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范本范文
時間:2023-03-20 09: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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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被告人基本情況
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羈押處所。
(如果是單位犯罪,應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如果還有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況內容敘寫。)
二、辯護人基本情況
包括姓名、單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來源
如果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告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如果是本院偵查終結的案件,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告人***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偵查終結。”
如果是上級人民檢察院移交起訴的或者因審判管轄的變更由同級法院移送審查起訴的,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告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經***人民檢察院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或“被告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人民法院轉至本院審查起訴……”
四、案件事實
包括犯罪時間、地點、經過、手段、目的、動機、危害后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可寫為:
“經依法審查表明,
概括敘寫經檢察機關審查認定的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應當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圍繞刑法規定的些罪的構成要件,特別是犯罪特征,簡明扼要敘寫。
如果被告人犯有數罪或多次實施犯罪的,應當一一列舉各項犯罪事實。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寫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五、起訴的根據和理由
包括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性質,從輕、減輕或者從重、加重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各被告應負的罪責等。
本院認為,……(概括論述被告人行為的危害程度、行為性質、輕重情節),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引用罪狀、法定刑條款和從重、從輕處罰的量刑條款),依法應當從重(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嚴懲)。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檢察員
年 月 日
篇2
第二條 本市各級勞動行政機關參加行政訴訟應訴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勞動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四條 勞動行政機關在下列情況下出庭應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行政機關做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第五條 勞動行政機關按下列規定應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復議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勞動行政機關應訴。
(二)經勞動行政復議,并作出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勞動行政機關應訴;勞動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復議的勞動行政機關應訴。
(三)勞動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為引起行政訴訟的,勞動行政機關與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共同應訴。
(四)勞動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起訴訟的,由委托的勞動行政機關應訴。
第六條 勞動行政機關接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后,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訴訟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并辦理訴訟事項。
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訴訟人,應由機關內的法制機構或辦公室工作人員或機關內部其他人員擔任。
第七條 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委托訴訟人,要與訴訟人簽訂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具體明確訴訟人的事項、權限和期限。
訴訟人要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訴訟活動,維護其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八條 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的訴訟人(以下簡稱應訴人員)應負責調取與行政訴訟案件有關的全部材料,不參加訴訟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人員應向其移交材料,并主動提供情況。
第九條 應訴人員應認真分析研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并審查勞動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確定充分,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定性和處理是否正確、合法。并擬定答辯狀。答辯狀須經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簽字后加蓋勞動行政機關公章。
第十條 應訴人員應按法定期限十日內將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答辯狀、勞動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材料以及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 應訴人員應認真做好出庭準備,由法定代表人應訴的應擬定辯護詞;由訴訟人應訴的應擬定詞,闡明辯護理由和有關情況,詞應客觀陳述事實,正確引用法律法規,理由確定充分,要求合理合法,使用語言準確。
第十二條 應訴人員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時出庭,遵守訴訟程序和法庭紀律。應訴人員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或不出庭而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應訴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發現勞動行政機關的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適當,確實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應及時向勞動行政機關報告,提請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四條 庭審期間,勞動行政機關的有關參加人員應當對法庭的審理情況作出紀錄,應訴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字。
第十五條 勞動行政機關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可以依法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勞動行政機關不服人民法院一審裁定的,可以依法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勞動行政機關應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
第十六條 原告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原辦理訴訟的勞動行政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訴訟活動。
原告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勞動行政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應訴人員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訴訟事項,不得失職或徇私舞弊。違反法律規定并造成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機關在接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三日內應向上一級機關報告,并按規定填報有關統計報表。
勞動行政訴訟審結完畢后,勞動行政機關應將起訴書副本、上訴書、庭審記錄和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一并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