不管是質量方面還是安全方面,所以項目經理部要加強對分包合同的管理。

總結

總之,工程總承包企業的合同管理從工程投標、發標開始直至質保期滿收到最后的質量保證金為止,貫穿于整個工程。它既是項目實施的有力保證,又是企業管理水平的綜合體現,作為工程總承包企業必須認真抓好這項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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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常慧敏.淺談加強施工合同管理[J].山西建筑,2010,36

篇6

[關鍵詞]EPC總承包;稅務籌劃;合同形式

在國家能源政策的指導下,我國核電站工程建設迎來了“井噴”時代。由于核電站技術先進、工程接口復雜、管理要求高等特點,國內核電工程建設均采用機組/分島EPC總承包模式,即總承包商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調試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由于EPC總承包模式在國內實踐時間不長,與之模式配套的稅務制度不完備,使得稅務風險凸顯。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通過籌劃方案降低稅負,合理控制工程造價,提升總承包商的市場競爭力。EPC合同是綜合體現發包方和總承包商職責分工和風險承擔的基礎文件,將直接決定雙方的稅負水平及涉稅事項。因此,稅務籌劃應該在EPC合同的談判和簽訂階段實施。本文基于當前最新的稅務征管規定,針對EPC總承包管理模式中典型的稅務風險,從EPC合同簽訂和組價方面提出應對措施。

1.混合銷售風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第50號令)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第52號令,以下簡稱《營業稅實施細則》)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稱為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應全額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

在核電工程EPC總承包項目模式下,總承包商除了從事設計和技術服務外,還向業主供應設備材料,并為供應的設備材料提供建筑安裝勞務和機組調試,總承包商所供應的設備材料多為外購,上述行為符合“混合銷售行為”的定義。也就是說,總承包商要就其總承包合同全額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但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是總承包商和業主難以承受的:如全部繳納增值稅,則占總包合同額近50%的設計、土建安裝施工和調試等工作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在全面實行“營改增”政策后,總承包商也無法獲得稅率為17%的增值稅進項票),全額繳納稅率為17%的增值稅與設計、施工服務等繳納3%的營業稅相比,稅負大幅度增加;如全部繳納營業稅,則業主無法從總承包商處取得增值稅發票,不能享受增值稅轉型政策的好處對業主來說也是不可接受的。

顯然,對于總承包工作來說,如果簡單地用混合銷售行為界定,并按照單一稅率/稅種征稅并不合理。為了規避此風險,本文從合同簽訂形式上提出如下解決方案。

方案1:將總承包工作按采購供貨、設計及技術服務、施工及調試納入到三個合同中,由三個關聯公司分別和業主簽訂。這種形式可以從根本上避免被認定為混合銷售,但業主公司分別和三個獨立公司簽訂專業承包合同,實際上打破了EPC總承包的管理模式,并且會產生設計-供貨-施工-調試-竣工移交各環節的接口問題,業主公司存在協調工作量增大和合同權利保護不足的風險。并且,由于核電建設的特殊性,核安全物項的實施必須滿足嚴格的質量要求,由三家關聯公司負責核電站的建設,將對參建方的資質和質保體系提出更高的要求,難以獲得監管部門認可。

方案2:由總承包商和業主簽訂總合同,并按采購供貨、設計及技術服務、施工及調試分別簽訂子協議,總承包商對采購供貨、設計及技術服務開具相應額度的增值稅發票,施工及調試部分開具營業稅發票。這種方案不僅從合同形式上將營業稅和增值稅的應稅項目分開,而且也避免了實施主體不一致造成的責任追溯困難,確保了總承包工作的完整性。

不過,方案2中三類業務均由同一個主體完成,仍然存在被認定為混合銷售的可能性。因此,在總承包合同簽訂前,需要就本方案的可行性提前與項目所在地稅務部門進行溝通,爭取其理解和支持。

2.重復納稅風險

在規避混合銷售風險后,總承包商可以按照不同業務性質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但總承包商在部分征稅環節仍然存在重復納稅風險。根據《營業稅實施細則》第16條規定,除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在EPC總承包項目中,設備材料均由總承包商提供。因此,總承包商在就承包范圍內的設備和材料開具增值稅發票并繳納增值稅后,仍然存在被項目所在地稅務部門征收營業稅的風險。此風險在總承包商異地承攬工程項目時尤為突出。在《營業稅實施細則》未做出修訂或者“營改增”政策在全行業全面推行之前,這個矛盾仍無法解決。為了合理規避上述風險,本文從合同簽訂形式上提出如下解決方案。

方案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列舉。可以看出,財稅[2003]16號文與《營業稅實施細則》中的規定并不一致,并且財稅[2003]16號文并未廢止,仍然有效。在總承包合同簽訂前,總承包商可以就財稅[2003]16號文的可用性與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稅務部門進行溝通,并積極申報設備名單。為配合此項工作,總包合同中應將屬于備案清單內的設備明示出價格(按實際采購進項稅額發票的金額計列),以便稅務機關核實費用。

方案2:如果稅務機關否定了財稅[2003]16號文的可用性(即拒絕就具體設備名單進行登記和備案),則方案1不可行。根據《營業稅實施細則》的規定,業主方提供的設備價款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因此可以在不改變總承包工作關系和責任分工的前提下調整工程所用設備的合同簽訂方式(供應方式),即由業主和總包方作為聯合買方共同與設備供應商簽訂合同。在采購合同具體執行時,由總承包商承擔全面管理責任,業主根據總承包商指令承擔付款責任。合同形式上表現為業主方供貨。這種方式的弊端在于,由于所簽訂設備采購合同價格向業主開放,總包方在設備采購環節難以實現設備增值。

方案3:《營業稅實施細則》和財稅[2003]16號文都將工程建設所需的材料視為營業稅稅基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是業主供應還是總承包商自行采購,在繳納了增值稅的基礎上,均需再次繳納營業稅。在“營改增”政策在全行業推行前,并不夠完全化解這部分的重復納稅問題。不過,在該項稅費繳納過程中,需要注意營業稅稅基的計取問題。在增值稅轉型前,總承包商同業主結算材料費用時,不繳納增值稅,材料價款中所含的增值稅額計入了總承包商產值,因此需要納入稅基繳納營業稅;在增值稅轉型后,總承包商就材料部分向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增值稅,材料價款中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不再計入總承包商產值,因此需要從營業稅的計稅基數中扣除。在總包合同簽訂時,需要對這一部分費用進行明確約定,以減少重復納稅。

由此可見,在現行稅費制度下,設備和材料費的稅費繳納存在一定差異,對設備和材料費用進行明確劃分對于實現稅務籌劃具有重要意義。不過,核電站設備數量眾多,品類復雜,專業性強,在實際執行時存在不清晰之處,需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50531-2009)和《核電廠建設項目費用性質及項目劃分導則》(NB/T20023-2010)進行判定,在總承包合同的“采購供貨協議”和“建安及調試協議”中分別計列并做賬務處理,具體實施辦法在本文中不再贅述。

3.設備采購中間環節費用納稅風險

在設備采購過程中,并非所有服務于核電設備采購工作的主體都能夠向總承包商提供稅率為17%的增值稅進項票,例如,負責大件設備運輸的承運人僅能提供稅率11%的增值稅票,負責報關的進口人僅能提供稅率6%的增值稅票,其他小規模納稅人(現場倉儲服務等)僅能提供稅率3%的增值稅票。因此,對于設備采購中間環節的費用,總承包商存在增值稅進項和銷項(向業主開具稅率17%的增值稅票)不一致的情況,總承包商需要承擔稅率差。因此,對于總承包商來說,有必要對設備采購中間環節的相關稅費進行量化計算。并且,鑒于當前處于增值稅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針對轉型前后的不同情況對稅負水平進行測算。

假設總承包商采購設備價格為A(含稅)并取得稅率為17%的增值稅進項發票,總承包商所發生的采購中間環節費用為B,總承包商取得稅率為6%的增值稅進項發票(為簡化計算,按照單一稅率考慮)。在增值稅轉型前,總承包商針對設備采購中間環節費用繳納的稅費合計為B×3%;在增值稅轉型后,總承包商就此項費用承擔的稅費合計為(B×11%)÷[(1+17%)×(1+6%)]=B×8.87%。增值稅轉型前后稅負增加B×5.87%。假設B部分費用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發票稅率為11%,按照上述方法測算,增加的稅負為B×1.62%。由此可見,設備采購中間環節的工作內容不一樣,稅負存在較大差異。對于總承包商來說,應根據最新的稅費征管條件合理測算稅負成本,并在總包合同組價中考慮。

4.結語

上文從總承包商的角度分析了核電工程EPC總承包合同面臨的主要稅務風險,并提出了通過優化合同簽訂形式應對相關風險的策略。通過合同手段,可以消除相關稅制不合理造成的稅費風險。對于無法完全消除不利影響的,也可以量化計算其影響,并在合同定價時適當考慮。但是,上述各種措施均是針對現行稅收征管制度提出的“權宜之計”,要想從根本解決問題,還是要從立法角度充分考慮EPC工程總承包的特殊性,出臺與總承包工作相適應的稅收征管規定,支持工程總承包模式發展。

參考文獻

[1] (財稅[2011]110號),2011.11.16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2003.1.15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務部、國稅總局第50號令),2008.12.18

[4]《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務部、國稅總局第52號令),2008.12.18

[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住建部 GB/T50531-2009),2009.9.3

[6]《核電廠建設項目費用性質及項目劃分導則》(能源局 NB/T20023-2010),2010.5.1

作者簡介

篇7

1項目簡介

本項目于2014年4月開工建設,2017年1月正式竣工投入使用,是山西省目前最大的鐵路煤炭集運站,項目特點如下:1)根據煤炭儲運裝實際特點,需開展多種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工作,其成本占系統總投資的近1/3,因此,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采購工作的順利開展是項目成本控制的關鍵因素。2)在現場實際施工過程中,各單位作業面相互交叉,互相影響。由于該系統與鐵路項目同期建設,現場施工單位眾多,各個單位工程銜接緊密,當出現作業面無法按照時間節點交付,直接影響后續工程按期施工。

2總包商合同管理

項目總承包商需要承擔巨大的合同管理風險。本項目的合同總計26個可以分為四類:包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總承包合同、與設計咨詢單位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與供貨商簽訂的設備采購合同、與施工安裝單位簽訂的施工安裝分包合同。每類合同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針對其特點采取不同的合同形式和談判思路,并針對在合同執行中發現的一些問題有效地解決。2.1總承包合同。儲運裝系統采用的是成本加酬金總承包合同,合同依據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盡管前期設計方案優化和合同談判時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存在諸多不可確定因素,工程詳細內容、范圍等界面不清晰。采用成本加酬金總承包合同形式,可以有效規避潛在的合同風險,保證總承包方的利益。2.1.1工程范圍。總包合同中應在主要工作劃分上清晰明確,同時關注項目的邊界條件,避免合同雙方出現分歧。本項目總承包合同工程范圍的界定只考慮到儲運裝系統本身,未能明確潛在相關方如鐵路、市政、環保等部門出于對整體項目安全、環保評估的影響。如鐵路部門需要對與鐵路相關裝車系統安全評估,增加安全設施,該項內容在總承包合同中難以體現,同時又是項目生產所需的內容。建議在工程范圍的主要工作中明確“為保證項目達到安全生產的要求,滿足相關部門的規定,設置必要的安全環保設施”,為之后的設計變更和增加費用提供合同依據。2.1.2現場進入權。儲運裝系統通常與鐵路工程同步進行。實施中無法按時提供施工現場和作業條件是影響工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對提供施工現場和作業條件的責任等問題并沒有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本項目實施過程中,受場地條件限制,鐵路快裝站設備材料進場安裝需占用鐵路環線場地,快裝站安裝周期為5個月,由此造成鐵路環線部分工程必須在快裝站全部完成后方可開始施工。經總承包商與設備廠家、鐵路分包方溝通協調,調整材料設備進場計劃,滿足相關方的施工作業面,從而保證了整個項目的工期。2.1.3工期計劃。在總承包合同的工期計劃條款中建議只明確絕對工期,而相對工期可在合同生效后提交的進度計劃中體現。此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將設計、施工、竣工試驗、試運行、竣工后試驗的絕對工期進行劃分,并應體現在合同中工期約定的條款中。本項目總包合同中注明開工、竣工日期和施工工期22個月(時間開工日期以發包人簽認的開工報告為準)。項目進行過程中受設計方案變化和資金的影響,工期順延一年。總包合同中雖然有關于工期調整的條款,實際執行過程中難以精確估算,筆者認為需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應按合同相關約定報送業主審批,根據進度計劃編制更為詳細的分階段分項進度計劃。2.2技術服務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涵蓋了施工圖設計、對設備廠家所提供設計資料確認、二次施工圖設計、預算等工作內容。在合同履行階段,由于設計人員對復雜的現場缺乏了解,對復雜的邊界條件不熟悉,總承包商發現施工圖紙差錯漏項較多,針對此類問題,技術服務合同中建議增加對設計分包商各專業負責人的職稱、經驗、現場配合等具體要求和相應的獎懲措施,滿足項目的質量和進度要求。2.3設備材料采購合同。2.3.1材料設備采購包件的劃分。儲運裝系統的設備材料采購數量多,種類繁,涉及機械、電氣、暖通、消防等。如果逐項單獨采購,可能需要面對幾十家供貨單位。總承包商針對這種情況,將設備采購按專業劃分分包件集成采購,即由一家供應商負責相關聯或類似的幾種設備材料的供應,如9條皮帶機機電系統集成、鐵路快裝站、變配電、集控系統等,每一項單獨作為一個“采購包”,這種集成采購雖然可能增加單一成本,但是減少了采購需要管理的對象和協調供貨周期的復雜度,從而降低了相關供貨周期、設備系統集成風險。2.3.2靈活選用采購合同價格模式。成套設備、單體設備合同簽訂時采用固定總價,同時考慮到不可預見的設計方案變更,需要對所采購的設備數量調整,按約定的單價調整金額,并訂立補充協議。合同中約定:“一般情況下合同約定內容不予調整。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買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需要對合同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交貨期進行調整,發生調整的,買賣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如果數量發生變化,根據合同約定的單價調整合同金額。”實踐證明,該項約定對采購合同的執行和項目整體推進效果良好。2.3.3根據實際需求調整進度款支付。采購合同中設備預付款比例較小加上市場經濟價格波動,難以滿足設備供貨商制造產成要求,最終影響項目的機電安裝工程的工期。如皮帶機原合同中約定:設備全部到場驗收后,方能支付貨款的45%。這一約定過于籠統,沒有考慮到現場具體施工狀況。經與相關方協商修訂為:“根據最新的工期計劃要求最先供應設備工廠內產成駐廠代表確認支付45%,其他剩余設備運抵現場開箱檢驗合格后支付相應部分45%”。該辦法有效的緩解供貨商的資金壓力,同時保證項目的工期進度。本項目所采購的部分設備如汽車衡等,設備貨款基本都小于100萬元,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考慮到此類各設備廠家預付款比例較小,扣除履約保函僅支付5%的設備啟動資金,難以保證項目的正常推進。經雙方商定并報業主批準,供貨商以書面申請的方式將前兩次支付調整為“供貨商放棄15%預付款,所供貨物按約定時間運抵現場檢驗合格后,一次支付60%的貨款。”如此一來,既保證了所采購的設備按期到場,又不突破合同約定,同時供貨商的支付手續簡單化,收到良好的效果。2.4施工分包合同。對于工作內容明確,工程范圍界定清楚、工程量較準確的施工合同,宜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本項目中土建分包合同工程量及價格清單是以初步設計為依據的概算數量和價格。實際施工中,按照已完工程量的報表和審核后的對應工程預算計算實際的工程價款。由此有利于項目土建工程提前動工爭取工期,及時支付已完工程的進度款。由于設計深度和分包合同訂立條件限制,某些工程部分工程量很難準確估計,此時可以采用部分工作包干總價,如本項目機電設備安裝工程采用總價合同,安裝單位承擔初步設計與施工圖設計不同階段的量差風險。通過采用部分包干單價的方式,不但能夠減輕總承包商管理的工作量,又有利于總體成本控制。

3結語

總承包合同管理是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為減輕總承包商承擔的風險,應加強對建設過程風險的預先控制和事中控制,因此,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便成為重中之重。本文以合同管理實踐為例,研究討論煤炭集運站總承包項目中合同管理的相關問題并提出建議,隨著我國總承包管理模式的大力推進,合同管理必將起到其應有的核心作用。

作者:康志勇 夏飛 單位: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篇8

關鍵詞: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合同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1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工程建設活動是一種涉及面廣,內容復雜的綜合性經濟活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門通過簽訂合同將參加該項活動的各方有機地結合起來,并使得參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得到法律上的確認,這就是項目施工合同,又稱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過程中最重要的合同之一,是當事人進行工程項目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和成本控制的主要依據,是項目建設過程中雙方的最高行為準則。隨著國家近幾年基建項目的萎縮,施工企業為了在激烈的市場夾縫中求生存,往往是項目業主所開的合同條件施工企業照單全收,先中標拿活再說,對合同相關條款約定及合同風險研究不透,若項目實施過程中管理不當,尤其是對合同管理不重視,將直接影響項目管理各項指標及項目能否順利實施,甚至造成項目巨額虧損,給企業帶來負擔。因此,對項目施工進行有效的合同管理意義重大。

一、工程總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開展總承包工作重要的一個前提就是合同管理,目前總承包企業(總包方)所簽訂建筑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類:與發包人(業主)簽訂的總承包合同;與材料商或設備供應商簽訂的購銷合同;與專業分包商及勞務分包商簽訂的分包合同。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造價、工期、質量等向業主負責,而材料和設備供應商及分包企業則按照分包合同或購銷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企業負責。所以,工程總承包工作能否順利開展,是和有效的合同管理工作之間是密不可分的。合同管理是指企業依法對以自身為當事人的合同進行訂立、變更、履行、轉讓、解除、終止以及監督、控制、審查等一系列行為的總稱。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有履行、訂立、解除、變更、轉讓、終止;監督、審查、控制是合同管理的重要手段。合同的管理必須是全過程的、動態性的、系統性的。全過程的合同管理就是由草擬、洽談、生效、簽訂開始,最后直至合同失效做結。不僅要對簽訂前的管理加強重視,更不可以忽視對簽訂后的管理。一般情況下只要是涉及合同條款內容的各部門就要求其管理必須系統化、規范化。動態性就是要注重對全過程變化情況的履約,特別要對自己不利的變化,及時對合同進行變更、修改、補充或終止,全面掌控合同變化的主動性。目前,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與靈魂,已成為與成本管理、進度管理、質量管理、信息管理等并列的一大管理職能。在建筑工程的建設中,如果合同意識不夠強的話,則整體的工程項目目標也就不明朗,不明確;合同管理在項目管理中占據很大的比重,如果沒有合同管理,整個項目管理的系統性就很難成形,高效率也將不復可能。如果合同管理失控或無效,工程項目管理則就無從談起,工程項目的目標也就不可能實現。

二、施工企業施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相關制度建立缺失,沒有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而將合同管理依附于其他部門,或者已設立但職責分工不清、交叉混淆,形成“都管都不管”的局面。

由于施工合同往往是招投標后簽訂,所以企業往往會把簽訂和合同管理歸結為招投標部門的責任,實際上招投標部門主要負責項目前期的投標成本分析、市場詢價、報價等工作,由于時間緊工作繁瑣,往往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重視合同的簽訂,合同管理便成為附屬任務,而且相關法務部門也沒有就合同的風險進行評估,為合同的履行和成本控制埋下隱患。

(二)合同管理人員素質不全面

管理合同的人員多數都是造價及商務人員,有成本控制的意識,但法律風險防范意識相對薄弱,而且多數造價及商務人員沒有深入現場,合同管理與現場情況脫節,一手資料收集不全,對日后的結算及合同糾紛等問題解決非常不利。

(三)合同管理不僅僅是一個部門的問題,它是整個項目執行鏈條的關鍵,是全員、全部門的事情。施工單位大多實行集團、公司、項目經理部三級管理模式,但往往只有預算員和公司級的合同管理人員了解合同內容,項目其他人員尤其是一線人員知之甚少,這樣容易造成盲目指揮、亂簽字、資料收集不全甚至成本失控等現象。

(四)合同動態管理制度沒有完全建立,沒有應急應變預案,造成執行過程中發生大量的變更等事宜得不到及時的歸結處理,往往為項目后期的結算埋下隱患。

(五)前期法律風險預估不足,合同條款分析不到位,造成合同履行及結算處處受制,效益流失。

三、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做好合同交底工作,有針對性的編制商務策劃書和施工方案

為保證工程順利完成達到預期目標,第一步是必須做好合同的交底工作,要讓每一個項目參與人員都熟悉本項目的虧損點、盈利點和風險點。合同簽訂后,應投標文件的要求要立即組建項目部,合同談判者或者合同管理部門要代表企業立即對各有關部門及項目部相關人員進行交底工作,同時項目部要著手編制“商務策劃書”及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這些工作的開展首先要對專業的施工管理人員進行相應的施工合同、招投文件的說明、交底,讓他們能夠清楚地了解到合同規定的施工具體的范圍、要求以及風險,讓他們知道投標過程及合同簽訂過程的意圖及預想的目標等,并提出應該注意的事項。在施工方案的編制過程中,要充分體現合同的責權關系,從節約施工成本,確保施工安全,保證工程質量等多個角度出發,對于施工的人員、設備以及施工的工藝、方法等要做到合理安排,敘述詳盡,既要滿足業主需求,也要達到施工方目標。

(二)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要及時、積極主動地完善工程變更、簽證手續

工程變更、簽證幾乎發生在所有的工程項目施工中,而且會發生在各個階段,當工程發生變更、簽證時,施工單位和投資方就必須在嚴格遵守合同的條件下,及時做好工程變更簽證手續。無論是工程的設計、計劃進度以及施工條件的變動,還是在材料的使用和項目的增加方面,都需要及時做好登記備案和變更手續的簽認工作。工程變更、簽證,是施工單位創效的一條主要途徑,變更不可怕,可怕的是沒有變更,更可怕的是有變更而沒有抓住機會。在變更工程的價格再議時候,如果施工企業能夠把握機會,掌握主動權,那么它的利潤收益則會非常可觀,而且,針對某些虧損點施工企業還可以變向提出變更,以減少損失。但是如果某些變更使施工成本發生了較大的增加(收不抵支),施工企業的利益受到了影響,那么,施工企業就必須為了自身的利益積極同投資方進行溝通、談判,不能單從合同的角度出發,而要結合實際突破合同,爭取讓投資方同情、理解并支持,確保自身的利益不受損。另外還要注意,工程變更手續必須要經合同約定的甲方代表、施工方代表和監理工程師的簽字方能生效。

(三)監督檢查合同管理情況,及時糾偏

許多建筑施工企業都很重視合同的監督檢查,而且實踐中也制定了合同監督檢查制度,但往往執行力不強,過程中的隨意性、盲目性、走過場很普遍。所以,首先除了要制定合同監督檢查辦法,明確監督檢查的主體、檢查程序、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標準、檢查評價以及檢查后的整改反饋等,關鍵在于執行、落實與追責獎罰。二是建筑施工企業合同量很大,涉及到的合同類型多,且大多數合同標的額相當大,可以要求各基層單位先對照檢查標準開展自查,然后由合同綜合管理部門采取重點檢查和抽查的方式進行。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合同簽訂情況,主要檢查合同文本;合同履約情況,察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以及合同變更情況;合同違約情況,查看合同當事人是否存在違約,這是監督檢查的主要工作。己方違約時,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應及時調查違約原因,督促承辦部門盡早采取補救措施,并盡快與對方協商確定處理辦法,為防止合同相對方過分追究違約責任,應特別注意保存相應有利的證據材料。在合同相對方違約或預期違約時,應及時掌握違約的事實證據,必要時依法中止履行合同,避免擴大經濟損失,并及時與相對方協商處理(因為處理違約情況涉及大量法律規定,所以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對此過程應重點監控)。三是應當及時對監督檢查進行評價,總結合同管理比較好的經驗,通報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尤其是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通過總結經驗,查找不足,不斷推動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

結束語

建筑總承包項目施工合同管理既是項目實施的有力保證,又是企業管理水平的綜合體現,作為工程項目的各參與方必須認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從而促進建設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張廣韜.施工總承包企業合同風險管理研究[D].大連理工大學,2013.

[2]董碧淳.施工總承包企業合同時態管理研究[D].武漢理工大學,2011.

篇9

關鍵詞:EPC總承包;合同管理;合同審查

EPC為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的縮寫,即為設計、采購、施工,內容是工程總承包商和業主簽好工作合同,然后總承包商按照合同承包了工程中的設計、采購、施工、實踐操作等的各步驟。因此,整個流程的重點之一便是合同的管理,把合同的每一步都詳細安排好,才能保證工程更好地完成。下面就合同管理方面給出意見。

1投標階段的合同管理

投標期間的合同管理主要工作為合同條款和條件的審查,及合同談判。合同條款和條件,通常分為普通條款和特殊條款。

1.1普通條款的審查和談判重點

1.1.1適用的法律方面

合同中通常規定選用發包方所在地的法律或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或承包商所在地的法律,或雙方共同選擇的第三方的法律。如果選用的是發包方所在地的法律或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最好聘請當地的律師事務所或執業律師作為法律顧問,這樣可以避免某些法律上的漏洞或陷阱。如果能爭取到適用承包商所在國的法律,那將是最好的選擇。

1.1.2合同幣種和匯率要求

由于我國實施的是外匯強制結算制度,因此如果是國外工程,應選擇和人民幣匯率相對固定的合同幣種,或者對人民幣具有升值潛力的幣種,避免在匯兌上出現損失。

1.1.3工程保險和履約保函

應在合同中明確保險的種類和承保的范圍。通常工程安裝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應由業主負責承保,承包商具體負責雇主責任險和機動車責任險等,這些在合同條款中一定要規定清楚。

1.1.4留置權

隨著我國物權法的頒布,工程的留置權相當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30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對于業主來說,希望承包商提供的所有設備和材料和現場形成的設施或建筑物都放棄留置權;而作為承包商來說,應盡量保留留置權。

1.1.5誤期損害賠償金

誤期損害賠償金或者說延誤違約金的比例和金額,一定要特別關注。有些業主會將此比例和金額規定的很高,一旦承包商違約,那么承包商將遭受相當大的損失。因此,EPC總承包商必須重點審查此條款,盡量朝自己有利的方向努力。具體金額和比例應視合同金額大小而定。

1.2特殊條款的審查和談判重點

特殊條款的審查和談判重點應放在合同的價格和工作范圍上,主要審查工作如下:

1.2.1合同價格形式和工作范圍

EPC合同通常為固定總價形式,有些合同為總價加獎勵形式。作為合同管理人員,關注的內容為合同計價的工作范圍,應對工作范圍界定清楚,這部分工作最合理的形式是以矩陣的格式將合同雙方的責任進行逐一清晰地表示出來。在涉及到政府許可和第三方協調方面,承包商應重點關注,通常此項工作應由業主負責,EPC總承包商承擔相關配合工作。

1.2.2機械竣工和工程交工的定義應明確

機械竣工是國外引入的,通常涉及的是設備的安裝工作,在國內通常是以工程中間交接出現。機械竣工和中間交接有著不同,因此在承接國外工程時需要明確機械竣工的定義,應當將各個專業工作在機械竣工時所達到的狀態進行詳細描述,確保雙方不因竣工的定義產生歧義,而導致合同的關鍵里程碑不能達到,從而造成違約情況出現。

1.2.3適用的設計標準和驗收規范

適用的設計標準和驗收規范,對于一個合同至關重要,尤其是國外工程,一字之差很可能就是上億元的代價,例如業主要求以美國或者歐洲的標準進行設計,如果承包商是按中國的標準來進行投標的,那么后期的損失將不可估量。在這點上,中國鐵建承建的沙特輕軌項目就是一個代價高昂的例子。

1.2.4支付條款的審查

支付條款的審查通常應關注付款的時間和比例。預付款支付時間通常為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d內,支付比例原則上為10%。進度款的支付通常規定為按進度檢測的比例進行支付或者按實際完成的里程碑進行支付。如果可以的話,承包商應在合同談判時候將進度款的支付確定為按實際進度檢測的比例進行支付,這樣可以減輕承包商在資金上的壓力。同時支付時間應當盡量縮短,例如完成進度款申請審批后一個月內完成支付。對于業主拖延支付的條款,也應當予以關注,會存在有些業主故意拖延支付。因此業主違反支付時間的違約金應當在合同內明確規定,如業主延遲支付,則應賠償承包商未支付額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1.2.5稅收條款的審查

2009年以來國家積極實施營改增的稅收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等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業主對設備材料的增值稅的規定會非常的明確,作為承包商應當熟悉此項工作以及它可能帶來的管理成本。對于國外工程,尤其應了解對方國家的稅收政策,最好聘請當地的稅務專家,避免漏計某項稅,從而帶來損失。

1.2.6調價條款

雖然說EPC合同通常為固定總價合同,但是,由于近年來各項設備材料的價格波動幅度較大,例如2010年年初國內普通螺紋鋼在3900元/t左右,但到了2010年底價格就漲到了近5000元/t,價格漲幅超過25%,這給承包商的成本造成很大的壓力,甚至出現虧損(見圖1)。因此有必要在合同條款中加入調價條款,例如,當漲價幅度超到5%時,可以進行調價,并在合同中約定調價的公式。例如世界銀行的如下公示可以作為參考:

其中:X+a+b+c+d+e+……+t=1;

C為價格調整指數或者綜合漲價幅度;

X為固定系數,通常為0.15;

a,b,c……t為各項成本所占的比重;

LSn,CPn等為計算期的價格指數;

LSO,CPO等為基期的價格指數,通常為投標截止日前28d的價格指數。

這樣一來,承包商不會因為外界的價格劇烈波動而造成大的損失,或者說能保證合同的整體盈利性,而不是白白為業主打工。

總之,EPC總承包商在投標階段和合同談判階段就應主動發現合同條款中的風險,并做出相應調整的措施,或爭取修改條款,或在報價工作中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盡可能地將合同的風險降到最低點。

2合同執行中的合同管理

2.1項目團隊貫徹合同風險管理意識

合同執行中同樣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EPC總承包商應當在合同執行之初就將項目執行中存在的風險識別并進行分類列表,并告知到每一個項目團隊成員,一旦判斷某項風險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應立即向項目成員發出預警和警示并采取預先制定好的措施。

篇10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文件相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_______(工程)勞力施工承包事宜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工程承包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工程工期

1.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計劃完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總日歷天數_______天;

2.主要節點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應無條件執行甲方的進度計劃安排(包括新調整的進度計劃)。

第四條工程質量標準

所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必須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組成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招投標文件;

4.本工程施工圖紙及國家現行或行業標準規范;

注:上述文件應互為補充,在合同中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按上述順序解釋,不能清楚解釋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施工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六條標準規范

本合同適用標準規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甲方責任和義務

1.負責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組織編制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量檢測、實驗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2.負責與業主、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工作聯系,協調現場工作關系。

3.根據工程情況要求乙方增減施工人數,滿足施工生產需要。對施工質量底劣、技術差、不服從指揮、有違法亂紀行為的人員予以清退。

4.及時提供由甲方供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周轉材料。

5.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

6.統籌安排、協調解決乙方施工人員生活臨時設施、用水、用______________其費用:

7.協助乙方辦理現場施工人員出入證件,其費用由乙方自理。

第八條乙方責任和義務

1.遵守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業主和甲方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勞動保護等工作。

2.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范、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對本合同勞務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向甲方負責;根據業主或甲方的計劃要求(包括調整后的計劃),合理組織,科學安排作業計劃,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期;承擔由于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返修、工期拖延損失及各種罰款。

3.應按招標文件要求和承諾的管理人員、安全員(持證)保質保量到位。技術工人必須按國家規定持上崗,技工必須有職業技能操作證,持證證率達到100%。特殊工種必須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率達到100%

4.服從甲方和業主的監督、檢查、管理;接受甲方和業主有關人員對質量、進度、技術、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接受甲方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保管、使用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

5.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因乙方責任發生損壞,應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各種罰款:

6.按甲方統一規劃堆放材料、機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賃給乙方使用的機具、周轉材料及其他設施:

7.按國家政策規定與每個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合同所約定的條款支付務工人員工資(務工人員工資每月造冊備案),承擔因此項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糾紛或當地相關行政部門的處罰及責任后果;

8.為其施工人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安全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工作服、手套及其它相關的防護用品);

9.進場施工人員要求具備思想素質好、身體健康、技術熟練等條件;禁止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55歲以上的老人及體弱病殘人員;禁止使用不法人員,乙方應承擔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員而引起的責任和后果。

10.甲方在資金暫時不到位,業主未能按時拔付工程款的情況下,乙方不得因此而影響正常施工,不得聚眾鬧事,做到對甲方的諒解。

第九條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1.甲方應集中組織對乙方進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以及公司相關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監督、監控乙方的相關工作實施情況,使其體系有效運行。

2.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施工標準進行施工;加強對現場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認真落實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隨時接受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違章操作造成事故,承擔一切責任后果和經濟費用。

發生安全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甲方有關部門,同時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事故進行處理。

3.乙方就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到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證施工現場整潔有序,符合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維護甲方良好的企業形象,并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加強現場管理,采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環境,限制由施工作業引起的噪音或其它污染;避免對公眾和第三方財產造成損害和妨礙。

第十條材料、設備供應與管理

1.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周轉材料實行調拔制,根據工程計劃需要向乙方提供。

2.乙方就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包括領用、保管、裝卸、退庫、辦理相關手續、按甲方指定的場內地點歸類堆放);因保管和使用不善發生丟失、損壞,乙方應按領用時的價格賠償。

3.材料按預算分折量對乙方實行限額領料,乙方應合理用料、注重節約。如材料使用超出預算用量,則超出部分的費用由乙方承擔;材料節約部分,由甲乙雙方按_______比例分成。

第十一條承包方式、價格及包含的內容

1.承包方式及單價

2.承包價格所包含的內容:

承包價格包括施工期間乙方的各類風險及施工人員工資和調遣費:小型機具費用;各類材料的場內二次倒運;自然氣候影響停水、停電、待料等不可預見工日費用;包括周轉材料的領用、裝卸、看護、保管、退庫;勞動保護用品費用(安全帽、安全帶、手套等);安全防護設施的搭拆(安全網、防護欄桿、防護棚等);文明施工費用(包括上級部門對現場的各類檢查所發生的臨時用工);承包工程范圍內的配合測量放線、材料試驗、電工、機械設備維修和安裝拆卸配合用工;預防一般性自然災害所采取的措施用工費用;

3.本合同單價為一次包死價格,在合同實施期間不因其它因素變化而調整變動。

第十二條結算辦法及付款方式

1.每月25日由甲方按乙方實際完成工程量(或按工程進度節點)結算勞務承包費,5日按合同價款結算完畢,交甲方財務部門作為支付勞務承包費用的依據。

2.甲方不預付乙方生活費用,勞務承包費用按月支付(或按工程進度節點),付款時間為業主付款后,支付上月結算款的_______%。所承包工程完工后付結算款的_______%,余款_______%待所承包承包工程完工驗收達到合同要求后付清。(結算款支付額以扣除勞務管理費后的數額為基數)

3.在每月的承包費結算中,應扣除乙方向甲方勞務公司應繳納_______%的勞務管理費。

第十三條施工驗收

1.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組織施工,確保施工質量。施工完畢,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交自檢報告,通知驗收;甲方應當及時對乙方施工成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初步驗收,驗收合格后再進入下道工序施工作業;驗收結果表明乙方施工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應負責無償修復,不延長工期,并承擔由此導致的甲方的相關損失。

竣工驗收時,業主、監理等相關方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乙方應無償維修,并承擔由此導致甲方相關損失,不因先期已經甲方驗收而減輕乙方責任。

2.乙方應配合甲方對其工作進行的初步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甲方或施工場地內第三方的工作必須乙方配合時,乙方應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配合第三方工作的費用另外協商)

第十四條工程保修

1.保修范圍、期限:______________

2.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維修通知后按甲方要求內容和時間派人維修,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執行,甲方可委托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保險

1.乙方負責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2.保險事故發生時,甲、乙雙方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損失。

第十六條爭議

1.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否則,雙方應在合同簽訂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解決。

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工作連續,保護好已完工作成果;

2.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終止合同;

2.2調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為雙方接受;

2.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十七條合同履約保證金

1.乙方向甲方繳納合同履約保證金_______元。

2.合同履約保證金所含內容應包括本合同內所定的各項批標及投標文件內的承諾條件,如:工期、質量、安全、環境保護、文明施工、施工高峰期所到位人員數,農忙季節的人員數量,支付農民工資,遵紀守法等。若達不到以上內容所規定的要求,則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一定的金額;若發生嚴重違約或給甲方造成無法挽回損失的,沒收全部保證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果。

3.本工程完工后,乙方按雙方所簽訂合同的內容完成,經有關部門驗收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要求,則甲方在一月內返還乙方的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標準執行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當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沒有相應標準時,執行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項目經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甲方應協助乙方采取措施。

3.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誤的工作時間相就順延。

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合同解除

1.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因一方違約或因業主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或業主原因造成合同解除,乙方就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要求撤出施工場地;甲方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作勞務報酬。

第二十條合同終止

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勞務報酬價款支付完畢;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承包工程作業成果,并經竣工驗收合格后;保修期滿未發生質量問題,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二十一條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方_______份;乙方_______份。

第二十二條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后生效。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