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慮不起訴案件中證據缺乏思索
時間:2022-12-31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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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證據不足”的含義理解
存疑不起訴的實體要件在于“證據不足”,所謂證據不足,筆者認為是指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但經過偵查和補充偵查,全案的證據仍未達到起訴所要求的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不能形成嚴密的證據鎖鏈。
證據不足中的所謂“不足”,是指證明犯罪事實證據不充足。與之相對“證據確實、充分”而言。實際上,證據不足在于“證據確實、充分”與“無證據”的兩者之間。證據不足,表現為運用已經查證屬實的證據不能達到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成立的程度,同時用以證明犯罪事實成立的證據中有的沒有達到確實可靠的程度,或者是與犯罪事實無關聯并無其他證據所印證。在辦案實踐中,通常出現證據不足的情形有:一是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印證證實。二是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證據存在無法查證屬實的疑問。三是雖有間接證據證實,但間接證據因缺少某一環節,不能形成鏈條而構不成證據體系。四是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證據和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的排除(如一個情節,有幾種證明形態)。五是動用查證屬實的證據難以得出犯罪事實的唯一結論,并且又不能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二、關于“證據不足”的幾個表現方面
1.犯罪的一般客體要件證據不足。
首先根據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的不同層次,犯罪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直接客體三種。這三類客體之間的關系是一般與特殊、整體與部分的關系。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行為所共同侵犯的社會關系,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整個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由于一般客體所涉及的是犯罪的性質問題,而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根據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侵犯一般客體。因此,證據不足,應當理解為證明犯罪的一般客體的證據不足即可。這是由于,證明犯罪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證據不足,涉及到的是此罪與彼罪的問題,雖然在決定起訴中應當盡量予以解決好,但并不妨礙起訴或不起訴。
2.犯罪客觀要件證據不足。
在犯罪構成的要件中,犯罪客觀要件處于核心地位犯罪客觀要件,即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證明侵犯某種客體的行為客觀事實特征,是犯罪活動的客體外在表現。構成犯罪客觀方面的事實特征主要有: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等。證據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不足,包括上述三個方面的某一個方面的證據不足:第一,證明危害行為的證據不足〕危害行為,是指行為人自己的意志或意識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客觀活動。犯罪危害行為的客觀表現多種多樣,但其表現可歸納為兩種基本形式:作為和不作為。證明危害行為的證據不足包括證明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證據不足。第二,證明危害結果的證據不足危害結果即犯罪結果,是危害行為給客體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的損害。危害結果,包括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實際危害結果、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禁止的某種行為或者實施了具有發生某種嚴重后果的危險性行為。證明危害結果的證據不足,包括證明上述三種危害結果之一的證據不足。第三,證明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證據不足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是指危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有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之分。在查明犯罪事實過程中,證明必然因果關系或偶然因果關系之分。在查明犯罪事實過程中,證明必然因果關系或偶然因果關系證據不足,就是證明危害行為之因果關系的證據不足。第四,證明犯罪時間、地點、方法的證據不足。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以一定的方法實施的,但它們不是所有犯罪的構成要件,而是少數犯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在此特定的時間、地點,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在特定(刑法規定)的時間、地點實施,都成了能否認定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如刑法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犯罪方法一般不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但是在刑法規定只有行為人實施了某種方法才構成犯罪時,這方法就構成犯罪的客觀要件,例如,強奸罪和搶劫罪等都規定必須以暴力、脅迫等方法進行。是否采取上述方法,就成為區別罪與非罪的原則界限。又比如破壞性采礦罪,是以“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因此,證明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的證據不足,是指證明刑法所規定的構成某種犯罪必備的時間、地點、方法的證據不足。3.犯罪主體要件證據不足。
我國刑法規定,只有達到法定的責任年齡并且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為犯罪主體。所謂犯罪主體,是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自然人或者單位。犯罪主體是犯罪構成中的一個必備要件,任何犯罪都有主體,沒有犯罪主體,就不可能有犯罪行為。犯罪主體的法定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是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犯罪主體的證明證據不足,有三種情形的證據不足:(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不中。(2)證明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不足。(3)證明刑法規定的特殊主體的證據不足。
4.犯罪主觀要件證據不足。
犯罪主觀要件,即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犯罪主觀方面包括故意、過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犯罪主觀方面證據不足可分為犯罪故意的證據不足和犯罪過失的證據不足。(1)證明犯罪故意的證據不足。根據行為人對自己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認識程度和所持態度不同,刑法理論將犯罪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或不起訴,是解決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為此,不管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在刑法規定的故意犯罪中,只要證明行為人故意犯罪的證據不足,就可能存疑不起訴。(2)證明犯罪過失的證據不足。(3)犯罪目的證據不足。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我們刑法規定把犯罪目的作為構成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只要是刑法規定的以行為目的為犯罪構成必備要件證據不足,也可能存疑不起訴。
三、關于“證據不足”的正確把握
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在確認不具備起訴條件沒有勝訴可能的情況下所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存疑不起訴適應的對象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條件。然而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中的“證據不足”是否能夠正確把握,直接關系到能否正確適用法律,能否懲罰犯罪和能否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一個十分重要問題。
筆者認為,所謂“證據不足”實際是相對“證據確實、充分”而言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其次,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還規定,“沒有被告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由此可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事實,就是“證據不足”。那么,如何掌握存疑不起訴案件的“證據不足”這一實體要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所以看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不足”。主要是:一、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二、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據此,案件只要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就可認為證據不足。根據刑事訴訟證據的要求來看,認定有罪的證據必須要達到確實充分。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就視作為證據不足,也就不能定罪罰刑。那么,如何來正確判斷證據確實充分,司法實踐中因案而異,一般來說主要從四個方面去掌握:一、據以定案的每一個證據均經查證確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二、據以定案的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確實存在著客觀聯系;三、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均已合理排除;四、案件事實的每個環節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并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據此,只有達到上述的四個要求,才可以說證據確實充分,反之只要其中一個方面達不到要求,則視作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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