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存疑不起訴的司法實踐
時間:2022-05-13 0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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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雖就此規定了四項判斷標準,但在司法實踐中還是產生了一定的認識分歧和適用誤區。究其原因,一是沒有準確理解和把握“兩個基本”的定罪起訴原則,二是與我國目前所采用的刑事起訴標準有關?!芭懦侠響岩伞钡男淌缕鹪V標準有其科學性與合理性,也有付諸司法實踐的現實基礎。為了提高辦案質量和訴訟效率,維護司法公正,應對我國刑事起訴標準予以重建即采用“排除合理懷疑”標準。
公訴權是國家主動對犯罪進行追訴的一種權力。完整的公訴制度毋庸置疑地包含著起訴和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三類不起訴情形中的一種,是現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和訴訟經濟原則的具體體現。其適用的對象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由于作存疑不起訴處理的案件會涉及到具體的刑法罪名,人們通常將這類案件稱之為“疑罪”。存疑不起訴,關鍵在于如何準確認識和把握疑罪。這是司法實踐中分歧較大的問題,也是現實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它關系到能否正確貫徹疑罪從無的訴訟原則,關系到辦案質量和司法公正。因此,認真研究疑罪,意義重大。
證據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據和前提,不能拋開證據談“有罪”還是“疑罪”亦或“無罪”。疑罪的核心特征在于證據不足。研究疑罪,始終繞不開證據問題。鑒此,我們擬以所任職之檢察院自2003年至2007年作存疑不起訴處理的案件和一審中級人民法院判無罪的案件①作為基本的研究素材,并結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就存疑不起訴的證據問題進行粗淺的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存疑不起訴的實質乃是證據不足
如何界定疑罪?證據不足的具體體現又是什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訴訟規則》)第286條對此規定了四項判斷標準:(一)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二)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在這四種情形中,第一種和第三種指的都是證據本身存在問題而導致這些證據不能采信,而這些證據又是“據以定罪”的證據,也就是案件的主要證據或稱基本證據。由于這些“據以定罪”的基本證據無法采信而導致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也就必然導致定罪的基本事實不清。下面結合案例具體分析。
(一)證據能否采信存疑
由于公、檢、法三機關在我國刑事訴訟體制中的具體分工和作用不同,人們將其稱之為流水線式的作業。對檢察機關來說,根據證據的“三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來審查判斷、運用證據從來都是這一流水線式作業中的重中之重。對據以定罪的證據采信與否,事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確定罪量刑。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條規定主要涉及到證據資格問題。證據必須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三者缺一不可,反之則不具備可采信性。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和瑕疵,無法采信和查證屬實,從而導致證據量上的不充分,案件存疑。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通過刑訊逼供等手段取得的非法言詞證據,因不符合證據的合法性要求,故根據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如在唐某某、高某某、林某等人故意傷害案中,在押的六名犯罪嫌疑人均有證據證實在案發現場,但證實唐某某、高某某、林某參與該案的證據存在瑕疵。
2.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無法采信,從而導致證據量上的不充分,案件存疑。證據之間的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排除,其實質是證據的關聯性問題。在一個刑事案件中,偵查機關往往會收集到很多證據,但如果據以定罪的證據出現不一致、相互矛盾的情況,即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之間的矛盾無法排除,無法采信其中的任何一個,所有的證據便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確實充分地證明待證事實,故只能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處理決定,存疑不起訴。陳某斌走私普通貨物案即是較為典型的一例。在本案中,走私香煙一事是客觀存在的,涉案人數雖較多,但只有犯罪嫌疑人陳某斌在案。
(二)證據證明的結論存疑
前面所論述的主要是因證據資格問題導致據以定罪的證據不足而作存疑不起訴的情形,下面著重就證據的證明力不足導致據以定罪的證據不足,故對案件作存疑不起訴的情況進行分析。證據的證明力是指具有可采性的刑事訴訟證據對于待證事實或訴訟主張所具備的證明價值。根據犯罪構成理論之通說,犯罪構成包括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這四個要件,對于決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缺一不可。②如果證明這四個構成要件中某個要件事實的證據不具有充分的證明力,即不能定罪處理,而應作存疑不訴。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是因構成犯罪的主體、主觀方面或客觀方面的要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疑罪處理。
1.構成犯罪主體的證據不足導致案件存疑不起訴犯罪主體是犯罪構成必備的要件之一,因為一切犯罪行為都是由具體的行為主體實施的。我國刑法對犯罪主體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有些犯罪要求犯罪主體必須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貪污賄賂犯罪,即要求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行為人;二是有關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問題,它事關罪與非罪。
2.構成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不足導致案件存疑不起訴犯罪的主觀要件,主要內容包括犯罪的故意與過失(統稱為罪過)、犯罪的目的與動機等與主觀方面相關的問題。行為人的罪過即犯罪的故意或過失,是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因此被稱之為犯罪主觀方面的必要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構成所必備的主觀要件,也稱為犯罪主觀方面的選擇要件;犯罪動機不是犯罪構成要求必備的主觀要件,它一般不影響定罪,但卻影響量刑。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絕大多數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其中有部分犯罪還特別規定要具備刑法上特定的“目的”,因此在具體案件中,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主觀方面的故意是對其定罪的關鍵。如費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貨物案。該案從證據看,沒有證據證實費主觀上知道或應該知道他人組織走私而參與的共同故意。根據費的供述,他登上走私船之前事先并不知道也沒有人告訴他們此行是去走私柴油。
3.構成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不足導致案件存疑不起訴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主要包括:危害行為、犯罪對象、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其中,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構成都不可缺少的要件,屬于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其余內容如犯罪對象、犯罪結果、犯罪的時間、地點等雖然也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但并不是一切犯罪構成所必須具備的要件,而只是一部分犯罪構成所必須考慮的要件。犯罪客觀方面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是否具備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沒有犯罪的客觀方面,就意味著沒有犯罪行為,就不存在構成犯罪的客觀基礎,其他的構成要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對于某些需要以特定的時間、地點、對象、結果等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來說,沒有這樣的要件,也就不能構成某種犯罪。
(1)證明行為人危害行為的證據不足而存疑不起訴。如劉某王故意殺人案。本案是一起三村青年酒后因瑣事相互爭吵引起相互斗毆的突發性案件。現有證據可以證實持刀砍中被害人王某忠的是劉某彪,砍中被害人劉某金的是王某某,購買作案兇器(鉤刀)的是劉某山。犯罪嫌疑人劉某王在雙方爭吵時在案發現場,其參與毆打被害人王某忠的證據,僅有其一次供述,稱打對方二拳,沒有其他證據證實劉某王毆打被害人。證人劉某島證實劉某王在現場參與爭吵,同樣無法證實劉某王參與毆打被害人。其他同案犯在逃,認定劉某王參與毆打被害人因而成為殺人共犯的證據單薄,不符合起訴條件,故檢察院對劉某王作了存疑不起訴處理。
(2)證明行為之危害結果的證據不足而存疑不起訴。如容某、容某章故意傷害案?,F有證據可以證實被害人容某山首先持鐵鏟在容某章家門口毆打容某章,二人爭奪鐵鏟過程中容某章打中容某山左眼一拳,沒有打中容某山的頭部、背部或其他部位。在危急情況下容某章叫喊“救命”,其兒子容某聽到其叫喊聲并看到其頭部流血、正和容某山爭搶鐵鏟時,則持木棍打中容某山背部,并追打容某山至牛圈旁的酸豆樹下繼續毆打致其死亡。法醫鑒定容某山系因鈍器重力打擊頭部導致急性腦功能障礙死亡及棍棒橫擊致7、8、9后肋完全性骨折、肝臟右肺葉嚴重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3)證明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的證據不足,即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不具有排它性而存疑不起訴。如馮某某故意殺人案。起訴意見書認定馮某某因懷疑其小姑子姚某某和馮某某的丈夫有私情而報復姚某某,趁姚外出之機將毒鼠強投放于姚喝水的口杯,致姚中毒死亡。馮某某始終供認其有投毒一事,犯罪動機明確,且和買鼠藥的地點等相關證據能相互印證。經檢察委員會討論,多數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二、實踐中適用存疑不起訴存在的認識誤區
在刑事訴訟中,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和堅持“兩個基本”原則是統一的。只有正確把握和堅持“兩個基本”,才能準確把握和處理疑罪。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正確理解和堅持“兩個基本”,從而不能準確把握和處理疑罪的情況是經常發生的。在此方面,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認識誤區有:
1.將不影響定罪的證據當作基本證據。如果這些證據不足或存在不能采信的情況,就認為是疑罪。如謝某某故意傷害案。檢察院認為謝某某酒后因瑣事持刀刺人致死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謝無罪。檢、法兩家的分歧何在?法院認為,謝某某的供述和證人證言及提取到的尖刀等證據均不能相互印證,證人證言之間存在矛盾,各種證據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來證明被害人系被謝某某傷害致死,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不具有排他性。檢察院則認為:第一,謝某某酒后作案,清醒后意識到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后而感到害怕,在案發當晚首先向其父親供認用刀刺到了人,然后再告訴其叔叔,在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后亦如此供述,這完全符合情理,其供述的內容是真實和自然的。謝的供述是直接證據,而且是主動投案后交代的,應予以采信。謝的父親和叔叔是謝的親人,他們二人的證言印證了謝的供述,真實性、客觀性是無可厚非的。第二,謝的有罪供述與其他間接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而且環環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鎖鏈,并非孤證。
2.將非合理懷疑當成合理懷疑,從而對據以定罪的證據不予采信。如吳某某等人販毒案。檢察院指控吳某某伙同陳某某販賣的犯罪事實成立(其中陳某某販賣89.851克,吳某某販賣40克)。法院則以二被告人的供述存在很多矛盾,另一涉案嫌疑人“亞弟”在逃,現有材料不能排除本案存在的疑點為由判吳某某無罪。檢察院認為,陳某某供述關于販賣的時間、地點、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細節上是一致的,與吳某某的供述、收繳到的兩包、電話通話清單等其他證據材料也是基本一致的。二人供述的不同之處完全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釋,不存在直接的、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疑點。
3.把證據之間的不一致當作矛盾不能排除,即而產生所謂“合理懷疑”。如陳某某等人故意傷害案。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陳上訴。上級院發回重審,一審法院又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陳無罪。法院判無罪的理由之一是,陳某某在法庭上否認參與作案,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在法庭上也否認在作案現場看到過陳某某;理由之二是被害人楊某某等人針對被告人陳某某參與作案的陳述缺乏穩定性和真實性,不能作為認定陳某某參與作案的依據。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雖然在法庭上否認參與作案,但其在偵查階段曾作過有罪供述,且其供述的事實當時并未為偵查機關所掌握,卻為后來偵查的事實所證實。
5.將應作存疑不起訴處理的案件作了相對不起訴。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存疑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的適用條件已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司法人員的執法觀念還沒有完全從有罪推定的窠臼中脫離出來,認為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已被批捕了,就證明他(她)或他們是有罪的,如果直接對其作存疑不起訴,就有放縱犯罪之嫌,而且將來有可能還面臨著國家賠償的問題,所以有意或無意混淆作存疑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使案件該存疑的不疑,影響了執法效果。這一問題前幾年在一些基層檢察院比較突出,在此不再贅述。
三、存疑不起訴的司法實踐要求重建我國的刑事起訴標準
疑罪和有罪,其實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因為它們均涉及到刑事起訴標準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起訴標準是確定存疑不起訴和定罪起訴的分界線,起訴標準的確立至少有兩重意義:一是實體法意義,在證據量及其證明力不變的情況下,起訴標準的設置和實際掌握的寬嚴在一定情況下決定著案件本身的實體處理;二是程序法意義,起訴標準是檢察院證明完成從而使證明責任得以卸除的客觀標志。從這個意義上說,刑事起訴標準也是疑罪判斷的尺度。準確把握和確定疑罪,除了應依靠司法人員司法經驗的積累、對先進執法理念的執著和追求以及整體素質的提高,還與我們采用什么樣的起訴標準有關。
關于刑事起訴標準,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雖沒有明確指出,但在有關條文中已有涉及:公安機關對于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第129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第137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第141條);合議庭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第162條)。
既然我國已有的刑事起訴標準存在以上弊端,我們認為當務之急是重建新的刑事起訴標準。
從近幾年來這方面的論著看,主張采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觀點已逐漸成為主流認識。雖然這一觀點仍將起訴標準和審判標準視為同一個標準,而沒有科學地作進一步區分,但我們認為,這一標準無論是對檢控機關還是審判機關,其可操作性和普適性都要比“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更強。首先,從國際上看,目前在刑事司法領域,不論大陸法系國家還是普通法系國家,對于刑事證明標準已普遍采取高于民事訴訟的要求,且在不同國家之間只存在表述上的差別而沒有實質性的不同,即對于定罪事實均采用排除合理懷疑標準。
那么,是否可以說,如果我們在刑事訴訟中采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起訴標準,就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分歧和爭論呢?答案是否定的。什么是合理懷疑?這又是一個在理論界和司法界都一直爭論不休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案件檢察機關認為可以定罪而法院則認為存疑,就是因為對案件中的懷疑是否合理產生分歧所致。因此可以說,要準確把握疑罪,必須正確理解和界定“合理懷疑”。
在司法實踐中,某一懷疑是否合乎常理,具有一定的現實可能性,也因案而異,具體如何判斷,需要司法人員吃透案情,感受證據,正確運用邏輯思維,以人們日常生活常識為依據,對事物存在和發展的常態作出判斷,使自己的懷疑疑之有據,疑之有理,而不是匪夷所思,這樣才能準確地把握疑罪。
【注釋】
法院判無罪的理由絕大多數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事實上這些案件亦可作存疑不起訴處理。
參見周國均:《對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探討》,載《政法論壇》1997年第2期。
宋英輝等:《外國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221-222頁。
轉引自陳一云主編:《證據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27頁以下。
參見尚立福:《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亟待改善》,載《中國法律信息網》,2006年5月29日。
轉引自陳瑞華:《刑事訴訟中的司法證明規則》,載《法學論壇》2003年第4期。
所謂“單邊帶”,是指根據國際協議,短波通信調幅信號的頻譜是由中央載頻和上下兩個邊帶組成的。將載頻和其中一個邊帶加以抑制,剩下的一個邊帶就成為單邊帶信號。本文中即指船用“單邊帶”通信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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